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691-2025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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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691—2025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township (residential,village committee) farmers' markets

2025 - 06 - 26发布

2025 - 09 - 26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T 2691—2025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开办条件 ........................................................................... 1

5 设施设备要求 ....................................................................... 2

6 市场开办者责任 ..................................................................... 3

7 入场经营者责任 ..................................................................... 3

8 环境卫生管理 ....................................................................... 3

9 食品安全管理 ....................................................................... 4

10 消防安全管理 ...................................................................... 4

11 消费维权 .......................................................................... 4

12 持续改进 .......................................................................... 4

附录A(资料性) 市场平面布局示意图 ................................................... 5

附录B(资料性)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评价项目清单 ................................. 6

附录C(资料性)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评价表 ...................................... 10

参考文献 ............................................................................. 11

DB44/T 2691—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毅宁、陈科、叶奕茂、刘玉嵩、古信标、李斯雅、余耀权、陈德贤、杨浩、易勇、赵文智、刘睿、曹文捷、易礼康、陈宇驹。

DB44/T 2691—2025

1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的相关要求,包括开办条件、设施要求、市场开办者责任、入场经营者责任、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消费维权和持续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的管理,不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

注:

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 township (residential,village committee)farmers' market

在城市建成区、县城以外建制镇、乡和村庄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用于各类农产品、农副产品等现货商品,定期或长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不包括批发市场。

市场开办者 market administrator

依法设立,为商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入场经营者 market operator

在市场内进行零售交易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者”。

4 开办条件 建筑和场地

4.1.1

场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良好。

4.1.2

市场主出入口应清晰显著设置市场名称标识。

4.1.3

地面应符合硬化、防滑、易清洁和排水等要求。场内地面宜采用防滑地砖或石材等材料铺设。

4.1.4

建筑物房顶、内墙及立柱应采用防霉涂料涂刷。

4.1.5

市场相近或相邻范围内宜配备车辆停放场所,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与指示牌。

4.1.6

市场临近道路一侧、市场与停车场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阻隔设施。宜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按需设置可拆卸护栏。

4.1.7

在显著位置应设有信息栏、公示栏、宣传栏等。

4.1.8

宜在市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DB44/T 2691—2025

2

4.1.9

宜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展示公益广告,涵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历史文化等宣传内容。 场内布局

4.2.1

场内应按照商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应设分区平面图与分区标志,指引清晰,分区平面图参照附录A。宜设置农民自产自销、助残、公益等交易区。

4.2.2

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与烧腊及其他熟食档之间应分隔合理距离,分隔距离宜超过5米。

4.2.3

经营熟食、豆制品、酱菜、调味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或专间应与厕所、垃圾房等之间有合理距离的通道分隔或物理分隔。

4.2.4

在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内的市场,不应现场宰杀和销售活禽;在非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内的市场,现场宰杀活禽档口应设置存放、宰杀、销售三个相对独立区域,并有合理的操作空间。

5 设施设备要求 给排水设施

5.1.1

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给排水系统。

5.1.2

排水槽应采用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铺设。

5.1.3

水产、冰鲜、禽畜肉类、熟食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隔油过滤设施。 照明、供电设施

5.2.1

柜台应配置节能照明灯具,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

5.2.2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户外、潮湿场所供电应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5.2.3

场内电线铺设宜以暗线为主,明装线路应使用线槽(管)安装。 环境卫生设施

5.3.1

场内或场外应设置免费开放的公共厕所并设置规范醒目的引导标识,场内厕所出入口不应面向交易区开设,宜设置无障碍厕所。

5.3.2

场内应根据人流量和场地面积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投放点和投放指引。分类垃圾投放点应分别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5.3.3

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配备冲洗、消毒设备。

5.3.4

应配备防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防治设施、设备。 消防及安全设施设备

5.4.1

市场应配置消防栓、水带、水枪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宜参照CJJ/T 87-2020中6.3要求配置。

5.4.2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市场,应增设消防水源和相关消防设施。

5.4.3

市场固定建筑物内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4.4

场内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4.5

应在市场内外公共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视频信息应保留3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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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量器具

5.5.1

场内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周期内的称重计量器具,宜由市场开办者统一配置称重计量器具。

5.5.2

在场内显著位置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 检测设施

宜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并配备必要的设备,检测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经营设施

5.7.1

柜台立面、台面应采用干净、平整光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设。

5.7.2

经营者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5.7.3

销售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功能的装置,必要时配备密闭熟食柜。

6 市场开办者责任

应具备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开办主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开业前应先报告的,应予报告。

应设市场管理办公室,结合市场规模配备管理人员;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开市场相关信息。

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关台账应记录及时、完整。

应与承租的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应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应落实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组织配合强制检定工作。

发现市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宜定期开展诚信经营、安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限塑等宣传教育活动。

应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7 入场经营者责任

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亮照经营。

应在交易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

应规范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宜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或环保购物袋。

在交易活动中不应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不应超出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应占道摆卖商品。

8 环境卫生管理

场内应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明显异味。

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的综合治理。

公厕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积水,无其他杂物,无明显异味。

垃圾分类投放点应干净整洁,容器外观和功能完好、摆放整齐。

垃圾收集点应无垃圾溢出和污水外流,垃圾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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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落实“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当日活禽零存栏”等有关要求。

9 食品安全管理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架构、人员信息和联系电话。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宜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快速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公布处理结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无毒无害、洁净的容器具和包装材料。

应符合其他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0 消防安全管理

应对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应保持消防疏散通道通畅,不应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不应在市场经营场所内住宿。

不应在市场内违规充电和停放车辆。

宜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应符合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1 消费维权

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并记录。

宜设置消费维权服务站。

鼓励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

鼓励建立实施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

12 持续改进

鼓励开展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评价工作,市场根据评价情况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评价项目清单参考附录B,评价表参考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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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附录A (资料性) 市场平面布局示意图

市场平面布局示意图见图A.1。

A.1 市场平面布局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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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

B

附录B (资料性)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评价项目清单

B.1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评价清单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评价清单内容见表B.1。

B.1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评价清单

序号

要求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1

建设要求

(40分)

建筑和场地

(24分)

场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良好。

4

2

市场主出入口应清晰显著设置市场名称标识。

4

3

地面应符合硬化、防滑、易清洁和排水等要求。

4

4

建筑物房顶、内墙及立柱应采用防霉涂料涂刷。

4

5

市场临近道路一侧、市场与停车场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阻隔设施。

4

6

在显著位置应设有信息栏、公示栏、宣传栏等。

4

7

场内布局

(16分)

场内应按照商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应设分区平面图与分区标志,指引清晰,分区平面图参照附录A。

4

8

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与烧腊及其他熟食档之间应分隔合理距离。

4

9

经营熟食、豆制品、酱菜、调味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或专间应与厕所、垃圾房等之间有合理距离的通道分隔或物理分隔。

4

10

在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内的市场,不应现场宰杀和销售活禽;在非活禽经营限制区范围内的市场,现场宰杀活禽档口应设置存放、宰杀、销售三个相对独立区域,并有合理的操作空间。

4

11

设施要求

(60分)

给排水设施

(9分)

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给排水系统。

3

12

排水槽应采用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铺设。

3

13

水产、冰鲜、禽畜肉类、熟食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隔油过滤设施。

3

14

照明、供电设施

(10分)

柜台应配置节能照明灯具,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

4

15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户外、潮湿场所供电应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4

16

场内电线铺设明装线路应使用线槽(管)安装。

2

17

环境卫生设施

(12分)

场内或场外应设置免费开放的公共厕所并设置规范醒目的引导标识,场内厕所出入口不应面向交易区开设。

3

18

场内应根据人流量和场地面积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投放点和投放指引。分类垃圾投放点应分别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

19

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配备冲洗、消毒设备。

3

20

应配备防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防治设施、设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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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表B.1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评价清单(续)

序号

要求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21

设施要求

(60分)

消防及安全设施设备

(15分)

市场应配置消防栓、水带、水枪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3

22

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市场应增设消防水源和相关消防设施。

3

23

市场固定建筑物内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

24

场内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

25

应在市场内外公共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视频信息应保留30天以上。

3

26

计量器具

(5分)

场内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周期内的称重计量器具。

3

27

在场内显著位置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

2

28

经营设施

(9分)

柜台立面、台面应采用干净、平整光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设。

3

29

经营者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3

30

销售散装熟食应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功能的装置,必要时配备密闭熟食柜。

3

31

加分项目

(30分)

场内地面宜采用防滑地砖或石材等材料铺设。

3

32

市场相近或相邻范围内宜配备车辆停放场所,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与指示牌。

3

33

宜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按需设置可拆卸护栏。

3

34

宜在市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设计符合相关规定。

3

35

宜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展示公益广告,涵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历史文化等宣传内容。

3

36

宜设置农民自产自销、助残、公益等交易区。

3

37

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与烧腊及其他熟食档之间分隔距离宜超过5米。

2

38

场内电线铺设宜以暗线为主。

2

39

场内或场外宜设置无障碍厕所。

2

40

消防设施宜参照CJJ/T 87-2020中6.3要求配置。

2

41

宜由市场开办者统一配置称重计量器具。

2

42

宜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并配备必要的设备,检测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2

合计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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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B.2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管理状况评价清单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管理状况评价清单内容见表B.2。

B.2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管理状况评价清单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1

市场开办者责任

(22分)

应具备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开办主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开业前应先报告的,应予报告。

2

2

应设市场管理办公室,结合市场规模配备管理人员;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开市场相关信息

3

3

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关台账应记录及时、完整。

4

4

应与承租的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5

应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3

6

应落实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组织配合强制检定工作。

3

7

发现市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2

8

应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2

9

入场经营者责任

(18分)

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亮照经营。

4

10

应在交易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

4

11

应规范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

3

12

在交易活动中不应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4

13

不应超出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应占道摆卖商品。

3

14

环境卫生管理

(18分)

场内应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明显异味。

3

15

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的综合治理。

3

16

公厕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积水,无其他杂物,无明显异味。

3

17

垃圾分类投放点应干净整洁,容器外观和功能完好、摆放整齐。

3

18

垃圾收集点应无垃圾溢出和污水外流,垃圾日产日清。

3

19

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落实“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当日活禽零存栏”等有关要求。

3

20

食品安全管理

(24分)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架构、人员信息和联系电话。

4

21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4

22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公布处理结果。

4

23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4

24

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无毒无害、洁净的容器具和包装材料。

4

25

应符合其他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4

26

消防安全管理

(12分)

应对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

27

应保持消防疏散通道通畅,不应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3

28

不应在市场经营场所内住宿。

2

29

不应在市场内违规充电和停放车辆。

2

30

应符合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

DB44/T 2691—2025

9

表B.2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管理状况评价清单(续)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分值

31

消费维权

(6分)

应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3

32

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并记录。

3

33

加分项目

(10分)

宜定期开展诚信经营、安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限塑等宣传教育活动。

2

34

宜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或环保购物袋。

1

35

宜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快速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2

36

宜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2

37

宜设置消费维权服务站。

1

38

鼓励参与“放心消费承诺”活动。

1

39

鼓励建立实施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

1

合计

110

DB44/T 2691—2025

10

C

C

附录C (资料性)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评价表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评价表见表C.1。

C.1 乡镇(村、居委)农贸市场评价表

评价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市场名称

市场方代表

现场

存在问题

序号

评价项目

问题描述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第 项

评价得分

硬件设施评价得分:

管理状况评价得分:

评价负责人: 评价组成员:

DB44/T 2691—2025

11

参考文献

[1] GB/T 21720—2022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2] 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3] CJJ/T 87—2020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4] TD/T 1064—2021 城区范围确定规程

[5] DB44/T 1463—2014 活禽市场建设指南

[6] DB44/T 2395—2022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总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9]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1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11]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第二次修正)

[12]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正)

[13]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修订)

[14]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15]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粤市监规字〔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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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9月8日 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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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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