SN/T 0987.7-2025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7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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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87.7—2025
代替SN/T 0987.7— 2013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IBC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7: Fibreboard IBCs
2025-07-25 发布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的第7 部分。SN/T 0987 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1 部分:总则;
——第2 部分:使用鉴定;
——第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代替SN/T 0987.7—201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7 部分:纤维板中型
散装容器》,与SN/T 0987.7— 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的内容;
——更改了第4 章“要求”的内容;
——更改了第5 章“抽样”的内容;
——更改了第6 章“性能检验”的内容;
——更改了第7 章“检验规定”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陶海华、赵颐晴、马腾州、张晓蓉、陈相、杨丽、黄怡樑、蒋伟、朱洪坤。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1 年首次发布为SN/T 0987.7— 2001,2013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引 言
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拟由8 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为SN/T 0987 的第7 部分,与第1 部分配合使用。
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的要求、抽样、性能检验及检验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SN/T 0370.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SN/T 0987.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ISO 535 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
ISO 3036 纸板 戳穿强度的测试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联合国,第23 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SN/T 0370.1 和SN/T 098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并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
3.2
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fibreboard IBCs
SN/T 0370.1 规定范围以外的包括一个纤维板箱体,带有或不带有分开的顶盖和底盖,必要时有
内衬(但没有内容器)以及适当的辅助设备和结构装置构成的中型散装容器。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的
类型为11G :装固体,靠重力装货或卸货。
4 要求
4.1 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不应装有顶部提升装置。
4.2 应根据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及预定用途,采用相适应的优质坚固的实心的纤维板或双面瓦楞纸
板(单层或多层)来制造。外表面的防水性能按照ISO 535 的要求进行测试,应采用Cobb 法测定,
测试时间为30 min,重量增加不超过155 g / m2。纤维板应有适当的弯曲性能。纤维板切割、压折时
不得有裂痕,并且应开槽,以便装配时不发生破裂、表面断裂或不当的弯曲。
4.2 容器壁(包括顶板和底板)按照ISO 3036 测定,其戳穿强度最低应达到15 J。
2
4.4 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箱体接缝的制作应有适当的重叠,用胶带粘贴、胶合、用金属卡钉缝合,
或用其他至少具有同等效果的方式固定。如接缝是使用胶粘合或胶带粘贴的,应使用防水粘合剂。金
属卡钉应贯穿所有被紧固的部分,其形式及保护方法应确保任何内衬里不致被卡钉磨损或刺破。
4.5 衬里应用适当材料制造。其所用材料的强度和衬里的结构,应与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
适应。接缝和封闭装置应是防筛漏的,并能承受在正常装卸和运输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压力和撞击。
4.6 任何作为中型散装容器整体组成部分的底盘或任何可拆卸的托盘,应保证在中型散装容器装至
其最大许可总质量时适于使用机械方法装卸。
4.7 托盘或固定底盘的设计,应避免中型散装容器的底部有任何凸出部分,以防止在装卸时造成损坏。
4.8 容器应固定在任何可拆卸的托盘上,以确保装卸和运输中的稳定性。可装卸的托盘使用时,托
盘的上表面不得有可能造成容器损坏的尖利凸出物。
4.9 可使用加固装置,如木质支架,以提高堆放性能,但这种装置应位于衬里之外。
4.10 可能会堆叠的中型散装容器,支撑面应能使载荷安全分布。
5 抽样
5.1 按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
对质量水平易发生波动的容器,抽样应覆盖安全强度最薄弱的产品。
5.2 依据检验批进行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试验项目抽样数量/ 件
底部提升试验1
堆码试验1
跌落试验1
5.3 按照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进行试验,在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一个样品允许进行多项
试验。
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
试验项目试验顺序
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11G
底部提升试验1 要求
堆码试验2 要求a
跌落试验3 要求
a 如果中型散装容器被设计用于堆码。
6 性能检验
6.1 试验准备
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应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环境中放置至少24 h。应从3 种选择方案中任选
3
1 种。最好的环境是温度23 ℃ ±2 ℃,相对湿度(50±2)%。另外2 种选择为:温度20 ℃ ±2 ℃,
相对湿度(65±2)% ;或温度27 ℃ ±2 ℃,相对湿度(65±2)%。
注:平均值不得超出这些限值。短期波动和测量限制可能使每次测量出现相对湿度多达±5 % 的差异,但不会
对试验结果的再现性有显著影响。
6.2 试验内容
6.2.1 底部提升试验
6.2.1.1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6.2.1.2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1.25 倍,负荷应分布均匀。
6.2.1.3 试验方法:中型散装容器应由叉车提升、放下两次,叉子的位置应在中央,其之间的距离
等于进入面长度的四分之三(进叉点固定者除外)。进叉深度应为进叉方向深度的四分之三。每一可
能的进叉方向均应重复此项试验。
6.2.1.4 通过试验的准则:中型散装容器(如有箱底托盘,包括托盘在内)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
安全的永久性变形,内装物无泄漏。
6.2.2 堆码试验
6.2.2.1 适用范围:适用于设计上允许互相堆放在一起的所有类型的中型散装容器。
6.2.2.2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装到其最大许可总质量。如果试验使用的产品比重达不到这一
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应另外增加荷载,荷载应均匀分布,使试验所用中型散装容器达到其最大许可总
质量。
6.2.2.3 试验方法:将中型散装容器的底部放在水平的硬地面上,然后施加分布均匀的叠加试验荷
载,持续时间至少为24 h。载荷应按以下任一方法施加:
a)将一个或多个同一类型的中型散装容器装到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然后叠放在所试验的中型散
装容器上;
b)将适当的荷重放到一块平板上或一块中型散装容器箱底的仿制板上,把平板叠放在所试验的
中型散装容器上。
6.2.2.4 叠加试验载荷的计算:放置在中型散装容器上的载荷应等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堆叠在其上
的类似中型散装容器数目加在一起的最大许可总质量的1.8 倍。
6.2.2.5 通过试验的准则:中型散装容器(如有箱底托盘,包括托盘在内)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
安全的永久性变形,内装物无泄漏。
6.2.3 跌落试验
6.2.3.1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中型散装容器。
6.2.3.2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按照其设计类型装到不低于其容量的95 %。
6.2.3.3 试验方法:中型散装容器应跌落到无弹性、水平、平坦、厚重而坚硬的表面,撞击点落在
中型散装容器底部被认为是最脆弱、易损坏的部位。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0.45 m3 的中型散装容器,
还应进行平侧面着地、平顶部着地和棱角着地的跌落试验。每次跌落可使用同一个中型散装容器,也
可使用相同设计的不同的中型散装容器。
6.2.3.4 跌落高度见表3。
表3 跌落高度
包装类I 包装类II 包装类III
1.8 m 1.2 m 0.8 m
4
6.2.3.5 通过试验的准则:内装物无泄漏。撞击后有少量物质泄漏,只要无进一步泄漏,仍可视为
通过试验。没有造成中型散装容器不能安全运输送交修整或处理的损坏。此外,应能够用适当手段将
中型散装容器提起至脱离地面5 min。
6.3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a)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c)试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符号;
d)试验报告的日期;
e)中型散装容器制造企业;
f)中型散装容器设计型号的说明(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也可
附上图样和(或)照片;
g)最大容量;
h)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固体的粒度等;
i)试验说明和结果;
j)试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7 检验规定
7.1 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7.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海关指令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7.3 性能检验周期为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 个月,连续3
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7.4 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分
别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 件。
7.5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 个月。超过有效
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6 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7 对于6.2.1~6.2.3 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对每个制造企业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容器逐项进
行检验。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容器不合格。
7.8 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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