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442-2024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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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93.160
CCS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442—2024
替代SL442—20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Specificationsonmaterialinvestigatingofland
requisitionandresettlementforconstruction
ofwaterandhydropowerprojects
2024 12 09发布2025 03 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
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等5项
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4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制
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T432—2024)等5项水利行业标准,
现予以公告。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工
程压力钢管制造
安装及验收规范SL/T432—2024 SL432—2008 2024.12.9 2025.3.9
2 调水工程后
评价技术导则SL/T831—2024 2024.12.9 2025.3.9
3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农
村移民安置规
划设计规范
SL/T440—2024 SL440—2009 2024.12.9 2025.3.9
4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移
民安置规划大
纲编制导则
SL/T441—2024 SL441—2009 2024.12.9 2025.3.9
5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移民
实物调查规范SL/T442—2024 SL442—2009 2024.12.9 2025.3.9
水利部
2024年12月9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T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的要求,对SL442—2009 《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7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经济社会调查;
———农村调查;
———城(集)镇调查;
———企(事)业单位调查;
———专项设施调查。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对章节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工业企业修改为企
(事)业单位,将镇外单位和水电站、国有农(林、牧、
渔)场调整至企(事)业单位部分;
———专项设施调查内容增加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内容;
———细化、补充了农村、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
项设施等部分的调查内容、方法。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1986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颁发试
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
———SL442—200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尚兴 郭 飞 袁 远 吕向军
王艺青 李文军 徐 平 于晋轲
江进辉 周金存 涂澜涛 王道兵
孟朝晖 刘 流 王 硕 吴壮海
陈 波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 卫 李庆友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章思洁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
电话:010 63204533;电子邮箱:bzh@mwr.gov.cn;网址:
http://gjkj.mwr.gov.cn/jsjd1/bzcx/)。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目 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3
2.1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3
2.2 调查范围…………………………………………………… 4
2.3 调查内容…………………………………………………… 6
2.4 实物调查程序及组织分工…………………………………… 7
2.5 调查成果…………………………………………………… 8
2.6 调查成果确认……………………………………………… 9
2.7 各设计阶段调查深度要求………………………………… 10
3 经济社会调查………………………………………………… 13
3.1 一般规定………………………………………………… 13
3.2 调查内容及要求…………………………………………… 13
3.3 调查方法及深度要求……………………………………… 15
4 农村调查………………………………………………………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人口调查………………………………………………… 17
4.3 房屋及附属物调查………………………………………… 18
4.4 土地调查………………………………………………… 23
4.5 小型水利设施调查………………………………………… 26
4.6 个体工商户调查…………………………………………… 28
4.7 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查……………………………………… 28
4.8 零星树木调查……………………………………………… 29
4.9 坟墓调查………………………………………………… 29
5 城(集)镇调查……………………………………………… 31
5.1 一般规定………………………………………………… 31
5.2 基本情况调查……………………………………………… 31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5.3 人口调查………………………………………………… 32
5.4 房屋和附属物调查………………………………………… 33
5.5 建设用地调查……………………………………………… 35
5.6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查…………………………… 37
6 企(事)业单位调查………………………………………… 39
6.1 一般规定………………………………………………… 39
6.2 基本情况调查……………………………………………… 39
6.3 人口调查………………………………………………… 40
6.4 房屋及附属物调查………………………………………… 40
6.5 用地调查………………………………………………… 42
6.6 设施、设备和矿业权调查………………………………… 42
6.7 实物类流动资产调查……………………………………… 43
6.8 国有农(林、牧、渔)场调查……………………………… 44
6.9 水电站调查………………………………………………… 45
7 专项设施调查………………………………………………… 46
7.1 一般规定………………………………………………… 46
7.2 交通运输工程调查………………………………………… 46
7.3 水利工程调查……………………………………………… 48
7.4 电力工程调查……………………………………………… 48
7.5 通信与广播电视工程调查………………………………… 49
7.6 管道工程调查……………………………………………… 50
7.7 水文测站调查……………………………………………… 51
7.8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调查…………………………………… 51
7.9 文物(革命旧址)调查…………………………………… 52
7.10 矿产资源调查…………………………………………… 52
7.11 其他专项设施调查………………………………………… 53
附录A 地类地形图测绘规定………………………………… 55
A.1 一般规定………………………………………………… 55
A.2 测量内容………………………………………………… 55
A.3 测绘主要技术要求………………………………………… 56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附录B 实物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59
B.1 概述……………………………………………………… 59
B.2 调查依据………………………………………………… 59
B.3 调查工作过程……………………………………………… 59
B.4 调查范围………………………………………………… 59
B.5 调查内容、方法及要求…………………………………… 60
B.6 调查成果………………………………………………… 61
B.7 征地影响分析……………………………………………… 62
B.8 意见及建议……………………………………………… 62
B.9 附表、附图、附件………………………………………… 62
附录C 经济社会调查附表…………………………………… 63
附录D 农村调查附表………………………………………… 70
附录E 城(集)镇调查附表………………………………… 102
附录F 企(事)业单位调查附表…………………………… 118
附录G 专项设施调查附表…………………………………… 127
标准用词说明…………………………………………………… 146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147
条文说明………………………………………………………… 149
1 总 则
1.0.1 为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
护移民合法权益,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
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
1.0.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输配水线路、堤防等线性工程
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实物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
1.0.4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主要任务是查明建设征地范围内
各类实物的数量和特性,为工程规模论证、工程设计方案比选、
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影响评价、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编
制、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和建设征地移民实施
等提供基础成果。
1.0.5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建
设征地调查范围,收集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资
料,调查各类实物数量和特性,提出调查成果,分析对当地经济
社会的影响,编写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
1.0.6 对于多方案比选的工程,在进行方案比选时应对各比选
方案开展同等深度实物调查。对具有防洪任务且拟在正常蓄水位
以上设置防洪库容的水库,应统计调查防洪调度临时淹没区相关
实物数量和分布。
1.0.7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调查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
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以下简称“停建令”),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后进行。
1.0.8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
公开、准确的原则。
1.0.9 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履行
签字、公示、确认等程序。
1
1.0.10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实物调查时,应运用移民安置
数字孪生业务应用系统,采集人口与房屋、土地、重要设施、实
物公示等影像资料。
1.0.1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对超过“停建令”规定有效
期限的或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 年的项目,应重新开展实物
调查。
1.0.12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 部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8 镇规划标准
SL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T29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1.0.13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政策及标准的
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1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2.1.1 项目建议书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工程管理等设计
成果。
3 工程建设征地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
成果。对水库正常蓄水位选择有制约作用的大片农田、城(集)
镇、重要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应有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
地类地形图。
4 水库不同正常蓄水位比选方案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计算
成果。
5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等初步地质勘察成果。
6 其他有关资料。
2.1.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施工总
布置和工程管理等设计成果。
4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令”。
5 工程建设征地区应有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类地
形图。
6 水库不同正常蓄水位比选方案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计算
成果。
7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勘察成果。
8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水库分年蓄水计划。
3
9 其他有关资料。
2.1.3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
3 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
工程管理等设计成果。
4 水库回水计算复核成果。
5 工程建设征地(变化)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类
地形图。
6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勘察成果。
7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水库分年蓄水计划。
8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调查细则、实物调查或复核
成果。
9 其他有关资料。
2.1.4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
2 建设实施阶段确定的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工程管
理等设计成果。
3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勘察成果。
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调查细则、实物调查或复核
成果。
5 其他有关资料。
2.2 调查范围
2.2.1 调查范围应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其
他水利工程建设区,以及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方案,需要开展实物
调查的区域。
2.2.2 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应按照SL/T290有关规定确定。
当相邻两断面同频率回水位高程差大于0.3 m 时应补充内插
断面。
4
2.2.3 水库淹没影响区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范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按照SL/T290有关规定初步确定的
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持地形图现场初步确定调查范围。必要时,
可辅助测量定线确定调查范围。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照SL/T290有关规定,现场
测量定线,设置临时标志,确定调查范围。界桩测设符合SL
197有关规定。
3 初步设计阶段。复核调查范围。
4 建设实施阶段。核定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测设水库淹没
永久界桩。界桩测设符合SL197有关规定。
2.2.4 工程建设区的调查范围,按照SL/T290有关规定确定。
按工程用地的用途和性质,划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永久用
地一般包括永久建(构)筑物、永久对外交通、永久检修道路、
闸坝壅水淹没区、管理范围、管理单位现场用地。临时用地一般
包括土(石)料场、弃渣场、临时堆场、临时道路、施工生产生
活营地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2.5 工程建设区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工程
管理等初步设计成果,依据地形图初步确定调查范围。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
工程管理等设计成果,确定调查范围,并现场测量定线,设置临
时标志。
3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工程管
理等设计成果,复核调查范围。
4 建设实施阶段。以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范围为基础,根
据施工总布置图用地红线范围调整情况,核定用地范围。
2.2.6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方案需要开展实物调查的区域应按下
列要求确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不确定调查范围。
5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搬迁安置规划方案,确定需
要调查的范围。
3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搬迁安置规划方案,复核需要调查
的范围。
4 建设实施阶段。根据搬迁安置规划方案调整情况,核定
需要调查的范围。
2.3 调查内容
2.3.1 实物调查包括经济社会调查,农村、城(集)镇、企
(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等内容。
2.3.2 经济社会调查应包括资源状况、经济社会现状、国民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内容。
2.3.3 农村调查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物、土地、农业生产
设施、零星树木、坟墓、小型水利设施、个体工商户(农副业设
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
2.3.4 城(集)镇调查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物、土地、零
星树木、坟墓、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基础设施
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同时应收集城(集)镇规划区和建成区的
基本情况。
2.3.5 企(事)业单位调查应包括名称、性质、位置、分布高
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基本情况,调查范围内土地面积及其用
途和权属、人口、房屋、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实物类流
动资产,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2.3.6 专项设施调查对象包括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
工程、通信与广播电视工程、管道工程(供水、排水、输气、输
油、热力)、水文测站、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革命旧址)、
矿产资源、其他专项设施(军事设施、宗教设施、气象站、永久
测量标志、山洪灾害预警设施)等。调查内容应包括权属、数
量、等级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受影响程度。
2.3.7 因水库蓄水引起的坍岸、滑坡、浸没影响区,实物调查
6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坍岸区,调查人口、房屋、耕(园)地、重要专项设施。
2 滑坡区,调查人口、房屋、重要专项设施。
3 浸没区,调查人口、房屋、耕(园)地。
2.4 实物调查程序及组织分工
2.4.1 实物调查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
淹没影响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技术工作由项目法
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主体设计单位负责。
2.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实物调查开始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工作:
1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停建令”,并对实物调查工作做出
安排。
2 编制测量任务书,施测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类地
形图。
3 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实物调查细则包括调查依据、范围、
任务、内容、方法、要求以及组织分工、计划、提交成果等。
2.4.3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实物调查的组织分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实
物调查工作,负责委托文物古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并参与实
物调查具体工作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水利、自然资源、交
通、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苏木)人民政府成立
调查组参与实物调查工作,提供调查相关资料,组织实物调查成
果公示,协调处理实物调查工作中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
调查成果出具确认文件。
3 设计单位全面参与调查工作,负责技术归口。主要工作
应包括编制实物调查细则,负责实物调查工作技术管理和解决实
物调查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测设建设征地移民界线临时界
7
桩,开展现场调查;整理、计算和汇总调查成果,配合县级人民
政府按规定开展实物调查成果公示,编制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
2.5 调查成果
2.5.1 水库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成果,应分水库淹没区和水库
蓄水引起的坍岸、滑坡、浸没等影响区统计汇总。
2.5.2 工程建设区实物调查成果,应按土地性质(永久用地和
临时用地),分项目及其工程类别(类型)分别调查统计并汇总。
2.5.3 实物调查成果应根据实物调查内容分农村、城(集)镇、
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按行政区划逐级汇总。
2.5.4 不同设计阶段的实物调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精度,是指同一阶段用同样方法调查数与抽样调查
数相比的允许误差。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实物调查精度,应符合表
2.5.4规定的要求。
2 调查精度达不到表2.5.4规定的要求时,应进行复查。
表2.5.4 主要实物调查精度表
项 目
精度/%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口±10 ±3
房屋±10 ±3
耕地、园地±10 ±3
林地、草地±15 ±5
2.5.5 调查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
2 工程建设征地区近三年的国民经济统计和年报资料、农
村经济典型调查和其他经济社会统计调查资料。
3 分户、分单位的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
4 测量和地勘工作报告,不同频率洪水回水计算成果等。
5 有关审查意见,往来文件、会议纪要和有关协议。
8
6 界桩测设成果。
7 有关图件和影像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区划图;
2)1∶10000地形图;
3)1∶2000地类地形图;
4)水库淹没影响示意图;
5)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6)土地、居民、企(事)业单位、重要专项设施的照片、
录像、遥感影像等;
7)其他图件。
2.5.6 实物调查影像资料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重要专
项设施的照片、录像、遥感影像等。影像资料采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影像资料保存应采用可长期保存且不易损坏的存储介质。
2 影像资料应附相应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拍摄日期、拍
摄地点、内容简介等。
3 数码照片宜不低于1000万像素。
4 实物影像采集应能全面反映实物的现状情况并具有代表
性。当拍摄的实物空间较大时应从多个角度拍摄。
2.5.7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调查
报告可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编制。
2.5.8 设计单位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实物调查资料、成果、文
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6 调查成果确认
2.6.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实物调查结果应由调查者和被调查者
签字。
2.6.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调查成果应按下列要求确认:
1 农村和城(集)镇居民实物调查表,应由调查者和被调
查者签字。
9
2 实物调查成果公示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地点进行,
公示的内容包括人口、房屋、附属物等个人财产和农村土地、小
型水利设施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实物。实物调查成果公示
不少于两榜,不超过三榜。公示期不少于7天,不超过14天。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调查表,应由调查者和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
4 企(事)业单位实物调查表,应由调查者和企(事)业
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人)或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5 专项设施实物调查表,应由调查者、权属单位或主管部
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6 村级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应由调查者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
7 乡级实物调查汇总成果应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8 县级实物调查汇总成果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
2.6.3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应对补充调查或复核的
实物成果,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要求公示和确认。
2.6.4 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实物调查成果公示内容、方式、
地点和期限可执行其规定。
2.7 各设计阶段调查深度要求
2.7.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查明调查范围内主要实物数量
和特性,包括土地、人口、房屋,企(事)业单位中的主要建
(构)筑物、设施、设备,主要专项设施、主要矿业企业的矿业
权、重要文物(革命旧址)以及其他重要对象等,并满足下列
要求:
1 对方案比选有制约作用的重要对象,应查明实物分布、
数量及特征。
2 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土地面积调查,应使用不小于
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图、林相图、
10
遥感影像成果等,按地类界和乡、村行政区划进行量算。对正常
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土地,应使用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地
类地形图或遥感影像成果进行调查。
3 农村人口应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分户登记,居民房屋及附
属物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抽样调查推算。抽样比例应达
到25%~30%。
4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调查应在收
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全面调查建设征地涉及主要对象的类别和
数量。
2.7.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进行全面调查。查明调查范围
内各类实物的数量、特性和权属,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农村。土地调查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应使用不小于1∶
2000地类地形图(地类地形图测绘要求见附录A),并结合国土
(土地)利用现状图、林相图、影像解译成果等资料,按地类分
界线和村(组)界线进行实地调查。人口应以户为单元调查,登
记到人。各类房屋及附属物应按权属和用途分类丈量、统计。零
星树木及坟墓,应按权属调查。个体工商户(农副业设施)及小
型水利设施(村集体以下所有)应逐个调查。
2 城(集)镇。对城(集)镇建成区人口、房屋及附属物
等,应分城(集)镇居民、农村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等逐户逐单位进行调查。对城(集)镇建成区土地、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建(构)筑物以及个人和单位所有
的零星树木等,应分项进行调查。
3 企(事)业单位。应按不同属性、类型、行业,逐个进
行调查登记。调查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其受建设征地影响
实物。位于城(集)镇建成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城
(集)镇调查。
4 专项设施。应按专业类别,分项、分单位调查核实权属
关系、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受影响程度。
2.7.3 初步设计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1 建设征地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对变化范围内的实物按可
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要求进行调查、公示和确认。
2 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将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按承包权分解落实到户。
3 必要时全面复核建设征地移民实物,并按规定开展实物
公示和确认工作。
4 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调查成果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实物调查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有变化时,应说明原因。
2.7.4 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成果进行
核定,对有变化的实物成果应说明原因。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将
枢纽工程建设区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承
包权分解落实到户。
12
3 经济社会调查
3.1 一般规定
3.1.1 经济社会调查范围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地区以及
防洪调度临时淹没区。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实物调查内容、要
求,分别以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行政村
(社区)、村民小组、户为单元进行调查。
3.1.2 经济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包括资源状况、经济社会现状、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源状况应包括土地、土壤、水文、气象和水资源等
情况。
2 经济社会现状应包括户数、人口及结构、文化程度、民
族构成、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劳动力及其就业情况,自然资源
开发利用情况,产值、产业结构等产业生产情况,基础设施状
况,居民可支配收入等。
3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包括人口自然增长率、城乡居
民的收入水平预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
4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等。
3.1.3 经济社会调查方法应包括资料收集、抽样调查。
3.2 调查内容及要求
3.2.1 以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为单元应收
集下列资料:
1 近三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乡(镇、街道、苏木)统计
报表。
2 近三年有关农村、城(集)镇抽样调查资料。
3 民族组成、民风民俗以及历史沿革、宗教信仰和生产、
13
生活方式。
4 人口及结构、职业构成、文化程度和劳动力流动情况。
5 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详查
成果,以及基本农田分布和后备耕地资源情况。各种可供开发利
用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和开发规划。
6 林相图、生态公益林分布图、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林业
相关资料。
7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状况以及农业区划报告。
8 水利水电、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及文化
教育、卫生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
划、乡村振兴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9 国有土地确权资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
用地使用权。
10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资料。
11 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副产品价格,建筑材料、燃
料和运输价格,以及人工工资等。
12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征地移民安置政策和相关实施管理办
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资料等。
13 近期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补偿资料和近期其他工
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料。
3.2.2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户数、人口、民族、文化程度、土地面积、农作物播种
面积、农业生产产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构成情况等。调查表格
式见附录C中表C 1。
2 近三年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等有关统计报表资料。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C中表C 2。
3 基础设施状况、文教卫生状况。调查表格式见附录C中
表C 3。
4 当行政村下设村民小组时,宜按村民小组为单元收集。
14
3.2.3 以农户为单元的抽样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人口、文化程度、劳动力及就业状况、拥有财产、
居住住房情况、家庭经营、收入和支出、社会关系、环境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和种植情况、社会保障状况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
C中表C 4。
2 调查前一年的家庭总收入、总支出、可支配收入等。调
查表格式见附录C中表C 4。
3.3 调查方法及深度要求
3.3.1 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县(市、区、旗)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乡(镇、
街道、苏木)、行政村(社区)统计报表、农村经济调查资料、
土地确权资料等,提供资料单位应加盖公章。
2 以行政村(社区)或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抽样调查,应选
择不同类型的样本,由行政村(社区)或村民小组填报,调查人
员实地核实。
3 以农户为单元的抽样调查,宜在征地涉及的农户中选择
样本农户,进行入户调查。也可引用工程建设涉及地区的农村社
会经济调查队样本户资料。
4 防洪调度临时淹没区,宜采取资料收集结合实地调查
方式。
3.3.2 各设计阶段调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征地区应以县(市、区、旗)、乡
(镇、街道、苏木)、行政村(社区)为单元,移民安置区以县
(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为单元分别进行经济社会
资料收集。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应以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行政
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元收集资料,抽样调查样本
数可取涉及行政村(组)的20 %~30 %。移民户进
15
行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样本数可取搬迁安置移民总户
数的2%~5%。
2)防洪调度临时淹没区,宜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采
取资料收集方式统计人口数量、房屋面积。土地调查
应以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为基础,以行政村
(社区)为单元统计土地地类及面积。应采取资料收集
结合实地调查方式统计主要涉及企(事)业单位、专
项设施的规模、等级(等别)和高程分布等。
3 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地区经济
社会资料进行更新。
16
4 农村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应包括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为主的
乡(镇、街道、苏木)、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和农业户以及
城(集)镇所辖的郊区村、组。
4.1.2 对规划远(外)迁的移民在建设征地范围外且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范围以内属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居住房屋和附属物
等(不包括土地)应进行调查。
4.2 人口调查
4.2.1 人口调查内容应包括被调查户的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门牌号码、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
系、民族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力和就业情况等。
4.2.2 人口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籍和住房在调查范围内,在建设征地涉及村有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人口应计为调查人口。
2 户籍在调查范围内,在建设征地涉及村有土地承包经营
权并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无自有产权住房人口可计为调查
人口。
3 上述家庭中,户口临时转出毕业后回原籍的学生、义务
兵和服刑人员,可计为调查人口。
4 其他应调查人口的认定办法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
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
出具书面文件。
5 下列人口不应作为调查人口:
1)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2)调查范围内有户籍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居住在
17
调查范围外的人口。
3)仅有户籍,无居住房屋产权、且无土地承包权的空挂
户人口不计入调查人口。
4)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应调查的人口。
4.2.3 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调查应按照2.2节规定的范围进行。
2 调查人员应根据户籍、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身份
证、土地承包权证(册)和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等,现场核查
登记。
3 对4.2.2条4款规定的其他应调查人口,由被调查者提
供相关材料后进行登记。
4 按规定计入的调查人口可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登记。
4.2.4 调查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计调查。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以户为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到
人。调查人员应现场逐户调查。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中表D 2。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按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要求,进行复核或补充调查。
4.3 房屋及附属物调查
4.3.1 房屋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建筑面积、所有权、法定用途、结构、
房屋装修等。
2 房屋建筑面积调查应按照GB/T17986.1和省级有关规
定执行,计量单位为m2。
3 房屋按所有权可分为居民私有房屋和单位(或集体)所
有房屋。
4 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
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共8个一
18
级分类,28个二级分类,见表4.3.1。
表4.3.1 房屋用途分类表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
编号名称编号名称
内 容
10 住宅
11 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
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
用的房屋
12 非成套住宅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13 集体宿舍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
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
的一部分
20 工业交通
仓储
21 工业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
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22 公用设施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
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
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23 铁路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24 民航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25 航运 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26 公交运输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
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27 仓储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
种仓库、油库用房
30 商业金融
信息
31 商业服务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
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
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
务所用的房屋
32 经营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
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19
续表4.3.1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
编号名称编号名称
内 容
30 商业金融
信息
33 旅游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
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34 金融保险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
用的房屋
35 电信信息 指各种邮电、电信部门、信息产业部
门,从事电信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40
教育
医疗卫生
科研
41 教育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
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
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42 医疗卫生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
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
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
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43 科研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
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0 文化娱乐
体育
51 文化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52 新闻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
杂志社、通信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
版所用的房屋
53 娱乐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
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54 园林绿化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
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
等所用的房屋
55 体育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
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20
续表4.3.1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
编号名称编号名称
内 容
60 办公61 办公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
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70 军事71 军事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
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
等所用的房屋
80 其他
81 涉外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
所用的房屋
82 宗教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
房屋
83 监狱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
用的房屋
5 房屋结构应按其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
划分。调查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房屋
补偿政策,进一步细分结构类型。调查时的在建房屋,应按照批
复的结构调查登记。
6 房屋登记应以产权所有人名称登记,有产权证的房屋应
按产权证注明的结构、用途和面积调查登记。无产权证的房屋用
途应由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面积和结构分别按本条2款、5款的要求执行。
7 房屋装修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查。如无
相关规定可根据建设征地区房屋结构类型及其装修实际情况,进
行调查。
4.3.2 农村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主房和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房:结构牢固,有顶盖,层高(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
至地面平均距离)不小于2.0 m,四壁、门窗完整的永久性
房屋。
21
2 杂房:1.2 m≤层高<2.0 m,结构牢固、有顶盖、四
壁、门窗完整的永久性独立房屋,以及一般用于堆放物品、养殖
牲畜等的房屋地下层或架空层、吊脚楼。
4.3.3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 以上
(含2.0m)的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永久性建筑。
房屋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房屋面积计算应按照GB/T17986.1和省级有关规定
执行。
2 房屋建筑面积应按房屋勒脚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建筑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m2 为单位,取至0.01m2。
3 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篷、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
无基础楼梯均不应计入房屋面积。有基础的楼梯应计算其一半
面积。
4 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应以所有权证上的面积统计。
5 在建房屋面积,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统计。
4.3.4 房屋结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材料,包括悬索结构。
2 钢筋混凝土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
(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 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
膨胀珍珠岩、浮石、蛭石、陶柱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
房屋)。
3 混合结构(砖混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和
砖石(砖或石质墙身,有钢筋混凝土承重梁或钢筋混凝土屋顶的
房屋)。
4 砖(石)木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砖、木材(砖或石
质墙身,木楼板或房梁,瓦屋面房屋)。
5 土木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泥砖、木材(木或土质打
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素土地面房屋)。
6 木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木材或者主要为木材。
22
7 窑洞:是指利用地形开挖而成或在地面上建造的洞形房
屋,按洞体结构分为土窑洞、石窑洞、砖窑洞等。
8 其他结构: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的其他房屋结构,对不属
于上述结构的房屋归于此类,如竹木结构等。
9 所有权证上已注明结构的房屋,应按注明的房屋结构
登记。
4.3.5 附属物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物分为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2 附属建筑物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围墙、门楼、生活水池、
水井、地窖、沼气池、晒场(地坪)、厕所、炉灶等。
3 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宽带、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
自来水、天然气、供暖设备等。
4 不同对象以反映其特征的相应单位计量,如m2、个、
处等。
5 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分类调查。
4.3.6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选取典型村(组)、典型农户调查其
不同结构房屋面积,以不同结构的人均房屋面积推算调查范围内
的各种结构房屋面积。房屋面积调查典型村(组)、典型农户样
本,典型农户样本数应占总数的25%~30%。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逐村组、逐户、逐栋进行房屋
面积测量及附属物登记造册,分户调查表应由参加调查人员及产
权所有人(户主)签字。分户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 中表D 2,
汇总表格式见附录D中表D 3和表D 4。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按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要求,进行补充调查和复核。
4.4 土地调查
4.4.1 土地调查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地类根据GB/T21010的规定分为12个一级地类、
23
73个二级地类。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
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
(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
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
地中还应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 m、北方宽度小于
2.0m 的固定的田间沟、渠、道路和田坎(埂);临时
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
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
时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分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
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
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园地分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
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
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
流、沟渠的护堤林。
4)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5)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6)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
土地。
7)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
设施的土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
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9)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
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10)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
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
24
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及轨道交通用地。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沼
泽、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
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2)其他用地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2 土地分类还需满足工程建设征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及税费缴纳标准分类要求。
1)耕地调查应根据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资料区分
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并对25°以上坡耕地进行单
独统计。
2)林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按用途区分防护林、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按税费缴纳
规定分类区分一般林地、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
区域区分城市规划区林地、城市规划区外林地等。
3)草地调查应根据地方自然资源、农业管理部门有关资
料区分出基本草原、一般草原。
4.4.2 土地权属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按所有权应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
土地分为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等。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建设
用地、国有农用地。
2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分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
地、经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并调查其使用权。
3 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对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应按
照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
4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调查其获取方式、用途、使
用年限。
4.4.3 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面积应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立以行政村、组为
单元的土地面积数据库。土地面积应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
数。土地面积量算表格式见附录D 中表D 5,汇总表格式见附
25
录D中表D 6。
2 调查人员应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管理部门及村组干部等
持地类地形图现场调查核实行政区划界线、地类分界线,逐地块
标注土地所有权、地类,内业量算面积。农村集体所有经营性建
设用地应注明。
3 调查耕地面积时应分析调查耕地范围内的田坎系数,用
图上量得的耕地面积乘以田坎系数以确定实际耕地面积。耕地田
坎系数抽样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中表D 7。
4.4.4 调查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使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地形
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林相图、遥感影像成果等,以行政村为单
元现场调查地类和行政界线,量算面积,并与土地详查资料进行
对比分析。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土地,应使用不小于
1∶2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或遥感影像成果进行调查。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使用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地
类地形图,实地测量土地征收和居民迁移界线,设置临时标志,
现场逐地块查清各类土地所有权。以村民小组为单元,量算并统
计各类土地面积。
3 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或补充调查,并配合
地方人民政府,将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落
实到户。
4 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土地调查成果
进行核定,如有变化,应说明原因。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将枢
纽工程建设区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
落实到户。
4.5 小型水利设施调查
4.5.1 小型水利设施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的水库、
山塘、水坝、机井、渠道(包括渡槽、倒虹吸、涵洞等)、水闸、
26
水轮泵站和抽水站、喷灌、滴灌等。
4.5.2 小型水利设施调查内容应包括权属、建成年月、建设
规模、开发任务、服务对象、现状效益、主要建筑物名称、
所在地面高程、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等。调查表格式见附
录D中表D 8~表D 10。
4.5.3 小型水利设施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库应调查坝型、库容、库面面积、开发任务、主要建
筑物的规模、结构型式、运行状况等。
2 山塘应调查容积、塘面面积,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
运行状况等。
3 水坝应调查坝型、坝长、坝高、引用流量、配套建筑物
的型式及规模,运行状况等。
4 机井应调查用途,井孔直径、井管材质、井深、提水方
式、出水量、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供电线路等级及长度,
变压器的等级及容量,运行状况等。
5 渠道(包括渡槽、倒虹吸、涵洞等)应调查其结构型式、
长度、断面型式及尺寸、设计流量、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
运行状况等。灌溉渠道调查干渠、支渠、斗渠,田间的农渠、毛
渠不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名称、权属、等级、建设时间、任务、
服务对象、断面及结构型式、影响长度,有分配水建筑物的应调
查建筑物的型式及尺寸,运行状况等。
6 水闸应调查结构型式及尺寸,设计流量,闸门的结构及
尺寸、启闭的方式、启闭设备、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供电
线路等级及长度、变压器型号及容量,运行状况等。
7 水轮泵站应调查水轮机的台数、设计流量、设计扬程、
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运行状况等。
8 抽水站应调查水泵台数、型号、设计抽水流量及扬程,
泵房的结构和基础型式及主要尺寸,电机型号及容量,维修起吊
设备及吨位,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尺寸,供电线路等级及长度、
变压器的等级及容量、配电盘的型号,运行状况等。
27
9 喷灌、滴灌设施应调查其名称、权属、等级、建设时间、
服务对象、管线长度、灌溉面积、设备型号、规格、数量、运行
状况等。
4.5.4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统计。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人员应持不小于1∶2000地
类地形图现场逐项调查登记。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4.6 个体工商户调查
4.6.1 个体工商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固定生产经
营场所、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包括商业网点、餐饮网
点、加工坊和作坊等。
4.6.2 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内容包括名称、权属、营业执照、设施设备、税收
缴纳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中表D 11、表D 12。
2 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及装修、附属物和土地参照4.3、4.4
节的规定调查。
4.6.3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统计。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现场逐个、逐项调查登记。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4.7 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查
4.7.1 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和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具有公益性质的相关公共设施。
28
4.7.2 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其权属、场地面积、建成年月、服务对象、规模、
主要设施和设备的名称和数量,运行情况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
D中表D 13、表D 14。
2 房屋及装修、附属物、零星树木等参照4.3节等规定进
行调查。
4.7.3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统计。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现场逐个、逐项调查登记。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4.8 零星树木调查
4.8.1 零星树木是指建设征地范围内园地、林地以外的树木。
主要包括果树、经济树、用材树和风景树。
4.8.2 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树种、树龄(或树径)和株(丛)数等。调查表格
式见附录D中表D 15。
2 具体分类和调查项目宜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确定。
4.8.3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逐户分树种、树龄或树径调查。
2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补充调查。
4.9 坟墓调查
4.9.1 坟墓调查对象宜为建设征地范围内近三代的坟墓。具体
分类和调查项目宜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确定。调查表格
式见附录D中表D 2。
29
4.9.2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户为单元,逐棺(座、冢)进
行现场调查。
2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补充
调查。
30
5 城(集)镇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集)镇包括城市、镇、集镇。城市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驻地,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建制镇,集镇
是指乡级人民政府驻地。
5.1.2 城(集)镇建成区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基本连片,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位于城(集)镇建成区内的农业
村(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执行4.1节~4.9节的相关规定。
5.1.3 城(集)镇应分别进行建成区的基本情况调查和建设征
地范围实物调查。
5.1.4 建成区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城(集)镇性质、功能、规
模、高程分布、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基础设施、对外连接工程、
防洪工程等。
5.1.5 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应包括建设用地、人口、房屋及
附属物、零星树木、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基础
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等。个体工商户调查应按4.6节中的有关
规定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查应按第6章规定执行。
5.2 基本情况调查
5.2.1 基本情况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性质及功能调查应包括城(集)镇的分类、在区域中的
地位和作用,同时收集城(集)镇的发展规划资料。
2 城(集)镇规模调查应包括城(集)镇的行政范围、建
设用地规模和各类用地数量、人口规模和构成、房屋建筑总面
积等。
3 高程分布应调查城(集)镇建成区最低、最高高程及主
要街道高程范围、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路面材料等。
31
4 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查应包括学校班级数、医院床位数、
图书馆建筑面积、影剧院建筑面积等指标。
5 基础设施调查应包括道路红线宽度、等级和长度,供水
设施数量、水厂供水能力、服务范围和对象数量,污水处理设施
数量、处理能力和服务范围,供电设施数量、变压器容量和服务
范围,广场和公园面积等指标。在调查时,应查明城镇主干道
路、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和配电房等主要基础设施的分布
高程。
6 对外连接工程调查应包括接入点、建设标准、规模等。
7 防洪调查应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工程,以及历史洪水位、
淹没范围、淹没历时等。
8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中表E 1。
5.2.2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调查统计。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5.2.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
调查。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5.3 人口调查
5.3.1 城(集)镇人口应包括居民户、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集体户。按户口性质可分为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计量单位为
户、人。
5.3.2 城(集)镇人口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长期居住的房屋为基础,以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为
依据进行调查登记。
2 户籍和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应计为调查人口。
3 户籍在调查范围内,长期租住的无自有产权住房人口可
计为调查人口。
4 具有住房产权的常住无户籍人口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
况,提交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后,可计为调查
32
人口。
5 无户籍但居住在调查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正
式职工、合同工,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乡级以上人民
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后,可计为调查人口。
6 上述家庭中,户口临时转出毕业后回原籍的学生、义务
兵和服刑人员,在提交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后,可
计为调查人口。
7 其他应调查人口的认定办法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
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
出具书面文件。
8 下列人口不应作为调查人口:
1)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2)无户籍、无房产的流动人口。
3)有户籍、无房产且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外的人口。
4)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应调查的人口。
5.3.3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以户籍和常住的房屋为基础,逐户、
逐单位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可适当简化。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现场逐户、逐单位全面调查。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中表E 2、表E 3,汇总表格式见附录E
中表E 4。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5.4 房屋和附属物调查
5.4.1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所有权、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房
屋装修。
5.4.2 房屋按所有权人可分为居民私有房屋和单位(或集体)
所有房屋。
33
5.4.3 房屋按用途应分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
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
等,二级及以下分类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房屋补偿相关规定
确定。
5.4.4 居民房屋包括独户居民房屋和单元楼居民房屋。主房和
杂房分类参照4.3.2条的规定执行。
5.4.5 按承重构件材料,房屋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
结构、混合结构(砖混结构)、砖(石)木结构、土木结构、木
结构、窑洞和其他结构等。特殊结构的房屋,可根据所在地实际
情况确定。
5.4.6 居民房屋调查内容包括门牌号、权证名称及编号、产权
人名称、法定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照
4.3.3条的规定执行。
5.4.7 房屋装修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查。如无
相关规定可根据建设征地区房屋结构类型及其装修情况分级进行
调查。
5.4.8 房屋无所有权证的,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的认定结果进行调查。
5.4.9 附属物及其他包括车位、围墙、门楼、地坪、水井、水
池、水塔、独立的烟囱、绿化地及花坛、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等,宜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5.4.10 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在施工的房屋,可按批准的面
积、结构和建设情况进行登记;如无相关批准手续的,则不予
计列。
5.4.11 临时建(构)筑物,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的认定结果进行调查。
5.4.12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选取居民房屋中的典型居住楼、典
型住户按照结构抽样调查,推算调查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典型调
查户抽样比例25%~30%。
34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房屋及附属物应逐栋、逐户(单
位)进行调查。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中表E 2、表E 3,汇总
表格式见附录E中表E 4。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5.5 建设用地调查
5.5.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GB50137确定,见表5.5.1 1。
镇、集镇建设用地分类按照GB50188确定,见表5.5.1 2。
表5.5.1 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 容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
用地
B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
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
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
用地
S 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
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
间用地
35
表5.5.1 2 镇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 围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
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
等于和大于6m 的道路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
场地、绿化等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
CCS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442—2024
替代SL442—20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Specificationsonmaterialinvestigatingofland
requisitionandresettlementforconstruction
ofwaterandhydropowerprojects
2024 12 09发布2025 03 0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
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等5项
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4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制
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T432—2024)等5项水利行业标准,
现予以公告。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工
程压力钢管制造
安装及验收规范SL/T432—2024 SL432—2008 2024.12.9 2025.3.9
2 调水工程后
评价技术导则SL/T831—2024 2024.12.9 2025.3.9
3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农
村移民安置规
划设计规范
SL/T440—2024 SL440—2009 2024.12.9 2025.3.9
4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移
民安置规划大
纲编制导则
SL/T441—2024 SL441—2009 2024.12.9 2025.3.9
5
水利水电工
程建设征地移民
实物调查规范SL/T442—2024 SL442—2009 2024.12.9 2025.3.9
水利部
2024年12月9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T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的要求,对SL442—2009 《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7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经济社会调查;
———农村调查;
———城(集)镇调查;
———企(事)业单位调查;
———专项设施调查。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对章节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工业企业修改为企
(事)业单位,将镇外单位和水电站、国有农(林、牧、
渔)场调整至企(事)业单位部分;
———专项设施调查内容增加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内容;
———细化、补充了农村、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
项设施等部分的调查内容、方法。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1986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颁发试
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
———SL442—200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库移民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尚兴 郭 飞 袁 远 吕向军
王艺青 李文军 徐 平 于晋轲
江进辉 周金存 涂澜涛 王道兵
孟朝晖 刘 流 王 硕 吴壮海
陈 波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 卫 李庆友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章思洁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
电话:010 63204533;电子邮箱:bzh@mwr.gov.cn;网址:
http://gjkj.mwr.gov.cn/jsjd1/bzcx/)。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目 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3
2.1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3
2.2 调查范围…………………………………………………… 4
2.3 调查内容…………………………………………………… 6
2.4 实物调查程序及组织分工…………………………………… 7
2.5 调查成果…………………………………………………… 8
2.6 调查成果确认……………………………………………… 9
2.7 各设计阶段调查深度要求………………………………… 10
3 经济社会调查………………………………………………… 13
3.1 一般规定………………………………………………… 13
3.2 调查内容及要求…………………………………………… 13
3.3 调查方法及深度要求……………………………………… 15
4 农村调查………………………………………………………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人口调查………………………………………………… 17
4.3 房屋及附属物调查………………………………………… 18
4.4 土地调查………………………………………………… 23
4.5 小型水利设施调查………………………………………… 26
4.6 个体工商户调查…………………………………………… 28
4.7 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查……………………………………… 28
4.8 零星树木调查……………………………………………… 29
4.9 坟墓调查………………………………………………… 29
5 城(集)镇调查……………………………………………… 31
5.1 一般规定………………………………………………… 31
5.2 基本情况调查……………………………………………… 31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5.3 人口调查………………………………………………… 32
5.4 房屋和附属物调查………………………………………… 33
5.5 建设用地调查……………………………………………… 35
5.6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查…………………………… 37
6 企(事)业单位调查………………………………………… 39
6.1 一般规定………………………………………………… 39
6.2 基本情况调查……………………………………………… 39
6.3 人口调查………………………………………………… 40
6.4 房屋及附属物调查………………………………………… 40
6.5 用地调查………………………………………………… 42
6.6 设施、设备和矿业权调查………………………………… 42
6.7 实物类流动资产调查……………………………………… 43
6.8 国有农(林、牧、渔)场调查……………………………… 44
6.9 水电站调查………………………………………………… 45
7 专项设施调查………………………………………………… 46
7.1 一般规定………………………………………………… 46
7.2 交通运输工程调查………………………………………… 46
7.3 水利工程调查……………………………………………… 48
7.4 电力工程调查……………………………………………… 48
7.5 通信与广播电视工程调查………………………………… 49
7.6 管道工程调查……………………………………………… 50
7.7 水文测站调查……………………………………………… 51
7.8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调查…………………………………… 51
7.9 文物(革命旧址)调查…………………………………… 52
7.10 矿产资源调查…………………………………………… 52
7.11 其他专项设施调查………………………………………… 53
附录A 地类地形图测绘规定………………………………… 55
A.1 一般规定………………………………………………… 55
A.2 测量内容………………………………………………… 55
A.3 测绘主要技术要求………………………………………… 56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附录B 实物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59
B.1 概述……………………………………………………… 59
B.2 调查依据………………………………………………… 59
B.3 调查工作过程……………………………………………… 59
B.4 调查范围………………………………………………… 59
B.5 调查内容、方法及要求…………………………………… 60
B.6 调查成果………………………………………………… 61
B.7 征地影响分析……………………………………………… 62
B.8 意见及建议……………………………………………… 62
B.9 附表、附图、附件………………………………………… 62
附录C 经济社会调查附表…………………………………… 63
附录D 农村调查附表………………………………………… 70
附录E 城(集)镇调查附表………………………………… 102
附录F 企(事)业单位调查附表…………………………… 118
附录G 专项设施调查附表…………………………………… 127
标准用词说明…………………………………………………… 146
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 147
条文说明………………………………………………………… 149
1 总 则
1.0.1 为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
护移民合法权益,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
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
1.0.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输配水线路、堤防等线性工程
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实物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
1.0.4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主要任务是查明建设征地范围内
各类实物的数量和特性,为工程规模论证、工程设计方案比选、
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社会影响评价、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编
制、建设征地移民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和建设征地移民实施
等提供基础成果。
1.0.5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建
设征地调查范围,收集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资
料,调查各类实物数量和特性,提出调查成果,分析对当地经济
社会的影响,编写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
1.0.6 对于多方案比选的工程,在进行方案比选时应对各比选
方案开展同等深度实物调查。对具有防洪任务且拟在正常蓄水位
以上设置防洪库容的水库,应统计调查防洪调度临时淹没区相关
实物数量和分布。
1.0.7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调查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
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以下简称“停建令”),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后进行。
1.0.8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
公开、准确的原则。
1.0.9 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履行
签字、公示、确认等程序。
1
1.0.10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展实物调查时,应运用移民安置
数字孪生业务应用系统,采集人口与房屋、土地、重要设施、实
物公示等影像资料。
1.0.1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对超过“停建令”规定有效
期限的或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 年的项目,应重新开展实物
调查。
1.0.12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 部分: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8 镇规划标准
SL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T29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1.0.13 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政策及标准的
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1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2.1.1 项目建议书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工程管理等设计
成果。
3 工程建设征地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
成果。对水库正常蓄水位选择有制约作用的大片农田、城(集)
镇、重要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应有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
地类地形图。
4 水库不同正常蓄水位比选方案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计算
成果。
5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等初步地质勘察成果。
6 其他有关资料。
2.1.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施工总
布置和工程管理等设计成果。
4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令”。
5 工程建设征地区应有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类地
形图。
6 水库不同正常蓄水位比选方案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计算
成果。
7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勘察成果。
8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水库分年蓄水计划。
3
9 其他有关资料。
2.1.3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
3 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
工程管理等设计成果。
4 水库回水计算复核成果。
5 工程建设征地(变化)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类
地形图。
6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勘察成果。
7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水库分年蓄水计划。
8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调查细则、实物调查或复核
成果。
9 其他有关资料。
2.1.4 建设实施阶段主要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
2 建设实施阶段确定的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工程管
理等设计成果。
3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勘察成果。
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调查细则、实物调查或复核
成果。
5 其他有关资料。
2.2 调查范围
2.2.1 调查范围应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其
他水利工程建设区,以及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方案,需要开展实物
调查的区域。
2.2.2 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应按照SL/T290有关规定确定。
当相邻两断面同频率回水位高程差大于0.3 m 时应补充内插
断面。
4
2.2.3 水库淹没影响区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范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按照SL/T290有关规定初步确定的
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持地形图现场初步确定调查范围。必要时,
可辅助测量定线确定调查范围。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照SL/T290有关规定,现场
测量定线,设置临时标志,确定调查范围。界桩测设符合SL
197有关规定。
3 初步设计阶段。复核调查范围。
4 建设实施阶段。核定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测设水库淹没
永久界桩。界桩测设符合SL197有关规定。
2.2.4 工程建设区的调查范围,按照SL/T290有关规定确定。
按工程用地的用途和性质,划分为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永久用
地一般包括永久建(构)筑物、永久对外交通、永久检修道路、
闸坝壅水淹没区、管理范围、管理单位现场用地。临时用地一般
包括土(石)料场、弃渣场、临时堆场、临时道路、施工生产生
活营地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2.5 工程建设区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工程
管理等初步设计成果,依据地形图初步确定调查范围。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
工程管理等设计成果,确定调查范围,并现场测量定线,设置临
时标志。
3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工程总布置、施工总布置和工程管
理等设计成果,复核调查范围。
4 建设实施阶段。以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范围为基础,根
据施工总布置图用地红线范围调整情况,核定用地范围。
2.2.6 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方案需要开展实物调查的区域应按下
列要求确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不确定调查范围。
5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搬迁安置规划方案,确定需
要调查的范围。
3 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搬迁安置规划方案,复核需要调查
的范围。
4 建设实施阶段。根据搬迁安置规划方案调整情况,核定
需要调查的范围。
2.3 调查内容
2.3.1 实物调查包括经济社会调查,农村、城(集)镇、企
(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等内容。
2.3.2 经济社会调查应包括资源状况、经济社会现状、国民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内容。
2.3.3 农村调查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物、土地、农业生产
设施、零星树木、坟墓、小型水利设施、个体工商户(农副业设
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
2.3.4 城(集)镇调查应包括人口、房屋及附属物、土地、零
星树木、坟墓、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基础设施
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同时应收集城(集)镇规划区和建成区的
基本情况。
2.3.5 企(事)业单位调查应包括名称、性质、位置、分布高
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基本情况,调查范围内土地面积及其用
途和权属、人口、房屋、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实物类流
动资产,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2.3.6 专项设施调查对象包括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
工程、通信与广播电视工程、管道工程(供水、排水、输气、输
油、热力)、水文测站、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革命旧址)、
矿产资源、其他专项设施(军事设施、宗教设施、气象站、永久
测量标志、山洪灾害预警设施)等。调查内容应包括权属、数
量、等级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受影响程度。
2.3.7 因水库蓄水引起的坍岸、滑坡、浸没影响区,实物调查
6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坍岸区,调查人口、房屋、耕(园)地、重要专项设施。
2 滑坡区,调查人口、房屋、重要专项设施。
3 浸没区,调查人口、房屋、耕(园)地。
2.4 实物调查程序及组织分工
2.4.1 实物调查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
淹没影响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技术工作由项目法
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主体设计单位负责。
2.4.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实物调查开始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工作:
1 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停建令”,并对实物调查工作做出
安排。
2 编制测量任务书,施测比例尺不小于1∶2000地类地
形图。
3 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实物调查细则包括调查依据、范围、
任务、内容、方法、要求以及组织分工、计划、提交成果等。
2.4.3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实物调查的组织分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实
物调查工作,负责委托文物古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并参与实
物调查具体工作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水利、自然资源、交
通、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苏木)人民政府成立
调查组参与实物调查工作,提供调查相关资料,组织实物调查成
果公示,协调处理实物调查工作中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
调查成果出具确认文件。
3 设计单位全面参与调查工作,负责技术归口。主要工作
应包括编制实物调查细则,负责实物调查工作技术管理和解决实
物调查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测设建设征地移民界线临时界
7
桩,开展现场调查;整理、计算和汇总调查成果,配合县级人民
政府按规定开展实物调查成果公示,编制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
2.5 调查成果
2.5.1 水库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成果,应分水库淹没区和水库
蓄水引起的坍岸、滑坡、浸没等影响区统计汇总。
2.5.2 工程建设区实物调查成果,应按土地性质(永久用地和
临时用地),分项目及其工程类别(类型)分别调查统计并汇总。
2.5.3 实物调查成果应根据实物调查内容分农村、城(集)镇、
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按行政区划逐级汇总。
2.5.4 不同设计阶段的实物调查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精度,是指同一阶段用同样方法调查数与抽样调查
数相比的允许误差。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实物调查精度,应符合表
2.5.4规定的要求。
2 调查精度达不到表2.5.4规定的要求时,应进行复查。
表2.5.4 主要实物调查精度表
项 目
精度/%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口±10 ±3
房屋±10 ±3
耕地、园地±10 ±3
林地、草地±15 ±5
2.5.5 调查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
2 工程建设征地区近三年的国民经济统计和年报资料、农
村经济典型调查和其他经济社会统计调查资料。
3 分户、分单位的实物调查表,统计表、汇总表。
4 测量和地勘工作报告,不同频率洪水回水计算成果等。
5 有关审查意见,往来文件、会议纪要和有关协议。
8
6 界桩测设成果。
7 有关图件和影像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区划图;
2)1∶10000地形图;
3)1∶2000地类地形图;
4)水库淹没影响示意图;
5)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6)土地、居民、企(事)业单位、重要专项设施的照片、
录像、遥感影像等;
7)其他图件。
2.5.6 实物调查影像资料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重要专
项设施的照片、录像、遥感影像等。影像资料采集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影像资料保存应采用可长期保存且不易损坏的存储介质。
2 影像资料应附相应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拍摄日期、拍
摄地点、内容简介等。
3 数码照片宜不低于1000万像素。
4 实物影像采集应能全面反映实物的现状情况并具有代表
性。当拍摄的实物空间较大时应从多个角度拍摄。
2.5.7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实物调查报告或章节。调查
报告可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编制。
2.5.8 设计单位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实物调查资料、成果、文
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6 调查成果确认
2.6.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实物调查结果应由调查者和被调查者
签字。
2.6.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调查成果应按下列要求确认:
1 农村和城(集)镇居民实物调查表,应由调查者和被调
查者签字。
9
2 实物调查成果公示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地点进行,
公示的内容包括人口、房屋、附属物等个人财产和农村土地、小
型水利设施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实物。实物调查成果公示
不少于两榜,不超过三榜。公示期不少于7天,不超过14天。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物调查表,应由调查者和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
4 企(事)业单位实物调查表,应由调查者和企(事)业
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人)或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5 专项设施实物调查表,应由调查者、权属单位或主管部
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6 村级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应由调查者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村公章。
7 乡级实物调查汇总成果应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8 县级实物调查汇总成果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
2.6.3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应对补充调查或复核的
实物成果,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要求公示和确认。
2.6.4 地方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实物调查成果公示内容、方式、
地点和期限可执行其规定。
2.7 各设计阶段调查深度要求
2.7.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初步查明调查范围内主要实物数量
和特性,包括土地、人口、房屋,企(事)业单位中的主要建
(构)筑物、设施、设备,主要专项设施、主要矿业企业的矿业
权、重要文物(革命旧址)以及其他重要对象等,并满足下列
要求:
1 对方案比选有制约作用的重要对象,应查明实物分布、
数量及特征。
2 耕地、园地、林地等各类土地面积调查,应使用不小于
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图、林相图、
10
遥感影像成果等,按地类界和乡、村行政区划进行量算。对正常
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土地,应使用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地
类地形图或遥感影像成果进行调查。
3 农村人口应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分户登记,居民房屋及附
属物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抽样调查推算。抽样比例应达
到25%~30%。
4 城(集)镇、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的调查应在收
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全面调查建设征地涉及主要对象的类别和
数量。
2.7.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进行全面调查。查明调查范围
内各类实物的数量、特性和权属,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农村。土地调查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应使用不小于1∶
2000地类地形图(地类地形图测绘要求见附录A),并结合国土
(土地)利用现状图、林相图、影像解译成果等资料,按地类分
界线和村(组)界线进行实地调查。人口应以户为单元调查,登
记到人。各类房屋及附属物应按权属和用途分类丈量、统计。零
星树木及坟墓,应按权属调查。个体工商户(农副业设施)及小
型水利设施(村集体以下所有)应逐个调查。
2 城(集)镇。对城(集)镇建成区人口、房屋及附属物
等,应分城(集)镇居民、农村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等逐户逐单位进行调查。对城(集)镇建成区土地、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建(构)筑物以及个人和单位所有
的零星树木等,应分项进行调查。
3 企(事)业单位。应按不同属性、类型、行业,逐个进
行调查登记。调查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其受建设征地影响
实物。位于城(集)镇建成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城
(集)镇调查。
4 专项设施。应按专业类别,分项、分单位调查核实权属
关系、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受影响程度。
2.7.3 初步设计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1 建设征地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对变化范围内的实物按可
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要求进行调查、公示和确认。
2 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将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按承包权分解落实到户。
3 必要时全面复核建设征地移民实物,并按规定开展实物
公示和确认工作。
4 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调查成果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实物调查成果进行对比分析,有变化时,应说明原因。
2.7.4 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成果进行
核定,对有变化的实物成果应说明原因。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将
枢纽工程建设区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承
包权分解落实到户。
12
3 经济社会调查
3.1 一般规定
3.1.1 经济社会调查范围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地区以及
防洪调度临时淹没区。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实物调查内容、要
求,分别以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行政村
(社区)、村民小组、户为单元进行调查。
3.1.2 经济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包括资源状况、经济社会现状、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源状况应包括土地、土壤、水文、气象和水资源等
情况。
2 经济社会现状应包括户数、人口及结构、文化程度、民
族构成、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劳动力及其就业情况,自然资源
开发利用情况,产值、产业结构等产业生产情况,基础设施状
况,居民可支配收入等。
3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包括人口自然增长率、城乡居
民的收入水平预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
4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等。
3.1.3 经济社会调查方法应包括资料收集、抽样调查。
3.2 调查内容及要求
3.2.1 以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为单元应收
集下列资料:
1 近三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乡(镇、街道、苏木)统计
报表。
2 近三年有关农村、城(集)镇抽样调查资料。
3 民族组成、民风民俗以及历史沿革、宗教信仰和生产、
13
生活方式。
4 人口及结构、职业构成、文化程度和劳动力流动情况。
5 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详查
成果,以及基本农田分布和后备耕地资源情况。各种可供开发利
用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和开发规划。
6 林相图、生态公益林分布图、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林业
相关资料。
7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状况以及农业区划报告。
8 水利水电、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及文化
教育、卫生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
划、乡村振兴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9 国有土地确权资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
用地使用权。
10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资料。
11 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副产品价格,建筑材料、燃
料和运输价格,以及人工工资等。
12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征地移民安置政策和相关实施管理办
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资料等。
13 近期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补偿资料和近期其他工
程征地搬迁安置补偿资料。
3.2.2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户数、人口、民族、文化程度、土地面积、农作物播种
面积、农业生产产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构成情况等。调查表格
式见附录C中表C 1。
2 近三年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等有关统计报表资料。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C中表C 2。
3 基础设施状况、文教卫生状况。调查表格式见附录C中
表C 3。
4 当行政村下设村民小组时,宜按村民小组为单元收集。
14
3.2.3 以农户为单元的抽样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人口、文化程度、劳动力及就业状况、拥有财产、
居住住房情况、家庭经营、收入和支出、社会关系、环境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和种植情况、社会保障状况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
C中表C 4。
2 调查前一年的家庭总收入、总支出、可支配收入等。调
查表格式见附录C中表C 4。
3.3 调查方法及深度要求
3.3.1 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县(市、区、旗)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和乡(镇、
街道、苏木)、行政村(社区)统计报表、农村经济调查资料、
土地确权资料等,提供资料单位应加盖公章。
2 以行政村(社区)或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抽样调查,应选
择不同类型的样本,由行政村(社区)或村民小组填报,调查人
员实地核实。
3 以农户为单元的抽样调查,宜在征地涉及的农户中选择
样本农户,进行入户调查。也可引用工程建设涉及地区的农村社
会经济调查队样本户资料。
4 防洪调度临时淹没区,宜采取资料收集结合实地调查
方式。
3.3.2 各设计阶段调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征地区应以县(市、区、旗)、乡
(镇、街道、苏木)、行政村(社区)为单元,移民安置区以县
(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为单元分别进行经济社会
资料收集。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应以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行政
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元收集资料,抽样调查样本
数可取涉及行政村(组)的20 %~30 %。移民户进
15
行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样本数可取搬迁安置移民总户
数的2%~5%。
2)防洪调度临时淹没区,宜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采
取资料收集方式统计人口数量、房屋面积。土地调查
应以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为基础,以行政村
(社区)为单元统计土地地类及面积。应采取资料收集
结合实地调查方式统计主要涉及企(事)业单位、专
项设施的规模、等级(等别)和高程分布等。
3 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地区经济
社会资料进行更新。
16
4 农村调查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应包括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为主的
乡(镇、街道、苏木)、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和农业户以及
城(集)镇所辖的郊区村、组。
4.1.2 对规划远(外)迁的移民在建设征地范围外且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范围以内属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居住房屋和附属物
等(不包括土地)应进行调查。
4.2 人口调查
4.2.1 人口调查内容应包括被调查户的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门牌号码、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
系、民族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力和就业情况等。
4.2.2 人口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籍和住房在调查范围内,在建设征地涉及村有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人口应计为调查人口。
2 户籍在调查范围内,在建设征地涉及村有土地承包经营
权并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无自有产权住房人口可计为调查
人口。
3 上述家庭中,户口临时转出毕业后回原籍的学生、义务
兵和服刑人员,可计为调查人口。
4 其他应调查人口的认定办法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
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
出具书面文件。
5 下列人口不应作为调查人口:
1)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2)调查范围内有户籍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居住在
17
调查范围外的人口。
3)仅有户籍,无居住房屋产权、且无土地承包权的空挂
户人口不计入调查人口。
4)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应调查的人口。
4.2.3 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调查应按照2.2节规定的范围进行。
2 调查人员应根据户籍、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身份
证、土地承包权证(册)和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等,现场核查
登记。
3 对4.2.2条4款规定的其他应调查人口,由被调查者提
供相关材料后进行登记。
4 按规定计入的调查人口可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登记。
4.2.4 调查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计调查。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以户为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到
人。调查人员应现场逐户调查。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中表D 2。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按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要求,进行复核或补充调查。
4.3 房屋及附属物调查
4.3.1 房屋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建筑面积、所有权、法定用途、结构、
房屋装修等。
2 房屋建筑面积调查应按照GB/T17986.1和省级有关规
定执行,计量单位为m2。
3 房屋按所有权可分为居民私有房屋和单位(或集体)所
有房屋。
4 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
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共8个一
18
级分类,28个二级分类,见表4.3.1。
表4.3.1 房屋用途分类表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
编号名称编号名称
内 容
10 住宅
11 成套住宅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
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
用的房屋
12 非成套住宅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13 集体宿舍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
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
的一部分
20 工业交通
仓储
21 工业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
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22 公用设施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
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
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23 铁路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24 民航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25 航运 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26 公交运输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
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27 仓储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
种仓库、油库用房
30 商业金融
信息
31 商业服务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
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
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
务所用的房屋
32 经营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
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19
续表4.3.1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
编号名称编号名称
内 容
30 商业金融
信息
33 旅游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
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34 金融保险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
用的房屋
35 电信信息 指各种邮电、电信部门、信息产业部
门,从事电信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40
教育
医疗卫生
科研
41 教育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
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
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42 医疗卫生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
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
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
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43 科研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
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0 文化娱乐
体育
51 文化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52 新闻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
杂志社、通信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
版所用的房屋
53 娱乐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
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54 园林绿化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
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
等所用的房屋
55 体育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
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20
续表4.3.1
一级分类二级分类
编号名称编号名称
内 容
60 办公61 办公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
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70 军事71 军事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
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
等所用的房屋
80 其他
81 涉外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
所用的房屋
82 宗教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
房屋
83 监狱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
用的房屋
5 房屋结构应按其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
划分。调查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房屋
补偿政策,进一步细分结构类型。调查时的在建房屋,应按照批
复的结构调查登记。
6 房屋登记应以产权所有人名称登记,有产权证的房屋应
按产权证注明的结构、用途和面积调查登记。无产权证的房屋用
途应由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面积和结构分别按本条2款、5款的要求执行。
7 房屋装修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查。如无
相关规定可根据建设征地区房屋结构类型及其装修实际情况,进
行调查。
4.3.2 农村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主房和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房:结构牢固,有顶盖,层高(屋面与墙体的接触点
至地面平均距离)不小于2.0 m,四壁、门窗完整的永久性
房屋。
21
2 杂房:1.2 m≤层高<2.0 m,结构牢固、有顶盖、四
壁、门窗完整的永久性独立房屋,以及一般用于堆放物品、养殖
牲畜等的房屋地下层或架空层、吊脚楼。
4.3.3 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0m 以上
(含2.0m)的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永久性建筑。
房屋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房屋面积计算应按照GB/T17986.1和省级有关规定
执行。
2 房屋建筑面积应按房屋勒脚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建筑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m2 为单位,取至0.01m2。
3 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篷、遮盖体以及室外简易
无基础楼梯均不应计入房屋面积。有基础的楼梯应计算其一半
面积。
4 有所有权证的房屋,应以所有权证上的面积统计。
5 在建房屋面积,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统计。
4.3.4 房屋结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材料,包括悬索结构。
2 钢筋混凝土结构: 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
(以钢筋混凝土浇捣成承重梁柱, 再用预制的加气混凝土、
膨胀珍珠岩、浮石、蛭石、陶柱等轻隔墙分户装配而成的
房屋)。
3 混合结构(砖混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筋混凝土和
砖石(砖或石质墙身,有钢筋混凝土承重梁或钢筋混凝土屋顶的
房屋)。
4 砖(石)木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砖、木材(砖或石
质墙身,木楼板或房梁,瓦屋面房屋)。
5 土木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泥砖、木材(木或土质打
垒土质墙身,瓦或草屋面,素土地面房屋)。
6 木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木材或者主要为木材。
22
7 窑洞:是指利用地形开挖而成或在地面上建造的洞形房
屋,按洞体结构分为土窑洞、石窑洞、砖窑洞等。
8 其他结构: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的其他房屋结构,对不属
于上述结构的房屋归于此类,如竹木结构等。
9 所有权证上已注明结构的房屋,应按注明的房屋结构
登记。
4.3.5 附属物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物分为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2 附属建筑物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围墙、门楼、生活水池、
水井、地窖、沼气池、晒场(地坪)、厕所、炉灶等。
3 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宽带、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
自来水、天然气、供暖设备等。
4 不同对象以反映其特征的相应单位计量,如m2、个、
处等。
5 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分类调查。
4.3.6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选取典型村(组)、典型农户调查其
不同结构房屋面积,以不同结构的人均房屋面积推算调查范围内
的各种结构房屋面积。房屋面积调查典型村(组)、典型农户样
本,典型农户样本数应占总数的25%~30%。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逐村组、逐户、逐栋进行房屋
面积测量及附属物登记造册,分户调查表应由参加调查人员及产
权所有人(户主)签字。分户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 中表D 2,
汇总表格式见附录D中表D 3和表D 4。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按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要求,进行补充调查和复核。
4.4 土地调查
4.4.1 土地调查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地类根据GB/T21010的规定分为12个一级地类、
23
73个二级地类。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
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
(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
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
地中还应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 m、北方宽度小于
2.0m 的固定的田间沟、渠、道路和田坎(埂);临时
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
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
时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分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
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
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园地分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
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
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
流、沟渠的护堤林。
4)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5)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6)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
土地。
7)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
设施的土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
科教文卫、公用设施等的土地。
9)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
风景名胜等的土地。
10)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
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汽车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
24
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及轨道交通用地。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沼
泽、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
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2)其他用地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2 土地分类还需满足工程建设征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及税费缴纳标准分类要求。
1)耕地调查应根据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资料区分
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并对25°以上坡耕地进行单
独统计。
2)林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按用途区分防护林、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按税费缴纳
规定分类区分一般林地、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
区域区分城市规划区林地、城市规划区外林地等。
3)草地调查应根据地方自然资源、农业管理部门有关资
料区分出基本草原、一般草原。
4.4.2 土地权属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按所有权应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
土地分为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等。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建设
用地、国有农用地。
2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分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
地、经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并调查其使用权。
3 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对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应按
照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
4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调查其获取方式、用途、使
用年限。
4.4.3 调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地面积应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立以行政村、组为
单元的土地面积数据库。土地面积应以亩为单位,保留两位小
数。土地面积量算表格式见附录D 中表D 5,汇总表格式见附
25
录D中表D 6。
2 调查人员应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管理部门及村组干部等
持地类地形图现场调查核实行政区划界线、地类分界线,逐地块
标注土地所有权、地类,内业量算面积。农村集体所有经营性建
设用地应注明。
3 调查耕地面积时应分析调查耕地范围内的田坎系数,用
图上量得的耕地面积乘以田坎系数以确定实际耕地面积。耕地田
坎系数抽样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中表D 7。
4.4.4 调查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使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地形
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林相图、遥感影像成果等,以行政村为单
元现场调查地类和行政界线,量算面积,并与土地详查资料进行
对比分析。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土地,应使用不小于
1∶2000比例尺地类地形图或遥感影像成果进行调查。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使用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地
类地形图,实地测量土地征收和居民迁移界线,设置临时标志,
现场逐地块查清各类土地所有权。以村民小组为单元,量算并统
计各类土地面积。
3 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或补充调查,并配合
地方人民政府,将水库淹没影响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落
实到户。
4 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土地调查成果
进行核定,如有变化,应说明原因。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将枢
纽工程建设区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
落实到户。
4.5 小型水利设施调查
4.5.1 小型水利设施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的水库、
山塘、水坝、机井、渠道(包括渡槽、倒虹吸、涵洞等)、水闸、
26
水轮泵站和抽水站、喷灌、滴灌等。
4.5.2 小型水利设施调查内容应包括权属、建成年月、建设
规模、开发任务、服务对象、现状效益、主要建筑物名称、
所在地面高程、原投资、固定资产原值等。调查表格式见附
录D中表D 8~表D 10。
4.5.3 小型水利设施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库应调查坝型、库容、库面面积、开发任务、主要建
筑物的规模、结构型式、运行状况等。
2 山塘应调查容积、塘面面积,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
运行状况等。
3 水坝应调查坝型、坝长、坝高、引用流量、配套建筑物
的型式及规模,运行状况等。
4 机井应调查用途,井孔直径、井管材质、井深、提水方
式、出水量、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供电线路等级及长度,
变压器的等级及容量,运行状况等。
5 渠道(包括渡槽、倒虹吸、涵洞等)应调查其结构型式、
长度、断面型式及尺寸、设计流量、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
运行状况等。灌溉渠道调查干渠、支渠、斗渠,田间的农渠、毛
渠不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名称、权属、等级、建设时间、任务、
服务对象、断面及结构型式、影响长度,有分配水建筑物的应调
查建筑物的型式及尺寸,运行状况等。
6 水闸应调查结构型式及尺寸,设计流量,闸门的结构及
尺寸、启闭的方式、启闭设备、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供电
线路等级及长度、变压器型号及容量,运行状况等。
7 水轮泵站应调查水轮机的台数、设计流量、设计扬程、
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规模,运行状况等。
8 抽水站应调查水泵台数、型号、设计抽水流量及扬程,
泵房的结构和基础型式及主要尺寸,电机型号及容量,维修起吊
设备及吨位,配套建筑物的型式及尺寸,供电线路等级及长度、
变压器的等级及容量、配电盘的型号,运行状况等。
27
9 喷灌、滴灌设施应调查其名称、权属、等级、建设时间、
服务对象、管线长度、灌溉面积、设备型号、规格、数量、运行
状况等。
4.5.4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统计。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人员应持不小于1∶2000地
类地形图现场逐项调查登记。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4.6 个体工商户调查
4.6.1 个体工商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有固定生产经
营场所、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包括商业网点、餐饮网
点、加工坊和作坊等。
4.6.2 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内容包括名称、权属、营业执照、设施设备、税收
缴纳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D中表D 11、表D 12。
2 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及装修、附属物和土地参照4.3、4.4
节的规定调查。
4.6.3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统计。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现场逐个、逐项调查登记。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4.7 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查
4.7.1 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
和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具有公益性质的相关公共设施。
28
4.7.2 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其权属、场地面积、建成年月、服务对象、规模、
主要设施和设备的名称和数量,运行情况等。调查表格式见附录
D中表D 13、表D 14。
2 房屋及装修、附属物、零星树木等参照4.3节等规定进
行调查。
4.7.3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统计。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现场逐个、逐项调查登记。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4.8 零星树木调查
4.8.1 零星树木是指建设征地范围内园地、林地以外的树木。
主要包括果树、经济树、用材树和风景树。
4.8.2 调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树种、树龄(或树径)和株(丛)数等。调查表格
式见附录D中表D 15。
2 具体分类和调查项目宜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确定。
4.8.3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逐户分树种、树龄或树径调查。
2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补充调查。
4.9 坟墓调查
4.9.1 坟墓调查对象宜为建设征地范围内近三代的坟墓。具体
分类和调查项目宜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确定。调查表格
式见附录D中表D 2。
29
4.9.2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以户为单元,逐棺(座、冢)进
行现场调查。
2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补充
调查。
30
5 城(集)镇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集)镇包括城市、镇、集镇。城市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驻地,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建制镇,集镇
是指乡级人民政府驻地。
5.1.2 城(集)镇建成区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基本连片,基础设
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位于城(集)镇建成区内的农业
村(组),调查内容和方法应执行4.1节~4.9节的相关规定。
5.1.3 城(集)镇应分别进行建成区的基本情况调查和建设征
地范围实物调查。
5.1.4 建成区基本情况调查应包括城(集)镇性质、功能、规
模、高程分布、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基础设施、对外连接工程、
防洪工程等。
5.1.5 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应包括建设用地、人口、房屋及
附属物、零星树木、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基础
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等。个体工商户调查应按4.6节中的有关
规定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查应按第6章规定执行。
5.2 基本情况调查
5.2.1 基本情况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性质及功能调查应包括城(集)镇的分类、在区域中的
地位和作用,同时收集城(集)镇的发展规划资料。
2 城(集)镇规模调查应包括城(集)镇的行政范围、建
设用地规模和各类用地数量、人口规模和构成、房屋建筑总面
积等。
3 高程分布应调查城(集)镇建成区最低、最高高程及主
要街道高程范围、红线宽度、车行道宽度、路面材料等。
31
4 公益性公共设施调查应包括学校班级数、医院床位数、
图书馆建筑面积、影剧院建筑面积等指标。
5 基础设施调查应包括道路红线宽度、等级和长度,供水
设施数量、水厂供水能力、服务范围和对象数量,污水处理设施
数量、处理能力和服务范围,供电设施数量、变压器容量和服务
范围,广场和公园面积等指标。在调查时,应查明城镇主干道
路、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和配电房等主要基础设施的分布
高程。
6 对外连接工程调查应包括接入点、建设标准、规模等。
7 防洪调查应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工程,以及历史洪水位、
淹没范围、淹没历时等。
8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中表E 1。
5.2.2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调查统计。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5.2.1条的规定进行现场
调查。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5.3 人口调查
5.3.1 城(集)镇人口应包括居民户、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集体户。按户口性质可分为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计量单位为
户、人。
5.3.2 城(集)镇人口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长期居住的房屋为基础,以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为
依据进行调查登记。
2 户籍和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应计为调查人口。
3 户籍在调查范围内,长期租住的无自有产权住房人口可
计为调查人口。
4 具有住房产权的常住无户籍人口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
况,提交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后,可计为调查
32
人口。
5 无户籍但居住在调查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正
式职工、合同工,在查明原户口所在地情况,提交乡级以上人民
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后,可计为调查人口。
6 上述家庭中,户口临时转出毕业后回原籍的学生、义务
兵和服刑人员,在提交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后,可
计为调查人口。
7 其他应调查人口的认定办法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
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
出具书面文件。
8 下列人口不应作为调查人口:
1)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2)无户籍、无房产的流动人口。
3)有户籍、无房产且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外的人口。
4)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应调查的人口。
5.3.3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以户籍和常住的房屋为基础,逐户、
逐单位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可适当简化。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现场逐户、逐单位全面调查。
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中表E 2、表E 3,汇总表格式见附录E
中表E 4。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5.4 房屋和附属物调查
5.4.1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所有权、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房
屋装修。
5.4.2 房屋按所有权人可分为居民私有房屋和单位(或集体)
所有房屋。
33
5.4.3 房屋按用途应分为住宅、工业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
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
等,二级及以下分类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房屋补偿相关规定
确定。
5.4.4 居民房屋包括独户居民房屋和单元楼居民房屋。主房和
杂房分类参照4.3.2条的规定执行。
5.4.5 按承重构件材料,房屋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
结构、混合结构(砖混结构)、砖(石)木结构、土木结构、木
结构、窑洞和其他结构等。特殊结构的房屋,可根据所在地实际
情况确定。
5.4.6 居民房屋调查内容包括门牌号、权证名称及编号、产权
人名称、法定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照
4.3.3条的规定执行。
5.4.7 房屋装修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调查。如无
相关规定可根据建设征地区房屋结构类型及其装修情况分级进行
调查。
5.4.8 房屋无所有权证的,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的认定结果进行调查。
5.4.9 附属物及其他包括车位、围墙、门楼、地坪、水井、水
池、水塔、独立的烟囱、绿化地及花坛、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等,宜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5.4.10 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在施工的房屋,可按批准的面
积、结构和建设情况进行登记;如无相关批准手续的,则不予
计列。
5.4.11 临时建(构)筑物,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的认定结果进行调查。
5.4.12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选取居民房屋中的典型居住楼、典
型住户按照结构抽样调查,推算调查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典型调
查户抽样比例25%~30%。
34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房屋及附属物应逐栋、逐户(单
位)进行调查。调查表格式见附录E中表E 2、表E 3,汇总
表格式见附录E中表E 4。
3 初步设计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对建设征地范围变化等
原因引起的变化,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方法进行复核和
补充调查。
5.5 建设用地调查
5.5.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GB50137确定,见表5.5.1 1。
镇、集镇建设用地分类按照GB50188确定,见表5.5.1 2。
表5.5.1 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 容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
用地
B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
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
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
用地
S 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
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
间用地
35
表5.5.1 2 镇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 围
R 居住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
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
等于和大于6m 的道路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
场地、绿化等用地
M 生产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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