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1614—2024
代替LY/T1614—2011
实木集成地板
Gluedtimberflooring
2024-12-16发布2025-05-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5 要求…………………………………………………………………………………………………………
6 检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附录A (规范性) 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Ⅰ
LY/T161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LY/T1614—2011《实木集成地板》,与LY/T1614—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
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一等品及其外观质量要求(见2011年版的5.1、5.3);
b) 增加了非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要求和检验方法(见5.2.2、5.3.3、5.4.2、6.4);
c) 更改了翘曲度、拼装高度差要求(见5.3.2,2011年版的5.4.4);
d) 更改了含水率、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和检验方法(见
5.4.1、6.3.1、6.3.3、6.3.5、6.3.7、6.3.8、6.3.9,2011年版的5.5、6.3.1、6.3.3、6.3.5、6.3.6、6.3.7、
6.3.8);
e) 增加了漆膜硬度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见5.4.1、6.3.1、6.3.6、7.2.4);
f) 更改了静曲强度的检验方法(见6.3.1、6.3.4,2011年版的6.3.1、6.3.4);
g) 删除了检验报告(见2011年版的7.5);
h) 增加了我国各省(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附录(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久盛地板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
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四川省林业科学
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斌、付跃进、贾东宇、晁久、倪豪、佘学彬、林德英、曾珍、史妍桐、邹献武、徐漫平、
黄仲华、赵丽媛、程献宝、杨博涵、曲岩春、胡生辉、栾洁、张玉萍、唐召群、刘波、由佳、金枝、朱黎明、陈倩、
唐利娜、李澍农、王颖、李振虎、张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4年首次发布为LY/T1614—2004,2011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Ⅲ
LY/T1614—2024
实木集成地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实木集成地板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的要求,描述了
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实木集成地板的生产、销售、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15036.1—2018 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15036.2—2018 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GB/T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39600—2021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分级
LY/T1859—2020 仿古木质地板
3 术语和定义
GB/T15036.1—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实木集成地板 gluedtimberflooring
用两块或两块以上木材规格料经长度、宽度拼接加工而成的地板。
4 分类
4.1 按表面形状分:
a)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
b) 非平面实木集成地板。
4.2 按涂饰方式分:
a) 漆饰实木集成地板;
b) 油饰实木集成地板;
c) 未涂饰实木集成地板。
1
LY/T1614—2024
5 要求
5.1 材料要求
实际树种名称应与明示树种名称相符。
5.2 外观质量要求
5.2.1 根据外观质量要求,平面实木集成地板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见表1。
表1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
正面
优等品合格品
背面
活节
地板长度
≤760mm
直径≤15mm,不计;
15mm<直径<50mm,≤1个
760mm<地板长度
≤1200mm
直径≤15mm,不计;
15mm<直径<50mm,≤3个
地板长度
>1200mm
直径≤15mm,不计;
15mm<直径<50mm,≤5个
直径≤50mm,个数不限—
死节
地板长度
≤760mm
直径≤5mm,≤1个,
且应修补
760mm<地板
长度≤1200mm
直径≤5mm,≤3个,
且应修补
地板长度
>1200mm
直径≤5mm,≤5个,
且应修补
地板长度
≤760mm
直径≤10mm,
≤2个,且应修补
地板长度
>760mm
直径≤10mm,
≤5个,且应修补
应修补
孔洞(含虫眼) 不准许
最大单个长径不超过3mm,
且应修补
应修补
夹皮不准许
最大单个长度不超过30mm
最大单个宽度不超过4mm
—
腐朽不准许
树脂道(树胶道) 不准许
最大单个长度不超过30mm
最大单个宽度不超过3mm
—
变色不准许
不超过板面积的20%,且板面
色泽应基本协调—
裂缝不准许—
拼接
离缝
横拼
纵接
最大单个宽度不超过0.1mm 最大单个宽度不超过0.2mm
最大单个长度不超过板长的5% 最大单个长度不超过板长的20%
最大单个宽度不超过0.1mm 最大单个宽度不超过0.5mm
—
2
LY/T1614—2024
表1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外观质量要求(续)
项目
正面
优等品合格品
背面
相邻横拼板的
纵接缝距离≥80mm ≥50mm —
规格料长度
(不含榫) ≥200mm ≥50mm —
榫舌残缺不准许
不超过榫舌全长的20%
残榫宽度不超过2mm
—
缺棱不准许
缺陷长度
不超过板
长的30%
缺陷宽度
不超过板
宽的20%
未刨部分、
刨痕
不准许不明显—
加工波纹不准许不明显—
板面污染不准许不超过板面积的1% —
划痕不准许不明显—
漆膜鼓泡不准许
最大单个直径不大于0.5mm,
每块板不超过3个—
针孔不准许
最大单个直径不大于0.5mm,
每块板不超过3个—
皱皮不准许不超过板面积的1% —
粒子不准许不明显—
漏漆不准许—
注1:在外观质量检验条件下,不能清晰地观察到的缺陷为不明显。
注2:油饰面或未涂饰实木集成地板不测漆膜鼓泡、针孔、皱皮、粒子、漏漆。
5.2.2 非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LY/T1859—2020中表6的规定。
5.3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5.3.1 实木集成地板的常规幅面尺寸为长度450mm~2200mm×宽度60mm~450mm×厚度
12mm~40mm。供需双方可协商生产其他规格的实木集成地板。
5.3.2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3
LY/T1614—2024
表2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尺寸偏差要求
项目要求
面层净长偏差
公称长度≤1500mm 时,公称长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1mm
公称长度>1500mm 时,公称长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2mm
面层净宽偏差
公称宽度与平均宽度之差绝对值≤0.30mm
宽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30mm
厚度偏差
公称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绝对值≤0.30mm
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40mm
翘曲度宽度方向翘曲度≤0.20%;长度方向翘曲度≤0.80%
拼装离缝最大值≤0.30mm
拼装高度差最大值≤0.20mm
注:特殊产品尺寸偏差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
5.3.3 非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尺寸偏差应符合LY/T1859—2020中表2的规定。
5.4 理化性能指标
5.4.1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理化性能要求
项目要求
浸渍剥离
单个试件两端面胶线剥离总长度不超过两端面胶线长度总和的10%,
且每个胶线剥离长度不超过该胶线长度的1/3
含水率≥6.0%,且小于使用地木材平衡含水率a
静曲强度平均值≥25.0MPa,最小值≥20.0MPa
漆膜附着力不低于四级
漆膜硬度≥H
表面耐磨≤0.12g/100r,且漆膜未磨透
表面耐污染不低于4级
甲醛释放量按照GB/T39600—2021进行分级:E0 级:≤0.050mg/m3;ENF级:≤0.025mg/m3
注1:无宽度方向拼接的实木集成地板不测试浸渍剥离。
注2:油饰实木集成地板、未涂饰实木集成地板不测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表面耐磨和表面耐污染。
a 见附录A。
5.4.2 非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甲醛释放量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理化性能应符合LY/T1859—2020中
表10的规定。
4
LY/T1614—2024
6 检验方法
6.1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外观质量
6.1.1 外观质量检验条件按GB/T15036.2—2018中的3.2进行。
6.1.2 对地板进行逐块检验,按5.2.1的规定判定其等级。当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
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2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6.2.1 量具
6.2.1.1 钢卷尺,分度值为1mm。
6.2.1.2 钢板尺,分度值为1mm。
6.2.1.3 千分尺,分度值为0.01mm。
6.2.1.4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02mm。
6.2.1.5 塞尺,厚度为0.01mm~1.00mm。
6.2.2 检量
6.2.2.1 长度
按GB/T15036.2—2018中的3.1.2进行。
6.2.2.2 宽度
按GB/T15036.2—2018中的3.1.3进行。每块地板的平均宽度为3个宽度测量值的算术平均
值,精确至0.01mm。
6.2.2.3 厚度
按GB/T15036.2—2018中的3.1.4进行。每块地板的平均厚度为6个厚度测量值的算术平均
值,精确至0.01mm。
6.2.2.4 翘曲度
按GB/T15036.2—2018中的3.1.6进行。
6.2.2.5 拼装离缝和拼装高度差
按GB/T15036.2—2018中的3.1.7进行。
6.3 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理化性能
6.3.1 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规定
6.3.1.1 样本及试样应在生产后存放24h以上的产品中抽取。
6.3.1.2 在样本中随机抽取三块地板作为试样。试件制取位置、尺寸规格及数量按图1和表4的要求
进行锯制。试件锯制时,应避开缺陷。如地板尺寸偏小,无法满足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要求,可继续随机
从样本中抽取,直至能锯制出所要求的全部试件为止。
5
LY/T1614—2024
图1 部分试件制取示意图
6.3.1.3 实木集成地板理化性能试件尺寸及数量见表4。
表4 实木集成地板理化性能试件
检验项目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试件分布编号
浸渍剥离75.0×板宽6 三块试样①
含水率20.0×板宽9 三块试样②
静曲强度(20×板厚+50.0)×20.0 6 三块试样③
漆膜附着力250.0×板宽1 任意一块④
漆膜硬度300.0×板宽1 任意一块⑤
表面耐磨100.0×100.0 1 任意一块⑥
表面耐污染250.0×板宽1 任意一块⑦
甲醛释放量按照GB18580规定进行
注1:试件的边角平直,无崩边。长、宽允许偏差为±0.5mm。
注2:制取浸渍剥离试件时,尽量避开长度方向拼接的拼接缝。
注3:制取静曲强度试件时,避开试件表面缺陷,且保证平行于试件宽度方向的中心线位置有试样长度方向的拼
接缝。
注4:制取表面耐磨试件时,若样品宽度不足100.0mm,允许拼接成规定尺寸,拼缝平整。
6.3.2 浸渍剥离
6.3.2.1 原理
确定试件经浸渍、干燥后,宽度方向拼接的胶层是否发生剥离及剥离的程度。
6.3.2.2 仪器和量具
6.3.2.2.1 恒温水浴槽,可保持温度为(25±2)℃;
6.3.2.2.2 空气对流干燥箱,可保持温度为(40±2)℃;
6.3.2.2.3 钢板尺,分度值为1mm。
6.3.2.3 方法
将试件放置在(25±2)℃的恒温水浴槽中浸泡6h,取出后置于(40±2)℃的恒温干燥箱内,干燥
18h。浸渍试件时应将试件全部浸没在水浴中。
6
LY/T1614—2024
6.3.2.4 结果的计算和表示
在30min内,仔细观察试件宽度方向拼接的胶层有无剥离;用钢板尺测量各端面胶线的剥离长
度,若剥离部分分为几段则应累计相加(3mm 以下不计),精确至1mm;在测量中,由木材缺陷如节子、
开裂等引起的剥离部分不计。
6.3.3 含水率
按GB/T17657—2022中4.3的规定进行,结果以9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精确至0.1%。
6.3.4 静曲强度
按GB/T17657—2022中4.7的规定进行,不平衡处理,试件正面朝上并且加载辊应置于试样长度
方向的拼接缝上。结果以6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和最小值表示,精确至0.1MPa。
6.3.5 漆膜附着力
按GB/T17657—2022中4.57的规定进行,切割间距为2mm。
6.3.6 漆膜硬度
按GB/T17657—2022中4.58的规定进行。
6.3.7 表面耐磨
按GB/T15036.2—2018中的3.3.2.2进行,精确至0.01g/100r。
6.3.8 表面耐污染
按GB/T17657—2022中4.44的规定进行,污染物为黑咖啡和10%柠檬酸。
6.3.9 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的规定进行,结果精确至0.001mg/m3。
6.4 非平面实木集成地板
非平面实木集成地板的甲醛释放量检验按6.3.9的规定进行,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理化性
能检验按LY/T1859—2020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浸渍剥离、含水率、漆膜附着力。
7.1.3 型式检验包括全部相关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
b)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7
LY/T1614—2024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
d) 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2 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1 抽样基本要求
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批。实木集成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一批样本中按规
定抽取试样。
7.2.2 外观质量的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2.1 采用GB/T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4.0,见
表5。检验样本n1,不合格品数d1≤Ac1 时接收,d1≥Re1 时拒收,若Ac1<d1</d1
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d1+d2≤Ac2 时接收,d1+d2≥Re2 时拒收。
表5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N
样本大小第一判定数第二判定数
n1=n2 Σn 接收数Ac1 拒收数Re1 接收数Ac2 拒收数Re2
≤150 13 26 0 3 3 4
151~280 20 40 1 3 4 5
281~500 32 64 2 5 6 7
501~1200 50 100 3 6 9 10
1201~3200 80 160 5 9 12 13
≥3201 125 250 7 11 18 19
7.2.2.2 在一块地板上,同时存在多种缺陷时,按影响产品等级最大的缺陷来判定。
7.2.3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的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3.1 厚度偏差、面层净长偏差、面层净宽偏差、翘曲度采用GB/T2828.1—2012中的正常检查二次
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I,接收质量限AQL=6.5,见表6。检验样本n1,不合格数d1≤Ac1时接收,d1≥
Re1 时拒收,若Ac1<d1</d1
d2≥Re2 时拒收。
7.2.3.2 拼装离缝、拼装高度差检验的样本数为10块,在检验样本中随机抽取,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检
验结果符合表2要求时接收,否则拒收。
8
LY/T1614—2024
表6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抽样方案
单位为块
批量范围N
样本大小第一判定数第二判定数
n1=n2 Σn 接收数Ac1 拒收数Re1 接收数Ac2 拒收数Re2
≤150 5 10 0 2 1 2
151~280 8 16 0 3 3 4
281~500 13 26 1 3 4 5
501~1200 20 40 2 5 6 7
1201~3200 32 64 3 6 9 10
≥3201 50 100 5 9 12 13
7.2.4 理化性能的抽样方法和判定原则
7.2.4.1 抽样方法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7,满足6.3.1要求的试样组成一组。初检试样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
不合格时,允许复检一次,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试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检验结果全部合
格,判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表7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提交检查批的成品数量/块初检抽样数/组复检抽样数/组
≤1000 1 2
≥1001 2 4
7.2.4.2 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
7.2.4.2.1 地板试样的浸渍剥离每组不少于5个试件满足标准要求,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2 地板试样的含水率的每组平均值满足表3要求,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3 地板试样的静曲强度的每组平均值大于或等于25.0 MPa,且每组最小值大于或等于20.0
MPa,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4 地板试样的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表面耐磨、表面耐污染满足表3要求,甲醛释放量达到表
3相应等级的要求,该项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5 当地板试样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试样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 树种名称标志
实木集成地板实际树种名称应与明示树种名称相符,否则判为不合格。
7.4 综合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要求,且树种名称
与实际名称相符,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
LY/T1614—2024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入库前,应在产品适当部位或包装或标签上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
期/批号、商标、规格型号、木材名称及拉丁名(不同树种时应明示)、产品等级、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类别、
数量等。在产品标识中可标注商品条形码或二维码。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产品等级分别包装。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提供详细的中文安装说
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码放,防止污损,不应受潮、雨淋和暴晒。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
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10
LY/T1614—2024
附 录 A
(规范性)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见表A.1。
表A.1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木材平衡含水率
(平均值)/%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木材平衡含水率
(平均值)/%
黑龙江13.0 湖南15.9
吉林12.5 广东15.2
辽宁12.0 海南16.4
新疆9.5 广西15.2
甘肃10.3 四川13.1
宁夏9.6 贵州15.8
陕西12.8 云南14.1
内蒙古10.2 西藏8.3
山西10.7 北京10.6
河北11.1 天津11.7
山东12.8 上海14.8
江苏15.3 重庆15.9
安徽14.6 湖北15.2
浙江15.5 青海10.0
江西15.3 河南13.5
福建15.1 香港15.1
澳门15.6 台湾16.1
注1: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CECS191:2005《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中,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的平均气
候值计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木材平衡含水率(平均值)。
注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平衡含水率引自王喜明、伊松林主编的《木材干燥学(第三版)》(科学出版社,2023年)。
11
LY/T1614—2024
参 考 文 献
[1] CECS191:2005 木质地板铺装工程技术规程
[2] 王喜明:伊松林编.木材干燥学(第三版)[M].科学出版社,2003年
12
LY/T1614—2024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