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08-2106-2025 J12100-2025
城市道路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s
2025-04-27 发布 2025-11-01 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5年11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5〕23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城市道路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城市道路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106-2025, 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 《城市道路设计规程》( DGJ08-2106-2012)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025年4月27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21〕829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讨论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程》DGJ08-2106-2012, 并更名为《城市道路设计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总体设计;路线设计;路线交叉;路基和路面;其他交通;附属设施;附录A。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总体设计章节,明确了总体设计的范围、内容及要点。
2. 补充了连续流主干路、电动自行车、海绵城市等技术内容。
3.整合了通行能力、路线设计等章节内容,充实了无障碍设施、人行道设施内容,补充了小客车专用道宽度以及线形与桥隧、与沿线设施、与环境的协调等内容。
4. 补充、优化、调整了部分技术指标和参数,精简了道路交叉、路基和路面、其他交通及附属设施等专业标准已有的条款内容。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编:200125; E-mail:shjtbiaozhun@126.com),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 901号;邮编:200092; E-mail:smedi@smedi.com),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 200032;E-mail : shgcbz@163.co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同济大学
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士林赵建新王宝辉凌建明祝长康孔庆伟董猛顾民秦健赵广福李宏马韵陈曦虞振清张涛李静毅沈佳利陈希白玉钱劲松刘黎萍张兰芳孙文洲梁亚军张斌施伟高忭李鹏辉李嘉洋
主要审查人:徐一峰刘钧伟唐国荣钱少华聂磊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2
3 基本规定 4
3.1 道路分级 4
3.2 设计速度 4
3.3 设计车辆 5
3.4 道路建筑限界 5
3.5 设计年限 8
3.6 荷载标准 9
3.7 防灾标准 9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快速路 10
4.3 其他等级道路 14
4.4 公共交通 16
4.5 非机动车交通 16
4.6 行人交通 17
5 总体设计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功能定位与规模标准 19
5.3 总体设计要点 20
5.4 要素保障与环境保护 21
5.5 设计创新与风险控制 2
6
6 路线设计 23
6.1 一般规定 23
6.2 横断面设计 23
6.3 平面设计 32
6.4 纵断面设计 38
6.5 线形组合 42
7 路线交叉 47
7.1 一般规定 47
7.2 平面交叉 47
7.3 立体交叉 53
7.4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61
8 路基和路面 63
8.1 一般规定 63
8.2 路基 63
8.3 路面 66
8.4 旧路改建 70
9 其他交通 73
9.1 一般规定 73
9.2 道路公共交通 73
9.3 行人交通 76
9.4 非机动车交通 82
10 附属设施 83
10.1 交通安全设施 83
10.2 交通管理设施 87
10.3 无障碍设施 8
10.4 城市广场及路内停车设施 92
10.5 工程管线 95
10.6 道路排水 96
10.7 道路照明 103
10.8 道路绿化 104
7
10.9 道路景观 108
附录A 道路通行能力计算方法 1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8
引用标准名录 19
附:条文说明 123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城市道路工程设计主要技术指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各级城市道路设计。
1.0.3 城市道路设计应贯彻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遵循以人为本、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环境友好的理念,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0.4 城市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设计车辆 design vehicle
道路设计所采用的代表性车型,以其外廓尺寸、载质量、运转特性等特征作为道路设计的依据。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规定在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2.1.3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主要或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且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2.1.4 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 life/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设施或设备,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亦称设计使用年限。
2.1.5 连续流主干路 uninterrupted-flow arterial road
采用中央分隔,具有单向2条或以上的多车道,直行机动车交通连续不受信控,并设有配套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城市主干路。
2.1.6 中运量公共交通系统 medium-carrying-capacity public transport system
单向客运能力为每小时0.5万~2.5万人次,可采用独立路权,或与道路上其他交通方式共享路权的公共交通系统。
2.2 符号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2
H——建筑限界顶角高度;
H₆ ——机动车道最小净高;
H₆——非机动车道最小净高;
H — 人行道最小净高;
h——缘石外露高度;
h₆——防撞设施高度;
W,——红线宽度;
W.——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₆——非机动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路面宽度; Wp———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宽度;
Wm ——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m——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 W₁——侧向净宽;
Ws——安全带宽度;
W.m——中间分隔带宽度;
Wm——中间分车带宽度;
Wa ——两侧分隔带宽度;
W. ——两侧分车带宽度;
W——人行道宽度;
W ——人行通道宽度;
W;——检修道宽度;
W——绿化带宽度;
W——设施带宽度。
3 基本规定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服务功能, 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3.1.2 城市道路应按规划确定的道路等级进行设计,满足道路系统路网布局、用地规模、道路设施等规划控制要求。确需变更道路等级的,必须按规划调整、实施深化等相关程序报批。
3.1.3 道路作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 除执行相应等级道路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3.2 设计速度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 .2 . 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50
40
30
20
注:1.除短隧道外,隧道设计速度不应大于80km/h。
2.连续流主干路设计速度宜取60km/h。
3.2.2 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设计速度的0.4倍~0.6倍。
3.2.3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直行车道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设计速度的0.7倍,左转车道设计速度不宜大于30km/h, 右转车道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 环形交叉口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
3.2.4 立交范围内的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的设计速度宜为主路设计速度的0.4倍~0.7倍。转向交通量大、标准高的匝道可取高值,转向交通量小、标准低的匝道可
取低值。
3.3 设计车辆
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 .3 . 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总长(m)
总宽(m)
总高(m)
前悬(m)
轴距(m)
后悬(m)
小客车
6.0
1.8
2.0
0.8
3.8
1.4
大型车
12.0
2.5
4.0
1.5
6.5
铰接车
18.0
1.7
5.8+6.7
注:1.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的距离、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指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自行车
1.93
0.60
2.25
电动自行车
0.75
注:1.总长: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车把宽度;
3. 总高: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骑行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
3.4 道路建筑限界
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
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E) 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 W₁)。隧道建筑限界顶角高度( H) 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人行道两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设施带或绿化带人行通道
(a) 无中间分隔带
中间分隔带路缘带主路机动车道路缘带两侧分隔带机非混行车道设施带或绿化带人行通道
(b) 有中间分隔带
人行通道或检修道路缘带机动车道路缘带人行通道或检修道
(c) 隧道内有人行道或检修道
图3.4.1 道路建筑限界(单位: m)
(d) 隧道内无人行道或检修道
图3 .4 . 1 道路建筑限界(单位: m) ( 续 )
表3 .4 . 1 隧道建筑限界顶角高度
部位
建筑限界顶角高度H(m)
机动车道
H₆<3.5m
H₆ ≥3.5m
0.20
0.50
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 .4.2 道路最小净高
行驶车辆类型
最小净高(m)
各种机动车
4.5
3.5(3.2)
非机动车道
人行通道
行人
注:当建设条件受限、采用只允许小客车通行的隧道时,最小净高应不小于表内括号中数值。
3.4.3 对货运通道和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交通组织和车型的要求。
3.4.4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门架等设施。
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规定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 15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路面设计工作年限(年)
路面结构类型
沥青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砌块路面
15
一
10(20)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年;采用石材时, 设计工作年限应为20年。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类别
设计工作年限(年)
小桥(涵洞)
中桥、重要小桥(涵洞)
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
3.5.4 隧道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并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3.6 荷载标准
3.6.1 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 以 BZZ-100表示。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进行专项研究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3.6.2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1的规定。
3.7 防灾标准
3.7.1 道路工程及重要附属构筑物应按本市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 城市道路防灾减灾能力应满足人员、车辆通行的预期要求。
3.7.3 隧道应设置预防火灾、交通事故、水淹、地震、台风等灾害事故的设施。道路和桥梁设施应满足防台风要求。
3.7.4 城市道路的防洪、防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跨河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对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并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2 城市跨河桥梁、涵洞的线位、桥下净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规定。
3 城市道路和桥梁设计应满足城市排涝工程、防洪减灾等的需要。
3.7.5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生命线安全工程的设计, 应符合规划引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总体要求。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1 一般规定
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基本路段、分流区、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2 主干路的路段及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 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 非机动车设施和行人设施,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 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路段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路段车辆换算系数
中型车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铰接客车或
大平板拖挂货车
换算系数
1.0
3.0
4.2 快速路
4.2.1 快速路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流区、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采用表4.2.2的数值。
表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基本通行能力(pcu/h)
2200
2100
1800
设计通行能力(pcu/h)
2000
1750
1400
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快速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改建快速路宜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条件受限时经论证后可按四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设计
速度
(km/h)
服务水平等级
密度[pcu/
(km · In)]
平均速度
负荷度
(V/C)
最大服务交通量[pcu/ (h · In)]
一级(自由流)
≤10
≥88
0.40
880
二级(稳定流上段)
≤20
≥76
0.69
1520
三级(稳定流)
≤32
≥62
0.91
四级
(饱和流)
≤42
≥53
接近1.00
(强制流)
>42
<53
不稳定状态
≥72
0.34
720
≥64
0.61
1280
≥55
0.83
≥50
≥40
<50
<40
0.30
590
0.55
990
≥44
0.77
≤57
≥30
>57
<30
注:V/C 是在理想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
4.2.4 不同设计速度的设计通行能力应为基本通行能力乘以相应设计服务水平的V/C 及道路条件修正系数。快速路基本路段的设计通行能力计算方法见附录A.1。
4.2.5 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适应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d~80000pcu/d。
2 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d~120000pcu/d。
3 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d~160000pcu/d。
4.2.6 快速路分、合流区及交织区段的通行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快速路分、合流区及交织区段的基本通行能力应按表4.2.6的规定确定。
表4.2.6 快速路分、合流区及交织区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
快速路区段
合流区
分流区
交织区
1450
1490
2 快速路分、合流区及交织区段应按照交织区类型计算设计通行能力,计算方法见附录A.2。
4.2.7 快速路交织区段宜用车流密度作为服务水平划分的主要指标,服务水平标准分级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快速路交织区可采用三级服务水平设计,车流密度宜小于25pcu/(km·In)。
表4.2.7 快速路交织区服务水平标准
车流密度[pcu/(km · In)]
一级
≤8.0
二级
8.0~20.0
三级
20.0~25.0
上半部(饱和流)
25.0~40.0
12
续表4.2.7
下半部(强制流)
≥40.0
4.2.8 快速路匝道的通行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快速路匝道的通行能力应按表4.2.8的规定确定。
表4.2.8 快速路匝道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35
1610
1530
1360
1260
1210
1090
970
800
2 快速路匝道的设计通行能力计算方法见附录A.3。
3 快速路匝道的实际通行能力由匝道、匝道出入口端部和交织区的通行能力等确定,同时受下游平面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所影响。
4.2.9 快速路匝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9的规定,快速路匝道宜按Ⅱ₂服务水平设计。
表4.2.9 快速路匝道服务水平分级
服务水
平等级
交通运行特征
负荷度(V/C)
工
I₁
自由流,行车自由度大
0.26
0.24
I₂
自由流,行车自由度适中
0.43
0.37
Ⅱ
Ⅱ₁
接近自由流,变换车道或超车自由度受到一定限制
0.62
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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