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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要求,审查组认为应参考该条款结合低空飞行投水的设计使用工况制定专用条件对投水舱门收放控制和告警设计要求加以明确。
CCAR-25-R4第25.783条主要基于安全性考虑,针对空中打开有危险的舱门提出了一系列关于锁闩保险措施、机械指示、告警监控的要求,以确保飞行过程中维持舱门关闭并锁闩和锁定状态,这与投水舱门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应能正常打开的设计特征存在冲突,需要参考该条款结合低空飞行投水的设计使用工况制定专用条件对投水舱门结构设计要求和保护措施加以明确。
3. 适用范围
AG600型飞机。
4. 专用条件
针对低空飞行投水的特点,投水舱门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总则对于可收放投水舱门,采用下列规定:
(1)投水舱门收放机构、门体结构和支撑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
(i) 投水舱门在收上位置时,飞行、着陆和滑行情况下出现的载荷;
(ii) 在直到0.67Vc的任何空速下,投水舱门空中收放过程中出现的摩擦载荷、惯性载荷、空气载荷和水载荷的组合;
(iii)襟翼放下情况的任何载荷系数,直到灭火任务襟翼构型规定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2)投水舱门收放机构、门体结构和支撑结构必须承受直到0.67Vc的任何速度下投水舱门空中放下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
(3) 除了考虑本款(1)和(2)规定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情况外,投水舱门、其操纵机构和支承结构还必须根据对飞机规定的偏航机动来设计。
(b)应急操作必须有应急措施可在下列情况下放下至少一个投水舱门;
(1)正常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或
(2)任何单个液压源、电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c)操作试验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投水舱门收放机构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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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投水舱门指示器和警告装置可收放投水舱门必须有投水舱门位置指示器或其他手段来通知驾驶员投水舱门已关闭锁闩或在打开位置,该指示和警告手段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投水舱门位置指示器的设置及其与收放控制系统的结合方式必须能防止在投水舱门未关闭锁闩状态时,发出关闭锁闩的错误指示误示关闭锁闩,或在投水舱门未解锁打开状态时,发出解锁打开的错误指示误示解锁打开。
(2) 当进入水面阶段时,如果投水舱门不在关闭锁闩位置,必须向飞行机组发出持续的或定期重复的音响警告。
(3) 本款(2)所要求的警告不得有容易被飞行机组操作的手动关断装置,以免其可能因本能、无意或习惯性反应动作而关断。
(4) 用于发生音响警告的系统设计必须避免虚假警告或不当警告。
(5) 用于抑制投水舱门音响警告的系统,其阻止警告系统工作的失效概率必须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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