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DW 76050.1-2026 抽水蓄能工程液压启闭机采购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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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27.140 CCS P 5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W 76050.1—2026

抽水蓄能工程液压启闭机采购标准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Purchasing standards of hydraulic hoists for pumped strorage projects—

Part 1: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2026-06-01 发布 2026-06-01 实施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 布

Q/GDW 76050.1—202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图纸及资料 2

6 技术要求 4

7 试验 9

8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会 9

9 设备监造 10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2

11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3

编制说明 15

I

前言

本文件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Q/GDW 76050《抽水蓄能工程液压启闭机采购标准》的第 1 部分。Q/GDW 76050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专用技术规范。

本文件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并解释。

本文件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电力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国网新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克楠、赵强、吕运强、易建山、李燕雷、王培龙、王颖、苏胜威、杨砚砚、张元新、杨凯、张卓、毛烨华、李元、孙慧芳、唐凤娇、徐冉、罗宗保、宋庆元、崔泰然、张江潮、杨柳、涂新斌、尚欣、李沐阳、魏欢、王正一、刘欣、冯三勇。

本文件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

II

抽水蓄能工程液压启闭机采购标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抽水蓄能工程液压启闭机的总则、图纸及资料、技术要求、试验、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会、设备监造、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方面的通用技术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抽水蓄能工程液压启闭机的采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8923.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 1 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

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JB/T 3223 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NB/T 10341.4 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第 4 部分:液压启闭机设计规范NB/T 11675 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防腐蚀技术规程

NB/T 35045 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NB/T 35051 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NB/T 47013.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 3 部分:超声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NB/T 10341.4 和 NB/T 3505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卖方 seller

提供本部分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3.2

买方 buyer

购买本部分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4 总则

4.1 一般要求

4.1.1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

4.1.2 本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条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文件的最新版本和本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文件所引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4.1.3 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

a) 技术参数响应表、技术偏差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b) 投标产品的特性参数和特点;

c) 与其他设备配合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

d) 投标图纸及目录。

4.1.4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如有与本部分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应逐项在技术偏差表中列出。

4.1.5 本部分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部分未尽事宜, 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4.1.6 本部分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4.1.7 本部分中各条款如与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4.2 适用范围

4.2.1 卖方应负责本标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出厂验收、包装、发运、运输、交货(卸货由其他承包商完成)、现场安装调试督导、试运行、设备验收、图纸和资料的提供以及技术培训等,同时负责与其他系统接口的联调工作。

4.2.2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比较,最终被招标人选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应在签约后 4 周内,向买方提出一份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表,包括设备设计、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厂内测试以及运输等项的详情,以确定每部分工作及其进度。

4.2.3 工作进度如有延误,卖方应及时向买方说明原因、后果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5 图纸及资料

5.1 一般要求

5.1.1 卖方应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条件、技术设计图纸和经买方批准的设计修改通知, 进行各设备图纸编绘。

5.1.2 图纸和资料均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标准或 IEC 标准规定的符号表示。

5.1.3 卖方需根据买方要求提交图纸资料至买方指定的接收单位。

5.1.4 卖方应根据交货时间,在制造前提供送审图纸。

5.2 审查及提交要求

5.2.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向买方提交下列图纸和资料供审查,审查采用设计联络会形式在卖方所在地进行,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a) 设计方案。

b) 设计说明书。

c) 图纸及资料,包括:

1) 液压启闭机布置简图;

2) 液压启闭机油缸总图;

3) 液压启闭机系统图;

2

4) 机架图(如果有);

5) 其他部件图;

6) 电气控制原理图;

7) 液压启闭机启闭的闸门开度检测装置及位置行程开关、压力传感器、压力控制器、电磁阀、电动机启动器、液位控制器、温度控制器、温度传感器等所有自动化元件的产品说明书;

8) 现地控制柜内主要设备的产品说明书;

9) 现地控制柜外形尺寸图;

10) 分包及主要外购件的资料。

d) 主要外购件的供货商。

e) 关键工艺措施。

f) 质量保证措施。

g) 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说明书。

h) 现场试验大纲和程序。

5.2.2 涉及安装的文件和图纸应经买方组织的审查会批准后,卖方才能进行制造和采购。

5.2.3 卖方应按审查批准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制造。经过买方审查批准后图纸如有修改, 应征得买方和工程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卖方应对修改内容作详细记录,并作为绘制制造竣工详图的依据。

5.2.4 卖方提交的光盘中的图纸应采用 AUTOCAD 的*.DWG 格式、revit 软件的*.rvt 格式或 Bentley 等相关软件生成格式图纸及图纸扫描件,文档采用 WORD 的*.DOC 格式,每一批的全部图纸资料均应按份数成册装订。

5.2.5 卖方应在买方组织审查批准后 30 天内(有大修改除外)将制造详图设计图纸分别提交买方和工程设计单位共 22 套(其中4 套给工程设计单位)。

5.2.6 卖方应提供给买方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用的图纸和资料:

a) 图纸目录;

b) 液压启闭机布置图及其零件图;

c) 液压缸总图及零件图;

d) 液压启闭机系统图;

e) 机架图及零件图;

f) 其他零部件图;

g) 电气控制原理图;

h) 液压启闭机电气设备安装接线图;

i) 现地控制柜屏面布置图、端子接线图;

j) 端子箱接线图;

k) 材料的材质证明文件、化验与试验报告;

l) 焊缝质量检验记录与无损探伤报告;

m)重要的铸、锻件探伤检验报告;

n) 主要零件的热处理试验报告;

o) 重大缺陷处理记录和返修后的复验报告;

p) 组装、装配检查、检测记录及调试报告;

q) 主要零件及主要结构件的材料代用通知单;

r) 设计修改通知单;

s) 产品的预装检验报告;

t) 产品出厂试验报告;

3

u) 安装说明书、运行和维护说明书;

v) 外购件产品合格证;

w)产品合格证书;

x) 卖方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图纸和资料。

5.2.7 卖方应在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交货后半年之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资料。资料应包括所有现场变更的修改通知、函件等相关资料。

6 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液压启闭机设计应保证技术先进、结构布置合理、安装维修方便, 符合 NB/T 10341.4 的规定,符合合同书及水工建筑物布置的要求。

6.1.2 液压启闭机制造应保证安全可靠、便于安装及操作和维护,符合 NB/T 35051 规定及合同书和制造图纸的要求。

6.1.3 液压启闭机设备应造型美观,线型流畅,表面平整光洁,色彩协调。

6.1.4 液压启闭机的结构拼装型式应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满足构造、吊装及运输等的刚度要求,同时应能满足设备现场最大吊装单元的条件。

6.1.5 卖方应按照买方提交的自动控制要求进行液压系统和现地电控系统的详细设计以满足启闭闸门的控制要求。

6.1.6 液压泵站设备总成应工作平稳可靠。

6.1.7 液压系统设计应使油泵电动机组能空载启动,在油泵的回油箱处设有滤油器。

6.1.8 液压系统应设有压力传感器以监控整个系统的压力。

6.1.9 液压泵站、启闭机、现地控制柜等的布置型式应参照招标文件附图中相关布置图。

6.1.10 液压启闭机除了能在现地电气控制屏上进行自动和手动控制外,现地电气控制屏上还应留有启闭状态、闸门开度、油压过高、油压过低及电气数字量等远方控制所需信号的远方输送接口。

6.1.11 现地控制屏上能进行油泵的手动、自动操作,备用启动操作、备用自动转换操作、空载启动操作。现地控制屏应设置声光报警系统, 当系统出现故障和异常情况时应向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出报警信号。

6.1.12 液压启闭系统应设有油位、油压、油温、滤器堵塞、电源消失、行程极限、运行不正常等保护,保护动作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1.13 液压启闭机的电气控制部分均应装有短路保护、过电流保护、失电压保护、缺相保护、零位保护和接地保护。

6.1.14 卖方应提供所有现地手动和自动操作和控制闸门、液压泵站及其附属设备所要求的电气设备、材料及自动化元件,包括卖方所供设备之间的所有连接电缆。

6.1.15 卖方应提供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要求的相互协调和完善的设备,如果招标文件中未专门提到任何元件或装置,但它对于一个完整的和性能良好的液压式启闭机设备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元件和装置也应由卖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设备总价中。

6.2 金属材料要求

6.2.1 所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产品设计图纸规定,其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6.2.2 焊接材料应符合产品设计图纸规定。当图纸没有规定时,应选用与母材强度相适应的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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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焊条的贮存与保管应按照 JB/T 3223 和 NB/T 35045 的规定执行。

6.2.4 所有螺栓连接用紧固件的机械性能应符合 GB/T 3098.1 等有关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3 涂装与防腐要求

6.3.1 液压启闭机出厂前,应做好所有外露加工面的涂装与防腐工作。

6.3.2 电动机、油泵、控制柜、端子箱等易受腐蚀的外表面应经有效的防腐处理, 室外运行寿命应在 10年以上。

6.3.3 金属结构表面在实施防腐处理前,应彻底清除铁锈、氧化皮、焊渣、油污、灰尘、水分等。

6.3.4 液压启闭机结构件涂装前的表面预处理应达到 GB/T 8923.1 中规定的 Sa2.5 级,其他零件应达到Sa2 级,并使用照片目视对照评定。其他要求按 NB/T 11675 中有关规定执行。

6.3.5 金属喷涂和涂料的选购、保护涂层的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等应按 NB/T 11675 执行,各道工序的施工应经买方检验、认可、并有记录。

6.3.6 油缸外表面、吊头、支承梁和管夹等表面均采用涂料防腐。金属结构件表面采用涂料防腐时, 工地面层最后一道留在设备安装完毕后由设备安装单位涂刷,卖方需提供该部分涂料。

6.3.7 吊轴等表面采用镀铬防腐,其中第一层镀乳白铬 0.04 mm~0.05 mm,第二层镀硬铬 0.04 mm~ 0.05 mm。

6.4 零部件技术要求

6.4.1 油泵电动机组

油泵电动机组技术要求如下:

a) 油泵应为正排量型的轴向柱塞泵,由电动机驱动,组成的油泵电动机组应能向系统提供平顺的压力油,且在系统最大压力时能连续工作。

b) 电动机电压 380 V。

c) 电源频率 50 Hz。

d) 油泵电动机组的最大噪声在距电机外壳 1 m 处检测应小于 85 dB。

e) 油泵应自动运行以保持系统压力,正常情况下泵站内的油泵电动机组互为备用,且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特殊情况也能同时运行。

f) 油泵、电动机采用同类型抽水蓄能电站成熟应用的高性能产品。

6.4.2 控制阀组

控制阀组技术要求如下:

a) 流量控制阀应有足够的调节范围调节液压缸的下降速度。

b) 溢流阀的容量应足以排出两只油泵的流量而无震动,其整定压力最大不应超过最大系统压力的120%。

c) 其余各控制阀的选用应满足液压系统工作要求,其额定压力和流量应大于实际通过该阀的最高压力和最大流量。其中锁锭缸控制阀组的选用应保证锁锭缸的动作时间不大于 30 s。

d) 换向阀、压力控制阀、流量控制阀、高压球阀、压力传感器等关键元件应选用高性能的优质产品,卖方应提供两个以上知名品牌的产品供买方选择。无论买方选择其中哪一品牌的产品,合同总报价保持不变。

e) 阀组块体应经磷化、镀镍等防腐处理。

f) 卖方应提供有控制阀和仪表的控制板,控制板应包括所有与阀块内连的管套和电线。所有电线都应通过套管接到端子箱控制板上,全部仪表应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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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油箱组

油箱组技术要求如下:

a) 油箱应完全密闭。油箱上的各种附件应完好无损。箱内不得残留任何污物。

b) 油箱应采用不锈钢制成,箱体上应设一个进人孔、液位计、吸湿式空气滤清器、加油口和用于排油的接头。应满足在液位变化最快的情况下油箱内的空气自由进出的功能要求。主油箱底部要有坡度以便排油,吸油侧和回油侧要用隔板隔开,以分离回油带来的气泡和脏物,回油侧应设置磁铁串。接到油箱的回油管出口应低于最低液面以防止进气。

c) 回油滤油器的额定过流量不得少于其实际过流量的 4 倍。滤油器应为旁通式并设有过滤报警指示。

d) 油箱注入口的过滤精度为 100 μm,回油滤油器过滤精度为 10 μm。

e) 吸油管路用滤芯的强度应满足压差缓慢加至 0.15 MPa,回油管路用滤芯的强度应满足缓慢加至

0.6 MPa,保持 30 s 均不发生破坏。

f) 当滤油器入口压力在 10%公称压力与 100%公称压力之间,快速上升下降反复作用,滤油器不应有永久变形、漏油和其他缺陷。

6.4.4 液压缸组

液压缸组技术要求如下:

a) 液压缸体、活塞和活塞杆应为同一个制造商的产品而且应成套交付。

b) 液压缸按单活塞杆式、双作用、重载条件设计。

c) 液压缸缸体应优先采用无缝钢管制作,材质应符合或相当于 GB/T 699 的 45 钢或 GB/T 1591 的Q355B 钢,缸体机械性能应达到对应钢种规定的正火热处理后性能指标要求。当采用分段焊接时,缸体焊缝部位应经高温回火处理,焊缝按照 NB/T 47013.3 进行 100%超声波检测,质量等级应符合Ⅱ级要求。

d) 端盖由锻钢制成。

e) 活塞杆材料应采用整段材料制作,材料不低于 GB/T 699 中的 45 钢,并应经调质热处理。

f) 活塞杆应经镀铬处理或工程陶瓷涂层防腐。机加工后的镀铬层厚度不应小于 0.1 mm,以满足在潮湿空气和长期浸没于水中的要求。工程陶瓷防腐涂层总厚度不应小于 300 µm;表面硬度应大于 750 HV,加工后表面粗糙度 Ra 应为0.2~0.3。所采用的陶瓷喷涂工艺的试件应在通过 3000 h盐雾试验后,涂层无气泡、锈蚀等现象。

g) 密封圈应选用同类型抽水蓄能电站成熟应用的优质“V”形密封圈,应有足够的抗撕裂强度,并应具有耐水耐油,永久变形小,摩擦系数低,无黏结,抗老化等良好性能,使用寿命应保证在 10 年以上。液压缸下部还应设置能承受 2 MPa 的水压力防渗水密封圈。

h) 液压缸应配有刮污和防尘圈以便当活塞杆缩进油缸时清除杆上的污物。

i) 液压启闭机应设置液压缸行程检测装置。行程检测装置应具有优良的抗外界干扰性能,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应连续、可靠,检测精度宜为± 1 mm。

6.4.5 液压管路布置

液压管路布置技术要求如下:

a) 油管、管接头和法兰应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和不锈钢材料。外径大于 50 mm 的油管应采用法兰连接,外径不大于 50 mm 的油管宜采用管接头连接。主要油管应能单独拆卸而不影响其他元件。

b) 油管应平行布置,少交叉。平行或交叉油管之间至少应有 10 mm 间隙,以防接触和振动。

c) 大长度油管悬件应设同类型抽水蓄能电站成熟应用的支架或托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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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液压油

液压油技术要求如下:

a) 液压油应适合油泵类型、环境和工作温度、系统压力及启闭机工作特点。

b) 液压油应采用低温高压抗磨液压油,环保和清洁度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c) 液压油应具有合适的黏度、良好的黏温特性,良好的润滑性和抗氧化性,不应破坏密封材料,并有一定消泡能力。

d) 试验用油与工作用油应用同一牌号液压油。冬季和夏季液压油牌号应相同。

e)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液压油的牌号,经买方审批后方可使用。卖方应提供设备所需的最终运行的液压油总量的 120%。

6.4.7 电气设备电源

电气设备电源技术要求如下:

a) 卖方应提供各用电设备负荷清单供买方审查。

b) 卖方供货设备的交流用电负荷均从卖方供货的现地控制柜引接。现地控制柜为买卖方分工界面,进线电缆由买方提供,现地控制柜的进线空气开关(含自动电源转换装置)、馈电空气开关、起动器、馈电箱至各用电设备的电缆,套管以及支架等均由卖方提供。

c) 卖方应根据电站提供的直流电源,合理配置电源模块及切换装置,为液压泵站、闸门及其附属设备的动力、控制及自动化元件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电源切换不应引起设备的误动和拒动。

d) 阀的控制信号电压应为直流 24 V,电流不大于 1.5 A。

6.4.8 控制屏

控制屏技术要求如下:

a) 卖方应为液压泵站和每扇闸门分别设置控制屏,屏体为钢支架金属外壳封闭式结构,且可独立支撑。采用前后开门, 屏后应用双扇门,所有的门都应带把手,并带限位装置,柜内设照明灯,屏高为 2260 mm(其中 60 mm 为屏檐)。屏顶应设有吊环。屏体用防锈涂层保护。柜体颜色应经买方认可。

b) 屏内主回路带电部分应与接地部分隔离,屏体内应保证充分通风,并能防腐、防小动物侵入。屏内设有接地铜排,截面不小于 100 mm2。屏内端子排布置在屏后两侧,端子排位置应便于接线,要求设置塑料走线槽,槽盖可以分段拆卸。

c) 屏内应设置一套照明灯具,利用门的开、关控制。

d) 屏内应设置一套防潮电加热器,并带有自动温控保护装置。

e) 指示灯和信号灯发光体要求为 LED。

f) 控制屏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6.4.9 电动机及其启动器

电动机及其启动器技术要求如下:

a) 泵站电动机应为整体封闭不通气的结构,绝缘等级应为 F 级,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b) 电动机应能满足在环境温度升高到 45 ℃的情况下,仍能在额定功率连续运行的要求。所有电动机的工作系数不应小于 1.15,但计算荷载时不应使用该工作系数。

c) 三相电动机启动器应为带有断相保护的组合型磁力启动器,且至少带 2 个常开及 2 个常闭的辅助接点。如果电动机最终设计容量超过 30 kW,卖方应提供电子软起动装置(不得采用内接法)。价格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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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电磁阀

电磁阀技术要求如下:

a) 用于控制阀的电磁铁应为 F 级绝缘,使用直流 24 V 直流电,线圈的连接端子应为螺纹式。

b) 电磁阀应有一防水的密闭罩壳,且带有螺纹管电线插孔。

c) 所有电磁阀应带一对常开式输出接点。

6.4.11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控制设备

PLC 控制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a) 卖方应为液压泵站和每扇闸门分别配置一套 PLC,用于控制液压式启闭机的 PLC 采用同类型抽水蓄能电站成熟应用的产品。具有顺控、调节、过程输入/输出、数据处理和外部通信功能, 外部通信规约应满足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要求。

b) 每个 PLC 采用的微处理器应具有高抗干扰,低功耗性能,字长不小于 16 bit。

c) PLC 模块应具有自检功能,对硬件和软件进行经常监视。任一元件故障,不应影响其他 PLC 的正常工作。

d) 卖方应根据控制要求配置各种模块。其中过程输入/输出模块,应留有 20%以上的硬件裕量供工地现场调试时调整(应有插件并配线)。I/O 硬件应采用标准单元插件式,允许带电插、拔模件,同类插件应有互换性。I/O 模块应按交流和直流电源分开,以防止电气干扰和混淆。

6.4.12 压力传感器

压力传感器技术要求如下:

a) 压力传感器应有一个带螺纹电线插孔的防水密闭罩壳,防护等级应为 IP57。

b) 传感器工作电压应为直流 24 V,模拟量输出电流 4 mA~20 mA,最大压力不应低于 40 MPa。

c) 传感器信号应引到方便接线的端子排上或接线盒内。

6.4.13 压力控制器

压力控制器技术要求如下:

a) 压力控制器应有一个带螺纹型电线插孔的防尘防水密闭罩壳,防护等级应为 IP57。

b) 压力控制器应带两副转换接点,其触点接断容量为交流 220 V,持续电流不小于 5 A。

6.4.14 闸门开度检测装置及位置开关

闸门开度检测装置及位置开关技术要求如下:

a) 闸门开度检测装置及位置开关应具有高可靠性、技术先进,应选用内置式。

b) 传感器的检测范围应大于液压缸的行程。

c) 检测分辨率不应大于 1 mm,误差不应大于±0.2%的满量程。

d) 无故障工作时间应大于 40 000 h。

e) 钢丝绳定位装置采用的专用弹簧制成的恒力钢带应为在抽水蓄能电站成熟应用的产品,并采用双盘卷簧方式,以保证在整个过程中恒定的收紧张力。钢丝绳应选用不锈钢材料。

f) 闸门开度传感器应采用同类型抽水蓄能电站成熟应用的绝对量编码器,应有一个带螺纹电线插孔的防水密闭罩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 IP67。

g) 在现地控制屏和远方中央控制室都有闸门开度的连续数字显示。闸门开度仪等设备还应具有

4 mA~20 mA 的模拟量输出接口,并将模拟量输出至启闭机控制系统 PLC。

h) 闸门开度检测装置故障或检测精度超过规定值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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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闸门全开、全关及闸门行程各位置开关除内部控制外对外应提供不少于三副独立转换接点,接点容量在直流 220 V 感性负荷时,断开容量不小于 50 W,长期允许电流不小于 5 A。行程位置等其他具体要求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j) 位置开关应装在一个防水的密闭外壳里。直接与闸门联接,其防护等级不应小于 IP57。

6.4.15 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接口

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接口技术要求如下:

a) 启闭机控制系统 PLC 至少应提供二个数字通信接口,一个作为编程调试接口,另一个用于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进行通信,通信采用现场总线技术,通信介质采用光缆。

b) 启闭机控制系统应提供启闭机控制系统侧的通信接口、光电转换装置和通信协议转换器等设备,并应满足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对通信接口及通信协议等的要求。

c) 卖方应落实信息交换具体内容和格式,并应经买方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运行的重要信息、控制命令和事故信号还需通过硬布线 I/O 直接接入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现地控制单元 LCU。启闭机控制系统应设有完善的自检功能。

7 试验

7.1 一般要求

7.1.1 出厂试验和现场试验应出具详细记载测试数据的正式试验报告,并有买方代表或第三方人员在场监试或见证。

7.1.2 必要时可开展抽检试验。

7.2 出厂试验与验收

7.2.1 液压缸和液压泵站应根据 NB/T 35051 的要求进行耐压实验等相关试验。

7.2.2 液压缸应用临时管道连接到液压泵站,对液压泵组、液压阀组、电气及液压辅助元件和液压缸进行联动试验,以验证整个液压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

7.2.3 每个液压缸都应进行泄漏试验以确定通过活塞密封的内泄漏。至少要在额定压力下试验 10 min。内泄漏量应符合 NB/T 35051 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外泄漏。无外荷载情况下液压缸的启动压力应小于0.5 MPa。

7.3 现场试验

7.3.1 根据 NB/T 35051 要求进行耐压试验,各连接接头不得有外泄漏、永久变形和破坏的现象。

7.3.2 当设备在无水的情况下完成了设备的组装后,应做全行程的往复动作,并对电气控制系统进行操作和保护试验。

7.3.3 在所有的设备安装好后且闸门尚未挡水之前,应对整个操作系统接口部分进行试验。

7.3.4 在闸门挡水之后,应对全套系统的运行进行最终试验。

8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会

8.1 技术服务

8.1.1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指定售后服务人员,对安装承包商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8.1.2 卖方售后服务人员应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8.1.3 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补充因卖方售后服务人员的技术指导错误而损坏的设备和材料。

9

8.2 设计联络会

8.2.1 由买方主持召开两次设计联络会议,审查合同设备设计、主要外购件的供货商、关键工艺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协调与工程设计和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及接口工作。

8.2.2 招标人应列出设计联络会、培训及验收需求,一般为 2 次设计联络会,1 次技术培训及对应设备出厂次数的验收需求。

8.2.3 设计联络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买方和卖方需研究和讨论重大问题时, 可另行召开工作会议。

8.2.4 设计联络会由卖方统一制定会议计划和日程,准备会议文件资料,并按合同规定份数提供参会人员。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后 15 天内通知卖方举行设计联络会。

8.2.5 每次设计联络会议应以会议纪要确认买方和卖方协定的内容与要求。

8.2.6 设计联络会的差旅费(含食宿、交通费)、会务费及其他费用由卖方承担,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 设备监造

9.1 一般要求

9.1.1 如果卖方发生合同规定外的设备分包或外购、工序外协, 需将相应设备分包方的资质、业绩、生产计划等资料报监造工程师审查,并提交买方确认。

9.1.2 卖方的任何分包或工序性外协不能解除、减少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设备质量、交货进度控制等。

9.1.3 卖方应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到分包或工序外协生产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卖方原因引起的对于买方同意的改变了分包或外协地点的,所产生的额外的监造费用由卖方承担,该费用应包含在合同设备价中。

9.1.4 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对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9.1.5 买方将指定监造人员对合同范围内主要设备和整个过程进行监造。监造的主要目的是见证和监督设备制造质量、进度。监造工程师有权检查和监督卖方生产产品的全过程, 包括材料、焊接、加工, 直到厂内组装、试验、包装、涂漆等,但监造不能减轻或免除卖方的责任。

9.1.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在监造进行期间, 买方的监造人员可以自由进入现场,卖方包括内部厂商和分包商及外协商应给予方便。如果卖方发生合同规定外的设备分包或外购、工序外协,需将相应设备分包方的资质、业绩、生产计划等资料报监造工程师审查,并提交买方确认。

9.1.7 卖方的任何分包或工序性外协不能解除、减少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设备质量、交货进度控制等。

9.1.8 在开始监造前或过程中,卖方应将与设计、制造、工艺、装配、进度、质量、交货有关的工厂图纸和资料提交监造人员。这些工厂图纸和资料以及电子文件的份数不包括在提交给买方所规定的数量之中。

9.1.9 卖方需有专人配合监造工程师的工作,负责接收监造工程师发出的监造通知单、联系单, 并协调卖方内部的相关工作。

9.1.10 买方有权对正在制造或制造完毕的产品,选择一定数量,进行抽查测试,检测产品质量或验证供应商试验的真实性,卖方应配合买方做好抽查测试,费用由买方承担。

9.1.11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

10

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9.1.12 监造人员在设备制造期间,应能进入卖方及分包商的材料和设备准备或制造场所。重要部件的生产需在监造人员核实材料后才能进行。监造人员有权查看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材料、试验和质量检查记录等各种资料,并有权在加工车间内进行影像资料的收集。

9.2 监造内容及方式

9.2.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日期起 30 天内,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9.2.2 监造工程师对卖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包括:

a) 卖方应建立合同产品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由厂级领导负责质量,明确质量方针、目标等。

b) 卖方应建立完善检验机构,建立“三检”制度,完善工序检验、最终检验和试验程序,健全质量记录等。

c) 核实卖方设备制造能力、计量测试是否满足要求。

d) 核实卖方工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及技术工人的配备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e) 各种原始记录、报告等证实材料应完整、准确。

9.2.3 监造工程师有权见证和检查卖方的整个生产过程。见证和监督包括巡视、监检、抽查和全检。卖方应及时向监造工程师提交全部试验报告的副本。

9.2.4 见证设备主要部件的生产过程,检查必须按照卖方质保体系和有关合同履行。检查和见证加工工艺及过程的执行情况,核查提交的检查和测试记录及最后的验收报告。

9.2.5 监造工程师有权对卖方的设计、制造、运输工作进度计划的执行进行检查并签署卖方的月进度报告。卖方应在每月的 5 日前向监造工程师提交当月采购、分包和外协设备的生产计划。

9.2.6 卖方应提出零件、部件、结构件及设备缺陷处理工艺单或变更通知单,并由监造工程师正式批准才能进行。处理过程中监造工程师应到场见证, 买方可派代表监督。设备缺陷处理工艺单或变更通知单应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9.2.7 卖方应向监造工程师提供生产计划表和质量检查记录。卖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指定监督日期之前通知监造工程师。

9.2.8 对于文件见证点,未经监造工程师签认许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

9.2.9 对于外购、分包或外协的设备及工序现场见证点, 卖方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造工程师,待监造工程师现场检查或签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9.2.10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而没有进行现场见证,监造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检查未检查的项目。

9.2.11 监造工程师的检查和见证不能代替最终检查,检查和目击见证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的责任。

9.2.12 卖方在相关设备投料前 14 天向监造工程师提交设备质量计划及详细图纸,质量计划应包含检验方法、检验要求、检验时间等。

9.2.13 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大型铸钢件、锻钢件和板材的材质样品,这些样品应从本身取样以验证这些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9.2.14 主要铸锻件材质验收均应通知监造工程师参加,否则监造工程师有权要求对全部项目进行重新检验。

9.2.15 卖方在准备工厂试验、出厂验收前编制相关设备工厂试验大纲、出厂验收大纲,并提交监造工程师审查,经监造工程师确认后方可开展相关工厂试验及出厂验收工作。相关大纲除列明的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外,还应包括设备缺陷处理工艺单、变更通知单及其消除缺陷、整改情况。

9.2.16 买方监造人员发现部件、产品不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时,可要求中止生产,直到材料、工艺和性能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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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7 买方监造人员的签字并不免除卖方应负的全部责任。卖方应保证产品符合相应技术规范。

9.2.18 监造人员所做出的决定不构成卖方不按期交货的理由。

9.2.19 监造设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须在出厂前 7 天提交监造方审核后报买方确认,监造设备在出厂前应通知监造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厂发运。

9.2.20 监造范围内设备交货后的付款申请文件应包含监造工程师签认得装箱发运单,付款申请文件须经监造单位审核和签证。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志

10.1.1 启闭机设备应有永久性铭牌,上面应标明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编号、型号、额定参数、重量等其他重要数据,字迹应清晰,并能抵抗环境的影响。

10.1.2 每一个仪表、位置指示器、按钮、开关、灯或其他类似设备应用永久性的标牌以表明控制功能。

10.1.3 铭牌和标牌应用中文或规定的代号。计量单位应用国际单位制(SI)。

10.2 包装和运输

10.2.1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10.2.2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10.2.3 液压油管等细长散件应经清洗后,在两端加塑料盖并包封绑扎成捆后运输,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均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变形和腐蚀。

10.2.4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吊装和运输过程中防止活塞杆或液压缸体产生弯曲和损坏。

10.2.5 对于需要保护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除油漆外的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10.2.6 对于精密零件、电气柜及仪表等的包装,应符合 GB/T 4879 中的规定,并在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潮。

10.2.7 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字样,一次性发货。

10.2.8 所有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要求及NB/T 35051 中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

10.2.9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10.2.10 设备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

10.2.11 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10.2.12 卖方应在每件裸装设备本身或者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a) 合同号。

b) 目的地。

c) 收货单位名称。

d) 设备名称、编号。

e) 箱号及件号。

f) 毛重及净重(公斤)。

g) 体积(长、宽、高,以厘米表示)。

h) 供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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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部件名称、数量、价格、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技术说明(如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一式二份。

10.2.14 质量超过 2 t 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的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10.2.15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随机文件应放置在第 1 号箱中。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b)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c) 目的站。

d) 毛重。

10.2.16 由于卖方包装、保管或运输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 卖方均应按合同相关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10.3 贮存

启闭机设备应存放在空气流通、无腐蚀性和易爆性气体,温度为-25 ℃~+55 ℃, 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 90%的环境中。

10.4 电厂标识系统(Kraftwerk-Kennzeichensystem,KKS)编码

10.4.1 卖方应对其所设计和供货的设备按照买方要求提交相应的设备台账,包括设备结构建立、分类关系确定、参数统计等。

10.4.2 卖方应对其所设计和提交的图纸在工程建设期间按照买方要求完成 KKS 编码标注工作。

10.4.3 卖方应对其所设计和供货的设备按照买方要求完成设备铭牌KKS 编码标注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书标注工作。

11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1.1 卖方应提供设备与闸门卖方等配合服务,参加需协调配合的其他卖方召开的设计联络会及现场安装、调试等配合工作。

11.2 卖方应负责与土建、机电安装卖方等相关单位就图纸、尺寸和所需的资料进行协调,以保证正确地完成所有部件吊运、安装、试验及验收工作。

11.3 卖方应对其供货的全部设备进行相应的设计协调和完善,并承担全部责任。

11.4 设备安装后,买方和卖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工作,并签署安装工作证明书,卖方和买方各一份。

11.5 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买方和卖方应签署设备的验收证明书。卖方和买方各一份。

11.6 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13

编制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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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背景 17

2 编制原则 17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17

4 主要工作过程 17

5 结构和内容 18

6 条文说明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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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背景

物资采购标准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为规范和简化招标投标工作编制的企业标准。伴随着近年来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快速发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断更新。为了贯彻落实《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推进抽水蓄能快速发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发展, 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采购标准中融入供应链绿色采购、碳足迹管理、区域特性、数字支撑等方面的新发展要求,发挥采购标准对供应链各环节的支撑作用,开展抽水蓄能电站采购标准修编。

本文件编制的目的是适应近年来内外部环境和技术发展变化,保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能够适应不断提高的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建设、运行需求, 进一步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业务部门对标准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从物资采购源头实现新标准、新要求有效落地, 从而不断提升采购标准水平,推动抽水蓄能工程物资向中高端迈进。

2 编制原则

本文件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编制:

a) 全面支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要求。将绿色属性融入新版采购标准,完成绿色采购标准研制,带动全供应链绿色发展。

b) 安全性优先原则,所有物资必须满足国家标准等强制性安全规范。

c) 技术适配性原则,充分考虑设备兼容性以及技术创新与成熟度的平衡,优先选择经过工程验证的技术,避免盲目追求前沿但未成熟方案。

d) 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原则,充分考虑能效指标及备件通用性以及初期采购成本和长期运维成本的平衡,优先采购标准化、模块化设备,降低后期维护难度。

e) 供应链稳定原则,加强交货周期管控及大宗物资供应商的产能,在满足性能前提下,优先选择国产设备,降低国际供应链风险。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1)协调一致性。

本文件内容是在已颁发的标准、规范基础上并结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进行编制。本文件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

(2)知识产权说明。

本文件未涉及知识产权:

——本文件内容中未涉及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本文件规范性引用的国内标准化文件中未涉及知识产权;

——本文件未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编制。

4 主要工作过程

2025 年 5 月 14 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了抽水蓄能工程采购标准修编工作启动会,对物资采购标准修编工作方案进行了宣贯,对抽水蓄能工程采购标准修编原则及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2025 年 6 月 26 日—27 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安排,国网电力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新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网电力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审核人员进行审查,并对抽水蓄能电站采购标准初稿进行充分讨论,更改后形成采购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5 年 7 月 20 日—8 月 20 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系统内公开征

17

求意见,包括相关总部部门、省公司以及公司系统内科研、试验、设计、建设、运行等标准使用单位。

2025 年 9 月 9 日—12 日,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安排,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液压启闭机采购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与会专家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审查要求,对液压启闭机采购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格式审查,并对征集到的采购标准修编意见进行评审,更改形成采购技术标准报批稿。

5 结构和内容

本文件是 Q/GDW 76050《抽水蓄能工程液压启闭机采购标准》的第 1 部分。Q/GDW 76050 由以下2 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目的是规范液压启闭机采购的一般性技术条款。

——第 2 部分:专用技术规范。目的是规范液压启闭机主要技术参数和工程环境使用条件。

现有物资采购技术要求和物资分类的大类→ 中类→小类分类方式对应,体系结构完整,通用技术规范和专用技术规范互相配套,技术规范编号清晰明了。为保持物资采购技术标准体系的延续性, 物资采购技术标准编写的总体原则为:针对一类招标物资,编写一个通用技术规范和其对应的一个或多个专用技术规范,共同组成一个独立的标准,具有一个独立的标准编号。其中通用技术规范提出对一类物资的共性要求,专用技术规范提出对该类物资中的一种具体采购对象的个性化要求。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通用技术规范和其对应的某一个专用技术规范应配套使用,共同组成物资招标采购中的规范技术文件。

6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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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4日 09: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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