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AWS 0015-2024 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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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91.140.60
CCS C65
团体标准
T/ZAWS 0015—2024
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定标准
Basic requirements and evaluation standards of safety production standardization forwater supply enterprises
2024-12- 31 发布 2024-12-31 实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发布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一般要求 ......................................................................................................................................................... 3
5 核心要求 ......................................................................................................................................................... 3
6 评定评级 ....................................................................................................................................................... 28
附录A (规范性) 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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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水利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
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舟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兰溪市
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水利供水有限公司、桐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明、彭晋恒、舒秀波、陈锋、钱聿星、朱杰、冯银均、方力晟、俞宏伟、胡
斌君、朱凯明、张滨、裴逸宁、张正冰、牟杰、吴佳亮、唐燕平、李俊嘉、刘琪琪、叶丹、许晶、陈大
勇、闻健康。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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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和总体要求、核心要求和评定评级。
本文件适用于供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定的自评及外部评审等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所有部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T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T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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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5026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AQ/T 90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3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5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TSG 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TSGD 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CJJ 58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 14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 46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
DL/T 1476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
DB33/T 1149 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企业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
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
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来源:GB/T33000—2016,3.1,有修改]
3.2
供水企业 water supply enterprise
向客户提供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的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
[来源:GB/T 32063—2015,3.2,有修改]
3.3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
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来源:CJJ 140—2018,2.0.1]
3.4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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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
等设施。
[来源:CJJ 140—2018,2.0.2]
3.5
相关方 related party
工作场所内外与企业安全生产绩效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如承包商、供应商、劳务公司等。
[来源:GB/T 33000—2016,3.4]
3.6
安全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hazard assessment
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确定其严重程度,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
可靠性加以考虑,以及对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来源:GB/T 33000—2016,3.9]
3.7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来源:GB/T 29639—2020,3.1]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
责任。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
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模式,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结合企
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
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4.3 自评和评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职责
5.1.1 目标
5.1.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
内容。
5.1.1.2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且应与政策一致,和
企业的风险相适应,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目标与指标应是可测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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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企业应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并制定
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确保落实。
5.1.1.4 企业应定期对目标与指标和相应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
际及时进行调整,保存有关记录资料。
5.1.2 机构
5.1.2.1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
导。
5.1.2.2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聘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1.2.3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并定期维护。
5.1.3 职责
5.1.3.1 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生产基层单位及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考核标准。
5.1.3.2 企业各层级岗位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逐级沟通,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和考核。
5.1.3.3 企业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建言
献策,营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1.4 安全生产投入
5.1.4.1 费用提取和使用
5.1.4.1.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5.1.4.1.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5.1.4.1.3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b)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
演练支出。
c) 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不含水
库大坝重大隐患除险加固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d) 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e)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f)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g)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h)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i)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j)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1.4.2 安全生产保险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企业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1.5 安全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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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
彻执行。
5.1.5.2 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应符合AQ/T 9004 的规定,企业应将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
管理工作统一管理。
5.1.6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5.1.6.1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
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5.1.6.2 企业应通过信息化手段收集、分析及运用安全生产信息,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积极推进安全
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5.2 制度化管理
5.2.1 法规标准
5.2.1.1 企业应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
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
5.2.1.2 企业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向归口部门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企业应确保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的任何变化得到及时更新。
5.2.1.3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根据评价结果,针对存在问题制
定整改计划,并及时组织整改。
5.2.1.4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2 规章制度
5.2.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投入;
——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管理;
——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教育培训;
——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管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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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
——变更管理;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应急管理;
——事故管理;
——安全生产报告;
——绩效评定管理。
5.2.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批准正式发布,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员工,并组织员工和相
关方进行学习和培训。
5.2.3 操作规程
5.2.3.1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防护要求,
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2.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适用范围;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5.2.3.3 企业应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2.3.4 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正式发布,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员工,并组织员工进行学
习和培训。
5.2.4 文档管理
5.2.4.1 文件管理
5.2.4.1.1 企业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
修订、作废以及文件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5.2.4.1.2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2.4.1.3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2.4.2 数据与记录管理
5.2.4.2.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数据与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与记录管理的职责、
程序和要求,实现数据与记录的追溯和证实。
5.2.4.2.2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与结果的数据与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
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5.3 教育培训
5.3.1 教育培训管理
5.3.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
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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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
5.3.1.3 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结果,分层、分级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应保证必要的
安全教育培训资源。
5.3.1.4 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3.2 人员教育培训
5.3.2.1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3.2.1.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与能力,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3.2.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
少于12 学时。
5.3.2.2 从业人员
5.3.2.2.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风险辨识和管
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
于8 学时,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5.3.2.2.2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5.3.2.2.3 企业的新入厂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企业(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
训教育,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 学时。
5.3.2.2.4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5.3.2.2.5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部门(车间)
和基层(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 学时。
5.3.2.2.6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 学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5.3.2.2.7 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5.3.2.2.8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5.3.2.2.9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5.3.2.3 外来人员
5.3.2.3.1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
并保存记录;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3.2.3.2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
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有关安全规定、主要风险点、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
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应急知识等。
5.3.2.3.3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
主要风险点、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应急知识等。
5.4 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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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三同时管理
5.4.1.1 企业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4.1.2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或自行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4.1.3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
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5.4.1.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5.4.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5.4.1.6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组织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
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4.1.7 企业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4.2 设备设施
5.4.2.1 一般要求
5.4.2.1.1 企业应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
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4.2.1.2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5.4.2.1.3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5.4.2.1.4 企业应确保高温、高压和产生(或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风险
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5.4.2.1.5 安全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
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2.1.6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超过2m 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
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5.4.2.1.7 钢直梯、钢斜梯以及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 和GB 4053.3
的规定。
5.4.2.1.8 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加强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五定”原则,即定检维修
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5.4.2.1.9 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
报废设备设施标志。报废、拆除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照5.4.3.3 执行,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
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5.4.2.2 取水口设施
取水口设施管理要求如下:
a) 在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口上游1000m 至下游100m 范围内,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
准的规定定期巡视;
b) 在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在有船只来往的河道上,还应在取
水口上装设信号灯;
c) 固定式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时检查;当有杂物时,应及时进行清除处理,操
作人员不得少于2 人;
d) 固定式取水口运行时,藻类、杂草较多的地区应保证格栅前后的水位差不超过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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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固定式取水口应每(2~4)h 巡视一次,预沉池和水库应至少每8h 巡视一次;
f) 移动式取水口应加设防护桩并装设信号灯或其他形式的明显标志。
5.4.2.3 水泵
水泵管理要求如下:
a) 水泵机组应转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噪声。泵的振动速度有效值的限值应符合
GB 50275 的有关规定;
b) 水泵机组应在规定的电压、电流范围内运行;
c) 水泵机组轴承润滑状态应良好,滚动轴承温度不应大于80℃,滑动轴承温度不应大于60℃,
温升不应大于35℃;
d) 水泵机座螺栓应紧固,泵体连接管道不得发生渗漏;
e) 水泵运行中,进水水位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水位;
f) 压力表等计量仪表应齐全、准确,确保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5.4.2.4 电动机
电动机管理要求如下:
a) 电动机运行应正常,无异常声音,振动不应超过规定值,轴承润滑良好;
b) 设备铭牌以及有关标志应清楚,电机的温升、电流、电压、功率应符合电机铭牌规定;
c) 如装有强迫冷却系统的电机,其系统冷却应效果良好、可靠;
d) 电机接线应牢固、无松动,接触良好,无过热现象,附件应齐全无损伤;
e) 电气系统装置应齐全,保护装置灵敏、运行可靠;
f) 安全防护装置及接地保护应齐全、可靠。
5.4.2.5 臭氧发生器及气源系统
臭氧发生器及气源系统管理要求如下:
a) 设备外观不应有机械损伤,基础无下沉、倾斜、开裂;
b) 臭氧发生室应安装臭氧及氧气泄漏检测探头,并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c) 传动系统应运转正常,润滑良好,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d) 臭氧发生器及其冷却设备、与臭发生器相连的管路上各种阀门及仪表,尾气破坏装置应完好;
e) 臭氧发生器壳体、电源柜、防护网均应可靠接地,高压电缆绝缘应良好,高压接头防护罩应完
好;
f) 液氧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
g) 液氧储罐周围5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
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
5.4.2.6 加药、消毒设备设施
加药、消毒设备设施管理要求如下:
a) 设备运转应正常,无卡阻、异常声响和振动;
b) 各阀门应灵活可靠,无漏液、漏气现象,位置正常;
c) 药剂储罐周边设置围堰等防泄漏措施;加药管路应通畅,无漏水、锈蚀、结晶、堵塞现象;
d) 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e) 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置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
f) 次氯酸钠储存设施应配置可靠的液位显示装置,投加次氯酸钠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采用耐次
氯酸钠腐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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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涉及液氯消毒的,企业应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要求落
实操作、储存、运输等要求。
5.4.2.7 鼓风机及配套设施
鼓风机及配套设施管理要求如下:
a) 电机的温升、电流、电压、功率应符合电机铭牌规定;
b) 运行时,鼓风机体内应无碰撞和磨擦的声音;
c) 进、出管及阀门应工作完好,管路无漏气,设备无漏油。所有螺栓拧紧到位,不应松动;
d) 皮带无磨损,张紧度合适。空气过滤器无阻塞;
e) 鼓风机防护罩完好、无破损;
f) 设备配套管线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g) 风机进气口或进气管路直通大气时应加装保护网或其他安全设施;
h) 大中型鼓风机应设置急停按钮;
i) 大中型鼓风机应单独设置基础,机组基础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5.4.2.8 搅拌机及配套设施
搅拌机及配套设施管理要求如下:
a) 设备应运转正常,无卡阻、异常声响和振动;
b) 各部件应运转正常,周围无障碍,螺栓无松动;
c) 配套的电气设施应完好,接地保护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d) 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5.4.2.9 刮泥机及配套设施
刮泥机及配套设施管理要求如下:
a) 刮泥机运转应灵活,无卡阻和松动现象;
b) 配套的电气设施应完好,接地保护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 各转动部位密封处不应渗油;
d) 行走装置的安全防护栏应完好;
e) 刮泥机装置于露天场合时,电机等电器设备应采用户外型并加设防雨罩。
5.4.2.10 板框压滤机及配套设施
板框压滤机及配套设施管理要求如下:
a) 基础不应下沉、倾斜、开裂,地脚螺栓应完好;
b) 设备应运转正常,无异常振动、声响和温升现象,润滑系统应正常工作;
c) 易触及的传动机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且应有红色箭头标明运转或运动方向;
d) 有相对摩擦和撞击的运动部件不应存在产生火花现象;
e) 对于液压压紧自动保压的压滤机,要求设置因入料装置匹配不当产生的背压对油缸安全使用
造成影响的保护设施;
f) 对于全自动工作的压滤机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及报警装置应动作灵敏、安全可靠。
5.4.2.11 离心脱水机及配套设施
脱水机及配套设施管理要求如下:
a) 脱水机污泥脱水效果应满足生产要求,排泥应顺畅;
b) 转鼓、螺旋部分应无异常振动、异常声音,无漏泥、漏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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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涉及粉尘区域的应进行密闭处理,现场不应积尘;
d) 脱水机电机应运行正常,无异常声音,振动不超过规定值,轴承润滑良好;
e) 电机接线应牢固、无松动,接触良好,无过热现象;
f) 脱水机及配套设施应留有人员操作的空间或平台,并确保有效;
g) 各传动、减速机构应运转正常,部件无严重磨损;
h) 脱水机卸料口板闸应动作灵活,密封满足运行要求。
5.4.2.12 水池及配套设施
水池及配套设施管理要求如下:
a) 周围环境应整洁、卫生,池体无渗漏水;
b) 人孔、通气孔井盖应牢固、无锈蚀,并应上锁;
c) 进出水阀门应操作灵敏,无渗漏水,溢流口防护措施完好,溢流管道无杂物拥堵;
d) 阀门、水池内壁、池底、池顶、通气孔、液位仪、伸缩缝等应定期进行检修;
e) 应在水池巡视路线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防坠落措施;
f) 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设备,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g) 入口处设置隔离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h) 臭氧接触池、清水池等应定期清洗,清洗作业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要求进行管理;
i) 清水池必须装设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j)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严禁施放各种肥料、除草剂、杀虫剂等。
5.4.2.13 厂内管网运行设备及阀门
厂内管网运行设备及阀门管理要求如下:
a) 阀门阀体应完好无破损,配件齐全,阀门开关到位,指针指示准确,保证正常止水,阀体无漏
水现象。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
b) 易产生污水的阀门井或人员进入的地下管网区,经辨识属于有限空间的,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并对进出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c) 厂内上水管网应无泄漏,周边无杂物。
5.4.2.14 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
5.4.2.14.1 供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
5.4.2.14.2 城镇供水管网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满足GB/T 17219 的规定;城镇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
范围应满足GB 50289 的规定。
5.4.2.14.3 供水管网的架空管段应设有空气阀、伸缩节、支座、防冻等相应设施;在供水管网的高点及
长距离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有相应规格的空气阀门或真空破坏阀;在供水管网的相应低点应设有放空
阀门,临近河渠附近应设有冲排阀门等相应设施;在供水管网倒虹穿越河道部位,河岸及河底应有防冲
刷、抗浮及防抛锚等安全措施,穿越通航河道时应设置水线警示标识。
5.4.2.14.4 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的,存在倒流污染可能的用户管道,应设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消火栓、进排气阀和阀门井等设备设施应有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的措施。
5.4.2.14.5 企业应设专人定期进行全线巡视,保存记录,在规定的城镇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
护范围内,及时发现并制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5.4.2.15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管理要求如下:
a)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的性能应能满足日常运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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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动控制设备应外观整洁,铭牌清晰,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和变形;
c) 机房温度、湿度、洁净度、亮度,电源、防雷、防静电的接地系统,及防干扰、抗振动等方面
的外部环境,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d) 现场控制柜、上位计算机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相应规范,布线整齐、安装牢固;
e) 各类监视和测量仪表应指示正确,各种信号、继电装置、现场执行机构、设备急停装置应动作
可靠;
f) 蓄电池、UPS 应运行正常,并满足正常维修及事故供电需求;
g) 通讯电缆、控制电缆应接地良好,室外电缆、自动控制系统电源及现场控制单元应采取防雷击
浪涌保护措施;
h) 应按国家规定或制造厂设定的仪表检定周期对在线仪表进行检定,并做好记录;
i) 对在线仪表和采样系统应定期进行目视检查。
5.4.2.16 特种设备
5.4.2.16.1 一般要求
5.4.2.16.1.1 企业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特种设备。
5.4.2.16.1.2 企业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和证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
5.4.2.16.1.3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4.2.16.1.4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4.2.16.2 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简单压力容器均应符合TSG 21 的要求,其中:
—— 本体、接口部位的焊缝、法兰等部件应无变形、无腐蚀、无裂纹、无过热及泄漏等缺陷,油漆
应完好;支座支撑应牢固,连接处无松动、移位、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
—— 连接管元件应无异常振动,无摩擦、松动现象;
—— 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装设点应方便观察,量程为容器工作压力的1.5~3 倍,并在允
许最高压力处标志红线;
—— 温度表(计)指示应清晰可靠,符合设备运行要求,严防超温;
—— 安全阀铅封完好,动作可靠,介质泄放点安全合理;安装在安全阀下方的截止阀应常开,并加
铅封;
—— 爆破片应满足容器压力、温度参数的要求;爆破片单独作为泄压装置时,爆破片与容器间的截
止阀应开启,并加铅封;
—— 液位计能清晰显示液位,并有明显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 对于盛装易燃介质、毒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放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
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
5.4.2.16.3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应符合TSGD 0001 的要求,其中:
—— 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管道无泄漏;一般管道的泄漏点每1000m 不应超过三个点;
—— 地下、半地下敷设的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地下敷设的管道应在地面设置走向标识;
—— 输送助燃、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凡少于5 枚螺钉连接的法兰应接跨接线,每200m 长度应
安装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定期监测,并保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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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空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车辆通行时,应悬挂限高标志。
5.4.2.16.4 气瓶
气瓶应符合TSG 23 的要求,其中:
—— 气瓶有检验合格标志;其中氧气瓶、氢气瓶、乙炔瓶等每3 年检验一次,氮气等惰性气瓶每5
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应每3 年检验一次;使用年限超过15 年的气瓶应报废;
—— 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且有气瓶警示标签;
—— 瓶帽、瓶阀、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5.4.2.16.5 电梯
a) 电梯轿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 轿厢内应设有与外界联系的通讯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
b) 轿厢门及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停层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保证空载或满载的轿厢可靠地停靠在站层上,
2) 轿厢门应开启灵敏,防夹人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3) 层门、轿门的门扇之间,门扇与门套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门的间隙不大于6mm;
c) 电梯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内应通风、屏护良好,无杂物;并应配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固定照明和电源插座,
2) 通向机房、滑轮间和底坑的通道应畅通,且应有永久性照明,
3) 控制柜(屏)的前面和需要检查、修理等人员操作的部件前面应提供不小于0.6m×0.5m 的
空间,曳引机、限速器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4) 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摩擦的可能;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 以上的
台阶,
5) 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
标志,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迅速开启或关闭。
5.4.2.16.6 起重机械
a) 设备结构件、轨道和制动系统应符合GB/T 6067.1 的要求,其中:
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金属
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处无松动、无缺件、无损伤,
2) 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
3) 各类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开关、联锁保护装置及其他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急停装置
不应自动复位,
4) 制动器运行可靠,制动力矩调整合适;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
5) 便携式(含地面操作、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且功能齐全有效,控制
电缆支承绳应完整有效;
b) 滑轮和吊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滑轮应转动灵活,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应匹配,其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应大于3mm,
轮槽壁厚磨损不应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直径磨损不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
并不应有裂纹,
2) 吊钩不应有裂纹,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
寸的10%,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设置有效的防脱钩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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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吊具与索具应有明显的载荷标识,定置摆放,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检查和检验,所有资料应
存档。
5.4.2.16.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符合TSG 81 的要求,其中:
—— 车身整洁,所有部件及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 动力系统应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点火、燃料、润滑、冷却系统性能应良好,连接管道应无
漏水、漏油;
—— 电气系统应完好,大灯、转向、制动灯应完好并有牢固可靠的保护罩,电器仪表应配置齐全,
性能可靠,喇叭应灵敏,音量适中,连接电气线路应无漏电;
—— 传动系统应运转平稳,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的自锁、互锁应
可靠,且不跳档、不乱档;
—— 行驶系统应连接紧固,车架和前后桥不应变形或产生裂纹;轮胎磨损不应超过标准规定的磨损
量,且胎面无损伤;
—— 转向机构应轻便灵活可靠,行驶中不应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等;
—— 制动系统应安全可靠,无跑偏现象,制动距离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
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源。
5.4.2.17 二次供水设备设施
5.4.2.17.1 二次供水电机设备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水泵机组及其控
制等设备应选用性能良好、可靠性高、且具有抑制高频噪音功能的供水设备;水泵机组的基础应高出泵
房地面不小于100mm,并应设置防震装置;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阀门等,泵房出水总管应设
置安全阀;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且不得造成该地区城镇供水管网
的水压低于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供水服务压力。
5.4.2.17.2 二次供水水池应设置人孔、爬梯、进水管、溢流管、通气管、出水管、水泵吸水坑、排空管
及水位观测尺等附属设施,水池人孔应设在室内,如无法设在室内时,应有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水池
的通气管、溢流管应设置不锈钢防虫网罩,溢流管和排水管不得直接与下水道连通;泵房与外界相通的
窗及孔洞应设置防盗及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5.4.2.17.3 二次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应清洗和消毒,并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水质
不符合GB 5749 的规定时,应增设有关水处理设施。
5.4.2.17.4 二次供水系统应与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水池的容积设计不得超
过用户48h 的用水量。
5.4.2.18 变压器、发电机
5.4.2.18.1 绝缘介质液位、压力指示应清晰,且无泄漏,电能质量及相关额定参数符合运行规定。
5.4.2.18.2 温控装置连接应正确,信号清晰,不超过其允许值。
5.4.2.18.3 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有定检资料。并应配置在异常情况下用于信
号或跳闸的保护装置,且完好、可靠,有定检资料。
5.4.2.18.4 备用发电机组与电力系统应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
5.4.2.18.5 瓷瓶套管应清洁无积尘、无裂纹、无放电痕迹。
5.4.2.18.6 室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设备运行时无异常声响,高压隔离刀闸断路器手力操动开关应
加锁。
5.4.2.18.7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门和墙壁应符合GB 50053 的要求。
5.4.2.18.8 柴油发电机储油设施应符合GB 55037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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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9 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容器
5.4.2.19.1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 裸露的带电体上方不应敷设照明线路、电力线路、信号线路或其他管线;
—— 屏前通道上方裸导电体距地面高度低于2.5m、屏后低于2.3m 时应设置遮护物,其他有危险电
位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护;
—— 室内所设置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防护等级应按要求选择,但至少不应低于GB4208 的IP2X 级,
低压裸带电体与遮护物净距应大于100mm,板状屏护应大于50mm,且安装牢固、可靠,当采
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
5.4.2.19.2 所有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安装牢固;母排应清洁整齐,间距合格;相序包括
N 排、PE 排标识应明显,漆色无变色或变焦现象;接点连接应良好,无烧损痕迹。
5.4.2.19.3 各类电缆及高(低)压进线、出线敷设除满足设计规定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 电缆绝缘应可靠,接头(包括PE 线)牢固,整齐清洁,电缆沟内干燥无杂物;
—— 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按顺序分层配置,并保持安全间距。
5.4.2.19.4 断路器应在额定参数下可靠地接通、分断和保护装置,并符合:
—— 断路器灭弧介质绝缘应可靠,无泄漏和变色,定期维护保养和试验应合格;
—— 高压开关成套装置刀闸接触应良好,联锁保护装置可靠;
—— 当采用室内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的配电装置,在低位区应装能报警的氧量仪、SF6 气体
泄漏报警仪及事故底部排风装置。
5.4.2.19.5 操动机构应能可靠地分合电路,合闸到位,脱扣装置整定有效。双电源供电或自发电应加装
联锁装置。
5.4.2.19.6 空气开关刀闸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5.4.2.19.7 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充油电容器外壳应无异常变形,无渗漏。
5.4.2.19.8 变配电设备、装置、构架体、外界或外露可导电部分的PE 线应连接可靠。
5.4.2.20 固定式电气线路
5.4.2.20.1 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
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
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5.4.2.20.2 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 50054 的规定;
b) 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 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c)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用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
用钢管保护;
d) 不应将导线直接埋入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也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
内;
e)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当闷顶内无可燃物时,应穿难
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5.4.2.20.3 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缆托盘和桥架与各种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GB 50054 的规定;
b)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m;
c) 所有线槽或桥架PE 线连接可靠。
5.4.2.20.4 线路接头连接可靠,无机械损伤,无松动,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
件齐全,固定牢固,最小截面积应符合GB 50054 的规定,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且导线截面积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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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路器保护定值相匹配。
5.4.2.20.5 不应将电气线路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5.4.2.20.6 不应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5.4.2.20.7 对于横跨车间通道的电气线路,如未能进行埋地敷设,应采用完好有效的保护措施。
5.4.2.20.8 电气线路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同建筑物构建耐
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5.4.2.20.9 配线工程用的塑料绝缘导管、塑料线槽及其配件应符合GB 50575、GB 50303 和GB 50054
的规定。
5.4.2.21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5.4.2.21.1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装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b) 当预期超过一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施工线路除外),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
c) 相关方临时用电工程的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 及以上者,由相关方编
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单位每月应不少于1 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并记录结
果。
5.4.2.21.2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符合JGJ/T 46 的规定。
5.4.2.22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
5.4.2.22.1 配电箱(柜)应张贴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编号、标识,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电箱(柜)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
b) 应有电气控制线路图,标明进出线路、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
c) 对于多路控制的配电箱(柜),应在控制位置上标明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的名称,且用途标识应
齐全清晰。
5.4.2.22.2 配电箱(柜)的箱门应完好无损,装有电器的箱门与箱体PE 线应进行可靠跨接。
5.4.2.22.3 配电箱(柜)的安装应符合GB 50054、GB/T 13869 和相关标准要求。
5.4.2.22.4 配电箱(柜)内导线的安装和敷设应符合GB 50575 和相关标准要求。
5.4.2.22.5 配电箱(柜)内N 线和PE 线的安装应符合GB 50617 和GB/T 13869 的规定。
5.4.2.22.6 配电箱(柜)内安装的电气装置,应完好无损且动作正常可靠。
5.4.2.22.7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侵入的措施。
5.4.2.22.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13955 的规定,并定期测试。
5.4.2.23 检维修设备
5.4.2.23.1 金属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紧密协调;
b) 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置,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
c) 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齐全完好,螺丝无不全、滑扣等现象;
d)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
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
等应灵敏可靠;
e) 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f) 操作手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脱位;
g) 应配备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清屑专用工具。
h) 设备清扫和维护时应停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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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3.2 砂轮机的防护罩、挡屑板、托架、砂轮片以及安装和使用应符合GB 4674 的规定。
5.4.2.23.3 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GB 15578 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GB 9448 的规定。
不应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b) 设备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c) 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5.4.2.23.4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开关、电源线长度、绝缘电阻检测和选用等应符合GB 3883.1
和GB/T 3787 的规定;
b) 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手持电动工具台账,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
情况等。
5.4.2.23.5 安全工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
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
b)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
c) 应按DL/T 1476 的试验项目和周期等规定,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
5.4.2.24 消防设施设备
5.4.2.24.1 建筑消防设施应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
效,并保存检测记录。
5.4.2.24.2 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5.4.2.24.3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有效。
5.4.2.24.4 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填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 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
使用的障碍物;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5.4.2.24.5 灭火器材类型的选择应符合要求。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存放
点张贴标识,周围应无障碍物、遮栏、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
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
5.4.2.2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按照标准要求配置,且保持完好有效。
5.4.3 作业安全
5.4.3.1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5.4.3.1.1 一般要求
一般管理要求如下:
a) 物品、物料应定置、整齐、平稳摆放;
b) 疏散通道应设置标志线,路面应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c) 建构筑物内的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
d) 照明布置应合理,且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照度满足要求;
e) 机动车停放区应设置停车标识线,设置有充电桩的企业应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充电桩
区域应设置消防设施、防雨设施,并明确管理职责;
f) 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应配置消防设施,设置有充电的线路应有限时充电
设施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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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2 厂区道路及围墙
厂区道路及围墙要求如下:
a)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b)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人流入口与主要物流入口应分开设置;
c) 路基应牢固,路面应平坦,排水管网应畅通,路面无积水、无积油;
d) 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设置,人流与非物流车辆可同道设置,但应有明显的人、车分割线;
e) 路面宽度9m 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f) 厂区大门、车间出入口及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
g) 跨越道路上架空管线、电线等距离路面最小净高不应低于5m,并应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h) 厂区门禁完好,外围围墙完好能有效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周界封闭屏障处应安装周界入侵报警
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h 设
防;
i) 厂区照明布局合理,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lx),且照明灯具完好、有效。
5.4.3.1.3 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企业应进行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并建立台账资料,属于危险构件和危险房屋的,应采取相应安
全措施;
b) 各建筑物实际耐火等级、限制层数和最大允许面积均与其使用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宜,并符
合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c) 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并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规定;
d) 厂房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e) 建筑物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其设置应符合GB 50057 的规定,并定期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
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结果
应无不符合项;
f) 沉淀池、滤池等空旷区域可不专设外部防雷装置,该区域内的大尺寸金属件,如栏杆、楼梯(含
扶手)、设备等应接地。
5.4.3.1.4 取配水泵房
取配水泵房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泵房周围环境整洁,泵房室内卫生干净;
b) 格栅、格网通畅无堵塞,污物堆积;
c) 泵房内设备表面无尘土,完好无裂纹破损;
d) 管路无跑冒外溢现象;
e) 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5.4.3.1.5 二次供水泵房
二次供水泵房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二次供水泵房应符合GB 17051、CJJ 140 的规定,内部及四周的环境应整洁,不应有与供水无
关的排水管渠等其他管线穿越泵房;
b) 生活水池应远离化粪池、排水管渠、景观水池(渗水坑)及垃圾站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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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周围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景观水池(渗水坑)及垃圾堆放场等,周围2m 以内不得有废
水、污水管渠及污染物等;
d) 水池与放射性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4.3.1.6 变配电室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内或毗邻处,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环境的危险
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地势低洼或可能积水的场所;
b) 门、窗及孔洞应设置防小动物侵入的金属网,并遮阳、防雨雪;
c) 室内环境整洁,设备间不应存放于运行无关的物品,保持巡检通道畅通,变压器、高压开关柜
操作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d) 高压室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启;
e) 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备用照明、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等,且有相关安全标志;
f) 电缆沟盖板齐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设置的防水、排水设施完好有效;
g) 无未封堵的孔洞、沟道,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穿过;
h) 变配电室资料应齐全,至少包含“六图”“四单”“二票”“八制”。
5.4.3.1.7 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
滑,不应铺设地毯。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
b) 化验检测的各种仪器、设备、标准药品及检测样品应按产品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固定摆放整齐,
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c) 化验用房通风系统应包括全室通风、局部排气罩和通风柜。通风应采用专用管道排放,有毒废
气应处理后排放。精密仪器室、洁净化验室的送排风系统应各自独立设计,独立使用。
d) 仪器设备应实行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应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并应
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e) 气体钢瓶应采用气瓶柜或气瓶专用支架固定,并应远离火源,在阴凉处储存。
f) 应设置火灾烟雾报警器、灭火设施、紧急事故淋浴器、洗眼器和急救箱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
并有警示标识。
g) 应制定化学危险品安全措施。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应按照双人管理、双人验收、双人发货、
双人双锁、双本账的制度执行。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应按规定管理。
5.4.3.1.8 食堂
食堂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
且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b) 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灯具应有防潮措施;
c) 应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d) 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炊事机械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
e) 涉及使用燃气的场所,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f)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条件应符合GB 51142 的规定;
g) 应配置消防设施、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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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 作业行为
5.4.3.2.1 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设备设
施、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
5.4.3.2.2 企业应对“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5.4.3.2.3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GB 39800.1 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与用
品,并监督、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5.4.3.2.4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管理协
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与协调。
5.4.3.2.5 在设备运转过程中,不应进行任何维修工作;检修时应对设备进行断电处理,并悬挂安全警
示标识。
5.4.3.3 危险作业
5.4.3.3.1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
性较大的作业实施许可管理,严格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作业
许可实行闭环管理。
5.4.3.3.2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作业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4.3.3.3 实施危险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消除、控制危
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5.4.3.3.4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涉及外包作业时,企业应对作业单位及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作业人员应严格按审批要求和作业方案要求实施危险作业。
5.4.3.3.5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审批要求和作业方案要求实施危险作业。
5.4.3.3.6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作业应在动火证规定范围之内进行,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备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禁止挪用;
b) 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和可燃物质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应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防护隔
离措施,并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c) 在有毒有害场所或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应先进行气体检测,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d) 在贮存、输送污泥、污水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切断物料来源和加堵盲板,清洗置换后,
经气体检测合格方可进行作业,不应带料带压动火;
e) 气焊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应不小于5m,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操作人员应持证上
岗;
f) 从事电焊作业时,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
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焊工必须
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g) 作业完成后应清理动火现场,应确保现场无遗留的火源和热源;
h) 不应在风力5 级以上时从事室外动火作业;
i) 动火作业票超过规定时限应重新申请。
5.4.3.3.7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DB33/T 1149 的要求,同时应满足:
a)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
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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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
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c) 作业过程中,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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