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0003-2025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规定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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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0003—2025
代替 MH/T 0003—1997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规定
Requirements for numbering of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standards
2025-07-18发布
2025-08-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民航行业标准编号构成 ................................................................ 1 基本构成 ........................................................................ 1
部分的编号构成 .................................................................. 2
5 民航行业标准编号要求 ................................................................ 2 总体要求 ........................................................................ 2
标准复审后的编号要求 ............................................................ 2
参考文献 .............................................................................. 4 MH
MH/T 0003—2025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MH/T 0003—1997《标准编号规定》,与MH/T 0003—199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定义(见1997年版的第2章);
b)
更改了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的基本构成(见4.1,1997年版的第3章);
c)
更改了部分的编号构成(见4.2,1997年版的4.2);
d)
增加了对GB/T 1.1—2020的规范性引用(见4.2);
e)
更改了标准复审后的编号要求(见5.2,1997年版的4.3);
f)
删除了标准修订后重新编号的排印规则(见1997年版的4.3.2.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翘楚、沈洋、张清春、邹莹芝、徐群玉、刘莎莎。
本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1993年首次发布为MH/T 0003—93,1997年第一次修订;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MH/T 0003—2025
1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编号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航空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民航行业标准”)的编号构成和编号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航行业标准编号的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民航行业标准编号构成 基本构成
4.1.1
民航行业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加“/T”、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年份号构成。其中,标准顺序号由专业分类号和发布流水号构成。民航行业标准编号的基本构成见图1。
图
1 民航行业标准编号基本构成
4.1.2
标准代号为“MH”。
4.1.3
“/T”表示推荐性标准。
注:
民航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民航工程建设领域的强制性标准,标准编号不加“/T”。
4.1.4
专业分类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表示民航行业标准所属的专业类别。专业分类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标准年份号标准代号发布流水号专业分类号标准顺序号 MH
MH/T 0003—2025
2
表
1 专业分类号规定
专业分类号
所属专业类别
0
民用航空行业基础标准
1
航空运输服务、通用航空作业标准
2
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运行标准
3
民用航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民用航空数据安全标准
4
空中交通管理标准
5
机场工程、机场运行标准(机场设施设备除外)
6
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机场设施设备技术标准
7
民用航空地面安全、航空安保、应急救援、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卫生及防疫标准
8
(保留)a
9
其他标准
a
专业分类号“8”暂无所属专业类别。
示例:
所属专业类别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的民航行业标准,编号为“MH/T 4 — ”。
4.1.5
发布流水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表示所属专业类别下的民航行业标准发布先后顺序,应采用流水编号的方法,从“001”开始顺序编排。
示例:
所属专业类别为“民用航空基础通用标准”的,第50项发布的民航行业标准,编号为“MH/T 0050— ”。
4.1.6
标准年份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表示民航行业标准发布的年份。
示例:
2025年发布的民航行业标准,编号为“MH/T —2025”。 部分的编号构成
特殊情况下,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可划分为若干部分,划分出的若干部分共用同一个标准顺序号,每个部分的编号应在基本构成的基础上添加部分编号,构成见图2。
其中,部分编号由阿拉伯数字构成,表示所属部分的排序。部分编号应编排在标准顺序号之后,并以下脚点相隔。部分的划分原则和其他编排要求应符合GB/T 1.1—2020中7.1的规定。
图
2 部分的编号构成
5 民航行业标准编号要求 总体要求
民航标准化管理单位对民航行业标准进行编号,标准编号与标准应一一对应。 标准复审后的编号要求
民航行业标准经复审后,确定为继续有效、需修订或废止,并应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编号。
标准年份号标准代号部分编号发布流水号专业分类号标准顺序号
MH/T 0003—2025
3
a)
确定为继续有效的标准,标准编号不变。
b)
确定为需修订的标准,原则上仅将标准年份号改为标准修订后发布的年份。特殊情况下,如需重新编号,修订后的标准按本文件要求进行编号。
c)
确定为废止的标准,其标准编号停止使用。
注:
标准发布后,采用修改单对标准个别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原标准编号不变。 MH
MH/T 0003—2025
4
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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