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B 3737-2024 高效能环保低毒低倍泡沫灭火剂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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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C 84
团体标准
T/ZZB 3737—2024
高效能环保低毒低倍泡沫灭火剂
High-Performanc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Low-Toxicity Low-Expansion Foam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2024 - 06- 26 发布2024 - 07 - 26 实施
浙江省质量协会 发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品分类 ............................................................................2
5 基本要求 ............................................................................2
6 技术要求 ............................................................................2
7 试验方法 ............................................................................4
8 检验规则 ............................................................................5
9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
10 质量承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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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协会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环亚消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消防协会、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科慕化学(上
海)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肃安全救援装备有限公司、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
学研究院、浙江红太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传相、郑盈超、苏忠贤、付东风、方温志、蔡万高、林国伟、董海龙、何兆
帅、赵晔、朱成业、任伟、陈庆武。
本文件评审专家组长:张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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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能环保低毒低倍泡沫灭火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效能环保低毒低倍泡沫灭火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
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和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淡水型和耐海水型高效能环保低毒低倍泡沫灭火剂。
本文件不适用于化学反应式灭火器用泡沫灭火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15308—2006 泡沫灭火剂
GB 17835—2008 水系灭火剂
GB/T 21604 化学品 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
GB/T 21605 化学品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609 化学品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方法
HJ/T 22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
XF/T 3020 灭火剂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5308—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倍泡沫液 low expansion foam concentrate
适宜于产生发泡倍数为1~20倍泡沫的泡沫液。
[来源:GB 15308—2006,3.5]
3.2
泡沫液 foam concentrate
可按适宜的浓度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又称为泡沫浓缩液。
[来源:GB 15308—2006,3.9]
3.3
泡沫溶液 foam solution
由泡沫液与水按规定浓度配制成的溶液,又称为泡沫混合液。
[来源:GB 15308—200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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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抗醇泡沫液(AR) alcohol-resistant foam concentrate(AR)
所产生的泡沫施放到醇类或其他极性溶剂表面时,可抵抗其对泡沫破坏性的泡沫液,又称为抗溶泡
沫液。
[来源:GB 15308—2006,3.14]
3.5
水成膜泡沫液(AFFF) aqueous film-forming foam concentrate(AFFF)
以碳氢表面活性剂和氟碳表面活性剂为基料的泡沫液,可在某些烃类表面上形成一层水膜。
[来源:GB 15308—2006,3.15]
4 产品分类
根据所产生的泡沫施放到醇类或其他极性溶剂表面时对泡沫破坏性的不同,产品分为抗醇型水成
膜泡沫液(AFFF/AR)和非抗醇型水成膜泡沫液(AFFF/非AR)。
5 基本要求
5.1 设计研发
应采用计算机辅助软件对产品配方、反应温度、搅拌转速、乳化时间工艺参数进行采集、分析、
管理和优化。
5.2 原材料
5.2.1 应选用碳氢表面活性剂和含氟表面活性剂,其0.1%水溶液表面张力为16.5 mN/m~18.0
mN/m。
5.2.2 应选用无卤阻燃剂。
5.3 工艺及装备
5.3.1 应采用全密封自动化灭火药剂生产线,配备水的电导率和pH 值的在线监测装置。
5.3.2 应采用PLC 自动化控制系统,至少对投料计量、反应温度、搅拌转速、乳化时间工艺参数进行
控制。
5.3.3 应具备自动化计量、灌装系统。
5.4 检验检测
5.4.1 应至少配备凝固点测定仪、表(界)面张力测定仪、pH 测定仪、高低温试验箱、低倍泡沫收
集器、析液测定器、灭火性能检测设备。
5.4.2 应至少具备对产品凝固点、沉淀物、表面张力、界面张力、扩散系数、腐蚀率、pH 值、抗冻
结融化性能、发泡倍数、25%析液时间、灭火性能技术指标的检测能力。
6 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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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用海水配制的泡沫溶液浓度应与用淡水配制的泡沫溶液的浓度相同。
6.1.2 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组分在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对环境无污染,对生物无明显毒性。
6.2 性能要求
6.2.1 低倍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物理、化学、泡沫性能应符合表1 的要求。
表1 低倍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物理、化学、泡沫性能
项目 样品状态 要求 不合格类型
凝固点 温度处理前 在特征值0
−4之内 C
抗冻结、融化性 温度处理前、后 无可见分层和非均相 B
沉淀物/%(体积分数)
老化前 ≤0.25;沉淀物能通过180μm筛 C
老化后 ≤1.0;沉淀物能通过180μm筛 C
比流动性 温度处理前、后
泡沫液流量不小于标准参比液的流量或泡沫液的黏度
值不大于标准参比液的黏度值
C
pH值 温度处理前、后 6.0~9.5 C
表面张力/(mN/m) 温度处理前 与特征值的偏差a不大于10% C
界面张力/(mN/m) 温度处理前
与特征值的偏差不大于1.0mN/m或不大于特征值的
10%,按上述二个差值中较大者判定
C
扩散系数/(mN/m) 温度处理前、后 正值 B
腐蚀率/[mg/(d·dm²)] 温度处理前
Q235A钢片:≤2.0
3A21铝片:≤2.0
B
发泡倍数 温度处理前、后
与特征值的偏差不大于1.0或不大于特征值的20%,按
上述二个差值中较大者判定
B
25%析液时间/min 温度处理前、后 与特征值的偏差不大于20% B
a 本文件中的偏差,是指两者差值的绝对值。
6.2.2 低倍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环保和毒性性能应符合表2 的要求。
表2 低倍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环保和毒性性能
项目 要求 不合格类型
环保性能
PFOSa试验 ≤10 mg/kg A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 ≤0.11 A
毒性性能
斑马鱼毒性试验 斑马鱼死亡率≤30% A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无刺激 A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无异常 A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无刺激 A
a PFOS为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6.2.3 低倍泡沫液对非水溶性液体燃料和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性能应符合表3 和表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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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低倍泡沫液应达到的灭火性能级别
泡沫液类型 燃料类型 灭火性能级别 抗烧水平 不合格类型
AFFF/非AR 非水溶性液体燃料 Ⅰ A
A
AFFF/AR
非水溶性液体燃料、水
溶性液体燃料
ARⅠ A
表4 各灭火性能级别对应的灭火时间和抗烧时间
灭火性能级别 抗烧水平
灭火时间/
min
抗烧时间/
min
淡水型 耐海水型 淡水型 耐海水型
Ⅰ A ≤1 ≤2 ≥15 ≥13
ARⅠ A ≤2 ≤2 ≥18 ≥18
6.2.4 出现表5 所列情况之一时,该泡沫液即被判定为温度敏感性泡沫液。
表5 温度敏感性的判定
项目 判定条件
pH值 温度处理前、后泡沫液的pH值偏差(绝对值)大于0.5
表面张力 温度处理后泡沫溶液的表面张力低于温度处理前的0.95倍或高于温度处理前的1.05倍
界面张力
温度处理前后的偏差大于0.5 mN/m,或温度处理后数值低于温度处理前的0.95倍或高于温度处理
前的1.05倍,按二者中的较大者判定
发泡倍数 温度处理后的发泡倍数低于温度处理前的0.85倍或高于温度处理前的1.15倍
25%析液时间 温度处理后的数值低于温度处理前的0.8倍或高于温度处理前的1.2倍
7 试验方法
7.1 样品和温度处理
7.1.1 温度处理前的样品
无论是从一个容器中还是从多个容器中取样,都应搅拌均匀,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将样品充满
储存容器并密封。
7.1.2 温度处理
a) 样品应先按GB 15308—2006 中5.2 进行四个冻结融化循环。
b) 将密封于容器中的样品放置在(60±2)℃的环境中7 天,然后在(20±5)℃的环境中放置一
天。
7.2 凝固点和抗冻结、融化性
按GB 15308—2006中5.2的规定进行。
7.3 沉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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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 15308—2006中5.3的规定进行。
7.4 比流动性
按GB 15308—2006中5.4的规定进行。
7.5 pH 值
按GB 15308—2006中5.5的规定进行。
7.6 表面张力、界面张力及扩散系数
按GB 15308—2006 中5.6 的规定进行。
7.7 腐蚀率
按GB 15308—2006中5.7的规定进行。
7.8 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
按GB 15308—2006中5.8的规定进行。
7.9 环保性能
7.9.1 PFOS
按XF/T 3020的规定进行。
7.9.2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
按HJ/T 225的规定进行。
7.10 毒性性能
7.10.1 斑马鱼试验
按GB 17835—2008中的6.6条的规定进行。
7.10.2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按GB/T 21604的规定进行。
7.10.3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按GB/T 21605的规定进行。
7.10.4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按GB/T 21609的规定进行。
7.11 灭火性能
按GB 15308—2006中5.10的规定进行。
8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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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取样
按GB/T 6680进行采样,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保证样品与总体的一致。对于桶装产品,取样前应将
桶中的产品摇匀;对于罐装产品,可从罐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各取三分之一样品,混匀后做为样品。
样品数量不应少于25 kg、预混型灭火器用泡沫灭火剂不少于75 kg。每项性能测试前再次取样时,应将
样品摇匀。
8.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 组批
相同原料、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均匀一致的产品为一批。
8.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按表6 的规定进行。
8.5 型式试验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6 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并规定产品定型鉴定时被
抽样的产品基数不少于2 t。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配方有较大的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两年或间歇生产累计产量达800 t 时;
e) 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f)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6 判定规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a) 各项指标均符合第6 章的相应要求;
b) 只有一项B 类不合格,其他项目均符合本文件第6 章相应的要求;
c) C 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两项,其他项目均符合本文件第6 章相应的要求。
表6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凝固点
6.2.1
7.2 √
√
2 抗冻结、融化性 7.2 —
3 沉淀物 7.3 √
4 比流动性 7.4 —
5 pH值 7.5 √
6 表面张力 7.6 —
7 界面张力 7.6 —
8 扩散系数 7.6 √
9 腐蚀率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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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续)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0 发泡倍数
6.2.1
7.8 √
√
11 25%析液时间 7.8 √
12 环保性能
PFOS试验
6.2.2
7.9.1
—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试验 7.9.2
13
毒性性能
斑马鱼试验
6.2.2
7.10.1 —
14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7.10.2 —
15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7.10.3 —
16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7.10.4 —
17 灭火性能 6.2.3 7.13 —
18 温度敏感性的判定 6.2.4
7.1.1、7.1.2、
7.5、7.6、7.8
√
注:“√”表示要进行的检验项目。“—”表示不需要进行的检验项目。
9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应符合GB 15308—2006 中第7 章的规定。
10 质量承诺
10.1 抗醇型水成膜泡沫液(AR)产品在合规贮存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两年内,非抗醇型水成膜泡沫
液(非AR)产品在合规贮存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八年内,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制造
商应免费更换产品。
10.2 制造商应建立质量信息追溯系统,并保存追溯质量记录不少于八年。
10.3 用户提出质量诉求时,制造商应在4 h 内进行响应,24 h 内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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