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440-202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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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440—2024
替代SL440—20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ondesignofrurallandrequisition
andresettlementforconstructionofwater
andhydropowerprojects
2024 12 09发布2025 03 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
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等5项
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4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制
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T432—2024)等5项为水利行业标
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工
程压力钢管制造
安装及验收规范SL/T432—2024 SL432—2008 2024.12.9 2025.3.9
2 调水工程后
评价技术导则SL/T831—2024 2024.12.9 2025.3.9
3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农
村移民安置规
划设计规范
SL/T440—2024 SL440—2009 2024.12.9 2025.3.9
4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移
民安置规划大
纲编制导则
SL/T441—2024 SL441—2009 2024.12.9 2025.3.9
5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移民
实物调查规范SL/T442—2024 SL442—2009 2024.12.9 2025.3.9
水利部
2024年12月9日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T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的要求,对SL440—2009 《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标准名
称更改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本标准共14章和10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
———基本资料;
———移民安置人口;
———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移民安置方案;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搬迁安置规划设计;
———听取(征求)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费用;
———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规划设计成果。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移民安置方式,完善规划设计内容;
———删除移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移民的社会适应性调
整、实施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复垦等章节;
———增加听取(征求)意见章节;
———增加生活水平预测评价章节。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440—200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水发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玉琴 王克彬 王 晶 王奎宪
毛永斌 袁永龄 杨世康 周 毅
王显富 毛子明 王永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 卫 李庆友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立秋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
010 63204533; 电子邮箱:bzh@ mwr.gov.cn; 网址:http://
gjkj.mwr.gov.cn/jsjd1/bzcx/)。
目 次
1 总则…………………………………………………………… 1
2 基本资料……………………………………………………… 3
3 移民安置人口………………………………………………… 4
3.1 一般规定…………………………………………………… 4
3.2 移民安置人口确定………………………………………… 4
3.3 设计深度要求……………………………………………… 7
4 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 9
4.1 一般规定…………………………………………………… 9
4.2 规划目标…………………………………………………… 9
4.3 安置标准………………………………………………… 10
4.4 设计深度要求……………………………………………… 11
5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 移民安置区选择…………………………………………… 12
5.3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 13
5.4 设计深度要求……………………………………………… 14
6 移民安置方案…………………………………………………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移民安置方式及去向……………………………………… 15
6.3 移民生产安置方案………………………………………… 16
6.4 移民搬迁安置方案………………………………………… 17
6.5 其他项目处理措施………………………………………… 18
6.6 设计深度要求……………………………………………… 18
7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19
7.1 一般规定………………………………………………… 19
7.2 农业安置………………………………………………… 19
7.3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 19
7.4 二三产业安置……………………………………………… 21
7.5 社会保障安置……………………………………………… 21
7.6 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 21
7.7 其他安置方式……………………………………………… 21
7.8 就业培训规划……………………………………………… 22
7.9 生产安置费用平衡………………………………………… 22
7.10 设计深度要求…………………………………………… 23
8 搬迁安置规划设计……………………………………………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迁建规划………………………………………………… 24
8.3 地质勘察………………………………………………… 26
8.4 基础设施设计……………………………………………… 26
8.5 设计深度要求……………………………………………… 28
9 听取(征求)意见…………………………………………… 30
9.1 一般规定………………………………………………… 30
9.2 内容及方法………………………………………………… 30
9.3 设计深度要求……………………………………………… 31
10 移民安置规划费用………………………………………… 32
10.1 一般规定………………………………………………… 32
10.2 生产安置费用…………………………………………… 32
10.3 移民安置点建设费用……………………………………… 33
10.4 编制深度要求…………………………………………… 33
11 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35
12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36
12.1 一般规定………………………………………………… 36
12.2 后期扶持范围、对象、目标……………………………… 36
12.3 规划深度要求…………………………………………… 36
13 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37
13.1 一般规定………………………………………………… 37
13.2 预测评价………………………………………………… 37
13.3 设计深度要求…………………………………………… 37
14 规划设计成果……………………………………………… 38
附录A 生产安置人口计算表………………………………… 40
附录B 标准地换算表………………………………………… 41
附录C 搬迁安置人口计算表………………………………… 42
附录D 农业安置环境容量分析表…………………………… 43
附录E 移民安置人口平衡分析表…………………………… 44
附录F 农业安置规划表……………………………………… 45
附录G 生产安置方式汇总表………………………………… 46
附录H 搬迁安置去向汇总表………………………………… 47
附录J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48
附录K 移民安置生活水平预测评价表……………………… 49
标准用词说明…………………………………………………… 51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52
条文说明………………………………………………………… 53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
作,妥善安置农村移民,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设计工作。
1.0.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输配水线路、堤防等线性工程
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可根
据实际情况简化。
1.0.4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计算移民安置
人口,拟定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编制
移民安置方案,进行生产和搬迁安置规划设计,广泛听取移民和
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提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费用,进行生产
安置费用平衡分析,编制移民安置进度计划,提出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措施,预测评价移民生活水平。
1.0.5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以人为本,贯彻开发性移民方
针;以现状为基础,结合当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当地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与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等相结合,与
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1.0.6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广泛听取(征求)移民和移民
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1.0.7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在土地资源相对充裕的移民安置区
应以农业安置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移民意愿和生产技能水
平,采用多种安置方式,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1.0.8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应与城(集)镇迁建和专项设施处理
规划相衔接,与当地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要求相
1
适应,并宜与当地中心村、城(集)镇建设相结合。
1.0.9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
式和风俗习惯。
1.0.10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以实物调查年为基准年。水库淹没影
响区以水库下闸蓄水的当年为规划设计水平年;分期蓄水水库应
以分期蓄水年分别作为规划设计水平年;枢纽工程建设区及其他
水利工程建设区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水
平年。
1.0.1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考虑移民安置数字孪生业务应
用建设需求,宜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开展规划设计,为移民
安置数字孪生业务应用提供支撑。
1.0.12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18055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
GB5001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8 镇规划标准
SL/T29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T44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1.0.13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除应符合
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现行有关政策及标准的规定。
2
2 基本资料
2.0.1 应收集移民安置区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地震、土壤、
气候、水文、植被以及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危害程度和经济社会发
展等资料。
2.0.2 地形资料应包括移民安置区地形图、成片开发土地不小
于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集中安置居民点不小于1∶1000比
例尺新址地形图。地质资料应包括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
成果。
2.0.3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涉及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行政村
及村民小组近3年的统计资料。
2 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的国民经济主
要指标,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计划、中长期规划和远
景规划。
3 民族组成、民风民俗以及历史沿革、宗教信仰和生产、
生活方式。
4 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5 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和国土调查
结果,以及后备耕地资源情况。
6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确权资料。
2.0.4 应收集有关规划设计成果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复文件。
2.0.5 应收集当地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政策文件。
2.0.6 应收集当地人工和主要建筑材料等价格信息。
2.0.7 应收集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等资料。
2.0.8 应收集工程建设施工进度计划及运行管理等资料。
2.0.9 应收集与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相关的其他资料。
2.0.10 应对收集、调查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与合理性检查。
3
3 移民安置人口
3.1 一般规定
3.1.1 农村移民安置人口应包括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3.1.2 生产安置人口应以其主要生产资料受工程建设征收土地
影响的程度为基础计算确定。
3.1.3 搬迁安置人口应由下列人口组成:
1 居住在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其他水利工程建
设区的调查人口。
2 居住在水库蓄水引起的坍岸、滑坡、孤岛、浸没和库周
地段等影响区中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且必须迁移的调查
人口。
3 随迁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外,且规划需随现状农
村居民点远(外)迁的剩余零星住户的调查人口。
4 扩迁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外的生产安置人口中,
无法就近生产安置必须远(外)迁安置的调查人口。
5 其他搬迁安置人口,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确定。
3.1.4 移民安置人口应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设计单位配合,
并结合群众意愿可以户为单位落实。
3.1.5 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当
地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县级为单位综合分析
确定。
3.2 移民安置人口确定
3.2.1 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以耕(园)地为主要生产资料者,计算单元的生产安
置人口应按式(3.2.1 1)计算,生产安置人口计算表见附
4
录A。
R =SZ/(SQ/R0) (3.2.1 1)
式中 R———计算单元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人);
SZ ———基准年征收范围内的耕(园)地面积(亩);
SQ ———基准年征地前的耕(园)地总面积(亩);
R0———基准年农业人口(人)。
2 当计算单元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质量与该计算单元总的
土地质量有明显差异时,生产安置人口计算可考虑土地质量因
素,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采用土地质量级差系数法时,可按式(3.2.1 2)~
式(3.2.1 5)计算:
R =K ·SZ/(SQ/R0) (3.2.1 2)
K =CZ/CQ (3.2.1 3)
CZ =Σn
i=1 (SZi·Fi)
SZ (3.2.1 4)
CQ =Σn
i=1 (SQi·Fi)
SQ (3.2.1 5)
式中 K ———土地质量级差系数;
CZ ———征收土地平均亩产值(元/亩);
CQ ———征地前土地平均亩产值(元/亩);
n———耕(园)地分类数;
i———计算单元第i 类耕(园)地,1≤i≤n;
SZi———计算单元第i 类耕(园)地征收范围内面积(亩);
SQi———计算单元第i 类耕(园)地征地前面积(亩);
Fi———计算单元第i 类耕(园)地亩产值(元/亩)。
2)采用标准地法时,可按式(3.2.1 6)计算:
R =BZ/(BQ/R0) (3.2.1 6)
式中 BZ ———基准年征收范围内的耕(园)地折算标准地面积
5
(亩);
BQ ———基准年征地前的耕(园)地折算标准地总面积
(亩)。
各类耕(园)地折算标准地面积采用质量系数法时,可采用
亩产值系数法或经验系数法,按式(3.2.1 7)、式(3.2.1 8)
计算,标准地换算表见附录B。
BZ =Σn
i=1 (SZi·Mi) (3.2.1 7)
BQ =Σn
i=1 (SQi·Mi) (3.2.1 8)
式中 Mi———计算单元第i 类耕(园)地质量系数。
3 以牧草地、林区林地、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等土地为主
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安置人口可参照耕(园)地的计算方法计算。
4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计算的生产安置人口大于搬
迁安置人口中的农业人口时,搬迁安置人口中的农业人口应优先
确定为生产安置人口;当计算的生产安置人口小于搬迁安置人口
中的农业人口时,生产安置人口应在搬迁安置人口中确定。移民
安置人口落实到户时应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设计单位配合,并
结合群众意愿确定。
3.2.2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和相关政策,不需计算生产安
置人口时,可按省级有关规定计算被征地农民人口。
3.2.3 搬迁安置人口应以征地影响计算单元基准年的人口资料
为基础,按式(3.2.3 1)、式(3.2.3 2)计算:
D =D1 +D2 +D3 +D4 (3.2.3 1)
D4 =(R -R1)- (D1N +D2N +D3N ) (3.2.3 2)
式中 D ———基准年搬迁安置人口(人);
D1———基准年居住在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的
调查人口(人);
D2———基准年居住在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且
必须迁移的调查人口(人);
6
D3———随迁人口(人);
D4———扩迁人口(人),当D4≤0时,无扩迁人
口,当D4>0时,则D4 即为扩迁人口;
R———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人);
R1———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中就近生产安置人口
(人);
D1N 、D2N 、D3N ———基准年D1、D2、D3 三部分人口中的农
业人口(人)。
3.2.4 规划设计水平年的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应按式
(3.2.4 1)、式(3.2.4 2)计算,搬迁安置人口计算表见附
录C:
RG =R(1+k)(n1-n2) (3.2.4 1)
DG =D (1+k)(n1-n2) (3.2.4 2)
式中 RG 、DG ———规划设计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搬迁安置人
口数(人);
k———人口自然增长率(‰);
n1———规划设计水平年;
n2———规划设计基准年。
3.3 设计深度要求
3.3.1 项目建议书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基准年、规划设计水平年和
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参数。
2 以行政村为单元分析确定移民安置人口。
3.3.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基准年。
2 基本确定规划设计水平年和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参数。
3 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分
析确定移民安置人口;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可以行政村为单元基
7
本确定移民安置人口。
3.3.3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复核规划设计水平年和人口自然增长率等有关参数。
2 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复核生产安置人口,以户为单元复核
搬迁安置人口。
3.3.4 建设实施阶段。应核定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8
4 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现状合理
拟定,为移民安置后生产生活在规划设计水平年应达到的水平。
4.1.2 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应遵循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
有水平的原则,以移民区生产生活现状为基础,结合移民安置区
的资源情况及其开发条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地有关政策及
规定,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确定。
4.1.3 安置标准应包括生产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生产安
置标准应包括土地资源配置标准或采用的社会保障标准。搬迁安
置标准应包括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迁建规划设计的建设用地、宅
基地以及居民点内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及
对外连接工程等标准。
4.2 规划目标
4.2.1 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宜包括下列指标:
1 人均可支配收入。
2 人均耕(园)地或其他主要生产资料。
3 公路和乡村道路通达率。
4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等配置指标。
5 其他相关指标。
4.2.2 确定生产安置规划目标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调查分析农村移民人均耕(园)地或其他主要生产资料。
2 调查分析农村移民可支配收入及构成。
3 分析建设征地对农村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影响程度,
特别是对可支配收入的影响程度。
4 调查分析建设征地区主要农业生产项目的投入产出水平。
9
5 根据建设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预测至规划设计水平年的移民可支配收入。
6 调查分析移民安置区的资源情况,提出可用于移民安置
的各类土地资源分布及数量、质量。
4.2.3 确定搬迁安置规划目标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调查分析基准年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2 收集分析当地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要求。
3 调查分析移民安置区建设用地条件。
4 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有关规定,综
合分析拟定集中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等移民搬
迁安置规划目标。
4.3 安置标准
4.3.1 确定生产安置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农业安置方式的土地资源配置标准应根据移民安置区土
地资源情况,结合移民区现状合理确定。
2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
有关规定分析确定。
3 其他安置方式的安置标准应结合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
况分析确定。
4.3.2 搬迁安置标准应根据搬迁安置规划目标确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建设用地标准应根据国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行业有关规定,按照移民安置区相关规
划的要求,结合居民点现状建设用地及构成情况、新址建设用地
条件合理确定。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低于GB50188中人均建
设用地标准下限的,应采用标准的下限;高于GB50188中人均
建设用地标准上限的,应采用标准的上限。
2 宅基地用地标准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
3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居民点的道路、给水、排水、电力、
10
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应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行业有关规定,按照移民安置区相关规划的要求,结合居民点现
状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合理确定。
4 居民点对外连接工程应执行SL/T290的有关规定。
5 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点的规划设计应执行GB50180的有
关规定。
4.4 设计深度要求
4.4.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拟定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生产
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
4.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分析确定移民安置规划目标、
生产安置标准和搬迁安置标准。
4.4.3 初步设计阶段。必要时可复核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和安置
标准。
11
5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5.1 一般规定
5.1.1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
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
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后,所确定的该区域
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
5.1.2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合理开发当地资源,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移民安置应与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相结合。
3 应有利于移民和当地居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5.1.3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宜包括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和
搬迁安置环境容量分析。
5.1.4 移民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移民安置区资源状况、规
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及移民安置区居民人口数量进行分析确定。
5.1.5 移民搬迁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可用建设用地、水资源、
公益性公共设施等条件,分析确定可容纳的移民安置人数。
5.1.6 本行政区移民安置环境容量不足时,应扩大移民安置环
境容量分析范围。
5.2 移民安置区选择
5.2.1 移民安置区应按由近及远、受益区优先、经济合理的原
则选择。首先分析移民本村剩余土地资源情况,当本村剩余土地
资源容量不足以安置移民时,应按照本乡(镇、街道、苏木)、
本县(市、区、旗)、本市(地区、州、盟)、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顺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推荐拟选移民安置区。
5.2.2 设计单位应对拟选移民安置区开展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
12
析,提出移民安置区比选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听取移民
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移民安置区。
5.3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
5.3.1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宜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土地资源、气候条件、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
见、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生产生活方式、基础设施、宗教
信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定性分析安置移民的适宜性。
2 应根据一定时期内资源、经济、人口等指标的动态变化,
在保持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从区域土地资
源、水资源、二三产业发展潜力等方面定量分析可安置移民的容
量值。
5.3.2 生产安置环境容量宜包括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社
会保障安置、购买公益性岗位及其他安置环境容量等。生产安置
环境容量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农业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应根据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在
移民安置区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规划、种植业规划、养殖业规
划、林业规划等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的基础上,分析区域内土
地资源所能承载的人口总量和接纳的移民数量。农业安置环境容
量分析表见附录D。
2 第二产业安置环境容量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以移
民安置区已有项目和拟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为基础进行分析,接
纳移民劳动力数量应根据其所有权性质、经营体制以及人力资源
配置情况分析确定。根据移民劳动力供养系数、移民安置规划目
标,综合分析计算可容纳的移民数量。
3 第三产业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当地城镇化及经济发展水
平、旅游资源状况等,分析预测第三产业项目从业人数。根据第
三产业收入水平和移民劳动力供养系数、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综
合分析计算可容纳的移民数量。
13
4 社会保障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实施被征地
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结合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程
度,分析确定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的移民人口数量,综合分析
计算可容纳的移民数量。
5 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容量应在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益性
岗位数量的基础上,根据移民文化、技能水平,分析确定可安置
移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根据公益性岗位收入水平和移民劳动力
供养系数、移民安置规划目标,综合分析计算可容纳的移民
数量。
6 其他方式安置环境容量应根据移民文化和技能水平、社
会关系、经济条件等,结合移民意愿,分析投亲靠友、自谋职
业、一次性补偿等安置方式可容纳的移民数量。
5.3.3 集中安置居民点环境容量分析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
交通、供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人均建设用地
标准,分析建设用地容量。
2 根据居民点水资源量和人均用水量指标,分析水资源承
载人口容量。
5.4 设计深度要求
5.4.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分析以乡(镇、街道、苏木)
为单元的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5.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
区应以行政村为单元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其他水利工程建
设区应以乡(镇、街道、苏木)为单元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
容量。
5.4.3 初步设计阶段。应分析落实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移民安
置环境容量。
14
6 移民安置方案
6.1 一般规定
6.1.1 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
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
会保障政策等相结合。
6.1.2 移民安置规划应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
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100人以上)与分散安置、政府安
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6.1.3 移民安置方案应包括生产安置方案和搬迁安置方案,并
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安置方案应包括规划目标、安置标准、安置方式和
去向、规模、资源配置、生产措施和费用等内容。
2 搬迁安置方案应包括规划目标、建设标准、安置方式和
去向、集中安置居民点选址、规模和费用等内容。
3 搬迁安置方案与生产安置方案应相互衔接,方便生活,
有利生产。
4 应根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移民安置方案
比选。
5 应进行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平衡分析,移民安
置人口平衡分析表见附录E。
6.2 移民安置方式及去向
6.2.1 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可包括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社
会保障安置、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有条件的还可采用自谋职
业、一次性补偿、投亲靠友等多种安置方式。安置方式的确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生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应优先选择农业安置方式。
15
2 农业生产资源紧缺且具有二三产业发展条件的地区,可
选择二三产业安置方式。
3 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条件的移民,可采用社会保
障安置方式。
4 符合公益性岗位资格条件的移民,可选择购买公益性岗
位安置方式。
5 有特长、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低、已脱离或可以脱离
土地资源自行解决生产出路的移民,可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
6 受征地影响程度较小或被征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
低的村民小组,在村民小组出具负责安置移民的承诺后,可采用
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
7 自愿提出投亲靠友的移民,且能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
府出具的接收证明,可选择投亲靠友安置方式。
8 其他安置方式,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
6.2.2 移民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建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等。建
房安置按集中程度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按安置地域分为农
村安置、城(集)镇安置。
6.2.3 移民安置去向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就近安置为在本村(组)安置或出本村(组)且搬迁距
离小于10km 的安置方式。
2 远(外)迁安置为出行政村安置且搬迁距离大于10km
的安置方式。
3 省级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移民生产安置方案
6.3.1 应根据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成果,按由近及远、受益
区优先、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移民生产安置地点。
6.3.2 应根据生产安置目标和标准、环境容量分析成果,结合
移民意愿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
定各种生产安置方式的人口规模、应配置的资源数量、筹措方
16
式、生产安置措施、费用等。农业安置规划表和生产安置方式汇
总表见附录F和附录G。
6.4 移民搬迁安置方案
6.4.1 集中安置居民点宜根据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
按GB50188 划分为特大型(大于1000 人)、大型(601 人~
1000人)、中型(201人~600人)、小型(小于等于200人)。
6.4.2 集中安置居民点安置人口规模应根据征地实物调查、新
址征地调查成果、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并结合移民意愿和当地经
济社会条件确定。
6.4.3 新址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集中安置居民点安置人口规模
和新址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确定。
6.4.4 移民安置点新址选择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交通、供
电等因素确定,并与安置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
空间规划相衔接。
6.4.5 移民安置点新址选择应根据环境容量分析成果,与生产
安置规划相协调。新址选择应在合理的耕作半径内。
6.4.6 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减少搬迁;因地
制宜、保障安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生态宜居、经济合理。
2 应避开浸没、滑坡、坍岸、泥石流沟和山洪灾害易发区
等不良地质区域,防洪标准应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标准。
3 防洪高水位设置在正常蓄水位以上的水库,库周集中安
置居民点新址宜位于水库防洪高水位以上。
4 在按规定开展集中安置居民点地质灾害危险性初步评价
基础上,提出可供移民选择的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集中安置居
民点新址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在广泛听取移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规定开展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
6.4.7 分散安置移民的建房地点应避开地质灾害点和洪涝灾害
17
易发区域。
6.4.8 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应包括安置方式和去向、集中安置居
民点新址和规模。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应结合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
民的意见确定。搬迁安置去向汇总表见附录H。
6.5 其他项目处理措施
6.5.1 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受建设征地影响情况,结合权属人意
见,提出个体工商户处理方案,处理方式可分为迁建、改建和一
次性补偿。
6.5.2 移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水电设施(包括水库、
水坝、机井、渠道、水轮泵站和抽水站等)以及配套的输电线路
等,宜采取复建、改建措施;不能或无需复建、改建的,可结合
其功能影响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6.5.3 移民个人和集体所有的码头、道路等,应结合其功能影
响情况进行处理。
6.5.4 对远迁移民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
零星树木、房屋等,应给予补偿。
6.6 设计深度要求
6.6.1 项目建议书阶段。移民区应以行政村为单元初步拟定移
民安置方式、去向、规模,移民安置区以乡(镇、街道、苏木)
为单元落实安置地点,提出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方案。
6.6.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
区应以村民小组为单元拟定移民安置方式、去向、规模,移民安
置区以行政村为单元落实安置地点,比选、明确移民安置方案。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以行政村为单元拟定移民安置方式、去向、
规模和安置地点。
6.6.3 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移民安置方案,配合地方人民政
府,以村民小组为单元落实生产安置方案,以户为单元落实搬迁
安置方案。
6.6.4 建设实施阶段。若移民安置方案发生变更,应进行复核。
18
7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内容应包括农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
社会保障安置、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其他安置方式、就业培训
规划,生产安置费用平衡。
7.1.2 生产安置规划设计应考虑移民安置区资源条件、当地乡
村振兴战略规划及相关规划。
7.2 农业安置
7.2.1 农业安置规划设计内容应包括土地调剂、土地开发整理
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
7.2.2 土地调剂应对工程建设征地涉及村(组)和移民安置区
土地资源进行调查,明确土地获取方式、土地来源、位置及数
量,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获取方式包括个别调整、成片调整和重新分配等。
2 土地调剂来源包括国有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可调剂土地。
3 调剂土地地点和范围、地类和数量。
4 土地调剂规划设计成果。
7.2.3 应对200亩以上成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进行规划设计。
7.2.4 宜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发展状况及发展规划,结合生产安
置方案,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方案。
7.3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
7.3.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
土地利用规划、工程规划设计、耕作条件恢复和耕作制度建立。
7.3.2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应包括地类、分布、面积及耕作
19
条件调查,并对可开发土地和可复垦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开展土地
适宜性评价。
7.3.3 土地利用规划应统筹安排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
等,并应按照附录J编制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7.3.4 工程规划设计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提出移民安
置区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要求,进行平面布置、竖向工程、田
间道路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设计,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平面布置设计应包括台地布置、道路布置、农田水利工
程布置等。
2 竖向工程设计应包括平整工程、犁底层及耕作层、梯坎
工程设计。
3 道路工程设计应包括耕作区对外连接道路和田间道路设
计,道路可分为机耕道和人行道(含梯道)。
4 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和田间配
套工程设计。
5 农田防护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其他工程设计应符
合相关行业设计标准。
7.3.5 耕作条件恢复应包括土壤培肥和熟化等。
7.3.6 开发土地应提出耕作制度和农田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耕作制度宜包括作物布局、轮作制度、间作、套种、复
种方式等。
2 农田管理制度宜包括灌溉制度、田间管理、病虫害防
治等。
7.3.7 土地开发整理与抬田相结合的工程,平面布置、竖向工
程应满足防护工程的要求;对现状农田的表土进行剥离集中堆
放,后期用于耕作层回填;回填料在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的前提下宜就地取材。
20
7.4 二三产业安置
7.4.1 二三产业安置规划可包括产业项目规划和就业安置规划。
7.4.2 采用新建产业项目安置的,可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
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分析安置移民劳动力的可行性、数量及可
安置移民人数。
7.4.3 采用已有产业项目安置的,应在分析已有产业项目劳动
力需求的基础上,分析安置移民劳动力的数量及可安置移民
人数。
7.4.4 可根据移民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劳动技能和岗位需求,
提出就业安置规划方案。
7.5 社会保障安置
7.5.1 应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政策和年龄结构,落实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人口数量。
7.5.2 可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明确社会养老保障金水
平和社会保障费用来源,编制社会保障安置方案。
7.6 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
7.6.1 可购买公益性岗位的类别和数量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移民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结合当地公益性岗位有关
政策提出。
7.6.2 应结合具体岗位资格条件和移民意愿,落实购买公益性
岗位安置人口数量。
7.7 其他安置方式
7.7.1 其他安置方式宜包括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投亲靠
友等。
7.7.2 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行政
村和乡级人民政府逐级审核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1
7.7.3 可对建设征地影响程度较小或被征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程度较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次性补偿安置,一次性补偿
安置人口数量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影响程度比例确定。
7.7.4 投亲靠友安置包括依赖于土地进行生产安置、通过赡养
或抚养关系进行安置。依赖土地进行安置的,应落实安置地的土
地资源,并取得迁出地和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可。通过赡养
或抚养关系进行安置的,应落实赡养方或抚养方的经济能力和承
诺意见。
7.7.5 以非农业安置为主的村组,应根据当地相关产业发展规
划,结合移民的意愿,提出剩余土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性规划。
7.7.6 选择上述以外安置方式的,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办理。
7.8 就业培训规划
7.8.1 就业培训应以提高移民劳动力职业技能、增加就业能力
为目的,提出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法、费用及保障措
施等。
7.8.2 宜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调查移民培训意愿,分析生
产安置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和现有劳动技能,根据当地
产业现状及发展规划,编制就业创业培训规划。
7.9 生产安置费用平衡
7.9.1 移民生产安置费用来源应包括可用于生产安置的征收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小型水利设施补偿费等。
7.9.2 生产安置费用应包括获取土地的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费
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设施建设费、二三产业安置费用及其他安
置方式费用等。
7.9.3 当生产安置费用大于可用于生产安置补偿补助费用时,
应优化调整生产安置规划方案。
22
7.10 设计深度要求
7.10.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提出移民生产安置初步规划。
7.10.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农业安置的,以行政村为单元落实生产用地。
2 选择有代表性需要开发或整理的成片土地,进行典型设
计、施测不小于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3 提出二三产业安置初步规划方案。
4 提出购买公益性岗位数量。
5 确定社会保障安置人口数量。
6 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
人口数量。
7 以非农业安置为主的村组,应根据当地相关产业发展规
划,结合移民的意愿,提出剩余土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性规划。
8 进行以行政村为单元的生产安置费用平衡分析。
7.10.3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农业安置的,以村民小组为单元落实生产用地。
2 对集中连片、面积大于200亩(含200亩)的土地开发
整理项目,施测不小于1∶1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开展初步设
计,编制专题报告。
3 复核二三产业安置规划方案。
4 落实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口数量。
5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6 复核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
人口数量。
7 复核生产安置费用平衡分析。
7.10.4 建设实施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图设计。
2 对其他生产安置方式进行技术交底。
23
8 搬迁安置规划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搬迁安置规划设计应包括集中安置居民点迁建规划、地
质勘察、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费用概(估)算等。
8.1.2 集中安置居民点应施测地形图,开展水文地质和工程地
质勘察,进行场地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评价。
8.1.3 集中安置居民点规划设计应与当地美丽乡村建设、乡村
振兴战略规划等要求相适应;进城(集)镇安置的移民,可结合
城(集)镇建设进行规划。
8.1.4 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集中安置居民点建设费用,
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不应列入建设征
地移民补偿费用。
8.2 迁建规划
8.2.1 集中安置居民点迁建规划应包括新址实物调查、总体布
局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费用概(估)算等。
8.2.2 新址实物调查应按SL/T442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 总体布局规划应包括用地布局规划,主要建(构)筑物
布置,竖向规划,道路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环卫等基础
设施规划。
8.2.4 用地布局规划应包括确定用地分类、界限和数量等,提
出建设用地平衡表。各类用地数量和比例宜符合GB50188的相
关规定。
8.2.5 主要建(构)筑物宜包括学校、卫生室、污水处理设施
等公共服务设施。
8.2.6 竖向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集中安置居民点内主要建构(筑)物、场地、道路、
24
排水沟等的规划控制标高。
2 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3 计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石方平衡,合理确定取
土和弃土的地点。
8.2.7 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宜保
留原有绿地和水面。
2 应有利于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
3 应有利于建筑布置、工程管线敷设及景观环境设计。
4 应符合道路、广场的设计坡度要求。
5 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和汇水面积等划分排水区域,
确定排水坡向、坡度及管沟系统。
8.2.8 基础设施规划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内部道路(含广场)规划应根据集中安置居民点性质、
规模、地形条件等确定道路级别、功能性质、走向、设计时速、
红线宽度,广场铺装形式和面积等。
2 给水工程规划应根据集中安置居民点人口规模、水源条
件等分析确定居民点用水量、供水方式、供水设施及管网布
置等。
3 排水工程规划应确定排水量、排水体制、排水系统布置,
根据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
4 电力工程规划应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
级、供电线路、敷设方式、供电设施等内容。
5 通信、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应确定用户数量、线路布置、
线路敷设方式等内容。
6 绿化工程规划应确定绿化方式、绿化面积、绿化率、绿
地空间布局等内容。
7 环卫设施规划应确定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
施的数量及布设等内容,并符合GB18055和GB7959等相关规
25
范的规定。
8 防灾减灾工程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按GB50039和GB50016的相关规定,明确集中安
置居民点内消防设施的建筑间距、耐火等级等。
2)应明确集中安置居民点防洪标准、防洪排涝设施。
3)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
区的,应按GB50011的相关规定对集中安置居民点
内建筑物和构筑物提出抗震设计要求。
4)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安置移民的,应提出地质灾害防
治措施。
9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可包括村委会、小学、文化活动室、
卫生室(所)等公益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规模及规划布置等内容,
应根据当地现状和相关规划分析确定其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
务容量。
8.2.9 集中安置居民点规划布局、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
与移民安置区周边环境相协调。应根据当地美丽乡村建设、乡村
振兴战略规划等要求,提出集中安置居民点建筑风貌控制规划。
8.2.10 集中安置居民点对外连接工程应与专项设施规划相衔
接,并应明确衔接节点。
8.3 地质勘察
8.3.1 应对开展设计的集中安置居民点施测不小于1∶1000比
例尺的地形图。
8.3.2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中安置居民点开展水文地质与工
程地质勘察,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生产及生活水源,提出场
地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评价结论。
8.4 基础设施设计
8.4.1 基础设施设计应包括集中安置居民点内部道路(含广
场)、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及广电、园林绿化等设计。
26
8.4.2 道路(含广场)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荷载等级、净空、平面、纵
断面、横断面等技术指标。
2 确定道路设计范围、红线、中线定线等控制因素,交通
设施的布置和平面尺寸,杆管线、交叉口等主要竖向控制高
程等。
3 确定道路设计横断面布置形式、宽度和断面组合等。
4 确定主要交叉口渠化处理方式及转折点坐标。
5 开展路基强度设计,确定路面结构类型及设计路面厚度,
结构组合、材料选择,规模较大的地基处理情况等。
6 确定广场铺装面积、材料和结构、照明等设施。
8.4.3 给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源设计。由城镇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
水压、可供水量;当建自备水源时,应按相关行业规定进行
设计。
2 配水系统设计。应确定配水系统的划分及组合情况,提
出管径、材质、埋深、规模等分区(分压)管网设计成果。
8.4.4 排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沟道排放的,应确定沟道断面尺寸、衬砌方式、比
降,计算工程量;采用管道排放的,应确定管径、材质、埋深、
坡度、检查井、集水井,计算工程量。
2 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相关规定。
8.4.5 电力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配电系统的供电方式、供配电各级线路导体选择及
敷设方式、变压器等各类配电设备选型及安装方式等。
2 确定室外照明的种类、电压等级、光源选择及控制系
统等。
3 确定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防雷设施、接地及安全措施、
过电压保护措施等。
8.4.6 通信及广电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27
1 确定系统组网模式,确定网络拓扑结构,明确主要设备
和器材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及数量,明确导线型号规格及敷设
方式、入户标准等。
2 确定主要设备、线路、管道工程安装的基本要求。
3 确定设备工程的机房平面布置、安装方式、防震加固要求。
4 确定线路工程的架空、直埋及管道光电缆敷设要求。
5 明确管道工程的管道开挖和穿越、管道基础、管道敷设、
入楼(户)要求等。
6 明确电力、通信、广电工程等线路共建共享的建设要求。
8.4.7 园林绿化设计应明确园林绿化铺装形式、材质,提出植
物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8.4.8 应对居民点内部环卫、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布置、选型
等设计。
8.4.9 集中安置居民点对外连接工程应开展工程设计,主要设
计内容如下:
1 道路工程。应结合当地路网规划,明确接入位置、道路
布置、道路等级,开展设计。根据居民点规模和有关规程规范,
合理确定道路工程等级。
2 输水工程。应确定接管位置、线路布置、管径、材质及
数量,开展设计。
3 排水工程。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确定排入点位置、标高、
管渠布置、断面尺寸、坡度、检查井编号;排入自然水体的,应
开展排放沟渠设计。
4 电力工程。说明供电电源引入点、电压等级、线路布置
及负荷容量等,开展设计。
5 通信和广播电视工程。明确接入位置、线路布置、等级
规格等,开展设计。
8.5 设计深度要求
8.5.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基本查明集中安置居民点水文
28
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集中安置居民点开展迁建
规划和基础设施设计。迁建规划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基
础设施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8.5.2 初步设计阶段。开展集中安置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
完成基础设施初步设计工作,编制专题报告。
8.5.3 建设实施阶段。应开展集中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施工图
设计。
29
9 听取(征求)意见
9.1 一般规定
9.1.1 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履行听取(征求)意见的
程序。
9.1.2 听取(征求)意见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听取
(征求)意见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
9.1.3 听取(征求)意见根据设计阶段和调查内容要求,可采
用问卷调查、座谈会、入户调查、公示、张榜等方式,必要时可
采取听证方式。听取(征求)意见应按设计阶段要求,分别以乡
(镇、街道、苏木)、单位、行政村、村民小组、户为单元进行。
9.1.4 听取(征求)意见应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规划设计成
果应反映大多数被征地对象的意见。
9.1.5 听取(征求)意见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技术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
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
9.2 内容及方法
9.2.1 农村移民意见听取(征求)内容应包括农村移民对工程
建设的态度,对安置方式、安置去向、集中安置居民点选择和规
划布局、补偿依据和原则、补偿内容和方式的意见。
9.2.2 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听取(征求)内容宜包括移民安置
区居民对土地调剂、公共资源共享、接纳移民的意见。
9.2.3 设计单位应结合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拟定听取
(征求)意见调查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听取(征求)意见
工作。
9.2.4 应在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征地区各乡(镇、街道、苏
木)、村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并向移民宣传解释有关移民政策
30
的基础上,开展听取(征求)意见工作。
9.2.5 听取(征求)农村移民意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听取(征求)意见的,应由地方人民
政府召开移民(村民)会议或移民(村民)代表会议,由经过培
训的乡(镇、街道、苏木)或村组干部讲解意见调查表、说明移
民安置区基本情况,被调查人填写问卷调查表并签名。
2 采用座谈会方法听取(征求)意见的,应由地方人民政
府组织召开乡(镇、街道、苏木)、村组干部和移民代表参加的
座谈会,听取(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3 采用公示方法听取(征求)意见的,公示的内容、方式、
地点和期限应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 采用听证方法听取(征求)意见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
定对听取(征求)内容进行听证。
9.2.6 听取(征求)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由设计单位拟定听取(征求)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调查
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听取(征求)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工作。
2 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座谈会,对移民迁入后带来
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情况进行说明;涉及土地调
剂的,应对土地调剂数量及资金使用,土地调剂后保持并提高收
入的措施进行说明,并应收集参会居民接纳移民的意见。
9.3 设计深度要求
9.3.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通过座谈会的方式听取(征求)乡
(镇、街道、苏木)、村组干部及移民代表的意见。
9.3.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公示
等方式广泛听取(征求)移民意见,通过座谈会方式听取(征
求)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
9.3.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可进一步听取(征求)
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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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移民安置规划费用
10.1 一般规定
10.1.1 移民安置规划费用应包括生产安置费用和移民安置点建
设费用。
10.1.2 移民安置规划费用的主要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 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实物调查成果。
3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
4 有关行业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
5 价格水平及相应的预算价格。
10.1.3 移民安置规划费用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主体
工程价格水平保持一致。
10.2 生产安置费用
10.2.1 生产安置费用应包括农业、二三产业等安置方式的规划
费用。
10.2.2 农业安置费用应包括获取土地费用和土地开发整理费
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设施建设费。
1 获取土地费用应按规划调剂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调剂
单价应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确定;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土地调
剂单价的,可按移民安置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 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应包括竖向工程、道路工程、农田水
利工程及其他工程、土壤培肥措施等所需的费用,并应根据土地
开发整理设计成果计算。
3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设施建设费应包括进行农业生产结构
调整所配套的农业设施建设费。
10.2.3 二三产业安置费用宜按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10.2.4 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费用不应计入生产安置费用。
10.2.5 投亲靠友、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等其他安置方式的安
置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若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若无规定的,
可按安置人数乘以人均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计算。
10.3 移民安置点建设费用
10.3.1 移民安置点建设费包括集中安置居民点建设费、分散建
房和货币补偿的费用。集中安置居民点建设费应包括新址征地补
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对外连接工程费用;分散建房和货币
补偿的费用包括新址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10.3.2 集中安置居民点新址征地补偿费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根据新址实物调
查成果,按照SL/T290的规定计算。
10.3.3 集中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应包括新址场地平整
费、道路工程费、给水工程费、排水工程费、供电工程费、通信
工程费等和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根据集中安置居民点规划设
计成果,按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中河道工程部分的编制
规定及其定额编制;没有规定的,按相关行业编制规定及其定额
编制。
10.3.4 集中安置居民点对外连接工程费用,其中道路工程、给
水工程、排水工程费用在集中安置居民点建设费用中计列,其他
对外连接工程费用在专项设施补偿费用中计列。
10.3.5 分散建房和货币补偿的人均费用宜按照不高于农村集
中安置居民点人均新址征地补偿费及基础设施(不含对外连接
工程)建设费之和计列。不涉及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的,可参
照近期邻近类似工程确定。
10.4 编制深度要求
10.4.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根据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方案提出费
用估算。
33
10.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典型设计成
果估算移民安置规划费用。
10.4.3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移民安置设计成果编制移民安置
规划费用概算。
10.4.4 建设实施阶段。应按水利行业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费用
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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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移民安置实施进度
11.0.1 移民安置实施总进度计划应按枢纽工程截流时间、水库
蓄水计划、库底清理完成时限、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工期等控制条
件,根据移民安置任务量和移民工程合理建设工期进行编制。各
实施项目应按实施总进度和上述控制条件要求,依据设计成果,
按各项目建设合理工期,编制年度计划。
11.0.2 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安排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应与移民搬迁安置同步完成。成片土
地开发整理应结合各地实际,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适当提前
安排。
2 与移民搬迁安置密切相关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
学校、医院,应优先安排。
11.0.3 各阶段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拟定移民安置实施总工期和总
进度计划。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拟定移民安置实施总工期和总
进度,分项目编制分期分年进度计划。
3 初步设计阶段。应确定移民安置实施总工期和总进度,
分析移民安置项目的合理建设周期,编制分期分年实施进度
计划。
4 建设实施阶段。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年度
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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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2.1 一般规定
12.1.1 应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国家帮扶与移
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提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12.1.2 应拟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扶持目标、扶持标准、
扶持期限。
12.1.3 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方式。
12.2 后期扶持范围、对象、目标
12.2.1 扶持范围应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12.2.2 应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扶
持对象。
12.2.3 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后期扶持标准、扶持期
限和扶持方式。
12.2.4 提出与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安置方式相衔接的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和要求。
12.3 规划深度要求
12.3.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拟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扶持目标、扶持标准、扶持期限及扶持方式等。
12.3.2 初步设计阶段及实施设计阶段。应复核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人口规模及扶持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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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13.1 一般规定
13.1.1 应根据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经济社会调查情况,调查分
析移民现状生活水平,预测规划设计水平年的生活水平。
13.1.2 应根据确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安置标准和安置方
案,综合预测分析移民安置后的资源配置情况、生产条件、生活
水平,评价移民安置效果。
13.1.3 生活水平预测评价应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13.2 预测评价
13.2.1 移民生活水平预测评价应包括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预测评价。
13.2.2 应根据移民基准年资源配置情况、生产生活和人均可支
配收入现状以及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确定预测评价指标体系。
13.2.3 应结合经济社会调查成果,合理确定基准年各类评价指
标基准值。
13.2.4 应根据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分析生产安置项目
产出效益,预测移民安置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13.2.5 应对比分析预测的生活水平与安置规划目标,综合评价
安置效果,移民安置生活水平预测评价表见附录K。当达不到规
划目标时,应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13.3 设计深度要求
13.3.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进
行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13.3.2 初步设计阶段。应复核移民安置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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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规划设计成果
14.0.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或章节。
2 相关附录附图附件:
1)相关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
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的书面认
可(确认)文件。
———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
民安置规划出具的书面意见。
———规划过程中有关各方对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书面
建议和意见等。
———建设征地区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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