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48-2026 道路工程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技术标准

文档天下 图书评论3阅读模式

资源简介

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48 – 2026

道路工程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技术标准

2026-07-09 发布 2026-10-01 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前言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 2024 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通过大量室内外科研实验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再生材料加工、运输和存储; 5.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6.再生集料水泥砂浆;7.再生集料水泥注浆材料; 8.再生集料路面基层与垫层;9.路基填筑。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 总则: 调整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2 术语和符号:修改了“建筑废弃物 ”的定义;将“骨料 ”统一修改为“集料 ”。

3 基本规定:增加了应用于道路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4 再生加工、运输和存储:补充强调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加工工序;取消了建筑废弃物预筛分工序;补充了建筑废弃物预处理规定。

5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修改了再生烧结砖的应用范围;补充了对再生粗集料和再生细集料的体积取代率要求;补充了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最小值和推荐值要求;调整了“拌合、浇筑和养护 ” 以及“施工质量验收 ”要求。

6 再生集料水泥砂浆:补充了 I 类、II 类、III 类再生细集料的应用范围及体积取代率要求;修改了再生集料水泥砂浆保水率的要求。

7 再生集料水泥注浆材料:增加了再生细集料体积取代率要求;调整了施工和质量验收要求。

8 再生集料路面基层与垫层:新增再生材料用于级配碎石垫层的相关规定;删除关于煤矸石作为再生材料的相关规定;删除再生材料用于级配砂砾、级配砾石、级配碎砾石等相关规定,仅保留级配碎石垫层和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类基层、底基层材料;优化对再生材料质量的指标要求;新增材料设计参数;优化混合料级配要求指标;增加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区分表述;优化再生材料最大掺配率指标;增加规定要求必须采用集中厂拌的生产方式。

9 路基填筑:增加了路基试验段的相关规定;增加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区分表述;补充了路堤压实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台背回填、地基换填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 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并组织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编制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 3007 号市政设计大厦,邮编: 518029),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协会

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葛勇赵刚黎伟光马坤荣冯芳于芳邓军蔡小平范璐璐徐涛程生平刘敬华辛继宝杨文萃许勐李深杨淼徐亘恒郭智刚王梅玲张孟瑜鲍涵李洁文周世浩刘官伟张莉王媛蒋峻涛郭翔刘铁军辛晓婷曹苏陇庞聪赵夕朝邓亚军胡代中周晓敏黄莹鑫徐亚非张炜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寇世聪刘小生朱秀兰陈泽广万众

侯茜茜黄枫

本标准发布时同步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按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本标准可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获取电子版。

4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 1 术语 2

2.2 符号 2

3 基本规定 4

4 再生材料加工、运输和存储 5

4. 1 再生材料加工 5

4.2 运输和存储 6

5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 7

5. 1 一般规定 7

5.2 原材料要求 7

5.3 技术要求 10

5.4 配合比设计 10

5.5 拌合、浇筑和养护 13

5.6 施工质量验收 13

6 再生集料水泥砂浆 14

6. 1 一般规定 14

6.2 原材料要求 14

6.3 技术要求 14

6.4 配合比设计 15

6.5 拌合、砌筑、抹面和养护 15

6.6 施工质量验收 15

7 再生集料水泥注浆材料 16

7. 1 一般规定 16

7.2 原材料要求 16

7.3 技术要求 16

7.4 施工质量验收 17

8 再生集料路面基层与垫层 18

8. 1 一般规定 18

8.2 原材料要求 18

8.3 设计要求 20

8.4 配合比设计 20

8.5 施工 21

8.6 质量检查与验收 22

9 路基填筑 24

9. 1 一般规定 24

9.2 原材料要求 24

9.3 施工 26

9.4 施工质量验收 28

5

本标准用词说明 29

引用标准名录 30

附:条文说明 32

6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在道路工程的应用,规范再生材料使用的技术要求、工艺及检测方法,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在深圳市道路工程的应用。

1.0.3 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在道路工程的应用,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除杂、破碎、筛分、加工处理后,制备形成的可重新利用的建材产品。

2.1.2 再生材料

由建筑废弃物加工而成的,用于道路工程配制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基层材料的粗、细集料和微粉。

2.1.3 再生粗集料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石、烧结砖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 4.75mm 的颗粒。

2.1.4 再生细集料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烧结砖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 0.075mm 且小于等于4.75mm 的颗粒。

2.1.5 再生微粉

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烧结砖等加工而成,粒径小于等于 0.075mm 的颗粒。

2.1.6 体积取代率

再生材料在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基层材料中按体积取代天然粗、细集料、粒料和微粉的比例。

2.1.7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

再生集料部分或全部代替天然集料配制而成的水泥混凝土。

2.1.8 再生集料水泥砂浆

再生细集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集料配制而成的水泥砂浆。

2.1.9 再生集料水泥注浆材料

再生细集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集料配制而成的灌注水泥砂浆。

2.1.10 净用水量

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不考虑再生集料吸水量在内的混凝土用水量。

2.1.11 净水胶比

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混凝土净用水量与胶凝材料用量的比值。

2.1.12 附加用水量

再生集料吸水至饱和面干状态所需的水量。

2.2 符号

Ec ——弹性模量 (×104MPa);

fcu,i ——第 i 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Pa);

fcu,k ——再生集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fcu,0 ——再生集料混凝土试配强度(MPa);

frk ——再生集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MPa);

mfcu ——n 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MPa);

mg ——基准混凝土粗集料用量(kg/m3 );

mg0 ——粗集料用量(kg/m3 );

mrg0 ——再生粗集料用量(kg/m3 );

mrs0 ——再生细集料用量(kg/m3 );

ms ——基准混凝土细集料用量(kg/m3 );

ms0 ——细集料用量(kg/m3 );

mwf ——再生集料附加用水量(kg/m3 ); mwn ——净用水量(kg/m3 );

mwt ——混凝土的总用水量(kg/m3 ) ; δg ——再生粗集料体积取代率(%);

δs ——再生细集料体积取代率(%);

ρg ——粗集料的表观密度(kg/m3 );

ρrg ——再生粗集料的表观密度(kg/m3 );

ρrs ——再生细集料的表观密度(kg/m3 ); ρs ——细集料的表观密度(kg/m3 );

σ ——再生集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ωrg ——再生粗集料吸水率(%);

ωrs ——再生细集料吸水率(%)。

3 基本规定

3.0.1 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石膏制品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制备再生材料,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废弃物不得用于制备再生材料。

3.0.2 再生材料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注浆材料、基层与垫层材料及路基填筑的性能要求。

3.0.3 建筑废弃物进场时宜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工作,宜包括拆除结构的用途、服役时间和原始混凝土强度等级等。

3.0.4 应用于道路工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包括再生集料混凝土、再生集料水泥砂浆、再生集料水泥注浆材料、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用再生集料、级配碎石垫层用再生集料、路基回填再生材料等,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道路工程中应用范围应符合表 3.0.4 的规定。

表 3.0.4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道路工程中应用范围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类别

用途

应用范围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

浇筑道路路面工程中的水泥混凝土结

构层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城市次干路、支路和小区

道路的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

机动车车道基层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人行广场等面层、

基层

桥涵非主体结构

垫层、锥坡、 防撞栏、挂板

隧洞

初支及排水沟、 电缆沟

路用预制品

人行道、停车场、广场铺砌式路面砖

护坡植草砖

市政管网砌筑砖

路缘石

浇筑构筑物

重力式挡土墙

边沟、截排水沟, 电缆沟,检查井

再生集料水泥砂浆

再生集料砌筑砂浆

砌筑道路工程附属设施

市政排水沟、检查井、 电缆沟,挡土墙、护坡及

其他交通设施

再生集料抹灰砂浆

道路工程附属设施砌筑抹灰

再生集料水泥注浆材料

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的加固、路基

加固、原位再生及修补等。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路面基层、垫层及路基

基层材料(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用再生

集料)

铺筑路面基层、底基层

基层、底基层

垫层材料(级配碎石垫层用再生集料)

铺筑垫层

垫层

路基回填再生材料

填筑路基、管槽、 台背及地基换填

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范围内的路基回填、

管槽回填、 台背回填及地基换填

4 再生材料加工、运输和存储

4.1 再生材料加工

4.1.1 建筑废弃物再生加工应包括预处理、一级除杂、一级破碎、二级除杂、二级破碎、筛分工序。

4.1.2 使用建筑废弃物加工再生材料时,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预处理区,并应配备大块废弃物处理设施与人工分拣设施;

2 应具备降尘、分类、粗破、拣选、排水功能;

3 建筑废弃物预处理区降尘宜采用水喷淋法或区域降尘法等;

4 建筑废弃物预处理区同时应配备照明、监控系统;

5 建筑废弃物应根据来源不同分类存放,并应根据物料特性配备运输设备;

6 大块废弃物破碎应选用机械破碎及物理破碎。

4.1.3 一级除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除去建筑废弃物中的织物、木块和管材等大块杂质;

2 可通过人工或机械挑拣完成。

4.1.4 一级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一级除杂的大块建筑废弃物宜由皮带输送机均匀地送进破碎机进行一级破碎;

2 一级破碎宜采用颚式破碎机或反击式破碎机。

4.1.5 二级除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二级除杂的再生材料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1%;

2 可通过磁选、风选、智能分选以及人工分拣除杂等方式除去建筑废弃物中的铁质、有机质及土等杂质;

3 除土方法宜采用筛分法。

4.1.6 二级破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二级除杂的大块建筑废弃物宜由皮带输送机均匀地送进破碎机进行二级破碎;

2 二级破碎机宜采用反击-锤式复合破碎机、 圆锥破碎机等。

4.1.7 筛分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二级破碎后的再生材料应由皮带输送机送进振动筛进行筛分,筛分出不同规格的再生集料;

2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要求,对再生加工后的再生细集料与再生粗集料进行检验;满足指标要求的再生集料应送往成品料场; 不满足指标要求的再生集料应返送到处理环节。

4.1.8 再生集料加工环节应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应对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所有的扬尘点采取除尘措施,扬尘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的规定;粉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4.1.9 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应进行降噪处理,噪声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4.1.10 原材料再生加工过程产生的排放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的有关规定。

4.2 运输和存储

4.2.1 再生材料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集料、细集料的运输应采用箱式运输;

2 粉料的运输应采用罐装运输;

3 应采取防止杂物混入和粉尘飞扬的措施。

4.2.2 再生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存储;

2 再生材料和非再生材料不得混合;

3 堆放时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改变其品质的杂质;

4 再生材料应按梯形堆放,堆放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每层高度不宜超过 3m。

5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

5.1 一般规定

5.1.1 再生集料配制的水泥混凝土可用于道路路面工程中的水泥混凝土结构层、桥涵非主体结构、隧洞、路用预制品、浇筑构筑物等部位。

5.1.2 由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水泥混凝土、石料加工获得的再生粗集料和再生细集料宜用于强度等级为 C40 及以下的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且粗集料中烧结砖颗粒的体积含量不应超过 10%。

5.1.3 由烧结砖加工获得的再生烧结砖粗集料可用于强度等级为 C25 及以下的水泥混凝土,且不得超出表 3.0.4 所规定的应用范围。

5.1.4 当再生粗集料中混入的烧结砖颗粒含量大于 3%时,不宜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

5.2 原材料要求

5.2.1 再生粗集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Ⅰ类集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 Ⅱ类集料宜用于C3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III类集料可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且不宜用于配制有耐腐蚀要求的水泥混凝土。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粗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1- 1的规定。

表5.2.1-1 再生粗集料的颗粒级配

公称粒径/mm

累计筛余(%)

方孔筛筛孔边长(mm)

2.36

4.75

9.50

16.0

19.0

26.5

31.5

37.5

连续粒级

5~ 16

95~ 100

85~ 100

30~60

0~ 10

0

5~20

90~ 100

40~ 80

5~25

30~70

0~5

5~31.5

70~90

15~45

单粒级

5~ 10

80~ 100

0~ 15

10~20

16~31.5

2 再生粗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1.5mm。用于实心路面砖的再生粗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砖厚度的1/3,用于空心或多孔的路面砖和植草砖的再生粗集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0mm。

3 再生粗集料性能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再生粗集料性能

项目

技术要求

Ⅰ类

Ⅱ类

Ⅲ类

微粉含量(按质量计) (%)

<1 .0

<2 .0

<3 .0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

<0 .5

<0 .7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

<10

有机物含量

合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折算成SO3,按质量计) (%)

7

续表 5.2.1-2

氯化物(按氯离子质量计) (%)

<0 .06

坚固性指标(按质量损失计) (%)

<5 .0

<10 .0

<15 .0

压碎指标(%)

<12

<20

<30

表观密度(kg/m3)

>2450

>2350

>2250

空隙率(%)

<47

<50

<53

吸水率(按质量计) (%)

<8 .0

杂物(按质量计) (%)

注:1 烧结砖再生的粗集料的吸水率宜小于20%;

2 再生粗集料的坚固性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

4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粗集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 10%。

5.2.2 再生细集料按性能要求可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Ⅰ类再生细集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Ⅱ类再生细集料宜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Ⅲ类再生细集料不宜用于配制结构水泥混凝土。各项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细集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2- 1的规定;

表5.2.2-1 再生细集料的颗粒级配

1级配区

2级配区

3级配区

10~0

35~5

25~0

15~0

1. 18

65~35

50~ 10

0.60

85~71

70~41

40~ 16

0.30

95~ 80

92~70

85~55

0. 15

100~ 85

100~ 80

100~75

注:再生细集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 除0.475mm和0.60m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是超出总量应小于5%。

2 再生细集料性能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再生细集料性能

MB值<1 .40或合格

<7 .0

MB值≥1.40或不合格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

有机物含量( 比色法)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SO3质量计) (%)

8

续表 5.2.2-2

氯化物含量(按氯离子质量计) (%)

饱和硫酸钠溶液中质量损失(%)

<12 .0

单级最大压碎指标值(%)

<25

堆积密度(kg/m3)

> 1350

> 1300

> 1200

<46

<48

<52

注:再生细集料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再生细集料经5次循环后测试其质量损失。

3 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应符合表5.2.2-3的规定;

表5.2.2-3 再生胶砂需水量比

需水量比

<1 .35

<1 .30

<1 .20

<1 .55

<1 .45

<1 .80

<1 .70

<1 .50

4 再生胶砂强度比应符合表5.2.2-4的规定;

表5.2.2-4 再生胶砂强度比

强度比

>0.80

>0.90

> 1.00

>0.70

>0.85

>0.95

>0.60

>0.75

5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细集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 10%。

5.2.3 再生粗集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有关规定执行,再生细集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有关规定执行。

5.2.4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水泥时,其性能指标必须符合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5.2.5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所用天然粗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的要求。对于石灰岩碎石,当用于硫酸盐环境时,石灰石粉含量应小于0.5%。重要工程应进行石灰岩低温抗硫酸盐腐蚀试验,验证其可行性。

5.2.6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所用天然砂、机制砂、混合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要求。对于石灰岩机制砂,当用于有盐环境时,石灰石粉含量应小于1%。重要工程应进行石灰岩低温抗硫酸盐腐蚀试验,验证其可行性。

5.2.7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要求;

2 不得使用海水拌合钢筋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合有饰面要求的素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

3 高温季节拌和用水的温度应低于30°C。养护用水与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温差应小于15°C。

5.2.8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中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硅粉等矿物掺合料,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9

5.2.9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T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的要求。

5.2.10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所用的颜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颜料及其试验方法》JC/T 539的规定。

5.3 技术要求

5.3.1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5.3.2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

5.3.3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尺寸效应换算系数应按普通水泥混凝土取值。

5.3.4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frk应按式(5.3.4)计算。

frk = 0.75 fcu ,k (5.3.4)

式中:

fcu,k——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级) (MPa)。

5.3.5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弹性模量Ec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规定的试验方法通过试验确定; 无统计资料时,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弹性模量可按表5.3.5取值。

表5.3.5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弹性模量 (×104MPa)

强度等级

C30

C35

C40

弹性模量

2.42

2.53

2.63

5.3.6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收缩值可在普通水泥混凝土的基础上加以修正,修正系数可取1.0~ 1.5,再生粗集料取代率为30%时可取1.0,再生粗集料取代率为100%时可取1.5, 中间可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5.3.7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徐变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规定的试验方法通过试验确定; 无统计资料时,宜按普通水泥混凝土的规定取值。

5.3.8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泊松比可取为0.2。

5.3.9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5.3.10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中氯离子、三氧化硫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5.4 配合比设计

5.4.1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工作性、强度、耐久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5.4.2 再生粗集料体积取代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确定。当缺乏技术资料时,其总体积取代率不宜大于50%,但Ⅰ类再生粗集料体积取代率可不受限制;

2 再生粗集料体积取代率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10

表5.4.2 再生粗集料体积取代率(%)

不使用再生细集料

使用再生细集料

Ⅰ类再生粗集料

Ⅱ类再生粗集料

Ⅲ类再生粗集料

C40、C35

≤100

≤50

C30、C25

≤40

≤60

≤30

≤70

注:1 再生细集料取代率不应超过50%,且除 Ⅰ 类再生粗集料外,其余再生粗细集料总的取代率不超过50%。

2 本表不含再生烧结砖粗集料取代率。

3 再生烧结砖粗集料用于C25水泥混凝土的体积取代率不宜大于10%。

5.4.3 再生细集料的体积取代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再生细集料的体积取代率(%)

不使用再生粗集料

使用再生粗集料

Ⅰ类再生细集料

Ⅱ类再生细集料

Ⅲ类再生细集料

C35、C30

C25

注: 除Ⅰ类再生粗集料外,其余再生粗细集料总的取代率不超过50%。

5.4.4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标准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宜根据近1个月~3个月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统计资料按下式计算,试件组数不应少于30。 当强度标准差计算值小于表5.4.4- 1的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最小值要求时,应按表中数值取值;

(5.4.4)

σ——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fcu,i——第i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Pa);

mfcu——n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MPa);

n——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试件的组数。

表5.4.4-1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最小值要求(MPa)

C20

C25、C30

C35、C40

仅掺再生粗集料

3.0

4.0

掺加再生粗集料和再生细集料

5.0

6.0

仅掺再生细集料

2 对于不掺加再生细集料的水泥混凝土,仅掺Ⅰ类再生粗集料或Ⅱ类、Ⅲ类再生粗集料体积取代率小于30%且施工单位无统计资料可供计算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时,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可按表5.4.4-2选取;

表5.4.4-2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推荐值(MPa)

仅掺Ⅰ类再生粗集料

11

续表 5.4.4-2

Ⅱ类、 Ⅲ类再生粗集料体积取代率小于

30%

注: 当再生粗集料的来源很复杂或来源不清楚,或者再生粗集料体积取代率较大时,应适当增大强度标准差。

5.4.5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宜采用绝对体积法,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含气量可取1%。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应按式下式确定:

fcu ,0 = fcu ,k + 1.645σ (5.4.5- 1)

fcu,0——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试配强度(MPa);

fcu,k——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σ——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2 净水胶比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执行。水泥强度等级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要求选用。有抗渗性要求的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的净水胶比不宜大于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所规定的最大水胶比,取计算值和规定值的小值;

3 单位立方米水泥混凝土的净用水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选取,并由用水量及水胶比计算出每立方米水泥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和矿物掺合料用量;

4 砂率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取值,砂率取值可增大1%~3%;

5 外加剂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6 基准水泥混凝土的粗、细集料用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计算。再生集料水泥混凝土中再生粗集料用量、再生细集料用量、粗集料用量、细集料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资源下载此资源下载价格为6金币立即购买,VIP免费

1.本站大部份文档均属免费,部份收费文档,经过本站分类整理,花了精力和时间,收费文档是为了网站运营成本等费用开支;
2.购买会员(或单次下载)即视为对网站的赞助、打赏,非商业交易行为(不认同此观点请勿支付)请慎重考虑;
3.所有收费文档都真实可靠,为了节约成本,文档在网站前台不做预览,如果付费后,与实际文档不符合,都可以加微信号:pdftj888申请退款;
4.付费下载过程中,如果遇到下载问题,都可以加微信号pdftj888解决;
5.手机支付,尽量选择支付宝支付;
6.如图集或者标准不清楚,在本站找不到您需要的规范和图集,希望增加资料等任何问题,可联系微信号:pdftj888解决;

文档天下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5日 08:59:07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998pdf.com/76253.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