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JTG/T D14-2024 重庆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标准化设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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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CQJTG

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指南 CQJTG/T D14-2024

重庆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标准化设计指南

Guide for standardized design of chongqing

expressway traffic engineering and roadside facilities

2024-09-14 发布 2024-10-01 实施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CQJTG/T D14-2024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符号 3

4 总体要求 4

5 交通安全设施 4

5.1 基本规定 4

5.2 交通标志 4

5.3 交通标线 18

5.4 护栏 21

5.5 视线诱导设施 15

5.6 隔离栅 16

5.7 防落网 17

5.8 防眩设施 17

5.9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18

6 监控系统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监控管理机构系统配置要求 19

6.3 沿线监控外场设施配置要求 21

6.4 隧道监控设施配置要求 23

6.5 监控软件要求 27

6.6 监控视频联网要求 28

6.7 监控数据联网要求 28

6.8 网络安全要求 28

7 收费系统 28

7.1 一般规定 28

7.2 收费系统设施配置要求 28

7.3 收费土建设施配置要求 33

7.4 收费软件要求 34

7.5 收费数据联网要求 34

7.6 网络安全要求 35

8 通信系统 36

8.1 一般规定 36

8.2 传输网系统 37

8.3 业务网系统 38

8.4 支撑网系统 39

8.5 通信光、电缆线路 40

8.6 通信管道 40

9 路段供配电照明系统 41

9.1 一般规定 41

9.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1

9.3 供电电源 42

I

9.4 供电系统 42

9.5 配电系统 42

9.6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 42

9.7 照明系统 31

9.8 电力监控系统 32

附录 A(规范性)设计界面 33

附录 B(资料性)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Y 型)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66

附录 C(资料性)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一次出口二次分流型)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70

附录 D(资料性)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连续出口型)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71

附录 E(资料性)开放式服务区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72

附录 F(资料性)收费广场交通标志设置示例 1

附录 G(资料性) 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标线设置示例 74

附录 H(资料性)收费广场交通标线设置示例 76

附录 I(资料性)收费车道设备布置示例 77

附录 J(资料性)称重检测设备布设示例 78

参考文献 79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岳通、邸小勇、谭琪、高翔、徐光荣、钟芸、刘小辉、陶家全、胡源、王莉、黄明庆、陈定乔、周佳、黄敏、葛康明、梁华山、凌在军、梁力干、张玉杰、张翔、袁尔会、齐宏姣、邹牧、陈静、刘旺。

本文件为首次制定。

III

重庆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标准化设计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庆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交通安全设施、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路段供配电照明系统的设计原则、技术要求、建设规模。

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新建及改(扩)建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营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件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1 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3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7000.1 灯具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3 灯具第 2-3 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 15631 特种火灾探测器

GB 16280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26851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 33588.2 雷电防护系统部件(LPSC)第 2 部分: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极的要求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1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T 9771 通信用单模光纤

GB/T 16311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

GB/T 18226 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 18802.11 低压电涌保护器(SPD) 第 11 部分:低压电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性能

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8802.21 低压电涌保护器第 21 部分: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SPD)性

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1383 新划路面标线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测试方法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

GB/T 23828 高速公路 LED 可变信息标志

GB/T 24718 防眩板

GB/T 24725 突起路标

GB/T 24726 交通信息采集视频交通流检测器

GB/T 24969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

GB/T 24970 轮廓标

GB/T 26941 隔离栅

GB/T 26942 环形线圈车辆检测器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8650 公路防撞桶

GB/T 29103 道路交通信息服务通过可变情报板发布的交通信息

GB/T 31439 波形梁钢护栏

GB/T 33697 公路交通气象监测设施技术要求

GB/T 34428.3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第 3 部分:LED 可变信息标志GB/T 35273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7048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T 3978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A/T 1494 路面结冰监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548 城市道路主动发光交通标志设置指南ITU-T G.652 单模光纤和光缆的特性

JTG 2182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册机电工程

JTG 3362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6310 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5-01 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30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61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4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JTG D70/2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JTG F80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T 3374 公路瓦斯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381-02 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

JTG/T 3383-01 公路通信及电力管道设计规范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T 280 路面标线涂料

JT/T 610 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JT/T 714 道路交通气象环境能见度检测器

JT/T 750 内部照明标志

JT/T 965.1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软件测试方法第 1 部分:功能测试

JT/T 965.2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软件测试方法第 2 部分:性能测试

2

JT/T 966.1 收费功能联网收费系统软件测试方法第 1 部分:功能测试

JT/T 966.2 收费功能联网收费系统软件测试方法第 2 部分:性能测试

JT/T 1032 雾天公路行车安全诱导装置

JT/T 1116 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

JT/T 1311 公路铁路交叉路段技术要求

YD/T 769 通信用中心管填充式室外光缆

YD/T 901 通信用层绞填充式室外光缆

DB 50/T 537 重庆市旅游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CQJTG/T D05 高速公路服务区总体布局标准化设计指南

CQJTG/T D09 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指南

3 术语和符号

3.1 术语

3.1.1

多路径高速公路 multipath expressway

两个目的地之间存在两条或多条可供驾驶人行驶的路径,在行驶时间、行驶里程或行驶费用等方面相差不大的高速公路。

3.1.2

自助取卡机 self-service card dispense equipment

用于向用户提供自主领取 CPC 等服务的设备,设置在入口车道。

3.1.3

自助缴费机 self-service toll collection equipment

用于用户提供交还 CPC 并缴费等服务的设备,设置在出口车道。

3.1.4

自助式混合车道 Self-service ETC/MTC Hybrid Lane

安装了自助发卡机(入口车道)或自助缴费机(出口车道),同时支持 ETC 和 MTC 收费方式的车道。

3.1.5

视频云联网技术 video cloud networkingb technology

高速公路视频监测采用云平台架构在基层监测单元汇聚后应同步与部、省两级中心实现联网监测的技术。

3.2 符号

3.2.1 CPC(Compound pass card)——复合通行卡

3.2.2 ETC(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system)——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3.2.3 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

3

3.2.4 LPR(Local primary reference)——区域基准钟

3.2.5 MTC(Manual toll collection system)——公路半自动车道收费系统

3.2.6 MSTP(multi- service transport platform)——多业务传输平台

3.2.7 OTN(optical transport network)——光传送网

3.2.8 RSU(Road side unit)——路侧单元

3.2.9 SDH(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同步数字体系

3.2.10 STM-N(Synchronous transport module level n)——同步传输模块 n 级

3.2.11 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不间断电源

4 总体要求

4.1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先进耐久、经济适用、低碳环保、因地制宜 ”的理念,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结合交通量增长、路网及管理需求变化等进行“总体规划、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

4.3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应根据高速公路的功能、交通量、道路条件、运营条件等综合论证确定。

4.4 改(扩)建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结合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编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保通方案。

4.5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按照附录 A 的要求划分设计界面。

5 交通安全设施

5.1 基本规定

5.1.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含突起路标)、护栏、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含限高架和防撞桶)等。

5.1.2 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 CQJTG/T D09 的规定。

5.1.3 高速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 JT/T 1311 的规定,高速公路与铁路并行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 JT/T 1116 的规定。

5.2 交通标志

5.2.1 一般规定

5.2.1.1 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和设置等应符合 GB 5768.2的规定。

5.2.1.2 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安全、服务和管理需求有关,交通标志版面及支撑结构不应附带商业广告和其他无关的信息。

5.2.2 路径指引标志

5.2.2.1 指路信息选取符合下列要求:

a) 多路径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应预告公路编号信息、中间途经点控制性信息及远程目的地信息,远程目的地信息宜采用下一级地名进行区分,如图 1 所示。

4

图 1 多路径高速公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b) 隧道内指路标志应保持预告信息连续并优先选择主要信息,预告枢纽互通宜采用相交高速公路编号信息,预告一般互通宜采用地名信息,如图 2 所示。

图 2 隧道内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5.2.2.2 入口预告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距离基准点 500m及基准点处应设置带行车方向指引的入口预告标志。

b) 入口预告标志的地名信息数量不应超过 4 个,两个不同方向的信息之间加白色竖线分隔。

c) 入口预告标志版面信息应包括:高速公路编号、控制性地名、入口距离及方向箭头;若驶入的高速公路为重合路段,则应同时指出重合路段高速公路编号信息,如图 3所示。

5

图 3 重合路段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

5.2.2.3 地点方向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驶出高速公路进入其他一般公路的平交口前应设置地点方向标志,标志信息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信息保持连续一致并可适当增加。

b) 在驶入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点处应结合行驶方向设置地点方向标志,标志信息应与入口预告标志信息保持连续一致,如图 4 所示。

图 4 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处地点、方向标志示例

5.2.2.4 命名编号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适当位置应组合设置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和方向标志,如图5 所示。

b) 若高速公路为重合路段,应同时设置重合路段的命名编号标志,方向标志分别设置于各命名编号标志下方。

a)单一路段 b)重合路段

图 5 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示例

5.2.2.5 地点距离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 5km 时,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 10km 时,可重复设置。

b) 地点距离标志的地点名称宜采用三行信息,按由近到远从上至下排列。第一行信息,应选用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或相交道路编号信息,所选信息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中指路信息相一致;第二行信息,宜选取沿线区县、相交高速公路编号作为中间远程目的地;第三行信息,宜选取路线总体前进方向的基准地区为远程目的地,所选信息应与方向标志中的地区信息保持一致。

c) 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 1km 以上、容易被驾驶人识别辨认的适当位置。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应相隔 5km 以上。

6

d) 若高速公路为重合路段,地点距离标志应包含各重合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及控制性信息,如图 6 所示。

图 6 重合路段地点距离标志示例

5.2.2.6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距离基准点 2km、1km、500m 和基准点处应分别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方向标志,如图 7 所示。在驶出匝道的分流鼻处应设置出口标志。

图 7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预告及出口方向标志示例

b) 对于连接重要区县或出口交通量较大的一般互通,除设置完善的出口预告标志外,宜在基准点处增加直行方向的地点方向标志。

c)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悬臂式结构,若单向车道数≥3条时可采用门架式结构或路侧与中分带同时重复设置悬臂式结构的方式。

d)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服务区间距较近或组合设置位于同一主线出(入)口时,应采用门架式结构同址预告互通和服务区的出(入)口信息,并标明出(入)口实际距离值,如图 8 所示。

图 8 连续互通/服务区出口预告标志及服务区入口标志示例

7

e)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与隧道净距较近时,应在隧道入口前设置互通出口预告、隧道出口下道提前变道右侧标志,如图 9 所示;并在隧道内采用悬挂于隧道洞顶的安装方式设置全透式主动发光出口预告标志和下道车辆、提前变道告示标志。

图 9 互通出口预告/隧道出口下道提前变道右侧标志示例

5.2.2.7 对于左出口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在距离基准点 2km、1km、500m 和基准点处宜采用门架式结构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方向标志,并应结合互通式立体交叉道路线形增设前进方向的指路信息,如图 10 所示。在驶出匝道的分流鼻处应设置出口标志并标明“左出口”。

图 10 左出口一般互通出口预告示例

5.2.2.8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距离基准点 2km、1km、500m 和基准点处应分别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方向标志,在距离基准点 3km 处宜增设 3km 出口预告标志,如图 11 所示。在驶出匝道的分流鼻处应设置出口标志。

8

图 11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预告及出口方向标志示例

b) 当为 Y 型枢纽互通时,在距离基准点 2km、1km、500m 和基准点处应采用门架式结构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方向标志,预告前方相交高速两个不同方向指路信息,不同方向预告信息宜分开设置,标志中导向箭头应与路线走向基本一致,其预告标志中也可采用图形化导向箭头。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Y 型)指路标志设置示例可参照附录 B。

c) 当枢纽互通为一次出口二次分流时,应至少在距离基准点 500m 和基准点处采用门架式结构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方向标志,预告前方相交高速公路不同方向指路信息宜分开设置。在二次分流点前应采用门架式结构设置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一次出口二次分流型)指路标志设置示例可参照附录 C。

d) 当枢纽互通为连续两次及以上出口时,在距离基准点 2km、1km、500m 和基准点处应采用门架式结构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方向标志,预告前方相交高速公路不同方向指路标志(包括直行标志)宜分开设置。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连续出口型)指路标志设置示例可参照附录 D。

5.2.3 沿线信息指引标志

5.2.3.1 高速公路起、终点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高速公路起点、终点处,应对应设置起点标志、终点标志;国家高速公路起点处命名编号标志宜和起点标志并列设置,如图 12 所示。

图 12 国家高速公路起点处并列设置的命名编号标志和起点标志示例

9

b) 在高速公路重合路段起点、终点处,应设置重合路段起点标志、终点标志,如图 13所示。

图 13 重合路段起点、终点标志示例

c) 当高速公路终点与一般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在距高速公路终点 500m 处宜设置终点预告标志,预告距离根据需要可为 2km、1km、500m。

d) 当高速公路终点与其他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相接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终点标志。

5.2.3.2 在高速公路主线相邻省(直辖市)、区(县)划分界限处应双向设置分界指引标志,如图 14 所示。

图 14 分界指引标志示例

5.2.3.3 里程牌、百米牌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a) 里程牌应按 1km 间隔单面连续设置于高速公路两侧,里程牌中的里程数应为高速公路连续传递的整里程。

b) 若高速公路里程在省界处存在断链值,应相应设置长链标志或短链标志,如图 15所示。

图 15 长链标志及短链标志示例

c) 高速公路重合路段里程传递采用行政等级高的桩号里程;国家高速公路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环线与其他公路有重合路段时,采用国家高速公路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环线的里程桩号;两条国家高速公路或两条省级高速公路有重合路段时,采用路线编号较小的桩号里程。

d) 百米牌应按 100m 间距设置于各里程牌之间,百米牌上应出现所在位置的公里数。

10

5.2.3.4 桥梁信息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跨越河流、湖泊、山涧等长度大于 1000m 的桥梁或特殊结构桥梁前,宜设置桥梁信息标志,标志版面内容应包含桥梁名称、桥梁长度,如图 16 所示。

图 16 桥梁信息标志示例

b) 在桥梁两端靠近桥头的行车方向右侧护栏或墩台上应设置桥梁信息公示牌,如图 17所示。

图 17 桥梁信息公示牌示例

5.2.3.5 隧道信息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长度大于 500m 的隧道入口前宜设置隧道信息标志,标志版面内容包含隧道名称、长度信息,如图 18 所示。

图 18 隧道信息标志示例

b) 若为连续隧道群或连续桥、隧群,可组合设置隧道信息标志,标志版面内容包含连续隧道群(连续桥隧群)、长度信息,如图 19 所示。

11

图 19 连续桥隧群信息标志示例

c) 当隧道、隧道群、桥隧群长度大于 10km 时,隧道信息标志版面中长度单位采用 km。

5.2.3.6 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当隧道长度大于 5km 时,宜在距离隧道出口 3km 处隧道紧急停车带设置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距离值应取 100 的整数倍,如图 20 所示。

b) 宜采用附着式结构在隧道紧急停车带迎车方向端部设置。

c) 标志版面中隧道曲线的转弯方向应与实际情况相对应。

图 20 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示例

5.2.3.7 隧道紧急停车带提示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标志版面内容应包含隧道上(下)行线、隧道名称、紧急停车带编号、救援服务电话等信息,如图 21 所示。

b) 宜采用附着式结构在隧道紧急停车带侧壁上设置。

图 21 隧道紧急停车带提示标志示例

5.2.3.8 互通式立体交叉名称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出口基准点处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名称标志,一般互通标志版面内容为“XX 互通”,枢纽互通为“XX 枢纽”,如图22 所示。

b) 宜采用附着式结构安装于出口方向标志立柱上。

12

单位为厘米

图 22 互通式立体交叉名称标志示例

5.2.4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5.2.4.1 服务区(停车区)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距离基准点 2km、1km 和基准点处应设置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如图 23所示,在服务区(停车区)入口匝道分流鼻处应设置服务区(停车区)入口标志。

图 23 服务区预告标志示例

b) 在距离服务区(停车区)前 3km 处宜设置连续预告下两个或三个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

c) 若前方连续服务区(停车区)位于枢纽互通转换路段的不同路网方向,宜在连续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相应服务区(停车区)名称下方增加“XX 方向” 的提示信息,提示信息应与前方枢纽互通的指路信息保持一致,如图24 所示。

图 24 连续服务区预告标志示例

13

d) 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中的图案类别应与服务区(停车区)实际提供的服务功能保持一致。

e) 针对带收费功能的开放式服务区,在距离基准点 2km、1km、500m 和基准点处应采用门架式结构设置服务区预告标志和出口预告标志;在服务区入口匝道处应采用门架式结构设置服务区入口标志和出口标志。开放式服务区指路标志设置示例可参照附录 E。

5.2.4.2 避险车道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距离避险车道前 2km、1km、500m 及避险车道入口基准点处应设置避险车道预告标志和避险车道标志,如图25 所示,在避险车道入口分流鼻处应设置避险车道确认标志。

图 25 避险车道预告标志示例

b) 距离避险车道前 3km可设置连续避险车道预告标志。

c) 避险车道预告标志立柱上宜附着设置失控车辆专用告示标志,如图26 所示。

图 26 失控车辆专用告示标志示例

d) 避险车道内宜设置安全告示标志,标志版面内容应包含救援电话、报警电话、路线名称、避险车道所处位置等信息,如图27 所示。

14

图 27 安全告示标志示例

5.2.4.3 救援电话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每两个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应双向设置救援电话标志,如图28 所示。

b) 可在特殊路段、避险车道附近增设救援电话标志。

图 28 救援电话标志示例

5.2.5 限制速度标志

5.2.5.1 限制速度标志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a) 高速公路限制速度标志设计应包含限速路段划分、限速值论证、限速方式选取、限制速度标志及相关设施设计等内容。

b) 交通工程论证时,应协调处理标志限速和法定限速、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之间的关系,其论证方法应符合 JTG/T3381-02 的规定。

c) 限速路段的长度应符合 JTG/T3381-02-2020 中 5.7 的规定,限速值应为 10km/h 的整数倍,高速公路主线相邻路段的限速值差值应不大于 20km/h,主线和匝道的限速差宜不大于 30 km/h。

5.2.5.2 限制速度标志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a) 限制速度标志宜单独设置,可与辅助标志配合使用。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应单独设置。

b) 应在高速公路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适当位置设置主线限制速度标志,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减速车道后适当位置设置匝道限制速度标志。

15

c) 被交道路进入高速公路前,在连接线、收费广场等处应设置相应限制速度标志。

d) 雨、雾、冰、雪、横风等特殊天气影响路段宜设置可变限速标志,当限速值固定的限速标志与可变限速标志显示信息不一致时,应以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限制值为准。

e)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减速车道和出口匝道限速值差值超过 30km/h 时应设置逐级限制速度标志。

f) 限速路段终点应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或解除限速标志。

g)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宜采用单一限速方式或分车型限速方式,支撑形式宜采用柱式结构,如图 29 所示。

图 29 分车型限制速度标志示例

h) 高速公路车道数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时,宜采用分车道与分车型组合限速限速方式,支撑形式应采用门架式结构,如图30 所示。

图 30 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分车道与分车型组合限制速度标志示例

5.2.6 旅游区标志

5.2.6.1 AAA 级旅游景区,宜在距离互通式立体交叉基准点 1.5km 处设置旅游区出口预告标志。

5.2.6.2 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宜在距离互通式立体交叉基准点 1.5km 处设置旅游区出口预告标志,在出口减速车道适当位置设置旅游区出口标志,示例如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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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1 旅游区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

5.2.6.3 当旅游区标志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时,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可采用嵌入式与互通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合并设置,嵌入式旅游区标志不宜使用边框,提供的旅游景区信息不应超过 2 个,应与套用的其他道路交通标志整体协调一致,如图32 所示。

图 32 嵌入式旅游区标志示例

5.2.6.4 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可在进入主线收费广场后的渐变段终点或进入重庆界主线路段设置旅游区距离标志,示例如图 33。

图 33 旅游区距离标志设置示例

a) 高速公路枢纽立交不应设置旅游区标志。

b) 旅游区标志宜采用柱式结构,其设置、设计、制作等应符合 DB 50/ T 537 的规定。

5.2.7 告示标志

5.2.7.1 系安全带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进入收费广场后的渐变段终点、服务区(停车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加速车道附近宜设置系安全带标志,如图3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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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宜采用柱式结构。

图 34 系安全带标志示例

5.2.7.2 请勿疲劳驾驶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连续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与 2km 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之间宜设置请勿疲劳驾驶标志,如图 35 所示。

b) 宜采用悬臂式结构。

图 35 请勿疲劳驾驶标志示例

5.2.8 收费相关标志

5.2.8.1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距离主线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 2km、1km、500m 处应设置收费站预告标志。

b) 在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处应设置收费站标志。

c)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如图 3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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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6 收费站预告标志及收费站标志示例

5.2.8.2 ETC 车道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宜在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前设置 ETC 车道指示标志。

b) 应在收费岛岛头设置“ETC 专用 ”标志、“ETC/人工 ”标志和建议速度标志。

5.2.8.3 ETC 门架编号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 ETC 门架迎车面右上角设置 ETC 门架编号标志。

b) ETC 门架编号标志版面内容应包含路线编号、出口编号、方向编号、位置编号等,如图 37 所示。

图 37 ETC 门架编号标志设置示例

5.2.8.4 入口检测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进入收费广场入口前设置“高速入口称重、超限超载禁入 ”标志。

b) 在入口检测区前设置“货车靠右、超限超载检测 ”标志、“超限超载、称重检测 ”标志。

c) 在临近入口检测区前设置“货车检测车道、限速 10 km/h ”标志。

d) 在入口检测区起点设置货车禁止驶入左侧车道标志。

e) 在通过入口检测区后设置超限车辆掉头标志。

5.2.8.5 绿色通道相关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超宽车道正上方收费天棚处采用附着式结构设置“超宽车道、绿色通道 ”标志。

b) 在收费广场出口前设置绿通车辆核验标志。

5.2.8.6 收费站公示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进入收费广场直线段或渐变段设置收费站公示标志。

b) 收费站公示标志板面应与行车方向平行。

5.2.8.7 收费广场交通标志设置示例可参照附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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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禁令标志

5.2.9.1 入口组合禁令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进入收费广场入口前设置入口组合禁令标志,如图38 所示。

b) 入口组合禁令标志宜采用柱式或悬臂式结构。

图 38 入口组合禁令标志示例

5.2.9.2 其他禁令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进入收费广场入口前、服务区(停车区)进入高速公路主线加速车道附近设置“规定时段营运客车 ”、“规定时段运输危险物品车辆 ”禁止驶入标志,如图 39 所示。

图 39 规定时段营运客车、运输危险物品车辆禁止驶入标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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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服务区(停车区)入口匝道反方向设置禁止驶入标志。

c) 在隧道入口前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禁止超车标志;隧道出口后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和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5.2.10 指示标志

5.2.10.1 开车灯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进入隧道口前设置开车灯标志,如图 40 所示。

b) 宜采用柱式或附着式结构。

图 40 开车灯标志示例

5.2.10.2 货车靠右侧车道行驶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适当位置设置货车靠右侧车道行驶标志。应加辅助标志说明靠右侧车道行驶的车型,如图 41 所示。

图 41 货车靠右侧车道行驶标志加辅助标志示例

5.2.11 警告标志

5.2.11.1 急弯路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圆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小于 GB 5768.2-2022 表 11 中规定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路段应设置急弯路标志。

b) 急弯路标志设置在圆曲线起点前,但不应进入相邻的圆曲线内。

c) 急弯路标志可与“建议速度标志 ”联合使用。

5.2.11.2 注意合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汇入高速公路主线合流点前设置注意合流标志。

b)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合流时,在被汇入交通流的匝道合流点前设置合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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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3 注意车道数变少标志符合下列要求:

a) 高速公路主线路段车道数变少时,在距离车道数变少渐变段起点前 1km、500m、200m应设置不少于 3 块注意车道数变少标志,并用辅助标志明确距离值;在车道数变少渐变段起点前应设置注意车道数变少标志,如图 42 所示。

图 42 注意车道数变少标志示例

b)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路段车道数变少时,在车道数变少渐变段起点前应设置注意车道数变少标志,可结合匝道路段线形、停车视距等因素进行增设。

5.2.11.4 线形诱导标符合下列要求:

a) 路线转角大于 7 °、圆曲线半径小于 JTG B01 规定的最小半径曲线路段宜设置线形诱导标。

b) 线形诱导标设置在弯道的外侧,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2m。

c) 线形诱导标应至少设置 3 块,第一块应设置在曲线路段起点前。

5.2.12 技术要求

5.2.12.1 交通标志版面布置符合下列要求:

a) 交通标志版面应采用汉字或图案,旅游交通标志版面可同时采用汉字和英文,同一路段、同一类型标志版面应统一。

b) 交通标志字体应采用A 型、B 型或 C 型交通标志专用字体,设计速度 120 km/h 的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汉字高度宜选取 70cm,设计速度低于 120km/h 的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汉字高度宜选取 60cm,其他类型交通标志应结合设计速度及视距等要求按 GB 5768.2-2022 中 4.5 节要求选取字高。

c) 主线路段禁令标志外径宜选用 120cm,警告标志三角形边长宜选用 130cm。指路标志、旅游指引标志、告示标志和辅助标志等矩形交通标志板面尺寸应根据文字的多少确定,应尽量统一同一类型标志板面尺寸。

d) 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宜以 1km 为单位,不满整数时应四舍五入。如需采用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则该数字字高应为其他数字之半,并应与其他数字底部对齐。

5.2.12.2 交通标志设置位置符合下列要求:

a)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公路宽度、车辆的运行速度、驾驶人的反应能力等因素。

b) 交通标志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条件受限时可设置于中央分隔带处。当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 3 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比例较多影响右侧标志视认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左侧(中央分隔带)重复设置。

c)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避免与上跨道路结构物、照明、监控、管线、绿化等其他设施相互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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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指路标志所显示的“距离 ”应指其与相关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的基准点的间距。当按规定设置的指路标志所在位置受到遮挡或不具备设置条件时,该指路标志可适当移位。指路标志与基准点间距小于 3km 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允许偏差±50m;当间距大于或等于 3km、小于 5km 时,允许偏差±150m;当间距大于或等于 5km 时,允许偏差±250m。

e) 2km、1km 出口预告标志距离基准点设置位置允许误差±200m,500m 出口预告标志距离基准点设置位置允许误差±100m;基准点处出口方向标志设置位置误差不应大于 50m,且只宜提前不宜延后。当按规定设置的出口预告标志所在位置与所显示的距离值不在以上允许误差范围时,标志版面中的距离值应以实际距离为准,距离值应取 100m 的整数倍。

f) 柱式结构的交通标志内边缘距路肩边缘应不小于 25cm,标志板面下缘距路面高度宜为 1.5m~2.5m。悬臂式结构、门架式结构的交通标志板面下缘距路面高度不应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宜为 5.5m。

5.2.12.3 交通标志材料符合下列要求:

a) 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宜采用Ⅴ类反光膜。设计速度 120km/h 或车道数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的指路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和旅游区标志宜采用Ⅴ类反光膜,其他情况时宜采用Ⅳ类反光膜。位于地方道路上的交通标志宜采用Ⅳ类反光膜,反光膜的分类、技术要求等应符合 GB/T 18833 的规定。

b) 交通标志底板宜采用铝合金板,板面面积小于 4.5m2 时板材厚度宜采用 2mm,板面面积大于或等于 4.5m2 时采用 3mm。

c) 交通标志立柱、横梁等可采用钢管、H 型钢、槽钢等材料制作,立柱、横梁端部应设置柱帽。

d) 交通标志所有钢构件应进行热浸镀锌防腐处理,立柱、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不低于 600g/m2,抱箍、紧固件等小型构件不低于 350g/m2。

e) 交通标志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基础标号应不低于 C25,钢筋直径不大于 8mm 采用HPB300 热轧圆钢筋,钢筋直径大于 8mm 采用HRB400 热轧带肋钢筋,地脚螺栓采用 Q345 钢。

f) 主动发光标志透光率、透光均匀性、照度等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5768.2、JT/T 750等相关规定。

5.2.12.4 交通标志支撑方式及结构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a) 设置于相同位置、同类型交通标志宜统一支撑方式。

b) 标志结构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离地 10m 高,重现期为 50 年10min 平均最大风速值,并不应小于 25m/s。

c) 交通标志应结合风载、空气密度、风力系数、风速等进行结构计算,并满足受力强度、变形等要求。桥梁或特殊结构物上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对桥梁或特殊结构物荷载的影响。

5.3 交通标线

5.3.1 一般规定

5.3.1.1 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应符合 GB 5768.3 的规定,交通标线颜色的色度性能应符合 GB/T 16311 的规定。

5.3.1.2 交通标线应结合公路条件、交通条件、环境条件、交通管理需求等进行针对性和系统性设计,应与交通标志等其他设施协调配合。

5.3.2 主线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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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并符合下列要求:

车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硬路肩内,未设置硬路肩时应设置于紧靠车行道的外边缘处。

车行道边缘线应为白色实线,线宽 20cm。

车行道边缘线设置于路侧时,应每隔 15m 左右设置排水缝,排水缝宽度宜为3cm~5cm。

b) 应设置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并符合下列要求:

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于同向行驶的车行道分界处。

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桥梁路段、急弯陡坡路段、隧道出入口路段、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ETC 门架前 100m、后 50m 范围内,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为白色虚线,实线段线长 6m,虚实间隔 9m,线宽 15cm;

c) 路面宽度或车行道数变化时应设置渐变段标线,渐变段长度应结合设计速度、变化宽度计算确定,并符合 GB 5768.3 的规定。

5.3.3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路段

5.3.3.1 应能正确反映交通流的组织原则。

5.3.3.2 应设置出入口交通标线,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用于引导驶入和驶出车辆的运行轨迹,一般由出入口纵向标线和三角地带标线组成。

b) 出入口紧邻车行道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出口施划起点为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处,施划终点为出口分流鼻处;入口施划起点为入口合流鼻处,施划终点为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处;车道数为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的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仅设置在靠外侧两个车道之间。

c) 出入口交通标线的颜色、布置符合 GB 5768.3 的规定,设置示例可参照附录 G。

5.3.3.3 应设置导向箭头,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出口导向箭头应以减速车道渐变点为基准点,间距 50m,其尺寸及设置次数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导向箭头尺寸及设置次数

道路类型

主线

匝道

连接线:设计速度(km/h)

60

40、30、20

导向箭头长度(m)

重复设置次数

≥3

≥2

b) 入口导向箭头应以加速车道起点为基准点,视加速车道车道而定,可设三组或两组。

5.3.3.4 匝道路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参照 5.3.2 中 a)条执行。同向双车道及以上匝道路段应设置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为白色虚线;设计速度不小于 60km/h 的道路,实线段线长 6m,虚实间隔 9m,线宽 15cm;设计速度小于 60km/h 的道路,实线段线长 2m,虚实间隔 4m,线宽 15cm。

5.3.4 隧道路段

a) 宽度窄于路基或桥梁的隧道入口前 100m 及隧道出口后 50m范围的右侧硬路肩应设置导流线。

b) 隧道入口前 150m 及出口后 100m 范围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c) 导流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和车行道边缘线宜采用振动标线。

d) 隧道出入口路段存在路面材料形式更替时或根据需要可设置黄色防滑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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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桥梁路段

a) 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桥梁路段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b) 特大桥梁车行道边缘线、车行道分界线可采用雨夜反光标线。

5.3.6 收费广场路段

a) 进入收费广场应设置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并符合下列要求:

应为白色反光虚线,宜采用振动标线。

各道减速标线的间隔及标线虚线重复次数应结合驶入速度、广场长度并符合GB 5768.3-2009 中表 6 的规定。

b) 宜设置车行道分界线,并结合收费广场直线段长度进行适当延长。

c) 收费岛岛头应设置收费岛地面标线。

d) 入口检测区应设置导向箭头及路面文字标记。

e) 应配合 ETC 专用车道设置车行道边缘线、减速标线、路面文字标记等。

f) 收费车道不宜设置彩色防滑标线,收费广场交通标线设置示例可参照附录 H 执行。

5.3.7 平面交叉路段

a) 互通式立体交叉与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并设置渠化标线,有条件时宜设置渠化岛。

b) 平面交叉渠化标线应结合实际情况及交通流特点进行设计,有条件时宜开辟左、右转弯专用车道。

c) 应明确主、次公路路权,完善让行标线的设置,并加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综合设置。

5.3.8 立面标记、实体标记

a) 在靠近道路净空范围的上跨桥桥墩、隧道洞门端墙、过渡翼墙侧面、隧道紧急停车带迎车面端墙、护栏端头、实体安全岛或渠化岛、收费岛等立面上应设置反光立面标记或实体标记。

b) 宜粘贴Ⅴ类反光膜。

c) 颜色应为黄黑相间的倾斜条纹,线宽 15cm,斜线倾角为 45 ° , 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

5.3.9 突起路标

a) 应设置在高速公路主线路段、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路段的车行道边缘线外侧,不应侵入车行道内。

b) 隧道路段车行道分界线上宜设置。

c) 隧道入口前 150m 及出口后 100m 范围、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路段的突起路标设置间距宜为 8m,其他路段设置间距宜为 15m。

d) 突起路标与标线配合使用时,应选用定向反光型,其颜色应与标线颜色一致。

e) 隧道、特大桥梁以及无中央分隔带对向行驶的互通匝道路段的突起路标应采用双面反光,其他路段宜采用单面反光。

f) 隧道路段、雾区路段等可根据需要设置主动发光型突起路标或自发光型突起路标。

5.3.10 技术要求

5.3.10.1 高速公路路面标线涂料宜采用热熔或双组分标线,其技术指标应符合 JT/T 280、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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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1 的规定。

5.3.10.2 交通标线逆反射亮度系数应符合 GB/T 21383、JTG F80 及表 2、表 3 的规定。

表 2 普通反光标线逆反射亮度系数取值表

单位:mcd ·m-2 ·lx- 1

颜色反光形式

白色

黄色

普通反光标线

初始

正常使用满 2 年

≥350

≥120

≥150

≥70

表 3 白色雨夜反光标线逆反射亮度系数取值表

环境反光形式

干燥

潮湿

白色雨夜反光标线

≥500

≥300

5.3.10.3 交通标线材料应综合考虑逆反射亮度系数、防滑性、抗污性能、环保性能、与路面的附着力、性价比等因素。

5.3.10.4 交通标线厚度应根据其种类、使用位置和施工工艺选取并符合 JT/T D81 的规定。

5.3.10.5 突起路标分类、组成、外观质量等应符合 GB/T 24725 的规定。

5.4 护栏

5.4.1 一般规定

5.4.1.1 高速公路主线路段、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路段应连续设置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

5.4.1.2 护栏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5.4.1.3 中央分隔带护栏应与中央分隔带内的构造物、地下管线相协调。

5.4.2 路基护栏

5.4.2.1 路侧护栏的设置应根据车辆驶出路外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选取防护等级并符合表4 的规定。

表 4 路侧护栏防护等级选取条件

事故严重程度

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以下情况

设置位置和设计速度(km/h)

防护等级(代码)

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

120

六(SS)级

100、80

五(SA)级

互通匝道

80、60

40

四(SB)级

1 边坡坡度为 1:1.5,路堤填土高度大于 3.5m 的填方路段

2 江、河、湖、海、沼泽等水深1.5m 以上水域路段

3 Ⅰ级铁路、一级公路等

4 路外设有车辆不能安全越过的

120、100、8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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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摄像机、交通标志、声屏障、上跨桥梁的桥墩或桥台等设施路段

5 护肩墙路段

60、40

三(A)级

1 边坡坡度为 1:1.5,路堤填土高度小于或等于 3.5m 的填方路段

2 路堑墙路段

80、60、40

5.4.2.2 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应根据车辆驶出路外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选取防护等级并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中央分隔带护栏防护等级选取条件

中央分隔带条件

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 2.5m 且采用整体式护栏形式

六(SSm)级

100、80

五(SAm)级

中央分隔带采用分设式护栏形式,同时中央分隔带内设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照明灯、摄像机、ETC 门架、交通标志的支撑结构,上跨桥梁的桥墩等设施路段

120、100、80

四(SBm)级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路段

三(Am)级

5.4.2.3 存在下列情况时,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增加或后果更严重的路段,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及中央分隔带护栏宜在表 4、表 5 的防护等级上提高 1 个等级。

a) 纵坡等于或接近于 JTG B01 规定的最大纵坡值的下坡路段;圆曲线半径等于或接近于 JTG B01 规定的最小半径的路段外侧。

b) 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25t 的车辆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 20%时。

5.4.2.4 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的护栏之间连接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所连接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

5.4.2.5 路基护栏形式选取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a) 应首先考虑护栏受碰撞后的变形量。护栏面距防护的障碍物的距离应大于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或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当防护的障碍物低于护栏高度时,宜选择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当防护的障碍物高于护栏高度、主要行驶车型为大型车辆时,应选择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

b) 防护等级不低于五(SA、SAm)级,护栏形式宜采用混凝土护栏;防护等级低于五(SA、SAm)级,护栏形式宜采用波形梁护栏。

c) 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宜使用混凝土护栏。

d) 护栏形式选择还应考虑护栏材料的通用性、护栏的成本和养护方便性、沿线的环境等因素。

5.4.2.6 护栏连续设置最小长度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a) 波形梁护栏最小结构长度不应低于 70m,混凝土护栏最小结构长度不应低于 36m。

b) 护栏最小防护长度应根据车辆驶出路外的轨迹和计算净区宽度内障碍物的位置、宽度确定。护栏防护长度由障碍物长度、护栏端头以及为了避免驶出路外车辆碰撞障碍物的延长部分组成,延长部分取值应结合速度、事故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符合JTG/T D81 规定。

c) 护栏连续设置最小长度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求。

d) 相邻两段护栏的间距小于护栏最小长度时宜连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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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通过过渡段连接的两种形式护栏的长度之和不应小于两种形式护栏的最小结构长度的大值。

5.4.3 桥梁护栏

5.4.3.1 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

5.4.3.2 根据车辆驶出桥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可能造成的事故严重程度等级,应按表 6 的规定选取桥梁护栏的防护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小桥、通道、明涵的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的路基护栏防护等级相同。

b) 桥梁采用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护等级可按路基中央分隔带护栏的条件来确定。

表 6 桥梁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

公路等级

设计速度(km/h)

车辆驶出桥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的事故严重程度等级

高:跨越公路、铁路或城市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等路段的桥梁

中:其他桥梁

高速公路

六(SS、SSm)级

五(SA、SAm)级

四(SB、SBm)级

5.4.3.3 存在下列情况时,经综合论证,桥梁护栏防护等级可在表 6 的基础上提高 1 个或以上等级:

a) 位于连续长下坡路段;右转平曲线半径接近或等于 JTG B01 规定的最小半径值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左转平曲线半径接近或等于最小半径值的路段外侧(路侧护栏)。

b) 桥梁高度在 30m 以上。

c) 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超过 25t 的车辆自然数所占比例大于 20%。

d) 跨越大型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一级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护栏防护等级宜采用八(HA)级。

5.4.3.4 当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

5.4.3.5 桥梁与隧道衔接处,桥梁护栏应参照 5.4.7 的规定进行过渡段设计。

5.4.4 开口护栏

5.4.4.1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设置原则:

a) 开口处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b) 宜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中心线位置,设置长度应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设置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一致。

c)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部应设置轮廓标,颜色和设置高度宜与中央分隔带护栏轮廓标保持一致。

d)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宜设置防眩设施。

e)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路段护栏保持一致,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三(Am)级。

5.4.4.2 隧道进口、出口设置有联络转换道开口时,其联络转换道两侧靠近高速公路主线车行道的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四(SB)级。

5.4.4.3 收费广场对向行驶中心线处(双向收费岛除外)应设置开口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三(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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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缓冲设施

5.4.5.1 未进行安全处理的位于高速公路计算净区宽度内的路侧护栏,其上游端部应设置防撞垫或防撞端头。

5.4.5.2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避险车道等交通分流三角端部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隧道入口段洞口等位置未进行安全处理时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5.4.5.3 主线收费站可在收费岛头设置非导向防撞垫。

5.4.5.4 高速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特殊形式的危险障碍物时,不能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有效安全防护时,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或非导向防撞垫。

5.4.5.5 主线交通分流三角端部防撞垫防护等级为三(TS)级,匝道交通分流三角端部防护等级为一(TB)级。

5.4.6 护栏端部衔接

5.4.6.1 路侧护栏的起、讫点应进行端头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迎交通流的护栏上游端部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外展或设置缓冲设施:

外展至土路肩宽度范围外,外展斜率不宜超过表 7 的规定值。具备条件时,宜外展至计算净区宽度外。

表 7 上游护栏端头外展斜率

刚性护栏

半刚性护栏

1:22

1:17

100

1:18

1:14

1:11

1:10

1:8

半刚性护栏外展时,端部应进行加固处理。

位于填挖交界时,应从填挖零点向挖方路段外展延伸一定长度至不构成障碍物的土体内并进行锚固。

无法外展时,应按 5.4.5 的规定设置防撞端头或在护栏端头前设置防撞垫。

b) 行车方向的上游波形梁护栏端部宜设置为外展圆头式、外展埋入式或吸能式,端头与护栏标准段之间应设置渐变段。行车方向下游端部可采用圆头式,可与标准段护栏成一直线设置。

5.4.6.2 设置于中央分隔带起点、终点及开口处护栏的端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准路段采用分设型波形梁护栏时,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两侧波形护栏应采用逐渐向中心线渐变方式设置楔形端头,其圆形端头及过渡段线形应与中央分隔带相一致。

b) 标准路段采用组合型波形梁护栏时,可采用圆头式端头开始或结束,但端部应设置缓冲设施或立面标记。

5.4.6.3 交通分流处三角带波形梁护栏的端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交通分流处三角带的护栏,其构造应与路侧波形梁护栏相一致,靠主线和匝道一侧不低于 8m 范围内护栏立柱间距应加密,并用圆形端头连接三角带两侧护栏。

b) 主线交通分流处三角带的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四(SB)级,匝道交通分流处三角带的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五(A)级。

5.4.7 护栏过渡段衔接

5.4.7.1 隧道路段

a) 高速公路隧道出入口处,护栏应结合桥梁、隧道等不同构造物分布特点进行过渡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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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护栏过渡段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四(SB)级。

c) 护栏进入隧道洞口的渐变率应根据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以及护栏形式确定并不宜超过表 7 的规定值。

d) 隧道入口处宜通过混凝土护栏渐变或采用混凝土翼墙进入隧道洞口处。

e) 隧道出口处波形梁护栏宜与隧道壁进行搭接;隧道出口处混凝土护栏可采用正常线形延伸至隧道洞口。

5.4.7.2 桥梁路段

a) 设计速度大于 60km/h 的桥梁,相邻路基段未设置护栏时,桥梁护栏应适度外展,或在路基段增设一段护栏与桥梁护栏进行过渡。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 60km/h 的公路或不具备设置护栏时,桥梁两侧应设置缓冲设施或视线诱导设施。

b) 当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高速公路主线桥梁过渡段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四(SB)级,互通匝道桥梁过渡段护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五(A)级。

过渡段应采用端部翼墙方式进行过渡衔接处理。

端部翼墙宜在路基段独立设置并根据路基护栏的要求设置预埋件。

当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均采用刚性护栏时,刚性护栏在桥台伸缩缝处应断开,其他形式护栏之间的过渡段均不得在桥头处断开,但横梁应采取可伸缩措施。

c) 路基段混凝土护栏与其他护栏过渡段衔接处理应参照执行。

5.4.8 技术要求

5.4.8.1 护栏标准段、护栏过渡段、开口护栏、防撞端头及防撞垫的防护等级、结构形式及性能,应满足 JTG B05-01 的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防护等级、结构形式或碰撞条件时,应进行特殊设计,并经实车碰撞试验。

5.4.8.2 路基护栏、桥梁护栏的一般构造、设置位置、高度、埋设深度等应符合 JTG D81、JTG/T D81 及设计规定。

5.4.8.3 路基护栏宜采用波形梁护栏和混凝土护栏,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a) 波形梁护栏符合下列要求:

波形梁护栏及相关构件的金属材料、尺寸规格应符合 GB/T 31439 的规定。

波形梁护栏的防腐处理应符合 GB/T 18226 的规定。

当路肩范围内存在横坡等因素造成波形梁护栏立柱埋置深度不足时,应采取加高立柱方式保证其有效埋置深度,加高长度宜为 10cm。

路侧、中央分隔带内护栏埋入深度范围内土基压实度小于 90%时,或路侧护栏立柱外侧土路肩保护层厚度小于 25cm 时,应采取加密护栏立柱、设置混凝土基础等加强措施。

b) 混凝土护栏符合下列要求:

混凝土护栏未经试验验证,不得随意改变护栏迎撞面的截面形状和连接方式,但背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形状。

同一高速公路混凝土护栏的构造形式宜保持一致。

路侧混凝土护栏基础宜采用桩基方式安装,钢管桩规格为Φ140mm×4.5mm,长90cm~120cm,纵向间距为 100cm。

中央分隔带整体式混凝土护栏基础可直接支撑在土基上,混凝土护栏嵌锁在基础内,埋置深度宜为 10cm~20cm。

中央分隔带分离式混凝土护栏之间,背部每隔 2m应设置一处宽 40cm、厚 10cm的钢筋混凝土支撑块;混凝土护栏下每隔 4m应设置一处宽 40cm、厚 10cm 的钢筋混凝土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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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混凝土护栏基础地基的承载力不应小于150kN/m2。

迎撞面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4.5cm,断面配筋量应符合 JTG 3362中对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5.4.8.4 桥梁护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桥梁护栏的形式选取应根据防护性能、受碰撞后的护栏变形程度、环境和景观要求、结构要求以及护栏的全寿命周期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b) 桥梁护栏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 JTG D61、JTG 3362、JTG D64 等规范的规定。

5.4.8.5 开口护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发生碰撞时,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各结构组成部分不得飞散,不应对碰撞车辆、周围的行人及其他车辆产生损坏或伤害。

b) 应方便开启与关闭、具有可移动性,宜在 10min 内开启 10m 及以上长度。

c) 护栏端部应与相邻中央分隔带标准段护栏进行有效衔接、合理过渡,端部及连接处防护等级应与标准段开口护栏保持一致。

5.4.8.6 缓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缓冲设施形式选取应根据防护性能、碰撞变形、所在位置的现场条件、与护栏的协调性及环境因素等综合确定。

b) 缓冲设施和护栏标准段应进行安全可靠连接,并同时设置视线诱导设施。

c) 防撞垫顶面距路面高度宜为 80cm~110cm。

d) 防撞垫所用的钢构件技术性能应符合 GB/T 700 的规定,其防腐处理应符合 GB/T 18226 的规定。

5.5 视线诱导设施

5.5.1 一般规定

5.5.1.1 视线诱导设施主要包括轮廓标、合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和隧道轮廓带等。

5.5.1.2 视线诱导设施的反射体,在正常的入射角、观察角条件下,应保持恒定的、充足的亮度,并应能满足大、小型车在近光和远光灯照射下的识别和确认要求。

5.5.1.3 在设置多种视线诱导设施的路段,应协调不同视线诱导设施之间的间距和高度,宜保证视线上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5.5.1.4 视线诱导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5.5.1.5 视线诱导设施的结构形式和材料应尽可能降低对误驶撞上的车辆和人员的伤害。

5.5.1.6 视线诱导设施的设计应综合各类护栏的设置资料、桥隧构造物的分布资料、降雨、降雪、多雾等特殊气候天气条件因素合理确定视线诱导设施的类别、形式及设置间距等。

5.5.2 设置原则

5.5.2.1 轮廓标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a) 高速公路主线路侧、中央分隔带应全线连续设置。

b)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避险车道的匝道路段应连续设置。

c) 隧道侧壁及检修道顶部靠近车行道方向的端部应连续设置。

d) 应在道路前进方向左、右对称设置,左侧设置黄色轮廓标,右侧设置白色轮廓标,避险车道设置红色轮廓标。

e) 高速公路主线设置波形梁护栏路段轮廓标设置间距宜为 24m,桥梁及混凝土护栏路段轮廓标设置间距宜为 15m,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路段设置间距宜为 8m,曲线路段可适当加密间距。

31

f) 轮廓标的设置高度应保持全线统一,从路面起算,轮廓标反射器中心高度宜为60cm~75cm,对于大型车比例较大路段,可适当提高轮廓标设置高度。

5.5.2.2 合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的设置应符合 5.2.11 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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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2日 08: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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