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9.080
CCS B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421—2024
木质林产品抽样规范
Samplingguidelinesforwoodproducts
2024-12-16发布2025-05-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抽样方案………………………………………………………………………………………………… 1
5 抽样……………………………………………………………………………………………………… 1
6 抽样记录………………………………………………………………………………………………… 2
7 样品包装、封样、运输、接收……………………………………………………………………………… 3
附录A (资料性) 木质林产品抽样单(样式) …………………………………………………………… 4
附录B(资料性) 木质林产品抽样封样单(样式) ……………………………………………………… 5
Ⅰ
LY/T3421—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 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华
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点金新型材料研究院(厦门)有限公司、杭州大王椰供应链科技有限公
司、万华禾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金兔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林
业科学研究院、广西森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广西高林林业股份有限公
司、广西桂林华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西伟新木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广林迪芬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南京林业大学、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林业科学院、陕西省林产品质检与产业服务保障中
心、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科学院、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东宇、付跃进、陈松武、史妍桐、王兴华、田茂华、沈娟霞、吴阿伟、徐漫平、
黄梅、毛聿琦、梁杰培、覃梅、滕克勇、蔡高旭、潘玲娟、李骜、彭家昆、阙泽利、黄仲华、黄丽、肖咛、赵一鹤、
沈佳龙、邹献武、李阜东、赵丽媛、由佳、曾珍、程献宝、刘波、陈桂丹、栾洁、唐荣强、曾志高、何异莞、郭玉红、
梁星宇、苏一、冯武、陈倩、唐利娜、朱黎明、胡生辉、曲岩春、杨博涵、张平、耿奥博、冯沁雄、金枝、李澍农、
李振虎、何金蓉、王颖。
Ⅲ
LY/T3421—2024
木质林产品抽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质林产品抽样方案、抽样、抽样记录和样品包装、封样、运输、接收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木质林产品的抽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18259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2828.1—2012、GB/T1825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质林产品 woodproducts
以木(竹)材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
4 抽样方案
抽样组织单位根据抽样目的和抽样产品制定抽样方案,抽样工作应按照既定抽样方案进行。抽样
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抽样单位;
b) 被抽样单位;
c) 承检单位;
d) 抽样产品名称、抽样范围、抽样地点;
e) 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判定依据;
f)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g) 抽样方法;
h) 抽样时间、抽样文书、现场取证、抽样人员等。
5 抽样
5.1 抽样产品及抽样地点
5.1.1 产品名称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必要时可规定产品类型。
1
LY/T3421—2024
5.1.2 抽样地点通常为被抽样单位的成品库,也可根据抽样要求另行规定。
5.1.3 抽样应在指定抽样地点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
生产的产品。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不抽取。
5.2 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判定依据
5.2.1 检验项目及其检验依据、判定依据应适用于抽样产品。
5.2.2 产品标准、合同中已规定检验依据和判定依据的,按照产品标准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也可按照
需求选择或制定检验依据和判定依据。
5.3 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5.3.1 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
5.3.1.1 产品标准、合同中已有规定的,可按照产品标准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
5.3.1.2 当产品标准、合同中未规定时,作为基材使用的木质林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的计数抽样
检验可采用GB/T2828.1—2012中的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0的一次抽样方案,或
采用等效的二次抽样方案。
5.3.1.3 当产品标准、合同中未规定时,已饰面或已经成为最终产品直接使用的木质林产品的外观质量
和规格尺寸的计数抽样检验可采用GB/T2828.1—2012中的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
1.5的一次抽样方案,或采用等效的二次抽样方案。
5.3.1.4 抽样组织单位按照需求规定外观质量和规格尺寸的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5.3.2 理化性能
5.3.2.1 根据检验需求确定检验批,检验批可以由几个投产批或投产批的一部分组成。通常抽取样品
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5.3.2.2 产品标准、合同中已有规定的,可按照产品标准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
5.3.2.3 抽样组织单位可按照需求规定理化性能的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5.3.3 特别要求
在流通领域抽样或者抽取定制类产品时,抽样数量能满足检验要求即可。在不影响判定结果的前
提下,可放宽对规格型号的要求。
5.4 抽样方法
5.4.1 抽检样品分为初检样品、复验样品和备样。初检样品和复验样品用于产品的初检和复验。必要
时,可抽取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5.4.2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当产品分垛码
放时,采用随机抽样法确定其中一垛为抽样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法在该垛中抽取3份产品,分别为初检
1份、复验2份;必要时,采用随机抽样法在该垛中抽取5份产品,分别为初检1份、复验2份、备样2份。
6 抽样记录
6.1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在现场填写抽样单(见附录A)和封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
位代表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盖章。抽样文书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双
2
LY/T3421—2024
杠杠改,并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6.2 现场取证
必要时,对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
场取证。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抽样人员取样照片、封样后样品包装外观照片等。
6.3 抽样人员
6.3.1 抽样工作应由抽样单位承担,抽样人员至少由2人组成,被抽样单位可在不干扰既定抽样方案
实施的原则下陪同抽样。
6.3.2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接受培训,掌握抽样方案、产品标准,熟悉抽样注意事项等。
7 样品包装、封样、运输、接收
7.1 包装
将初检样品、复验样品和备样分别用铝箔或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密封包装。样品按
出厂全尺寸包装,也可在满足检验要求的前提下锯裁后包装。
7.2 封样
包装后的样品用封样单(见附录B)进行封样,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盖章,防
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或调换。备样可在取样处按照产品标准取样要求做好取样标记,并由抽样人员
签字后封存于被抽样单位。
7.3 运输
样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受潮、雨淋和暴晒。
7.4 接收
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外包装、封条有无破损,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
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
库待检。
3
LY/T3421—2024
附 录 A
(资料性)
木质林产品抽样单(样式)
抽样单
木质林产品抽样单(样式)见表A.1。
表A.1 木质林产品抽样单(样式)
编号:
任务来源检验类别
被
抽
样
单
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生
产
单
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样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或批号
检验依据判定依据
检验项目
商标规格型号抽样日期
抽样数量抽样基数抽样地点
产品等级抽样方式封样状态
送样地址送样截止日期
备注
被抽样单位
代表签字(盖章)
抽样单位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抽样单位
代表签字
(盖章)
抽样人:
4
LY/T3421—2024
附 录 B
(资料性)
木质林产品抽样封样单(样式)
木质林产品抽样封样单(样式)见图B.1。
封样单
年 月 日封
被抽样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字: 抽样人签字: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单位盖章):
图B.1 木质林产品抽样封样单(样式)
5
LY/T3421—2024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