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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预防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这些设计特征:担架布置考虑和正常乘客座位及应急出口的相对位置关系,容易将担架从飞机连接位置上释放以便担架上乘员可以在担架上直接被运送到应急出口处,容易触及担架上乘员的约束系统的锁扣并解除约束来直接运送担架上乘员,制定培训程序并对机上乘员进行介绍。
所使用的设计预防措施和程序需要提交审查确认,并将程序纳入有关手册中。
(b)当第 25.785(j)条规定的牢固扶手不能在某些区域提供时(如安装担架后的过道区域), 必须提供一切可能的可用扶手和等效措施,以便乘客到达其座位处。
(c)对于担架上的每个乘员,无论是否进行延程跨水运行,必须提供每人一件救生衣,其存放位置能使其在机上其他正常健康乘员的协助下快速找到和取用。必须制定运行程序(如起飞前对相关人员的简介)以方便这些救生衣的快速找到和取用。
(d)下述要求用于替换第 25.1447(c)(1)条: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 7,600 米( 25,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则必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分氧设备:
( 1)必须有接在供氧接头上可供每个客舱乘员立即使用的满足第25.1443(c)条要求的分氧装置;
(2)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 9,000 米( 30,000 英尺)的合格审定,则提供所需氧流量的分氧装置必须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 4,500 米( 15,000 英尺)之前自动送达乘务员、就座的乘员和担架上乘员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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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必须为机组设置手动装置,在自动系统失效时能使分氧装置立即可供使用;
( 3)客舱内分氧装置和供氧口的总数必须比座位和担架数至少多10%,多余的分氧装置必须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座舱内;
(4)任何情况下, 分氧装置应当能让担架上的每个乘员在平躺状态下容易触及,并且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使用;
(5)如果使用多层担架,则必须有措施保证每一层担架上的乘员能正确地取用其分氧装置, 而不会影响另一层担架上的乘员的取用;
( 6)如果担架上提供的医用氧气设备可以在空中使用的话,则必须有措施提示担架上乘员在释压情况下使用本条规定的分氧装置,而不是继续使用医用氧气,除非可以表明医用氧气设备可以满足第25.1443(c)条的适用要求; 并且必须有措施提示担架上的乘员,在飞机达到安全高度后使用医用氧气设备;
( 7)考虑到担架乘员可能的行动能力限制,必须有措施保证在座舱释压情况下,客舱乘务员或者医护人员对担架乘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检查是合理可行的;
(8)为满足上述要求所制定的任何起飞前简介,和/或对客舱乘务员或者医护人员培训和协助程序必须得到验证,相关的信息和限制也必须纳入有关手册中。
( e)担架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 1)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担架、安全带、肩带以及附近的飞机部分,必须设计成使正确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在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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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陆中不会因第 25.561 条规定的惯性力而受到严重伤害,此时不必考虑第 25.562 条中规定的惯性力;
( 2)担架必须经批准;
( 3)担架必须设计成前部具有带包垫的端板、帆布隔档或等效设施,它们可承受按第 25.561 条规定的乘员向前惯性力,并且不得有在应急情况下可能使睡卧者严重受伤的棱角和突部;
( 4)担架及其支承结构,每根安全带或肩带及其锚固接头,必须按体重 77kg( 170 磅)的使用者设计,按每种有关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包括第 25.561 条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考虑最大载荷系数、惯性力以及乘员、担架、安全带和肩带之间的反作用力,此外在确定担架与机体结构,或每根安全带或肩带与担架或机体结构的连接强度时,第25.561 条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 1.33;
( 5)担架上的垫子必须满足 CCAR-25-R3 部附录 F 第 II 部分的要求或其它等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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