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 08-86-2022 J11696-2022
1:500 1:1000 1:2000 数字地形测绘标准
Surveying standard for 1:5001:10001:2000 topographic maps
2022-01-05 发布 2022-06-01 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主编单位:上海市测绘院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6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标定〔2022〕1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测绘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测绘院主编的《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测绘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 08—86—2022,自 2 0 2 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原 《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测量规范》DG/TJ 08.-- 86—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测绘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5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18〕753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测绘院会同有关单位,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际经验,结合有关国内标准和信息化测绘技术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测绘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图幅分幅与编号; 控制测量;地形测绘;元数据;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标准名称修订为《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测绘标准》。
2. 第2章新增3个术语,修订了1个术语。
3. 第3章第3.0.1条中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修改为“上海 2000坐标系”。
4. 原第5章“图根控制测量”修改为“控制测量”,相应内容作了修订。
5. 在第6章中增加了“三维激光扫描测量”“地形数据收集整合”两节内容,原“6.3野外地形测量方法”修改为“6.3全站仪、 GNSS RTK 测量”,相应内容作了修订。
6. 原第8章“成果的检查验收与提交”修订为“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相应内容作了修订。
7. 附录A中部分符号更新了尺寸标注。
8. 修订了引用标准名录。
9. 增加了条文说明。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 号;邮编:200003;E-mail:guihuaziyuanfagui@126.com), 上海市测绘院(地址:上海市武宁路419号;邮编:200063;E-mail:zgssh @ shsmi.cn),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l:shgcbz@163.com), 以供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参编单位: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峰张麟康明赵鹏飞孙悦林木棵姚顺福杨常红金雯陈功亮尹玉廷郭功举舒琪徐晖陈四平王传江陈杭兴丁美杨欢庆余祖锋陈洪胜邬逢时刘晓露孙亚峰
主要审查人:佘安兴刘春潘国荣郭春生罗永权郭容寰余美义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图幅分幅与编号 5
5 控制测量 7
5.1 一般规定 7
5.2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 7
5.3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10
6 地形测绘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地形图测绘内容 16
6.3 全站仪、GNSS RTK测量 32
6.4 三维激光扫描测量 35
6.5 航空摄影测量 38
6.6 地形数据收集整合 47
6.7 地形图缩编 47
6.8 数据编辑处理 48
7 元数据 51
8 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54
8.1 基本规定 54
8.2 成果提交 56
8.3 质量评定 57
8.4 记录及报告 57
8.5 质量问题处理 57
附录A 上海市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5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61
引用标准名录 162
标准上一版编制单位及人员信息 163
条文说明 165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市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测绘的技术要求,满足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库的基本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测绘和相关基础地理数据的更新、维护和应用等,其他数字地形测绘在条件相同时可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1.0.3 本市数字地形测绘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但应满足本标准的成果质量基本要求。
1.0.4 本市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测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单基站RTK single station RTK
由一个基准站和流动站组成的,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动态定位技术。
2.0.2 网络RTK network RTK
由多个基准站和流动站组成的,基于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动态定位技术。
2.0.3 分类代码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根据共同特征的真实世界现象的分类和科学编码所形成的代码。
2.0.4 地形图缩编 map generalization
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及有关资料,按照一定的规律和法则进行选取和概括,由较大比例尺地形图编制成较小比例尺地形图的过程。
2.0.5 立体测图法 stereo mapping
利用建立的立体影像模型进行线划图数据采集的方法。
2.0.6 数字综合法 digital photo-planimetric mapping 利用正射影像数据进行线划图数据采集的方法。
2.0.7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内容、质量、状况和其他特性的描述性数据。
2.0.8 拓扑 topology
描述空间点、线、面之间的空间连接关系。
2.0.9 三维激光扫描 three-dimensional laser scanning
利用激光测距的原理,通过高速测量记录被测物体表面大量的密集点的三维坐标、反射率和纹理等信息。
2.0.10 CORS系统 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
由多个连续运行的GNSS 基站及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软件系统等组成,用于提供不同精度、多种方式定位服务的信息系统。
2.0.11 SHCORS系统 Shanghai 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s
由自然资源部批准,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服务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的CORS 系统。
2.0.12 上海2000坐标系 Shanghai 2000 coordinate system
上海2000坐标系是基于CGCS2000 椭球建立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自2021年1月1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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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上海市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测绘的定位基准应采用上海2000坐标系和吴淞高程系。
3.0.2 测绘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测绘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踏勘,制订合理的技术方案;在施测过程中应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工作结束后,编写技术总结,及时组织成果检查验收;成果验收合格后,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3.0.3 进行控制测量时,等级平面控制、高程控制测量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 和《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CJJ/T 73的规定执行。
3.0.4 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计算机和软件系统应规范使用。
3.0.5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指标,2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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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幅分幅与编号
4.0.1 上海2000坐标系分为四个象限:东北象限为第一象限 ( I)、东南象限为第二象限(Ⅱ)、西南象限为第三象限(Ⅲ)、西北象限为第四象限(IV)。
第一象限:X 坐标值为正、Y坐标值为正;
第二象限:X 坐标值为负、Y坐标值为正;
第三象限:X 坐标值为负、Y坐标值为负;
第四象限:X 坐标值为正、Y坐标值为负。
4.0.2 地形图图幅编号、标识及数据文件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幅编号以1:500地形图为基础,应由坐标原点沿X 轴向北和向南,每隔200m 间隔依次用自然数递加编号,应由坐标原点沿Y 轴向东和向西,每隔250m 间隔依次用自然数递加编号。对于任一幅1:500地形图使用I、Ⅱ、Ⅲ、IV 象限标识、纵向编号、斜线、横向编号表示。
2 一幅1:1000和1:2000地形图分别由2×2和4×4幅 1:500地形图组成,1:1000、1:2000地形图的标识应用象限标识、2幅和4幅1:500地形图的纵横向起讫编号组成,纵向起讫编号和横向起讫编号之间用斜线分割,纵横向起讫编号之间用 “-”连接。
3 地形图的数据文件名前缀应采用8位数字和字符等组成,由首字符、三位数字纵向编号、“_”、三位数字横向编号构成, 首字符应符合表4.0.2规定,编号不足三位的以零填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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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0.2 不同比例尺图幅象限标识与文件名首字符
比例尺
第一象限
第二象限
第三象限
第四象限
工
Ⅱ
Ⅲ
IV
1:500
A
B
C
D
1:1000
E
F
G
H
1:2000
I
J
K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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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控制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形控制测量应采用分级布设,最低精度应不低于图根控制,高于图根控制要求的应按本标准第3.0.3条执行。
5.1.2 图根控制点宜利用SHCORS 布设,也可在城市等级控制点下加密。图根点宜采用固定标志。
5.1.3 采用全站仪、地面三维激光扫描进行碎部点采集时,图根控制点的密度应根据测图比例尺和地形条件而定,平坦开阔地区不宜小于表5.1.3的规定。
表5 .1.3 平坦开阔地区图根点密度
测图比例尺
图根点密度(点数/km²)
≥64
≥16
≥4
注:地形复杂、隐蔽区及城市建筑区应以满足测图需要为原则,适当加大密度。
5.2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
5.2.1 图根平面控制点相对于邻近等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小于等于5 cm, 宜采用导线、静态GNSS、GNSS RTK 等方法测定。
5.2.2 图根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根导线宜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
2 导线的形状不应层层环套和交叉重迭,同级可附合1次。
3 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7—
表5 .2 .2 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指标
附合导线长度(m)
平均边长
(m)
导线相对闭合差
测回数
方位角
闭合差
(")
测距
仪器类别
方法与测回数
900
80
≤1/4000
1
士40 √n
Ⅱ 级
单程观测1
1800
150
3000
250
注:1.n 为测站数。
2. Ⅱ级测距仪每千米测距中误差mp 应满足:mp≤10 mm。
1)当图根导线的长度短于300m 时,导线绝对闭合差不得超过±15 cm。
2)图根导线边数不得超过12条。
4 在个别困难地区可布设支导线,支导线总长应小于 450 m, 边数不得超过4条。角度应测左、右角各1测回,测站归零差应小于±40”;边长应往返观测,边长观测往返较差应小于测距仪标称精度的2倍,当支导线的点数在2点以下(包括2点)时, 边长可不往返观测。
5 水平角测量应采用方向观测法,观测的数据可采用验证合格的电子手簿记录。
6 图根导线的坐标计算可采用近似平差计算方法,计算有效位数取至毫米。
5.2.3 图根GNSS 静态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静态GNSS 测量图根平面控制,作业要求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CJJ/T 73中二级 GNSS 静态测量的规定执行。
2 图根GNSS 静态观测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NSS 网可采用多边形环、附合路线和插点等形式。
2) GNSS 外业观测应采用标称精度不低于(10 mm+
5 ppm·d) 的 GNSS 接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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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观测开始前和结束时应准确测量天线高,并正确记录在仪器或观测手簿中。观测手簿中应正确记录测站点名、作业人员、观测日期、时段号和同步观测点名、开始和结束观测时间(北京时间)、天线高、仪器号和异常情况等。
4) 基线解算应得到双差固定解后才合格。
5) 精度要求:
a) m=±√20²+(20×d)² (5.2.3-1)
b) 重复边限差
(5.2.3-2)
W≤2√2×m
c) 同步环全长相对闭合差
(5.2.3-3)
Wa/L≤20×10-6
d) 异步环闭合差限差
W 异≤ 2√3 n× m (5.2.3-4)
式中:m— 基线长度中误差(mm);
n — 闭合环边数;
L— 同步环长度(km);
d——基线平均边长(km)。
5.2.4 GNSS RTK 测量可采用单基站 RTK 或网络RTK 的方法,优先采用网络RTK 法,并在网络有效服务区内作业。GNSS RTK 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NSS RTK 布设图根控制点时,高度角15°以上的卫星不应少于5颗,PDOP 值应小于6,并且持续显示固定解。
2 GNSS RTK 测量应持续显示固定解后开始观测,每点均应独立初始化2次,每次采集2组,每组采集的时间不少于10s, 4组数据的平面点位较差小于2cm 时取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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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基站GNSS RTK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单基站GNSS RTK测量时,基准站应选择在观测条件好、距离测区近的地方。起算点应选用二级(含)以上高等级控制点。
2)使用不同等级的控制点其作业半径应满足下列要求:使用二等点应小于等于6 km; 使用三等或四等点应小于等于4km; 使用一级或二级点应小于等于2km。
3)作业前应使用同等级(或以上)的不同控制点进行校核, 点位误差不应大于5cm。
4)每项工程应使用不少于3个已知点作为基准点。
4 对所测的成果应有不少于10%且不少于3点外业重复抽样检查,且应在收测时或隔日进行。重复抽样采集与初次采集点位之差应小于3 cm, 检测附近基本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应小于 5 cm; 当检测误差超过上述规定时,应重新测量和检测。
5 GNSS RTK图根控制点利用时,应采用全站仪对相邻点边长和角度进行检测,检测技术要求应满足表5.2.4的规定。
表5.2.4 GNSS RTK 图根控制点检测技术要求
边长校核
角度检核
测距中误差
(mm)
边长较差的
相对中误差
测角中误差
角度较差限差
≤±20
1/3000
≤20
≤60
5.3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5.3.1 数字地形测量高程控制点的精度应不低于图根级水准的要求,宜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或 GNSS 高程测量方法测定。
5.3.2 图根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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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图根水准测量宜在等级水准点下加密,当等级水准点密度不足时,应先进行等级水准加密,再布设图根水准。等级水准测量技术要求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 的规定执行。图根水准同级附合不应超过2次。
2 图根水准高程起算点的已知高程点应成对使用。图根水准可沿图根导线点布设为附合路线,闭合环或结点网。对于起闭于一个水准点的闭合环,应先行检测该点高程的正确性。
3 高级点间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不应大于8km, 结点间路线长度不应大于6km。当条件困难时,可布设图根水准支线,图根支线长度不应大于4 km, 且必须往返观测。
4 图根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2-1的规定。
表5.3.2-1 图根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路线长度
(km)
每千米高差中误差(mm)
水准尺
观测次数
闭合差或往返互差
支线
附合路线
平地(mm)
山地(mm)
8
±20
双面
往返
单程
士40 √L
±12 √n
注:1. L 为水准线路的总长(km)。
2. n 为测站数。
5 在测区外业开始测量前,应对水准仪做下列项目检验:
1)水准仪i 角的检验和校正。在观测期间宜每周进行 1次,i 角的绝对值应小于30”。
2)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范围和补偿误差。
6 图根水准测量外业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2-2的规定。
表5.3.2-2 图根水准观测技术要求
仪器类型
视线长度
红黑面读数差
红黑面高差之差
DS₃及以上
≤100
≤3
≤5
7 图根水准可简单配赋,计算有效位数取至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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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图根三角高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根三角高程测量路线应起讫于等级不低于四等的水准点上,路线中各边应对向观测,图根三角高程路线可同级附合 1次。
2 图根三角高程测量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图根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路线
边数
角度观测
距离
观测
指标差互差 (")
垂直角互差 (")
对向观测
高差互差
三角高程
路线闭合差
测角
25
DJ₃
对向观测1
单程观测1
100×S
±40 √L
注:1. S 为对向观测边长(km)。
2. L 为三角高程路线总长( km)。
3 图根三角高程测量时,应在观测前后准确丈量仪器高和棱镜高,两次丈量的较差应小于5mm, 满足条件时应取平均值。
4 当边长大于400m 时,应考虑地球曲率和折光差的影响。 计算三角高程时,角度应取至秒,高差应取至毫米。
5.3.4 GNSS 高程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4-1的规定。
表5.3.4-1 GNSS高程测量技术要求
等级
相邻点间距(m)
大地高较差(cm)
起算点等级
单基站测量距离(km)
初始化次数
一次初始化读数次数
图根
≥100
四等及以上
≤10
≥2
注:网络 RTK 测量可不受起算点等级及测量距离的限制。
1 GNSS 图根高程测量应在同等级(或以上)的控制点上校核,其正常高的较差应不大于5cm; 网络RTK 采用似大地水准面模型获取正常高时,可不进行已知点的校核。
2 GNSS 图根高程测量应在持续显示固定解后开始观测, 每点均应独立初始化4次,每次采集2组,每组采集的时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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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s,8 组数据的大地高较差小于3 cm 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的测量成果。
3 GNSS 图根高程测量在同一测区布点不应少于3点,对所测的成果应有不少于10%的重复抽样检查,且检查点数不应少于 3点;重复抽样检查应在收测时或隔日进行,且应重新进行独立初始化,重复抽样采集与初次采集大地高较差应小于5cm。
4 GNSS 图根高程控制点使用时应进行相邻点高差检核, 检核方法可采用几何水准或测距三角高程等方法。检核较差应符合表5.3.4-2的规定。
表5 .3 .4-2 GNSS高程测量检核较差
检核较差(mm)
注:L 为水准检测线路长度,以km 为单位;小于0.5 km, 按0 . 5km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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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形测绘
6.1 一般规定
6.1.1 地形测绘可采用全站仪、GNSS RTK 测量、三维激光扫描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形数据收集整合和数字地形图缩编等方法。
6.1.2 采用全站仪、GNSS RTK 测量、三维激光扫描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野外控制点的图上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特殊困难地区,如大面积的森林、沼泽、 海岛等,平面位置中误差按表6.1.2放宽0.5倍。最大误差为中误差的2倍。
表6 . 1 .2 图上平面精度(mm)
地物点平面位置中误差
0.2
0.4
0.6
2 高程注记点对于附近野外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在稳固坚实地面不应大于士5cm, 其他地面不应大于士10 cm。
6.1.3 采用其他测量方法的精度要求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6.1.4 地形要素的点、线和注记等符号表示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 的要求执行。
1 点符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符号为不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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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
2)有向点符号按真方向绘制,其他点符号应朝正北方向绘制。
3)定位点在图内而符号出图廓时,应保持符号的完整。
2 线符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符号为半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能依比例尺而宽度不能依比例尺表示。
2)线符号被点符号、注记压盖时,宜保持点符号、注记的完整。
3)线符号的特征线在图内,辅助图形出图廓时应裁除图廓外的辅助图形。
4)同类地物要素边线重合应按主次取舍,不同类别地物要素边线重合应分别表示。
3 面符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符号为依比例尺符号,地物依比例尺缩小后,其长度和宽度都能依比例尺表示。
2)面符号应闭合。
3)面符号被点符号、线符号、注记压盖时,宜保持点符号、 线符号、注记的完整。
6.1.5 地形图接边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每幅图应由测图者负责拼接图廓的东、南两边。
2 地形图接边较差不应大于平面、高程中误差的2 √2倍,符合限差时可平均配赋,但应保持地形相互位置和走向的准确性, 超过限差时应外业检测后再接边,不接边部分应注明。
3 接边时应保持数据一致性、图形完整性。
4 测区的接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区四周是已测区域的,均应与邻区图幅进行拼接。
2)接边时如发现邻区图幅有错误、遗漏或地形有变动时, 应进行修正,线状地物(如道路、沟渠、电力线、通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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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应测到交叉点、转折点或与其他地形相关处。当地物过长施测困难或无位置得以终止的,应测至邻幅图廓线内4 cm~5 cm开口中断,并注明原因。
6.1.6 提交的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回放图。
2 原始观测和计算资料。
3 地形图形数据文件和元数据文件。
4 技术设计书、质量检查报告和技术总结。
6.2 地形图测绘内容
6.2.1 地形图测绘内容应包括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植被与土质、注记等要素。
6.2.2 测量控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级三角点、埋石等级导线点、卫星定位等级点等应输入坐标值绘示,并按图式符号表示,可只注记等级和点号,不注点名。
2 水准点可只注记点号,不注等级、点名和高程。
3 有标架的平面控制点当其标架面积在图上大于控制点符号时,应实测标架外架位置,虚线连线,中置控制点符号。屋顶上的标架可免测。
6.2.3 居民地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建筑物应实测其墙基外角,并注明结构和层次,房屋中的符号、注记配置应绘在该地物的适中位置。
2)建筑物的结构应从主体部分来判断,其附属部分不应作为判别对象。建筑物的结构划分和表示方法应按表6.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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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2.3 建筑物的结构划分和表示方法
结构名称
表示方法
钢筋混凝土结构
注“砼”
混合结构
注“混”
砖(石)木结构
只注层次,不注结构
木、竹结构
简屋图式表示
土坯、秫秸结构
3) 建筑物的楼层数应以主楼为准,假半层(夹层)不计,工厂车间中间无楼板的,应以1层计。 同一结构不同层次应区分表示,难以区分的可依其主要的或大部分的层数注记,零星局部不易划分或划分后难以注记的可并入主体;应区分不同层数、不同结构性质的房屋;楼层数的注记,1:500 应从 1 层起注,1:1000 和 1:2000应从2层起注。
4)建筑物楼层数在8层(含8层)以上应实测高度。建筑物高度包括建筑物主体最高处到地平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主体顶端各种设备间或水箱到地平面的垂直距离和建筑物主体顶端各种天线、避雷针或旗杆最高处到地平面的垂直距离。
5)建筑物上的门牌号应全部采集,临时门牌号可不采集,
门牌号宜标注在门栋进口处。
6)农村(包括农场)饲养场的房屋建筑可按相应的符号表示,有明确范围的应加注记说明。
2 建筑物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建筑物下的通道、台阶、室外楼梯、院门、门墩和支柱 (架)、墩应按实测绘,并按图式符号表示。
2)台阶的长度在图上小于6.0 mm 或宽度在图上小于
4.0mm 的可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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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井面积在1:500测图小于10m²、1:1000 测图小于20 m²、1:2000 测图小于50 m² 时可免测。 1:1000、1:2000测图时应注记“天井”。
3 建筑物凹凸的取舍:房屋墩、柱的凸出部分在图上大于 0.4 mm ( 简屋大于0.6mm) 的均应逐个如实测绘,否则以墙基外角为主综合取舍。
4 简屋及棚的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较好,以及位于海滩、海岛等建筑物稀少地区的应测出,并以“简”“棚”注记。依附在正规建筑物上零星搭建的、农村宅基地内不住人的、面积不足10m² 的可免测。一般结构的,面积在1:500测图小于10m²、1: 1000测图小于20m²、1:2000 测图小于50m² 的可免测。
2)临时性的活动房屋、施工单位搭建的临时工棚(房)及材料棚等可免测。
3)搭建在城市道路旁正规人行道或路面上的棚房可免测。
4)度假村中蒙古包式的建筑可按蒙古包测绘,不注月份。
5 垣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墙:1:500、1:1000测图时,围墙在图上宽度小于 0.5 mm 的可放宽至0.5 mm 表示,图上宽度大于 0.5 mm 的应依比例尺绘示;1:2000测图时,应按不依比例尺符号绘示。测绘围墙时一般实测外围并应保持主干线连续完整,绘图时以相应线型表示。
2)起境界作用的栅栏、栏杆、篱笆、活树篱笆、铁丝网等应测绘,有基座的应实测外围。隔离道路或保护绿化的可免测。测量时应保持主干线连续完整,绘图时以相应线型表示。
6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山开采、地质勘探设施应按实测绘,图式绘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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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槽可按图式“探槽”符号绘示,并注记“车”字;高出地面的汽车检修台,如两端均可通车,则应测绘两侧边线并任选前后一端实线绘示,另一端开口,注记“车”字; 如一端可通车,则测绘两侧边线和封闭端,另一端开口, 注记“车”字。
2)起重机、烟囱、水塔、露天设备、吊车、漏斗、传送带、滑槽应按实测绘。落地烟囱应实测底脚,中置符号;周围被建(构)筑物包围的烟囱,应实测中心,符号绘示,简陋或过小的可免测;过于复杂而密集成群的设施,可仅测绘其范围,并注记其名称或以设备符号表示。
3)粮仓、水车、水轮泵、抽水机站、打谷场、温室、菜窖、花房、贮水池、积肥池等应按实测绘。农田里的塑料大棚可不表示。
4)气象站、雷达站、卫星地面站、环保监测站、水文站、露天体育场、游泳池等应按实测绘。人行道上、依附在房屋、 围墙等建筑物上或图上宽度小于10 mm 的宣传橱窗、 广告牌可免测。
5)喷水池、假石山、垃圾台、岗亭、岗楼、无线电杆(塔)、电视发射塔、避雷针等应按实测绘。车站、码头、广场、大型桥梁、机场、公园及街心花园等大型的照明装置和机场的导航灯均应测绘。机场导航灯可用照射灯符号表示。
6)纪念碑、塑像、旗杆、彩门、牌坊、牌楼、亭等应按实测绘, 连排的旗杆,应实测两端的旗杆,中间的可取舍绘示。 各种横跨道路的广告牌、新村村名牌等可免测。
7)钟楼、鼓楼、城楼、旧碉堡、宝塔、经塔、庙宇、土地庙、教堂、清真寺、经堆等应按实测绘。
8)过街天桥、过街地道、地下建筑物的地表出入口、地磅、 露天货栈、窑、坟地、厕所等应按实测绘。堆式窑应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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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脚范围,并以点线绘示。
9)体育场应以实线绘示,球场以虚线绘示并内注“球”字。
10)漏斗只绘制外框,中间标注“漏斗”。
11)凡独立的、范围大的学校、医疗点、庙宇等用名称注记表示,范围小的可免注。
6.2.4 交通及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和其他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电车轨道、轻轨线路、磁浮铁轨、地铁等应按实测绘,架空索道应实测铁塔位置。
2)高架轨道应实测路边线的投影位置和墩柱,地面上的轨道及岔道应实测,架空的轨道可沿路线走向配置绘示, 但应与地面轨道衔接平顺,轨道需保持连续,其中位于车站内部的轨道需做消隐处理;架空的岔道可免测,公园里的较大型轨道娱乐设施按窄轨铁路表示。
2 火车站及附属设施。站台、地道、天桥、岔道、转盘、车挡、 信号设备、水鹤等应按实测绘。站台、雨棚应实测范围,符号绘示,坡脚线可不测绘。轨道交通、地道出入口应按实测绘,可根据不同测图需要选择测绘地下通道的实际位置。
3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他公路等应按其宽度测绘,并注记公路技术等级代码,高速公路和国道应注记路线编号。1:500、1:1000测图城市道路和马路岛的边线应以虚线绘示。
4 高架路的路面宽度及其走向应按实际投影测绘,实线绘示。露天的支柱应用实线绘示;路面下的支柱按比例尺测绘的以虚线表示,不按比例尺测绘的可符号表示;如底部形状为圆角矩形则表示为不依比例尺的黑块。直线部分支柱密集的可按5cm 左右的间距取舍。
5 其他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耕路应按其实际宽度依比例尺测绘,如实地宽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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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可取其中等宽度绘成平行线。
2)乡村路应按其实际宽度依比例尺测绘。乡村路中通过宅村仍继续通往别处的,其在宅村中间的路段应尽量测出,以求贯通,不使中断。
3)小路应实测中心位置,单线绘示。
4)内部道路,除居民小区中简陋、不足2m 宽和通向房屋建筑的支路可免测外,其余均应测绘。
5)大堤上能通行的道路需按相应道路等级绘示。
6 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堑、路堤、坡度表、挡土墙应按实测绘;铁路、公路上长度在图上小于5mm 的路堤、路堑不表示;机耕路、乡村路上长度在图上小于10 mm 的路堤、路堑不表示。路标应按实测绘,双柱的路标应实测中间的位置;里程碑应实测位置,并注记里程。
2)郊区的汽车停车站应按实测绘,点位在站牌处;简、小的候车棚可按相应的符号表示,并免予注记。
3)加油站应按实测绘,加油站的雨罩、柱头应按实测绘,遮棚应测投影位置,虚线绘示,中置符号。无雨罩的加油站,应实测加油柜,中置符号。
4)铁路平交道口应按实测绘,保持道路构面数据连续完整,其他道路边线应在铁路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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