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黑龙 江省 地方 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Building Water Supply & Drainage and Heating Project
编号: DB23/722__20l7
备案号: Jl38ll__20l7
批准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 0 l 7 年 8 月 l 日
2017 哈尔滨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7
4.1 验收规定 7
4.2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9
4.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 11
4.4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施工观感质量检查评价 13
5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
6 室内给水系统工程 17
6.1 室内给水塑料管、复合管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7
6.2 室内给水金属管、金属涂(衬)复合管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21
6.3 室内给水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25
6.4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28
6.5 消防喷淋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1
6.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验与调试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6
7 室内排水系统工程 39
7.1 室内排水塑料管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9
7.2 室内排水铸铁管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43
7.3 室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46
8 室内热水系统工程 49
8.1 室内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49
8.2 室内热水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52
9 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55
9.1 卫生器具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55
9.2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58
9.3 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61
10 室内供暖系统工程 64
10.1 室内供暖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64
10.2 室内供暖系统辅助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68
10.3 散热器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71
10.4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74
10.5 电加热供暖系统及热风供暖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76
10.6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78
10.7 热计量及调控装置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80
1
11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 82
11.1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82
11.2 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87
11.3 给水管沟及井室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90
12 室外排水管道安装工程 92
12.1 室外排水管道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92
12.2 排水管沟及井池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95
13 室外供热管网工程 97
13.1 室外供热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97
13.2 室外供热管网的土建结构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02
14 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工程 103
14.1 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03
14.2 水处理设备及控制设施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07
15 建筑中水系统及雨水利用工程 110
15.1 建筑中水系统管道、配件及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10
15.2 雨水利用系统管道、配件及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13
16 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工程 116
16.1 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16
17 水景喷泉系统工程 121
17.1 水景喷泉系统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21
18 热源及辅助设备工程 124
18.1 建筑供热和热水供应整装锅炉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24
18.2 整装锅炉辅助设备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28
18.3 整装蒸汽和热水锅炉附件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33
18.4 换热站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37
18.5 整装锅炉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40
19 监测与控制仪表工程 143
19.1 监测与控制仪表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14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45
引用标准名录 146
2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应与《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24—2017 配套使用.
1.0.5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 按照建筑物和用户的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 有组织的输送到用水地点的网络。
2.0.2 排水系统 drainage system
通过管道及辅助设备, 把屋面雨水及生活和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废水及时排放出去的网络。
2.0.3 热水供应系统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为满足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由管道及辅助设备组成的输送热水的网络。
2.0.4 卫生器具 nitary fixtures
用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卫生要求, 收集和排放生活及生产中的污水、废水的设备。
2.0.5 给水配件 tly Supply flttlflgs
在给水和热水供应系统中, 用以调节、分配水量和水压, 关断和改变水流方向的各种管件、阀门和水嘴的统称。
2.0.6 建筑中水系统 intermediste water system of building
以建筑物的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为水源, 经过物理、化学方法的工艺处理, 用于厕所冲洗便器、绿化、洗车、道路浇洒、空调冷却及水景等的供水系统为建筑中水系统。
2.0.7 辅助设备 auxiliaries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系统中, 为满足用户的各种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设备。
2.0.8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管道、容器或设备进行耐压强度和气密性试验规定所要达到的压力。
2.0.9 额定工作压力 rated working pressure
指锅炉及压力容器出厂时所标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2.0.10 管道配件 pipe fittings
管道与管道或管道与设备连接用的各种零、配件的统称。
2.0.11 固定支架 fixed trestle
限制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径向和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2 活动支架 movable trestle
允许管道在支撑点处发生轴向位移的管道支架。
2.0.13 整装锅炉 integrative boiler
按照运输条件所允许的范围, 在制造厂内完成总装整台发运的锅炉, 也称快装锅炉。
2.0.14 非承压锅炉 boiler without bearing
以水为介质, 锅炉本体有规定水位且运行中直接与大气相通, 使用中始终与大气压强相等的固定怯锅炉。
2.0.15 安全附件 safety accessoy
2
为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而必须设置的附属仪表、阀门及控制装置。
2.0.16 静置设备 still qulpffient
在系统运行时, 自身不做任何运动的设备, 如水箱及各种罐类。
2.0.17 分户热计量 hoUSehold__based heat metering
以住宅的户 (套) 为单位, 分别计量向户内供给的热量的计量方怯。
2.0.18 热计量装置 hot metering do Ice
用以测量热媒的供热量的成套仪表及构件。
2.0.19 卡套怯连接 ompression joint
由带锁紧螺帽和丝扣管件组成的专用接头而进行管道连接的一种连接形怯。
2.0.20 防火套管 fire __resisting sleeves
由耐火材料和阻燃剂制成的, 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阻止火势沿管道贯穿部位蔓延的短管。
2.0.21 阻火圈 firestops collar
由阻燃膨胀剂制成的, 套在硬塑料排水管外壁可在发生火灾时将管道封堵, 防止火势蔓延的套圈。
对
2.0.22 辐射供暖供冷 radiant heating and cooling
提升或降低维护结构内表面中的一个或多个表面的温度, 形成热或冷辐射面, 通过辐射面以辐射和
流的传热方怯向室内供暖供冷的方怯。
2.0.23 分水器 primary supply water manifold
用于连接集中供暖供冷系统的供水管和各加热供冷管分支环路的配水装置。
2.0.24 集水器 primary return water manifold
用于连接集中供暖供冷系统的回水管和各加热供冷管分支环路的汇水装置。
2.0.25 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_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 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3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现场应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3.0.2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0.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0.4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24_2017 的规定划分。
3.0.5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分项工程, 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3.0.6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0.7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3.0.8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 表面无划痕及无外力冲击破损。
3.0.9 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3.0.10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数量按每验收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抽查 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0.11 弯制钢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 3.5 倍;
2 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 4 倍;
3 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 1.5 倍;
4 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5 弯管的椭圆率, 当管径小于或等于 150mm 时, 不得大于 8%; 当管径大于或等于 200mm 时, 不得大于 6%;
6 管壁减薄率不得超过壁厚的 15%;
7 折皱不平度, 当管径小于或等于 125mm 时, 不得超过 3mm; 当管径大于或等于 200mm 时, 不得超过 4mm。
3.0.12 焊接钢管、镀锌焊接钢管规格必须符合表 3.0.12 标准。
3.0.1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3.0.14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3.0.15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 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 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4
表 3.0.12 焊接钢管、镀锌焊接钢管规格
公称直径
外径 (mm)
钢管
壁厚允许偏差
(mm)
(mm)
(in)
普通钢管
加厚钢管
壁厚(mm)
理论重量(kg/m)
壁厚(mm)
理论重量(kg/m)
15
1/2
21.3
2.75
1.26
3.25
1.45
+0.2~0
20
3/4
26.8
2.75
1.63
3.50
2.01
+0.2~0
25
1
33.5
3.25
2.42
4.00
2.91
+0.2~0
32
11/4
42.3
3.25
3.13
4.00
3.78
+0.2~0
40
11/2
48
3.50
3.84
4.25
4.58
+0.2~0
50
2
60
3.50
4.88
4.50
6.16
+0.2~0
65
21/2
75.5
3.75
6.64
4.50
7.88
+0.2~0
80
3
88.5
4.00
8.34
4.75
9.81
+0.2~0
100
4
114
4.00
10.85
5.00
13.44
+0.2~0
125
5
140
4.50
15.04
5.50
18.24
+0.2~0
150
6
165
4.50
17.81
5.50
21.63
+0.2~0
3.0.16 管道穿过结构伸缩=、抗震=及沉降=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 150mm 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3.0.17 在同一房间内, 同类型的供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 除有特殊要求外, 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0.18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 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 曲线部分, 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 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离;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0.19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应留有 3mm~5mm 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 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0.20 供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 5m,每层至少安装 1 个;
2 楼层高度大于 5m,每层不得少于 2 个;
3 管卡安装高度, 距地面应为 1.5m~1.8m , 2 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 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0.21 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松土上。
3.0.22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5
1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 3.0.22 的规定。表 3.0.22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公称直径 (mm)
20
25
32
40
50
75
100
125
150
插入深度 (mm)
16
19
22
26
31
44
61
69
80
2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3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 2◎。
4 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5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 1/2。
6 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 2~3 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 2mm。
8 卡箍(套) 怯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隙, 沟槽应均匀, 卡紧螺栓后, 管道应平直, 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3.0.23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0.24 焊接环境温度低于 0℃时, 施焊时应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
3.0.25 环境温度低于或等于 0℃时,不宜进行水压试验,如必须做水压试验,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3.0.26 室温低于 0℃进行系统试运行时,应有必要的防冻措施。
3.0.27 室内给水、热水及散热器供暖管道埋地敷设时,应沿隔墙敷设,不得穿越客厅、卧室中部。
6
4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 验收规定
4.1.1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同时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4.1.2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及时、准确、齐全、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均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
4 观感质量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1.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应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24_2017 相关规定执行。
4.1.4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表 4.1.4 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填写。
7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4.1.4 H05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子分部工程数量
分项工程数量
施工单位
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
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负责人
分包内容
序
号
子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检验批数量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质量控制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验结果
观感质量检验结果
综合验收结论
分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8
4.2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4.2.1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现场应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4.2.2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
4.2.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2.4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4.2.5 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4.2.6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与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4.2.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真实、及时、准确,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4.2.8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应真实、及时、准确,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4.2.9 施工技术方案应确定检验批的划分及抽检数量、抽检方案,并确定安全及检验的方法、数量等。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应有针对性。
4.2.10 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处理必须做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确认。
4.2.11 竣工图应齐全完整,盖竣工图章,并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4.2.12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数据准确、签章规范, 验收应按表 4.2.12 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填写。
9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 4.2.12 H05A
工程
名称
施工
单位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核查意见
核查人
核查意见
核查人
1
开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试验报告
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7
设备试运转记录
8
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检验、检测或抽查记录
9
施工记录
10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
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处理记录
12
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3
竣工图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10
4.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
4.3.1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安全及功能检验应在分项或检验批验收时进行,分部验收时,应检查其检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应逐项进行抽样检测。
4.3.2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阀门水压试验应符合本标准和设计要求。
4.3.3 排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4.3.4 雨水管道灌水试验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4.3.5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冲洗及消毒检测,应采取观察、开启阀门和水嘴放水等方法,并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水质取样化验单,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方能交付使用。
4.3.6 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和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满水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水试验时,给、排水管道通畅。
4.3.7 清扫口、地漏安装应平整、牢固,周边不渗漏。
4.3.8 消火栓系统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规定。
4.3.9 供暖系统冲洗及测试,应满足设计要求。
4.3.10 安全阀、报警系统及系统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4.3.11 锅炉 48h 负荷试运行,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4.3.12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安全及功能检验应数据准确,签章规范,验收应按表 4.3.12 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填写。
11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
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表 4.3.12 H05B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
份数
核查意见
抽查结果
核查(抽查)人
1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和阀门水压试验
2
排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
3
雨水管道灌水试验
4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5
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和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测验
6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7
地漏、清扫口排水试验
8
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试验
9
供暖系统冲洗及测试
10
安全阀、报警系统、系统性能
11
锅炉 48 小时负荷试运行、安全阀及报警联动测试记录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12
4.4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施工观感质量检查评价
4.4.1 观感质量评价原则应在施工技术方案中确定。
4.4.2 抽查数量不少于 10 处。
4.4.3 抽查部位随机确定。
4.4.4 评价方法: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共同观察检查和评价。
4.4.5 观感质量评价应按表 4.4.5 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填写。
1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 4.4.5 H05C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抽查 质量 状况
质量评价
1
管道接口、坡度、支架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2
卫生器具、支架、阀门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3
检查口、扫除口、地漏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4
散热器、支架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5
设备、管道防腐涂料、保温
共检查点,好点, 一般点, 差点
观感质量综合评价
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注: 1 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 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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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0.1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5.0.2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施工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检验批的合格标准是:检验批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每项应有 80%及以上的抽检处或偏差值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有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自检、交接检查、专业检验)记录;
3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及时、准确、齐全、完整。
5.0.3 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统一标准》DB23/724_2017相关规定执行。
5.0.4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表 5.0.4 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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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 5.0.4 H05□□□□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数量
检验批数量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分包内容
序
号
检验批名称
检验批容量
部位/区段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监理单位
验收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说明:
施工单位检查结果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月 日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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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室内给水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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