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TS 25-2024 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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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03.220.20
CCS R80
团体标准
T/CTS 25—2024
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
Road traffic safety education contents and methods of organizations
2024-11-8 发布2024-11-10 实施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教育内容............................................................................ 1
4.1 通用............................................................................ 1
4.2 行人............................................................................ 2
4.3 乘车人.......................................................................... 4
4.4 非机动车驾驶人.................................................................. 5
4.5 机动车驾驶人.................................................................... 7
5 教育方法............................................................................ 9
5.1 一般规定........................................................................ 9
5.2 教育效果测试.................................................................... 9
5.3 教育效果评价................................................................... 10
5.4 补考........................................................................... 10
附录A(资料性) 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及含义...........................................11
附录B(资料性) 交通信号灯的分类及含义...............................................13
附录C(资料性) 常见的道路交通标志...................................................14
附录D(资料性) 常见的道路交通标线...................................................19
附录E(资料性) 乘车人常见交通安全标识...............................................23
参考文献..............................................................................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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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枫升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
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大连永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峰,高海燕,丛浩哲,刘晓晨,商成繁,周家祥,姜爱民,李增华,何劲光,
张建国,贾文奇,王颖,王博,张健,曹锦,刘俊利,苍永庆,周伟杰,姜绍鑫,陈莉荣,刘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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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组织有义务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本文件的主要内容为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基础性、常识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内容,为单位对所属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
和方法提供依据和规范,旨在促进单位落实交通安全教育主体责任,促进全民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全社会交通文明程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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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单位对所属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也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教材和考试题
库编写。开展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参照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少年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位organization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3.2
单位所属人员personnel belonging to the organization
接受本单位管理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部队现役军人和文职人员、社区居民、农村居
民,以及居住在本社区/村的外来人员等。
4 教育内容
4.1 通用
4.1.1 道路交通信号辨识
4.1.1.1 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及含义,见附录A。
4.1.1.2 交通信号灯的分类及含义,见附录B。
4.1.1.3 GB 5768.2 中常见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标志,见附录C。
4.1.1.4 GB 5768.3 中常见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标线,见附录D。
4.1.1.5 交通信号冲突的处理,包括:
a) 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其他信号不一致时,应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b)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
行驶;
c) 可变限速标志与固定限速标志显示信息不一致时,应以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限速值为准。
4.1.2 文明礼让出行
4.1.2.1 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应减速或停车避让。
4.1.2.2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注意观察,遇行人、非机动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的,应停车让行。驾驶非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减速或停车避让。
4.1.2.3 行人横过道路遇机动车、非机动车让行时,宜快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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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遇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时,
应尽快避让,让其先行。
4.1.2.5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遇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注意避让。
4.1.2.6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遇交通拥堵时,应依次排队等候,不应穿插行驶、争道抢行。
4.1.3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4.1.3.1 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同时开
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
固定证据,车辆可以移动的,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来车方向50m~100m 处(高速公路150m
外)设置三角警告牌,恶劣天气低能见度情况下,三角警告牌设置距离宜延长。
4.1.3.2 无人员受伤或仅受轻伤能移动的,应尽快撤离到路外安全地点。有人员受伤时,具备专业急
救能力的,宜根据具体情况抢救伤员;不具备专业急救能力的,不宜轻易移动伤员。
4.1.3.3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起火的,应立即报警。有条件的,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救助受
困人员,并利用灭火器材灭火。
4.1.3.4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无异议且无人员伤亡的,宜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
“交管12123”APP 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对事故成因有异议的,可通过“交管12123”APP 共同申请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1.3.5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按照
4.1.3.1 操作后,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a)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b)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
c) 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
d) 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e)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f)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
g) 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
h) 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
4.1.3.6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
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迅速报警;有人员
受伤的,按照4.1.3.2 处置,并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4.1.3.7 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时应说明事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人员
伤亡情况,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是否存在逃逸等情况以及报警人的
姓名、联系方式等。
4.1.4 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责任
4.1.4.1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受到警告、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4.1.4.2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
4.1.4.3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的,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a) 醉酒驾驶;
b)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c)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d)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e)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f)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g) 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
4.1.4.4 乘车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
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4.2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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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基本知识
4.2.1.1 在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应靠路边行走,
不应在车行道内或道路中间行走。
4.2.1.2 夜间或光线不足时出行,宜穿着或携带白色、浅色、反光的衣服或物件,雨天、雪天宜使用、
穿着颜色鲜艳、醒目的雨伞、雨衣。
4.2.1.3 步行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周围交通情况。
4.2.1.4 车辆周围有视线盲区,步行时应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4.2.1.5 车辆转弯时前后轮存在内轮差,在路口等待或步行通过路口时应避免进入转弯车辆的内轮差
区域。
4.2.1.6 在道路上列队行走时,每横列不应超过2 人。
4.2.1.7 步行时应远离正在路侧上下客或装卸货物的车辆。
4.2.1.8 带学龄前儿童步行时宜抓紧儿童的手腕。
4.2.1.9 步行时不宜长时间使用电子产品。
4.2.2 横过道路
4.2.2.1 选择安全的步行横过道路地点:
a) 在有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行人过街设施的地方,应选择行人过街设施;
b) 在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时,宜选择能够看见四周交通情况,也可以让来往车辆驾驶人看见自己
的地点。
4.2.2.2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按人行横道信号灯指示通行:
a) 人行横道信号灯为绿灯时,可进入人行横道横过道路;人行横道信号灯为红灯时,不应进入
人行横道;
b) 已进入人行横道,人行横道信号灯由绿色变为红色时,确认安全后可继续通过。如有安全岛
且未到达安全岛的,应在安全岛等待下一个绿灯;
c) 人行横道信号灯杆柱上有按钮时,应按下按钮,等待人行横道信号灯变为绿灯后再步行横过
道路;
d) 遇有大型车辆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应避免从车头视线盲区横过道路。
4.2.2.3 通过没有人行横道信号灯但有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时,应遵守机动车信号灯。
4.2.2.4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或在路段横过机动车道,应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a) 站在路侧,按照左—右—左的顺序观察来往车辆;
b) 有车辆驶近时,让车辆先行通过,或确认车辆已经减速或停车让行后快速通过,不应在车辆
临近时突然加速横过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c) 不应斜穿、猛跑。
4.2.2.5 在有车辆停放的路段横过道路:
a) 应优先选择道路两边有空位或车辆间隙较大的地方横过道路;
b) 如路侧停满车辆,应站在停放的车辆间,可以让来往车辆驾驶人看见自己的地点,按照左—
右—左的顺序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4.2.3 通过铁路道口
4.2.3.1 通过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当道口栏杆(栏
门)放下、红灯亮时,应在栏杆(栏门)外按序等候,不应强行跨越或从栏杆下钻过,等火车驶离、道
口栏杆(栏门)打开后,再通过。
4.2.3.2 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应站在铁路道口外观察,如果道口有交通信号灯,红灯熄灭时可
以通行;如果没有交通信号灯,应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如果发现或听到有火车驶来,应立即躲
避到距铁路轨道2m 以外的地方,不应停留在铁轨上,也不应抢越。
4.2.3.3 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应在道口内逗留。
4.2.4 禁止行为
行人在道路上不应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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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b)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c)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d) 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及禁止行人进入的路段行走;
e) 扒车、强行拦车或实施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f) 在道路上摆摊、晾晒农作物、堆放物资、倾倒垃圾;
g) 在道路上进行跳舞等娱乐活动;
h) 长时间占用道路或在高速公路沿线赶放牲畜群;
i) 在车行道内遛狗。
4.2.5 行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行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在机动车道内或路中行走事故;
b) 不走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事故;
c) 突然横穿道路、与机动车抢行事故;
d) 进入车辆盲区、内轮差区域事故;
e) 步行时长时间使用电子产品事故;
f) 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事故;
g) 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事故;
h) 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事故。
4.3 乘车人
4.3.1 乘坐合法车辆
乘车出行应选择证件齐全有效的小型客车、合法的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公交车等车辆,不应乘坐
的车辆与情形包括:
a) 无号牌车;
b) 非法改装车、报废车;
c) 未按规定年检车辆;
d) 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
e) 超员车辆;
f) 非法营运客车;
g) 机件不全、性能不良的车辆;
h) 驾驶人饮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的机动车;
i) 三轮车、货车的货厢;
j) 拖拉机等农用车辆。
4.3.2 乘车常见安全标识,见附录E。
4.3.3 乘车安全知识
4.3.3.1 基本乘车安全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a) 不应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
b) 上车后,应坐稳扶好,有安全带的,应正确系好安全带;
c) 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应有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d) 不应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e) 不应向车外抛洒物品。
4.3.3.2 上/下车安全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a) 不应在禁止停车路段、交叉路口和道路中间上/下车;
b) 应等待车辆停稳后上/下车,并随手关好车门;
c) 宜从右侧车门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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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乘坐小型客车、货车下车前,应先用远离车门的手握住车门开关,扭头观察后方有无机动车、
非机动车或行人靠近,确认安全后再打开车门;
e) 下车后须横过道路时应从车辆后部通行。
4.3.3.3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单位通勤班车安全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a) 应在公交车站或指定的站点候车,不应中途拦车、追车;
b) 上车后,不应站在车门前禁止站立区域,不应手扶或倚靠车门;
c) 没有座位时,应抓稳扶手、双腿分开站稳;
d) 车辆行驶中不应在车内随意走动;
e) 应在公交车站或指定的站点下车,不应有强迫驾驶人中途停车的行为;
f) 不宜在双层公共汽车的楼梯上站立。
4.3.3.4 乘坐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安全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a) 不应乘坐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和行经高速公路的二轮摩托车;
b) 乘坐摩托车应年满12 周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乘坐电动自行车应遵守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规定;
c) 应在后座正向骑坐,不应侧坐、倒坐。
4.3.3.5 携带未成年人乘车安全知识包括以下内容:
a) 不应将未满12 周岁的未成年人安排在汽车前排座位;
b) 乘坐小型载客汽车时应给儿童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或增高垫,不应怀抱儿童乘车;
c) 乘坐小型载客汽车时应开启儿童锁功能,防止车门被意外打开;
d) 不应让未成年人将身体伸出车外,如发现应制止;
e) 不应将低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
f) 停车后不应让儿童先下车。
4.3.4 乘车应急处置知识
4.3.4.1 遇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撤离到路外安全地点,协助驾驶人报警、保护现场、开
展伤员急救。
4.3.4.2 乘车中遇车辆突发起火时,应按照驾驶人、乘务员指挥,有序撤离,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
下协助他人撤离和灭火。
4.3.4.3 遇乘坐车辆落水时,应尽快打开车门、车窗或天窗逃生,如果车窗打不开,应用安全锤等坚
硬物体砸破车窗玻璃逃生。
4.3.4.4 使用安全锤砸车窗时,应选择侧窗玻璃的四角和边缘位置,如玻璃上张贴有“紧急逃生敲击
点”“应急出口”等标识,应敲击标识处。
4.3.5 乘车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乘车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未系安全带事故;
b) 身体伸出车外事故;
c) 开/关车门未观察事故;
d) 儿童前排乘坐事故;
e) 干扰驾驶事故;
f) 乘坐不应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获得合理赔偿,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事
故。
4.4 非机动车驾驶人
4.4.1 非机动车技术要求
4.4.1.1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GB 17761 的要求,不应非法改变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自行车、三轮车不应
加装动力装置。
4.4.1.2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按规定登记,领取并正确安装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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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独轮自行车或2 人(含)以上驾驶的自行车不应上道路行驶。
4.4.2 载人载物要求
4.4.2.1 人力客运三轮车应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应在厢斗内载人。
4.4.2.2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应不超过1.5m,宽度左右各不超出车把0.15m,长度
前端不超出车轮,后端不超出车身0.3m。
4.4.2.3 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应不超过2m,宽度左右各不超出车身0.2m,长度不超出车身1m。
4.4.3 安全驾驶常识
4.4.3.1 出行前,应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车把转向灵活性、制动灵活性,电动自行车还应检查
蓄电池的电量以及灯光、喇叭等是否有效。
4.4.3.2 不应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饮酒后不宜驾驶非机动车。
4.4.3.3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4.4.3.4 应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或自行车专用道内驾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不应逆向行驶。
4.4.3.5 驾驶时应保持专注,不应使用手持电话或戴耳机。
4.4.3.6 应以安全速度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速度应不超过
15km/h。
4.4.3.7 应双手扶握车把,不应双手离把或有手持、扶、端物品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4.4.3.8 驾驶自行车转弯前应减速慢行、伸手示意,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应减速慢行、开启转向灯。
4.4.3.9 不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4.4.3.10 不应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4.4.3.11 遇有前方车辆或行人阻挡时,可使用车铃或喇叭提醒。
4.4.3.12 行驶时应远离大型车辆,不要长时间与大型车辆并行和跟随行驶。
4.4.4 超越其他车辆和行人
4.4.4.1 应从其他车辆或行人左侧超越。
4.4.4.2 扭头观察左后方,如有车辆驶近,让其先行驶过,并观察待超越的车辆和行人的动向,确认
安全后,发出左转弯信号,完成超车。
4.4.4.3 超越时不应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4.4.4.4 超越停止的机动车时,宜与机动车保持不少于1.5m 的距离。
4.4.4.5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时,可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驶
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4.4.4.6 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m 的窄路或者窄桥、陡
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应超车。
4.4.4.7 在机非混行道路上,路侧设置公交站台时,不应超越停靠站台的公交车。
4.4.5 通过路口、横过道路
4.4.5.1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
的,应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没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
施的,应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4.4.5.2 通过有非机动车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根据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有机动车
信号灯但无非机动车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根据机动车信号灯指示通行,并遵守下列规则:
a) 转弯时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b)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在路口外等候,不应进入路口;
c)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d) 遇通行方向交通信号灯显示红色或黄色时,未进入交叉口的非机动车应依次停在停止线外等
待;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且不影响行人过街的区域;已经进入路口的,可在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继续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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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
弯的,应依次等候。
4.4.5.3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a) 在路口外减速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b)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c) 确认无行人或其他优先通行车辆时再通过;
d) 遇有行人或紧急车辆通行时,减速或停车让行。
4.4.6 文明礼让常识
4.4.6.1 在人行横道前,应礼让行人,让行人优先通过。
4.4.6.2 不应在非机动车道内穿插行驶、追逐竞驶。
4.4.6.3 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4.7 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事故;
b) 违法载人载物事故;
c) 闯红灯事故;
d) 逆向行驶事故;
e) 在人行道内或机动车道内行驶事故;
f) 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事故;
g) 通过路口内轮差事故;
h) 路口越过停止线等待事故;
i) 路口突然猛拐事故;
j) 穿插行驶事故;
k) 经过路侧停车未注意观察事故;
l)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事故。
4.5 机动车驾驶人
4.5.1 驾驶机动车基本要求
4.5.1.1 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身携带驾驶证或电子驾驶证,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
驾驶,不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不应无证驾驶。
4.5.1.2 机动车应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号牌安装规范,无遮挡、污损。
4.5.1.3 机动车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4.5.1.4 行车前,驾驶人应检查机动车技术状况,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不应驾驶改装车辆、报废车辆
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4.5.1.5 在实习期内,驾驶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a) 在机动车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b) 不应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紧急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c) 驾驶的机动车不应牵引挂车;
d) 上高速公路行驶时,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 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5.1.6 驾驶机动车不应赤脚,不宜穿高跟鞋、拖鞋等影响安全驾驶的鞋。
4.5.1.7 驾驶人在饮酒、服用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或
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应驾驶机动车。
4.5.1.8 驾驶汽车时,驾驶人应系好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带驾驶室的摩托车除外)应佩戴符合国家
标准的安全头盔,并要求搭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4.5.2 让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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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 通过无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
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4.5.2.2 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减速行驶;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
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
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4.5.2.3 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按每车道一辆依
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方式通行。
4.5.2.4 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应进入路口;遇交通拥堵时,应
依次排队等待,不应穿插行驶。
4.5.2.5 遇前方道路有障碍物时,无障碍物一侧的车辆先行,但是对向车辆已经进入障碍路段时,让
对向车辆先行。
4.5.2.6 在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让不靠山体的车辆先行;车辆即将进入狭窄的上坡路时,让已经下
坡至中途的车辆先行;在狭窄的下坡路上,让上坡的车辆先行。
4.5.2.7 驾驶机动车遇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应停车等待,不应超越。校
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停车
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应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
校车。
4.5.3 安全文明驾驶要求
4.5.3.1 驾驶机动车载人不应超过核定人数。驾驶载货汽车,车厢不应载客,装载货物质量不应超过
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的长度、宽度不应超出车厢。驾驶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
李箱外,不应载货。
4.5.3.2 驾驶机动车时,不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收发信息、观看视频等分散驾驶注意力的行为,
行车中不宜手动操作导航设备。
4.5.3.3 连续驾驶时间不应超过4h,停车休息时间不应少于20min。因睡眠不足、体力消耗过大等原
因导致身体疲惫的情况,不宜驾驶机动车。
4.5.3.4 驾驶机动车应正确使用车辆灯光、喇叭,起步、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驶离环岛、靠边停
车时,应至少提前3s 开启相应的转向灯。
4.5.3.5 驾驶机动车应遵守道路限速要求,不应超速行驶、追逐竞驶。
4.5.3.6 驾驶机动车应与周围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与前车的纵向安全距离宜大于车辆3s 内驶过的距离,
车辆行驶过程中,宜按以下规定与左右两侧车辆、行人保持横向安全距离:
a) 车辆、行人与行车方向相反时大于1m;
b) 车辆、行人与行车方向相同时大于1.5m。
4.5.3.7 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4.5.3.8 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超车应不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应违法变更车道、违法超车。
4.5.3.9 驾驶机动车通过学校、医院、商场、人行横道、公交车站点、窄路、窄桥、弯道、路边停有
车辆的路段时,应减速观察,注意避让。
4.5.3.10 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减速慢行。
4.5.3.11 中重型货车在路口右转弯前,宜先停车观察。
4.5.3.12 非车辆故障或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时,不应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
4.5.3.13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错过出口,应继续向前行驶至下一出口驶离,不应紧急
制动、停车、倒车、掉头、逆行或穿越中央分隔带等。
4.5.3.14 遇有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的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不宜鸣喇叭催促。
4.5.3.15 遇其他车辆、行人影响自身驾驶安全时,应保持良好心态,注意避让,不应路怒或攻击性驾
驶。
4.5.3.16 驾驶有辅助驾驶功能的机动车,辅助驾驶功能开启期间,驾驶人应手握方向盘,视情随时接
管机动车。
4.5.4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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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事故案例警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超速行驶事故;
b) 超员超载事故;
c) 货车违法载人事故;
d) 未系安全带事故;
e) 分心驾驶事故;
f) 疲劳驾驶事故;
g) 酒驾醉驾事故;
h)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事故;
i) 服用毒品后事故;
j) 路怒驾驶事故;
k) 逆向行驶事故;
l) 通过路口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事故;
m) 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n) 违法超车事故;
o) 追逐竞驶事故;
p) 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变道事故;
q) 货车遗撒货物事故;
r) 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事故;
s) 肇事逃逸事故。
4.5.4.2 驾驶操作不当事故案例警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转向操作不当事故;
b) 制动操作不当事故;
c) 停车未拉驻车制动器事故;
d) 辅助驾驶功能开启期间未有效控制车辆的事故。
4.5.4.3 车辆机械故障事故案例警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转向失控事故;
b) 制动失灵事故;
c) 车轮爆胎事故;
d) 车辆自燃事故。
5 教育方法
5.1 一般规定
5.1.1 单位应根据所属人员的交通出行方式,对全体人员开展通用、步行、乘车、驾驶非机动车的交
通安全教育。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内容应符合第4 章规定,其他人员的教育内容应符合4.1~4.4 规定。
5.1.2 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可采用网络教育、课堂教育、体验教育等形式。
5.1.3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频次宜不少于半年一次,每次不少于1 h;单位所属人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
后,应针对负责行为至少在一个月内组织单位所有人员特别是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以上的人员开展交通
安全教育。
5.1.4 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应有台帐、有档案。
5.1.5 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后,应进行教育效果测试。
5.2 教育效果测试
5.2.1 试题内容比例
测试试题内容比例应符合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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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测试试题内容比例
测试内容组卷比例
通用30%
行人20%
乘车人10%
非机动车驾驶人20%
机动车驾驶人20%
合计100%
5.2.2 试题构成
5.2.2.1 单位所有人员应参加通用、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测试内容,试题应为以文字或
图片、视频等情景形式表现的判断题、单项选择题,构成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判断题占40%;
b) 单项选择题占60%。
5.2.2.2 机动车驾驶人应参加全部测试内容,其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试题应为以文字或图片、视频等情
景形式表现的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试题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判断题占40%;
b) 单项选择题占40%;
c) 多项选择题占20%。
5.2.3 试题数量
机动车驾驶人测试试题数量应为100道题,其他人员测试试题数量应为80道题。
5.2.4 测试评判
机动车驾驶人测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85分的为合格;其他人员测试满分为80分,成绩达到70
分的为合格。
5.2.5 测试时间
测试应在45min内完成。
5.3 教育效果评价
表1 教育效果评价标准
全员参与率测试合格率评价结果
95%及以上95%及以上同时满足两项,评定为“优”
90%及以上90%及以上同时满足两项,评定为“良”
85%及以上85%及以上同时满足两项,评定为“合格”
5.4 补考
测试不合格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后参加补考,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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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资料性)
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及含义
表A.1给出了8种常见的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及含义。
表A.1 8 种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及含义
手势名称手势图含义
停止信号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左臂向前上方直伸,掌心向前
直行信号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
左臂向左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掌心向前,向左摆动
左转弯信号
准许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
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
掉头
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掌心
向右
左转弯待转信号
准许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
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
路口中心,等待左转弯信号
左臂向左下方平伸,掌心向下;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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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表A.1 8种交通警察指挥手势信号及含义(续)
手势名称手势图含义
右转弯信号准许右方的车辆右转弯
左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手掌
向左
变道信号
车辆应腾空指定的车道,减
速慢行
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左;右臂向左水平摆动
减速慢行信号车辆应减速慢行
右臂向右前方平伸,掌心向下;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
信号
车辆应靠边停车
左臂向前上方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前下方平伸,掌心向左;
右臂向左水平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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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录B
(资料性)
交通信号灯的分类及含义
表B.1给出了交通信号灯的分类及含义。
表B.1 交通信号灯的分类及含义
分类图示含义
机动车信号灯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无图案圆形单元灯组成的
一组信号灯,指示机动车通行。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
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但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
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非机动车信号灯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内有自行车图案的圆形单
位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示非机动车通行。
绿灯亮时,准许非机动车通行,但转弯的非机动车
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非机动车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非机动车通行,但右转弯的非机动
车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
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
由内有红色行人站立图案和内有绿色行人行走图案
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示行人通行。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
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车道信号灯
由红色叉形(或红色向下箭头)灯和绿色向下箭头灯
构成,指示本车道内车辆通行。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方向指示信号灯
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带有箭头图案的基本单元
灯构成,用于指示车辆或行人按指示方向通行。
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
右转
闪光警告信号灯
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瞭
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
叉道口信号灯
设置在道路与铁路相交路口的两个或一个红色信号
灯,用于指示车辆和行人通行。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
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

掉头信号灯
设置在准许掉头的路口,由红色、黄色、绿色三个
带有转弯箭头图案的基本单元灯构成,用于指示掉头
车辆通行。
绿色掉头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
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掉头通行;
黄色掉头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掉头车辆可以继
续通行;
红色掉头灯亮时,禁止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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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录C
(资料性)
常见的道路交通标志
表C.1、表C.2、表C.3分别给出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常见交通标志。
表C.1 行人常见交通标志
类别交通标志
警示标志
交叉路口
注意信号灯注意落石事故易发路段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禁令标志
禁止通行禁止行人进入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
指示标志
人行横道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非机动车推行
指路标志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应急避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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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非机动车驾驶人常见交通标志
类别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交叉路口
急弯路反向弯路连续弯路陡坡
连续下坡注意行人注意儿童注意信号灯
注意落石易滑注意隧道事故易发路段
注意残疾人注意非机动车注意电动自行车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禁令标志
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
禁止畜力车进入禁止三轮车进入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进入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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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2 非机动车驾驶人常见交通标志(续)
类别交通标志
指示标志
人行横道非机动车行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行人
非机动车车道电动自行车车道非机动车与行人通行非机动车推行
指路标志
交叉路口形式环岛图形式地点距离此路不通
告示标志
——
驾驶时禁用手持电话禁扔弃物前方车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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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 机动车驾驶人常见交通标志
类别交通标志
禁令标志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会车让行禁止通行
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驶入禁止拖拉机驶入
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驶

禁止摩托车驶入禁止转弯禁止直行禁止掉头
禁止超车禁止车辆停放禁止车辆长时停放限制速度
指示标志
直行向左转弯环岛行驶允许掉头
单行路最低限速会车先行人行横道
机动车行驶多乘员车辆(HOV)专用车道行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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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 机动车驾驶人常见交通标志(续)
类别交通标志
警告标志
交叉路口
急弯路反向弯路连续弯路陡坡
连续下坡注意行人注意儿童注意非机动车
注意落石易滑注意隧道事故易发路段
指路标志
交叉路口形式环岛图形式地点距离绕行
服务站错车道港湾式紧急停车带此路不通
告示标志
交通监控设备信息驾驶时禁用手持电话禁扔弃物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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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附录D
(资料性)
常见的道路交通标线
表D.1、表D.2、表D.3分别给出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常见的交通标线。
表D.1 行人常见交通标线
类别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
人行横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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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2 非机动车驾驶人常见交通标线
类别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
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车行道边缘白色虚线
与道路中心垂直的人行横道线导向箭头
禁止标线
停止线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导流线圆形中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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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3 机动车驾驶人常见交通标线
类别交通标线
指示标线
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潮汐车道线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
左弯待转区线与道路中心垂直的人行横道线
禁止标线
双黄实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黄色虚实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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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3 机动车驾驶人常见交通标线(续)
类别交通标线
禁止标线
导流线停止线
禁止长时停车线禁止停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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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资料性)
乘车人常见交通安全标识
表E.1给出了乘车人常见的交通安全标识。
表E.1 乘车人常见交通安全标识
类别安全标识
禁止类标识
禁止站立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倚靠禁止吸烟
禁止与驾驶员交谈禁止头手伸出窗外禁止向窗外扔东西请勿触摸
指示类标识
应急出口乘客门应急控制安全锤应急窗
禁止类标识
当心夹手老幼病残孕专座公共汽车站导向出租车乘降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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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Z].20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Z].201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Z].202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Z].202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Z].201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Z].2020.
[7] GA/T 1773—2021.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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