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07-2025 防火膨胀密封件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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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807—2025
代替GB16807—2009
防火膨胀密封件
Fireintumescentseals
2025-08-01发布2026-08-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等级代号与型号编制…………………………………………………………………………………… 1
5 技术要求………………………………………………………………………………………………… 3
6 试验方法………………………………………………………………………………………………… 4
7 检验规则………………………………………………………………………………………………… 8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16807—2009《防火膨胀密封件》,与GB16807—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
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分类、代号,增加了等级代号,更改了型号编制方法(见4.1、4.2,2009年版的5.1);
b) 删除了尺寸允许偏差,增加了单位长度质量偏差和试验方法(见5.2、6.2,2009年版的6.2);
c) 更改了发烟密度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4、6.4,2009年版的6.5、7.5);
d) 更改了产烟毒性要求(见5.5,2009年版的6.4);
e) 更改了耐空气老化性、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和耐冻融循环性要求(见5.6~5.10,2009年版的
6.6~6.10);
f) 增加了耐紫外辐照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11、6.11);
g) 更改了膨胀性能、防火密封性试验方法(见6.3、6.12,2009年版的7.3、7.11);
h) 更改了出厂检验的要求(见7.1.1,2009年版的8.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7年首次发布为GB16807—1997,2009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防火膨胀密封件的等级代号与型号编制、技术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并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玻璃隔墙等建筑构配件使用的具有防火密封
功能的防火膨胀密封件的设计、制造、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03.1 试验筛技术要求和检验 第1部分: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8627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9978.1—200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2955 防火门
GB/T14522—2008 机械工业产品用塑料、涂料、橡胶材料人工气候老化试验方法 荧光紫外灯
GB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16809 防火窗
GB/T20285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火膨胀密封件 fireintumescentseals
遇火或高温作用发生膨胀,用于辅助建筑构配件使之具有隔火、隔烟、隔热等防火密封性能的材料
制品。
3.2
膨胀体 intumescentcomponents
防火膨胀密封件中遇火或受高温作用发生膨胀的材料。
4 等级代号与型号编制
4.1 等级代号
防火膨胀密封件的发烟密度与产烟毒性等级代号见表1,防火密封性等级代号见表2。
1
GB16807—2025
表1 防火膨胀密封件发烟密度与产烟毒性等级代号
类别等级名称代号
发烟密度等级代号
发烟密度一级Y1
发烟密度二级Y2
发烟密度三级Y3
产烟毒性等级代号
产烟毒性一级D1
产烟毒性二级D2
产烟毒性三级D3
表2 防火密封性等级代号
防火密封性要求代号
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180min F3.0
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120min F2.0
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90min F1.5
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60min F1.0
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30min F0.5
4.2 型号编制
防火膨胀密封件型号编制方法见图1。
图1 防火膨胀密封件型号编制
示例1:FPJ-Y1D3F1.0-10-15×2-A,表示发烟密度一级,产烟毒性三级,所应用的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
≥60min,标称膨胀倍率10倍,矩形截面宽度15mm、厚度2mm,企业自定义为A的防火膨胀密封件。
示例2:FPJ-Y2D2F1.5-8-ϕ6-B,表示发烟密度二级,产烟毒性二级,所应用的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
≥90min,标称膨胀倍率8倍,圆形截面外径6mm,企业自定义为B的防火膨胀密封件。
示例3:FPJ-Y3D1F0.5-6-t13×3,表示发烟密度三级,产烟毒性一级,所应用的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
≥30min,标称膨胀倍率6倍,异形截面特征尺寸为13mm×3mm 的防火膨胀密封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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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防火膨胀密封件的外露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纹、压坑、厚度不匀、膨胀体明显脱落或粉化。
5.2 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偏差
防火膨胀密封件的单位长度质量(重量)与生产企业公布值的偏差不应大于10%。
5.3 膨胀性能
防火膨胀密封件的初始膨胀倍率(n)与标称膨胀倍率(n0)的偏差不应大于10%。
5.4 发烟密度
防火膨胀密封件发烟密度不应低于发烟密度三级,不同发烟密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防火膨胀密封件发烟密度等级
发烟密度等级试验方法分级判据
发烟密度一级
发烟密度二级
发烟密度三级
GB/T8627
SDRa≤25
25<sdr≤50< p=""></sdr≤50<>
50<sdr≤75< p=""></sdr≤75<>
a 烟密度等级。
5.5 产烟毒性
防火膨胀密封件产烟毒性不应低于产烟毒性三级,不同产烟毒性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防火膨胀密封件产烟毒性等级
产烟毒性等级试验方法分级判据
产烟毒性一级
产烟毒性二级
产烟毒性三级
GB/T20285
达到ZA1
达到ZA2
达到ZA3
5.6 耐空气老化性
5.6.1 耐空气老化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应无明显粉化、脱落。
5.6.2 耐空气老化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膨胀体的膨胀倍率不应小于初始膨胀倍率(n)的90%。
5.7 耐水性
5.7.1 耐水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应无明显溶蚀、溶胀、粉化、脱落。
5.7.2 耐水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的质量(重量)变化率不应大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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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耐水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膨胀体的膨胀倍率不应小于初始膨胀倍率(n)的90%。
5.8 耐酸性
5.8.1 耐酸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应无明显溶蚀、溶胀、粉化、脱落。
5.8.2 耐酸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的质量(重量)变化率不应大于5%。
5.8.3 耐酸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膨胀体的膨胀倍率不应小于初始膨胀倍率(n)的90%。
5.9 耐碱性
5.9.1 耐碱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应无明显溶蚀、溶胀、粉化、脱落。
5.9.2 耐碱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的质量(重量)变化率不应大于5%。
5.9.3 耐碱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膨胀体的膨胀倍率不应小于初始膨胀倍率(n)的90%。
5.10 耐冻融循环性
5.10.1 耐冻融循环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应无明显粉化、脱落。
5.10.2 耐冻融循环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膨胀体的膨胀倍率不应小于初始膨胀倍率(n)的90%。
5.11 耐紫外辐照性
5.11.1 耐紫外辐照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应无明显粉化、脱落。
5.11.2 耐紫外辐照性试验后防火膨胀密封件膨胀体的膨胀倍率不应小于初始膨胀倍率(n)的90%。
5.12 防火密封性
建筑构配件整体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2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对试样任意位置采用目测方法验证。
6.2 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偏差
随机截取3段长度(500±5)mm 的试样,使用钢直尺测量每段长度l,精确至1mm,使用电子天平
称量每段质量(重量)m ,精确至0.1g,分别按公式(1)计算每段样品的单位长度质量(重量)c,按
公式(2)计算3段样品的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平均值c 与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公布值c0 的偏差α。
c=1000×m/l …………………………(1)
式中:
c ———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单位为克每米(g/m);
m ———每段样品质量(重量),单位为克(g);
l ———每段样品长度,单位为毫米(mm)。
α =|c-c0|
c0
×100% …………………………(2)
式中:
c ———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平均值,单位为克每米(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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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公布值,单位为克每米(g/m);
α ———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偏差。
6.3 膨胀性能
6.3.1 试验装置
膨胀性能试验装置由膨胀内筒和膨胀外筒组成,其结构见图2。宜选用最高加热温度不低于1000℃,加
热腔净高不低于160mm,功率不低于8kW 的高温电阻炉。
6.3.2 试样预处理
随机抽取防火膨胀密封件样品去除装饰、包覆层等材料,只保留膨胀体。放入(60±5)℃的电热鼓
风干燥箱中24h,取出后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6.3.3 试验程序
试验前将膨胀内筒置于膨胀外筒内,使用高度游标卡尺测量膨胀内筒上沿距膨胀性能试验装置底
面的垂直距离(H1),精确至0.02mm。
将膨胀体分割为小颗粒后使用符合GB/T6003.1要求的试验筛过筛,选取能通过网孔基本尺寸
4mm 筛,不能通过网孔基本尺寸2mm 筛的试样颗粒,称取试样颗粒约5g,精确至0.01g,平铺于膨胀
外筒底部,再将膨胀内筒轻轻置于其上。
将试验装置整体放入(60±5)℃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进行1h预调温,结束后迅速将膨胀性能试验
装置快速整体水平置于已恒温至(600±10)℃的高温电阻炉内,迅速关闭炉门并启动计时,该操作应在
30s内完成。
1500s后切断高温电阻炉电源,开启炉门,水平取出膨胀性能试验装置并使其自然冷却至50℃以
下,使用高度游标卡尺测量膨胀内筒上沿距膨胀性能试验装置底面的垂直距离(H2),精确至
0.02mm,若测量H1 和H2 时膨胀内筒上沿非水平,分别测量最高和最低点距装置底面的垂直距离并
取平均值。
按公式(3)计算试样的膨胀倍率n。
n =π(d/2)2(H2 -H1)
1000G …………………………(3)
式中:
n ———膨胀倍率,单位为毫升每克(mL/g);
π ———圆周率,取3.14;
d ———膨胀外筒内径,取50,单位为毫米(mm);
H1———试验前膨胀内筒上沿距膨胀性能试验装置底面的垂直距离,单位为毫米(mm);
H2———试验后膨胀内筒上沿距膨胀性能试验装置底面的垂直距离,单位为毫米(mm);
G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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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毫米
标引序号说明:
1 ———膨胀外筒(厚度5mm 不锈钢板);
2 ———膨胀内筒(厚度1mm 不锈钢板),质量应为(120±5)g;
H1 ———试验前膨胀内筒上沿距膨胀性能试验装置底面的垂直距离;
H2 ———试验后膨胀内筒上沿距膨胀性能试验装置底面的垂直距离。
图2 膨胀性能试验装置
再重复上述试验两次,分别计算膨胀体的膨胀倍率,取三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n)作为初始膨胀
倍率。
按 公式(4)计算膨胀体的膨胀倍率偏差。
β=|n -n0|
n0
×100% …………………………(4)
式中:
n ———初始膨胀倍率,单位为毫升每克(mL/g);
n0———标称膨胀倍率,单位为毫升每克(mL/g);
β ———膨胀倍率偏差。
当试样膨胀高度(H2-H1)超过60mm 时,应适当减少试样质量并重新试验。
6.4 发烟密度
6.4.1 随机抽取防火膨胀密封件试样1段,试样应包括装饰、包覆层及相关附件。
6.4.2 按GB/T862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样四面围栏尺寸64 mm×64 mm×64 mm,围栏由
6mm×6mm×0.9mm 的不锈钢网格制成。试样长度(25.4±0.3)mm(不拼装),其余尺寸与结构应保
持试样实际应用状态,试验时应使防火膨胀密封件投影面积较大的一面朝向火焰,并将试样四面围栏居
中置于试样支架上。
6.5 产烟毒性
6.5.1 随机抽取一段长度不小于(400±5)mm 的防火膨胀密封件试样。试样应包括装饰、包覆层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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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相关附件。
6.5.2 按GB/T2028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6 耐空气老化性试验
6.6.1 随机抽取防火膨胀密封件并分割成长度为(500±5)mm 的试样3段,试样单位长度质量(重量)
较小时可适当增加取样长度,置于温度为(70±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在鼓风状态下保持168h,取
出置于干燥器内自然冷却至室温。检查试样及膨胀体表面,3个试样都应符合5.6.1的要求。
6.6.2 取经过6.6.1试验合格的试样,除掉试样的装饰、包覆层及其他附件,置于干燥器中24h以上,按
6.3.3规定的方法测定膨胀体的膨胀倍率,取3次试验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6.7 耐水性试验
6.7.1 随机抽取防火膨胀密封件并分割成长度为(500±5)mm 的试样3段,试样单位长度质量(重量)
较小时可适当增加取样长度,将制得的试样放入(60±5)℃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24h,取出后置于干燥
器中冷却至室温。
6.7.2 从干燥器中取出试样,分别称重并记录每一试样的质量(重量)m0(精确至0.01g);将试样完全
浸入自来水中,在室温(20±5)℃的条件下保持360h取出。试验后观察试样表面情况,应至少有2件
试样符合5.7.1的要求。
6.7.3 将通过6.7.2试验合格的试样在(60±5)℃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烘干24h,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
室温,称取每一试样的质量(重量)m1。按公式(5)计算每一试样的质量(重量)变化率(γ):
γ =|m1 -m0|
m0
×100% …………………………(5)
式中:
m0———耐水性试验前试样质量(重量),单位为克(g);
m1———耐水性试验后试样质量(重量),单位为克(g);
γ ———试样质量(重量)变化率。
计算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6.7.4 取经过6.7.3试验合格的试样,除掉试样的装饰、包覆层及其他附件,按6.3.3规定的方法测定膨
胀体膨胀倍率,取3次试验结果平均值。
6.8 耐酸性试验
按6.7规定的方法试验,但应采用5%的盐酸溶液代替自来水进行耐酸性试验,浸泡后先用自来水
轻轻冲洗再观察及烘干。
6.9 耐碱性试验
按6.7规定的方法试验,但应采用1%的氢氧化钠溶液代替自来水进行耐碱性试验,浸泡后先用自
来水轻轻冲洗再观察及烘干。
6.10 耐冻融循环性试验
6.10.1 随机抽取防火膨胀密封件并分割成长度为(500±5)mm 的试样3段,试样单位长度质量(重量)
较小时可适当增加取样长度,置于(23±2)℃的自来水中18h,然后将试样放入(-20±2)℃的低温箱中
冷冻3h,再将试样从低温箱中取出立即放入(50±2)℃的恒温箱中3h,此为一个循环,反复进行15个
循环试验。应至少有2件试样符合5.10.1的要求。
6.10.2 取经过6.10.1试验合格的试样,在(60±5)℃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烘干24h,置于干燥器中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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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807—2025
却至室温。除掉试样的装饰、包覆层及其他附件,按6.3.3规定的方法测定膨胀体膨胀倍率,取3次试验
结果平均值。
6.11 耐紫外辐照性试验
6.11.1 随机抽取防火膨胀密封件并分割成长度为(500±5)mm 的试样3段,试样单位长度质量(重量)
较小时可适当增加取样长度,按GB/T14522—2008中表C.1规定的第2种暴露周期类型进行试验,试
验次数30次,试验后观察试样表面情况,应至少有2件试样符合5.11.1要求。
6.11.2 取经过6.11.1试验合格的试样,在(60±5)℃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中烘干24h,置于干燥器中冷
却至室温。除掉试样的装饰、包覆层及其他附件,按6.3.3规定的方法测定膨胀体膨胀倍率,取3次试验
结果平均值。
6.12 防火密封性试验
防火密封性针对防火膨胀密封件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试验,试验前将防火膨胀密封件按使用说明
书规定的方法安装于生产企业或委托单位提供的建筑构配件上进行整体试验。在其他与试样使用位置
无关的部位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影响试样的防火密封性。
建筑构配件应选择实际使用的最大尺寸,当应用于防火门、防火窗或防火玻璃时,最小尺寸应符合
表5的要求。
按照GB/T9978.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火试验,按照GB/T9978.1—2008中10.2.2(除棉垫
试验外)完整性判定要求进行判定。
表5 建筑构配件的尺寸要求(防火膨胀密封件应用于防火门、防火窗或防火玻璃时)
建筑构配件名称执行标准最小尺寸(宽×高)/mm
单扇防火门GB12955 900×2100
双扇防火门GB12955 1500×2100
防火窗GB16809 1500×1500
防火玻璃GB15763.1 600×1100(受火尺寸)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6,同一型号产品应在每季度或每生产200000m 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至少还需进
行一次抽检。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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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表6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要求条款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常规)
出厂检验
(抽检)
外观5.1 ★ ★ —
单位长度质量(重量)偏差5.2 ★ ★ —
膨胀性能5.3 ★ ★ —
发烟密度5.4 ★ — —
产烟毒性5.5 ★ — —
耐空气老化性5.6 ★ — ★
耐水性5.7 ★ — ★
耐酸性5.8 ★ — ★
耐碱性5.9 ★ — ★
耐冻融循环性5.10 ★ — —
耐紫外辐照性5.11 ★ — —
防火密封性5.12 ★ — —
注:“★”表示进行该项试验,“—”表示不进行该项试验。
7.2 组批和抽样
7.2.1 组批
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应视为一批。
7.2.2 抽样
出厂检验抽样比例至少应为1%,且抽样数量应满足全部试验项目所需。
型式检验抽样比例至少应为1%,且抽样数量应满足全部试验项目所需。
7.3 判定准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常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常规项目有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抽检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可正常出厂,抽检项目有不合格的,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对不合格
项进行两次复验,若两次复验均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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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上应附有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本文件编号、商
标(若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应采用适当方式在产品本体上标记产
品名称和型号,间隔不应大于2m。
8.2 包装
产品包装及运输的相关标志应符合GB/T191及GB/T6388的规定,包装内应附产品合格证和产
品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暴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运输中意外损坏。
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避免与腐蚀性物质共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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