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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低高度时的低速和低推力)。经验表明,采用提供中立纵向静稳定性飞行控制律的飞机在低于正常使用速度飞行时为飞行员提供的反馈提示不足。当处于低高度和性能受限的情况下,如果飞行员不能及时感知低能量状态,从低能量状态改出可能变得危险。因此,必须避免进入这些低能量状态,并且在接近这种状态时飞行员必须得到足够的提示。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 21.16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 C919 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C919 型飞机。
4.专用条件
以下 1)、2)两条替代 CCAR25.171、25.173、25.175:
1)必须表明飞机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条件下,包括在大气紊流和其他环境影响条件下具备合适的横航向和纵向静稳定性。
2)当飞机在纵向中立稳定飞行控制律下,在飞机显著低于正常使用速度时必须为飞行员提供足够的低能量(低速/低推力/低高度)状态感知。
以下 3)要求替代 CCAR25.177:
3)横向和航向静稳定性要求
(a) 对 1.13VSR1 直至 VFE、V LE 或 VFC/MFC(视飞机形态而定)的所有速度范围,在任何起落架、襟翼位置和对称动力状态下,航向静稳定性(通过松开航向操纵时从侧滑中恢复的趋势来表明)必须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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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下列空速范围内的任何速度(除了襟翼展态时高于 VFE 的速度,和起落架放下时高于 VLE 的速度),在任何起落架、襟翼位置和对称动力状态下,横向静稳定性(通过松开横向操纵时从侧滑中抬起下沉机翼的趋势来表明)不能为负:
(1) 从 1.13 VSR1 到 VMO/MMO;
(2) 从 VMO/MMO 到 VFC/MFC,除非发散是:
(i) 逐渐的;
(ii) 驾驶员易于识别的;
(iii) 驾驶员易于控制的。
(c) 下列要求必须在本条款(a)中确定的构型和速度下得到满足。
在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航向操纵行程和操纵力,必须基本上稳
定地正比于侧滑角,并且该比例系数必须在与该飞机使用状态相应的整个侧滑角范围内,不超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限制。在这些直线定常侧滑飞行中,横向操纵行程和操纵力不能是不稳定的,除非是在本条款(b)(2)中所规定的大于 VMO/MMO 的速度。评估的侧滑角范围必须包含下列条件得到的侧滑角中的较小者:
(1) 1/2 的可用航向(脚蹬)操纵行程;
(2) 82 公斤(180 磅)的航向(脚蹬)操纵力。
(d) 对于超出本条款(c)中规定的、直到相应于满航向(脚蹬)操纵行程或航向(脚蹬)操纵力达到 82 公斤(180 磅)所达到的侧滑角,航向操纵力不得反逆,增加航向操纵时必须使侧滑角增加。本条要求的符合性必须通过直线定常侧滑飞行表明。如果在满航向操纵输入或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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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力达到 82 公斤(180 磅)之前已达到横向满操纵输入,在达到横向满操纵输入之后无需保持直线定常侧滑。本条要求必须在全发工作条件下,所有批准的起落架、襟翼位置所对应的正常使用速度范围和功率状态下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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