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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CCAR-25-R4中关于传统飞行控制系统的要求是CCAR25.671和CCAR25.672条款,这些条款没有对指令的完整性和控制信号不得因内外干扰而改变做出专门要求,未对电子飞行控制技术这种新颖独特的设计特征提供足够的安全标准,因此根据CCAR21.16条的要求,结合AG600飞机的特殊用途、运行场景、使用限制及其构型定义,特制定相应的专用条件。
3. 适用范围
AG600型飞机。
4. 专用条件
(a)必须表明,AG600飞机飞行控制系统的信号应不会被无意改变,或是被改变的信号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所有的操纵面闭环系统,均能够保持稳定的增益和相位裕度,该要求不包括飞行员输入(不包括飞行员在环);
(2)在考虑了AG600飞机飞行控制系统信号中那些发生概率并非极不可能的所有不正常情况后,应有足够的俯仰、横滚和偏航控制能力来提供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需的控制;
(3)虚假信号对气动力回路中各系统的影响不得导致飞机性能不可接受的瞬变或降级。尤其是,对于会引起控制面作动器发生某种显著运动的非指令性信号,必须易于探测和消除,或者必须通过其它方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来阻止控制面的运动。但不能自行消除的小幅剩余系统振荡是可接受的。
(b)必须演示证明,操纵面闭环系统的输出不会导致飞行操纵舵面出现非指令性的持续振荡。对于较小的不稳定性,如果进行了充分的评审、记录和认知,则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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