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03.220.50
CCS:V54
团
体
标
准
T/AOPA 0112—2026
低空空域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
航空器融合运行规范
Procedures for integrated operation of manned and unmanned aircraft in low-altitude
airspace
2026-05-27 发布 2026-05-27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 布
T/AOPA 0112-2026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4.1 总体要求 1
4.2 融合运行程序及建设规范要求 2
4.3 融合运行要素 2
4.4 安全水平要求 3
5 运行空域 3
5.1 空域使用 3
5.2 间隔标准 4
6 管制服务 4
6.1 一般要求 4
6.2 间隔服务 4
6.3 飞行活动申请 4
6.4 飞行前确认 5
6.5 飞行调配服务 5
6.6 飞行计划优先权 5
6.7 有人驾驶航空器避让规则 5
6.8 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规则 6
6.9 飞行结束报告 6
7 基础设施 6
7.1 起降设施 6
7.2 感知与通信设施 6
7.3 服务平台 6
7.4 能源补给设施 7
8 应急处置 7
8.1 应急管理体系 7
8.2 应急预案 7
8.3 突发情况处置 7
8.4 事后改进 7
参考文献 8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绍兴市综合交通运行监测中心、中国民航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杭州创新研究院、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蓝鲸高领(北京)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柳祖耀、郭焱、何博文、石海、韩鹏、霍志勤、胡鹏、郑志刚、焦庆宇、陈艳彦、周超、段永辉、贺蔷龙。
II
引言
为规范低空空域内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运行活动,保障运行安全,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在遵循《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低空运行实际需求,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和实践编制而成,为融合运行提供可操作的程序指引与技术规范。
III
低空空域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标准气压高度300 m以下低空空域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运行的运行空域、管制协调、基础设施和应急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标准气压高度300 m以下低空空域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1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运行 integrated operation of manned and unmanned
aircraft
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同时在同一空域内开展飞行活动,遵循统一空域管理规则、共享空域资源的运行模式。
3.2
运行风险评估 operation risk assessment
依据运行场景分类分级,对航空器类型、交通复杂度、设备性能、风险监控系统架构等进行识别、分析并评估碰撞、设施设备、人为等安全风险。
3.3
间隔标准 separation minima
为避免同一空域内航空器之间发生碰撞,依据航空器性能、空域条件、运行场景等设定的空间(水平和垂直)距离标准或时间间距标准。
3.4
低空飞行服务机构 low-altitude flight service statio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城市设立的承担有人驾驶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低空运行管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4 总则
4.1 总体要求
4.1.1 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运行程序制定应以“安全优先、空域高效利用 ”为核心,避免对空中和地面人员财产造成不利影响。
1
4.1.2 融合运行参与主体应遵循统一空域划分规则、安全间隔标准及应急处置流程。
4.1.3 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运行应针对非常规空中威胁活动或突发情况建立响应机制。
4.1.4 融合运行应实现两类航空器协同管控,应保障有人驾驶航空器正常飞行秩序,同时针对非法飞行建立快速处置机制。
4.1.5 融合运行应具备环境适应性,应在复杂电磁环境、不同地形条件下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 融合运行程序及建设规范要求
融合运行程序应包括空域使用、管制协调、基础设施及应急处置等。并满足下列要求:
a) 空域使用应规范空域基本分类及安全标准;
b) 管制协调应以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为核心,负责飞行计划审核与跨部门应急协调;
c) 基础设施应规范航空器起降、感知与通信、平台服务及能源补给标准;
d) 应急处置应规范安全事故处置基本流程。
4.3 融合运行要素
4.3.1 空域结构与空域使用信息共享
空域结构与空域使用信息共享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按需共享空域资源;
b) 建立一体化的空中交通管理机制,实现运行意图交换、冲突探测与解脱、流量协同及优先权管理;
c) 用地理围栏等技术,动态设置电子边界,约束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机场核心区、人口稠密区、特定保护区等敏感或受限区域。
4.3.2 运行风险评估
运行风险评估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制定并实施技术性与程序性措施,保持安全间隔、明确紧急情况处置程序等;
b)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控制链路等关键系统设计符合适航或安全标准,具备必要的冗余与故障应对能力;
c) 综合评估并应对复杂气象条件、电磁环境干扰、地形地貌、城市建筑环境等对融合运行安全的影响。
4.3.3 通信、导航、监视与气象保障
通信、导航、监视与气象保障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可靠且互操作的通信,无人驾驶航空器与空中交通服务单元、有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具备连续、可靠、低延迟的指挥控制与态势信息交换能力,支持语音与数据链路的协同;
b) 精准的导航定位,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受限或降级环境下,运行航空器具备满足运行要求的导航定位精度、完好性与连续性;
c) 实时、可共享的监视,实现对参与融合运行航空器的有效监视,数据应满足精度、更新率与覆盖范围要求,并接入统一的监视网络供授权方共享使用;
2
d) 精细、实时的气象保障,具备覆盖融合运行空域的高时空分辨率气象探测与预报能力,提供风场、能见度、降水、积冰等关键气象要素的实时数据与危险天气预警,满足有人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低空及复杂微气象环境下的安全评估与动态决策需求。
4.3.4 规则标准与程序协同
规则标准与程序协同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统一的规则框架,制定协调一致的运行规则、技术标准与接口规范,涵盖运行审批、驾驶员/操控员资质、航空器认证、数据保护等;
b) 标准化运行程序,开发标准化的协同运行程序,包括起飞、着陆、航线飞行、空域进出、应急程序、指挥权交接等;
c) 应急预案与响应,制定覆盖控制链路丢失、通信中断、飞行性能异常等失效模式及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并明确相关方协调与响应职责。
4.3.5 人员资质与培训
人员资质与培训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驾驶员与操控员能力,明确有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与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在融合运行环境下的附加知识、技能与资质要求,应包括情境意识、冲突解脱、程序遵守及特殊状况处置等;
b) 协同训练与演练,开展跨平台的联合训练、模拟演练与实战合练,提升参与人员在真实或模拟融合运行环境中的协同作业与应急处置能力;
c) 管制员与保障人员培训,对空中交通管制员、运行管理人员等飞行服务专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掌握融合运行的特点、程序、监控工具及协调方法。
4.3.6 技术支撑与基础设施
技术支撑与基础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互操作性平台与系统,具备支持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融合与协同决策的技术平台与自动化工具;
b) 基础设施适配性,评估并必要时改造或升级机场、起降场、通信导航监视地面设施等;
c) 数据安全管理,确保运行中产生、传输与存储的飞行轨迹、控制指令、监视信息等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与可用性。
4.4 安全水平要求
融合运行应符合等效安全水平(ELOS)要求:
a) 地面风险控制在每千万小时死亡人数少于1人(10__7人/小时);
b) 空中风险按场景区分,自主间隔保持与非管制空域等目视避让场景每千万飞行小时空中碰撞次数少于1次(10__7次/小时),管制空域等空管机构间隔管理场景每十亿飞行小时空中碰撞次数少于1次(10__9次/小时);
c) 同时保障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程度遵循相同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及规则程序,具备同空域兼容运行能力,解决飞行动态信息共享、指控与通信链路畅通、机载自主感知与规避可用、运行模式适配等技术难点。
5 运行空域
5.1 空域使用
3
空域使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空域基础分类要求,结合通用航空运行现状与低空经济发展在物流、文旅、应急救援等场景上的需求, 以“安全优先、效率兼顾 ”为核心;
b) 通过空域时空资源统筹分配,明确不同类型空域的空间范围与有效时间,适配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性能差异。
5.2 间隔标准
间隔标准参照国内外相关运行实践及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数值可根据运行场景动态调整,由低空飞行服务机构确认。融合运行间隔标准应按航空器类型确定,安全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
a) 间隔标准设置应重点考虑航空器性能、构型、尺寸及航迹保持能力,可通过时间或距离表征;
b) 安全间隔可通过水平间隔(纵向间隔、侧向间隔)或垂直间隔保持;
c) 轻小型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间,水平间隔不小于15 m或速度较快机型以平均巡航速度在3秒内的飞行距离、垂直间隔不小于30 m;
d) 大中型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间,以及其与轻小型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间,水平间隔不小于30m或速度较快机型以平均巡航速度在6秒内的飞行距离、垂直间隔不小于30 m;
e) 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间,水平间隔不小于300 m、垂直间隔不小于60m;
f) 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间,水平间隔不小于1000 m、垂直间隔不小于150 m;
g) 融合飞行空域应按有人驾驶航空器间隔标准配置。
6 管制服务
6.1 一般要求
6.1.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在飞行过程中应根据需要接受空中交通服务。融合运行应接受管制服务。
6.1.2 遇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运行或多运行主体融合运行情况,在实施低空飞行活动前,管理机构可通过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按飞行计划向运行人提供融合运行信息。
6.1.3 具备自动避让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依赖人工操作避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避让逻辑与规避策略应保持一致。
6.2 间隔服务
6.2.1 开放类运行,应由运行人自行保持飞行间隔。
6.2.2 多个运行人使用同一个起降场的,在起降过程中应接受间隔服务。该服务可远程提供。
6.2.3 融合运行或沿公共航线的运行,应接受间隔服务。
6.3 飞行活动申请
6.3.1 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限和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低空融合运行相关飞行活动可按照图 1 所示流程。
4
图 1 低空融合运行相关飞行活动流程
6.3.2 组织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运行主体,应根据飞行活动范围,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通过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提交飞行活动申请。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授权后,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可根据授权范围进行预先审核。
6.3.3 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将预先审核意见及时报军民航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审核后将飞行活动申请结果和意见反馈给运行主体,同时转发至有关民航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6.3.4 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在拟飞行前 1 日 12 时前将飞行计划通过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报告,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6.4 飞行前确认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通过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6.5 飞行调配服务
进行飞行调配服务的航空器应按各级低空飞行调度平台调配方案开展低空飞行活动。
6.6 飞行计划优先权
飞行计划调配,宜按下列顺序执行:
a) 有人驾驶航空器优先于无人驾驶航空器;
b) 载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优先于载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c) 应急保障或紧急情况的飞行活动优先飞行。
6.7 有人驾驶航空器避让规则
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低空目视飞行活动时,应遵循下列避让规则:
a) 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 m以上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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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上升高度;
c) 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 m以上的间隔;
d) 单机主动避让编队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
6.8 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低空飞行活动时,应遵循下列避让规则:
a) 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
b) 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
c)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d)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避让规则;
e) 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时须考虑其基于驾驶员左右视角的视觉避让习惯,采取航空器间隔增大的同向或背离的规避动作。
6.9 飞行结束报告
飞行活动全部结束后,运行主体应及时报告低空飞行服务机构,经低空飞行服务机构按需报送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7 基础设施
7.1 起降设施
服务融合运行的起降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包括通用机场和起降场(点),其中通用机场应满足相应飞行区等级标准,适配有人驾驶航空器起降;
b) 起降场(点)根据融合运行需求,按需配备下降引导、指挥调度、停靠、设备检查等基础设施;
c) 起降设施建设按国家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7.2 感知与通信设施
服务融合运行的感知与通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部署集成雷达、5G-A通感一体技术、ADS-B设备的低空感知网络,实现融合运行空域中各类航空器的“通信、导航、监视 ”全覆盖,重点提升对“低慢小 ”航空器的实时监控能力;
b) 有人驾驶航空器应按需配备ADS-B机载设备、二次雷达应答机及VHF通信设备;
c)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具备自动广播位置报送能力或网络上报能力,飞行过程不间断报送飞行动态数据,起降场(点)地面宜具备合作与非合作目标监视能力。
7.3 服务平台
服务融合运行的服务平台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具备有人与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靠监视、管制指令传递、预警信息推送、冲突预警、间隔服务等功能,可开展飞行计划申报、空域使用评估;
b) 按需配备多服务终端及综合服务屏幕,实时监控航空器动态,协助飞行计划审核、航行情报传递、告警救援;
c) 平台接入省级或国家级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机构或低空航行调度平台实现数据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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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能源补给设施
能源补给设施应布局无人驾驶航空器换电站与充电桩,应覆盖通用机场、枢纽起降场及高频作业区域,适配不同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需求,应具备快速换电、安全充电功能,设施运行状态与补给能力应纳入低空融合运行管理平台监控。
8 应急处置
8.1 应急管理体系
应急管理体系应建立“行业监管+政府统筹+部门联动+运行主体负责 ”的应急管理体系。
8.2 应急预案
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制定低空飞行应急预案,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将该应急预案纳入地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b) 明确低空飞行服务机构、空中交通服务单元(或空管单位)、安全管理单位及运行主体的应急处置职责与协同机制。
8.3 突发情况处置
突发情况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人驾驶航空器出现非常规情况时,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处置,由机场塔台指挥调整航线或紧急降落,平台同步推送预警至周边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要求避让;
b) 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通信中断、偏离空域,通过电子围栏强制约束,管制单位依托感知网络定位,必要时技术反制;
c) 依托RFID“一机一码 ”管控模式,实现“黑飞 ”报警定位,非受控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融合运行区域时及时处置。
8.4 事后改进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单位应按照闭环管理原则开展事后改进工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信息报告与证据留存。运行主体应按规定时限准确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并妥善留存飞行数据、通信记录、监视轨迹及现场影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b) 复盘分析。低空飞行服务机构应牵头联合空中交通服务单元、安全管理单位及运行主体等开展复盘分析,全面评估应急响应流程与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c) 预案修订。低空飞行服务机构与相关主体应根据复盘分析结论,识别系统漏洞与流程不足,及时修订并完善低空飞行应急预案;
d) 培训改进。相关单位应针对复盘中暴露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更新人员应急培训内容并开展针对性强化培训,持续提升后续应急响应能力与效率。
7
参考 文献
[1] CCAR-9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2]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371 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3]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761 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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