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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3.030 CCS M21
团体 标准
T/TAF 353.1—2026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申请使用权限要求第 1 部分:总则
Mobile Internet application permission application and usage
minimization and necessity requirements—
Part 1:General principle
2026-06-17 发布 2026-06-17 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基本要求 2
5.1 申请要求 2
5.2 使用要求 3
6 管理要求 3
参考文献 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T/TAF35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申请使用权限要求》的第 1 部分。T/TAF 353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相册;
——第3部分:文件;
——第4部分:联系人;
——第5部分:通话记录;
——第6部分: 日历;
——第7部分:短信。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TAF)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卓望数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玩咖欢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鑫爱、王艳红、周飞、宋恺、常浩伦、武林娜、王淞鹤、杜云、李京典、李可心、姚一楠、贾科、李腾、杨明慧、赵小平、吴越、张丹静雅、闫金保、赵晓娜、衣强、张圣迪、杨艺、王彬、贾紫薇、姚栋、刘艾婧、刘伟峰、黄鹏华、钱雷、薛源。
II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APP 已成为用户获取信息和服务的主要载体,但其过度申请和滥用权限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用户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T/TAF 35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申请使用权限要求》系列标准旨在对 APP 最小必要的申请使用权限提出要求,由 7 部分构成。
——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规定APP最小必要申请使用权限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以及APP开
发运营者、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移动智能终端、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最小必要权限管理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2部分:相册。目的在于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的申请访问相册的基本原则、典型场景、技术要求和评估要求。
——第3部分:文件。目的在于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的申请使用文件的基本原则、典型场景、技术要求和评估要求。
——第4部分:联系人。目的在于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的申请使用终端系统联系人权限的基本原则、典型场景、技术要求和评估要求。
——第5部分:通话记录。目的在于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的申请使用通话记录权限的基本原则、典型场景、技术要求和评估要求。
——第6部分:日历。目的在于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的申请使用日历访问权限的基本原则、典型场景、技术要求和评估要求。
——第7部分:短信。目的在于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的申请使用短信的基本原则、典型场景、技术要求和评估要求。
III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申请使用权限要求
第
1
部分:
总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申请使用权限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以及 APP开发运营者、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移动智能终端、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最小必要权限管理方面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开发运营者规范权限申请与使用行为,适用于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移动智能终端落实 APP 权限管理责任,也适用于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 APP 权限申请使用行为开展监督、管理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mobile Internet application
可安装在移动智能终端内,能够利用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提供的公开开发接口,实现某项或某几项特定任务的应用程序。
注:包含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过网站、应用商店等应用分发平台下载、安装、升级的应用程序,简称APP。
[来源:T/TAF 078.5—2026]
3.2
软件开发工具包 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协助软件开发的软件库,简称SDK。
注:软件开发工具包通常包括相关二进制文件、文档、范例和工具的集合。
[来源:T/TAF 188—2023]
3.3
开发运营者 developer and operator
从事APP或小程序开发和运营活动的主体。
3.4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 mobile application distribution platform
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升级等分发服务的各类平台。
注:包括应用商店、分发网站、具有分发能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常规分发平台,以及小程序、快应用、 H5
页面等新形态分发平台。
3.5
移动智能终端 smart mobile terminal
能够接入移动通信网,具有能够提供应用软件开发接口的操作系统,具有安装、加载和运行应用软件能力的终端。
[来源: YD/T 2407—2021,3.1.1]
3.6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 operating system of smart mobile terminal
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的系统软件,控制、管理移动智能终端上的硬件和软件,提供用户操作界面、应用软件编程接口和其他系统服务的应用软件。
[来源: YD/T 2407—2021,3.1.8] 3.7
权限 permission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向APP开放的,使其能够获得访问特定功能、资源、信息等的一种管控方式。 3.8
选择器 picker
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向 APP 开放的交互组件,能够为用户提供选择界面和交互流程,APP 无需申请特定权限,即可访问用户选择的特定功能、资源、信息等。
注:包括相册、联系人、日历等。
4 基本原则
APP申请使用权限的基本原则如下。
a) 最小必要原则。仅申请和使用实现功能所必需的权限,权限范围、使用频次、数据精度均不超出功能实现的合理需求,不应申请或使用与功能无关的权限。
b) 合法合规原则。权限申请与使用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不应通过欺骗、误导等方式获取用户授权。
c) 透明性原则。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用户告知权限申请的目的,确保用户充分知情。
d) 用户同意原则。权限使用前应获得用户主动授权,用户有权撤回授权,且撤回授权后 APP 应不影响与权限无关功能的使用。
e) 安全保障原则。对通过权限获取的用户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滥用。
5 基本要求
5.1 申请要求
APP权限申请要求如下。
a) 权限申请应与功能直接相关,不应申请与功能无关的权限,不应过度申请权限。若可通过选择器等系统功能或其他非授权方式实现同等功能时,不应申请无限制访问用户数据的权限,如确需申请的应征得用户单独同意。
b) 申请时,APP 应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清晰、准确告知权限使用目的,不应使用“为了更好的用户体验”等模糊表述。
c) 采用“场景化动态申请”模式,APP 应在用户触发特定功能时申请对应权限,不应批量捆绑申请权限,或在无关场景下申请权限。
2
d) 申请时,APP 应适配终端系统支持实现权限申请与用户授权最小化管理的 API 版本,例如向用户提供“仅限本次访问”,或针对定位权限提供“精确/模糊”选项、针对相册权限提供“支持选择部分”选项等选项。
e) APP 不应因用户拒绝非必要权限而限制基本功能使用,或强制退出 APP。
f) 若因功能升级需新增权限,APP 应向用户说明新增权限的目的并获得用户授权。
g) SDK 自主申请权限的,应满足上述 a)~f)要求。
5.2 使用要求
APP权限使用要求如下。
a) 权限使用范围应与申请时声明的用途一致,不应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b) 若权限目的、使用范围发生变更,APP 应重新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同意。
c) APP 宜提供清晰的权限管理入口,引导用户查看、修改权限授权状态。
d) 当用户权限授权过期或被关闭时,APP 应引导用户重新授权。
e) 非功能必需时,APP 或 SDK 不应调用权限。
6 管理要求
APP申请使用权限的管理要求如下。
a) APP 开发运营者应建立权限管理自评估机制。
1) 制定评估标准,评估内容应包括权限必要性、权限使用和说明用途一致性、申请使用合规性等,评估主体覆盖 APP 嵌入的 SDK。
2) 定期核查权限调用频次、数据获取量是否符合最小必要原则,例如导航类 APP 应检查位置信息获取频次是否与导航精度需求匹配。
3) 形成自评估报告,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重新评估直至符合要求。
b)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在满足 YD/T 6192—2024 基础上,应进一步建立权限申请使用审核机制。
1) 在 APP 上架前,应对权限申请使用清单进行审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非必要权限。
2) 应审核权限申请使用说明的清晰度。若说明模糊,例如“获取权限用于优化服务”,应要求 APP 开发运营者补充具体用途,否则不予上架。
3) 对已上架 APP 开展定期抽查,发现权限使用违规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采取直接下架、冻结账号等处理。
c) 移动智能终端应进一步完善应用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应建立 APP 权限申请使用监测机制,如权限行为调用记录、权限状态指示等。
d)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本系列文件建立权限申请使用评估机制,对 APP 权限申请与使用行为进行评估,并发布客观的评估报告,为 APP 权限管理改进提供参考。
3
参考 文献
[1] YD/T 2407—2021 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技术要求
[2] YD/T 6192—2024 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和管理要求
[3] T/TAF 078.8—2025 APP 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第 8 部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管理
[4] T/TAF 188—2023 软件开发工具包(SDK)收集个人信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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