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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海鸥 300 型飞机独特的设计和使用特点,有必要制定专用条件,补充飞机在陆上和水上降落过程中起落架位置警告的安全要求,以提供与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海鸥 300 型飞机。
4.专用条件
飞机必须具有适用于着水和着陆两种不同降落方式下的起落架位置警告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a) 飞机降落方式选择装置必须提供降落方式选择装置。该装置必须能够在降落前自动提示飞行机组选择降落方式,能方便地让驾驶员操作选择“着陆”或“着水”,该装置置于“着陆”位置表示飞机将在陆上着陆,置于“着水”位置表示飞机将在水面着水。
(b)飞机降落方式指示和警告必须有飞机降落方式指示器通知驾驶员当前飞机已选择的降落方式。当降落方式指示器显示的降落方式与降落方式选择装置所选择的降落方式不一致时,必须有警告。
(c)陆上降落的起落架警告当飞机降落方式选择装置置于“着陆”位置时,起落架警告应符合 CCAR-23-R3 第 23.729(f)条款要求。
(d)水上降落的起落架警告当飞机降落方式选择装置置于“着水”位置时,必须提供下列音响或等效的起落架警告装置:
(1)该装置在一个或几个油门收回超过正常着水进场位置而起落架未完全收上和锁住时,将连续发声。不得用油门止动器作为音响装置。如果本条规定的警告装置设有人工停响措施,则此警告系统必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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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当一个或几个油门收回后警告已被暂停时,随后再减小任一油门到(或超过)正常着水进场位置,将会启动警告装置;
(2)在使用正常着水程序时,在襟翼放下到着水进场的襟翼位置,而起落架未完全收上和锁住时,该装置将连续发声。该装置不得设置人工停响措施。襟翼位置传感器可以装在任何合适的位置。此装置可以使用上述(d)(1)所规定的装置系统的任何一部分(包括音响警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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