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T/ZTIA 0007—2025
宁波红茶
2025-08-19 发布 2025-08-20 实施
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宁波市鄞州区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宁波市北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宁波市北仑孟君茶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大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五龙潭茶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震、张文标、王近近、朱雨梦、吴降星、赵绮、徐沁怡、徐艳阳、姜燕华、王礼中、孙松杰、吴颖、王剑、袁海波、陈若男、董苾莉、鲁孟军、周世海、周海珍、樊树雷、郭晓敏、黄从富、杨晋良、王一洲。
I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波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等级、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加工的工夫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03 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 7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2
宁波红茶 Ningbo black tea
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种植的望海茶1号、迎霜、鸠坑群体种等中小叶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艺制成,具有“蜜花香、鲜甜味 ”品质特征的工夫红茶。
4 产品等级
分为:金芽、特级、一级 3 个级别。
5 质量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无异味、无劣变。
5.1.2 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无任何添加剂。
5.2 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感官品质指标
级别
外形
内质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金芽
条索细秀、乌润、金毫显、匀净
橙红明亮
蜜花香馥郁
鲜甜甘爽
细嫩显芽、红软明亮
特级
条索细紧、乌润、有金毫、匀净
橙红亮
甜香显、有花香
甜醇爽
嫩匀、红亮
一级
条索紧结、乌尚润、较匀净
红明
甜香
较甜醇
较嫩匀,较红亮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质量分数)/%≤
6.5
总灰分(质量分数)/%≤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4.0
粉末(质量分数)/%≤
1.0
5.4 食品安全指标检测
5.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3
5.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规定。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
按 GB/T 23776 的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试样制备按 GB/T 8303 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按 GB 5009.4 的规定执行。
6.2.4 粉末检验按 GB/T 8311 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检验按 GB/T 8305 的规定执行。
6.3 安全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 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7.1.1 抽样以“批 ”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一致。
7.1.2 取样按 GB/T 8302 规定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标签。
7.2.2 型式检验
4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中第5章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周期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生产中,若工艺或设备、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检验,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对留存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无留存样时应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B 23350和GH/T 1070的规定。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
8.4 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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