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4143-2025 风电场和光伏发电站场内道路交通管理规程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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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00
CCS
F 1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4143—2025
风电场和光伏发电站场内道路交通 管理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within wind farms and PV power stations
2025-07-30发布
2025-08-3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4143—2025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 ................................ ......... 1
4 组织管理 组织管理 组织管理 ................................ ................................ ........... 2 责 任人职责 任人职责 任人职................................ ................................ ..... 2
部门职责 部门职责 ................................ ................................ ....... 2
5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 ................................ ................................ ........... 3
6 交通安全要求 交通安全要求 交通安全要求 交通安全要求 ................................ ................................ ....... 3 驾驶员 驾驶员 ................................ ................................ ......... 3
车辆 ................................ ................................ ........... 4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 ................................ ................................ ....... 5
道路管理 道路管理 ................................ ................................ ....... 5
7 记录台账 记录台账 记录台账 ................................ ................................ ........... 5
8 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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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蒙西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华能新能源蒙西分公司都尔勒吉中心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祥东、张阳、毕力格、黄崇东、崔江隆、贾向春、王普、李洋、张伟、吕井波、杜晓丹、崔巍、罗阳光、王宏宇、徐静、罗雯、简婧、李奥博、杨金祥、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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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电场和光伏发站内道路交通管理 风电场和光伏发站内道路交通管理 风电场和光伏发站内道路交通管理 风电场和光伏发站内道路交通管理 风电场和光伏发站内道路交通管理 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陆上风电场和地面光伏发电站场内道路交通的组织管理、风险控制、交通安全要求、记录台账、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已投入生产运营的集中式并网陆上风电场、地面光伏发电站及风光互补发电站场内道路交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GB/T 35694 光伏发电站安全规程
GB 51096 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694、GB 510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风电场 wind farm
由一批风力发电机组或风力发电机组群组成的电站。
[来源:GB 51096-2015 2.0.1]
光伏发电站 PV power station
以光伏发电系统为主,包含各类建(构)筑物及检修、维护、生活等辅助设施在内的发电站。
[来源:GB/T 35694-2017 3.6]
风险控制 risk management
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风险控制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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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 emergency response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或者公共组织为了尽快控制和减少事件造成危害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交通安全 traffic safety
交通参与者在交通出行中,应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4 组织管理 责任人职责
企业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保障交通安全工作符合要求,掌握本的交通安全情况;
b) 组织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c) 为本的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机构保障,编制车辆购置和运营年度预算;
d)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e)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f) 其它。 部门职责
部门是企业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谁用车谁负责,也是车辆资源的需求单位和监督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a)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确定本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b) 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和年度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并定期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c) 落实车辆的购置、运行维护(维修、保养、年检、保险)和使用管理(使用、调配、封存、处置)等工作,制定相关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d) 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e) 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f) 接受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g) 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交通安全考试,并做好记录备查;
h) 车辆需求计划的提请和驾驶员安全行为的监督工作;
i) 车辆费用(维修/保养、燃油)情况的审核以及车辆管理台账、车辆档案的建立、存档工作;
j)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对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对违规使用等行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2) 监督检查车辆的年检、维护保养、保险购买情况;
3) 监督检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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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见表1。
表1 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表
风险控制点
风险管控
组织职责
1.确定交通安全管理部。
2.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安全职责。
3.制定相关规定。
人员管理
1.根据相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
2.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交通工具管理
1.严格执行交通工具保养、检查和维修的相关规定。
2.严格执行外来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
3.车辆应保持整洁,正确配备有效的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并保持良好状态。
4.设置非机动车辆存放点,未经授权,非机动车辆不应进入生产区。
安全标志
1.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2.开展妨碍正常交通的作业或道路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设置专门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考核制度
主管部门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6 交通安全要求 驾驶员
6.1.1 资质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资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获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方可驾驶所核准的车辆,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警的指挥和管理;
b) 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不应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应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c)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应参加公安和交通部门组织的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车辆。驾驶车辆,应申请和办理内部准驾证;
d) 内部特种车辆驾驶员应取得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特种设备操作证;
e) 驾驶大型、重型货物及特种车辆的驾驶员应全面了解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
f) 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本工作;
g) 非专职驾驶员不应随意驾驶本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驾驶本车辆,应经职能部门资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驾驶;
h) 具备一定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在突发情况下冷静应对并妥善处理;
i) 其它。
6.1.2 驾驶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占用道路从事检修作业、车辆修理、车辆清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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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c) 驾驶内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一般损伤,除及时抢救伤员外,还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单位;
d) 检查车辆的油、电、水等系统,及时发现、解决并报告车辆故障,配合维修人员进行机动车维修工作。 车辆
6.2.1 车辆要求
6.2.1.1 机动车(内部专用机动车辆除外)应参加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的年检,经年检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6.2.1.2 长期停驾车辆重新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合格后方可使用。
6.2.1.3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应使用,应及时至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2.1.4 应按车辆制造商使用手册,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杜绝车辆故障行驶。
6.2.1.5 机动车(含内部专用机动车辆)应配备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应急照明等应急设施,并定期检查、补充或更换。
6.2.1.6 机动车(含内部专用机动车辆)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应放置、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不应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6.2.1.7 应定期组织车辆状况和整洁度检查,保持车况良好、整洁。
6.2.2 进出要求
外来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后方可驶入,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并落实车辆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车牌、司机信息、进出事由、访问部门等。
6.2.3 行驶要求
6.2.3.1 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场区内部主干道行驶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应超过30 km/h。
6.2.3.2 机动车行驶在下列场区内部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应超过10 km/h:
a) 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
b)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
c)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 m以内时。
6.2.3.3 机动车行驶在进出生产区域、仓库大门、停车场、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应超过5 km/h。
6.2.3.4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 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上且能见度在10 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6.2.3.5 场区检修道路行驶不应超过40 km/h,且靠右侧行驶。
6.2.3.6 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限制。
6.2.3.7 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规定的速度,应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2.3.8 外来货车和内部特种车辆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特殊情况装载超宽、超高、超长货物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派专人指挥,四周派人监护;
b) 车辆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后尾板要拴牢,后尾板和所载货物不应遮挡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
c) 装载货物要防止偏重,装载散碎、液体货物的车辆应有挡板或使用容器,货物不应散落或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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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铲车、推土机以及未准许驶离场区的其它车辆(加油除外)不应驶离,特殊情况需经负责人批准;
e) 铲车铲斗内的货物超过司机视线时,应有人领路方可行驶;
f) 不应驾驶无阻火器车辆驶入一级禁火区,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烟火。
6.2.3.9 大件运输或转场应制定专项方案,并经专家组论证后由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车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未经许可,非机动车不应进入生产区域内;
b) 生产用的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应在生产相关必经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c) 不应在机动车道上停车滞留;
d) 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应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应伸手示意;
e) 员工驾驶非机动车时宜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头盔和反光雨衣、手套、护膝等。 道路管理
6.4.1 道路配套设施与道路交通信号养护与管理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消除内部道路安全隐患。
6.4.2 对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急弯、陡坡、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6.4.3 暴雪、暴雨、沙尘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发生后,应对内部道路进行巡视,检修维护。
6.4.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照GB 5768.2的要求执行,作业区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照GB 5768.4要求执行。
6.4.5 道路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固定作业应在作业区范围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警示灯。移动作业时,应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b) 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应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c) 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6.4.6 站内道路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的设施、建(构)筑物不应遮挡、干扰交通标志,不应妨碍安全视距,不应影响通行;
b) 新建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不应低于5 m;
c) 已建成的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低于5 m的应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7 记录台账 企业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a) 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如车辆的履历、历次大修时间以及更换的零部件、车辆事故损坏修复情况、对车辆进行质量检验等;
b) 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如驾驶员安全学习、违章、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安全检 查等记录;
c) 隐患整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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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机动车辆保险档案等。 企业应建立机动车车辆记录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 工作用车出车及保养记录表;
b) 派车单和长途车辆审批制度;
c) 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任务车辆的交车、交钥匙、封车、定位停车制度。
8 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乘人员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抢救受伤人员,报告本单位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启动交通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现场救援。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以及事故的大致经过等。 企业应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查找事故原因,做出事故认定,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轻微事故报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事故及以上报送地方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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