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 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冀建节科函〔2024〕67 号)的要求,由河北省牵头,会同北京和天津有关单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在京津冀三地原有验收标准的基础上,联合修订而成。
本标准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按照京津冀三地互认共享的原则,由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本标准共分9 章和 2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
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耐久;5. 健康舒适;6. 生活便利;
7. 资源节约;8. 环境宜居;9. 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工程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性能验收指标体系;
2 修改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依据;
3 明确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关系;
4 更新了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汇总表。
本标准由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研究中心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 83 号,邮编:
050011,电话:0311-80995699,邮箱:hbsyljzx0305@163.com),以便修改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 单位: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参编单位:
河北 省: 石家庄城市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合盛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科技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石家庄职工大学
河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分公司
北京 市: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数智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
通州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天津 市: 天津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
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工程建设分公司
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天津津贝尔建筑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境与绿色建筑实验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天津住研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建科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河北 省: 马进霞李文江郭卫兵刘朝晖王 颖
李君奇莘 亮代迎春柴为民李云燕
徐军丽宋志辉韩志峰曹子建韩胜磊
张顺 赵强 阴慧玲高腾野张非非
李昊 姜占勤郭世华刘革平刘智勇
欧琳 刘双婷魏明兴刘 芸徐佳慧
边辉颜李子瑜孙晓威孟 航梁 冰
徐宗武董 宏张 韬柳亚磊耿云楠
谭晓雷常亚静郝沁园董利强倪嵩卉
李洋 崔磊 李国栋李 飞赵彦芳
张帅 孙树 胥志伟卢 兵高飞虎冀程鹏刘 宾许志强李海博王 蕊
北京 市: 孟冲 郭银苹郭 宁谢琳娜赵乃妮
李春龙刘万鸣牛寅平王会粉李国柱鲍宇清暴 晓陈硕晖林 杰高 岩
朱涛 朱姣颖周卫新王 毅陆 参鲁东静毛 杰张曼华苏 杰孙桂芳唐小涵李 伟汪 涛贾云琪李秋萱胡骏 谢会雪盖轶静杨 丹代 云刘金辉冀 超李平樱伍孝波赵 奇侯培强郭 阳吕天启王 志孟 剑马千里寇宏侨于 蓓
天津 市: 汪磊磊王俊茹胡 斌陈 丹伍海燕
杨忠亮李旭东李胜英冯 凯刘迎鑫
杜涛 王春节郭而郛杜大勇王晓丹
韩广成郭万胜吴承尧刘小芳石万龙
郑立红周 敏李 倩刘 柳王 磊
王雯翡詹立琴马 舰张 晨杨彩霞
李瑾超赵 喆郑年栋沈常玉曾继良
审查 人员: 刘强 张津奕杨秉钧刘 杰周 辉
张文龄罗宝阁张元勃毛长健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安全耐久 6
4.1 控制项 6
4.2 一般项 8
5 健康舒适 12
5.1 控制项 12
5.2 一般项 15
6 生活便利 19
6.1 控制项 19
6.2 一般项 20
7 资源节约 24
7.1 控制项 24
7.2 一般项 26
8 环境宜居 32
8.1 控制项 32
8.2 一般项 34
9 提高与创新 39
附录 A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 42
附录 B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汇总表 63
本标准用词说明 65
引用标准名录 66
附:条文说明 6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afety and Durability 6
4.1 Prerequisite Items 6
4.2 General Items 8
5 Health and Comfort 12
5.1 Prerequisite Items 12
5.2 General Items 15
6 Occupant Convenience 19
6.1 Prerequisite Items 19
6.2 General Items 20
7 Resources Saving 24
7.1 Prerequisite Items 24
7.2 General Items 26
8 Environment Livability 32
8.1 Prerequisite Items 32
8.2 General Items 34
9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 39
Appendix A The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Record
Form ·············································································42
Appendix B The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Summary
Form ············································································ 6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6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6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67
1 总则
1.0.1 为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要求,保证绿色建筑工程性能和效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绿色性能的验收。
1.0.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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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0.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acceptance of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参与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绿色建筑工程的绿色性能进行查验的活动。
2.0.4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造、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5 检验 inspection
对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6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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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7 控制项 prerequisite items
绿色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
约、环境宜居的各项性能起先决性作用的查验项目。
2.0.8 一般项 general items
绿色建筑工程中除控制项以外的查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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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建筑工程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等进行查验。
3.0.2 工程设计变更、洽商不得降低原绿色建筑等级。
3.0.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在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采信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记录。
3.0.4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管理要求应符合本省、直辖市行政区域现行有关规定。
3.0.5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验收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控制项、参与验收的一般项均应验收合格;
2 验收不合格的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3.0.6 绿色建筑工程现场检测以及抽样项目、数量、部位、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7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绿色建
筑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应建立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绿色专篇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
3.0.8 星级绿色建筑工程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
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及京津冀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9 星级绿色建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 基本规定中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3.0.10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核查下列资料:
1 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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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3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录 A);
4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汇总表(见附录 B);
5 其他对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有影响的技术资料。
3.0.11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现场检查应查验基础设施设置、标识系
统设置和材料与设备的选用、安装及功能实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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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耐久
4.1 控制项
4.1.1 建筑场地选址应安全,场地及周边无危险源、环境污染源,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的危害。
检验方法: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证明材料、环境影响相关文件、现场检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危害或危险源防护措施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文件;现场检查避让措施实施情况、场地内污染防护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1.2 建筑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安全、耐久和防护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建筑结构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主要结构用材料、主要连接构部件,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等。
4.1.3 外遮阳系统、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
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同步施工,并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检验方法:对照外部设施与结构连接设计大样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建筑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现场检查附属构件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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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的连接做法及工艺、设备设施位置预留安装、检修与维护操作空间。
4.1.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结构设计总说明、关键连接构件设计图、设备及附属设施布置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主要构件连接能力检测报告、工程材料清单、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1.5 建筑外门窗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外门窗施工文件、质量验收记录、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6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防水层、墙面和顶棚防潮层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设计总说明等设计文件,核查防水和防潮的相关工程材料清单、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蓄水试验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1.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 电气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的畅通性及用于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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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的设施。
4.1.8 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安全防护和引导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布置情况。
4.2 一般项
4.2.1 结构体系的抗震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结构专业有关抗震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相关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2.2 保障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防护措施以及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的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设计施工图,
建筑出入口安全防护设计施工图,室外场地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阳台、外窗、窗台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栏杆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垂直杆件间距、栏杆高度、型材直径和壁厚,材料与构件的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建筑出入口防护措施,人员通行区域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建筑周边缓冲区、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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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带的设置情况。
4.2.3 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
2 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门窗幕墙深化设计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工程材料清单。
4.2.4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的防滑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Bd、Bw 级;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应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 Ad、Aw级;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总平面图、建筑专业设计说明、防滑构造做法、干态地面和潮湿地面防滑等级要求等设计文件,核查防滑材料型式检验报告或防滑性能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质量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防滑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查数量:室外全数检查;室内每类区域或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应少于同类区域或功能房间总数量的 5%,且每个单栋建筑同类区域或功能房间的检查数量不应少于3 处,若区域或功能房间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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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少于3 处,应全数检查。
4.2.5 采取的人车分流措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照明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总平面图、道路照明图、人车分流专项设计等设计文件,核查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照度检测报告;现场检查人车分流及照明设置情况。
4.2.6 采用的提升建筑适变性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建筑功能的可变措施;
2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
3 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结构专业、设备专业及装饰装修专业说明、平面施工图等相关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现场检查建筑空间形式、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情况、设备设施布置方式。
4.2.7 建筑管材、管线、管件、活动配件的耐久性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给水排水专业、暖通专业、 电气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工程材料清单、性能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以及试验记录。
4.2.8 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结构专业设计总说明等设计文件,核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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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久性设计,核查工程材料清单、高耐久性混凝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2.9 外饰面材料、防水和密封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耐久性、易维护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立面图、装修材料表、装饰装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工程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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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健康舒适
5.1 控制项
5.1.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
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入口处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检验方法:对照通风及净化系统图、建筑及装饰装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预评估报告,核查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禁烟标识的设置情况。
5.1.2 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
和污染物避免串通到其他空间的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检验方法:对照污染源空间的通风设计图、关键设备参数表等设计文件,核查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污染源隔断措施和防倒灌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地下车库全数检查;公共建筑每类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应少于同类房间总数量的 5%,并不应少于3 间,房间总数量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查;住宅建筑检查户数不应少于总户数的5%,覆盖典型户型,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应少于3 户,每类户型不少于 1 户。
5.1.3 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标准、卫生安全措施及管道标识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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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GB 5749 的规定;
2 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3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检验方法:对照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相关设备、设施安装及永久性标识设置情况。
5.1.4 建筑声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噪声源区域和噪声敏感区域设置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2 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等主要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主要建筑构件构造做法的隔声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建筑专业设计说明、材料做法表等设计文件,核查主要功能房间隔声、吸声材料的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外门窗空气隔声性能型式检验报告,主要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实验室检测报告或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场地及室内噪声源情况、采取的隔声降噪措施。
5.1.5 建筑照明的照度、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统一眩光值等应
符合设计要求;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采用的光源和灯具,其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应大于 1.3。
检验方法:对照电气专业施工图、照明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核查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现场照明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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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建筑室内热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室内温、湿度检测报告、新风量检测报告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5.1.7 建筑屋面、外墙、透光围护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设计说明、墙身剖面详图、节点大样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围护结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及夏季遮阳系数检测报告、热工性能现场测试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相关质量验收资料。
5.1.8 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调试报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调节装置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每类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应少于同类房间总数量的 5%,并不应少于 3 间,房间总数量少于 3 间时,应全数检查; 住宅建筑检查户数不应少于总户数的 5%,覆盖典型户型,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应少于 3 户,每类户型不应少于1 户。
5.1.9 地下车库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和排风设备联动控制装置的选择、安装和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暖通专业、 电气专业和智能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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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排风设备联动控制装置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一氧化
碳监测装置和排风设备联动控制装置的设置情况。
5.2 一般项
5.2.1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氨、 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规定降低的比例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室内 PM2.5 年均浓度不高于 25μg/m3,且室内 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 50μg/m3。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建筑及装饰装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室内 PM2.5 和PM10浓度计算报告。
5.2.2 装饰装修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及建筑专业设计说明等设计文件,核查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工程材料清单。
5.2.3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供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各类用水水质处理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各类用水水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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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或设备设置情况。
5.2.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的卫生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或进场验收记录、成品水箱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的安装情况。
5.2.5 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的永久性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永久性标识设置情况。
5.2.6 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室外声源传入噪声、建筑设备噪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外声源传入噪声与建筑设备噪声现场检测报告。
5.2.7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卧室含窗外墙、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卧室和起居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房间之间的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隔声材料的进场验收记录,外围护结构、构件或房间之间的空气隔声性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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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报告、楼板撞击声检测报告。
5.2.8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和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区域面积、位置、设置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设计说明、平面图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外窗、玻璃幕墙等可透光材料产品及采光设备产品的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采光系数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外窗及幕墙、主要功能房间、内区及地下空间采光措施的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每类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应少于同类房间总数量的 5%,并不应少于3 间,房间总数量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查;住宅建筑每类户(套)型检查数量不应少于 1 户(套)。
5.2.9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热湿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工况下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设计要求;
2 供暖、空调工况下室内热环境参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聂 级的面积比例达到设计要求;
3 当部分时段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部分时段采用供暖、空调时,按照第 1 款、第 2 款分别验收后再按各工况运行时间加权平均计算,计算结果达到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模拟分析报告等设计文件,核查供暖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现场观察自然通风口和复合通风装置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每类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应少于同类房间总数量的 5%,并不应少于 3 间,房间总数量少于 3 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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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全数检查; 住宅建筑检查户数不应少于总户数的 5%,覆盖典型户型,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应少于 3 户,每类户型不应少于1 户。
5.2.10 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符合设计
要求;公共建筑外窗、幕墙的可开启位置和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设计说明、平立剖面图、门窗表、门窗深化设计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建筑外窗可开启位置和面积比例;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每类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少于同类房间总数量的 5%,并不少于3 间,房间总数量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查;住宅建筑每类户(套)型检查数量不应少于 1 户(套)。
5.2.11 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遮阳设施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工程材料清单、施工过程记录文件;现场检查
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按各类外遮阳形式数量的 5%检查,至少检查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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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活便利
6.1 控制项
6.1.1 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景观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情况。
6.1.2 场地人行出入口 500m 内应设置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
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乡镇区域内建筑场地周边应设置长途客运站点。
检验方法:对照总平面图、场地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布局示意图,现场核查场地到达公交站点的步行线路、场地出入口到达公交站点的距离;如提供专用接驳车服务的,应提交专用接驳车服务实施方案证明文件。
6.1.3 停车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
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 电气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数量、位置。
6.1.4 自行车停车场所设置应合理、出入方便。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核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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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车场所的规模、布局等设置情况。
6.1.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选择、安装、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调试报告及试运行记录。
6.1.6 信息网络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信息网络系统设备、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等资料。
6.2 一般项
6.2.1 场地与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总平面图、场地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布局示意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设置情况及数量。
6.2.2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应满足全龄化的设计要求:
1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均应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
2 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景观专业施工图、装饰装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无障碍电梯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等资料;现场检查室内公共区域墙柱等处的阳角处理情况、安全撑扶设施的安装情况、无障碍电
20
梯的设置情况。
6.2.3 绿色建筑工程应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1 住宅建筑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群众文化活动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步行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场
地周边 500m 范围内具有不少于 3 种商业服务设施。
2 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设计要求:
1)建筑内至少兼容 2 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功能;
2)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活动空间;
3)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周边 500m 范围内设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5)场地不封闭或场地内步行公共通道向社会开放。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情况。
6.2.4 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中型多功能运动场所的步行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场地出入口与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中型多功能运动场所步行距离的设置情况。
6.2.5 健身场地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室外健身场地设施设置情况及面积;
2 专用健身慢行道宽度及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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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室内健身空间设施设置情况及面积;
4 楼梯间天然采光、视野以及距离主入口的距离。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景观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健身场地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健身场地设置位置、面积、距离、健身慢行道路线以及楼梯间天然采光的设置情况。
6.2.6 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设置
的能源管理系统可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系统可存储数据不应少于一年。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 电气专业和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能耗计量装置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能源管理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
6.2.7 室内 PM10、PM2.5、CO2 浓度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的指标监测、
实时报警及与通风系统联动机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 电气专业和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室内空气质量监控设备及装置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和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室内空气质量监控装置的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每类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应少于同类房间总数量的 5%,并不应少于3 间,房间总数量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查;住宅建筑检查户数不应少于总户数的 5%,覆盖典型户型,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应少于 3 户,每类户型不应少于 1 户。
6.2.8 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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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照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水量远传计量装置及水质在线监测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监测系统、计量装置安装情况。
6.2.9 智能化服务系统的服务、远程监控、接入智慧城市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远程监控和接入智慧城市功能的有效性。
23
7 资源节约
7.1 控制项
7.1.1 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1.2 供暖空调系统的分区控制及空调系统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空调系统分区控制措施、空调系统电冷源及辅助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7.1.3 建筑空间功能的分区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过渡区空间温度控制措施。
7.1.4 公共区域、采光区域照明系统的节能控制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电气专业设计说明、照明系统图、平面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公共区域、采光区域节能控制措施的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每类公共区域和采光区域检查数量不应少于同类区域或房间总数量的 5%,若区域或房间总数量少于3 处,应全数检查。
24
7.1.5 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
分项计量,计量装置的选择、安装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 电气专业施工图、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能耗计量装置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能耗计量装置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
7.1.6 垂直电梯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 自动扶梯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 电气专业施工图、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电梯质量证明文件、试运行记录;现场检查电梯群控、 自动扶梯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的设置情况。
7.1.7 用水分项计量装置、减压设施及节水用水器具和设备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水表、
减压设施质量证明文件,用水器具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等;现场检查水表分级、减压措施、节水器具设备安装情况。
7.1.8 建筑形体的规则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建筑形体规则性。
7.1.9 建筑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建筑装
25
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核查工程材料清单;现场检查装饰性构件的设置情况。
7.1.10 绿色建筑工程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
件,核查建筑工程材料量清单、进场验收记录、施工记录,核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程材料清单、进场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7.2 一般项
7.2.1 住宅建筑人均住宅用地指标、公共建筑容积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人均住宅用地指标计算书及其综合技术指标等相关文件,核查人均住宅用地指标、公共建筑核查容积率;现场检查建筑用地情况。
7.2.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地下空间建筑面积;现场检查地下空间利用情况。
7.2.3 场地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地面停车楼等设置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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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设计要求:
1 住宅建筑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总套数的比率;
2 公共建筑地面停车占地面积与其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地下平面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地面停车设施、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各类停车设施的设置情况。
7.2.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节能工程相关质量验收记录。
7.2.5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提高幅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冷热源机组的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7.2.6 供暖空调系统的末端系统、输配系统的能耗降低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冷热水系统的耗电输冷热比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核查水泵、风机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
7.2.7 照明产品、电力变压器、水泵、风机等应采用满足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能效等级 2 级要求的节能型设备,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规定的目标值,采光区域人工照明的节能控制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电气专业、给水排水专业、暖通专业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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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设计文件,核查节能型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照明功率密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采光区域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的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每类功能房间检查数量不应少于同类房间总数量的 5%,且每个单栋建筑的同一功能类型房间的检查数量不应少于 3 间,若房间总数量少于3 间,应全数检查。
7.2.8 建筑能耗降低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 电气专业施工图、能耗降低比例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核查供暖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节能性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对应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2.9 供暖系统、供冷系统、生活热水系统、发电系统中可再生能
源设备实施的装机容量、安装面积、输出功率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 电气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计算书,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试运转记录;现场检查设施的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集中式系统全数检查;分散式系统按总数量的 5%抽查,并不应少于 3 个。
7.2.10 卫生器具应使用较高水效等级的产品。
检验方法:对照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卫生器具节水性能要求说明等设计文件,核查节水器具产品说明书、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卫生器具的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每类卫生器具按 5%比例抽查,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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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 绿化灌溉及空调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
检验方法:绿化灌溉对照景观专业施工图、节水灌溉设备材料表等设计文件,核查节水灌溉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节水灌溉系统措施的实施情况。
空调冷却水系统对照暖通专业施工图、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冷却水系统性能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检查冷却水系统的节水措施和溢流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7.2.12 室外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地形图、场地竖向设计、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景观种植图、水景详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景观水体补水来源、水体净化设施的安装情况。
7.2.13 非传统水源的利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水资源利用方案、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景观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中水(再生水)用水协议;现场检查非传统水源设施的安装情况。
7.2.14 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核查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现场检查装修工程一体化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各类房间检查数量不应少于该类功能房间总数的 5%,且每类房间抽样数量不应少于3 间;住宅建筑检查户数不应少于总户数的 5%,覆盖典型户型,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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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 3 户,每类户型不应少于 1 户。
7.2.15 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于混凝土结构,400MPa 级及以上强度等级受力钢筋应用以及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C50 混凝土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对于钢结构,Q355 级及以上钢材用量、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的实施数量以及免支撑的楼屋面板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结构专业施工图、高强度钢筋或高强度混凝土用量、螺栓连接用量比例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核查工程材料清单、性能检测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核查实施情况。
7.2.16 建筑装修选用的工业化内装部品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50% 以上的部品种类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装饰装修施工图、工业化内装部品用量比例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核查工程材料清单中工业化内装部品的用量、进场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7.2.17 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核查工程材料清单中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的用量、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利废建材中废弃物掺量说明及由施工单位出具的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的用量比例计算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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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8 绿色建材的应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装饰装修施工图、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核查工程材料清单中绿色建材的用量、绿色建材产品证明文件、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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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宜居
8.1 控制项
8.1.1 建筑规划布局的日照标准应符合规划部门的验收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 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批复文件,核查建筑布局及间距、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情况。
8.1.2 室外热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室外景观总平面图、乔木种植平面图、构筑物设计详图、屋面做法详图、道路铺装详图、场地热环境计算报告等设计文件,核查屋面、道路热反射涂料铺设情况,乔木种植的数量和位置、遮阴构筑物设置等。
8.1.3 配建的绿地应符合规划部门的验收要求,植物种植应适应当
地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检验方法:对照规划批复文件及室外景观总平面图、乔木种植平面图、苗木表、屋顶绿化、覆土绿化、垂直绿化的区域及面积、种植区域的覆土深度、排水设计等相关专业设计文件,核查植物订购合同、苗木出圃证明或采购清单等,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质量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植物种植情况及排水能力。
8.1.4 场地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应符合竖向设计要求,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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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大于 10hm2 的项目雨水设计还应与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保持一致。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景观专业施工图、竖向设计图、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书、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或专项设计等设计文件,核查竖向标高是否合理、屋面雨水排放方式、屋面和道路雨水与地面设施衔接和引导措施、雨水是否做到有组织排放,同时核查透水铺装进场验收记录、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以及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或影像资料。
8.1.5 建筑内外各类标识系统的设置、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总平面图、标识系统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各类标识系统的安装情况。
8.1.6 场地内噪声、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排放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场地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各专业相关图纸等设计文件,根据污染物治理措施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自评估报告,现场检查场地内噪声、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防护措施实施情况。
8.1.7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有集中餐饮的建筑还应设置有机垃圾
收集场所,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垃圾收集设施布置图,现场检查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规格、数量和位置,垃圾容器和收集点环境卫生与景观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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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等;设有集中垃圾房时,现场检查设置位置、分类设施规格、数量、周边环境卫生以及是否设有冲洗设备。
8.2 一般项
8.2.1 充分保护或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建筑及景观,并应符合下列设计和施工组织要求:
1 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植被等,保持场地内的生态系统与场地外生态系统的连贯性;
2 采取净地表层土回收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3 根据场地实际状况,采取其他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场地地形图及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景观设计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核查植被保护方案及记录、水面保留方案及实施情况、表层土利用的施工记录、影像材料。
8.2.2 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书、室外给水排水设计文件、总平面竖向图、场地铺装平面图、种植图、雨水生态调蓄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景观水体和透水铺装等雨水设施实施情况,核实现场海绵设施与施工图是否一致,雨水是否做到有组织排放等,同时核查透水铺装进场验收记录、透水性能检测报告,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隐蔽工程施工记录或影像资料;若地方有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的要求,需核查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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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场地内绿化用地设置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 105% 及以上;
2 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3 公共建筑绿地向公众开放。
检验方法:对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日照分析报告、绿地规划设计图及其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核查绿地率相比规划指标提升比例;住宅建筑核查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建筑核查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证明文件。
8.2.4 室外吸烟区布置、座椅和垃圾桶设置、导向标识和警示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吸烟区布置在建筑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应少于 8m,且距离儿童和老人活动场地不应少于8m;
2 室外吸烟区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圾桶,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场地风场模拟分析报告、景观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场地导向标识、定位标识及警示标识的布置情况,重点检查现场吸烟区布置位置、8m 以上直线距离、配置设施、警示标识等,不得设置吸烟区的场地应检查现场禁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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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 的屋面雨水进入设施;
3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 的道路雨水进入设施;
4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 50% 及以上。
检验方法:对照绿地及透水铺装比例计算书、景观平面及竖向图、场地铺装平面图、种植图、地面生态设施详图、室外雨水平面等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硬质铺装地面的设置情况及屋面雨水、道路雨水引导措施。
8.2.6 场地内的环境噪声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
质量标准》GB 3096 中 3 类或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环境影响相关文件、规划总平面图、景观园林总平面图、声屏障图纸等设计文件,核查场地声环境检测报告;对于采取降噪措施的项目,应核查室外声环境优化报告及相关降噪措施的实施情况。
8.2.7 建筑室外照明及室外显示屏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表8.2.7-1规定的最大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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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2.7-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
照明技术参数
应用条件
环境区域
E2
E3
E4
垂直面照度Ev
(lx)
非熄灯时段
熄灯时段
0*
注:*对于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产生的影响,此值提高到 1 lx。
2 建筑室外设置的显示屏表面平均亮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表 8.2.7-2 规定的限值,车道和人行道两侧不应设置动态显示屏。
表 8.2.7-2 建筑室外设置显示屏表面平均亮度限值
平均亮度(cd/m2)
200
400
600
检验方法:对照泛光照明和景观照明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分析报告、灯具的光度检测报告、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垂直照度检测报告、显示屏表面亮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选择典型楼座受干扰光影响的最不利的位置进行测试,建筑室外设置的显示屏表面平均亮度选择受干扰的位置,对产生干扰光的显示屏进行测量。
8.2.8 场地布局应满足设计要求,场地和建筑布局与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设置条件应一致。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总平面图、景观绿化平面图、室外风环境模拟分析报告等设计文件,核查规划验收记录;现场检查场地内导风、挡风等措施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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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采取降低热岛强度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步道、游憩场、庭院、广场等室外活动场地设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场地中处于建筑阴影区外的机动车道设有遮阴面积较大的行道树的路段长度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屋顶的绿化面积、太阳能板水平投影面积以及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 的屋面面积合计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景观总平面图、乔木种植平面图景观设施等构筑物布置图,室外活动场地遮阴面积比例计算书、行道树遮阴比例计算书、屋面绿化等设计文件,核查设计文件中遮阴措施的落实情况、屋面面层材料太阳光反射比检测报告、屋面绿化和太阳能板
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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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提高与创新
9.0.1 采取进一步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耗的措施,建筑供暖空
调系统能耗相比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降低幅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和电气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供暖空调系统节能性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对应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0.2 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建设绿色建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承建筑文化,采用适宜地区特色的建筑风貌;
2 适应自然环境,充分利用气候适应性和场地属性;
3 利用既有资源,废弃场地或旧建筑。
检验方法:对照场地地形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估相关文件、废弃场地再利用专用报告、旧建筑利用专项评估报告或检测报告,核查专项分析论证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核查废弃场地或旧建筑再利用的合理性、安全性等情况。
9.0.3 采取实现建筑电力交互的技术措施,且建筑用电负荷调节比例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电气专业施工图、建筑电力交互系统及建筑用电负荷调节比例等相关设计文件(光伏、储能、智能化控制),核查电力交互系统、储能设施的试运行记录。
9.0.4 采取措施提升场地绿容率,场地绿容率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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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照绿化种植平面图、苗木表等设计文件,核查绿容率计算书或植被叶面积测量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9.0.5 结构体系与建筑构件的选用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工业化建造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专业平立剖图、结构专业设计说明、钢结构的楼梯详图、木结构的屋架、檩条、拉条、支撑等布置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设计说明等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
工程材料清单、预制构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工程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工程概况表、混凝土预制构件体积统计和占比计算书。
9.0.6 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检验方法:核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建造阶段相关文件、BIM 模型及 BIM 技术应用报告。
9.0.7 建造阶段降低建筑碳排放强度的技术措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报告等,核查施工过程中材料使用、减碳技术措施、材料生产地址等与减碳相关的施工记录。
9.0.8 建筑施工和管理应满足绿色施工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位工程单位面积的用电量比定额应节约 10% 以上;
2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不应低于 50% ;
3 预拌混凝土损耗率不应超过 1.0% ;
4 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不应超过 1.5% ;
5 现浇混凝土构件应采用高周转率、免抹灰的新型模板体系。
40
检验方法:对照建筑垃圾统计台账、计算文件,非实体材料进出场统计台账、计算文件,混凝土用量结算清单、预拌混凝土进货单,施工单位统计计算的预拌混凝土损耗率,现场钢筋加工的钢筋工程量清单、钢筋用量结算清单,钢筋进货单,施工单位统计计算的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铝模材料设计方案及施工日志,核查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用电量节约比例、预拌混凝土损耗率、钢筋损耗率和模架体系。
9.0.9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或绿色建筑性能保险产品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的质量问题;
2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装修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的质量问题;
3 具有绿色建筑性能保险。
检验方法:核查保险产品投保计划、保险产品保单。
9.0.10 采取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碳排放、保障安全
健康、智慧友好运行、传承历史文化等其他创新技术措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分析论证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41
附录 A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
表 Λ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性质
□新建 □扩建 □改建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开工日期
查验日期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绿色建筑审查机
构
绿色建筑
设计等级
□基本级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4 安全耐久
条文
号
内容要点
对应
专业
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对应阶段
监理单位查验结论
4.1.1
场地安全
建筑
结构
o达标
o不达标
—
4.1.2
建筑结构和围护结构的安全、耐久和防护
主体结构
4.1.3
外部设施与建筑主体结构同步设计、施工, 并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给水排水
装饰装修
4.1.4
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4.1.5
外门窗安装牢固,及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
建筑节能
4.1.6
卫生间、浴室地面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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