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415-2025 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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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HJ 1415-2025《磷石膏利用和无害化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主要内容的详细总结:
核心目标: 规范磷石膏(湿法制磷酸产生的硫酸钙副产物)在利用(筑路、回填、充填、土地利用)和贮存(资源贮存、无害化贮存)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一、 适用范围与引用标准
- 适用对象: 磷石膏的利用(筑路、回填、充填、土地利用)和贮存过程。
- 作用范围: 作为相关项目环评、环保设施设计/验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
- 引用标准: 引用了多项关键标准(如 GB 18599 一般固废标准、GB 15618/GB 36600 土壤标准、HJ 557 浸出方法、AQ 2059 安全规程等),并明确了适用版本原则。
二、 关键术语定义
- 磷石膏: 湿法磷酸生产产生的以硫酸钙为主的副产物。
- 预处理: 通过水洗、浮选、固化/稳定化、焙烧等工艺降低磷石膏污染物含量或释放风险,使其满足利用要求。
- 回填: 利用预处理磷石膏进行土地复垦(填充露天坑洼、取土场等)。
- 充填: 利用预处理磷石膏填充矿山采空区以支撑围岩、控制地压。
- 土地利用: 利用预处理磷石膏进行石漠化治理、退化地修复、矿山复垦、园林绿化等。
- 无害化处理: 通过类似预处理工艺降低污染物含量或释放风险,使其满足贮存要求。
- 磷石膏贮存场: 堆放磷石膏的设施,包括资源贮存场(临时周转)和无害化贮存场(长期/最终贮存)。
三、 总体要求
- 源头减量: 产生单位应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磷石膏产生量和污染物含量。
- 优先利用: 利用单位应最大化利用磷石膏,最小化贮存量。
- 选址避让: 利用活动(筑路、回填)必须避开敏感区域:
- 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区。
- 活动断层、泉域保护区、岩溶强发育区(落水洞、漏斗多)、湿地、水体岸坡及淹没/保护区。
- 合规性: 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在安全、职业健康、运输、消防等方面的法规标准。
四、 利用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核心:预处理达标)
- 筑路利用:
- 预处理要求: 预处理后用于道路基层的物料,其养护后按 HJ 557 浸出液中 氟化物、磷酸盐(P)、氨氮、COD、总铅、总镉、总砷、总汞、总铬浓度必须满足 GB 18599 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
- 过程控制: 转运和临时存放需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
- 工程标准: 道路设计施工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技术要求。
- 回填利用:
- 场地要求: 底部高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
- 防渗与导排: 需雨污分流。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 ≤ 1.0×10⁻⁵ cm/s,厚度 ≥ 0.75m。若不达标,需使用等效防渗性能的粘土衬层。必须有效收集导排渗滤液。
- 预处理要求: 回填物料按 HJ 557 浸出液中 pH、氟化物、磷酸盐(P)、氨氮、COD、总铅、总镉、总砷、总汞、总铬浓度必须满足 GB 18599 第I类要求。
- 作业与封场: 宜分区作业(≤3年),作业结束需封场复垦。封场结构需包括阻隔层、雨水导排层、覆盖土层(厚度视植物而定)。
- 充填利用:
- 优先性: 鼓励优先用于磷矿采空区充填,操作须符合 GB/T 51450。
- 预处理要求: 充填物料养护后按 HJ 557 浸出液中 氟化物、磷酸盐(P)、氨氮、COD、总铅、总镉、总砷、总汞、总铬浓度必须满足 GB 18599 第I类要求。
- 过程控制: 需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料浆泄漏,收集充填泌出液。
- 土地利用:
- 重金属含量要求:
- 建设用地: 铜、铅、铬(六价)、镉、镍、砷、汞含量 ≤ GB 36600 筛选值。
- 农用地: 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含量 ≤ GB 15618 筛选值。
- 氟化物要求: 总氟化物含量 ≤ 区域性土壤环境背景值,且按 HJ 557 浸出液中氟化物浓度 ≤ 5 mg/L。
- 重金属含量要求:
五、 贮存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 基本要求:
- 堆存方式: 必须干法堆存。
- 含水率: 入场磷石膏含水率 ≤ 30%(按 GB/T 5484 测附着水)。
- 渗漏监测: 新建贮存场必须设置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
- 资源贮存场(临时周转):
- 设计标准: 新建场按 GB 18599 II类场技术要求设计。
- 库容: 按 ≤ 3年磷石膏产生量设计。
- 清场要求: 服务期满必须清空磷石膏,并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 入场要求(无害化后): 按 JC/T 2073 测水溶性 P₂O₅ ≤ 0.2%,水溶性 F⁻ ≤ 0.1%。
- 无害化贮存场(长期/最终):
- 设计标准: 按 GB 18599 I类场技术要求设计。
- 入场要求: 无害化处理后磷石膏必须满足 GB 18599 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
- 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须满足 TD/T 1036。
- 现有贮存场:
- 现有 GB 18599 I类场:仅能用作无害化贮存场。
- 现有 GB 18599 II类场:可用作资源贮存场或无害化贮存场。
- 改造要求: 改造须满足 AQ 2059 安全要求。
- 运行管理:
- 定期检测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有效性,确保正常运行。
- 防渗衬层上渗滤液深度 ≤ 磷石膏堆积厚度的 1/3。
- 封场与销号:
- 封场后,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上游或本底水平,可参照地方尾矿库闭库销号办法销号。
- 环境风险评估:
- 运行至销号期间,至少每3年1次基于入场检测、地下水监测、衬层状况评估环境风险。
- 应急处置:
- 发现地下水污染迹象,须及时查找原因、定位渗漏,并启动应急/污染防治措施(如抽提处理地下水/渗滤液、垂直防渗、修补衬层、清空治理等)。
六、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 利用过程产物监测:
- 回填/土地利用: 初期每周3次监测产物污染物(按5.2.3和5.4条)。达标后可逐步降低频次(连续2周达标→每月1次;连续3月达标→每年2次)。超标、来源变化或中断>3月,恢复每周3次。每次≥10份样,每份≥0.5kg,混匀测试。
- 筑路/充填: 必须留样监测,要求同回填/土地利用(满足5.1.1和5.3.2),频次采样同a款。
- 大气/废水: 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 利用过程地下水监测(回填/充填):
- 布点: 上游1井,下游≥1井。回填作业结束需根据新流场调整井位。
- 频次: 至少每季度1次。
- 终止条件: 作业结束,地下水水质连续5年不超出上游或本底水平,可停止监测。
- 豁免: 经论证确认地下水不会受污染区域,可不设监测井。
- 贮存过程污染物监测(土壤/地下水):
- 土壤监测点: 深度在贮存场深度以下,按可能影响深度调整。符合 HJ 1209。
- 地下水监测因子: 根据工艺及原辅料确定。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pH、总磷、氟化物、砷、铅、镉、汞、铬、硫酸盐。
七、 环境管理要求
- 应急预案: 贮存企业必须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参照 HJ 740 及《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并定期培训演练。
- 记录保存: 环境应急预案、培训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等至少保存5年。
总结核心思想:
该标准核心在于全过程污染控制,强调:
- 源头减量与优先利用。
- 严格预处理: 无论利用(筑路、回填、充填、土地利用)还是进入贮存场(特别是资源场),磷石膏或其产物必须通过预处理达到GB 18599 第I类固废或特定重金属/氟化物限值要求。
- 工程防渗与导排: 对回填场地、贮存场(尤其新建要求渗漏监测)有明确的防渗层性能和渗滤液管理要求。
- 分区作业与封场复垦: 对回填和贮存场封场有具体要求。
- 密集监测与评估: 规定了详细的利用产物、土壤、地下水监测项目、频次和方法,以及贮存场的定期风险评估。
- 风险管理与应急: 强制要求编制预案、演练、记录保存,并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
- 分类贮存管理: 清晰区分了资源贮存场(临时、清场要求严)和无害化贮存场(长期、入场要求严)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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