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下一页
ICS 27.140 CCS P55
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 860—2026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water resources monitoring by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2026-01-04发布 2026-04-04实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利部 发布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土保持项目前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程》等7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水土保持项目前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程》 ( SL/T 447— 2026)等7项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 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土保持项目前期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程
SL/T 447—2026
SL447—2009
SL448—2009
SL449—2009
2026.1.4
2026.4.4
2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SL/T 860—2026
2026.1.4
2026.4.4
3
流域下垫面激光雷达测量技术规范
SL/T 861—2026
2026.1.4
2026.4.4
4
数字孪生水利可视化表达规范
SL/T 862—2026
2026.1.4
2026.4.4
5
数字孪生水利专业模型集成与服务技术要求
SL/T 863—2026
2026.1.4
2026.4.4
6
水利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SL/T 864—2026
2026.1.4
2026.4.4
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
SL/T 865—2026
2026.1.4
2026.4.4
水利部
2 0 2 6 年 1 月 4 日
I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 23
SL/T 860—2026
目次
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缩略 语 2
5 基本要求 2
5.1 时空基准 2
5.2 安全管理 2
5.3 监测类别 3
5.4 监测任务 3
6 工作流程 3
7 飞行准备 3
7.1 范围划定 3
7.2 资料收集 4
7.3 设备选型 4
7.4 航摄计划 5
7.5 飞行申报 6
8 飞行 实施 6
8.1 实地踏勘 6
8.2 地面辅助 6
8.3 飞前检查 6
8.4 飞行作业 7
8.5 数据检查 7
8.6 飞行记录 7
9 数据处理 7
9.1 数据底板采集 7
9.2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8
10 质量控制 10
10.1 基本要求 10
10.2 质量控制检查 10
10.3 质量检查处理 10
11 成果提交 10
11.1 成果内容 10
11.2 数据组织 10
11.3 提交要求 10
附录A(资料性) 典型水利无人机监测业务场景及专题信息提取内容参照表 12
附录B(资料性) 航摄飞行记录表 15
附录 C ( 资料 性 ) 成果 目录 参照 表 16
参考文献 17
Ⅲ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 23
SL/T 860—2026
目次
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缩略 语 2
5 基本要求 2
5.1 时空基准 2
5.2 安全管理 2
5.3 监测类别 3
5.4 监测任务 3
6 工作流程 3
7 飞行准备 3
7.1 范围划定 3
7.2 资料收集 4
7.3 设备选型 4
7.4 航摄计划 5
7.5 飞行申报 6
8 飞行 实施 6
8.1 实地踏勘 6
8.2 地面辅助 6
8.3 飞前检查 6
8.4 飞行作业 7
8.5 数据检查 7
8.6 飞行记录 7
9 数据处理 7
9.1 数据底板采集 7
9.2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8
10 质量控制 10
10.1 基本要求 10
10.2 质量控制检查 10
10.3 质量检查处理 10
11 成果提交 10
11.1 成果内容 10
11.2 数据组织 10
11.3 提交要求 10
附录A(资料性) 典型水利无人机监测业务场景及专题信息提取内容参照表 12
附录B(资料性) 航摄飞行记录表 15
附录 C ( 资料 性 ) 成果 目录 参照 表 16
参考文献 17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 23
SL/T 860—2026
目次
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缩略 语 2
5 基本要求 2
5.1 时空基准 2
5.2 安全管理 2
5.3 监测类别 3
5.4 监测任务 3
6 工作流程 3
7 飞行准备 3
7.1 范围划定 3
7.2 资料收集 4
7.3 设备选型 4
7.4 航摄计划 5
7.5 飞行申报 6
8 飞行 实施 6
8.1 实地踏勘 6
8.2 地面辅助 6
8.3 飞前检查 6
8.4 飞行作业 7
8.5 数据检查 7
8.6 飞行记录 7
9 数据处理 7
9.1 数据底板采集 7
9.2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8
10 质量控制 10
10.1 基本要求 10
10.2 质量控制检查 10
10.3 质量检查处理 10
11 成果提交 10
11.1 成果内容 10
11.2 数据组织 10
11.3 提交要求 10
附录A(资料性) 典型水利无人机监测业务场景及专题信息提取内容参照表 12
附录B(资料性) 航摄飞行记录表 15
附录 C ( 资料 性 ) 成果 目录 参照 表 16
参考文献 17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 23
SL/T 860—2026
目次
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缩略 语 2
5 基本要求 2
5.1 时空基准 2
5.2 安全管理 2
5.3 监测类别 3
5.4 监测任务 3
6 工作流程 3
7 飞行准备 3
7.1 范围划定 3
7.2 资料收集 4
7.3 设备选型 4
7.4 航摄计划 5
7.5 飞行申报 6
8 飞行 实施 6
8.1 实地踏勘 6
8.2 地面辅助 6
8.3 飞前检查 6
8.4 飞行作业 7
8.5 数据检查 7
8.6 飞行记录 7
9 数据处理 7
9.1 数据底板采集 7
9.2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8
10 质量控制 10
10.1 基本要求 10
10.2 质量控制检查 10
10.3 质量检查处理 10
11 成果提交 10
11.1 成果内容 10
11.2 数据组织 10
11.3 提交要求 10
附录A(资料性) 典型水利无人机监测业务场景及专题信息提取内容参照表 12
附录B(资料性) 航摄飞行记录表 15
附录 C ( 资料 性 ) 成果 目录 参照 表 16
参考文献 17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 23
SL/T 860—2026
目次
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缩略 语 2
5 基本要求 2
5.1 时空基准 2
5.2 安全管理 2
5.3 监测类别 3
5.4 监测任务 3
6 工作流程 3
7 飞行准备 3
7.1 范围划定 3
7.2 资料收集 4
7.3 设备选型 4
7.4 航摄计划 5
7.5 飞行申报 6
8 飞行 实施 6
8.1 实地踏勘 6
8.2 地面辅助 6
8.3 飞前检查 6
8.4 飞行作业 7
8.5 数据检查 7
8.6 飞行记录 7
9 数据处理 7
9.1 数据底板采集 7
9.2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8
10 质量控制 10
10.1 基本要求 10
10.2 质量控制检查 10
10.3 质量检查处理 10
11 成果提交 10
11.1 成果内容 10
11.2 数据组织 10
11.3 提交要求 10
附录A(资料性) 典型水利无人机监测业务场景及专题信息提取内容参照表 12
附录B(资料性) 航摄飞行记录表 15
附录 C ( 资料 性 ) 成果 目录 参照 表 16
参考文献 17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 23
SL/T 860—2026
目次
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缩略 语 2
5 基本要求 2
5.1 时空基准 2
5.2 安全管理 2
5.3 监测类别 3
5.4 监测任务 3
6 工作流程 3
7 飞行准备 3
7.1 范围划定 3
7.2 资料收集 4
7.3 设备选型 4
7.4 航摄计划 5
7.5 飞行申报 6
8 飞行 实施 6
8.1 实地踏勘 6
8.2 地面辅助 6
8.3 飞前检查 6
8.4 飞行作业 7
8.5 数据检查 7
8.6 飞行记录 7
9 数据处理 7
9.1 数据底板采集 7
9.2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8
10 质量控制 10
10.1 基本要求 10
10.2 质量控制检查 10
10.3 质量检查处理 10
11 成果提交 10
11.1 成果内容 10
11.2 数据组织 10
11.3 提交要求 10
附录A(资料性) 典型水利无人机监测业务场景及专题信息提取内容参照表 12
附录B(资料性) 航摄飞行记录表 15
附录 C ( 资料 性 ) 成果 目录 参照 表 16
参考文献 17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 23
SL/T 860—2026
目次
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缩略 语 2
5 基本要求 2
5.1 时空基准 2
5.2 安全管理 2
5.3 监测类别 3
5.4 监测任务 3
6 工作流程 3
7 飞行准备 3
7.1 范围划定 3
7.2 资料收集 4
7.3 设备选型 4
7.4 航摄计划 5
7.5 飞行申报 6
8 飞行 实施 6
8.1 实地踏勘 6
8.2 地面辅助 6
8.3 飞前检查 6
8.4 飞行作业 7
8.5 数据检查 7
8.6 飞行记录 7
9 数据处理 7
9.1 数据底板采集 7
9.2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8
10 质量控制 10
10.1 基本要求 10
10.2 质量控制检查 10
10.3 质量检查处理 10
11 成果提交 10
11.1 成果内容 10
11.2 数据组织 10
11.3 提交要求 10
附录A(资料性) 典型水利无人机监测业务场景及专题信息提取内容参照表 12
附录B(资料性) 航摄飞行记录表 15
附录 C ( 资料 性 ) 成果 目录 参照 表 16
参考文献 17
Ⅲ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前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GB/T 1.1—2020《标准 化工 作导 则第 1 部分: 标准
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11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 — 基本要求;
— 工作 流程 ;
— — 飞行准备;
— — 飞行实施;
— — 数据处理;
— — 质量控制;
— — 成果提交。
请注意本标准文件的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单位: 水利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主编单位: 水利部信息中心、北京金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空间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
山东黄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春鹏陈德清杨 燈崔 倩许 健夏 辉孙 世坤 王传全
徐晓臣左辛凯张智韬曹庆东孙洪林张志远杨海坤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蔡阳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申明爽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 - 63204533;电子邮箱 bzh@mwr.gov.cn; 网址:http://gjkj.mwr.gov.cn/jsjdl/bzcx/)。
V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行业无人机监测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工作流程、飞行准备、飞行实施、数据处理、质量控制、成果提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无人机开展数据底板采集,以及日常巡检、取证调查、应急监测等水利业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966 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
GB/T 32874 机载InSAR 系统测制1:10000 1:50000 3D产品技术规程
GB/T 36540 水体可见光-短波红外光谱反射率测量
GB/T 39612 低空数字航摄与数据处理规范
SL/T 837 数字孪生水利数据底板地理空间数据规范
CH/T 1029 航空摄影成果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3007.1 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
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
CH/T
30151:50001:10000 地形图合成孔径雷达航空摄影技术规定
CH/T
3026
实景三维数据倾斜摄影测量技术规程
CH/T
8023
机载激光雷达数据处理技术规范
CH/T
8024
机载激光雷达数据获取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据底板采集 data baseplate acquisition
利用无人机航空摄影测量、激光雷达扫描、多/高光谱遥感、水文雷达观测等技术,开展数字孪生水利数据底板建设相关的数据获取和处理的业务总称。
3.2
日常巡检 regular inspection
利用无人机沿预设线路周期性采集水利工程、水库库区、蓄滞洪区、江河湖泊等及其管理范围内的航摄数据,并解译、分析、提取水利专业信息的飞行作业。
3.3
取证调查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针对涉水事件、水资源现状、工程措施、工程隐患、水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等,利用无人机根据已有线索开展证据固定或在关注区域内开展专项调查的数据采集行动。
1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 23
SL/T 860—2026
目次
前言 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缩略 语 2
5 基本要求 2
5.1 时空基准 2
5.2 安全管理 2
5.3 监测类别 3
5.4 监测任务 3
6 工作流程 3
7 飞行准备 3
7.1 范围划定 3
7.2 资料收集 4
7.3 设备选型 4
7.4 航摄计划 5
7.5 飞行申报 6
8 飞行 实施 6
8.1 实地踏勘 6
8.2 地面辅助 6
8.3 飞前检查 6
8.4 飞行作业 7
8.5 数据检查 7
8.6 飞行记录 7
9 数据处理 7
9.1 数据底板采集 7
9.2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8
10 质量控制 10
10.1 基本要求 10
10.2 质量控制检查 10
10.3 质量检查处理 10
11 成果提交 10
11.1 成果内容 10
11.2 数据组织 10
11.3 提交要求 10
附录A(资料性) 典型水利无人机监测业务场景及专题信息提取内容参照表 12
附录B(资料性) 航摄飞行记录表 15
附录 C ( 资料 性 ) 成果 目录 参照 表 16
参考文献 17
Ⅲ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7.3.2 应根据监测任务所需数据确定飞行载荷类型,具体技术要求参照表3。监测任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时,可根据需要配置相应飞行载荷。
表 3 飞行 载荷 技术 要求
载荷
数据类型
技术 要求
数据底板采集
业务专题信息提取
日常巡检
取证调查
应急监测
可见光相机
图像、视频
1.像素不低于2000万,影像获取速率不低于10 Hz,最小快门速度不大于1/200 s;
2.相机镜头采用变焦镜头,支持自动变焦,可变焦不少于5倍
测绘相机
DOM、DEM/DSM、
HDEM、倾斜摄影模型、 单体精细化模型
1.有效像素应满足应用需求,像素不低于2000万;
2.相机镜头采用定焦镜头,且支持无穷远对焦
激光雷达
DEM/DSM、HDEM、 激光点云模型
1.测距精度在100 m内不低于3cm;
2.回波次数不低于3
热红外相机
热红外影像
1.温度精度应优于2 K;
2.分辨率不低于384×288
多光谱相机
多光谱影像
1.光谱波段应至少包含蓝色、绿色、红色和近红外波段,波段应满足具体应用需求;
2.像素不低于2000万;
3.相机镜头采用定焦镜头,且支持无穷远对焦
高光谱相机
高光谱影像
1.光谱范围应包含450 nm~960 nm;
2.光谱分辨率优于10nm
水文雷达
雷达回波(用于流速、 水位测量)
雷达设备参数应满足GB/T 15966的相关规定
合成孔径雷达
SAR影像
1.合成孔径雷达的空间分辨率应优于0.5m;
2.POS数据后处理绝对定位的均方根误差应小于0.05m,角
度的均方根误差应小于0 .01°
1.合成孔径雷达的空间分辨率应优于1.0 m;
2.POS数据后处理绝
对定位的均方根误差应小于0.05m,角度的均
方根误差应小于0.01°
微波辐射计
微波辐射影像
1.亮度温度的灵敏度应优于 1K;
2.噪声系数应小于6 dB
一
1.亮度温度的灵敏度应优于1K;
2.噪声系数应小于6dB
7.3.3 当飞行范围包含特殊地理环境时,应结合特殊地理环境确定飞行平台和载荷的特殊技术指标。 例如在高海拔、低温、空气稀薄地区应选用飞行高度、抗风能力和工作温度均满足需求的飞行平台和载荷设备。
7.4 航摄计划
7.4.1 无人机飞行前应根据监测任务制定航摄计划,包括时间选择、地面分辨率设计、航摄分区设
5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计、航线规划、设备测试及安全预案制定等内容。
7.4.2 数据底板采集应根据监测对象变化规律确定时间段和频次;日常巡检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确定时间段和频次;取证调查应选择调查对象特征明显、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表现明显、高频率发生及利于取证等的时间段;应急监测应综合考虑设备技术指标和天气状况,判断起飞条件。
7.4.3 应根据水利监测目标的监测要素特点,综合考虑目标辨识度、设备性能、飞行区域地形条件、 监测精度等因素确定无人机航摄的地面分辨率。
7.4.4 应根据监测范围的几何特点和监测需求,综合考虑已有的基础资料和水利业务资料确定航摄分区;应急监测可不考虑航摄分区。
7.4.5 应根据设计的地面分辨率结合设备性能、实际地形确定航拍高度,应充分考虑重叠度、航线方向、范围外扩、无人机续航能力等因素开展航线设计。
7.4.6 应在执行无人机监测任务前制定安全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故障处理、紧急迫降点的选择等,确保无人机操控员熟悉应急响应流程。
7.5 飞行申报
利用无人机开展水利监测活动应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无人机飞行空域管理、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规定执行,宜提前向相关水利工程或设施的管理单位报备。
8 飞行实施
8.1 实地踏勘
8.1.1 作业前宜对测区进行实地踏勘,了解测区内的基本情况,包括江河湖库、水利工程与设施、 地形地貌、地表植被、通信信号、 CORS 站点以及周边的机场、重要设施、道路交通、人口密度等信息。
8.1.2 应根据无人机类型和监测区域地形特点,选择适宜的起降场地和备降场地。起降场地应确保相对平坦、通视良好;起降场宜远离人口密集区,尤其注意避开水利工程或河湖岸线附近较为密集的输变电线路、信号塔、起重机等高大设施;应设置备降场地以应对突发状况。
8.1.3 踏勘发现无法飞行作业区域(特殊地形或航空管制等原因)时,可用满足时效性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或其他技术方案作为替代。
8.2 地面辅助
8.2.1 像片控制点测量应按照GB/T 39612的相关规定执行;当水域范围严重影响像片控制点布设和测量时,应适当扩大布设范围。
8.2.2 在无人机搭载光谱相机观测标准反射板测量地面参考反射率的同时,可采用标准光谱仪进行地面同步光谱测量,布设和测量方法按照GB/T 36540的相关规定执行。
8.2.3 其他地面辅助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8.3 飞前检查
8.3.1 应检查无人机及荷载外观的完整性,并确认动力储备充足。
8.3.2 应检查确保飞行控制系统、载荷系统等软硬件功能正常;若载荷为计量仪器,应确保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8.3.3 应对GNSS 定位功能、无人机与遥控器或地面站之间的通信功能、载荷数据传输系统进行测试,确保数据传输正常。
8.3.4 应对无人机登记管理信息、电子围栏信息更新和责任保险期限等内容进行检查。
6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8.3.5 应对起降场地周边环境做安全确认检查。
8.4 飞行作业
8.4.1 应选择对无人机载荷性能有利的气象条件和光照条件开展飞行作业,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宜推迟飞行任务直至天气好转,应急监测可根据现场环境及设备性能适当放宽天气条件。
8.4.2 宜采用自动、手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起降安全,并可通过视频记录起降过程;巡航过程中应及时关注无人机的运行状态,主要包括飞行姿态、高度、速度、图传信号、定位信号等。
8.4.3 应按照设计的航线任务进行航拍作业和监测数据采集,采集过程中应及时关注载荷的运行状态,并预览数据采集情况。
8.4.4 航拍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按照制定的无人机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启动相应的处置措施。
8.5 数据检查
8.5.1 每个航飞阶段任务完成后,应立即检查数据数量与质量,确保数据覆盖任务监测范围,检查方法如下:
a) 图像、视频数据应清晰、色彩正常,无晃动、虚影等现象;
b) 采用GNSS ( 或 IMU/GNSS) 辅助航空摄影时,检验方法应按CH/T 1029的相关规定执行;
c) 数字航摄影像数据质量检查应满足GB/T 39612的相关规定;
d) 激光点云模型数据质量检查应满足CH/T 8024的相关规定;
e) 热红外影像数据应清晰、层次分明,光谱影像应清晰、亮度正常,光谱曲线连续、平滑;
f)SAR 影像数据质量应满足CH/T 3015的相关规定;
g) 水文雷达、微波辐射计等载荷设备获取的数据质量检查应满足GB/T 15966的相关规定。
8.5.2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及时重飞或补飞,相关要求如下:
a) 宜选择与原飞行相同型号的飞行平台并确保航高、航速、分辨率等航摄飞行参数一致;
b) 航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均应及时补摄,应采用同型号载荷补摄,补摄航线的两端应超出漏洞之外两条基线,并保证与原数据的重叠度不低于30%;
c) 补飞或重飞数据应单独存储,命名原则参照原数据,应与原数据有效融合,确保几何一致性。
8.6 飞行记录
航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无人机飞行记录表,内容及格式见附录B。
9 数据处理
9.1 数据底板采集
9.1.1 航飞完成后应及时对无人机航摄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形成通用成果数据集,主要包括高清可见光图像、全景影像、视频、数字正射影像图 ( DOM)、 数字 表面 模型 ( DSM)、 数字 高程 模型 (DEM)、 水利数字高程模型 ( HDEM)、 倾斜摄影模型、激光点云模型、热红外影像、多光谱图像序列等。
9.1.2 图像数据按需开展图像增强、裁剪、地理信息标注(如位置信息等)和业务信息标注, 有条件的可制作全景影像、快拼图成果。
9.1.3 视频数据按需开展图像增强、剪辑、配音、地理信息标注(如位置信息等)和业务信息标注, 有条件的可制作全景视频成果。视频数据宜附带配套的飞行轨迹文件,缺少飞行轨迹文件时可制作简易的轨迹矢量文件。
9.1.4 DOM、DEM/DSM 数据处理流程应按照CH/T 3007.1的相关规定执行,流域洪水演进所需
7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8.3.5 应对起降场地周边环境做安全确认检查。
8.4 飞行作业
8.4.1 应选择对无人机载荷性能有利的气象条件和光照条件开展飞行作业,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宜推迟飞行任务直至天气好转,应急监测可根据现场环境及设备性能适当放宽天气条件。
8.4.2 宜采用自动、手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起降安全,并可通过视频记录起降过程;巡航过程中应及时关注无人机的运行状态,主要包括飞行姿态、高度、速度、图传信号、定位信号等。
8.4.3 应按照设计的航线任务进行航拍作业和监测数据采集,采集过程中应及时关注载荷的运行状态,并预览数据采集情况。
8.4.4 航拍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按照制定的无人机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启动相应的处置措施。
8.5 数据检查
8.5.1 每个航飞阶段任务完成后,应立即检查数据数量与质量,确保数据覆盖任务监测范围,检查方法如下:
a) 图像、视频数据应清晰、色彩正常,无晃动、虚影等现象;
b) 采用GNSS ( 或 IMU/GNSS) 辅助航空摄影时,检验方法应按CH/T 1029的相关规定执行;
c) 数字航摄影像数据质量检查应满足GB/T 39612的相关规定;
d) 激光点云模型数据质量检查应满足CH/T 8024的相关规定;
e) 热红外影像数据应清晰、层次分明,光谱影像应清晰、亮度正常,光谱曲线连续、平滑;
f)SAR 影像数据质量应满足CH/T 3015的相关规定;
g) 水文雷达、微波辐射计等载荷设备获取的数据质量检查应满足GB/T 15966的相关规定。
8.5.2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及时重飞或补飞,相关要求如下:
a) 宜选择与原飞行相同型号的飞行平台并确保航高、航速、分辨率等航摄飞行参数一致;
b) 航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均应及时补摄,应采用同型号载荷补摄,补摄航线的两端应超出漏洞之外两条基线,并保证与原数据的重叠度不低于30%;
c) 补飞或重飞数据应单独存储,命名原则参照原数据,应与原数据有效融合,确保几何一致性。
8.6 飞行记录
航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无人机飞行记录表,内容及格式见附录B。
9 数据处理
9.1 数据底板采集
9.1.1 航飞完成后应及时对无人机航摄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形成通用成果数据集,主要包括高清可见光图像、全景影像、视频、数字正射影像图 ( DOM)、 数字 表面 模型 ( DSM)、 数字 高程 模型 (DEM)、 水利数字高程模型 ( HDEM)、 倾斜摄影模型、激光点云模型、热红外影像、多光谱图像序列等。
9.1.2 图像数据按需开展图像增强、裁剪、地理信息标注(如位置信息等)和业务信息标注, 有条件的可制作全景影像、快拼图成果。
9.1.3 视频数据按需开展图像增强、剪辑、配音、地理信息标注(如位置信息等)和业务信息标注, 有条件的可制作全景视频成果。视频数据宜附带配套的飞行轨迹文件,缺少飞行轨迹文件时可制作简易的轨迹矢量文件。
9.1.4 DOM、DEM/DSM 数据处理流程应按照CH/T 3007.1的相关规定执行,流域洪水演进所需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3.4
应急监测 emergency monitoring
针对水旱灾害或涉水应急事件,利用无人机及时开展观测、调查或测绘,采集所需数据信息的专项飞行作业。
3.5
无人机自动机场系统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automatic airport system
一种可户外部署的智能化无人机作业中枢设施,通过远程控制或预设程序指令,实现无人机全自动起降、航线任务执行、能源补给、数据实时回传及预处理分析的综合系统。
3.6
业务专题信息 service thematic information
通过对数据底板成果进行智能解译、特征提取及多维度分析生成的水利业务导向型数据集,可直接服务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与调配、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文管理、水行政执法等业务专题场景。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CORS: 连续运行参考系统 (Continuous Operational Reference System)
DEM: 数字高程模型 (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DOM: 数字正射影像图 ( Digital Orthophoto Map)
DSM: 数字表面模型 ( Digital Surface Model)
GNSS: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HDEM: 水利数字高程模型 ( Hydraulic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IMU: 惯性测量单元 ( Inertial Measuring Unit)
POS: 定位定姿系统 ( Position and Orientation System)
SAR: 合成孔径雷达(Synthetic Aperture Radar)
5 基本要求 5.1 时空基准
5.1.1 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确有必要时,可采用依法批准的独立坐标系,并与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转换关系。
5.1.2 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确有必要时,可采用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转换关系的独立高程系。
5.1.3 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历纪元和北京时间。
5.2 安全管理
5.2.1 无人机操控飞行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无人机飞行实施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预案;
b) 无人机保管单位应定期对无人机及载荷进行维护保养;
c) 无人机操控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水平。
5.2.2 水利无人机监测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a) 原始数据、过程数据及成果数据均应纳入数据安全管理范围;
b)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2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防护安全隐患;监测农作物灌溉情况、土壤墒情、作物类型及长势等。
f) 河势巡检应提取河道平面形态、裸露河床冲淤变化、水流速度和方向、河岸安全隐患等信息, 掌握河道流势、水流状态、防洪工程靠河着溜情况及河岸稳定性情况等。
g) 蓄滞洪区巡检信息提取:
1)蓄滞洪区工程运行安全巡检应提取蓄滞洪区围堤、隔堤、安全区围堤、安全台、进(退) 洪闸的裂缝、变形、位移、渗漏、管涌、破损、垮塌等信息,评估工程安全;
2)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巡检应提取各类非防洪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建设内容、高度、高程等信息,及时掌握建设进展等情况,并结合许可信息进行研判。
9.2.3 取证调查业务信息提取内容和要求如下:
a) 水资源调查应提取水体范围、水储量、水源地分布、水质以及水域周围环境状况等信息。
b) 河湖库管理调查应针对侵占破坏河湖库水域岸线、非法采砂、违规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以及“四乱”问题的清理整治进度和完成情况等进行取证。
c) 水土保持调查信息提取:
1)水土保持措施调查应提取监测区域植物、工程和临时等措施的数量与分布等状态信息;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应提取项目建设对原地表、水土保持设施的压占范围与面积, 项目弃土(石、渣)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与弃土(石、渣)体积、取土(石、料)场的扰动面积等信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成果应详细记录项目周围环境,包括扰动面积、 分布状况、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空间位置及属性信息。
d) 工程隐患调查应识别涉水工程安全隐患,提取空间位置、隐患类型、隐患边界及严重程度等信息。
e) 水行政执法取证调查应针对违规取用水、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成果应包括时空位置、空间体积、违法违规类型、表现形态等属性信息,并符合执法证据的相关要求。
f) 蓄滞洪区管理调查应针对遥感影像图斑、举报线索等疑似问题开展复核调查和整改进展情况跟踪调查,对已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调查。调查成果包括核查图斑对象或已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空间位置分布、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评估等信息。
9.2.4 应急监测业务信息提取内容和要求如下:
a) 洪水监测应提取水位、流速、淹没范围、受灾状况等信息;
b) 工程险情监测应识别溃口、管涌、裂缝和渗漏等,提取空间位置、严重程度、变化情况等信息 ;
c ) 蓄滞洪区应急监测应提取进(退)洪工程运行情况运行状况、地形地貌地物、水头演进变化、 淹没范围边界、安全区(台)运行情况、居民转移避险情况、重要设施受淹受损情况、退水返迁情况等信息;
d) 凌汛监测应提取冰塞冰坝位置与规模,冰凌洪水淹没面积与范围,堤防溃口位置、长度及其变化 ;
e) 堰塞湖监测应提取堰塞湖水面面积、水位变化和淹没情况,以及堰塞体的位置、高度、宽度、 堆积体量、坡度、坡长等信息;
f) 山洪监测应提取山洪淹没范围、山区河道形态变化及水毁现状等信息;
g) 沿岸山体滑坡监测应提取三维地形地貌、滑坡形变、重大裂缝或断裂带的位置及尺寸等信息;
h) 旱情监测应提取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情况、重要水源地水面情况、引调提水工程运行情况等信息;
i) 水质水生态监测应提取突发污染源、受污染区域范围,以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物覆盖等水生态指标参数信息;
9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防护安全隐患;监测农作物灌溉情况、土壤墒情、作物类型及长势等。
f) 河势巡检应提取河道平面形态、裸露河床冲淤变化、水流速度和方向、河岸安全隐患等信息, 掌握河道流势、水流状态、防洪工程靠河着溜情况及河岸稳定性情况等。
g) 蓄滞洪区巡检信息提取:
1)蓄滞洪区工程运行安全巡检应提取蓄滞洪区围堤、隔堤、安全区围堤、安全台、进(退) 洪闸的裂缝、变形、位移、渗漏、管涌、破损、垮塌等信息,评估工程安全;
2)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巡检应提取各类非防洪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建设内容、高度、高程等信息,及时掌握建设进展等情况,并结合许可信息进行研判。
9.2.3 取证调查业务信息提取内容和要求如下:
a) 水资源调查应提取水体范围、水储量、水源地分布、水质以及水域周围环境状况等信息。
b) 河湖库管理调查应针对侵占破坏河湖库水域岸线、非法采砂、违规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以及“四乱”问题的清理整治进度和完成情况等进行取证。
c) 水土保持调查信息提取:
1)水土保持措施调查应提取监测区域植物、工程和临时等措施的数量与分布等状态信息;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应提取项目建设对原地表、水土保持设施的压占范围与面积, 项目弃土(石、渣)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与弃土(石、渣)体积、取土(石、料)场的扰动面积等信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成果应详细记录项目周围环境,包括扰动面积、 分布状况、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空间位置及属性信息。
d) 工程隐患调查应识别涉水工程安全隐患,提取空间位置、隐患类型、隐患边界及严重程度等信息。
e) 水行政执法取证调查应针对违规取用水、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成果应包括时空位置、空间体积、违法违规类型、表现形态等属性信息,并符合执法证据的相关要求。
f) 蓄滞洪区管理调查应针对遥感影像图斑、举报线索等疑似问题开展复核调查和整改进展情况跟踪调查,对已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调查。调查成果包括核查图斑对象或已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空间位置分布、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评估等信息。
9.2.4 应急监测业务信息提取内容和要求如下:
a) 洪水监测应提取水位、流速、淹没范围、受灾状况等信息;
b) 工程险情监测应识别溃口、管涌、裂缝和渗漏等,提取空间位置、严重程度、变化情况等信息 ;
c ) 蓄滞洪区应急监测应提取进(退)洪工程运行情况运行状况、地形地貌地物、水头演进变化、 淹没范围边界、安全区(台)运行情况、居民转移避险情况、重要设施受淹受损情况、退水返迁情况等信息;
d) 凌汛监测应提取冰塞冰坝位置与规模,冰凌洪水淹没面积与范围,堤防溃口位置、长度及其变化 ;
e) 堰塞湖监测应提取堰塞湖水面面积、水位变化和淹没情况,以及堰塞体的位置、高度、宽度、 堆积体量、坡度、坡长等信息;
f) 山洪监测应提取山洪淹没范围、山区河道形态变化及水毁现状等信息;
g) 沿岸山体滑坡监测应提取三维地形地貌、滑坡形变、重大裂缝或断裂带的位置及尺寸等信息;
h) 旱情监测应提取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情况、重要水源地水面情况、引调提水工程运行情况等信息;
i) 水质水生态监测应提取突发污染源、受污染区域范围,以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物覆盖等水生态指标参数信息;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防护安全隐患;监测农作物灌溉情况、土壤墒情、作物类型及长势等。
f) 河势巡检应提取河道平面形态、裸露河床冲淤变化、水流速度和方向、河岸安全隐患等信息, 掌握河道流势、水流状态、防洪工程靠河着溜情况及河岸稳定性情况等。
g) 蓄滞洪区巡检信息提取:
1)蓄滞洪区工程运行安全巡检应提取蓄滞洪区围堤、隔堤、安全区围堤、安全台、进(退) 洪闸的裂缝、变形、位移、渗漏、管涌、破损、垮塌等信息,评估工程安全;
2)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巡检应提取各类非防洪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建设内容、高度、高程等信息,及时掌握建设进展等情况,并结合许可信息进行研判。
9.2.3 取证调查业务信息提取内容和要求如下:
a) 水资源调查应提取水体范围、水储量、水源地分布、水质以及水域周围环境状况等信息。
b) 河湖库管理调查应针对侵占破坏河湖库水域岸线、非法采砂、违规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以及“四乱”问题的清理整治进度和完成情况等进行取证。
c) 水土保持调查信息提取:
1)水土保持措施调查应提取监测区域植物、工程和临时等措施的数量与分布等状态信息;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应提取项目建设对原地表、水土保持设施的压占范围与面积, 项目弃土(石、渣)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与弃土(石、渣)体积、取土(石、料)场的扰动面积等信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成果应详细记录项目周围环境,包括扰动面积、 分布状况、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空间位置及属性信息。
d) 工程隐患调查应识别涉水工程安全隐患,提取空间位置、隐患类型、隐患边界及严重程度等信息。
e) 水行政执法取证调查应针对违规取用水、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成果应包括时空位置、空间体积、违法违规类型、表现形态等属性信息,并符合执法证据的相关要求。
f) 蓄滞洪区管理调查应针对遥感影像图斑、举报线索等疑似问题开展复核调查和整改进展情况跟踪调查,对已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调查。调查成果包括核查图斑对象或已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空间位置分布、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评估等信息。
9.2.4 应急监测业务信息提取内容和要求如下:
a) 洪水监测应提取水位、流速、淹没范围、受灾状况等信息;
b) 工程险情监测应识别溃口、管涌、裂缝和渗漏等,提取空间位置、严重程度、变化情况等信息 ;
c ) 蓄滞洪区应急监测应提取进(退)洪工程运行情况运行状况、地形地貌地物、水头演进变化、 淹没范围边界、安全区(台)运行情况、居民转移避险情况、重要设施受淹受损情况、退水返迁情况等信息;
d) 凌汛监测应提取冰塞冰坝位置与规模,冰凌洪水淹没面积与范围,堤防溃口位置、长度及其变化 ;
e) 堰塞湖监测应提取堰塞湖水面面积、水位变化和淹没情况,以及堰塞体的位置、高度、宽度、 堆积体量、坡度、坡长等信息;
f) 山洪监测应提取山洪淹没范围、山区河道形态变化及水毁现状等信息;
g) 沿岸山体滑坡监测应提取三维地形地貌、滑坡形变、重大裂缝或断裂带的位置及尺寸等信息;
h) 旱情监测应提取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情况、重要水源地水面情况、引调提水工程运行情况等信息;
i) 水质水生态监测应提取突发污染源、受污染区域范围,以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物覆盖等水生态指标参数信息;
水利无人机监测技术规范
36/23
SL/T 860—2026
防护安全隐患;监测农作物灌溉情况、土壤墒情、作物类型及长势等。
f) 河势巡检应提取河道平面形态、裸露河床冲淤变化、水流速度和方向、河岸安全隐患等信息, 掌握河道流势、水流状态、防洪工程靠河着溜情况及河岸稳定性情况等。
g) 蓄滞洪区巡检信息提取:
1)蓄滞洪区工程运行安全巡检应提取蓄滞洪区围堤、隔堤、安全区围堤、安全台、进(退) 洪闸的裂缝、变形、位移、渗漏、管涌、破损、垮塌等信息,评估工程安全;
2)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巡检应提取各类非防洪建设项目的位置、范围、建设内容、高度、高程等信息,及时掌握建设进展等情况,并结合许可信息进行研判。
9.2.3 取证调查业务信息提取内容和要求如下:
a) 水资源调查应提取水体范围、水储量、水源地分布、水质以及水域周围环境状况等信息。
b) 河湖库管理调查应针对侵占破坏河湖库水域岸线、非法采砂、违规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以及“四乱”问题的清理整治进度和完成情况等进行取证。
c) 水土保持调查信息提取:
1)水土保持措施调查应提取监测区域植物、工程和临时等措施的数量与分布等状态信息;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应提取项目建设对原地表、水土保持设施的压占范围与面积, 项目弃土(石、渣)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与弃土(石、渣)体积、取土(石、料)场的扰动面积等信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调查成果应详细记录项目周围环境,包括扰动面积、 分布状况、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空间位置及属性信息。
d) 工程隐患调查应识别涉水工程安全隐患,提取空间位置、隐患类型、隐患边界及严重程度等信息。
e) 水行政执法取证调查应针对违规取用水、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成果应包括时空位置、空间体积、违法违规类型、表现形态等属性信息,并符合执法证据的相关要求。
f) 蓄滞洪区管理调查应针对遥感影像图斑、举报线索等疑似问题开展复核调查和整改进展情况跟踪调查,对已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调查。调查成果包括核查图斑对象或已许可非防洪建设项目空间位置分布、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评估等信息。
9.2.4 应急监测业务信息提取内容和要求如下:
a) 洪水监测应提取水位、流速、淹没范围、受灾状况等信息;
b) 工程险情监测应识别溃口、管涌、裂缝和渗漏等,提取空间位置、严重程度、变化情况等信息 ;
c ) 蓄滞洪区应急监测应提取进(退)洪工程运行情况运行状况、地形地貌地物、水头演进变化、 淹没范围边界、安全区(台)运行情况、居民转移避险情况、重要设施受淹受损情况、退水返迁情况等信息;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