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T/ZTIA 0010-2025
黄精茶
2025-11-18 发布 2025-11-19 实施
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苍南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苍南县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浙江长生老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赖联赛、陈红平、陈通赢、张涛、杨朝林时作、陈利燕、吴锡勇、孙淑娟、向焱森。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黄精茶的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贮运。
本文件适用于苍南县出产的黄精茶产品与品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4-滴丁酸钠盐等 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 茶取样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 13738.2 红茶第 2 部分:工夫红茶GB/T 14456.1 绿茶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22291 白茶
GB/T 23193 茶叶中茶氨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国药典》黄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以蒸制工艺加工而成的黄精为原料的代用茶,或者以黄精(50%以上)为主要原料,与绿茶、红茶、白茶拼制而成的调味茶,采用冲泡或蒸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黄精应采用新鲜黄精经过多次蒸制或烘(晒)制成,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规定。
4.1.2 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 的规定,红茶应符合 GB/T 13738.2 的规定,白茶符合 GB/T 22291 的规定。
4.1.3 不得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
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要求
检测方法
外观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色泽,无劣变、无霉变、无杂质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形态。称取试样 3 g~10 g 置入茶碗中,按照茶水质量比1:50 加入沸水,冲泡 5 min,用汤勺搅拌均匀,观察汤色,闻嗅香气,审评茶汤滋味。
汤色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汤色
气味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香气,无异气味
滋味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水分,%(质量分数)
≤12
GB 5009.3
茶多酚,%(质量分数)
不作要求(代用茶)/≥1.5(调味茶)
GB/T 8313
茶氨酸,%(质量分数)
不作要求(代用茶)/≥0.1(调味茶)
GB/T 23193
总糖(以葡萄糖计),%(质
量分数)
≥7(代用茶)/≥3.5(调味茶)
4.4 卫生安全指标限量
污染物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和 GB 2763.1 的规定。真菌毒素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致病菌应符合 GB 29921 规定。
4.5 净含量
2
预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净含量检测应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5.1.1 组批
具有相同的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 并在同一地点,同一生产周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
5.1.2 抽样方法
抽样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
5.2 检验
5.2.1 出厂检验
5.2.1.1 产品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2.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
5.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的 4.2、4.3、4.4、4.5 条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3 判定规则
按本文件的 4.2、4.3、4.4、4.5 条要求中的全部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5.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随机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签标识、包装贮运
6.1 标签标识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2 包装贮运
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 并符合 GB 4806.1、GB 4806.7、GB 4806.8、GH/T 1070 的规定;运输时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贮存应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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