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4136—2025
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in rural and pastoral areas
2025-07-30发布
2025-08-3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4136—2025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则 ................................ ................................ ............... 2
5 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安全组织 消防安全组织 ................................ ................................ ....... 2
6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 ................................ ... 2
7 公共消防设 施建公共消防设 施建公共消防设 施建公共消防设 施建公共消防设 施建................................ ................................ ... 3
8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 ................................ ....... 4
9 消防宣传与培训 消防宣传与培训 消防宣传与培训 消防宣传与培训 ................................ ................................ ..... 4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 4
11 火灾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处理 ................................ ................................ ...... 5
附录 A(规范性) (规范性) (规范性) 农牧民防火公约 农牧民防火公约 农牧民防火公约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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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国家消防救援局、通辽市消防救援支队、锡林郭勒盟消防救援支队、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华北科技学院、内蒙古博观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宇波、贾帅、谭政、庞集华、杜靖涛、常玉航、周丽辉、霍月峰、李猛、李涛、段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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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 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 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与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等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苏木乡镇农村牧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35547 乡镇消防队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T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DB15/T 1897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95.1、GB 15630、GB/T 35547、GB 50039、GB 503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牧区 农村牧区 rural and pastoral areas
农村是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牧区是利用广大天然草原并主要采取放牧方式经营畜牧业的地区,是以广大天然草原为基地,主要采取放牧方式经营饲养草食性家畜为主的地区。
苏木 Sumu
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街道、镇、乡、民族乡、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旗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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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 Gacha
蒙古族的行政村,在内蒙古有关盟市所属旗的行政编制下,设噶查(与行政村平级)。
乡镇专职消防队 rural car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组成(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占半数以上),承担乡镇、农村、牧区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乡镇志愿消防队 rural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由志愿人员组成,配备一定的消防装备器材,承担乡镇、农村、牧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组织。
4 总则 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苏木乡镇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消防专项规划进行编制修订,应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牧区道路、水源、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标识应按照GB 13495.1、GB 15630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牧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应符合GB/T 35547的要求。
5 消防安全组织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消防工作具体机构和负责人员。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管理内容,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驻苏木乡镇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组织;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应当成立基层消防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务管理内容,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明确嘎查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嘎查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b) 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指导、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c) 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嘎查村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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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
e)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f) 安排必要资金,保障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各项消防经费支出;
g) 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h) 在农业播种、收获时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冬春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建立执勤值班制度,制定辖区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辖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实施火灾扑救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b) 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定期组织业务训练,熟悉维护保养配备的消防装备器材;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到场进行事故处置,实施救援行动;
c)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装备器材;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农牧民应履行下列义务:
a) 遵守防火公约(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b) 不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
c) 不占用防火隔离带,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d) 不在架空输电线路下方堆放柴草等易燃可燃物;
e) 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不超负荷用电,不乱拉乱接电线;
f) 定期清理火炕、烟道,不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g) 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技能,做好对老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等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看护;
h) 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i) 成年农牧民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行动。
7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消防安全布局
7.1.1 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GB 50039、GB/T 50445的要求。
7.1.2 农村牧区实施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时,应结合供电、供水、通信、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整治内容,同步治理消防安全问题,调整消防安全布局,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7.1.3 农村牧区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移民安置规划,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改造。 建筑防火
7.2.1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建筑防火要求。
7.2.2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积极推广、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 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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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嘎查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利用消防水池、灌溉机井、天然水源等满足消防用水需求,并采取防冻措施。
7.3.2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消防车道
7.4.1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 m,车道尽端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
7.4.2 消防车道上不应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构筑物、隔离桩等障碍物。
7.4.3 当管架、限高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 m,或采取能方便快速移除装置。
7.4.4 消防车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应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荷载。 乡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5.1 符合下列条件的苏木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
a) 建成区面积超过2 km²或者建成区居住人口超过1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
b)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苏木乡镇;
c) 全国重点镇、自治区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
d) 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100 km以上的苏木乡镇。
7.5.2 苏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具体建设标准按照DB15/T 1897执行。
7.5.3 除本规范7.5.1规定以外的苏木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设置器材室和执勤用房,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
7.5.4 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依法或受委托承担辖区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8 消防安全管理 苏木乡镇、嘎查村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采取针对性防火措施。 入冬取暖季到来前,农牧民使用锅炉取暖时,应对锅炉及烟囱周边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使用电取暖的,应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对于老化的应及时更换,防止发生火灾。
9 消防宣传与培训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嘎查村文化活动室、农牧民服务活动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建设内容。 嘎查村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以及提醒消防安全、指明报警和救火方法的消防安全标识,用于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在大风季节发布安全预警提示,督促做好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定期向重点场所、重点人员(老幼、独居、残疾、失能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止发生火灾。
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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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或根据变化情况进行修编。 预案宜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苏木乡镇、嘎查村有关基本情况;
b) 苏木乡镇、嘎查村灭火救援力量和消防车辆、器材配置情况,公共消防设施设置、分布情况;
c) 灭火救援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d)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扑救火灾、疏散引导、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程序;
e) 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配合程序;
f) 辖区单位、企业、营业场所相关情况;
g) 其他需要的相关情况。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农牧民参加的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11 火灾事故处理 农村牧区发生火灾,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按照职责、范围、程序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火灾扑灭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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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农牧民防火公约
农牧民防火公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消防安全管理;
b) 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
c) 严禁在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以及堆放柴草时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车通道;不应在道路上挖沟、设置路障和堆放杂物,以免影响消防车通行;
d) 柴草堆垛宜在村外安全区域集中统一存放,农牧民家柴草要做到“五清”,即:灶前清、院内清、房前屋后清、房顶清、道路两边清;柴草堆垛不应贮存于生产、生活建筑物附近,不应堆放于电力架空线、变压器下方;
e) 嘎查村内的电气设施、线路实行统一管理,农牧民家庭内不乱拉乱接电线,不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定期检查家中电气设备,发现电线老化、破损、插座松动等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f) 可燃材料堆场周边建筑应在烟囱上加装防火帽,防止火星外溢;
g) 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堆放地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
h) 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前,拔掉不必要的电器插头,避免电气短路起火;
i) 农牧民离家前熄灭灶火,封好炉火,关闭燃气炉灶阀门和电器开关;
j) 严禁违规储存汽油、柴油、煤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乱倒液化气残液;
k) 教育儿童不要玩火,禁止燃放孔明灯;
l) 严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
m) 自觉遵守大风天“禁火令”,大风天气期间,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禁止室外吸烟、焚烧垃圾、倾倒炉灰和明火作业;
n) 发现火灾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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