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300.306-2025 饲料添加剂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烟酸铬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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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300.306—2025
饲料添加剂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烟酸铬
Feedadditives—Part3:Mineralsandtheircomplexes(orchelates)—
Chromiumnicotinate
2025-06-30发布2026-07-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为GB7300《饲料添加剂》的第306部分。GB730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L-苏氨酸(GB7300.101);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甘氨酸(GB7300.102);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蛋氨酸羟基类似物(GB7300.103);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L-缬氨酸(GB7300.104);
———第2部分: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L-抗坏血酸-2-磷酸酯盐(GB7300.201);
———第2部分: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维生素D3 油(GB7300.202);
———第2部分: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甜菜碱(GB7300.203);
———第2部分: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甜菜碱盐酸盐(GB7300.204);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碘化钾(GB7300.301);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亚硒酸钠(GB7300.302);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碘酸钾(GB7300.303);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甘氨酸铁络合物(GB7300.304);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碱式氯化铜(GB7300.305);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烟酸铬(GB7300.306);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甘氨酸锌(GB7300.307);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苏氨酸锌螯合物(GB7300.308);
———第4部分:酶制剂 木聚糖酶(GB7300.401);
———第4部分:酶制剂 植酸酶(GB7300.402);
———第4部分:酶制剂 纤维素酶(GB7300.403);
———第4部分:酶制剂 β-甘露聚糖酶(GB7300.404);
———第4部分:酶制剂 α-半乳糖苷酶(GB7300.405);
———第5部分:微生物 酿酒酵母(GB7300.501);
———第5部分:微生物 植物乳杆菌(GB7300.502);
———第5部分:微生物 屎肠球菌(GB7300.503);
———第5部分:微生物 嗜酸乳杆菌(GB7300.504);
———第5部分:微生物 凝结芽孢杆菌(GB7300.505);
———第6部分:非蛋白氮 尿素(GB7300.601);
———第8部分: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碳酸氢钠(GB7300.801);
———第8部分: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丙酸(GB7300.802);
———第8部分: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氯化铵(GB7300.803);
———第8部分: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苯甲酸(GB7300.804);
———第9部分:着色剂 β-胡萝卜素粉(GB7300.901);
———第9部分:着色剂 β,β-胡萝卜素-4,4-二酮(斑蝥黄)(GB7300.902);
Ⅰ
GB7300.306—2025
———第10部分:调味和诱食物质 谷氨酸钠(GB7300.1001);
———第10部分:调味和诱食物质 大蒜素(GB7300.1002);
———第10部分:调味和诱食物质 新甲基橙皮苷二氢查耳酮(GB7300.1003);
———第13部分:其他 胆汁酸(GB7300.130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Ⅱ
GB7300.306—2025
引 言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为便于使用,按照产品类型,GB7300《饲料添加剂》分为以下13个大类:
———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
———维生素及类维生素;
———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酶制剂;
———微生物;
———非蛋白氮;
———抗氧化剂;
———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
———着色剂;
———调味和诱食物质;
———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
———多糖和寡糖;
———其他。
本文件的产品烟酸铬属于第3大类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因烟酸铬是此大类第6个发布的产
品标准,所以本文件以GB7300.306编号,作为GB7300的第306部分。
Ⅲ
GB7300.306—2025
饲料添加剂
第3部分: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
烟酸铬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烟酸铬的化学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化学式,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烟酸铬的技
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描述了采样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三氯化铬与烟酸反应生成的以三吡啶-3-羧酸(烟酸)铬(Ⅲ)为主要成分的饲料添加
剂烟酸铬。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10648 饲料标签
GB/T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81 饲料中汞的测定
GB/T13082 饲料中镉的测定
GB/T14699 饲料 采样
HG/T4837—2015 烟酸铬
NY/T2770 有机铬添加剂(原粉)中有机形态铬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化学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化学式
4.1 化学名称:吡啶-3-羧酸(烟酸)铬(Ⅲ)。
4.2 分子式:C18H12CrN3O6。
4.3 相对分子质量:418.30(按2022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算)。
4.4 化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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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300.306—2025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与性状
本产品应为浅灰色至蓝灰色粉末。
5.2 鉴别
用红外图谱进行鉴别,在1550cm-1~1630cm-1和1360cm-1~1430cm-1处有特征峰。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烟酸铬(以C18H12CrN3O6 计)/% ≥98.0
总铬(以Cr计)/% ≥12.2
无机铬(以Cr计)/% ≤0.01
六价铬(以Cr计)/(mg/kg) ≤10
粒度(通过0.85mm 孔径试验筛)/% ≥95.0
干燥减量/% ≤5.0
5.4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卫生指标
项目指标
总砷(以As计)/(mg/kg) ≤5.00
铅(Pb)/(mg/kg) ≤10.00
镉(Cd)/(mg/kg) ≤10.0
汞(Hg)/(mg/kg) ≤0.50
6 采样
按GB/T14699规定执行。
7 试验方法
7.1 外观与性状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衬底的表面皿或白瓷板上,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观察其色泽和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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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300.306—2025
7.2 鉴别试验
称取试样与溴化钾,按质量比1g∶100g进行混合、研磨、混匀,采用压片法制备复合试样,用红外光
谱仪在4000cm-1~400cm-1波数内扫描图谱,在1550cm-1~1630cm-1和1360cm-1~1430cm-1处
观察是否有特征峰。烟酸铬红外光谱图见附录A。
7.3 总铬
按NY/T2770规定执行,总铬的含量w1 以质量分数计,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w1 =
x1
106 ×100 …………………………(1)
式中:
x1———试样中总铬含量,单位为微克每克(μg/g)。
7.4 无机铬
按NY/T2770规定执行,无机铬的含量w2 以质量分数计,以%表示,按照公式(2)计算:
w2 =
x2
106 ×100 …………………………(2)
式中:
x2———试样中无机铬含量,单位为微克每克(μg/g)。
7.5 烟酸铬
烟酸铬(以C18H12CrN3O6 计)的含量w 以质量分数计,以%表示,按公式(3)计算:
w =8.043× (w1 -w2) …………………………(3)
式中:
8.043———烟酸铬的摩尔质量与铬的摩尔质量的比值;
w1 ———试样中总铬含量,%;
w2 ———试样中无机铬含量,%。
计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7.6 六价铬
按HG/T4837—2015中5.8规定执行。
7.7 粒度
按GB/T5917.1规定执行。
7.8 干燥减量
按HG/T4837—2015中5.10规定执行。
7.9 总砷
按照GB/T1307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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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300.306—2025
7.10 铅
按照GB/T13080规定执行。
7.11 镉
按GB/T13082规定执行。
7.12 汞
按GB/T13081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生产设备、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不超
过5t。
8.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与性状、总铬(以Cr计)和干燥减量。
8.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
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8.4.2 检验结果中有任何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
结果仍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4.3 各项目指标的极限数值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9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
按GB10648规定执行。
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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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300.306—2025
9.3 运输
运输中应防止包装破损、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9.4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混贮。
9.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开启包装产品的保质期应与产品标签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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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300.306—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烟酸铬的红外光谱图
烟酸铬的红外光谱图见图A.1。
图A.1 烟酸铬的红外光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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