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验收具备条件及结论 8
4.1 一般要求 8
4.2 验收具备条件 8
4.3 验收结论 10
5 验收组织与资料形成 12
5.1 检验批 12
5.2 分项工程 12
5.3 分部(子分部)工程 13
5.4 单位(子单位)工程 15
5.5 项目工程验收 21
5.6 试运行 23
5.7 竣工验收 24
6 验收资料填报要求 27
6.1 一般要求 27
6.2 验收资料填报 27
7 验收资料归档 29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样表 32
附录 B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清单 53
附录 C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清单 92
附录 D 工程质量验收重点检查内容 104
1
附录 E 试运行考核指标 124
本规程用词说明 126
引用标准名录 127
附:条文说明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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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gulations 4
4 Accept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and Conclusion 8
4.1 General Requirement 8
4.2 Conditions for Acceptance 8
4.3 Acceptance Conclusion 10
5 Acceptance Organization and Data Formation 12
5.1 Inspection Lot 12
5.2 Sub-item Project 12
5.3 Division (sub-Division) Project 13
5.4 Unit (sub-Unit) Project 15
5.5 Project Engineering Acceptance 21
5.6 Commissioning 23
5.7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24
6 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Data Filling 2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7
6.2 Fill in The Acceptance Data 27
7 Acceptance Data Archiving 29
Appendix A Sample Forms of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s 32
Appendix B List of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s of Inspection Lots
53
Appendix C List of Engineering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s 92
3
Appendix D Key Inspection Contents of Engineering Quality
Acceptance 104
Appendix E Assessment Indicators for Trial Operation 12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2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2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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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管理。
1.0.3 本规程应与现行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土建工程)》DBJ/T45-119 和《城市轨道交通机电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T45-155 配套使用。
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之外,还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2 进场检验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2.0.3 见证检验 witness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2.0.4 验收 acceptance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工程或项目合格与否进行共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形成结论的过程,包含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验及其技术文件的审核,对项目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进行确认,对项目是否满足交付运营条件进行确认等。
2.0.5 项目工程验收 project engineering acceptance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之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2.0.6 专项验收 special items acceptance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验收,一般包括规划、消防、安全、人防、特种设备、卫生、防雷、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投入运营前必须完成的或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影响的验收。
2.0.7 竣工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之后、交付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2.0.8 验收资料 acceptance data
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图纸、图表、声像材料等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包括纸质载体和电子载体。
2.0.9 缓建工程 deferred construction project(DCP)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未开工的工程。
2.0.10 缓验工程 deferred acceptance components(DAC)
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
2.0.11 甩项工程 reserved-construction items(RCI)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时,某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为满足交付使用,对这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先行验收,把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未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为甩项工程。
2.0.12 核验 verification
通过一定的检查、检验、测试,对上一阶段验收质量进行再次确认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验收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齐全, 不得伪造、抽撤和损毁。
3.0.2 验收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的规定。
3.0.3 验收资料应采用本规程所附统一用表,需增加的表格应依据本规程统一归类。
3.0.4 验收资料分类与编号、编制立卷、移交及信息化管理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土建工程)》DBJ/T 45-119和《城市轨道交通机电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T 45-155 执行。
3.0.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参建单位应向工程属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档案,并按照国家及地方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档案的验收手续。
3.0.6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项目工程以及竣工验收应按本规程附录 B、附录 C 的表格记录,验收结论明确,签字齐全。
3.0.7 验收包括对工程实体和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检验及资料检查。
3.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形成记录,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可重复利用同一抽样对象已有的检验成果。
3.0.10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3.0.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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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13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3.0.13 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表 3.0.13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151~280
13
16~25
281~500
20
26~90
501~1200
32
91~150
8
1201~3200
50
3.0.14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 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和 β 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不宜超过 5%,β 不宜超过 10%。
3.0.15 分项工程抽样检验时,应覆盖分项工程包含所有的检验批项,对每项检验批其最小抽样数量不应小于 5%,且不少于 2 处。
3.0.16 分部(子分部)工程抽样检验时,应覆盖分部(子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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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包含所有的分项工程内容,每个分项工程其最小抽样数量不应小于 5%,且不少于 2 处。
3.0.17 单位(子单位)工程抽样检验时,应覆盖单位(子单位)工程包含的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内容,每个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最小抽样数量不应小于 5%,且不少于 2 处。
3.0.18 项目工程及竣工验收抽样检验时,验收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机抽样,最小抽样数量不应小于 5%,且不少于 2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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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验收具备条件及结论
4.1 一般要求
4.1.1 验收单元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以及竣工验收。缓建、缓验和甩项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分段验收。
4.1.2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实物检验及资料检查,并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
4.1.3 当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评定。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检查评定。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质量控制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均应参加验收。
4.2 验收具备条件
4.2.1 检验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 80%以上检测点合格,其余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对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专业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
3 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记录;
4 一般项目采用计数抽样时,抽测点合格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5 盾构法隧道一般项目的合格率为 95%以上。
4.2.2 分项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资料应完整;
3 检验批的部位和区段已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
4.2.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所含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和和检测资料应完整;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对观感质量差的部位应采取返修处理等补救措施。
4.2.4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2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4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5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6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4.2.5 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含与行车系统相关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验收,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验项目有工程清单和验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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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3 行车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试运行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4 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
4.2.6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所有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均已验收,遗留问题已整改完毕;
2 项目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编制试运行总结报告;
5 已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缓建、缓验和甩项的项目,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4.3 验收结论
4.3.1 验收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结论可分为:合格、不合格;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可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
3 当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时,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时,应重新组织验收。
4.3.2 验收结论应结合本规程附录 D 的规定进行判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存在违反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或违反设计文件要求且设计不认同的,验收不得通过;
2 项目工程验收时,存在重大行车安全质量隐患或其他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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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试运行条件的,验收不得通过;
3 竣工验收时,存在专项验收不合格、试运行指标不达标的,验收不得通过;
4 验收分组进行时,应按各组最低等级结论作为最终验收结论。
4.3.3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方式进行验收:
1 经返工重做、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 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3.4 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3.5 工程的返修或加固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处理方案进行,施工过程及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原始数据应真实齐全。验收合格后,处理方案及验收结论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保存。
4.3.6 当部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对工程实体进行相应的检验或抽样试验,经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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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验收组织与资料形成
5.1 检验批
5.1.1 检验批应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5.1.2 施工单位对检验批自检自评合格后,向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应共同签署验收资料。
5.1.3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资料、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样表和清单分别见本规程附录 A 和附录 B。
5.1.4 检验批验收包括工程实体验收与资料检查。工程实体验收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执行,资料检查应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型式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
5.1.5 检验批应按 7.0.1 相关规定收集文件和记录。
5.2 分项工程
5.2.1 分项工程是其所含检验批的统计汇总,分项工程验收应核验所含检验批质量是否符合验收规范要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及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5.2.2 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自评,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核定。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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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查确认。
5.2.3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应共同签署验收资料。
5.2.4 需要进行验收移交的分项工程,应按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进行,并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实施验收监督,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2.5 分项工程应按 7.0.2 相关规定收集文件和记录。
5.3 分部(子分部)工程
5.3.1 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全面检查评定工程质量,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并参照本规程附录 C 中相关用表填写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及抽查记录;
4 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3.2 监理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进行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对资料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验收。
5.3.3 组织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5.3.4 组织验收前,监理单位应编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3.5 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5.3.6 参与验收的各单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重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同时参加;
2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3 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4 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土建工程重点分部(子分部)工程;
5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
6 接收单位宜派相关专业人员。
5.3.7 重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5.3.8 重点分部(子分部)工程包括:车站的围护结构、主体结构,区间暗挖隧道、盾构隧道工程的衬砌, 路基工程的地基处理、路堑开挖及支挡结构基坑开挖,桥梁、涵洞工程的结构、地基和基础,节能。
5.3.9 验收应按汇报、检查、总结的顺序依次进行。验收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参会单位和验收方案,并对参建单位及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5.3.10 验收汇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情况,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的自检自评情况、遗留工程的情况等;
2 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内容应包括工程监理情况、质量控制情况、质量核定情况、遗留工程情况等;
3 设计单位汇报设计执行情况,内容应包括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存在问题、设计变更的情况等;
4 勘察单位汇报勘察执行情况,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中地质变化情况、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勘察报告的差异、地基基础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等。
5.3.11 验收应分组进行,分组及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建单位按专业组成观感质量验收组,对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参建单位按专业组成实测实量验收组,对工程实体、使用功能进行现场抽样测量(测试),抽查频率原则上不少于全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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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不少于 3 项(点),并形成实测实量检查验收记录;
3 参建单位组成文件资料验收组,对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并形成文件资料检查记录;
4 各验收组应如实记录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实测实量及文件资料等的检查情况,并整理形成验收意见。
5.3.12 验收总结应按以下顺序逐项进行:
1 各验收组反馈验收情况,并发表验收意见;
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发表验收意见;
3 综合各验收组及相关单位意见,明确最终验收结论;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表监督意见。
5.3.13 监理单位应形成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并附工程验收检查记录、实测实量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问题整改闭合。
5.3.14 验收通过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共同签署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3.15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按 7.0.3 相关规定收集文件和记录。
5.4 单位(子单位)工程
5.4.1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预验收和正式验收组成。
5.4.2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应参考本规程附录 D 验收重点检查内容进行验收。
I 预验收
5.4.3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应对所含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工程实体的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情况进行检查。
5.4.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全面检查评定工程质量,整理质量控制资料,核实前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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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问题整改情况,并提交下列文件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申请表;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 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
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问题整改材料。
5.4.5 监理单位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应进行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对资料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预验收。
5.4.6 施工单位应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前,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4.7 监理单位应提前制定预验收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监督通知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4.8 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5.4.9 参与验收的各单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4 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5.4.10 预验收宜邀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5.4.11 预验收应按汇报、检查、总结的顺序依次进行。验收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参会单位和验收方案,并对参建单位及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5.4.12 预验收汇报应参照 5.3.10 相关规定执行。
5.4.13 预验收分组及检查内容应参照 5.3.11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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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 预验收总结应参照 5.3.12 相关规定执行。
5.4.15 监理单位应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会议纪要,并附工程验收检查记录及实测实量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问题整改闭合。
5.4.16 预验收通过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参建单位应共同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记录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报告。
5.4.17 预验收应按 7.0.4 相关规定收集文件和记录。
II 正式验收
5.4.18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全面检查评定工程质量,核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并提交下列文件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
2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问题整改材料;
4 有关单位及部门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整改材料。
5.4.19 施工单位应全面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后,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作出评定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单位公章后报监理单位批准。
5.4.20 监理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批签名并加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5.4.21 设计单位应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并出具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5.4.22 勘察单位应对单位(子单位)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技术资料(包括勘察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并出具勘察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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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5.4.23 监理单位对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
5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 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质量检查报告;
8 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质量检查报告;
9 工程质量保修书;
10 工程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11 工程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回复书。
5.4.24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制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方案、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告知书,送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登录地方建筑管理信息网申报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4.2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资料及工程实体现场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质量验收条件或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经复查合格后,及时出具同意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意见。
5.4.26 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主持。
5.4.27 参与验收的各单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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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3 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4 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6 接收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
7 设备厂商、第三方测量、监测、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
5.4.28 验收应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
5.4.29 验收应按汇报、检查、总结的顺序依次进行。验收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参会单位和验收方案,并对参建单位及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5.4.30 验收汇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预验收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质量自检自评情况、目前遗留问题,本次验收工程实体范围、设备清单,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等;
2 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监理情况、整改问题复查情况、质量等级核定情况、目前遗留问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等;
3 设计单位汇报设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存在问题、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善、设计合同履行情况等;
4 土建类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勘察单位汇报勘察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中地质变化情况,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勘察报告的差异,地基基础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勘察合同履行情况等;
5 建设单位汇报建设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管理、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等。
5.4.31 验收应对工程的外观质量、结构与功能、文件资料等分别进行检查,检查应分组进行,分组及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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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建单位应按专业组成观感质量检查组,对工程实体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形成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 参建单位应按专业组成实测实量检查组,对工程实体、使用功能进行现场抽样测量(测试),并形成实测实量检查验收记录;
3 参建单位组成文件资料检查组,对参建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形成文件资料检查记录;
4 各验收组应记录工程实体观感质量、实测实量、文件资料等的检查情况,并形成明确的分组验收结论。
5.4.32 验收总结应按以下顺序逐项进行:
1 各验收组分别就验收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2 接收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三方相关单位反馈问题情况;
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就验收情况发表意见;
4 综合验收各组及参建各方验收意见,会议主持人明确最终验收结论;
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验收发表监督意见。
5.4.33 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纪要和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对验收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
5.4.34 验收通过或整改完成后,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共同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加盖单位法人公章。施工单位应收齐下列文件和记录,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 施工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质量检查报告;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7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8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回复书;
9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4.35 多个建设单位参与同一单位(子单位)的工程建设时,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负责最后一道工序的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共同参加。
5.4.36 正式验收应按 7.0.5 相关规定收集文件和记录。
5.5 项目工程验收
5.5.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项目工程验收:
1 项目所含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土建、轨道、供电、信号、站台门、专用通信、人防工程等单位(子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验收;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有关单位及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3 设备系统经联合调试符合试运行整体功能要求,并已由相关单位出具认可文件。
5.5.2 项目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编制验收工作方案,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5.3 参与验收的各单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2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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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联调联试单位、机电设备主要供货商的相关人员。
5.5.4 项目工程验收应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5.5.5 验收应按汇报、检查、总结的顺序依次进行。验收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参会单位和验收方案,并对参建单位及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5.5.6 验收汇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汇报工程概况, 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工作总结;
2 建设单位汇报单位工程验收及专项验收情况;
3 综合联调单位汇报项目行车系统调试情况。
5.5.7 参验人员根据验收工作方案,分组查验工程实体外观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并对与试运行相关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5.5.8 项目工程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核查建设手续文件、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文件及缓验、缓建、甩项工程情况;
2 核查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情况;
3 核查相关设备系统综合联调报告,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检;
4 核查与行车安全相关系统功能测试记录,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检;
5 对验收范围内工程实体质量、主要使用功能进行现场抽检;
6 实地核查试运行基本条件及准备情况。
5.5.9 验收组宜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组核查,并形成项目工程验收小组意见:
1 问题整改验收组;
2 试运行条件专业验收组(土建、轨道、人防、装饰装修) ;
3 试运行条件专业验收组(通信、信号、FAS、BAS);
4 试运行条件专业验收组(供电、疏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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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运行条件专业验收组(常规机电、站台门);
6 试运行条件专业验收组(车辆、车辆基地)。
5.5.10 验收总结应按以下顺序逐项进行:
1 各验收组组长反馈核查情况、意见及结论;
2 会议主持人综合各组验收意见发表最终验收结论;
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表验收监督意见。
5.5.11 项目工程验收通过后,由验收组签发项目工程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签发项目工程验收综合意见,并收集汇总相关验收资料,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闭合。
5.5.12 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且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试运行。
5.5.13 项目工程验收应按 7.0.6 相关规定收集文件和记录。
5.6 试运行
5.6.1 试运行实施单位应结合线路情况编制试运行方案,分阶段开展试运行。
5.6.2 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各系统运转可用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测试及核查;
2 有关系统功能测试的测试项目及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E 的规定;
3 完成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工作。
5.6.3 试运行考核关键指标包括列车运行图兑现率、列车正点率、列车服务可靠度、列车退出正线运行故障率、车辆系统故障率、信号系统故障率、供电系统故障率、站台门故障率。
5.6.4 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期间,连续不载客 20 日的考核关键指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E 规定。
5.6.5 延伸线工程的考核指标除供电系统故障率、站台门故障率按延伸区段统计外,其余考核关键指标应按全线统计。
23
5.6.6 试运行期间应记录设备、设施发生的故障和问题,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并留存记录。
5.6.7 试运行完成后,应编制试运行总结报告。试运行总结报告应包括试运行基本情况、运行指标完成情况、系统设备设计功能实现情况、车辆和设备系统故障统计情况、影响运行事件描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
5.7 竣工验收
5.7.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可组织竣工验收:
1 项目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毕,已编制试运行总结报告;
4 已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
5 缓建、缓验、甩项工程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5.7.2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方案,将验收方案及前阶段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等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邀请负责相关专项验收的政府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5.7.3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
5.7.4 参与验收的各单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综合联调单位、机电设备主要供货商的相关人员。
5.7.5 竣工验收应按汇报、检查、总结的顺序依次进行。验收开
24
始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参会单位和验收方案,并对参建单位及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5.7.6 竣工验收汇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设单位汇报工程验收情况,规划、消防、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防雷、特种设备、卫生、档案、节能等专项验收情况;
3 试运行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5.7.7 参验人员根据验收工作方案,分组查验工程实体外观质量、试运行、专项验收、问题整改情况等。
5.7.8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核查基建文件、项目工程验收文件、安全评价文件、节能验收文件和专项验收或备案文件等;
2 核查项目工程验收时缓验项目的验收记录;
3 核查缓建、甩项工程审批情况;
4 核查试运行总结报告及试运行发现问题整改台账;
5 核查现场抽检记录;
6 核查系统功能测试记录;
7 实地核查项目工程实体及外观质量情况;
8 实地核查初期运营基本条件及准备情况。
5.7.9 验收组宜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组核查,并形成竣工验收小组意见:
1 现场观感质量验收组;
2 试运行资料验收组;
3 专项验收资料验收组;
4 问题整改验收组。
5.7.10 验收总结应按以下顺序逐项进行:
25
2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验收意见;
3 会议主持人综合各组验收意见发表最终验收结论;
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表验收监督意见;
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表意见。
5.7.11 竣工验收通过后,由验收组签发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收集汇总相关验收资料,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闭合。
5.7.12 竣工验收问题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按流程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5.7.13 竣工验收应按 7.0.7 相关规定收集文件和记录。
26
6 验收资料填报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顺序整理。
6.1.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选用本规程附录 B 中相应表格,并参照本规程附录 A 的格式填写。当附录 B 中对应专业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缺项时,可参照其他专业相同或类似工程表格填写。
6.1.3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记录、申请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用表应选用本规程附录 C 中相应表格。
6.2 验收资料填报
6.2.1 验收资料应按验收规范规定相关要求填报,验收结果和结论均应如实记录。
6.2.2 检验批质量验收的检验项目应按验收规范规定罗列,验收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和质量控制要求应反映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所填检验项目和质量数据,应经各方签字认可。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按规定填报。
6.2.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规定填报。
6.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规定填报。
6.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规定填报。
6.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按规定填报。
6.2.7 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
27
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按规定填报。
6.2.8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按规定填报。
6.2.9 工程资料签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列出工程用表签字人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2 表中的执行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应填报自己单位所完成工作内容对应的栏目,所有签署栏必须由责任人本人手写签名,不允许代签名,签名前应对表中反映的工程信息仔细审阅、核对检查;
3 验收资料签名应字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个性签名。
6.2.10 验收资料存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归档、保存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应归档、保存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其他资料应按相关规定保存;
2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归档、保存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记录。
6.2.11 验收资料制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规范填报内容,各单位应参照本规程附录 A.0.1 检验批样表填报;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的验收标准条款,应与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对照,当设计要求严于验收规范时,按设计要求执行;
3 通用表格中不涉及的项目,应用“/”表示,不留空白;
4 个别施工环节缺少施工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表的,应由监理单位按照验收规范要求,参照同类表格进行设计,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使用。
28
7 验收资料归档
7.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应归档下列记录和文件:
1 检验批记录;
2 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7.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归档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7.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归档下列记录和文件: 1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方案;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 分部(子分部)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7 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
8 施工单位分部(子分部)工程自评报告;
9 监理单位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含附件:会议签到表、外观检查记录、实测实量记录、工程资料检查记录);
11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单;
12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整改回复。
7.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资料应归档下列记录和文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方案;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申请表;
29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6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
7 现浇结构实测实量验收记录(土建工程);
8 钢筋保护厚度实测实量验收记录(土建工程);
9 施工单位(子单位)工程自评报告;
10 监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1 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
1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纪要(含附件:会议签到表、外观检查记录、实测实量记录、工程资料检查记录);
13 单位(子单位)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14 单位(子单位)预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回复。
7.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归档下列记录和文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3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 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7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
8 现浇结构实测实量验收记录(土建工程);
9 钢筋保护厚度实测实量验收记录(土建工程);
10 施工单位(子单位)工程自评报告;
11 监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2 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质量检查报告;
13 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质量检查报告;
14 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
30
15 工程验收证明书;
16 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
17 建设工程验收报告;
1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含附件:会议签到表、外观检查记录、实测实量记录、工程资料检查记录);
19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20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回复;
21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0.6 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应归档下列记录和文件:
1 项目工程验收方案;
2 项目工程验收小组意见;
3 项目工程验收综合意见书;
4 项目工程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5 项目工程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回复。
7.0.7 竣工验收资料应归档下列记录和文件:
1 竣工验收方案;
2 工程建设执行情况报告;
3 试运行总结报告;
4 综合联调报告;
5 专项验收执行情况报告;
6 竣工验收小组意见;
7 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8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9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回复。
31
附录 A 质量验收记录样表
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样表
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 C7-4-**
编号
0001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南宁市轨道交通*号线*期工程施
工总承包*标土建/机电*工区
XX 站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竖井及连通道
分项工程名称
锁口圈梁
验收部位
2 号临时施工竖井
▽49.330m~▽47.730m
施工单位
****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轨道交
通*号线施工总承包**标土建/机
电**工区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
机打姓名
分包单位
/
分包项目经理
检验批容量
2 类
施工依据
《XXX 施工规范》、施图-XX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最小/实
际抽样
数量
施工单位检查记录
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 项目
力学性能检验重量偏差
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试验检测报告及编号)
合格(手写)
抗震结构钢筋强度实测值
检验合格,报告编号:XXXX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
抽查 6 处,合格 6 处
纵向受力钢筋平直段长度
6/6
箍筋、拉筋的末端弯钩
钢筋调直后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
一般 项目
钢筋加工形状、尺寸外
观质量
符合要求(手签)
钢筋加工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
长度方向的净尺寸
± 10
+8
+6
-2
-3
-5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20
-11
-6
+5
箍筋外廓尺寸
±5
-1
+2
+1
+4
0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手签)
施工班组长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评定合格(机打)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 日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手写)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南宁市轨道交通*号线*期工程施工总承包*标土建/机电*工区 XX 站
****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轨道交通*
号线施工总承包**标土建/机电**
工区项目经理部
50 件
①《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
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最小/实际抽样数量
监理单位
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模板及支架材料
符合
规范
或设
计要求
试验检测报告及编号
合格 (手签)
模板及支架安装质量
全/50
共 50 处,全部检查,合格 50 处
后浇带处的模板及支架设置
支架竖杆或竖向模板安装在
土层上
模板安装的一般要求
符合要求 (手签)
隔离剂
模板起拱
5/5
抽查 5 处,合格 5 处
支架竖杆、垫板设置
预埋件及预留孔、洞允许偏差(mm)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插筋
中心线位置
外露长度
+10,0
预埋
螺栓
预留洞
尺寸
模板安装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底模上表面标高
模板内部尺寸
基础
柱、墙、梁
楼梯相邻踏步高差
柱、垂直度
层高≤6m
层高>6m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表面平整度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月 日
验收合格(手签)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33
检验批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表 C7-4-1
检查工具
检验批名称
检验批编号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记录
备注
检查人员(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质量检查人员:
专业工长:
记录人员:
34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样表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 C7-5
分项工程数量
检验批数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内容
序号
部位/区段
说明: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 日
35
A.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样表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表 C7-6
结构类型
工程地址
工程里程或面积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项目总监
验收 条件 具备 情况
项目内容
施工 单位 自检 情况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质量控制资料检查情况
实体实测实量情况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检测)报告
观感质量情况
监督等上级部门责令整改问题的执行情况
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自评合格,现申请进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
项目技术负责人(工区):
项目负责人: (注册章) (公章)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章) (公章)
3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 C7-6-1
子分部工程数量
分部工程数量
工区
技术(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负责人
子分部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
质量控制资料
观感质量检验结果
验收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
3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通用)
表 C7-6-2
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
实测实量
观感质量
验收结论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勘察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公章)
注:1 .本表一式十份,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各一份,竣工档案六份。
38
A.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样表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表 C8-10
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自评合格,现申请进行单位(子单位)质量验收。
项目负责人: (注册章) (公章)
3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 C8-1
层数/建筑面积/长度
技术负责人
项目
验收 记录
验收 结论
分部工程
共分部,经查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分部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共项,经核查符合规定项
安全和主要使
用功能核查及
抽查结果
共核查项,符合要求项,
共抽查项,符合要求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项
观感质量验收
共抽查项,达到“好”和“一般”的项,经返修处理符合要求的项
综合验收结论
参加 验收 单位
(公章)
年月 日
注: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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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通用)
表 C8-2
工程
名称
土建施工单位
建筑设备施工单位
项目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核查
意见
检查人
建筑与结构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检查记录表
施工记录
预制构件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明文件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给排水与采暖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管道、设备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表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建筑电气
设备安装记录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第三方检测报告
通风与空调
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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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8-2
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电梯(扶梯)
土建布置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备出厂合格证及开箱检验记录
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电梯检验报告及准用证
智能建筑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及设计说明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系统检测报告
轨道
机电系统
设备器材测试、调试记录
设备系统调试报告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年 月日
注:站台门、防淹门等表中未列的工程项目可参照内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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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
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表 C8-3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查项目
份数
核查意见
抽查
结果
核查(抽查)人
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断面测量记录
净空测量、贯通测量
混凝土厚度检查、钢筋保护层检测记录
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
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洁净室内洁净度测试记录
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电梯
电梯运行记录
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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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C8-3
系统运行记录
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
轨道状态检测记录
焊接接头探伤检测记录
系统
安装
车辆段
场站设备试运转记录
工程预验收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设备标定及检验记录
燃气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燃气管道吹扫记录
年月 日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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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 C8-4
项目
抽查 质量 状况
质量
评价
室外墙面
共检查点,好点,一般点,差点
变形缝
水落管、屋面
室内墙面
室内顶棚面
室内地面
楼梯、踏步、护栏
门窗
给排水通风空调采暖
管道接口、坡度、支架
卫生器具、支架、阀门
检查口、扫除扣、地漏
散热器、支架
风管、支架
风扣、风阀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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