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AWS 0014-2024 排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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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13.060.30
CCS C65
团体标准
T/ ZAWS 0014—2024
排水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定标准
Basic requirements and evaluation standards of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fordrainage enterprises
2024-12- 31 发布 2024-12-31 实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一般要求 ......................................................................................................................................................... 3
5 核心要求 ......................................................................................................................................................... 3
6 评定评级 ....................................................................................................................................................... 30
附录A (规范性) 排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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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宁海
县兴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阳市钱水水务有限公司、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天强、宣巧丹、张力、何斌豪、陈锋、朱凯明、方力晟、张正冰、朱军进、
朱宇珂、冯银均、陈如勇、吴军、周伟晓、顾凡、陆宝钢、牟杰、吴佳亮、唐燕平、李俊嘉、钟金鸣、
闻健康。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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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排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和总体要求、核心要求和评定评级。
本文件适用于排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定的自评及外部评审等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所有部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T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T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标准
GB 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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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5027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AQ/T 90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5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TSG 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CJJ 6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0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JGJ/T 46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
DL/T 1476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3/T 1149 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企业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
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
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来源:GB/T33000—2016,3.1,有修改]
3.2
排水企业 drainage enterprise
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的统称。
3.3
相关方 related party
工作场所内外与企业安全生产绩效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如承包商、供应商、劳务公司等。
[来源:GB/T 33000—2016,3.4]
3.4
安全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hazard assessment
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确定其严重程度,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可靠性加以考虑,以及对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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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来源:GB/T 33000—2016,3.9]
3.5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来源:GB/T 29639—2020,3.1]
3.6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
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3.7
有限空间作业 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
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模式,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结合企
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
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4.3 自评和评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应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职责
5.1.1 目标
5.1.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
内容。
5.1.1.2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且应与政策一致并和
企业的风险相适应,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目标与指标应是可测量的。
5.1.1.3 企业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并制定
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确保落实。
5.1.1.4 企业应定期对目标与指标和相应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
际及时进行调整,保存有关记录资料。
5.1.2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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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
导。
5.1.2.2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聘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1.2.3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并定期维护。
5.1.3 职责
5.1.3.1 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基层单位及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考核标准。
5.1.3.2 企业各层级岗位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逐级沟通,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和考核。
5.1.3.3 企业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建言
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1.4 安全生产投入
5.1.4.1 费用提取和使用
5.1.4.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5.1.4.1.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5.1.4.1.3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b)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和应急
演练支出。
c) 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
库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d)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e)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f)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g)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h)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i)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j)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1.4.2 安全生产保险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企业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1.5 安全文化建设
5.1.5.1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
彻执行。
5.1.5.2 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应符合AQ/T 9004 的规定,企业应将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
管理工作统一管理。
5.1.6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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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
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5.1.6.2 企业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收集、分析及运用安全生产信息,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积极推进安全
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5.2 制度化管理
5.2.1 法规标准
5.2.1.1 企业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
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
5.2.1.2 企业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向归口部门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企业应确保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的任何变化得到及时更新。
5.2.1.3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根据评价结果,针对存在问题制
定整改计划,并及时组织整改。
5.2.1.4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2 规章制度
5.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投入;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教育培训;
——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变更管理;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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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定管理。
5.2.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批准正式发布,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员工,并组织员工和相
关方进行学习和培训。
5.2.3 操作规程
5.2.3.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防护要求,
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2.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5.2.3.3 企业应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2.3.4 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正式发布,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员工,并组织员工进行学
习和培训。
5.2.4 文档管理
5.2.4.1 文件管理
5.2.4.1.1 企业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
修订、作废以及文件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5.2.4.1.2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2.4.1.3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2.4.2 数据与记录管理
5.2.4.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数据与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与记录管理的职责、
程序和要求,实现数据与记录的追溯和证实。
5.2.4.2.2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数据与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
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5.3 教育培训
5.3.1 教育培训管理
5.3.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
关标准的规定。
5.3.1.2 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
5.3.1.3 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分层、分级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应保证必要的安
全教育培训资源。
5.3.1.4 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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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人员教育培训
5.3.2.1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3.2.1.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与能力,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2.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
少于12 学时。
5.3.2.2 从业人员
5.3.2.2.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
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
于8 学时,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5.3.2.2.2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5.3.2.2.3 企业的新入厂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企业(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
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 学时。
5.3.2.2.4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3.2.2.5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部门(车间)
和基层(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 学时。
5.3.2.2.6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 学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5.3.2.2.7 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5.3.2.2.8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3.2.2.9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5.3.2.3 外来人员
5.3.2.3.1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从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并保存记录;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3.2.3.2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
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有关安全规定、主要风险点、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
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应急知识等。
5.3.2.3.3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
主要风险点、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应急知识等。
5.4 现场管理
5.4.1 三同时管理
5.4.1.1 企业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4.1.2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或自行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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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
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5.4.1.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5.4.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4.1.6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组织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
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4.1.7 企业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4.2 设备设施
5.4.2.1 一般要求
5.4.2.1.1 企业应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
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4.2.1.2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5.4.2.1.3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5.4.2.1.4 企业应确保高温、高压和产生(或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风险
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5.4.2.1.5 安全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
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2.1.6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超过2m 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
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5.4.2.1.7 钢直梯、钢斜梯以及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 和GB 4053.3
的规定。
5.4.2.1.8 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
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5.4.2.1.9 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
报废设备设施标志。报废、拆除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照5.4.3.3 执行,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
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5.4.2.2 闸、阀门类设备
闸、阀门类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手轮、手柄及传动机构均不应作起吊用,禁止碰撞。
b) 检查及维修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闸阀门时,应有排风扇、通风等安全防范措施。
c) 水平安装的闸阀的阀杆应处于上半周范围内,开关手轮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d) 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志,并应定期做启闭试验,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脂。
5.4.2.3 格栅间及格栅
格栅间及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格栅上部应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m,工作平台上应有安全和
冲洗设施。
b) 孔板式格栅与转鼓式格栅应保持冲洗水系统运行正常,无泄漏,泄水闸门灵活可靠。
c) 抓斗式格栅操作手柄及电缆绝缘良好,无破损,使用操作手柄时,应防止电缆拖拽和扭曲。
d) 抓斗式格栅运行过程中钢丝绳应无断股、无杂物缠绕,液压油管应无杂物缠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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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格栅处垃圾不应随意堆放,应及时清理外运,保持区域干净、整洁。
5.4.2.4 输送设备
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污泥及栅渣输送设备应设有机械和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b) 螺旋输送装置应安装基础稳固,与设备连接可靠,螺旋无变形,盖板完好紧固;运行时转动无
异响、无异常振动。
c) 螺旋输送、压榨等转动设备设施应将转动部位进行全部保护,为清理及维修方便,防护罩宜便
于拆装,清理或检修作业前应对螺旋等转动设备的动力系统进行断电隔离。
d) 带式输送机应运转平稳,辊子应转动灵活,拉紧装置应调整方便、动作灵活,皮带应不打滑、
不跑偏,带式输送机人行道侧应设置拉绳保护装置。
e) 皮带输送机的输送带应耐磨、耐油、耐腐蚀、耐高温(输送石灰污泥时),其搭接处应采用平
整、牢固的接头。
f) 皮带输送机全长应装有侧边挡板和密封罩,并镶有橡胶板。
g) 板输送机应供料均匀并设有防逆转装置。
5.4.2.5 水泵
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水泵机组应转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噪声。泵的振动速度有效值的限值应符合
GB 50275 的有关规定。
b) 水泵机组应在规定的电压、电流范围内运行。
c) 水泵机组轴承润滑状态应良好,滚动轴承温度不应大于80℃,滑动轴承温度不应大于60℃,
温升不应大于35℃。
d) 水泵机座螺栓应紧固,泵体连接管道不得发生渗漏。
e) 水泵运行中,进水水位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水位。
f) 压力表等计量仪表应齐全、准确,确保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5.4.2.6 电动机
电动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动机运行应正常,无异常声音,振动不应超过规定值,轴承润滑良好。
b) 设备铭牌以及有关标志应清楚,电机的温升、电流、电压、功率应符合电机铭牌规定。
c) 如装有强迫冷却系统的电机,其系统冷却应效果良好、可靠。
d) 电机接线应牢固、无松动,接触良好,无过热现象,附件应齐全无损伤。
e) 电气系统装置应齐全,保护装置灵敏、运行可靠。
f) 安全防护装置及接地保护应齐全、可靠。
5.4.2.7 除砂间及吸除砂设备
除砂间及吸除砂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及时清理处置渣砂及清洗地面。
b) 如果在砂水分离间内设有跌水井,应对跌水井进行密封除臭处理。
c) 采用气提式排砂的沉砂池,应定期检查鼓风机过滤芯的堵塞情况。
5.4.2.8 沉淀池及刮吸泥机设备
沉淀池及刮吸泥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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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沉淀池刮、吸泥机行走轨沿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在巡视路线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防坠落
措施。
b) 行走轮为钢轮时运行应无啃轨现象,地脚螺栓紧固;行走轮为胶轮时运行轨道应平整。
c) 周边传动设备电机更换时,应同时更新,确保多台传动设备同步。
d) 对设有积泥槽的刮吸泥机,应定期清除槽内污物。
e) 应经常检查浮渣斗和排渣管道的排渣情况,排出的浮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f) 应经常检查刮、吸泥机电机的电刷、行走装置、浮渣刮板、刮泥板等易磨损件,发现损坏应及
时更换。
g) 刮、吸泥机运行时,不得多人同时在刮泥机走道上滞留。
5.4.2.9 鼓风机及配套设施
鼓风机及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机的温升、电流、电压、功率应符合电机铭牌规定。
b) 运行时,鼓风机体内应无碰撞和磨擦的声音。
c) 进、出管及阀门应工作完好,管路无漏气,设备无漏油,所有螺栓拧紧到位,不应松动。
d) 皮带无磨损,张紧度合适。空气过滤器无阻塞。
e) 鼓风机防护罩完好、无破损。
f) 设备配套管线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g) 风机进气口或进气管路直通大气时应加装保护网或其他安全设施。
h) 大中型鼓风机应设置急停按钮。
i) 大中型鼓风机应单独设置基础,机组基础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5.4.2.10 曝气类设备
曝气类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表曝机减速箱动密封处应密封良好,不应有渗漏现象。
b) 表曝机上应有明显的叶轮转向标志。
c) 表曝机电气控制柜具有启动、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断相保护、漏电保护及报警等功能。
5.4.2.11 生物池及设备
生物池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定期检查曝气装置和水下推动(搅拌)器的运行和固定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停用修复,应
重点检查搅拌器导链、导杆、电缆及报警装置。
b) 管线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c) 应定期对空气管线、挡墙、法兰接口或丝网进行检查,发现腐蚀或磨损,应及时处理。
d) 在对生物池进行泄空、调控、取样操作时,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进行。
5.4.2.12 滤池及设备
滤池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滤池进行气水冲洗时,气压应恒定,不应超压。
b) 更换或清理滤池滤料石应采取措施妥善运输、储存、处理滤料,防止遗撒,防止人员滑倒。
c) 冲洗滤池时,排水槽、排水管道应通畅,不应有壅水现象。
d) 应定期检查鼓风机止回阀,避免返水进入鼓风机,造成设备损坏。
e) 滤池设备间设置在地面以下的,应采取防淹泡措施,避免设备间淹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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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3 加药设备设施
加药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运转应正常,无卡阻、异常声响和振动。
b) 各阀门应灵活可靠,无漏液、漏气现象,位置正常。
c) 药剂储罐周边设置围堰等防泄漏措施;加药管路应通畅,无漏水、锈蚀、结晶、堵塞现象。
d) 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e) 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置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
f) 涉及投加甲醇的,企业应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要求落
实操作、储存、运输等要求。
5.4.2.14 膜过滤系统
膜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膜系统反洗排水池应安装高液位报警装置。
b) 进行化学清洗时,应保证设备处于停止状态。清洗后,应重新安装拆卸的管道,并应确认其牢
固性。
c) 应定期巡查膜系统的管道及附属压力容器,发现漏水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d) 在对膜系统进行化学清洗时,不应将单元内水排空(MBR 湿式膜不能长时间暴露空气);设
备维修时应将单元内水排空。
5.4.2.15 臭氧发生器及气源系统
臭氧发生器及气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备外观不应有机械损伤,基础无下沉、倾斜、开裂。
b) 臭氧发生室应安装臭氧及氧气泄漏检测探头,并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c) 传动系统应运转正常,润滑良好,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d) 臭氧发生器及其冷却设备、与臭发生器相连的管路上各种阀门及仪表,尾气破坏装置应完好。
e) 臭氧发生器壳体、电源柜、防护网均应可靠接地,高压电缆绝缘应良好,高压接头防护罩应完
好。
f) 液氧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
g) 液氧储罐周围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
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
5.4.2.16 消毒设备
5.4.2.16.1 紫外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紫外消毒装置应设置温度过高保护、高水位保护、清洗故障报警、灯管故障报警;
b) 紫外消毒装置试运转时,全部灯管和灯管电极应完全浸没在污水中,当水位低于正常水位时,
灯管应自动熄灭;
c) 紫外消毒渠上应设置盖板,如需观察灯管应佩带紫外线防护眼镜;
d) 紫外线消毒系统电源及灯具应达到相应防水等级,防止人员触电;
e) 设备灯源模块和控制柜应可靠接地。
5.4.2.16.2 次氯酸钠储存设施应配置可靠的液位显示装置,投加次氯酸钠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采用耐
次氯酸钠腐蚀的材料。
5.4.2.16.3 涉及液氯消毒的,企业应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要求
落实操作、储存、运输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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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6.4 二氧化氯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固体氯酸钠应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库房应通风阴凉;
b) 在搬运和配制氯酸钠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件锤击或摔击,严禁明火;
c) 操作人员应戴防护手套和眼镜。
5.4.2.17 重力浓缩池及设备
重力浓缩池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浓缩机行走轨沿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在巡视路线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防坠落措施。
b) 行走轮为钢轮时运行应无啃轨现象,地脚螺栓紧固;行走轮为胶轮时运行轨道应平整。
c) 周边传动设备电机更换时,应同时更新,确保多台传动设备同步。
d) 对浮渣斗和排渣管道的排渣情况,应经常检查,排出的浮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e) 应定期检查浓缩机电机的电刷、行走装置、浮渣刮板、刮泥板等易磨损件,发现损坏应及时更
换。
f) 浓缩机运行时,不得多人同时在刮泥机走道上滞留。
5.4.2.18 脱水机房及浓缩脱水设备
脱水机房及浓缩脱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脱水机房应设置通风系统。
b) 地沟应经常冲洗,避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聚集。
c) 离心式脱水设备减振措施应齐全。
d) 各种污泥脱水设备脱水完毕后,应立即将设备冲洗干净,带式脱水机应将滤布冲洗干净。
e) 及时清理遗撒絮凝剂,在工作通道、溶药系统周围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f) 工作时,板框脱水机液压油缸的压力不应超过额定值,液压站周围不应站人。
5.4.2.19 污泥储存设备
污泥储存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污泥料仓应具有密闭性、耐腐蚀、防雨、防风、防晒、防渗漏等功能。
b) 液压系统各管路的法兰、管接头、螺堵等安装应牢固。
c) 应做好仓体内外和钢结构架的防腐。
d) 应设有安全照明和观察窗。
e) 应设置有毒及可燃其他报警装置,设置在易集聚、易泄漏的区域和料仓内。
f) 贮存量不应大于总容量的90%.
5.4.2.20 除臭装置
除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收集系统、控制系统、处理系统的运行工况良好。
b) 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保持稳定的集气效果。
c) 除臭系统管路连接可靠,风机安装隔音挡板。
d) 喷淋水箱安装液位保护装置及应急排放口。
e) 运行时转动无异响、异常振动。
5.4.2.21 厂内管网运行及阀井设备
厂内管网运行及阀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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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阀门阀体完好无破损,配件齐全,阀门开关到位,指针指示准确,可保证正常止水,阀体无漏
水现象,定期对阀门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
b) 易产生污水的阀门井或人员进入的地下管网区,经辨识属于有限空间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并对进出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c) 截流井、闸门、鸭嘴阀、拍门、浮筒阀等截流设施应定期养护,确保完好有效。
d) 输水管网无泄漏,周边无杂物。
e) 气体或蒸汽高温管网应采取保温措施,设置排水阀等装置。
5.4.2.22 厂外排水管渠及附属设备
5.4.2.22.1 雨水口及检查井
雨水口及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应具备防盗窃功能;采用塑料树脂等非金属材料的井盖,承载能力应符合
GB/T 23858 的规定。
b) 管径≧500mm 以上或井深≧1.2m 的雨水、合流管线检查井宜设置防坠落装置。应对防坠落装
置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强度标准应立即更换。
c) 当发现排水工程的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时,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h 内修补恢复;
接报井盖和雨水箅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当必须在2h 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6h 内修
补恢复。
d) 检查井安装的爬梯或踏步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齐全、牢固严重腐蚀或者缺损的踏步及时更
换或补装。
e) 井盖震响宜及时采取防震响措施。
5.4.2.22.2 排水管道
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排水管道应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部巡视、内部检测、运行监测、专项检查等。
b) 排水管道应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c) 结构严重腐蚀的管道不宜采用高压射水冲洗、疏通。
d) 发现管道塌陷、冒水等事故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护栏,并及时组织抢险抢修。
e) 宜在排水管道安装气体、液位、流量等在线监测设备,关注排水管道运行状态。
5.4.2.22.3 盖板沟
盖板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盖板不翘动、无缺损、无断裂、不露筋、接缝紧密;无覆土的盖板沟其相邻盖板之间的高差不
应大于15mm。
b) 墙体应无倾斜、无裂缝、无空洞、无渗漏。
5.4.2.22.4 倒虹吸管
倒虹吸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倒虹吸管应定期进行养护及检测,宜每季度进行一次管道养护,两年进行一次管道检测,及时
消除功能和结构缺陷。
b) 过河倒虹吸管的河床覆土小于1m 时,应及时采取抛石等保护措施。
c) 在通航河道上设置的倒虹吸管保护标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结构完好和字迹清晰。
d) 倒虹吸管养护或检测需要抽空管道时,应先进行抗浮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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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倒虹吸管沉泥(砂)井应及时清理。
5.4.2.22.5 水闸
水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定期对闸门进行清洗、涂油,保持清洁,无锈蚀,包括:外壳、丝杆、卷扬机、钢丝绳、闸门
导轮等。
b) 保持丝杆、齿轮等传动部件润滑良好,启闭灵活。
c) 雨水管道机闸应在汛前完成养护并开启闸门;汛中应每月对机闸进行检查和清理;汛期结束后,
应清除闸门周围杂物,检查门体,关闭闸门。
5.4.2.23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管理要求如下。
a)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的性能应能满足日常运行需求。
b) 自动控制设备应外观整洁,铭牌清晰,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和变形。
c) 机房温度、湿度、洁净度、亮度,电源、防雷、防静电的接地系统,及防干扰、抗振动等方面
的外部环境,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d) 现场控制柜、上位计算机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相应规范,布线整齐、安装牢固。
e) 各类监视和测量仪表应指示正确,各种信号、继电装置、现场执行机构、设备急停装置应动作
可靠。
f) 蓄电池、UPS 应运行正常,并满足正常维修及事故供电需求。
g) 通讯电缆、控制电缆应接地良好。室外电缆、自动控制系统电源及现场控制单元应采取防雷击
浪涌保护措施。
h) 应按国家规定或制造厂设定的仪表检定周期对在线仪表进行检定,并做好记录。
i) 对在线仪表和采样系统应定期进行目视检查。
5.4.2.24 特种设备
5.4.2.24.1 一般要求
5.4.2.24.1.1 企业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
5.4.2.24.1.2 企业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和证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
5.4.2.24.1.3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4.2.24.1.4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4.2.24.2 锅炉
锅炉及其附件应符合GB 50041、GB 50273 的要求,其中:
——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锅炉压力容器使
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
——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炉体应完好,构架牢靠,基础牢固;油、汽、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
—— 额定供热量大于30×104kcal/h 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大于0.5t/h 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2 只安全
阀;其余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应至少安装1 只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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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定蒸发量0.5t/h 的锅炉至少应安装两只独立的水位表;水位表应安装合理,灵敏可靠,且便
于观察;水位表有“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正常水位”标志,并设置放水管,有定期
冲洗记录;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m 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
—— 锅炉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
—— 排污阀操作灵活、无泄漏;污水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 蒸发量大于等于2t/h 的锅炉,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蒸发量
大于等于6t/h 的锅炉,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燃油、燃气锅炉应装设点火联锁保护
和熄火联锁保护装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5.4.2.24.3 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均应符合TSG 21 的要求,其中:
—— 本体、接口部位的焊缝、法兰等部件应无变形、无腐蚀、无裂纹、无过热及泄漏等缺陷,油漆
应完好;支座支撑应牢固,连接处无松动、移位、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
—— 连接管元件应无异常振动,无摩擦、松动现象;
—— 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装设点应方便观察,量程为容器工作压力的1.5~3 倍,并在允
许最高压力处标志红线;
—— 温度表(计)指示应清晰可靠,符合设备运行要求,严防超温;
—— 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介质泄放点安全合理,安装在安全阀下方的截止阀应常开,并加
铅封;
—— 爆破片应满足容器压力、温度参数的要求;爆破片单独作为泄压装置时,爆破片与容器间的截
止阀应开启,并加铅封;
—— 液位计能清晰显示液位,并有明显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 对于盛装易燃介质、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放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
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
5.4.2.24.4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应符合TSGD 0001 的要求,其中:
—— 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管道无泄漏,一般管道的泄漏点每1000m 不应超过三个点;
—— 地下、半地下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地下敷设的管道应在地面设置走向标识;
—— 输送助燃、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凡少于5 枚螺钉连接的法兰应接跨接线,每200m 长度应
安装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定期监测,并保持记录;
—— 架空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车辆通行时,应悬挂限高标志。
5.4.2.24.5 气瓶
气瓶应符合TSG 23 的要求,其中:
—— 气瓶有检验合格标志;其中氧气瓶、氢气瓶、乙炔瓶等每3 年检验一次,氮气等惰性气瓶每5
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应每3 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5 年的气瓶应报废;
—— 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且有气瓶警示标签;
—— 瓶帽、瓶阀、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5.4.2.24.6 电梯
5.4.2.24.6.1 电梯轿厢应符合下列要求:
—— 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轿厢内应设有与外界联系的通讯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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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4.6.2 轿厢门及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电梯停层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保证空载或满载的轿厢可靠地停靠在站层上;
—— 轿厢门应开启灵敏,防夹人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 层门、轿门的门扇之间,门扇与门套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门的间隙不大于6mm。
5.4.2.24.6.3 电梯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 机房内应通风、屏护良好,无杂物;并应配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固定照明和电源插座;
—— 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的通道应畅通,且应有永久性照明;
—— 控制柜(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等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提供不小于0.6m×0.5m 的空
间;曳引机、限速器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 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摩擦的可能;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 以上的台阶;
—— 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迅速开启或关闭。
5.4.2.24.7 起重机械
5.4.2.24.7.1 设备结构件、轨道和制动系统应符合GB/T 6067.1 的要求,其中:
——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金属结构
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 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
—— 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急停装置不应
自动复位;
—— 制动器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
—— 便携式(含地面操作、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且功能齐全有效,控制电缆
支承绳应完整有效。
5.4.2.24.7.2 滑轮和吊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 滑轮应转动灵活;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其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应大于3mm,轮槽
壁厚磨损不应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并不应有
裂纹;
—— 吊钩不应有裂纹,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
10%,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设置有效的防脱钩装置。
5.4.2.24.7.3 吊具与索具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定置摆放,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所有资
料应存档。
5.4.2.24.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符合TSG 81 的要求,其中:
—— 车身整洁,所有部件及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 动力系统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点火、燃料、润滑、冷却系统性能应良好;连接管道应无
漏水、漏油;
—— 电气系统应完好;大灯、转向、制动灯应完好并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罩;电器仪表应配置齐全,
性能可靠;喇叭应灵敏,音量适中;连接电气线路应无漏电;
—— 传动系统应运转平稳,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的自锁、互锁应
可靠,且不跳档、不乱档;
—— 行驶系统应连接紧固,车架和前后桥不应变形或产生裂纹;轮胎磨损不应超过标准规定的磨损
量,且胎面无损伤;
—— 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可靠,行驶中不应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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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动系统应安全可靠,无跑偏现象,制动距离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
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源。
5.4.2.25 变压器、发电机
5.4.2.25.1 绝缘介质液位、压力指示应清晰,且无泄漏,电能质量及相关额定参数符合运行规定。
5.4.2.25.2 温控装置连接应正确,信号清晰,不超过其允许值。
5.4.2.25.3 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有定检资料。并应配置在异常情况下用于信
号或跳闸的保护装置,且完好、可靠,有定检资料。
5.4.2.25.4 备用发电机组与电力系统应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
5.4.2.25.5 瓷瓶套管应清洁无积尘、无裂纹、无放电痕迹。
5.4.2.25.6 室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设备运行时无异常声响,高压隔离刀闸断路器手力操动开关应
加锁。
5.4.2.25.7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门和墙壁应符合GB 50053 的要求。
5.4.2.25.8 柴油发电机储油设施应符合GB 55037 的要求。
5.4.2.26 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容器
5.4.2.26.1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 裸露的带电体上方不应敷设照明线路、电气线路、信号线路或其他管线;
—— 屏前通道上方裸导电体距地面高度低于2.5m、屏后低于2.3m 时应设置遮护物,其他有危险电
位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护;
—— 室内所设置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防护等级应按要求选择,但至少不应低于GB 4208 的IP2X 级,
低压裸带电体与遮护物净距应大于100mm,板状屏护应大于50mm,且安装牢固、可靠。当采
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
5.4.2.26.2 所有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安装牢固;母排应清洁整齐,间距合格;相序包括
N 排、PE 排标识应明显,漆色无变色或变焦现象;接点连接应良好,无烧损痕迹。
5.4.2.26.3 各类电缆及高(低)压进线、出线敷设除满足设计规定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 电缆绝缘应可靠,接头(包括PE 线)牢固,整齐清洁,电缆沟内干燥无杂物;
—— 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按顺序分层配置,并保持安全间距。
5.4.2.26.4 断路器应在额定参数下可靠地接通、分断和保护装置,并符合:
—— 断路器灭弧介质绝缘应可靠,无泄漏和变色,定期维护保养和试验应合格;
—— 高压开关成套装置刀闸接触应良好,联锁保护装置可靠;
—— 当采用室内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配电装置,在低位区应装能报警的氧量仪、SF6 气体
泄漏报警仪及事故底部排风装置。
5.4.2.26.5 操动机构应能可靠地分合电路,合闸到位,脱扣装置整定有效。双电源供电或自发电应加装
联锁装置。
5.4.2.26.6 空气开关刀闸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5.4.2.26.7 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充油电容器外壳应无异常变形,无渗漏。
5.4.2.26.8 变配电设备、装置、构架体、外界或外露可导电部分的PE 线应连接可靠。
5.4.2.27 固定式电气线路
5.4.2.27.1 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
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
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5.4.2.27.2 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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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 50054 的规定。
b) 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 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c)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
用钢管保护。
d)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
内。
e)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穿难
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5.4.2.27.3 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缆托盘和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GB 50054 的规定。
b)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m。
c) 所有线槽或桥架PE 线连接可靠。
5.4.2.27.4 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
件齐全,固定牢固,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 50054 的规定,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且导线截面积应与
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5.4.2.27.5 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5.4.2.27.6 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5.4.2.27.7 对于横跨车间通道的电气线路,如未能进行埋地敷设,应采用完好有效的保护措施。
5.4.2.27.8 电气线路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同建筑物构建耐
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5.4.2.27.9 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应符合GB 50575、GB 50303 和GB 50054
的规定。
5.4.2.28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5.4.2.28.1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装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b) 当预期超过一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施工线路除外),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c) 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的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由相关方编
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单位每月应不少于1 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并记录结
果。
5.4.2.28.2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符合JGJ/T 46 的规定。
5.4.2.29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5.4.2.29.1 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电箱(柜)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b) 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
c) 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应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的名称,且用途标识应
齐全清晰。
5.4.2.29.2 配电箱(柜)的箱门应完好无损,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PE 线应进行可靠跨接。
5.4.2.29.3 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GB 50054、GB/T 13869 和相关标准要求。
5.4.2.29.4 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GB 50575 和相关标准要求。
5.4.2.29.5 配电箱(柜)内N 线和PE 线的安装应符合GB 50617 和GB/T 13869 的规定。
5.4.2.29.6 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且动作正常可靠。
5.4.2.29.7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侵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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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9.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T 13955 的规定,并定期测试。
5.4.2.30 检维修设备
5.4.2.30.1 金属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紧密协调。
b) 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
c) 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齐全完好,螺丝无不全、滑扣等现象。
d)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
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
等应灵敏可靠。
e) 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f) 操作手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脱位。
g) 应配备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清屑专用工具。
h) 设备清扫和维护时应停机作业。
5.4.2.30.2 砂轮机的防护罩、挡屑板、托架、砂轮片以及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 4674 的规定。
5.4.2.30.3 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GB 15578 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GB 9448 的规定。
不应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b) 设备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c) 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5.4.2.30.4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开关、电源线长度、绝缘电阻检测和选用等应符合GB 3883.1
和GB/T 3787 的规定。
b) 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手持电动工具台账,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
情况等。
5.4.2.30.5 安全工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
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
b)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
c) 应按DL/T 1476 的试验项目和周期等规定,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
5.4.2.31 消防设施设备
5.4.2.31.1 建筑消防设施应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
效,并保存检测记录。
5.4.2.31.2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5.4.2.31.3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有效。
5.4.2.31.4 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 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
使用的障碍物;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5.4.2.31.5 灭火器材类型的选择应符合要求。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存放
点张贴标识,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
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
5.4.2.3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按照标准要求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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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作业安全
5.4.3.1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5.4.3.1.1 一般要求
一般管理要求如下。
a) 物品、物料应定置、整齐、平稳摆放。
b) 疏散通道应设置标志线,路面应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c) 建构筑物内的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
d) 照明布置应合理,且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照度满足要求。
e) 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
未经审批进入。
f) 无盖板的水池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防坠落措施,入口处设置隔离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
入内。
g) 无盖板的水池区域需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设备,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h) 格栅间、脱水机房、管廊等区域可能存在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危害场所内应设置在线气体
监测报警装置(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和通风设施。
i) 应对进水泵房、格栅、沉砂池、厌氧池、缺氧池、污泥浓缩池以及污泥脱水机房等主要臭气释
放区域进行臭气治理。
k) 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应配置消防设施,设置有充电的线路应有限时充电
设施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4.3.1.2 厂区道路及围墙
厂区道路及围墙要求如下:
a)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b)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人流入口与主要物流入口应分开设置。
c) 路基应牢固,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应畅通,路面无积水、无积油。
d) 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设置,人流与非物流车辆可同道设置,但应有明显的人、车分割线。
e) 路面宽度9m 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f) 厂区大门、车间出入口及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
g) 跨越道路上架空管线、电线等距离路面最小净高不应低于5m,并应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h) 厂区门禁完好,外围围墙完好能有效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内周界应设置灵敏有效的安防设施。
i) 厂区照明布局合理,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lx)。且照明灯具完好、有效。
5.4.3.1.3 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企业应进行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并建立台账资料,属于危险构件和危险房屋的,应采取相应安
全措施。
b) 各建筑物实际耐火等级、限制层数和最大允许面积均与其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并符
合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c) 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并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j) 机动车停放区应设置停车标识线;设置有充电桩的企业应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充电桩
区域应设置消防设施、防雨设施,并明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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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厂房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e) 建筑物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其设置应符合GB 50057 的规定,并定期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
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结果
应无不符合项。
f) 沉淀池、滤池等空旷区域可不专设外部防雷装置,该区域内的大尺寸金属件,如栏杆、楼梯(含
扶手)、设备等应接地。
5.4.3.1.4 泵房及泵站
泵房及泵站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泵房周围环境整洁,泵房室内卫生干净。
b) 格栅、格网通畅无堵塞,污物堆积。
c) 泵房内设备表面无尘土,完好无裂纹破损。
d) 管路无跑冒外溢现象。
e)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5.4.3.1.5 变配电室
变配电室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内或毗邻处,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环境的危险
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地势低洼或可能积水的场所。
b) 门、窗及孔洞应设置防小动物侵入的金属网,并遮阳、防雨雪。
c) 室内环境整洁,设备间不应存放于运行无关的物品,保持巡检通道畅通,变压器、高压开关柜
操作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d) 高压室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启。
e) 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备用照明、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等,且有相关安全标志。
f) 电缆沟盖板齐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设置的防水、排水设施完好有效。
g) 无未封堵的孔洞、沟道,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穿过。
h) 变配电室资料应齐全,至少包含“六图”“四单”“二票”“八制”。
5.4.3.1.6 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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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2月26日 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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