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1.100.01
CCS Q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6040—2025
墙体材料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
Limitsofleachableharmfulmetalelementinwallmaterials
2025-08-01发布2026-08-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Ⅰ
GB46040—2025
墙体材料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墙体材料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掺加一般固体废物生产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用墙体材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8968 墙体材料术语
GB/T39198 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
GB/T39804 墙体材料中可浸出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18968、GB/T3919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 leachableharmfulmetalelement
可溶解在浸出液中,对人体有害且对环境有污染的金属。
4 要求
墙体材料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墙体材料可浸出有害金属元素限值要求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有害金属元素限值
1 汞(Hg)a ≤0.002
2 砷(As) ≤0.10
3 铅(Pb) ≤0.30
4 镉(Cd) ≤0.01
5 铬(Cr) ≤1.00
6 锰(Mn) ≤1.50
a 烧结类墙体材料产品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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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环境条件
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
5.2 制样
5.2.1 仪器设备
5.2.1.1 电子天平:分度值为0.1g。
5.2.1.2 方孔筛:孔径为80μm。
5.2.1.3 研磨设备:材质应为玛瑙或刚玉。
5.2.1.4 其他:干燥器、破碎设备。
5.2.2 取样
随机抽取样品,采用破碎、人工分拣、筛分等方式去除样品中的金属材料(钢丝、钢纤维等)和有机材
料(聚丙烯纤维、聚苯乙烯等),试样总量不少于4kg。
5.2.3 浸出液制备
浸出液的制备按GB/T39804的规定进行。
5.3 测试
浸出液中有害金属元素测试按GB/T39804的规定进行。汞、砷以原子荧光法为仲裁方法,铅、铬、
镉、锰以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为仲裁方法。
5.4 结果表示
浸出液中汞元素含量精确至0.001,其他元素含量精确至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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