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好房子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Better Housing
DBJ/T45-194-2026
主编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 勘察 设计 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 0 2 6 年 5 月 1 日
2026 广西
前言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4 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24〕4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和谐美好。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区华东路 39 号,邮编:530011)
广西勘察设计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宁市建筑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柳州市城市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四院集团南宁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西工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益生宜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钟毅 刘西 滕莹 覃燕娜杨帆 陈莹 莫海量庞春美朱春华陈肖梅雷 艳蒋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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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巧颖刘一君李金龙杨克春卢超玉黄紫荆胡岳峰郑玉洁白小刚汪 烈王 谦徐克翔钱俊 徐爽 王东 黄建华金思漾黄文婷林艳梅闫瑞东李振丽聂楚晋李卫民卢丹阳苏霞 陈尚总卢 尤杨鸿扬李洁 梁怡 汤晓宇罗日生廖孙静李 华余远贵贾遵锋宁杨 庞威龙覃 悦易 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清勤鹿 勤郭 景曾 捷肖明 郝学 孔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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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安全耐久 5
4.1 结构安全 5
4.2 防护安全 6
4.3 设备安全 9
4.4 品质耐久 11
5 健康舒适 15
5.1 公共空间 15
5.2 套内空间 18
5.3 环境健康 22
6 绿色低碳 27
6.1 绿色设计 27
6.2 绿色建材 30
6.3 绿色建造 31
6.4 低碳运行 33
7 智慧便捷 35
7.1 基础设施 35
7.2 数字家庭 37
7.3 智慧运维 38
7.4 智慧服务 41
8 和谐美好 43
8.1 风貌和谐 43
8.2 邻里关系 44
8.3 运营服务 45
本标准用词说明 47
引用标准名录 48
附:条文说明 5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Safety and durability 5
4.1 Structural safety 5
4.2 Protective safety 6
4.3 Equipment safety 9
4.4 Quality and durability 11
5 Health and comfort 15
5.1 Public spaces 15
5.2 Inner spaces 18
5.3 Environmental health 22
6 Green and low-carbon 27
6.1 Green design 27
6.2 Green building materials 30
6.3 Green construction 31
6.4 Low-carbon operation 33
7 Smart and convenient 35
7.1 Infrastructure 35
7.2 Digital home 37
7.3 Smar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38
7.4 Smart services 41
8 Harmony and amenity 43
8.1 Contextual harmony 43
8.2 Neighborhood relations 44
3
8.3 Operations services 4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4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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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以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围绕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核心要求,结合广西气候特征、环境资源、经济条件、社会文化、城乡风貌等特点,完善住房功能,优化住房性能,提升住房品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建和改建住房的设计、建造、运维。
1.0.3 好房子的设计、建造、运维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好房子 better housing
立足新时代住房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在具备住房基本性能基础上,满足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和谐美好目标要求的住房。
2.0.2 数字家庭 digital home
以住房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系统平台、家居产品的互联互通,满足用户信息获取和使用的数字化家庭生活服务系统。
2.0.3 全装修 fully finish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4 家政阳台 service balcony
是指主要用于洗衣、晾晒衣物等家务活动的阳台。
2.0.5 休闲阳台 leisure balcony
是指主要用于观景、休憩、锻炼等休闲活动的阳台。
2.0.6 全龄友好 all-age friendly
是指包容和满足所有年龄段人群需求的社会环境建设理念。
充分考虑全年龄段,特别是为儿童、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因地制宜的创造友好、便利和包容的服务设施条件,最终目标是让每个人都能安全便捷、健康舒适地参与社会生活。
2.0.7 住房全生命周期 housing full lifecycle
住房全生命周期是指从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到拆除
的全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好房子可从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绿色低碳、智慧便捷、和谐美好五个维度建设。
3.0.2 好房子的设计、建造、运维应满足本标准完善类条款要求,宜满足提升类条款要求。
3.0.3 好房子的设计、建造和运维应兼顾品质与成本的平衡,设计前期应结合住房全生命周期展开系统性策划工作。
3.0.4 好房子应综合考虑项目所处广西具体地区的气候特征、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社会人文等地域性特点进行设计、建造、运维。
3.0.5 好房子应采取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等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总平面管线设计应提前与水务、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部门协同。
3.0.6 好房子宜在设计、建造、运维阶段应用数字化技术。
3.0.7 好房子宜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应用时,应明确其性能参数、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4 安全耐久
4.1 结构 安全
Ⅰ 完善类
4.1.1 建筑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源,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对广西建筑场地存在的膨胀土等特殊性岩土、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应查明情况,分析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4.1.2 住房应考虑白蚁预防,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4.1.3 既有住房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4.1.4 既有住房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加固:
1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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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提升类
4.1.5 结构抗震设计宜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结构抗震等级宜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 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2 建筑抗震韧性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韧性评价标准》GB/T 38591 对一星级的规定。
4.1.6 住房宜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复核抗震性能。
4.1.7 住房宜采用耗能连梁等减震技术。
4.1.8 既有住房建筑改造宜根据鉴定结果优化改造方案,提升结构整体性能,宜采用不使用模板、体积增加小的结构改造技术。
4.1.9 结构设计楼屋面等效均布活荷载、风荷载取值宜在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绿化阳台楼面均布活荷载值不宜小于 3kN/m2、露台楼面均布活荷载值不宜小于 4kN/m2。
4.2 防护 安全
4.2.1 住房应综合采取防火、防洪、抗风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4.2.2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保持畅通。
4.2.3 住房应设置疏散引导系统、消防设施使用引导系统和安全警示系统。
4.2.4 住房应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统一布局和管理,场所建设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BJ/T45-180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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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住房的配电房、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等应采取防淹措施。
4.2.6 新建住房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成场地内消防、通信和视频监控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2 应预留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并配电至电表箱处;
3 由产权分界点至所有停车位的配电布线通道应安装到位,配电线缆可暂不敷设。
4.2.7 住房应采取降低高空坠物风险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围护结构、外部设施、装饰性构件、立体绿化、公共区域的广告牌、公示牌、照明设施等安装和维护应满足安全要求;
2 外墙采用饰面砖时,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 的有关规定。
4.2.8 窨井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窨井设施的设置位置应满足施工期间周边既有管线的运行安全、现状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及道路的通行安全的要求;
2 人行道上的窨井盖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3 窨井均应设置防坠网;
4 车行道范围内的窨井盖最低选用等级应为 D400,承载能力不应小于 400kN,车行道范围外的窨井盖最低选用等级应为C250,承载能力不应小于 250kN。
4.2.9 防火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类高层住房的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2 含有机物的各类建筑材料和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B1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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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高度大于 54m,但不大于 80m 的住房建筑,宜在套内设置火灾探测器,同时在本地、管理中心和住户手机终端实现火灾报警;
4 二类高层住房及一、二类高层既有住房改造时,每户宜设置一间临时避难房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5 宜设置垂直逃生通道或高楼逃生缓降器等应急逃生设施。 4.2.10 新建住房的配电房、通信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宜设置于地上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于其外部地坪 0.50m。
4.2.11 住房配电设施、集中表箱和表计位置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预留发展余地。
4.2.12 场地交通组织宜遵循步行优先原则,并宜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1 人行道与车行道并行时,宜采取减速带、路口抬升、车道窄化、曲线型道路设计等措施降低车速、合理进行横断面设计、车行和人行交界点设置横道线等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2 宜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道路路面平均照度维持值、路面最小照度值宜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 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 机动车道上的窨井盖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无障碍通道上不宜设置窨井盖,井深大于3m 的窨井宜设置双层防坠网。
4.2.13 住房宜采取降低高空坠物风险的措施,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存在高空坠物风险的区域,宜设置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高空抛物摄像机安装位置避开树木、构筑物等遮挡物,宜保证摄像头对建筑物可开窗区域全覆盖并实行动态监控;
2 有人员行走或停留的住房周边区域宜进行警示,并宜设置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或栏杆;
3 住房 3 层以上部分,建筑外墙饰面材料宜使用轻质且牢固度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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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雨、台风频发地区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2.14 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宜在室外公共停车区域建设,新建住房电动汽车宜进行统一布局和管理,公共充电口数量不宜低于公共停车位的 30%或小区总停车位的 1%。
4.3 设备 安全
4.3.1 管道、设备安装应采取符合当地设防烈度的抗震措施。
4.3.2 生活水泵房应采用下列技术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1 泵房应设置在专用的房间内,生活泵房与消防泵房、其他设备用房应分开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2 泵房内热环境、室内外卫生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生活水箱(池)应采用食品级 304 或 316 不锈钢材质;
4 各用水点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0MPa 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水泵能效及节能评价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的有关规定;
5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施;
6 生活水泵房内应设有防淹监控报警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水质净化设备间等供水设施重要部位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管理、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实现智能化控制与管理。
4.3.3 生活给水系统的管材、管件、管道接口等安装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有关规定。
4.3.4 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回路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装置,并根据外部安装条件采取低压电击故障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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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电压防护、防误操作等措施;
2 特殊装置或场所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电气火灾监测和电击附加防护措施;
3 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等涉水区域配电回路应设置独立设置,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 户内插座、空调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 当设备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应采取防火、隔声密封措施;
6 管线、管道、桥架应设置明确、清晰、醒目的永久性标识。
4.3.5 导线应采用铜导体,照明、普通插座配电线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空调、厨房插座配电线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4.3.6 电源插座应选用安全型,在卫生间、阳台、露台、水槽边等可能被水溅的场所设置的电源插座上应加设防止水溅的措施。
4.3.7 电梯由于断电等原因停梯时,电梯轿厢应自动停靠最近层站开门。
4.3.8 燃气管道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和暖气沟内,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共用管井;
2 暗埋和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接头;
3 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在安装燃气设备的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与燃气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0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0m~0.50m,在报警器附近应预留电源接口;
4 安装燃气设备的空间应保持良好通风条件,燃具有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5 燃气管道和设备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维护。
4.3.9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机动车地下车库应设置与通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4.3.10 厨房、卫生间、 阳台、露台等可能有积水的场所楼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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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设电气管线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2mm 的金属管或重型塑料导管。
Ⅱ 提升类
4.3.11 安装燃气设备的场所宜设置联网型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信息可推送至用户移动终端或物业、消防、安全监管平台,联动关闭燃气阀门、开启通风设施。
4.3.12 户内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线缆在住房套内明敷时宜选用无卤低烟、低毒阻燃线缆。
4.3.13 电梯宜配置电动自行车识别功能,当电动自行车进入时触发警报或阻止电梯运行。
4.4 品质 耐久
4.4.1 外墙饰面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防水和密封材料等应选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材料。
4.4.2 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的反复启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窗反复启闭耐久性试验方法》GB/T 29739 的有关规定;
2 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应牢固,连接处应采取有效密封措施,具备良好的气密、水密、抗风压和隔声性能;
3 外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及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的有关规定,并不应低于表 4.4.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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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2 外门窗性能要求
产品项目
外窗
室外门
气密性能
7 级
6 级
水密性能
3 级(4 级)
抗风压性能
七层及以上:4 级(6 级)
六层及以下:3 级(4 级)
空气声隔声性能
注:1、钦州、北海、防城港沿海台风地区住房的外门窗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等级应符合
表 4.4.2 中括号内数据要求;
2、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的规定)住房的外门窗,其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4.4.2 中空气声隔声性能括号内数据要求。
4.4.3 外围护系统整体防水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屋面工程和外墙工程防水等级均应按照一级设防;
2 地下工程防水做法不应少于 3 道,其中防水混凝土应为 1道,外设防水层不应少于 2 道,且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应少于1 道。地下室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抗渗等级不应小于 P8;
3 屋面工程(金属屋面除外)防水做法不应少于 3 道,其中卷材防水层不应少于 1 道;屋面排水坡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屋面变形缝泛水处的防水层应设附加层,防水层应铺贴或涂刷至变形缝挡墙顶面;高低跨变形缝在立墙泛水处,应采用有足够变形能力的材料和构造做密封处理;
4 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 2 道及以上防水层,现浇混凝土外墙、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应设置 1 道及以上防水层,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外墙变形缝部位应采取防水加强措施。
4.4.4 变/发/配电房内应采取机械通风等防结露措施,高压开关柜内应设置温湿度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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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在不减薄防腐涂层厚度的前提下,钢结构宜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
4.4.6 混凝土结构中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宜比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中对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规定的最小保护层厚度增加 5mm。
4.4.7 混凝土在原材料选用、配合比设计、施工和养护等环节宜采取减少开裂的技术措施,建筑工程裂缝控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 的有关规定。
4.4.8 构件和配件耐久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同设计工作年限的构件组合时,宜采用便于分别拆换的构造方式;
2 活动配件设计工作年限宜与主体构件相同。
4.4.9 给水管道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不锈钢管或铜管。
4.4.10 装饰装修材料耐久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涂料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能不宜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涂料通用技术要求》JG/T 512 规定的Ⅲ级;
2 内墙涂料的耐洗刷性不宜低于 2000 次,且其耐洗刷性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 GB/T 9266 的有关规定;
3 吊顶表面宜采用耐腐蚀性和易清洁性的材料,且满足至少2 年(含)不开裂的要求;
4 强化木地板耐磨性不宜小于 2000r,实木复合地板耐磨性不宜大于 0. 15g/100r;
5 陶瓷墙、地砖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低吸水率(Ⅰ类)资质砖。
4.4.11 住房宜采取电气设备及线路耐久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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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及管线宜与建筑结构主体相分离;
2 线缆宜避免穿越潮湿、高温场所,无法避免时采用护套线穿管/线槽保护;
3 高层建筑宜分别设置独立强弱电竖井,竖井内宜预留扩展空间;
4 建筑总配电间、电气竖井内宜设置温湿度监测及机械通风装置;
5 电缆沟、电缆桥架内宜根据缆线敷设情况设置防水浸监测、缆线式感温报警等装置;
6 住户内末端电线路宜设置故障电弧探测报警或保护装置;
7 低压配电线路宜每 3 年~5 年全面检查一次,中高压线路宜每 1 年~2 年进行一次专业检测,及时更换老化严重的线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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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健康 舒适
5.1 公共 空间
5.1.1 住房单元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房单元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住房单元大门门洞高度不应小于 2.40m,宽度不应小于2. 10m;
3 住房楼栋、单元、电梯厅、户门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识牌夜间应清晰可见;
4 出入口应设置雨蓬,雨蓬两侧比门洞宽应大于 0.30m;雨蓬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 1.50m。
5.1.2 住房单元门厅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门厅应设置门禁,无自然通风的单元门厅应设置空调(含除湿功能)或风扇;
2 单元门厅通向电梯厅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80m。
5.1.3 住房单元公共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单元公共出入口到达电梯间前室的归家流线应合理;
2 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户数、电梯速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 60 户;
3 每个住房单元应至少设置一台无障碍电梯;当电梯未成组布置时,均应设置为无障碍电梯;
4 单元电梯应通达至每层地下车库和地下非机动车库;
5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有风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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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地下车库、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库车辆出入口,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2 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 7.50m;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7.50m;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汇入基地道路的缓冲车道不应小于 7.50m;
3 地下车库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防水反坡高度不应小于 150mm。出入口和坡道底端应设置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
4 地下车库在每个单元入口处应设置地下门厅,其装修标准应按单元首层入户门厅;
5 无障碍停车位应在地下门厅出入口就近设置;
6 地下车库地坪应采用防尘防滑、耐磨损、易清理、耐腐蚀的材料。
5.1.5 住房公共走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净高不应低于 2.30m;
2 室外走廊应有有组织排水和防滑措施,楼地面等防滑等级不应低于 Ad、Aw 级。
5.1.6 住房的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机房、车库的排风竖井或排风排烟合用竖井的位置宜远离住房外窗和公共出入口。如因场地有限不能保证间距,与住房外窗和公共出入口应布置在两个方向;
2 室外变电箱、燃气调压站、泄爆口、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应远离建筑,并远离小区出入口、道路、室外人员活动场等人员聚集的场所。
5.1.7 新建住房单元首层门厅、各层电梯厅、轿厢、过道、走廊等公共部位应采用全装修设计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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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住房单元门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元门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2.00m² ;
2 单元门厅宜设置有监控、呼救系统;
3 单元门厅宜设置有禁烟标志、快递及外卖暂存功能空间、自动伞袋机、擦鞋机、天气和空气质量显示屏等设施;
4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层高不宜小于 3.30m;
5 单元门宜采用电动地弹簧、感应门。
5.1.9 住房单元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及电梯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间前室宜采用自然采光通风设计,有条件宜设置风扇或空调;
2 电梯轿厢内宜设置有空调;
3 住房单元楼梯前室、电梯前室防火门布置宜与住户入户门合理布置,避免开启时碰撞。
5.1.10 地下车库、地下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宜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照明、通信环境;
2 地下车库主车道区域净高不宜小于 2.60m,净宽不宜小于6.00m,并进行吊顶装饰;
3 地下车库机动车道边宜设有宽度不小于 0.60m 的人行通道;
4 宜采用半地下室或架空车库设计;
5 车位尺寸不宜小于 2.50×5.50m(宽×长);
6 特殊季节湿度较大的地区,地下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宜设置除湿设备、排水条件,地下门厅内宜设置空调或除湿设备;
7 地下车库出入口宜安装智能防淹装置、防淹门或防汛挡板,挡水高度不宜小于 0.80m。
5.1.11 住房公共走廊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走廊的墙、柱等构造的阳角宜为圆角;
2 公用走廊内宜安装扶手,并不影响通行宽度。
17
5.1.12 住房建筑首层宜设置架空层,层高不宜低于 3.60m,位于架空层或地下室顶板的排污管宜设置平时封闭的清扫口。
5.2 套内 空间
5.2.1 住房户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型设计空间应方正、动静分区、功能完善;
2 应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功能空间,其中功能空间数量、面积与套型建筑面积应匹配;
3 户型设计应有室内通风廊道设计。
5.2.2 住房入户门开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户门开启应不影响公共部位的疏散,不影响人员出入电梯及使用呼叫按钮,不碰撞消火栓箱;
2 单元公共空间内设备井检修门开启时应不影响相邻住户入户门的开启;
3 相邻入户门并列布置时, 门扇间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0.40m;相邻入户门为 L 型布置时,门扇开启过程中最小净距离不应小于 0.60m。
5.2.3 卧室布局及尺寸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房应至少设置 1 间双人卧室或兼起居的卧室;
2 卧室使用面积与套型建筑面积应相匹配,其中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2.40m,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20m。
5.2.4 厨房布局、尺寸、设备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开间、进深尺寸应满足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需求;
2 厨房布置应符合操作流程,洗菜、备菜、烹饪分区和动线合理;单排布置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的厨房两排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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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厨房应设置有机械排风系统;
4 厨房应采取防止串烟串味的措施,应合理设置排烟道位置,且烟道具备防火、导流、防倒灌功能, 漏风检验应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
5.2.5 卫生间及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设置外窗并满足自然采光通风要求;
2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系统;
3 卫生间门的开启方式及方向,不应影响洁具安装及使用;
4 卫生间排风管道应具备防火、导流、防倒灌功能,连接主排风管或排风竖井的排风支管应设置止回阀;
5 卫生间应设置有机械排风系统;
6 卫生间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 15.00mm,并以斜坡过渡;
7 阳台洗衣机地漏应具有防反溢出、防异味、防干涸功能。
5.2.6 套内空间在适老适幼方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有一个卫生间具备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条件,满足轮椅通行的需要,马桶旁、洗浴区域旁、水盆旁应预留扶手的安装条件,并预留紧急呼救设施或安全报警装置的安装条件;
2 老年人住房套内空间应满足轮椅通行的需要,卧室床沿枕边区域应设置固定式紧急呼救按钮。
5.2.7 住房应预留空调室外机或高效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设施的安装条件,集中设置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且尺寸应符合放置设备要求。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应做防水,并应采用有组织排水,单独设置排水管。安装位置应避免对相邻住户产生干扰。
5.2.8 既有住房进行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更改建筑主体结构构造和使用功能,满足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不得影响原有建筑主体防水,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和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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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5.2.9 当新建住房设有户内中央空调、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时,建筑层高不宜低于 3. 15m。
5.2.10 住房户型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套型建筑面积大于 120.00m2 时,宜增设家政间、独立储藏间等;家政间面积不宜小于 3.00m2,独立储藏间面积不宜小于 2.00m2;
2 当套型建筑面积大于 140.00m2 时,宜增设独立入户玄关,并预留全屋智能设施安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00m2,且宜满足收纳储藏、消杀、净衣区等功能;独立入户玄关的通行净宽不宜小于 1.20m,进深不宜小于 1.50m,并能满足搬运大型家具的需要;
3 宜结合户型实际情况设置洄游动线,提高空间使用效率;
4 套内宜设置家政阳台和休闲阳台;
5 套内宜采用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的结构体系和轻质隔墙。
5.2.11 住房入户门洞高度不宜小于 2.30m,宽度不宜小于 1.20m。
5.2.12 住房套内入户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
5.2.13 户型设计宜优先采用工业化建造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提升住房灵活性和适变性,有效应对家庭成员动态变化需求。
5.2.14 住房宜结合广西地域气候特点,进行户型产品设计创新。
5.2.15 起居室(厅)布局及尺寸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厅)使用面积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其中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 3.00m,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00m;
2 起居室(厅)与餐厅、厨房空间宜采用一体化设计。
5.2.16 厨房布局、尺寸、设备设施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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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6.00m2,厨房台面最小展开长度不宜小于 3.00m;
2 厨房宜预留洗碗机、厨余处理机等排水接口和安装维修空间,并采取防止臭气返溢措施;
3 厨房宜预留空调室外机的安装控件和外墙孔。
5.2.17 卫生间布局、尺寸、设备设施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面积、数量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且卫生间面积不宜小于 4.50 m2;
2 当套型卧室数量大于 3 间时,卫生间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3 共用卫生间宜采用二分离或三分离设计。
5.2.18 储藏空间宜满足下列规定:
1 套内预留储藏空间,整体设计宜符合就近收纳原则;
2 套内各功能空间的储藏空间宜进行整体集约化设计,各类贮藏空间的容积不宜小于室内容积的 1/25;
3 居住储藏空间整体设计,宜包括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卧室、书房、阳台、玄关等部位;
4 宜设置独立储藏室或男女全季衣帽间。
5.2.19 阳台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 1.50m,采用“一”字型、L 型、 U 型布局。
5.2.20 套内空间在适老适幼方面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居家照护服务功能空间,空间尺寸宜符合家用辅助器具的空间要求;
2 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宜紧邻老年人卧室布置;
3 套内墙、柱等阳角处宜设置避免老年人和儿童磕碰的保护措施;
4 玄关宜预留放置坐凳的空间。
5.2.21 住房户内宜采用全装修交付。
5.2.22 住房户内宜采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JGJ/T491 的装配式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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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 既有住房进行改造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应用新技术、新墙体材料进行空间改造;
2 宜应用装配式装修进行空间改造。
5.3 环境 健康
Ⅰ 完善类
5.3.1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有关规定。
5.3.2 室内应选用合格的建筑装饰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和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含苯稀释剂和溶剂;
2 不应使用铅含量超过 90mg/kg 的木器漆、防火涂料及饰面材料;
3 室内建筑装饰材料应根据其使用部位和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防霉抗菌材料。
5.3.3 住房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 5.3.3 的规定:
表 5.3.3 住房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限值
房间的使用功能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LAeq,T,dB)
昼间
夜间
卧室
40
30
起居室、餐厅
书房
35
5.3.4 住房分户墙两侧同一位置的设备位置应错开,安装时不应直接穿透墙体。当设备管线穿过其他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5.3.5 对室内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 当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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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冷冻机房、通风机房、变/发配电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和起居室布置,当与更衣间、储藏室、厨房、卫生间等房间相邻时,均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措施。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 5.3.5 中规定的限值:
表 5.3.5 住房主要功能房间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房间名称
倍频带等效声压级 Leq,1/1(dB)
低频等效声级LAeq,T,L(dB)
31.5Hz
63Hz
125Hz
250Hz
72
55
43
起居室
76
59
48
39
2 设备管道应采取消声、隔振、减振措施,管材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3 供水、空调、通风等系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5.3.6 住房室内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日照和天然采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房应至少有 1 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足日照标准;
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3 住房主要功能空间的采光系数和天然光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5.3.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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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3.6 住房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与天然光照度标准值
房间类型
采光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采光系数标
准值(%)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IV
300
150
卫生间、过道、餐厅、楼梯间
V
0.5
75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按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河池为 V 类采光气候区,光气候系数 K=1.20;广西其余地区为 IV 类采光气候区,光气候系数 K=1.10。
4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投射指数不应低于 80。
5.3.7 住房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房间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5%,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0%,且不应小于 0.60m2;
2 居住空间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应符合表 5.3.7 的规定:
表 5.3.7 居住空间最小换气次数
人均居住面积 Fp
每小时换气次数
Fp≤10m2
0.70
10m2
0.60
20m2
0.50
Fp>50m2
0.45
5.3.8 住房公共区域及套内空间涉水区域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外廊、阳台以及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阳台坡向落水口的坡度不应小于 1%,落水口周边应留槽嵌填密封材料;
2 单元出入口、开敞阳台和露台等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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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3 卫生间等部位的防水基层阴阳角均应做成圆弧角;卫生间防水应墙地通刷,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 2.00m;地面设有地漏时,应设坡向地漏不小于 1%的排水坡度;
4 卫生间和厨房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房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 的有关规定;设备与水容器壁体连接处应做防水密封处理;
5 涉及使用预埋止水节管件,不得采用预留或后凿孔洞,应与楼板浇筑时同步预埋。穿过楼板的防水套管应高出装饰层完成面不小于 20mm;
6 厨房、卫生间等涉水房间墙面和顶棚均应采取防潮措施。 Ⅱ 提升类
5.3.9 住房宜采用吸音材料、浮筑楼板、架空地板、地板辐射采暖等提高隔声性能的措施。
5.3.10 住房的日照和采光条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套内居住空间数量大于 4 间时,不宜少于 2 间居住空间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2 当住房有 2 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宜至少有 2 个卫生间可直接采光通风;
3 电梯厅、公共走廊等公共空间宜采用天然采光;
4 室内主要功能空间宜有 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 300lx 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 8h/d。
5.3.11 住房照明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照明的一般空间统一眩光值 UGR 不宜大于 21,书写阅读空间统一眩光值 UGR 不宜大于 19;
2 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具有红外感应开关的夜间照明设施;
3 户内宜设置照度、色温、色谱可调节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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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住房围护结构宜采用防霉防腐的饰面材料,采取适当防霉抗菌措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防霉抗菌涂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漆膜耐霉菌性测定法》GB/T 1741 的有关规定;
2 围护结构内表面宜采用抑制霉菌、嗜肺军团菌、β-溶血性链球菌等滋生的材料;
3 围护结构内表面宜涂抹防霉抗菌涂料;
4 围护结构接缝处宜填充防霉密封胶或填缝剂。
5.3.13 住房宜采用新型装配式外墙保温系统技术。
5.3.14 住房套内宜采取以下防潮措施:
1 外围护墙体宜应用外墙保温防潮一体化技术;
2 宜选用高气密性、隔热性能良好的门窗。外窗框、窗附框与墙体之间缝隙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密实并做好密封防水;
3 楼板构造宜设置防潮、保温层;
4 宜配置除湿系统或具备除湿功能的空调系统,及时调节室内空气湿度进行除湿,并做好相应的排水设施预留;
5 宜选用具有调湿功能的墙面装饰材料;
6 地面宜选用符合防火标准、材料安全、表面不易结露的地面装饰材料。
5.3.15 住房宜采取防鼠防虫措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排风道口、空调出水管口宜设置铁丝网等防鼠、防虫装置;
2 墙外管道在离地面 2.50m 处宜设置倒漏斗形防鼠罩。
5.3.16 住房套内宜安装新风系统。
5.3.17 室内具有舒适的温度、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主要功能房间温度夏季不宜高于 26℃;
2 室内空气湿度宜维持在 40%~60%之间。
5.3.18 生活饮用水供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于 300mg/L 时,宜进行水质软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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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绿色 低碳
6.1 绿色 设计
6.1.1 住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中基本级规定。
6.1.2 设备能效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暖通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等级不应低于 2 级;
2 照明产品、水泵、风机、电动机等主要设备的能效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 2 级或节能评价值;
3 配电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产品,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规定的 2 级。
6.1.3 公共设施应采取经济、合理的节能控制措施降低运行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照明、夜景照明、风机、水泵等公共设施应能根据采光状况和使用场景进行节能控制;
2 2 台及 2 台以上的客梯集中布置时,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等节能措施;
3 电梯轿厢内照明、通风、空调应能在无人时转入低功耗状态。
6.1.4 新建住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一体化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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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的有关规定;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 2 级。
6.1.6 住房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热冬暖地区住房建筑东、西向外窗应采取建筑遮阳措施,建筑遮阳系数 SCs 不应大于 0.8;
2 夏热冬暖地区住房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遮阳措施,建筑遮阳系数 SCs 不应大于 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遮阳构造时,建筑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 6.1.6 规定的限值;
表 6.1.6 建筑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限值( m)
朝向
南
北
遮阳形式
水平
垂直
综合
夏热冬暖 A 区
0.25
0.20
0.15
0.40
夏热冬暖 B 区
0.30
3 夏热冬冷 B 区东、西向外窗应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南面外窗应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4 温和 A 区外窗朝向为西向时,应采取遮阳措施;天窗应设置活动遮阳。
6.1.7 住房规划设计阶段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建立 BIM 等数字化协同设计平台,具备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一体化集成设计的功能;
2 基于对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进行计算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
6.1.8 设计标准宜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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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8 中一星级及以上要求。
6.1.9 新建住房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比现行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45-095 的规定值高 5%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 5%。
6.1.10 可再生能源使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热水热源宜选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有条件时,宜选用余热、废热等;
2 住房采用光伏发电作为补充电力能源时,宜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资源条件统筹规划系统形式和能源消纳方案;
3 光伏发电系统宜最大化利用太阳能,采用自发自用的并网方案,实现太阳能可利用面积最大化。
6.1.11 设备能效等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产品、水泵、风机、低压交流电动机等主要设备的能效等级宜达到 1 级;
2 烹饪灶具、生活热水器等采用电气化设备,能效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6、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19 规定的 2 级及以上;
3 配电变压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规定的 1 级;
4 暖通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等级宜达到 1 级。
6.1.12 变配电设施、照明、水泵、风机等公共电气设备宜配置具备通信接口,通过集中控制盘、移动终端等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
6.1.13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适宜采用“储能+直流供电+柔性控制”等模式实现源网荷储动态平衡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以满足供电稳定性的要求。
6.1.14 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宜达到 1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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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绿色 建材
6.2.1 钢材选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中梁、墙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和楼板应全部采用强度 400MPa 级别的钢筋;
2 钢结构中,Q355 及以上牌号钢材用量不应少于所用钢材总量的 50%。
6.2.2 现浇混凝土应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6.2.3 住房应就近取材,总重量 70%的建筑材料的运输距离不应超过 500km。
6.2.4 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的使用不应少于所用建筑材料的 6%。
6.2.5 钢材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中所用强度 400MPa 及以上级别受力普通钢筋不宜少于钢筋总质量的 85%;
2 混凝土结构中梁、板、墙柱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G6/C 等强度 400MPa 以上的热轧带肋高强钢筋,或楼板宜采用 CRB600H等强度 400MPa 以上的冷轧带肋钢筋;
3 在钢结构中,Q355 及以上牌号钢材用量不宜少于所用钢材总量的 70%。
6.2.6 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的使用量不宜少于所用建筑材料的 10%。
6.2.7 绿色建材使用量不宜少于所用建筑材料的 40%。
6.2.8 鼓励应用新型优质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本地化、可再生、低隐含碳建材。
6.3 绿色 建造
6.3.1 施工中应结合现场情况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选取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施工工艺和措施,同时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机制,确保施工工艺、材料使用及环境管理数据可核查、可追踪。
6.3.2 住房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节能和用能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能型施工设备,监控重点能耗设备的耗能,对多台同类设备实施群控管理;
2 办公区和生活区节能照明灯具配置率应达到 100%;
3 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用能应分项计量;
4 应监测并记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从供货商提供的货源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能耗;
5 应监测并记录施工废弃物从施工现场到废弃物处理和回收中心的运输能耗。
6.3.3 住房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施工节水和用水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水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区、生活区用水系统节水器具配置率应达到 100%;
2 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用水应分项计量。
6.3.4 住房施工过程中应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计划及措施,建立建筑垃圾台账,实现可追溯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垃圾产生量应小于 30kg/m2,装配式建筑的垃圾产生量应小于 20k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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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率不应低于 50%。
6.3.5 住房施工现场应采取抑制扬尘及防止有害气体扩散等措施。
6.3.6 住房施工现场应制定相应的减振、降噪制度和措施,监测和记录施工现场噪声,施工现场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的有关规定。
6.3.7 住房施工现场应采取减少光污染措施,并对内部及周边光污染敏感区进行监测,光污染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有关规定。
6.3.8 住房施工现场应采取减少污水排放措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施工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的有关规定。
6.3.9 住房施工阶段宜采用基于 BIM 设计模型进行深化设计和专业协调,并建立施工与设计、生产、运营维护联动的协同管理机制。
6.3.10 住房施工过程中宜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及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施工现场人员、机具、材料、方法、环境各要素进行管理。
6.3.11 住房施工过程中宜采用建筑机器人进行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钢筋加工、喷涂、高空焊接等工作。
6.3.12 住房施工现场宜利用可再生能源,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地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工程机械、车辆的用电宜采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
2 工地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的热水宜采用太阳能热水。
6.3.13 住房施工现场冲洗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宜循环使用。
6.3.14 住房宜采用集成厨卫、单元式幕墙、多功能复合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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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栏杆等模块化部品部件。
6.3.15 住房施工宜采用绿色施工四新技术应用。
6.4 低碳 运行
6.4.1 住房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节能、节水、节材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建立节能和节水绩效考核奖励机制。
6.4.2 住房公共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调试,具有检查、调试、运行、标定的记录,并开展技能诊断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优化方案并实施。
6.4.3 住房公共区域照明、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电梯、风机、水泵等公共设施应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计量装置,满足按使用人群合理公摊费用的用能管理要求。
6.4.4 住房应以住户为单位设置用水、电、燃气远传计量系统。
6.4.5 住房运行管理单位应对住房围护结构进行维护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保护外保温系统完整性;
2 应检查外墙内表面的抹灰层、屋面防水隔汽层及外窗密封条完好性,气密层是否被破坏等现象;
3 应检查围护结构是否存在空鼓、粘贴不牢等现象;
4 当建筑的门窗洞口或其他气密部位进行了改造或施工时,应对建筑气密性重新进行测定。
6.4.6 在施工 BIM 模型的基础上,宜建立智能运行管理平台。
6.4.7 住房运行阶段,宜建立碳排放监测管理平台,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对住房公共区域碳排放数据在线分析,优化维护模式。
6.4.8 公共区域宜设置分类、分级能耗自动远传抄表系统,并具
33
备能耗分析、故障预警等功能。
6.4.9 住房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宜定期检验,对于热工性能减退明显的部位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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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智慧 便捷
7.1 基础 设施
7.1.1 住区和住房建筑的通信设施应进行光纤到户建设,光纤入户比例应达到 100%。通信接入空间、预留管道容量及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多家运营商平等接入的要求,并应支持用户自由选择运营商。
7.1.2 住房的移动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1456、《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第 3 部分:居住建筑》DB45/T 2316.3 的有关规定。
7.1.3 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住房户内各功能房间,以及电梯轿厢、通道、楼梯间、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公共空间,且通话质量良好,数据通信畅通。
7.1.4 每套住房应设置综合信息箱并配置电源,实现宽带接入、路由交换,满足计算机、电视、智能家电等数字终端设备接入条件。用户接入点至住房综合信息箱的光纤芯数不应少于 2 芯。综合信息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房用综合信息箱技术要求》 GB/T 37142 的有关规定,并应具备防雷、防电磁干扰、防火、防潮性能。
7.1.5 住房应在客厅、书房、主/次卧室设置信息插座及其电源插座。
7.1.6 信息网络系统及机房建设应符合的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系统应配备良好的网络安全设备和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确
保用户隐私不被侵犯。
7.1.7 地下室及各配套公共服务、设备用房宜设置小区局域网络接口,为居民活动、小区服务、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监控管理等系统提供高速信息通道;建筑物内所有公共区域、小区内各单元出入口附近、架空层等公共活动场所宜配置公共无线局域网络,便于各类无线终端设备接入。无线局域网宜采用符合 IEEE 802.11ac 标准的无线设备,并支持无缝漫游。
7.1.8 小区公共局域网系统架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支持网络架构冗余设计;
2 宜支持网络审计与监控,对设备运行状态、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等应进行记录,并应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
3 宜支持在数据传输异常中断时,进行事务的回滚和重传。
7.1.9 小区公共局域网信息插座接入带宽宜达到 1000mbps。
7.1.10 家庭网络宜覆盖所有套内空间,全屋设备同时使用网络时,网络最低下载速率不宜小于 50mbps。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2080 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 的有关规定。
7.1.11 住户内照明跷板开关接线盒内宜预留零线,供后期更换为智能开关面板使用。
7.1.12 移动通信信号宜覆盖住房建筑室内外 95%以上区域,且信号强度宜符合通信相关技术规定。
7.1.13 在室内外休息活动场所、走道、电梯厅、停车库(场)等公共区域宜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提供日常信息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广播优先级功能。
7.1.14 在小区主出入口、单元主出入口、物业管理中心、主要活动区域等公共区域宜设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查询屏等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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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信息发布终端,实现小区及周边生活信息及时发布查询功能。
7.2 数字 家庭
7.2.1 住房宜为数字家庭设备预留供电及通信条件,并预留拓展空间。
7.2.2 住房宜配置数字家庭系统。系统宜兼容各品牌品类的家庭安防、家居环境监控、家庭设备管理、居家健康管理等系统,实现各系统统一管理、统一控制、统一联动。
7.2.3 数字家庭系统宜具备感知、控制、决策与学习等人工智能处理能力,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具备触屏、语音等多种人机交互模式;
2 宜具备人脸识别、声纹识别等生物识别功能,可根据不同用户身份生成个性化应用场景;
3 宜具备主动智能算法,根据用户习惯可主动学习、主动执行、自动优化个性化场景控制;
4 宜具备适老适幼等功能模块,可根据家庭成员情况自动匹配相应功能系统;
5 宜与社区服务平台对接,提供线下服务。
7.2.4 住房宜配置家庭安防系统,实现出入管理、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可燃气体探测、紧急救助等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能通过访客对讲系统进行访客预约、出入管理;
2 宜根据情况在户内设置智能门锁、门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装置等装置加强住户安全;
3 宜在住户配电箱配置智能断路器,监测电源电压、电流、能耗等参数和过欠电压、过流、漏电等故障信息,控制照明、空调、电热、电动幕帘等用电设备;
4 宜在住户厨房设置燃气泄漏探测器,燃气管入户处设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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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阀门,燃气泄漏情况下自动关断阀门并报警反馈;
5 宜在水管入户处设置电动阀门和水流监测器,水流异常情况下自动关断阀门并报警反馈。厨房和卫生间宜设置防水淹探测器;
6 宜在客厅、卧室、卫生间等区域设置求助报警按钮和防跌倒探测器;
7 宜能将系统报警信号上报至智慧物业综合服务平台和值班管理人员移动终端。
7.2.5 住房宜配置家居环境监控系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能对空间环境照度、空气质量、温湿度、人员活动等参数进行监测,并实现与通风、空调、供暖、照明等设施的联动控制;
2 宜能对环境中的甲醛、苯、二氧化碳、HCHO、PM2.5 等污染物进行检测,并对其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提供套内空气质量报告;
3 宜具备智能分析能力,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对住户水、电、燃气等能耗数据进行分析、实施节能管理。
7.2.6 住房宜配置家庭智能设备控制系统,为各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智能家居设备提供统一接口,实现对各类家庭智能设备的综合管理。系统可按定义场景进行现场、远程和集中控制,并反馈设备异常状态报警信息。
7.2.7 住房宜配置居家健康管理系统,对居家人员身体健康指标、异常行为状态监测报警。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与家居安防系统联动并上报至智慧物业综合服务平台。
7.3 智慧 运维
7.3.1 二次供水系统、供配电系统、(非)机动车停放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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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住房应在住房单元各主要出入口、门厅等公共场所、电梯轿厢、(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停车库(场)、配电设施附近以及各类报警探测区域及重要设备机房等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7.3.3 有人员行走或停留的二类高层以上住房建筑周边区域应设置高空坠落监控系统,对可开窗区域的高空坠落物进行监控记录。
7.3.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质量不应低于 1080P,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30d。
7.3.5 电梯应配置五方通信系统,紧急呼叫信号可传输至管理中心或维保人员手机终端。
7.3.6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应针对消防通道占用、高空坠物、不规范停车、不规范充电等各类不良行为发出告警信号,告警信号应能反馈至控制中心和值班人员移动终端,同时联动相关设备。
7.3.7 住区应构建智慧运维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机制,应包括资产管理、日志管理、运维策略管理、设施异常监测、告警管理等内容。智慧运维管理体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 I 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GB/T 36626 的有关规定。
7.3.8 住房宜根据需要在单元出口、重要设备间、住宅区域通往室外、地下停车库、屋面层等公共区域的楼梯间、距离地面、屋面 3 层范围内的外门窗等部位设置入侵报警、出入口管理、视频监控等装置。宜在单元出口、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配置紧急报警对讲装置。
7.3.9 公共停车区域宜设置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系统宜具有对出入车辆信息、日志等的记录和管理功能。
7.3.10 住房宜在小区出入口、各楼栋或单元设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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