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 27.140 CCS P 5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DW 76052.1—2026
抽水蓄能工程闸门及拦污栅采购标准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Purchasing standards of gate and trash rack for pumped strorage projects—
Part 1: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2026-06-01 发布 2026-06-01 实施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 布
Q/GDW 76052.1—202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图纸及资料 2
6 技术要求 3
7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会 6
8 设备监造 7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8
编制说明 11
I
前言
本文件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Q/GDW 76052《抽水蓄能工程闸门及拦污栅采购标准》的第 1 部分。Q/GDW 76052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专用技术规范。
本文件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并解释。
本文件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电力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国网新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强、张天宇、吕运强、易建山、李燕雷、王培龙、严良平、张学清、李屹、李钊、毛烨华、丁雨霏、唐少南、罗宗保、王克远、岳潼雁、黄坤、王震洲、吕风英、涂新斌、宋庆元、韩文福、王昱、尹文中、李延阳。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
II
抽水蓄能工程闸门及拦污栅采购标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抽水蓄能工程闸门及拦污栅采购的总则、图纸及资料、技术要求、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会、设备监造、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方面的通用技术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抽水蓄能工程闸门及拦污栅的采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85.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 985.2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DL/T 67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NB/T 11675 水电工程金属结构设备防腐蚀技术规程
NB/T 35045—2014 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NB 35055 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NB/T 35045—2014、NB 3505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招标人 tenderee
招标或者组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
投标人 tenderer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
中标人 winning tenderer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比较,最终被招标人选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
3.4
卖方 seller
提供本部分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3.5
买方 buyer
购买本部分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4 总则
4.1 一般要求
4.1.1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
4.1.2 本文件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文件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和本技术规范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4.1.3 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a) 技术参数响应表、技术偏差表及相关技术资料;
b) 投标产品的特性参数和特点;
c) 与其他设备配合所需的相关技术文件;
d) 投标图纸及目录。
4.1.4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文件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如有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应逐项在技术偏差表中列出。
4.1.5 本文件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文件未尽事宜, 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4.1.6 本文件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4.2 适用范围
4.2.1 卖方应负责本标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出厂验收、包装、发运、运输、交货(卸货由其他承包商完成)、现场安装调试督导、试运行、设备验收、图纸和资料的提供以及技术培训等,同时负责与其他系统接口的联调工作。
4.2.2 中标人不应晚于签约后 4 周内,向买方提出一份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表,包括设备设计、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厂内测试以及运输等项的详情,以确定每部分工作及其进度。
4.2.3 工作进度如有延误,卖方应及时向买方说明原因、后果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5 图纸及资料
5.1 一般要求
5.1.1 卖方应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条件、技术设计图纸、和经买方批准的设计修改通知, 进行各设备图纸编绘。
5.1.2 图纸和资料均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标准或 IEC 标准规定的符号表示。
5.1.3 卖方需根据买方要求提交图纸资料至买方指定的接收单位。
5.1.4 卖方应根据交货时间,在制造前提供送审图纸。
5.1.5 卖方应在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初步验收合格后 45 天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其中资料包括任何现场变更的修改通知、函件等一切相关资料。
5.2 审查及提交要求
5.2.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向买方提交下列图纸和资料供审查,审查采用设计联络会形式在卖方所在地进行,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a) 闸门及拦污栅槽总图;
b) 闸门及拦污栅槽零部件图;
c) 闸门及拦污栅总图;
d) 闸门及拦污栅结构图;
e) 水封布置图及水封零件图;
f) 支承装置(包括正向、反向、侧向)零部件图;
2
g) 充水阀零部件图;
h) 支臂结构图;
i) 支铰零部件图;
j) 其他零件图;
k) 材料清单;
l) 图纸目录。
5.2.2 出厂验收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出厂资料,项目 f)、k)、l)共提交 22 份(其中的 4 份交工程设计单位),其余提交 6 份(其中的 2 份交工程设计单位)。
a) 材料的材质证明文件、化验与试验报告;
b) 焊缝质量检验记录与无损探伤报告;
c) 重要的铸、锻件探伤检验报告;
d) 主要零件的热处理试验报告;
e) 重大缺陷处理记录和返修后的复验报告;
f) 组装、装配检查、检测纪录及调试报告;
g) 主要材料代用通知单;
h) 设计修改通知单;
i) 产品的预装检验报告;
j) 产品出厂试验报告;
k) 制造出厂图样;
l) 安装说明书、运行和维护说明书;
m)外购件产品合格证;
n) 产品合格证书;
o) 产品清单。
6 技术要求
6.1 金属材料及构件
6.1.1 所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产品设计图纸规定,其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6.1.2 焊接材料应符合产品设计图纸规定。当图纸没有规定时,应选用与母材强度相适应的焊接材料,焊接材料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6.1.3 用于制造闸门的型钢或组焊而成的单个构件应进行整平和矫正,其允许偏差应符合 NB/T 35045— 2014 中 7.1 的规定。
6.1.4 铸钢滚轮的硬度应略低于其轨道的硬度。
6.1.5 吊具、吊轴、轮轴以及支铰轴不应补焊。
6.1.6 滑道、支铰、充水阀、吊具及锁锭等零部件装配后在转动部位灌注工业润滑剂。
6.2 止水橡皮
6.2.1 止水橡皮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 NB/T 35045—2014 附录 N 的规定,其硬度符合产品设计图纸要求,止水橡皮成品的表面应光滑平整,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6.2.2 止水橡皮的供货长度应比产品设计图纸的长度多 5%以上,以备安装损耗之用,其费用应计入报价中。
6.2.3 顶水封和侧水封宜采用顶侧整体水封,由止水橡皮厂家在厂内完成热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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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焊接
6.3.1 除产品设计图纸另有说明者外,焊缝按 NB/T 35045—2014 中 4.4.1 分类,并按 NB/T 35045—2014中 4.5 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处理。
6.3.2 焊工的考试按 DL/T 679 或相关标准执行。经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合格证的焊工才能参加一、二类焊缝的焊接。
6.3.3 焊缝型式与尺寸应符合产品设计图纸要求;当产品设计图纸没有标明时,按照 GB/T 985.1 及 GB/T
985.2 执行。
6.3.4 除产品设计图纸另有说明者外,所有焊缝均为连续焊缝和包角焊。
6.3.5 钢板的拼接接头应避开构件应力最大断面,应避免十字焊缝。相邻的平行焊缝间距不小于 200 mm。
6.3.6 对于焊接变形超差部位和不合格的焊接,应逐项进行处理,直至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焊缝处理次数不应超过 2 次。
6.4 螺栓连接
6.4.1 螺栓的规格、材料、连接和制孔应符合产品设计图纸和 NB/T 35045—2014 中第 5 章的规定。
6.4.2 各种螺栓及附件的供货数量应比产品设计图纸的数量多 5%,以备安装损耗之用,其费用应计入报价中。
6.5 拦污栅设计和制造要求
6.5.1 拦污栅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招标附图和 NB 35055、NB/T 35045 的规定。
6.5.2 活动式拦污栅分节制造时,节间不连接,每节栅叶顶部宜对称设 2 个吊轴,便于临时起吊设备连接。拦污栅主梁采用窄翼缘箱形梁, 箱型梁双向迎水面宜采用近似流线型结构。栅条之间、栅条与主梁之间应采用焊接连接。
6.5.3 拦污栅结构件主材应选用 Q235B 及以上钢板和 Q235B 型钢。活动式拦污栅主支承滑块和反向滑块均采用吸水率低的工程塑料合金材料,其性能不应低于 NB/T 35045—2014 附录 M 的要求。栅槽埋件的主支承、反向支承接触工作面及外露面均采用 06Cr19Ni10 不锈钢,其他材料采用 Q235B。
6.5.4 活动式拦污栅栅槽埋件主、反轨工作面需机加工应达到线粗糙度(Ra)不大于 3.2 μm,机加工应在消除焊接应力后进行。栅槽埋件可分段制作,各分段结合面应进行机加工,组合错位不大于 0.5 mm,且平缓过渡。
6.5.5 每扇栅叶(包括滑块)及埋件出厂前都应在工厂进行组装检查。各节栅叶各项尺寸偏差以及拦污栅组装成整体后的各项尺寸偏差和接头错位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检查合格后, 应在组合处打上明显的标记和编号。
6.6 闸门设计和制造要求
6.6.1 闸门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招标附图和 NB 35055、NB/T 35045 的规定。
6.6.2 上水库事故闸门宜采用布置在检修平台上的自动锁定装置,闸门及锁定装置应能实现现场启闭操作及远方自动闭门操作。
6.6.3 闸门门叶主材应选用 Q355 及以上钢板和 Q235B 型钢。门槽外露面和止水座板采用 06Cr19Ni10不锈钢。
6.6.4 主滑块采用钢基铜塑复合滑道,滑块复合层材料由铜螺旋和聚甲醛组成,复合层厚度为 5 mm,其性能不低于其性能不应低于 NB/T 35045—2014 附录 M 的要求。
6.6.5 平面闸门顶、侧止水采用圆头 P 形水封,高水头宜采用橡塑复合水封,底止水采用刀形橡胶水封。中高水头潜孔弧形闸门的顶止水宜在门叶和门楣上各设一道水封,表孔弧形闸门侧水封应采用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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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水封。
6.6.6 水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不得盘转折放,应整节装箱发运,所有止水橡皮接头均应热胶合成型。
6.6.7 门槽埋件应在主轨焊接完毕并对变形校正后,按制造详图的要求对轨面或水封止水座面进行机加工。轨面加工线粗糙度(Ra)不大于 3.2 μm,止水座面加工线粗糙度(Ra)不大于 3.2 μm。机加工应在消除焊接应力后进行。
6.6.8 门槽埋件分段制作时,各分段结合面应进行机加工,工作面组合错位不大于 0.5 mm,且平缓过渡。
6.6.9 门叶上的止水螺孔与止水压板的水封螺孔在工厂配钻。门叶分节制造时, 顶、侧水封螺孔应在闸门门叶组装成整体后划线钻孔,顶水封螺孔的中心至闸门底缘的距离应符合制造详图要求,所有水封压板均采用 06Cr19Ni10 不锈钢板。
6.6.10 闸门出厂前都应在工厂进行预组装(包括埋件、滑块、节间连接装置、充水阀等部件)检查。充水阀应作行程和水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在组合处打上明显的标记和编号,并焊上定位板。
6.6.11 闸门分节制造时,在工地由安装承包商拼装焊接成整体。
6.7 涂装、防腐与润滑
6.7.1 闸门制造设备均采用金属热喷涂加涂料或涂料保护。闸门的轮轴、吊轴表面采用镀铬处理。
6.7.2 闸门表面的防腐材料、轴的镀层材料以及转动部位所涂的工业用润滑材料应符合产品设计图纸和有关国标或行业标准。
6.7.3 卖方应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及被防护结构的具体情况, 制工艺、技术措施并报买方认可。
6.7.4 面漆颜色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6.7.5 闸门表面在金属热喷涂或涂料保护前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喷(抛)射处理前应清除焊渣、飞溅油脂等附着物,并清洗基体金属表面可见的油脂和其他污物。喷(抛)射处理后,基体金属表面清洁度等级不低于面粗糙度 Sa2.5 级;表面粗糙度值应在线粗糙度 Ra60~100 μm 的范围之内。
6.7.6 闸门应在表面预处理达到标准后的有效时间内进行热喷涂或涂漆,涂装前如发现基体金属表面被污染或返锈,应重新处理,使达到原要求的表面清洁度等级。
6.7.7 除制造图样中另有规定外,采用热喷锌防腐的钢板和型钢表面不进行表面预处理和喷涂车间底漆,待制作完毕并组装、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表面预处理。表面预处理质量评定合格后立即进行热喷锌防腐施工。
6.7.8 防腐面层最后一道留在设备安装完毕后由设备安装单位涂刷,卖方需提供该部分涂料。
6.7.9 面层厚度为不小于 120 μm,厂内面层不小于 60 μm 由卖方涂刷,工地面层 60 μm 在设备安装完毕后由设备安装单位涂刷。卖方需提供现场安装完毕后的最后一道涂料和节间连接部分涂料。
6.7.10 工地焊缝防腐材料用量按实际发生防腐面积用量的 1.2 倍确定,面漆用量按闸门等全部涂刷 1遍面漆干膜厚 120 μm 用量确定,底漆和中间漆用量按工地焊缝防腐用量确定。
6.7.11 对于涂料的施工工艺、涂层的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等应按 NB/T 11675 执行,各道工序的施工应经买方检验、认可、并有记录。
6.8 备品备件
6.8.1 卖方应提供必备和推荐的备品备件。
6.8.2 所有备品备件应为全新产品,由相同的材料制成,按照所提交说明的有关部分采用相同的工艺标准。与已经安装同型号设备的相应部件能够互换。
6.8.3 所有备品备件应单独装箱,包装应能防尘、防潮、防止损坏等, 与主设备一并发运,并标注“备品备件”以区别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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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6.9.1 卖方应提供必备和推荐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
6.9.2 所有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应是全新的,并附详细的使用说明资料。
6.9.3 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应单独装箱,注明“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并标明防潮、防尘、易碎、向上、勿倒置等字样,同主设备一并发运。
6.10 组装与验收
6.11 厂内组装
6.11.1 分节制造的埋件,应在出厂前进行预组装,并设置可靠的节间定位装置。
6.11.2 平面闸门和拦污栅论整体和分节制造,出厂前应进行整体预组装(包括主支承装置、反向支承装置、侧向支承装置以及充水装置的组装),检查合格后应在组合处打上明显的标记、编号,并设置可靠的节间定位装置。
6.12 出厂验收与安装验收
6.12.1 出厂验收在厂内预组装状态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卖方提供的出厂资料验收;
b) 制造质量抽查;
c) 防腐施工方案;
d) 运输、包装方案。
6.12.2 安装完毕之后,由买方进行安装试验,卖方代表在场配合。安装试验应按照 NB/T 35045—2014中 10.3 的要求进行。
7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会
7.1 技术服务
7.1.1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指定售后服务人员,对安装承包商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7.1.2 卖方售后服务人员应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7.1.3 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补充因卖方售后服务人员的技术指导错误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
7.2 设计联络会
7.2.1 由买方主持召开两次设计联络会议,审查合同设备设计、主要外购件的供货商、关键工艺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协调与工程设计和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及接口工作。
7.2.2 招标人应列出设计联络会、培训及验收需求,一般为 2 次设计联络会,1 次技术培训及对应设备出厂次数的验收需求。
7.2.3 设计联络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当买方和卖方需研究和讨论的重大问题时, 可另行召开工作会议。
7.2.4 设计联络会由卖方统一制定会议计划和日程,准备会议文件资料,并按合同规定份数提供参会人员。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后 15 天内通知卖方举行设计联络会。
7.2.5 每次设计联络会议应以会议纪要确认买方和卖方协定的内容与要求。
7.2.6 设计联络会的差旅费(含食宿、交通费)、会务费及其他费用由卖方承担,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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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备监造
8.1 一般要求
8.1.1 如果卖方发生合同规定外的设备分包或外购、工序外协, 应将相应设备分包方的资质、业绩、生产计划等资料报监造工程师审查,并提交买方确认。
8.1.2 卖方的任何分包或工序性外协不能解除、减少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设备质量、交货进度控制等。
8.1.3 卖方应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到分包或工序外协生产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卖方原因引起的对于买方同意的改变了分包或外协地点的,所产生的额外的监造费用由卖方承担,该费用应包含在合同设备价中。
8.1.4 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对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8.1.5 买方将指定监造人员对合同范围内主要设备和整个过程进行监造。监造的主要目的是见证和监督设备制造质量、进度。监造工程师有权检查和监督卖方生产产品的全过程, 包括材料、焊接、加工, 直到厂内组装、试验、包装、涂漆等,但监造不能减轻或免除卖方的责任。
8.1.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在监造进行期间, 买方的监造人员可以自由进入现场,卖方包括内部厂商和分包商及外协商应给予方便。如果卖方发生合同规定外的设备分包或外购、工序外协,需将相应设备分包方的资质、业绩、生产计划等资料报监造工程师审查,并提交买方确认。
8.1.7 卖方的任何分包或工序性外协不能解除、减少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设备质量、交货进度控制等。
8.1.8 卖方应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到分包或工序外协生产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卖方原因引起的对于买方同意的改变了分包或外协地点的,所产生的额外的监造费用由卖方承担。
8.1.9 在开始监造前或过程中,卖方应将与设计、制造、工艺、装配、进度、质量、交货有关的工厂图纸和资料提交监造人员。这些工厂图纸和资料以及电子文件的份数不包括在提交给买方所规定的数量之中。
8.1.10 卖方需有专人配合监造工程师的工作,负责接收监造工程师发出的监造通知单、联系单,并协调卖方内部的相关工作。
8.1.11 买方有权对正在制造或制造完毕的产品,选择一定数量,进行抽查测试,检测产品质量或验证供应商试验的真实性,卖方应配合买方做好抽查测试,费用由买方承担。
8.1.12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8.1.13 监造人员在设备制造期间,应能进入卖方及分包商的材料和设备准备或制造场所。重要部件的生产需在监造人员核实材料后才能进行。监造人员有权查看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材料、试验和质量检查记录等各种资料,并有权在加工车间内进行影像资料的收集。
8.2 监造内容及方式
8.2.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日期起 30 天内,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8.2.2 监造工程师对卖方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包括:
a) 卖方应建立合同产品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由厂级领导负责质量,明确质量方针、目标等。
b) 卖方应建立完善检验机构,建立“三检”制度,完善工序检验、最终检验和试验程序,健全质量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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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核实卖方设备制造能力、计量测试是否满足要求。
d) 核实卖方工程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及技术工人的配备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e) 各种原始记录、报告等证实材料应完整、准确。
8.2.3 监造工程师有权见证和检查卖方的整个生产过程。见证和监督包括巡视、监检、抽查和全检。卖方应及时向监造工程师提交全部试验报告的副本。
8.2.4 见证设备主要部件的生产过程,检查应按照卖方质保体系和有关合同履行。检查和见证加工工艺及过程的执行情况,核查提交的检查和测试记录及最后的验收报告。
8.2.5 监造工程师有权对卖方的设计、制造、运输工作进度计划的执行进行检查并签署卖方的月进度报告。卖方应在每月的 5 日前向监造工程师提交当月采购、分包和外协设备的生产计划。
8.2.6 卖方应提出零件、部件、结构件及设备缺陷处理工艺单或变更通知单,并由监造工程师正式批准才能进行。处理过程中监造工程师应到场见证, 买方可派代表监督。设备缺陷处理工艺单或变更通知单应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8.2.7 卖方应向监造工程师提供生产计划表和质量检查记录。卖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在指定监督日期之前通知监造工程师。
8.2.8 对于文件见证点,未经监造工程师签认许可,不应进行下道工序。
8.2.9 对于外购、分包或外协的设备及工序现场见证点, 卖方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造工程师,待监造工程师现场检查或签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8.2.10 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而没有进行现场见证,监造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检查未检查的项目。
8.2.11 监造工程师的检查和见证不能代替最终检查,检查和目击见证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的责任。
8.2.12 卖方在相关设备投料前 14 天向监造工程师提交设备质量计划及详细图纸,质量计划应包含检验方法、检验要求、检验时间等。
8.2.13 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大型铸钢件、锻钢件和板材的材质样品,这些样品应从本身取样以验证这些材料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8.2.14 主要铸锻件材质验收均应通知监造工程师参加,否则监造工程师有权要求对全部项目进行重新检验。
8.2.15 卖方在准备工厂试验、出厂验收前编制相关设备工厂试验大纲、出厂验收大纲,并提交监造工程师审查,经监造工程师确认后方可开展相关工厂试验及出厂验收工作。相关大纲除列明的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外,还应包括设备缺陷处理工艺单、变更通知单及其消缺、整改情况。
8.2.16 买方监造人员发现部件、产品不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时,可要求中止生产,直到材料、工艺和性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时为止。
8.2.17 买方监造人员的签字并不免除卖方应负的全部责任。卖方应保证产品符合技术规范。
8.2.18 监造人员所做出的决定不构成卖方不按期交货的理由。
8.2.19 监造设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须在出厂前 7 天提交监造方审核后报买方确认,监造设备在出厂前应通知监造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厂发运。
8.2.20 监造范围内设备交货后的付款申请文件应包含监造工程师签认的装箱发运单,付款申请文件须经监造单位审核和签证。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和运输
9.1.1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9.1.2 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字样,一次性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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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9.1.4 设备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 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设备安装现场。
9.1.5 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9.1.6 卖方应在每件裸装设备本身或者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a) 合同号。
b) 目的地。
c) 收货单位名称。
d) 设备名称、编号。
e) 箱号及件号。
f) 毛重及净重(公斤)。
g) 体积(长、宽、高,以厘米表示)。
h) 供货单位名称。
9.1.7 每个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部件名称、数量、价格、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技术说明(如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一式二份。
9.1.8 重量为超过 2 t 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9.1.9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随机文件应放置在第 1 号箱中。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b)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c) 目的站。
d) 毛重。
9.1.10 由于卖方包装、保管或运输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相关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9.2 贮存
设备应存放在空气流通、无腐蚀性和易爆性气体,温度为-25 ℃~55 ℃,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的环境中。
9.3 电厂标识系统(Kraftwerk-Kennzeichensystem,KKS)编码
9.3.1 卖方应对其所设计和供货的设备按照买方要求提交相应的设备台账,包括设备结构建立、分类关系确定、参数统计等。
9.3.2 卖方应对其所设计和提交的图纸在工程建设期间按照买方要求完成 KKS 编码标注工作。
9.3.3 卖方应对其所设计和供货的设备按照买方要求完成设备铭牌 KKS 编码标注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书标注工作。
9.4 调试
9.4.1 卖方应提供设备与启闭机卖方等配合服务,参加需协调配合的其他卖方召开的设计联络会及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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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等配合工作。
9.4.2 卖方应负责与土建、机电安装卖方等相关单位就图纸、尺寸和所需的资料进行协调, 以保证正确地完成所有部件吊运、安装、试验及验收工作。
9.4.3 卖方应对其供货的全部设备进行相应的设计协调和完善,并承担全部责任。
9.4.4 设备安装后,买方和卖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工作,并签署安装工作证明书,卖方和买方各一份。
9.4.5 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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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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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背景 13
2 编制原则 13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13
4 主要工作过程 13
5 结构和内容 14
6 条文说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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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制背景
物资采购标准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为规范和简化招标投标工作编制的企业标准。伴随着近年来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快速发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不断更新。为了贯彻落实《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推进抽水蓄能快速发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能源发展, 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采购标准中融入供应链绿色采购、碳足迹管理、区域特性、数字支撑等方面的新发展要求,发挥采购标准对供应链各环节的支撑作用,开展抽水蓄能电站采购标准修编。
本文件编制是为了适应近年来内外部环境和技术发展变化,保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能够适应不断提高的技术标准和公司建设、运行需求, 进一步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业务部门对标准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从物资采购源头实现新标准、新要求有效落地, 从而不断提升采购标准水平,推动抽水蓄能工程物资向中高端迈进。
2 编制原则
为保证先进性、适用性等, 抽水蓄能电站物资采购标准以安全、技术匹配、全周期成本、供应链韧性为核心原则进行编制:
a) 全面支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要求。将绿色属性融入新版采购标准,完成绿色采购标准研制,带动全供应链绿色发展。
b) 安全性优先原则,所有物资应满足 GB(国标)、DL(电力行业标准)、IEC(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强制性安全规范。
c) 技术适配性原则,充分考虑设备兼容性以及技术创新与成熟度的平衡,优先选择经过工程验证的技术,避免盲目追求前沿但未成熟方案。
d) 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原则,充分考虑能效指标及备件通用性以及初期采购成本和长期运维成本的平衡,优先采购标准化、模块化设备,降低后期维护难度。
e) 供应链稳定原则,加强交货周期管控及大宗物资供应商的产能,在满足性能前提下,优先选择国产设备,降低国际供应链风险。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1)协调一致性。
本文件内容是在已颁发的标准、规范基础上并结合公司相关文件进行编制。本文件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
(2)知识产权说明。
本文件未涉及知识产权:
——本文件内容中未涉及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本文件规范性引用的国内标准化文件中未涉及知识产权;
——本文件未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编制。
4 主要工作过程
2025 年 5 月 14 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了抽水蓄能工程采购标准修编工作启动会,对物资采购标准修编工作方案进行了宣贯,对抽水蓄能工程采购标准修编原则及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2025 年 6 月 26 日—6 月 27 日,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安排,国网电力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新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网电力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审核人员进行审查,并对抽水蓄能电站采购标准初稿进行充分讨论,更改后形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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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5 年 7 月 20 日—8 月 20 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系统内公开征求意见,包括相关总部部门、省公司及公司系统内科研、试验、设计、建设、运行等标准使用单位。
2025 年 9 月 9 日—9 月 12 日,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安排,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闸门及拦污栅采购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与会专家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审查要求,对闸门及拦污栅采购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格式审查,并对征集到的采购标准修编意见进行评审,更改形成采购技术标准报批稿。
5 结构和内容
本文件是 Q/GDW 76052《抽水蓄能工程闸门及拦污栅采购标准》的第 1 部分。Q/GDW 76052 分为下列 2 个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规范。目的是规范闸门及拦污栅采购的一般性技术条款。
——第 2 部分:专用技术规范。目的是规范闸门及拦污栅采购采购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工程环境使用条件。
第 1 部分规定了闸门及拦污栅采购的一般性技术条款;第 2 部分规定了闸门及拦污栅主要技术参数和工程环境使用条件。第 2 部分标准与第 1 部分配合使用。
现有物资采购技术要求和和物资分类的大类→ 中类→小类分类方式对应,体系结构完整,通用技术规范和专用技术规范互相配套,技术规范编号清晰明了。为保持物资采购技术标准体系的延续性, 物资采购技术标准编写的总体原则为:针对一类招标物资,编写一个通用技术规范和其对应的一个或多个专用技术规范,共同组成一个独立的标准,具有一个独立的标准编号。其中通用技术规范提出对一类物资的共性要求,专用技术规范提出对该类物资中的一种具体采购对象的个性化要求。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通用技术规范和其对应的某一个专用技术规范应配套使用,共同组成物资招标采购中的规范技术文件。
6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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