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7050-2025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检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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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75.180.10 CCS E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7050—2025

代替SY/T 7050—2016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检验技术规范

Technicial code for survey of beach shallow oil and gas facilities

2025-12-18发布 2026—06-18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设计审查 3

5.1 结构 3

5.2 通用机械设备 5

5.3 电气装置 6

5.4 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13

5.5 生产工艺系统 15

5.6 通信设备 16

5.7 助航标志与信号 17

5.8 消防 18

5.9 逃生与救生 18

5.10 火灾、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8

5.11 防腐蚀 19

6 施工过程检验 19

6.1 结构 19

6.2 通用机械设备 20

6.3 电气装置 21

6.4 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25

6.5 生产工艺系统 27

6.6 通信设备 28

6.7 助航标志与信号 29

6.8 消防 29

6.9 逃生与救生 30

6.10 火灾、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0

6.11 防腐蚀 31

7 年度检验 32

7.1 结构 32

7.2 通用机械设备 3

7.3 电气装置 33

I

7.4 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34

7.5 生产工艺系统 34

7.6 通信设备 35

7.7 助航标志与信号 35

7.8 消防 35

7.9 逃生与救生 36

7.10 火灾、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6

7.11 防腐蚀 36

8 定期检验 36

8.1 结构 36

8.2 通用机械设备 37

8.3 电气装置 37

8.4 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37

8.5 生产工艺系统 37

8.6 通信设备 37

8.7 助航标志与信号 37

8.8 消防 37

8.9 逃生与救生 37

8.10 火灾、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8

8.11 防腐蚀 38

9 临时检验 38

9.1 临时检验的条件 38

9.2 临时检验的实施 38

参考文献 3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Y/T 7050—2016《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检验技术规范》,与SY/T 7050—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对本文件的整体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按照设计审查、建造检验、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划分了章节;

b) 增加了危险区划分术语(见3.5);

c) 删除了“检验与发证”“安全专篇审查”的内容,(见2016年版的第4章和第5章);

d) 增加了潮间带、潮上带区域内简易设施的设计审查要求(见5.5.4.8);

e) 增加了对杆上变压器的要求(见5.3.6.6)

f) 删除了设计审查的一般要求(见2016年版的12.1.2),将原标准12.1.2和12.1.3合并为仪表设备的选型(见5.4.2);

g) 增加对测量控制仪表种类、量程、精确度等级的选择要求(见5.4.2f)];

h) 增加了“现场总线仪表应符合GB/T 16657.2的有关要求”(见5.4.2g)];

i) 增加了“过程控制系统”的审查要求(见5.4.3);

j) 对有关生产工艺系统设计审查的内容结合滩海设施的实际进行了修订(见5.5);

k) 根据滩海陆岸设施无人值守的实际情况,对滩海陆岸设施通信系统的配置进行了修订(见

5.6.2);

1)对“应急电源”“应急关断系统”“井口控制盘”“监控系统”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和修改(见

7.3.2,2016年版的12.3.3~12.3.6);

m)UPS 配电柜安装要求与低压配电柜要求一致,删除UPS配电柜安装要求的条款内容(见 2016年版的11.2.7);

n) 删除了控制室审查的内容(见2016年版的12.1.4);

o) 增加了“安全仪表系统”,与“应急关断系统审查”的章节合并(见5.4.4,2016年版的12.1.6);

p) 对电缆的选型进行了细化(见5.3.11.1、5.3.11.2,2016年版的12.1.9);

q) 对“仪表设备的安装”“温度检测仪表的安装”“压力检测仪表的安装”“物位检测仪表的安装”“执行机构”的内容进行了整合(见6.4.3,2016年版的12.2.3、12.2.5~12.2.8);

r) 删除了仪表设备的年度检验项目“远动终端”“屏蔽电缆”“计算机”等内容[见2016年版的

12.3.2的f)、g)、h)、i)]。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石化胜利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升、崔晓明、周国强、胡震亮、彭辉、郭海斌、谢欢、袁万里、刘国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SY/T 7050—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发证检验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设计审查、施工过程检验、年度检验、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IP代码)

GB/T 8923.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 16657.2 工业通信网络现场总线规范第2部分:物理层规范和服务定义

GB/T 21448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GB 40554.1—2021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50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

GB 50423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45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538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保温层技术标准

GB5054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JTS 145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

JTS 146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S 147 水运工程地基设计规范

JTS 151 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TS 206 水运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规范

1

JTS 257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SH/T 3020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SY/T 4084 滩海环境条件与荷载技术规范

SY/T 4091 滩海石油工程外防腐技术规范

SY/T 4201.1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备安装工程第1部分:机泵类

SY/T 4201.3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备安装工程第3部分:容器类

SY/T 4201.4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设备安装工程第4部分:炉类 SY/T 4202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储罐工程

SY/T 4203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站内工艺管道工程

SY5747—2008 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SY/T 6634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SY/T6671 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场所I 级0区、1区和2区的分类推荐作法

SY/T 6775 滩海构筑物物探法检测规程

SY/T 6777—2017 滩海石油人工岛安全规则

SY/T 6849 滩海漫水路及井场结构设计规范

SY/T 6964 石油天然气站场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beach shallow oil and gas facilities

海岸线向海一侧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所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其他石油设施。

[来源:GB 40554.1—2021,3.6]

3. 2

滩海陆岸平台 the platform of beach and alongshore oil wells

在滩地高程为当地平均海平面以下范围内修筑的,为进行油气勘探开发,以土、砂、石、混凝土等为主要材料建成的,与陆岸连接的实体构筑物。

[来源:SY/T 6849—2012,2.0.5] 3.3

作业者 operator

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来源:GB 40554.1—2021,3.8]

3.4

重现期 recurrence period

再次出现比给定的波高、风速、流速、冰厚等更为严重的情况所需的概率平均年数。

[来源:SY/T 4084—2010,3.40] 3.5

危险区划分 hazardous areas classification

根据环境中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或者蒸汽出现的频率将环境进行分区。

2

注:0类危险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区域。1类危险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区域。2类危险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汽,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区域。

[来源:GB 40554.1—2021,3.18]

3 .6

井口区 wellhead area

由井口及其井口设施构成的区域。

3.7

无火处理区 non-fire treating area

放置无火焰的工艺设备的区域。

3.8

主电源 main power

为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正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设备供电的电源。

3.9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在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用来向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应急设备供电的电源。

4 总体要求

4.1 发证检验机构应对滩海陆岸石油设施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进行设计审查。

4.2 平面布置应能满足安全、维修及事故处理的要求。

4.3 设施地面高程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高天文潮位线;采取可靠的永久防护结构的,地面高程应不低于当地最高海平面。

4.4 避难房应远离危险区。

4.5 井口区的布置应满足钻井、修井设施布置及作业场地的需要。

4.6 滩海陆岸设施通道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及消防的要求。

4.7 滩海陆岸设施的井口区、无火处理区、原油储存区、通用机械区、生活区应设置逃生通道。每个区域宜设置两个相互远离的逃生通道。

4.8 危险区划分应符合SY/T 6671的要求。

4.9 滩海陆岸设备的产品检验应符合《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国经贸安全〔2000〕944号)第 19.3条的要求。

5 设计审查

5.1 结构

5.1.1 滩海陆岸平台

5.1.1.1 一般要求:

a) 设计采用的重现期应符合SY/T 4084有关结构安全等级的要求。

b) 结构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设计规定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3) 在设计地震状况下不丧失承载力;

4)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等,采用适合海上环境的材料、构造和防护措施。

5.1.1.2 应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 地质勘察报告;

b) 设计说明书;

c) 平面图;

d) 典型横断面图;

e) 整体稳定性计算书;

f) 地基沉降计算书;

g )挡浪墙抗倾和抗滑稳定性计算书;

h) 护面、护底及块体稳定计算书;

i) 用作反滤的土工织物设计选择依据(粒径级配、土工织物规格等);

j) 设计变更文件。

5.1.1.3 设计环境条件审查:

a) 气象资料应为工程区域附近气象台站的近期气象观测资料,资料系列年限应能满足工程设计需要;

b) 水文分析和计算应以当地水文观测资料为主要依据,水文资料应满足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要求,收集和分析应符合JTS 145的要求;

c) 设计环境条件的计算应符合SY/T 4084的要求。

5.1.1.4 荷载条件审查:

a) 荷载的分类、组合、计算应符合SY/T 4084的要求;

b) 地震设计烈度应符合SY/T 4084的要求,抗震计算应符合JTS 146的要求。

5.1.1.5 地基与基础审查:

a) 地基与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承载力和整体稳定性的要求;

2)构筑物和岛上的油气生产设施对沉降的要求;

3)满足抗震的要求。

b) 地基整体稳定和沉降计算应符合SY/T 6849的要求,计算结果应符合JTS 147的要求。

c) 天然地基处理设计应符合JTS 147 的要求。

d) 设计塑料排水板进行地基的处理,应符合JTS 206的要求。

5.1.1.6 结构审查:

a)材料选择;

b) 构件尺寸及布置;

c) 抗冰结构布置(如适用);

d) 结构形式、断面形式与尺寸选择及结构计算应符合SY/T 6849的要求;

e) 块体强度、重量、坡度等应符合SY/T 6849的要求。

5.1.2 滩海漫水路

5.1.2.1 应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 地质勘探报告;

b) 滩海漫水路结构设计说明书;

4

c) 滩海漫水路结构平面图;

d) 滩海漫水路结构断面图;

e) 道路排水设计图;

f) 标志杆设计图;

g) 滩海漫水路整体及分部稳定性分析计算;

h) 地基承载力计算;

i) 滩海漫水路沉降量计算;

j) 护面护底块体稳定性计算;

k) 设计变更文件。

5.1.2.2 漫水路结构审查:

a) 能安全承受在使用和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

b) 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下具有合适的工作性能和足够的耐久性。

5.1.2.3 漫水路面顶高程应符合作业工况安全要求,设计重现期越浪频次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1.3 建 ( 构 )筑物

5.1.3.1 应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 建筑及结构说明书;

b) 建筑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c)结构图;

d) 基础计算书;

e) 结构计算书;

f) 设计变更单。

5.1.3.2 建(构)筑物审查:

a)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建筑抗震设计参数,以及结构安全等级、基本雪压及基本风压等环境荷载应与滩海陆岸平台保持一致。

b) 钢筋混凝土结构材料选取、混凝土配比、保护层厚度、强度设计等应符合JTS 151的相关要求。

c) 钢结构防腐设计应符合SY/T 4091的相关要求。

d) 避难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强度比滩海陆岸平台高一个安全等级;

2)地面高出挡浪墙1.0m;

3)采用基础稳定、结构可靠的固定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采用可移动式钢结构。

5.2 通用机械设备

5.2.1 应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数据表;

b) 设备清单;

c) 机械设备布置图;

d) 设备布置和安装图;

e) 设备基础计算书等计算书。

5.2.2 通用机械设备审查:

a) 机械设备规格;

b) 动力系统流程;

5

c) 管线和仪表设计;

d) 机械设备布置;

e)机械设备安装布置;

f) 机械设备基座布置。

5.2.3 设备规格书审查:

a)应标明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

b) 应明确设备的技术要求,且不低于SY/T 6777的要求;

c) 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且不低于SY/T 6777的要求。

5.3 电气装置

5.3.1 设计文件

应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 电气设计说明书;

b) 电气设备技术规格书;

c) 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电力负荷计算书;

d) 应急蓄电池组容量选择计算书;

e) 短路电流计算书;

f) 供配电系统图;

g) 电气设备动力配电图;

h) 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图;

i) 主照明、应急照明配电图;

j) 危险区域中电气设备布置图;

k) 防雷、接地平面图;

1)设计变更文件。

5.3.2 电力负荷计算审查

负荷计算应至少包括正常用电负荷计算和应急用电负荷计算。

5.3.3 短路电流计算审查

应计算供电系统最大和最小运行方式下的三相短路电流。一般应计算发电机输出端、各级电压母线、各级线路末端等位置短路时的短路电流。

5.3.4 电气设备工作环境条件审查

电气设备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 所在处所的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

b) 海上潮湿空气、盐雾、霉菌和油雾;

c) 危险区域中的石油气、天然气;

d) 在生产作业中产生的振动和冲击。

5.3.5 供配电系统审查

5.3.5.1 主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6

a) 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对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

b) 宜由陆地供电,也可设置发电机组自发电;

c) 由两回线路给滩海陆岸平台供电时,宜采用同级电压等级;

d)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e)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5.3.5.2 应急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主电源供电失效的情况下,应确保对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b) 滩海陆岸平台上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类型应根据应急负荷的容量、性质、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条件选择;

c) 为保证对应急负荷供电,不应将非应急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d) 应急电源与主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其并列运行的措施;

e) 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供电时间应符合《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国经贸安全〔2000〕944 号)第9.3.4条的要求;

f) 应急电源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IT 系统。

5.3.5.3 变配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供电连续性要求不高时,变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可采用单母线接线;当供电连续性要求较高时,变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分段接线。

b) 变配电所电源进出线、母线分段处的开关应装设断路器。

5.3.6 变配电所的布置审查

5.3.6.1 一般要求:

a) 变配电所、发电机房应尽可能接近负荷中心。

b) 变配电所、发电机房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c) 变配电所、发电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的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本条b) 所述场所相邻。

d) 变配电所、发电机房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内,采用正压通风时除外。

e) 滩海陆岸平台上的变配电装置应采用屋内布置,合理安排各变配电室的相对位置,使配电室的位置便于进出线。10kV 变压器室宜靠近低压配电室,35 kV主变压器室宜靠近10(6)kV 配电室。电容器室宜与变压器室及相应电压等级的配电室相毗连。变电所控制室、值班室和辅助房间的位置,便于运行人员工作和管理。

f) 户内变压器柜、高低压开关柜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2X。

g) 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h)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3.6.2 高压配电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配电装置宜采用成套设备,其型号、规格宜统一;配电装置应装设闭锁及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b)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外应装设铁丝网,以防止雨、雪、小动物和风砂进入。

c) 长度大于7m 的高压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5.3.6.3 电容器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7

a) 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非可燃介质的电容器且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

b)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c)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操作通道不应小于1.5m, 维护通道不应小于0.8m; 当双列布置时,操作通道不应小于2m, 维护通道不应小于0.8m。

d) 长度大于7m 的高压电容器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

e)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5.3.6.4 低压配电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长度大于7m 的低压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低压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

b) 成排布置的低压配电柜(屏)的长度大于6m 时,其柜(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应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还应增加出口;

c) 低压配电室如设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应有防止雨、雪、小动物进入室内的措施;

d) 低压配电室兼做值班室时,配电屏正面距墙不宜小于3m。

5.3.6.5 变压器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变压器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时,可与高低压开关柜布置在同一房间,也可分室布置。

b) 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8m 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 mm×40mm; 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m, 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c) 安装变压器的配电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5.3.6.6 杆上变压器最底部距地小于2500 mm 时,应装设固定遮拦,且其安装高度应高于历史最大潮位1.5 m。

5.3.6.7 发电机房和应急配电室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发电机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具体布置可参照发电机组制造厂家的要求,但操作通道不应低于1m, 维护通道不应低于0.8m;

b) 应急发电机房或应急配电室不应和主配电室及1类或2类危险区相毗邻;

c) 应急发电机组的启动蓄电池、空气瓶、空压机等设备宜布置在应急发电机房内;

d) 应急发电机控制屏、应急配电柜、充放电柜可布置在应急发电机房内。

5.3.7 变压器选型审查

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配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b) 有两个电源供电时,宜选用两台变压器,单台容量应能满足重要的生产负荷和应急负荷的用电;

c) 仅有一个电源供电时,宜选用一台变压器,变压器容量应满足全部计算负荷;

d) 在接地型式为TN 及TT 系统的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5.3.8 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审查

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供电系统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主保护和后备保护。主保护应能以最快的速度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故障,当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后备保护应能切除故障。

8

b) 保护装置用电流互感器的变比误差不应大于10%。

c)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自动闭锁装置,将保护解除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一般只装设电压回路断线信号装置。

d) 供配电系统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各段母线应装设连续监测对地绝缘电阻的装置,此装置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3.9 发电机组审查

5.3.9.1 发电机组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滩海陆岸平台采用发电机组供电时,其台数和容量除应满足正常生产和生活用电外,还应有一台备用发电机组;

b) 电压和频率应与整个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相适应;

c) 并联运行的各交流发电机组,各机组所承担的有功负载和无功负载分配应均衡。

5.3.9.2 发电机的保护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设短路保护,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宜与其所保护发电机的最大短路电流值相同。

b) 应设过电流保护,过流脱扣器的整定值根据发动机的过载能力确定,整定值一般为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25倍,延时15s~30s 断路器分断。

c)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设逆功率保护,逆功率的动作值应按原动机的类型不同进行整定。

d)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设欠电压保护,当发电机端电压低于50%~60%其额定电压时使主断路器分闸。

e) 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设适当的自动卸载装置,以便在任何一台发电机过载时能自动地将非重要负载卸除;根据发电机的过载能力,此种卸载可分一级或多级进行。

5.3.9.3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应符合的特殊要求:

a) 柴油机应具有独立的冷却、燃油供给系统,其燃油的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

b) 柴油机应具有在0℃下冷机启动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或可能遇到更低温度时,可以在机组上加装油水预热器,以保证机组的低温启动性能。

c) 应急发动机组应配备能连续启动六次的能源。

d) 应具有快速自启动及自动投入装置,当主电源故障断电后,应能快速自启动并在45 s 内恢复供电;当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急负荷应能自动转换,由主电源供电,并自动延时关停应急发电机组。

e) 除能在就地停机外,还应在其安装处所外易于到达的地点进行停机。

5.3.10 交流不间断电源( UPS) 审查

交流不间断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间断电源的容量除应满足用电设备最大计算负荷外,还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b) 应急供电时间应根据应急负荷的特性和主电源供电系统的接线方式综合考虑确定,但不应小于30 min。

5.3.11 电缆选型及敷设审查

5.3.11.1 电缆型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选用铜导体。

b)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导体的相间额定电压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线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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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导体与绝缘屏蔽层或金属层之间的额定电压( U₀), 应满足所在电力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的要求。

d) 控制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相应回路工作电压,宜选用450/750V。

e) 电缆绝缘材料的最高工作温度应比电缆安装场所可能存在的最高温度至少高出10℃。

f)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场所,可选用聚乙烯或乙丙橡胶等不含卤素的外护层;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时,不宜选用聚氯乙烯外护层。

g) 为应急负荷配电的电缆应采用耐火型电缆。

5.3.11.2 电力电缆导体截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的工作电流;

b) 多芯电力电缆的铜导体最小截面不宜小于2.5 mm²;

c) 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构造所需最小截面, 且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5.3.11.3 电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a ) 电缆走线应尽量远离锅炉、热管、电阻器等热源,且有免受机械损伤的保护。

b) 要求两路供电的重要设备或两套互为备用设备的供电和控制电缆,其两路电缆应尽可能在水平及垂直方向上远离敷设。

c) 主干电缆和重要设备的供电和控制用电缆应远离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机械设备敷设。

d)0 类危险区内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符合本质安全型( ia) 设备连接的要求。

e) 在1类危险区内不应有接线箱;若不可避免,则除本质安全型系统外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接线箱、分线盒、密封接头等都应是防爆型的。

f) 在2类危险区内,非铠装电缆或其金属护套不能承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应布设在电缆托架内; 离开电缆托架的电缆应用钢管、角铁、槽钢等加以机械防护。

g) 本质安全电路应具有各自的专用电缆,这些电缆应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分开敷设,且“ib” 本质安全电路系统的电缆也应与有部分部件在0类危险区的“ia” 本质安全电路系统的电缆分开敷设。

h) 与危险区中的设备相连的电力电缆的全部金属护套应至少在它们的两端可靠地接地。

i) 在火灾、爆炸危险环境采用非密闭性电缆沟时,应在电缆沟中充砂;电缆穿出地面时应穿钢管,并对管口进行防爆隔离密封处理。

j) 在电缆贯穿于各建筑物的孔洞处、电气盘柜开孔处均应做防火封堵;电缆穿入保护管时,其管口应使用柔性的有机填料做防火封堵。

5.3.12 照明审查

照明配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照明设备的防护性能应与其安装处所的条件相适应;直接固定在木板或其他易燃材料上的灯具,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b) 安装于爆炸危险区内的照明与信号设备应符合所在处所防爆等级的要求。

c) 正常由主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可作为主照明的组成部分;但任一处所的主照明均不能由于应急设备的故障而完全失效。

d) 主照明系统的故障,不应危及应急照明的可用性。

e) 各种应急照明灯均应在灯具上有明显标志,或在结构上与一般照明灯不同。

f) 在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宜设置就地开关。

g) 插座不应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回路,插座回路开关应设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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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选型审查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用电设备应满足相应防爆等级的要求。

b) 防爆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爆炸性气体的引燃温度。

c) 在正常情况下,0类危险区内不宜设置电气设备;但为了测量、保护或控制的要求,可装设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d)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选型见表1。

表1电气设备防爆结构选型表

防爆结构

爆炸危险区域

0类危险区

1类危险区

2类危险区

隔爆型“d”

×

O

正压型“p”

充砂型“q”

X

油浸型“o”

增安型“e”

本质安全型“ia”

本质安全型“ib”

浇注型“m”

无火花型“n”

注:“O”为适用;“△”为慎用;“×”

为不适用。

5.3.14 电伴热和电加热设备审查

电伴热设施和电加热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伴热设施和电加热设备不应导致其附近物体过热而引起火灾或损坏;

b) 电伴热设施和电加热设备的防护和防爆等级应满足所在处所的要求;

c) 电伴热设施和电加热设备应设有当温度达到限定值时自动断电的保护装置,配套使用的控制电气设备应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d) 在0类危险区域内不应安装电伴热设施;

e) 在有电伴热的管路及阀门等配件的热绝缘层外部应有标明内有电伴热的图示,此图示在管路上应以不超过6m 的间距连续布置;

f)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介质的情况下,电伴热带的绝缘层应具有适合于该区域的抗腐蚀性能;

g) 电加热设备应具有适合于该设备中被加热介质要求的抗腐蚀外壳。

5.3.15 防雷审查

设施的防雷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滩海陆岸平台上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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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 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c) 浮顶罐、内浮顶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罐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25 mm²的软铜复绞线。对于内浮顶罐,钢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16 mm²的软铜复绞线;铝质浮盘的连接导线应选用直径不小于1.8mm 的不锈钢钢丝绳。

d) 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e) 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钢罐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3.16 防静电审查

5.3.16.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3.16.2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a)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b)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c)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d) 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 m处。

5.3.16.3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宜不大于100Ω。

5.3.17 接地审查

5.3.17.1 供配电系统中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接地装置中垂直埋设的接地体,宜采用圆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体,宜采用扁钢、圆钢等。接地装置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其埋设材料的电阻率确定。

5.3.17.2 电气设备带电部件以外的所有可接触的金属部分应予接地,但下列情况除外:

a) 非导体部件上的金属部件或固定螺栓;

b) 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可携设备;

c) 工作电压不超过50V 的设备,且不得由自耦变压器取得;

d) 电缆固定件;

e) 为防止轴电流的绝缘轴承座。

5.3.17.3 当设备直接固定在金属结构上或固定在与金属结构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底座或支架上时,可不另设专用接地导体。

5.3.17.4 不论是专用导体接地或靠设备底座或支架接地,均应保证有良好的电接触,并应有防止松脱和生锈的措施。

5.3.17.5 专用接地导体应用铜或导电良好的耐蚀材料制成,必要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及防腐蚀的措施。

5.3.17.6 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外护层应于两端作有效接地。

5.3.17.7 固定安装的机械、井架的金属构件均应可靠接地。若不能通过正常构造达到这一要求时, 则应采取专门的接地措施。

5.3.17.8 起重机械的旋转部分应与固定部分可靠地电气连接并接地。

5.3.17.9 输送油或油气的管线及压缩空气、二氧化碳和干粉系统中的金属管线和设备,在它们的每个连接接头处都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至少有两处接地。

5.3.17.10 平行敷设的管道,当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100 mm 时,每隔20m 须用金属导体将它们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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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接地,交叉距离小于100 mm时,亦需用金属导体将其相互连接并接地。

5.3.17.11 易燃液体和气体输送管系的起点、终点及其分支管系都应可靠地接地。

5.3.17.12 贮存易燃液体和气体的贮罐都应接地。容积大于50m³的贮罐,接地点不宜少于两处,并沿其外围均匀布置。

5.3.17.13 架空管道进入建筑物时,应将入口处的管道接地。并在距管道入口处25m 范围内,应将管道至少重复接地一次。

5.4 仪表与自动化系统

5.4.1 设计文件审查

应至少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设计说明书、设备技术规格书;

b) 设备表;

c) 材料表;

d) 电缆表;

e) 仪表控制系统结构图;

f) 仪表索引表;

g) PCS和 SIS 系统监控数据表;

h) 火气和关断系统因果图;

i) 仪表设备、电缆布置图。

5.4.2 仪表设备选型审查

仪表设备选型审查包括:

a) 仪表设备应适用于含盐雾及高湿度的海洋环境;

b) 安装在振动较大场合的仪表,应选用防振性能良好的仪表;

c) 仪表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确定,并应符合GB/T 4208的要求;

d) 仪表设备的防爆类型应根据爆炸危险区等级和爆炸混合物的类别、级别、组别确定;

e) 压力容器、管道上安装的仪表设备及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满足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f) 测控仪表的种类、量程、精确度等级应根据工艺生产过程的要求及介质的特性确定;

g) 现场总线仪表应符合GB/T 16657.2的有关要求。

5.4.3 过程控制系统审查

5.4.3.1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BPCS) 具备相应的控制及运算功能,能显示、记录正常生产及非正常生产情况。

5.4.3.2 对工艺过程生产运行影响较大的参数,应设置自动控制功能;影响生产安全的参数,应设置报警和/或安全联锁功能;经常操作的阀门及其他设备宜设置就地、远程操作功能。

5.4.3.3 重要站场的控制器、网络通信和电源模块应1:1冗余配置,应根据系统的可用性和实际需要确定I/O 模板的冗余。

5.4.3.4 模拟量输入、模拟量输出模块通道间,通道与系统间应相互隔离。

5.4.4 安全仪表系统 ( SIS) 审查

5.4.4.1 安全仪表系统应进行HAZOP分析,宜进行SIL 安全度等级评定或参比同类项目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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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安全度等级。

5.4.4.2 安全仪表系统可实现一个或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可使用同一个安全仪表系统。当多个安全仪表功能在同一个安全仪表系统内实现时,系统内的共用部分应符合各功能中最高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

5.4.4.3 SIL1 级SIS 系统控制器宜独立,SIL2级、SIL3 级SIS 系统控制器应独立。

5.4.4.4 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设置,并应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

5.4.4.5 在安全仪表系统和火气系统点数较少时,可合并设置且I/O 模块应分开,FGS逻辑和ESD逻辑应分开。

5.4.4.6 当火气系统与安全仪表系统相互独立设计时,两者之间的信号应通过硬线连接。

5.4.4.7 安全仪表系统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受电磁干扰。当安全仪表系统内部产生故障时,安全仪表系统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式,将过程转入安全状态。

5.4.4.8 安全仪表系统和火气系统逻辑控制器的中央处理单元、输入输出单元、通信单元及电源单元应采用1:1冗余配置。

5.4.4.9 安全仪表系统和火气系统应设置事件顺序记录。

5.4.4.10 应合理地设计应急关断系统的关断级别和内容,使之既能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又可避免不必要的大范围的关断。关断级别及其相应的关断内容的设计应符合SY/T 6777—2017中13.5的要求。

5.4.4.11 应急关断系统的操作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手动应急关断开关应设置在值班室、紧急撤离集合点、井口区附近等关键地点;

b) 应急关断信号应由一次仪表直接给出,通过逻辑关断直接传到各执行机构;

c) 应急关断系统的设计应为保安型设计,且不应受电磁干扰;

d) 手动应急关断开关应配以清楚的标记和防止误操作的外壳;

e) 应急关断系统电缆的接线端子应单独设置,若与其他接线端子安装在一起时,则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f) 应急关断控制盘应有手动复位装置和关断信号旁路开关。

5.4.5 井口安全系统审查

5.4.5.1 井口控制盘应具有特定的气动或液动逻辑控制回路和延时回路,以保证井口安全阀能按预定的顺序开启和关断。在出现任何一种关断后,主、翼安全阀和井下安全阀都不应具有自动开启的功能,而应保持关断状态。只有在确认故障排除后,才能由人工在中央控制盘或井口控制盘有关装置上进行关断复位,然后逐一打开井口和井下安全阀。

5.4.5.2 与井口控制盘有关的自动与手动控制装置如下:

a) 井口出油管线上的高、低压开关;

b) 井口控制盘上的主、翼安全阀及井下安全阀控制开关;

c) 井口区设置的易熔塞控制回路;

d) 接受生产、火灾、最终关断信号的井口控制盘接口装置(继电器或电磁阀等)。

5.4.5.3 井口控制盘应能向中央控制盘传送如下报警和紧急关断信号:

a) 液压控制回路低压报警;

b) 易熔塞回路动作报警;

c) 手动控制回路动作报警;

d) 单井井口关断报警;

e) 井口总关断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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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系统供电供气审查

5.4.6.1 仪表及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供电回路应分开,应由不间断电源 (UPS) 供电。

5.4.6.2 不间断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间断电源的容量、电压和频率应满足在应急供电时仪表控制系统、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的供电要求,并应至少供电30 min;

b) 不间断电源应为在线型。

5.4.6.3 气动仪表的气源应使用干燥、净化后的压缩空气,供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SH/T 3020的要求。

5.4.7 电线、电缆审查

5.4.7.1 控制、测量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选型应根据环境温度、环境腐蚀、敷设方式、环境防爆等级、环境电磁干扰情况及信号电平类别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 火灾检测系统的电缆应选用耐火型;

b) 紧急关断系统的电缆应选用阻燃型;

c) 非火灾检测系统、非紧急关断系统的电缆宜选用阻燃型;

d) 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应采用屏蔽电缆或屏蔽导线。

5.4.7.2 电线、电缆线芯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检测、控制回路对线路阻抗及施工机械强度的要求。 一般电缆的线芯截面积不宜小于1.0 mm², 热电阻、报警联锁信号的线芯截面积不宜小于1.5 mm², 电磁阀的线芯截面积不宜小于2.5 mm²。

5.4.7.3 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缆的敷设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和电磁干扰等场所。

b) 不同电压等级的信号,不宜共用一根电缆;安全仪表系统、过程控制系统的信号,不可共用一根电缆。通信总线电缆宜独立设置。

c) 在0类危险区内不得有接线箱,在1类危险区内一般不应有接线箱。若不可避免,则除本质安全型系统外,所有电气设备的接线箱、分线盒、密封接头等都应满足该危险区的防爆要求。

d) 在2类危险区内非铠装或其金属外套不足以承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应敷设在电缆托架内,离开托架的电缆应用钢管、角铁、槽钢等加以机防护。

e) 与本质安全型电路有关的电缆(如钢丝编织或相同屏蔽效能的电缆),只能用于本质安全型电路,敷设时应与非本质安全型电路分开,其距离应不小于50 mm, 且这种电缆应只适用于同一个本质安型系统。

f) 危险区墙壁上穿电缆的孔应以填料填充,严加密封,并满足该危险区的防爆要求。

5.4.8 仪表系统接地审查

5.4.8.1 仪表控制系统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宜共用接地系统,除非设备有特殊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不宜大于4Ω。

5.4.8.2 现场安装的自动化仪表及控制装置应做保护接地。

5.4.8.3 现场仪表接地线应就近连在电气接地网上。

5.5 生产工艺系统

5.5.1 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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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说明书、技术规格书;

b) 计算书;

c) 总体平面布置图;

d) 工艺流程图 ( PFD);

e) 平面管网图;

f) 工艺仪表控制流程图(PID);

g)设备布置图;

h) 管线安装、走向图。

5.5.2 计算书审查

5.5.2.1 计算书应包括站内水力、热力、管线及管件机械强度、管线的热应力及补偿、安全泄放等相关计算。

5.5.2.2 公式采用GB 50350或相应规范公式,公式选取正确。

5.5.2.3 计算过程中边界条件数据准确,参数选取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计算过程及结果正确。

5.5.3 规格书审查

5.5.3.1 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专业设备应具有相应技术规格书。

5.5.3.2 设备规格书中应标明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设备的技术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不低于SY/T 6777的要求。

5.5.4 工艺流程审查

5.5.4.1 工艺的设计应满足油气集输生产过程的安全要求和功能要求。

5.5.4.2 潮间带及向水侧区域内的油气管道的焊缝应进行100%射线和100%超声波检测。穿跨越段管道无损检测应符合GB 50423和GB/I 50459的有关要求。

5.5.4.3 原油、天然气、蒸气和排气等管线应避免穿过安全处所。所有蒸气、热介质油、排气管等温度较高的管系应采取隔热措施。

5.5.4.4 原油、蒸汽、热(回)水及其他热管道均应考虑热补偿。管道热补偿应与管网布置统一考虑, 尽量利用自然补偿。当需要设置补偿器时,其形式可按管道工作压力、空间位置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

5.5.4.5 管线系统、设备的外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防腐设计除符合选用的设计标准外,尚应符合 SY/T 4091的要求。

5.5.4.6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和放空管与油气生产设施的间距经安全分析计算后确定,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5.4.7 不应设置连续排放可燃气体的冷放空管,可设置间歇排放的冷放空管,其设置要求应符合 GB50183的要求。

5.5.4.8 油(气)生产工艺系统安全保护宜符合SY/T 6777的要求。对于潮间带、潮上带的简易设施可不设置二级保护。

5.6 通信设备

5.6.1 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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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信系统设备技术规格书;

b) 无线电设备规格书;

c) 蓄电池容量计算书;

d) 广播系统图及布置图;

e) 通用报警系统图及布置图;

f) 通信电缆布置图;

g) 天线布置图。

5.6.2 通信系统审查

通信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两部移动电话(配备相应的应急电源);

b) 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爆对讲机;

c) 广播设备的声音应能覆盖整个场区;

d) 危险区域内的通信设备应满足该场所的防爆要求。

5.7 助航标志与信号

5.7.1 设计文件审查

a) 设计单位资质;

b) 设计说明书;

c) 信号装置电气系统图;

d) 信号装置布置图;

e) 信号装置安装图。

5.7.2 助航标识灯审查

5.7.2.1 滩海陆岸应安装一盏或多盏在夜间显白色的助航标识灯。

5.7.2.2 助航标识灯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任何方向驶近设施的船舶至少能看见一个灯光,灯的设置高度一般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6m~30m。 这些灯光的闪光特性为莫尔斯信号“U”, 最大周期为 15s, 最小视光强度为1400 cd, 设置多盏助航标志灯时,各信号灯同步工作。

5.7.2.3 当助航标识灯、障碍灯发生故障时,助航控制柜应发出声光报警和或故障输出。

5.7.3 滩海陆岸障碍灯审查

滩海陆岸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航空条件的要求。

5.7.4 雾笛审查

5.7.4.1 滩海陆岸上的雾笛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主雾笛听程至少为2 nmile, 备用雾笛至少应为0.5nmile; 当气象能见度不超过2 nmile时,应能自动发出音响信号。

5.7.4.2 当主雾笛完全失效或部分失效致使任何方向的一般听程小于0.5 nmile 时,备用雾笛应能立即投入工作。

5.7.4.3 主雾笛及备用雾笛的音响节奏特征为莫尔斯信号“U”, 最大周期为30s; 当主雾笛发生故障时,雾笛控制盘柜发出声光报警和或故障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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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消防

5.8.1 应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 ) 防火原理;

b) 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c) 通风系统布置及防火风闸控制;

d) 水消防、泡沫、气体等灭火系统流程、控制和布置;

e) 消防水量、泡沫液用量、气体灭火用量计算;

f) 消防器材和消防员装备的配备与布置。

5.8.2 消防布置审查:

a) 生活区的设置位置,应处于常年风的主风向的上风向,且距离井口区、油气水处理区及原油储存区30 m 以上,如不足30m, 则面向这些区域的墙防火等级应设计A60级 ;

b) 危险区和非危险区的设备应有适当的距离;

c) 灭火通道的布置,审查是否在可能发生爆炸和失火处设置了足够的灭火和逃生通道;

d) 消防泵、二氧化碳间等应布置在被保护处所之外的安全地点;

e)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按照GB 50183的要求进行。

5.8.3 防火结构审查:

a) 钢结构防火应符合《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国经贸安全〔2000〕944号)中第13章的要求;

b) 钢筋混凝土结构防火应符合SY/T 6777—2017中15.2的要求。

5.9 逃生与救生

5.9.1 应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 逃救生设备布置图;

b) 逃救生设备清单。

5.9.2 在有人居住的滩海陆岸平台上应设置暂避恶劣天气的应急避难房。应急避难房应符合SY/T 6634的要求。

5.9.3 个人救生设备审查:

a) 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拴有不少于30m 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 2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

b) 起居室内按定员人数100%配备救生衣,紧急集合点按生产区域实际在岗工作人数100%配备救生衣;

c) 寒冷地区的设施按额定作业人员100%配备防寒救生服。

5.10 火灾、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0.1 应审查以下设计文件:

a) 设计说明书、技术规格书;

b) 火灾、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图;

c) 控制室端子柜布置图和接线图(设有端子柜时);

d) 平面布置图;

e) 电缆敷设图;

5.10.2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审查应符合GB50116的要求。

5.10.3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计审查应符合GB/T 5049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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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防腐蚀

5.11.1 设计文件审查

a) 防腐技术说明;

b) 阴极保护系统(即牺牲阳极和/或外加电流)计算书及施工说明书;

c) 阴极保护系统布置图;

d) 防腐材料规格书。

5.11.2 防腐蚀设计审查

5.11.2.1 防腐设计应满足滩海环境要求。

5.11.2.2 埋地油气集输干线管道应采用阴极保护,其他埋地管道宜采用阴极保护;原油储罐除采用涂层保护外,还应设阴极保护;阴极保护应与防腐层联合实施。

5.11.2.3 采用防腐层保护的设施,其表面在涂装前应采用喷砂或抛丸的除锈方式,除锈等级应达GB/T 8923.1规定的Sa2.5的等级要求。对于局部无法进行喷砂或抛丸除锈的,可采用手工除锈的方式,除锈等级应不低于St3的等级。

5.11.2.4 防腐层应具备良好的电绝缘性、机械性、防潮防水性、附着力、耐化学性和热老化性、耐微生物侵蚀等基本性能。埋地及水下管道防腐层还具有良好的耐土壤应力性能和耐海泥、海水腐蚀性,并应与阴极保护相匹配。

5.11.2.5 含硫化氢、二氧化碳的油(气)井,从井口到分离器出口的设备、流程,应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

5.11.2.6 埋地集输干线管道阴极保护设计应符合GB/T 21448的要求,站场埋地管道阴极保护设计应符合SY/T 6964的要求,埋地管道防腐蚀设计应符合GB/T 50538的要求。

6 施工过程检验

6.1 结构

6.1.1 滩海陆岸平台

6.1.1.1 应审查以下资料:

a)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b)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c) 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d)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焊接作业指导书;

e) 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f)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证明文件;

g)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

h) 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和验收记录。

6.1.1.2 施工工程中的质量控制应满足JTS 257的相关要求。

6.1.2 滩海漫水路

6.1.2.1 应审查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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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b)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c) 报验计划和停检点设置计划;

d) 施工机具和计量仪器的合格证、校验证书;

e)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电焊工、起重工等)。

6.1.2.2 施工工程中的质量控制应满足JTS 257的相关要求。

6.1.3 建 ( 构 )筑物

6.1.3.1 应审查以下资料:

d) 施工机具和计量仪器的合格证、校验证书;

6.1.3.2 施工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应满足JTS 257的相关要求,砌体工程应符合GB50203 的相关要求。

6.2 通用机械设备

6.2.1 一般要求

6.2.1.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和设备的包装和外观完好,附件齐全。

6.2.1.2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生产、维修和技术改造应符合GB 40554.1—2021中7.2的要求。

6.2.1.3 材料、设备、管道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口物资应有商检报告;所有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6.2.2 施工资料审查

6.2.2.1 应审查以下资料:

a)工艺系统安装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b) 机械/设备安装程序;

c) 压力试验、气密试验及管线清扫程序;

d) 管线保温及保护层施工和检验程序;

e) 单机调试大纲;

f) 联合试运转大纲。

6.2.2.2 对被检查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不确定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

6.2.2.3 工程安装前,设备基础应经验收合格。

6.2.2.4 设备、管线安装位置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6.2.2.5 设备和管道的安装质量及固定应满足设计的要求。

6.2.3 机泵类设备安装

机泵类设备安装应符合SY/T 4201.1的要求。

6.2.4 容器类设备安装

设计压力高于或等于0.1 MPa, 且低于35 MPa, 设计温度高于-20 ℃的钢制圆筒形容器、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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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的钢制焊接常压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1.0 MPa, 设计温度不大于150℃的碳素钢或普通低合金钢制造的原油电脱水器、橇装设备安装应符合SY/T 4201.3的要求。

6.2.5 炉类设备安装

炉类设备安装应符合SY/T 4201.4的要求。

6.2.6 储罐安装

储罐现场安装应符合SY/T 4202的要求。

6.2.7 试运转

在安装就绪以后,试生产以前所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综合试运转应符合SY 5747—2008中6.10 的要求。

6.3 电气装置

6.3.1 一般要求

电气装置的一般要求如下:

a) 电气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b)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c)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应符合GB 50150的要求。

6.3.2 施工资料审查

应审查以下资料:

a) 施工单位资质;

c) 制造厂提供的电气材料和设备的说明书、试验报告、合格证、安装图纸、检验机构证书等文件;

d) 进口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e) 工序报验资料;

f)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报告;

g) 单机调试大纲。

6.3.3 变压器安装

变压器安装应至少检验以下项目:

a) 变压器的低压侧中性点应与接地干线直接连接,变压器的支架或外壳应可靠接地;

b) 变压器绝缘件应无裂纹、缺损和瓷件瓷釉损坏等缺陷,外表清洁,测温仪表指示准确;

c)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部件固定。

6.3.4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

6.3.4.1 一般要求:

a) 盘柜及盘柜内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

b) 盘、柜、台、箱的接地应牢固良好。

c) 盘、柜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盘、柜内应有与外部保护导体相连接的裸露端子;当设计无

21

要求时,盘、柜内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Sp不应小于表2的要求。

d) 盘、柜安装调试完毕后,建筑物中的预留孔洞及电缆管口应做好封堵。 表2保护导体的截面积

相线的截面积S,mm²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Sp,mm²

S≤16

S

16

35

S/2

400

200

S>800

S/4

注:S指柜(屏、台、箱)电源进线相线截面积,且S、SP两者材质相同。

6.3.4.2 高压成套柜的安装应至少检验以下项目:

a) 检查防止电气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并动作灵活可靠;

b)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c) 二次回路辅助开关的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d) 手车柜的手车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 ;

e) 手车柜的安全隔离板应开启灵活,随手车的进出而相应动作;

f) 手车柜的手车与柜体间的接地触头应接触紧密,当手车推入柜内时,其接地触头应比主触头先接触,拉出时接地触头比主触头后断开。

6.3.4.3 低压抽屉式配电柜的安装应至少检验以下项目:

a) 抽屉推拉应灵活轻便,无卡阻、碰撞现象;

b) 抽屉的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装置应动作正确可靠,断路器分闸后,隔离触头才能分开;

c) 抽屉与柜体间的二次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

d) 抽屉与柜体间的接触及柜体、框架的接地应良好。

6.3.5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应至少检验以下项目:

a)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 (PE)。

b)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 MΩ。

c)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不松动。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人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d) 在设备接线盒内裸露的不同相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最小距离应大于8mm, 否则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6.3.6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6.3.6.1 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安装图纸的要求。

6.3.6.2 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6.3.6.3 发电机中性线的处理应与电气接地系统形式相符。

6.3.7 电缆线路敷设

6.3.7.1 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热镀锌或等同热镀锌性能的制品。

22

6.3.7.2 电缆导管的加工及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缆管的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电缆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金属电缆管应在外表涂防腐漆或涂沥青,镀锌管锌层剥落处也应涂以防腐漆。

b) 电缆管明敷时电缆管应安装牢固;电缆管支持点间的距离,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宜超过3m; 当塑料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m 时,宜加装伸缩节。

c) 金属电缆管的连接不应直接对焊,宜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连接时两管口应对准,连接应牢固,密封应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 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封焊。

6.3.7.3 电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缆敷设前应对电缆进行检查,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对电缆外观和密封状态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直埋电缆应试验合格。

b) 多芯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c) 垂直敷设或超过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应固定;水平敷设的电缆,在电缆首末两端及转弯、电缆接头的两端处应固定;当对电缆间距有要求时,每隔5m~10m 处应固定。

d) 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柜)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

6.3.8 接地装置安装

6.3.8.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a) 电动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b)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c)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d)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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