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 91.040.01
CCS P 04
团体 标准
T/CABEE 138-2026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报告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2026-06-30 发布 2026-09-01 实施
中国 建筑 节能 协会 发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6 年 9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6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6〕43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
报告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标准编号为: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我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等,请有关单位予以支持。
现予公告。
2026 年 6 月 30 日
前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2025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标〔2025〕80号)要求,由中建碳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核算边界与排放源;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6 数据计量与监测;7 数据质量管理;8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 ),由中建碳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收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应用案例,请反馈至中建碳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高凯旋,联系方式:010-88084831,邮箱:599932842@qq.com,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3 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邮政编码:100037)。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建碳科技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宏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国家建筑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中心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丛笑林波荣薛世伟胡小燕张爱民钟鹏 边际 周浩 高凯旋李 锦孙德宇衷 平张常杰马 超罗臣佑左春阳张 欢杨 柳黄祖坚王茂智薛艳青刘霁轩徐帝强蔡伟光李本强刘清芝吴天宇祁乾龙任 杰王凤来王建林房霆宸邱雁玲张志杰侯 磊刘卫未任耀辉张惠丽左婷婷董红霞丁永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林岚岚张时聪于 洁邓高峰孟凡鑫黄莉 刘晶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核算边界与排放源 6
4.1 一般规定 6
4.2 核算边界 6
4.3 排放源 7
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8
5.1 一般规定 8
5.2 排放总量及强度核算 8
5.3 直接排放量核算 8
5.4 能源间接排放量核算 10
5.5 其他间接排放量核算 11
6 数据计量与监测 12
6.1 一般规定 12
6.2 活动数据计量与监测 12
6.3 排放因子数据 13
7 数据质量管理 15
7.1 一般规定 15
7.2 内部管理体系 15
7.3 数据信息化系统 16
8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18
8.1 一般规定 18
8.2 报告正文要求 18
8.3 核查与验证 19
附录 A 常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 20
附录 B 排放源一览表 22
附录 C 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模板 24
附录 D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格式模板 31
本标准用词说明 37
引用标准名录 38
附:条文说明 3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Accounting boundary and emission sources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2 Accounting boundary 6
4.3 Emission sources 7
5 GHG emissions accounting 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5.2 Accounting of total GHG emissions and GHG emission intensity 8
5.3 Accounting of direct GHG emissions 8
5.4 Accounting of energy indirect GHG emissions 10
5.5 Accounting of other indirect GHG emissions 11
6 Data measurement and monitoring 12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2
6.2 Activity data measurement and monitoring 12
6.3 Emission factor data 13
7 Data quality management 15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
7.2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15
7.3 Data information system 16
8 GHG emissions report 18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18
8.2 Requirements for report content 18
8.3 Verification and validation 19
Appendix A default values for parameters of common fossil fuels 20
Appendix B inventory of GHG emission Sources 22
Appendix C template for GHG emission data quality control plan 24
Appendix D template for GHG emission reporting format 3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3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8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36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业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1.0.3 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过程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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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建筑业企业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2.0.2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GHG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本标准涉及的温室气体包含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七类。
2.0.3 报告主体 reporting entity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2.0.4 运营控制权 operational control
报告主体对某资产或业务具有提出和执行运营策略的绝对权利。
2.0.5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fossil fuel combustion emission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0.6 过程排放 process emission
除化石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2.0.7 逸散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由于设备本身泄漏或管道渗漏引起的无组织温室气体排放。
2.0.8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 emission from net purchased electricity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2.0.9 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 emission from net purchased heat and cooling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热力、冷量所对应的热力、冷量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2.0.10 建材生产的排放 emission of building material production
建筑施工过程所使用的建材,从原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至建材生产完成入库,整个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入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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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建材运输的排放 emission of building material transportation
建筑施工过程所使用的建材,从出库运输至使用场地并完成放置,整个建材产品转移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排入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2.0.12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2.0.13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2.0.14 全球变暖潜势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迫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2.0.15 二氧化碳当量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
在辐射强迫上与某种温室气体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
2.0.16 碳排放强度 intensity of carbon emission
单位经济产出、产品产量或服务量的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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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业企业应选择适用的量化方法,确保所选取的数据能够反映实际业务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3.0.2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应包含所有的温室气体类别,全面覆盖相关业务活动的所有相关排放源,不得遗漏任何重大排放活动。
3.0.3 建筑业企业在不同核算周期内应使用统一的核算方法、边界和数据处理方式,以确保数据具有可比性。
3.0.4 建筑业企业应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数据是准确的、可核查的、相关的、无误导性的,通过规范的核算方法和数据管理措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
3.0.5 建筑业企业以公开、全面和可理解的信息表达方式处理和记录相关问题,使目标用户能够在合理的置信度内作出决策。
3.0.6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主体应以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施工、生产、运营及办公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0.7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宜以自然年或财务年为周期进行核算与报告。
3.0.8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边界应符合表 3.0.8 的规定。
表 3.0.8 核算与报告边界
大类
小类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固定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过程排放
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过程排放
逸散排放
无组织逸散排放
能源间接排放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
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
其他间接排放
建材生产产生的排放
建材运输产生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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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建筑业企业内部同一排放源仅计算一次,避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重复计算。
3.0.10 建筑业企业除建筑业主营业务外还存在其他类型业务活动,则按照其他相关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3.0.11 建筑业企业应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包括直接排放量、能源间接排放量,宜报告其他间接排放量。
3.0.12 建筑业企业宜在合法合规基础上主动公开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内容应完整、准确、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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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核算边界与排放源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业企业应采用运营控制权法界定组织边界,应涵盖具有实际运营控制权的所有子企业。
4.1.2 建筑业企业应系统识别边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对未纳入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应说明理由。
4.1.3 建筑业企业涉及使用生物质燃料的,宜将其作为单独排放源进行识别;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宜单独核算和报告,不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4.1.4 建筑业企业涉及海外业务的,海外部分宜单独进行核算报告。
4.1.5 建筑业企业购入绿色电力、绿色电力证书,不应直接扣减,应单独进行报告。
4.2 核算边界
4.2.1 建筑业企业纳入核算边界的施工活动应包含以总承包模式、专业承包等模式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业工程等项目的施工:
l 以总承包模式承建的施工项目,若由单一企业独立承包,应将该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纳入核算边界;若以联合体模式承建,应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将本企业承建的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纳入核算边界;
2 以专业承包模式承建分包项目,若项目来源于承建企业外部,应将该分包项目纳入核算边界;若项目来源于承建企业内部,在已由同一核算主体将相关施工活动纳入核算边界的情况下,不应重复计算。
4.2.2 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区、临时预制厂、临时办公生活区应纳入核算边界:
l 施工活动中由企业承担能源费用的临建设施或租赁房屋应纳入核算边界;
2 发生在规划用地红线外的现场三通一平、与市政道路连通、与市政供排水管接口的施工活动应纳入核算边界;
3 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外运与土方回填等运输作业应纳入核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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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活动中使用自有或租赁的机械设备应纳入核算边界。
4.2.3 施工活动中以下情景不应纳入核算边界:
1 业主直接分包工程;
2 转租给外部企业使用的机械设备。
4.2.4 建筑业企业办公场所应包含企业总部及所属各子公司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活动设立自有或租赁的办公场所。
4.2.5 办公活动以下情景不应纳入核算边界:
1 企业租赁办公场所外的公共区域;
2 企业自有办公场所外租部分。
4.3 排放源
4.3.1 建筑业企业应全面、准确识别企业运营边界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直接排放源、能源间接排放源,宜覆盖其他间接排放源。
4.3.2 直接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过程排放源和逸散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源分为固定源、移动源:
1 固定源涉及使用的备用发电机、燃油/燃煤/燃气锅炉、食堂燃气灶具等以化石燃料燃烧提供动力或热力供应的固定设备;
2 移动源涉及在办公、施工活动中使用的各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以化石燃料燃烧提供动力的移动设备;
3 过程排放源涉及焊接作业中所使用的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排放;
4 逸散排放源涉及制冷剂泄漏等无组织温室气体排放。
4.3.3 能源间接排放源为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内净购入电力、热力或冷量等能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
1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
2 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
4.3.4 其他间接排放源包括钢材、混凝土、砌块、预制构件、砂浆、电缆、管材、保温材料、玻璃、沥青、碎石、木材、石膏板、装饰方通等建材生产和运输产生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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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在开展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应选择能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的结果的核算方法,在不同核算周期内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一致。
5.1.2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可采用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和实测法进行核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排放中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及其他间接排放应采用排放因子法核算;
2 直接排放中的过程排放宜采用质量平衡法或实测核算;
3 直接排放中的逸散排放应优先采用质量平衡法核算。
5.2 排放总量及强度核算
5.2.1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C=E1 +E2 (5.2.1)
式中:
Ec —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E1 — 建筑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E2 — 建筑业企业能源间接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5.2.2 建筑业企业碳排放强度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IC= EC /U (5.2.2)
EIC — 建筑业企业碳排放强度,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每万元营
业收入(tCO2e/万元);
U — 建筑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单位为万元。
5.3 直接排放量核算
5.3.1 直接排放量为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过程排放量和逸散排放量之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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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1 =E燃烧+E过程+E逸散 (5.3.1)
E 燃烧 — 核算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E 过程 — 核算边界内过程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 逸散 — 核算边界内逸散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5.3.2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燃烧= ∑1 E燃烧,i (5.3.2-1)
E燃烧,i = AD燃烧, i ×EF燃烧,i,j × GWPj (5.3.2-2)
E 燃烧,i — 第 i 类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AD 燃烧,i — 第 i 类化石燃料的使用量,单位为吨(t)、万立方米(万m3)等;
EF 燃烧,i,j — 第 i 类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第j 类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
单位为根据温室气体类型确定;
GWPj — 第j类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数值可采用《IPCC 第五次评估报告》的数据。
5.3.3 过程排放量为二氧化碳保护焊焊接过程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过程 (5.3.3)
Pj — 第j种保护气中二氧化碳的体积分数,以%表示;
Wj — 第j种保护气的净使用量,单位为吨(t);
Pk — 混合气体中第 k 种气体的百分比,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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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 混合气体中第 k 种气体的摩尔质量,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
44 — 二氧化碳的相对分子质量,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
5.3.4 企业施工、办公活动中因设备本身泄漏或管道渗漏引起的逸散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逸散= ∑1 E逸散,i (5.3.4-1)
E逸散,i = I,i,j − MO,i,j] × GWPj (5.3.4-2)
E逸散,i — 第 i 种活动逸散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MI,i,j — 充入设备或输入管道的温室气体量,单位为吨(t)、万立方米(万 m3)等;
MO,i,j — 设备留存或输出管道的温室气体量,单位为吨(t)、万立方米(万 m3)等。
5.4 能源间接排放量核算
5.4.1 能源间接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2 =E 电力+E 冷热 (5.4.1)
E 电力 —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 冷热 — 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5.4.2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E 电力=ΔAD电 ×EF电 (5.4.2)
ΔAD 电 — 净购入使用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EF 电 — 电力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
5.4.3 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E冷热=ΔAD冷热×EF冷热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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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冷热 — 净购入使用的热量(如蒸汽、热水等)、冷量,单位为吉焦(GJ);
EF 冷热 — 热力或冷量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5.5 其他间接排放量核算
5.5.1 其他间接排放量宜单独核算报告,按以下公式计算:
E3 =E生产 + E运输 (5.5.1)
E3 — 其他间接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 生产 — 建材生产产生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 运输 — 建材运输产生的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5.5.2 建材生产产生的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E生产= 1 Mi ×Fi (5.5.2)
Mi — 第 i 种建材使用量,单位根据建材种类确定;
Fi — 第 i 种建材的排放因子,根据建材种类确定(tCO2/单位建材数量)。
5.5.3 建材运输产生的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E运输= 1 Mi ×Di ×Ti (5.5.3)
Di — 第 i 种建材平均运输距离,单位为千米(km);
Ti — 第 i 种建材的运输方式下,单位重量运输距离的排放因子,单位根据建材种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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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数据计量与监测
6.1 一般规定
6.1.1 数据计量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优先采用连续计量系统对数据进行连续监测,监测点位、方法、质控要求等应符合计量相关规定;
2 当条件不允许采用连续监测时,可采用间歇计量法进行监测,应选取合理的监测周期和测量时长,并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测量结果;
3 无法计量的数据,宜根据采购量账单记录核算,确保贸易结算凭证记录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6.1.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核算报告周期内计量数据有效性、准确性。
6.2 活动数据计量与监测
6.2.1 应根据所选定的核算方法的要求来选择和收集温室气体活动数据,不同来源数据的优先级应符合表 6.2.1 要求,报告主体应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次序选择和收集数据,同时在之后各核算年度获取的优先级不应降低。
表 6.2.1 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收集优先级
数据类型
描述
优先级
原始数据
通过直接计量、监测获得的数据,如采用电表监测的净购入电力数值。
高
二次数据
通过在原始源直接计量或监测以外方式获得的单元过程或活动的量化值,如根据年度购买量及库存量的变化确定的数据、根据财务数据折算的数据等。
中
替代数据
来自相似过程或活动的数据,如计算冷媒逸散量时,可采用相似制冷设备的冷媒填充量等,替代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数据库和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资料。使用替代数据时应说明原因、来源、计算依据。
低
6.2.2 活动水平数据计量与监测参数的类型和方法符合表 6.2.2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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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2.2 活动水平数据计量与监测参数的类型和方法
排放源名称
计量与监测参数类型
计量与监测方法
化石燃料消耗量
地磅、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等计量器具,或物联网
(IoT)监测方式等
二氧化碳保护焊气体消
耗量
购售结算凭证、出入库台账等
制冷剂逸散量/消耗量
电力消耗量
电表、账单,数字化监测方式等
净购入热力、
冷量产生的排
放
热力、冷量消耗量
热表、冷媒表、账单,IoT 监测等
建材生产排放
建材使用量
地磅、使用账单,IoT监测等
建材运输排放
建材运输距离
车载里程计量器具、采购台账等
6.2.3 连续监测数据应至少每月记录,间歇监测数据每批次记录。
6.2.4 施工机械化石燃料消耗量无计量数据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根据常用施工机械台班能源消耗量估算。
6.2.5 企业二氧化碳保护焊气体消耗量、制冷剂消耗量应根据购售结算凭证以及出入库台账获取。
6.3 排放因子数据
6.3.1 排放因子数据来源应明确,具有公信力、适用性、时效性。
6.3.2 化石燃料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实测值,不具备实测条件时,应采用本标准附录 A 给定的默认排放因子。
6.3.3 电力排放因子应采用国家发布的最新全国或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值。
6.3.4 热力、冷量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实测值; 不具备实测条件时,应采用本标准给定的默认排放因子,其中热力排放因子取 0.11 tCO2/GJ,冷量排放因子取 0.0973 tCO2/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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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建材生产和建材运输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数值,国家标准中未进行明确规定的建材类型,宜采用经认可的相关指南或权威技术文件提供的建材生产与建材运输排放因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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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数据质量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企业各层级应明确数据质量管理部门、岗位及职责。
7.1.2 企业应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质量管理流程及要求,子企业及项目应严格贯彻落实。
7.1.3 企业应定期开展数据内部审核与运行管理评估,分析数据的不确定性来源,持续改进数据质量。
7.1.4 企业应定期对从事核算与报告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7.2 内部管理体系
I 企业层级
7.2.1 企业应识别影响数据质量的数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计量与监测、数据记录、数据审核、数据传输、数据更正等。
7.2.2 企业宜参照附录 B 制定排放源一览表,并对其重要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对于不同等级排放源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数据质量提出要求。
7.2.3 企业应要求本级及子企业管辖施工项目或办公场所宜参照附录 C 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定期组织有效性评估。
7.2.4 企业应建立排放数据定期逐级报告及审核机制,宜参照附录 D 开展数据报告。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放源的识别、活动水平数据交叉验证等,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解决方案。
7.2.5 企业应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实质性门槛,若无目标用户的明确规定,实质性门槛一般不得超过 5%。
7.2.6 企业应定期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包括各类排放源占比、排放量趋势、碳排放强度变化分析等。
7.2.7 企业应建立数据更正机制,对于审核、分析发现的数据问题, 应按内部管理规定及时反馈至数据人员并要求更正。
II 项目层级
7.2.8 施工项目和办公活动场所应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 版本号、修订情况以及管理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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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地理位置、负责人、联系人等;
3 边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理边界、核算边界、主要排放源;
4 数据确定方式;
5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及相关措施。
7.2.9 施工项目和办公活动场所应定期评估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有效性,在以下情况下应及时对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进行修订:
1 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方案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原料而产生排放;
2 采用新的计量器具和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3 发现之前采用的监测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4 发现更改方案能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5 发现方案不符合相关核算和报告的要求;
6 其他可能需要修订的情况。
7.2.10 施工项目和办公活动场所应按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定期做好数据记录与统计分析,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并定期向上级企业报送。
7.2.11 施工项目和办公活动场所对应排放数据存档,完整保存原始记录、过程文件及审核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确保数据可追溯及完整性。
7.3 数据信息化系统
7.3.1 企业宜构建数据信息化系统,系统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与报送、数据审核与更正、排放核算与分析、可视化与报告生成,实现排放数据的报送、审核、修正、统计、分析标准化、全流程管理。
7.3.2 系统应具备排放数据采集报送功能,宜采用物联网实时抓取及人工报送相结合的方式,设置阈值预警,构建“项目—子企业—企业 ”数据汇总管理链路。
7.3.3 系统应具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统计分析功能,实现标准化核算及多维度统计分析,宜设智能分析与预警。
7.3.4 系统应具备可视化与报告生成功能,宜实现项目端、企业端的多层级看板,智能生成标准格式报告。
16
7.3.5 宜利用区块链、AI 等新技术,提升系统智能化、安全性及可扩展性。
17
8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8.1 一般规定
8.1.1 报告应包含扉页,对组织边界、运营边界、报告周期、温室气体种类以及排放结论进行重点说明。
8.1.2 如企业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8.2 报告正文要求
8.2.1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宜参照附录 D 的格式模板进行编制:
1 企业基本信息;
2 组织边界与报告边界;
3 排放总量及分类汇总、碳排放强度;
4 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逸散排放;
5 能源间接排放,包括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
6 其他间接排放,包括建材生产排放、建材运输排放;
7 其他补充信息;
8 支持性文件。
8.2.2 企业基本信息应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架构、主要业务板块说明,以及报告年度关键经营指标如营业收入等。
8.2.3 组织边界与报告边界应明确边界确定方法、组织边界范围、报告边界范围及特殊排除说明。
8.2.4 排放总量及分类汇总应分列排放总量、不同排放源排放量、不同活动类型排放量,并提供历年数据对比分析。
8.2.5 应分别计算并报告企业整体及主要业务的碳排放强度指标,包括企业万元营收碳排放强度、各业务板块的万元营收碳排放强度等,并提供历年数据对比分析。
8.2.6 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应包括活动水平数据、相应排放因子及排放量计算结果。
8.2.7 其他补充信息可包含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信息、绿电市
18
场化交易信息、年度减排措施及成效等。
8.2.8 支持性文件可包含能源消耗原始凭证、减排措施实施证明文件等。
8.3 核查与验证
8.3.1 企业应明确内部审核责任部门,审核内容需覆盖数据一致性及计算方法合规性,并建立审核问题整改闭环机制。
8.3.2 若委托第三方核查,核查范围与深度需明确,核查报告应包含结论及不确定项说明。
8.3.3 审核或核查发现的数据偏差超过 5%时,企业应重新完成数据修正与报告编制。
19
附录 A 常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
常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应按表 A 选取。
表 A 常用化石燃料排放因子表
能源名称
计量单位
低位发热量
(GJ/t,GJ/万 m3)
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碳氧化
率
(%)
二氧化碳排放
因子
(tCO2/t,tCO2/
万 m3)
甲烷排放因子 c
(tCH4/GJ)
甲烷折算后排
放因子
(tCH4/t、
tCH4/万 m3)
氧化亚氮排
放因子 c (tN2O/GJ)
氧化亚氮折
算后排放因子(tN2O/t、 tN2O/万 m3)
无烟煤
t
26.700c
0.02749b
98 b
2.6374
1×10-5
2.67×10-4
1.5×10-6
4.005×10-5
烟煤
23.337d
0.02618b
2.1954
2.3337×10-4
3.5006×10-5
褐煤
11.900c
0.02797b
1.1960
1. 19×10-4
1.785×10-5
洗精煤
26.344a
0.02541b
2.4054
2.6344×10-4
3.9516×10-5
其他洗煤
12.545a
1.1454
1.2545×10-4
1.8818×10-5
其他煤制品
17.460d
0.03356b
2.1055
1.746×10-4
2.6190×10-5
焦炭
28.435a
0.02942b
3.0060
2.8435×10-4
4.2653×10-5
原油
41.816a
0.02008b
3.0172
3×10-6
1.25448×10-4
0.6×10-6
2.509×10-5
燃料油
0.02110b
3.1705
汽油
43.070a
0.01890b
2.9251
1.2921×10-4
2.5842×10-5
煤油
0.01960b
3.0334
4.307×10-4
6.4605×10-5
柴油
42.652a
0.02020b
3.0959
1.27956×10-4
2.5591×10-5
其他石油制品
41.031d
0.02000c
2.9488
1.23093×10-4
2.4619×10-5
20
液化石油气
50.179a
0.01720c
3.1013
1×10-6
5.0179×10-5
0.1×10-6
5.018×10-6
液化天然气
51.498e
3.1829
1.54494×10-4
3.0899×10-5
炼厂干气
45.998a
0.01820b
3.0082
4.5998×10-5
4.6×10-6
天然气
104N
m3
389.310a
0.01532b
99 b
21.6502
3.8931×10-4
3.8931×10-5
焦炉煤气
173.540d
0.01210c
7.6224
1.7354×10-4
1.7354×10-5
高炉煤气
33.000d
0.07080c
8.4811
3.3×10-5
3.3×10-6
转炉煤气
84.000d
0.04960c
15.1240
8.4×10-5
8.4×10-6
其他煤气
52.270a
0.01220c
2.3148
5.227×10-5
5.227×10-6
注:a 数据取值来源为《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22》;
b 数据取值来源为《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c 数据取值来源为《IPCC 第五次评估报告》;
d 数据取值来源为《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中的有色金属工业数据;
e 数据取值来源为《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
21
附录 B 排放源一览表
报告主体宜参照表 B-1、表 B-2,制定排放源一览表。
表 B-1 施工项目排放源一览表
排放源
重要等级
活动水平数据质量等级
固定源
备用发电机
II 级
间歇监测数据
食堂燃气灶具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移动源
燃油施工设备
柴油等
I 级
过程排放源
焊接设备
二氧化碳保护气
III 级
逸散排放源
制冷设备等
温室气体逸散
净购入
电力消耗
耗电施工设备
电力
连续监测数据
净购入热力、冷量消耗
生活区供暖、
施工区冷冻施工等
热力、冷量
建材生产
建材运输
22
表 B-2 办公活动排放源一览表
供暖锅炉
燃煤、天然气
燃油公务车辆
汽油等
办公设备
办公区供暖、供冷
23
附录 C 项目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模板
××项目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模板)
版本号:
编制人:
编制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批准人:
审批日期:
××××××(单位) (盖章有效)
20xx 年月 日
24
1. 项目概况
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地理位置、项目批复情况、工程建设进度,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及相应的联系方式等。
2. 核算边界
2.1 地理边界
明确项目核算的地理边界范围,具体到乡镇。
2.2 核算边界
根据本标准第 3 章及第 4 章确定的企业施工、生产、运营、办公等活动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范围、温室气体种类等信息, 对于不包含在本次核算范围内的,需说明原因。
2.3 主要排放源
根据本标准4.3 确定纳入核算的项目排放源,包括直接排放源、能源间接排放源和其他间接排放源。
表 1 项目边界内排放源以及主要的温室气体种类1
与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相关的排放设施
编号
排放设施名称
排放设施安装位置
排放过程及温室气体种类
与过程排放相关的排放设施
与逸散排放相关的排放设施
主要耗电和耗热、冷的设施2
主要建材使用及对应环节
建材类别
主要施工环节
注:请自行加行
1. 对于同一设施同时涉及多类排放的,需要在各类排放设施中重复填写;
2. 耗电和耗热、冷设施只需填写主要设施即可。
25
3. 数据确定方式
主要包括相关活动数据及排放因子数据的确定方式。
3.1 活动数据
确定各项排放活动相关的活动数据,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数据、逸散排放活动数据、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冷力活动数据、
建材使用量及运输数据。
表 2 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数据的确定方式
化石燃料
参数描述
单位
数据的计算
方法及获取方式3
测量设备
数据记录频次
数据缺失
时的处理
方式
数据获取负责部门
测量设备及型号
监测设备安装位置
监测频次
监测设备精度
规定的监
测设备校准频次
表 3 过程排放活动数据的确定方式
过程参数
方法及获取
3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中,可选取以下获取方式: a.实测值;b.默认值;c.相关方结算凭证;d.其他方式。
26
表 4 逸散排放活动数据的确定方式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
表 5 净购入电力和热力、冷量活动数据确定方式
时的处理方式
监测设备及型号
监测设备
安装位置
监测
频次
规定的监测设备校准频次
净购入电量
净购入热力、冷量
表 6 建材使用量、运输距离数据确定方式
建材种类
数据缺
失时的
处理方式
监测设
备及型号
生产
27
运输
28
3.2 排放因子
确定各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因子、电力排放因
子、热力、冷量排放因子、建材生产、建材运输排放因子。
表 7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因子的确定
燃料种类
排放因子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4
数据更新频次
数据来源
表 8 电力排放因子的确定
能源品种
表 9 热力、冷量排放因子的确定
热力
冷量
表 10 建材生产、建材运输排放因子的确定
建材名称
数据更
新频次
数据
来源
如涉及其他类型排放因子,请自行增加表格。
4. 数据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与管理
4 数据的计算方法及获取方式中,可选取以下获取方式:
a.实测值(如是,请具体填报时,采用在表下加备注的方式写明具体方法和标准);
b.默认值(如是,请填写具体数值)。
29
4.1 管理程序与制度
说明:
——温室气体监测计划制定、温室气体报告专门人员的指定情况;
——监测计划的制定、修订、审批以及执行等的管理程序;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编写、内部评估以及审批等管理程序;
——温室气体数据文件的归档管理程序等内容。
4.2 管理措施
说明企业在确保质量方面的努力,如数据分析验证方法、数据优化改进方案,
以及数据平台或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应用等。
30
附录 D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格式模板
公司
20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告编制单位: 公司
20 年月 日
3l
根据《温室气体第 1 部分:组织层级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 14064-1:2018、《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企业价值链核算与报告标准》,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对公司 20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算。
经核算: 公司 20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 tCO2e,其他间接排放量为 tCO2e。
本报告真实、可靠, 如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
____
20 年月 日
32
1. 企业基本信息
表 1 企业基础信息表
基本信息
填写内容
企业名称
[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 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注册地址
[省市区+详细地址]
主要业务范围
[描述]
1.2 资质及经营概况
1.2.1 资质等级及类别
列明建筑业相关资质(如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等)。
1.2.2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列明企业核算年度营收,施工项目类别、数量、规模,办公场所使用情况等。
2. 组织边界与报告边界
2.1. 核算组织边界边界确定方法
表 2 纳入核算的实体清单
实体名称
控制权说明
是否纳入核算
排除理由(如不纳入)
2.2. 报告边界
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逸散排放。
能源间接排放包括: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
其他间接排放包括:建材生产排放、建材运输排放。
特殊排放源排除说明(如有)。
3. 排放总量及分类汇总、碳排放强度
表 3 企业排放量汇总表
排放量(tCO2e)
占比(%)
按排放源分类
33
建材生产的排放
建材运输的排放
按生产经营活动类型分类
施工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专业工程
生产活动
运营活动
其他活动
表 4 企业碳排放强度汇总表
强度指标
强度单位
数值
企业万元营收碳排放强度
kgCO2e/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万元营收碳排放强度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万元营收碳排放强度
专业工程万元营收碳排放强度
办公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
kgCO2e/m2
4. 直接排放
表 5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燃料类型
消耗量(t/万m3)
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CO2/t 或 tCO2/万 m3)
甲烷排放因子(tCH4/t 或 tCH4/万 m3)
氧化亚氮排放
(tN2O/t 或
tN2O/万 m3)
排放量当量
(tCO2e)
其他
34
表 6 过程排放
参数类型
活动水平数值
排放量(tCO2)
二氧化碳保护焊气体消耗量(t)
二氧化碳保护焊气体构成
体积百分比(%)
摩尔质量(g/mol)
二氧化碳
44
其他气体
表 7 逸散排放
逸散类型
逸散量(单位)
制冷剂
5. 能源间接排放
表 8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
类目
来源/说明
总消耗电量(MWh)
电费账单等
购入绿色电力电量(MWh)
绿电交易凭证等
电力排放因子(tCO2/MWh)
国家最新发布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等
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tCO2)
计算公式:总消耗电量×因子
表 9 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
总消耗热力(GJ)
热力公司账单等
总消耗冷量(GJ)
供冷账单等
热力排放因子(tCO2/GJ)
国家默认值等
冷量排放因子(tCO2/GJ)
净购入热力、冷量产生的排放(tCO2)
计算公式:净购入量×因子
35
6. 其他间接排放
表 10 其他间接排放
建材类型
使用量(计量单位)
运输距离(千米)
建材生产排放因子
(tCO2/单位)
(tCO2/t×km)
钢材
水泥
7. 其他补充信息
7.1 绿色电力消费量
绿电采购量: MWh
绿证采购量: 个
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绿证需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或直供绿色电力的交易、结算证明; 购买的绿证需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等证明资料。
7.2 生物质燃料使用情况
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宜单独列示,不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生物质燃料类型: ;
使用量: ;
单位: ;
数据来源: ;
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tCO2
核算方法或排放因子来源: ;
如不涉及生物质燃料使用,可填写“不涉及”。
7.2 减排措施及未来计划
7.2.1 已实施措施
7.2.2 未来减排计划
8. 支持性文件
36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37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38
条文说明
39
编制说明
《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6 年 6 月23 日以国建节协标〔2026〕42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建筑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会同许多单位和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业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相关活动。
为了便于广大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40
1 总则 42
2 术语 43
3 基本规定 45
4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 48
4.1 一般规定 48
4.2 核算边界 49
4.3 碳排放源 51
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53
5.1 一般规定 53
5.3 直接排放量核算 53
5.4 能源间接排放量核算 54
6 数据计量与监测 55
6.1 一般规定 55
6.2 活动数据计量与监测 55
6.3 排放因子数据 57
7 数据质量管理 60
7.1 一般规定 60
7.2 内部管理体系 60
7.3 数据信息化系统 62
8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64
8.1 一般规定 64
8.2 报告正文要求 64
8.3 核查与验证 65
41
1.0.1 建筑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的重点领域。相关数据显示, 2022 年全国建筑与建造能耗总量达 51.6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国能源相关碳排放总量的 48.7%。推动建筑业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已成为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的重要路径。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标准,规范工作要求、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方法,是实现建筑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国家双碳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亦有助于企业通过绿色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当前建筑业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缺失,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尚不完善,存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不成体系化、核算边界不清晰、方法不统一、数据不可比等问题, 制约了对行业减排成效的科学评估和低碳转型进程。统一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及核算要求,对健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填补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标准空白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在总结行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温室气体核算通用原则,明确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采集、核算及报告的总体框架,以确保核算边界清晰、方法可操作、结果可比对,为企业推进碳管理和履行相关监管要求提供技术依据。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考虑到建筑业企业组织形式多样,既包括法人企业,也包括具备独立核算能力的非独立法人单位,因此在界定适用范围时,采用“法人企业及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原则。此举有利于在实际应用中按照企业管理边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确保数据来源稳定、责任主体明确。
42
2.0.1 本条明确适用主体,即建筑业企业的定义,该术语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中对建筑业企业的界定,指的是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核心施工活动,与行业资质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确保标准适用对象无歧义,便于企业明确自身是否属于标准覆盖范畴。
2.0.2 本条明确温室气体的定义,并明确覆盖七类温室气体种类的管控范围。自《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将三氟化氮(NF3)纳入管控后,国际上普遍使用七类温室气体作为核算对象,相关的技术框架如 IPCC 指南和GHG Protocol 也均遵循这一做法。此外, 我国最新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出“覆盖全经济范围”的减排要求,强调覆盖全经济范围、推进所有温室气体治理。因此, 本标准按七类温室气体开展核算,有助于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实现我国气候治理体系的一体化和可比性。
2.0.3 本术语明确以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责任主体,核心考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需清晰界定责任归属,避免跨单位、跨部门核算边界模糊, 适配建筑业企业集团化、多项目运营的组织架构特点。
2.0.4 本术语依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GHG Protocol)制定,“运营决策权”更适配建筑业企业多项目、跨区域运营, 如项目分包、设备租赁等场景的特点,可有效解决不同产权模式下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界定难题,确保核算范围的合理性与一致性。
2.0.5~2.0.9 系统界定建筑业核心温室气体排放类型,为排放源精准识别与分类核算提供清晰框架,分类逻辑与 GB/T 32151 系列标准及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的排放分类原则保持一致,贴合建筑业企业实际运营场景。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逸散排放共同构成直接排放的核心类型,分别对应建筑业中施工机械、锅炉化石燃料燃烧、焊接作业等工艺过程、制冷设备燃气管道泄漏等典型场景。能源间接排放包括了净购入电力产生的排放、净购入冷量产生的排放覆盖建筑业办公及施工临时设施以及用电机械的能源消费场景。
2.0.10~2.0.11 该术语指建筑材料在开采、加工、生产、运输等上游环节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包含材料在施工安装、使用及废弃处置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该环节温室气体排放量,可引导企业在采购环节优先选择低碳建材,推动供
43
应链低碳转型。
2.0.12~2.0.13 该术语定义依据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及 GB/T 32151系列标准,明确为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与排放因子共同构成基于排放因子法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核心公式(排放量=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确保核算逻辑的统一性与规范性。
2.0.14~2.0.15 全球变暖潜势与二氧化碳当量是实现多类温室气体统一量化与对比的核心关联,依据《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全球变暖潜势是衡量不同温室气体变暖效应的基准系数,指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 100 年时间尺度内的辐射强迫效应与等量二氧化碳的比值,能清晰反映非二氧化碳气体的潜在变暖强度;二氧化碳当量则是基于全球变暖潜势换算得出的统一计量单位,通过将某种温室气体排放量乘以其对应全球变暖潜势值,可将不同类型温室气体的排放统一换算为具有等效变暖效应的二氧化碳质量,单位为 tCO2e。
2.0.16 本条对碳排放强度的概念进行界定,用于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所对应的碳排放水平,是衡量企业低碳发展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与碳排放总量相比,碳排放强度能够消除企业规模差异带来的影响,更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横向与纵向比较。该指标在国内外碳排放核算与管理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常见形式包括单位产值碳排放、单位产品碳排放或单位服务量碳排放等。对建筑业企业而言, 可结合施工产值、建筑面积等指标进行表征, 有助于分析排放变化与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为节能降碳措施的制定及绩效评估提供依据。在使用该指标时, 应保持分母指标口径的一致性,避免因统计口径变化影响数据的可比性。
3.0.1~3.0.5 此部分提出建筑业企业在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时需要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是整个标准的总纲性要求。这些原则在国际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普遍采用,通过在本标准中明确,可为企业选择核算方法、确定边界、处理数据及编制报告提供统一的判断基础。建筑业项目复杂、区段分散, 若缺乏这些原则的约束,易出现排放源遗漏、数据不可比或结果难以验证等问题。通过对五项原则的归纳,有助于在执行层面保持核算活动的规范性与一致性。
3.0.6 本条明确以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核算与报告主体,是基于建筑业企业普遍按法人结构组织经营和管理数据的实际情况。采用该边界, 既便于落实责任主体,也有利于核算所需的能源、材料、施工活动等数据的完整获取。条文强调“施工、生产、运营及办公等活动 ”,是为了提示企业在实际执行中需要覆盖所有与经营相关的排放源,避免因组织结构或项目分布造成核算范围不完整。
3.0.7 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报告体系安排或行业惯例进行选用自然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或财务年度作为核算周期,核算周期宜与企业其他公开披露文件的时间口径相协调,例如年度报告,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等。无论选择哪一种周期,在后续的年份的实践过程中,需要保持核算范围和方法的一致性,避免因核算范围或方法的变更而导致的数据不一致或无法比较的情况。
3.0.8 本条对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边界进行了集中规定,是界定核算口径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业项目类型多样、作业方式复杂, 若无明确的排放边界,容易因口径不一而导致数据不可比或遗漏重要排放类型。本条根据 ISO 14064-1 以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GHG Protocol)等国际主流标准,将排放范围划分为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及其他间接排放,旨在使核算范围既符合建筑业活动的实际特点,又保持方法的可操作性。直接排放涵盖企业自身控制范围内燃料燃烧、施工工艺过程等产生的排放, 是建筑业施工过程中最核心的排放来源,必须纳入核算;能源间接排放则来自外购电力、热力与冷量,建筑业普遍存在大量机械设备和现场办公系统的用电需求,其排放量通常占比较高,纳入核算能更准确反映企业整体能源使用情况。对于其他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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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重点将建材生产与运输过程列入核算边界。建筑业大量使用钢材、水泥、玻璃、保温材料等大宗建材, 材料生产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在工程全生命周期中占比极为显著,因此将其纳入核算,有助于反映企业对供应链碳足迹的责任与影响,并推动绿色材料采购。其他类别的间接排放由于数据获取难度大、核算口径差异明显等原因,暂不要求强制核算,以便企业能够在当前技术和管理条件下有效落实本标准的要求。
3.0.9 本条主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过程中的边界划分与数据统计方法,避免因重复统计导致排放总量失真,提高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在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温室气体排放来源复杂,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不同管理层级、不同部门、不同项目或不同核算单元之间,可能对同一排放源进行重复统计,例如同一施工机械排放既体现在的化石能源燃料消耗,又体现在设备管理的机械台班中,如不加以规范,将导致企业整体排放量被高估,影响数据质量及后续碳管理决策。因此,本条明确要求对企业内部同一排放源仅计算一次。实施过程中,应合理划定核算边界,明确各类排放源的归属关系,并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和分配机制。
3.0.10 建筑业企业往往不仅从事施工活动,还可能涉及房地产开发、建材生产、物业管理等多元化业务。由于这些业务在国家现行的标准体系中已有相对成熟且独立的核算规范,因此对于非建筑施工类业务,采用其所属行业已有的核算方法更为合适。这样既能够确保各业务板块在相应的专业框架下开展核算, 也有助于保持数据的口径一致和方法透明。随后再将各类业务核算结果进行汇总报告, 能有效避免因跨行业方法差异导致的系统性偏差,提高整体核算结果的准确性与可比性。
3.0.11 本条旨在明确建筑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基本内容构成,统一排放量分类口径,确保报告结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比性。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是企业运营过程中最主要、最基础的排放来源, 且数据获取路径明确、核算方法成熟,是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定减排措施及进行绩效评价的核心依据。同时,这两类排放也是国家和行业相关统计、核查及政策管理的重点内容, 对开展行业对标分析和支撑宏观碳排放管理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其他间接排放量,条文采用“宜报告”的表述,体现鼓励性要求。这是由于该类排放涉及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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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获取难度较大,不同企业在数据基础和管理能力方面存在差异。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逐步开展相关核算与报告工作,以更全面反映其价值链中的碳排放情况。
3.0.12 本标准引导建筑业企业在依法依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在国家“双碳”目标持续推进背景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已逐步由内部管理数据转变为对外沟通信息。主动披露排放信息,有助于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增强政府监管、投资决策及公众监督的有效性, 同时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国家近年来持续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在内的环境信息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例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相关文件,在各地证券交易所均对环境信息报送与适度公开提出要求。同时,在绿色金融和 ESG 体系发展背景下,监管机构和资本市场也逐步将碳排放信息披露作为重要参考内容。这些政策导向表明,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正由自愿性行为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在披露内容方面,强调“完整、准确、全面、真实”的基本原则。其中, “完整”是指应覆盖规定核算边界内的主要排放信息;“准确”是指数据应基于规范核算方法,避免明显偏差;“全面”是指不仅包括排放总量,还可结合排放结构、核算方法等进行必要说明;“真实”则要求披露内容客观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或误导性表述。上述要求是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的核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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