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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表明螺旋桨符合本部分(a)、(b)和( c)段的要求而不会产生可以导致螺旋桨产生过大阻力、与驾驶员命令的推力方向相反的较大的推力、螺旋桨或其主体部分脱离、导致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的危害性后果的失效、故障和永久变形。当螺旋桨对使用中的环境退化敏感时,必须考虑其影响。
(a)桨毂,桨叶固定系统必须能够承受螺旋桨按照最大额定转速工作时所产生的最大离心力两倍的离心载荷,试验时间为一小时。
(b)对和固定装置连接在一起的桨叶特性进行试验(例如,连接在金属固定装置上的复合材料桨叶),要求必须能够承受螺旋桨按照最大额定转速工作时所产生的最大离心力两倍的离心载荷,试验时间为一小时。该试验可在上述(a)部分所述的试验中进行,或进行单独的零件试验。
(c)与螺旋桨一起使用的零件或者螺旋桨上的附件(例如,桨帽,除冰装置和桨叶前缘包边),能够承受螺旋桨按照最大额定转速工作时所产生的最大离心力 1.59 倍的离心载荷。其可以用下述方式进行:
(i)在规定载荷下试验 30 分钟,或者
(ii)基于试验结果的分析。
( 3)鸟击
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基于试验的分析或相似设计的经验证明典型安装的螺旋桨在关键飞行条件下的关键位置处遭受 4磅鸟的撞击而不会发生如下后果:
(a)螺旋桨产生过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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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与驾驶员指令的推力(或拉力)方向相反的较大的推力(或拉力);
(c)螺旋桨或其主体部分的脱离;
(d)导致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的失效。
( 4)疲劳极限和评估
(a)螺旋桨的疲劳极限必须通过试验或者基于试验的分析来建立。要对下列部件进行疲劳极限分析:
(i)桨毂
(ii)桨叶
(iii)桨叶固定装置
(iv)受疲劳载荷影响的部件且疲劳失效可能导致如下后果的部件。
1)螺旋桨产生过大阻力;
2)与驾驶员指令的推力(或拉力)方向相反的较大的推力(或拉力);
3)螺旋桨或其主体部分的脱离;
4)导致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的失效。
(b)疲劳极限必须考虑:
(i)所有已知的,可合理预见的振动和服役中预期的循环载荷;
(ii)能预料到的螺旋桨服役特性的退化、材料特性的变化、制造变化和环境影响。
( c)考虑预期或典型的飞行器安装,螺旋桨的疲劳评估必须证明由于疲劳所导致的危害性的螺旋桨后果在螺旋桨整个预定运行生命周期内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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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雷击
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基于试验的分析或者类似设计经验证明,螺旋桨能够经受一次雷击而不会产生螺旋桨过大阻力、螺旋桨或其主体部分脱离、螺旋桨过度不平衡等后果。经认证的螺旋桨限制条件在相关手册中必须加以说明。否则,应当对螺旋桨的安装使用进行限制,仅限于装配在航空器的非雷电附着区域,并在相关手册中必须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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