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control of ready-mixed concrete
DBJ50/T-038-2026
主编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重 庆市 混凝 土协 会
批准部门:重庆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委员 会施行日期:2 0 2 6 年 10 月 1 日
2026 重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标〔2026〕1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50/T-038-2026,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DBJ50/T-038-2018 同时废止。标准文本可在标准备案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官网免费下载。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
前言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标〔202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及其他省市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试验室;原材料;配合比;混凝土生产;运输;交接验收与交货检验;施工。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删除了建站要求(2018年版的第3章);
2. 删除了技术协作(2018年版的第11章),该章原有条文经调整后部分纳入到相关章节;
3. 修改了搅拌站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规定;
4. 修改了混凝土现场施工、早期护理及养护管理的规定;
5. 调整了输送控制(2018年版的第10章)相应管理规定;
6. 明确旋挖成孔灌注桩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建筑桩基础技术标准》DBJ50/T-200 的规定,评定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建委大楼10楼,邮政编码: 400014,电话:023-68808391,邮箱:12673519@qq.com)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 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重庆市混凝土协会
参编 单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大学
重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邻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服务中心江北区建设工程管理事务中心
丰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揽众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长安卢星宇陈 岳李月霞黄 沁杨 川叶建雄焦云义江 红唐 光进 李志坤黎 伟陈智荣任 冬张 梁杨小龙范晓亮程玉雷刘艳萌阳江英喻建中石从黎班克成黄小文成 慧秦泽海陈家全李殿权任增洲张 意
邓铃夕刘岳辉张平原郑善智黄利平
吴静 陈钰林胡瑞昱邱一津徐 浪
李蓉 文彬 郭波
审查 专家:杨长辉姜洪麟宋 开伟罗 晖秦晋蜀兰国权秦 岭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试验室 6
4.1 一般规定 6
4.2 人员 6
4.3 检验项目及参数 6
4.4 仪器设备 7
4.5 场地与环境 8
4.6 样品管理 8
4.7 原始记录和报告 9
4.8 技术标准 9
4.9 档案管理 10
5 原材料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水泥 11
5.3 细骨料 12
5.4 粗骨 料 14
5.5 矿物掺合料 15
5.6 外加 剂 17
5 . 7 水 18
5.8 纤维 19
6 配合比 21
6.1 一般规定 21
6.2 设计配合比 21
6.3 生产配合比 23
7 混凝土生产 25
7.1 一般规定 25
7.2 原材料储存 25
7.3 计量 26
7.4 搅拌 27
7.5 出厂检验 28
7.6 控制水平管理 29
8 运输 31
9 交接验收与交货检验 32
10 施工 35
10.1 一般规定 35
10.2 混凝土输送 35
10.3 混凝土布料 38
10.4 混凝土浇筑 38
10.5 混凝土振捣 40
10.6 早期护理 42
10.7 养护与拆模 42
本标准用词说明 45
引用标准名录 46
条文说明 4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Laboratory 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6
4.2 Personnel 6
4.3 Inspecties items and parameters 6
4.4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7
4.5 Site and environment 8
4.6 Sample management 8
4.7 Original records and report 9
4.8 Technical standard 9
4.9 Archives management 10
5 Raw material quality 1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5.2 Cement 11
5.3 Fine aggregate 12
5.4 Coarse aggregate 14
5.5/ Mineral admixtures 15
5.6 Admixtures 17
5.7 Water 18
5.8 Fibers 19
6 Mix proportion 21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1
6.2 Designed mix proportion 21
6.3 Production mix proportion 23
7 Concrete production 25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5
7.2 Storage of raw materials 25
7.3 Measurement 26
7.4 Mixing 27
7.5 Factory inspection 28
7.6 Control level management 29
8 Transportation 31
9 Handover acceptance and delivery inspection 32
10 Construction 35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35
10.2 Concrete conveying 35
10.3 Concrete placing 38
10.4 Concrete pouring 38
10.5 Concrete vibration 40
10.6 Early-stage care 42
10.7 Curing and form removal 4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6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9
1 总则
1.0.1 为提高重庆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与施工质量控制水平,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1.0.3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2.0.2 试验室 laboratory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设置的从事原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的部门。
2.0.3 技术负责人 technical director
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 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企业任命的全面负责该企业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2.0.4 试验室主任 laboratory director
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3 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经企业任命的全面负责该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的试验员。
2.0.5 试验员 testing staff
具备预拌混凝土相关知识和技能,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管理和检验操作的人员。
2.0.6 设计配合比 designed mix proportion
根据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结合原材料性能,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并经试配确定,获得的用于指导生产的配合比。
2.0.7 生产配合比 production mix proportion
根据生产实际使用原材料的质量状况,对设计配合比进行施工适应性调整后确定的配合比。
2.0.8 技术交底 echnical disclosure
2
在混凝土工程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工程师在现场向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就混凝土工程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方法、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等进行的交底活动。
2.0.9 出厂检验 factory inspection
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2.0.10 交接验收 handover acceptance
施工单位对交付前每车预拌混凝土进行的验收,包括送货单核查、拌合物工作性检查等内容。
2.0.11 交货检验 delivery inspection
在交货地点由施工单位组织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的检验。
2.0.12 早期护理 early-stage care
混凝土浇筑振捣完毕至混凝土终凝的静置期间,对混凝土表面进行的抹压收面处理、保湿及保温覆盖等作业。
2.0.13 管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由信号采集设备、数据通信软件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等计算机软、硬件组成,能够完成生产与试验等数据的采集、传递、分析、报告和管理的应用集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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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3.0.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人员配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生产质量控制与管理的需要,关键岗位人员应经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
3.0.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置生产数据与检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
3.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工程结构特点、混凝土施工方案和施工管理水平、现场环境条件、运距等因素提出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提供混凝土材性特点和该项目施工应注意的问题,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
3.0.5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混凝土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并对施工可能发生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制定预防措施或应急预案,对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技术交底,并对操作工人进行培训。
3.0.6 监理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混凝土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参加开盘鉴定、对进场混凝土交货验收进行抽查、对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对混凝土浇筑完后的早期护理和养护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3.0.7 建设单位应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核查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3.0.8 预拌混凝土工程参建各方应加强技术协作,技术协作应
4
针对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混凝土原材料和配合比、混凝土施工方案、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保证措施、混凝土常见问题预防措施等进行技术协调和配合。
3.0.9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使用对结构耐久性有影响、对人体产生危害和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材料,不得使用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材料。
3.0.10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替代施工单位制作、养护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
3.0.11 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0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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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室
4.1 一般规 定
4.1.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立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试验室。
4.1.2 试验室应制定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台账,采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4.1.3 试验室应制定试验员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建立试验员档案。
4.1.4 试验室应安装力值检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使用信息化系统处理数据和出具检测报告。
4.1.5 试验室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或经过确认的试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1.6 试验室应对试验过程产生的废渣和废液制定处置方案, 且应符合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相关规定。
4.2 人员
4.2.1 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室主任、试验员、资料员等基本岗位, 工作内容与职责应满足相关标准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2.2 试验室应配备专职试验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匹配,且不应少于6人。
4.3 检验项目及参数
4.3.1 试验室应具备水泥、细骨料、粗骨料、粉煤灰、矿渣粉、石
6
灰石粉、复合掺合料、外加剂、混凝土配合比及混凝土性能等项目检验的能力。
4.3.2 试验室应具备的检验项目及参数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 . 3 . 2 检验项目及参数
序号
检验项目
参数
1
水泥
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比表面积)
2
粉煤灰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含水量、强度活性指数
3
矿渣粉
密度、比表面积、流动度比、含水量、活性指数
4
石灰石粉
细度、流动度比、含水量、亚甲蓝(MB)值、抗压强度比/活性指数、需水量比
5
复合掺合料
细度、流动度比、活性指数、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含水量、安定性
6
细骨料
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天然砂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表观密度、紧密密度、堆积密度、人工砂压碎值指标、石粉含量、亚甲蓝 (MB)值、石粉流动度比
7
粗骨料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粉含量、泥块含量、含水率、表观密度、紧密密度、堆积密度、针状和片状颗粒总含量或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指标
8
外加剂
密度、含固量、净浆流动度、减水率、泌水率比、凝结时间差、坍落度经时变化量、抗压强度比、含气量
9
混凝土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验证、坍落度、含气量、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压强度、抗水渗透性能
4.4 仪器设备
4.4.1 试验室应配备与检验项目及参数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且测量范围与精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4.4.2 试验室应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与档案,编制检定/校准计划。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确认满足使用精度及测量范围后方可投入使用。属于自校准的仪器设备,还应编
7
制相应的自校规程。
4.4.3 应在仪器设备醒目位置张贴相应标识,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检校日期、检校单位及有效日期。
4.4.4 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周期内发生修理、搬运、移动等影响精度情况时,应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4.4.5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并贴停用标签, 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4.5 场地与环境
4.5.1 试验室应独立设置胶凝材料室、试配室、标准养护室、力学室、天平室、高温室、留样室及档案室等,并应合理布局。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宜小于30m², 总面积不宜小于200m²。
4.5.2 试验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应布局合理,相邻工作区域相互间存在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5.3 胶凝材料室、试配室、标准养护室、力学室、天平室等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检验场所,其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标准养护室应配备自动养护系统。
4.5.4 档案室应通风、卫生、整洁,防止资料霉变、虫蛀、损坏、丢失等。
4.5.5 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方便取用,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在有安全防范要求的试验区域应设置警示及限入标识。
4.6 样品管理
4.6.1 试验室应设置样品管理员负责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留置及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取样、留样及处置台账。
4.6.2 留样应密封保存,并应对样品进行标识和封样,留样标识上除注明样品名称、品种、等级、生产单位、取样日期、样品编号等
8
信息外,还应有取样人、送货人签字。
4.6.3 胶凝材料、外加剂及骨料等样品均应留样封存,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胶凝材料、粉状混凝土外加剂留样宜采用水泥专用密封留样筒,液体样品留样宜采用密封塑料容器;
2 砂、石骨料留样宜采用袋装封存;
3 在封存样品醒目位置粘贴内容齐全的样品留样标识,并存放在指定位置;
4 胶凝材料留样存放期不少于3个月,外加剂不少于6个月,砂、石骨料宜不少于30d;
5 超过留样存放期的样品经批准后方可处理,并形成记录。
4.7 原始记录和报告
4.7.1 检验原始记录应规范、完整,包括以下内容:样品名称、样品编号、试验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环境条件、检验依据、检测项目参数、检测数据、仪器设备及编号、检验人员、校核人员及其它必要的信息。
4.7.2 检验原始记录应使用钢笔、签字笔即时填写完成或检验仪器即时打印,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笔误需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在笔误处杠改,并注明更改人和更改日期。
4.7.3 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应真实、结论明确、签字盖章齐全,且可追溯。
4.7.4 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应按类别按年度流水编号,不得漏号、重号,检验原始记录的编号应与报告编号相对应。
4.8 技术标准
4.8.1 试验室应配齐与检验能力相适应、与生产管理相匹配的
9
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并受控确认,编制相应标准目录清单。
4.8.2 试验室应及时更新标准规范,确保受控标准规范均为现行有效。
4.8.3 在使用新标准前,应进行确认,以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4.9 档案管理
4.9.1 试验室应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和立卷归档工作,质量技术资料档案可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
4.9.2 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保存期限宜不少于20年,保存期满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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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材料
5.1 一般规定
5.1.1 混凝土生产用原材料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5.1.2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原材料进场验收制度、不合格原材料管理制度、留样制度及供应商档案等。
5.1.3 原材料进场时,应逐车(船)检查规格、型号、外观,并按批检查质量证明文件等。
5.1.4 原材料应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分仓、安全、规范贮存,并设有明显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应注明原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进场时间、规格/型号、检验状态等信息。
5 . 2 水泥
5.2.1 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GB/T 200等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2 水泥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包括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氧化镁和氯离子含量;当有碱含量控制需求时,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碱含量;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主控项目还应包括水化热。
5.2.3 水泥进场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核查其品种、代号、强度等级、批号或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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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出厂日期等信息,并按批取样复检;
2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散装水泥,每500t 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一次;获得认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3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的水泥,可将检验批容量扩大1倍;
3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
5.2.4 水泥的应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的要求以及工程所处环境确定;
2 应注明水泥中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
3 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
4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或处置;
5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水泥型式检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5.3 细骨料
5.3.1 细骨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2和现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DBJ50/T-099 等的规定。
5.3.2 细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和有害物质含量;人工砂主控项目还应包括石粉含量、亚甲蓝(MB) 值、压碎值指标及石粉流动度比。
5.3.3 同一场地或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细骨料,以每400m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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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t 为一检验批,仍不足时按一检验批计。对来源稳定且连续 3次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的细骨料,可将检验批容量扩大1倍。
5.3.4 细骨料的应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人工砂,当人工砂级配较差时,可与天然砂或不同级配的人工砂混合使用,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选择最优级配;
2 泵送混凝土宜采用中砂,且300 μm 筛孔的颗粒通过量不宜小于15%;
3 结构混凝土用砂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0%;
4 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细骨料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
5 对于高强混凝土,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6~3.0 范围内,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
6 钢筋混凝土用细骨料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用细骨料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1%;
7 人工砂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人工砂中石粉含量与泥块含量控制指标
类别
亚甲蓝(MB)值
石粉含量/%
泥块含量/%
I类
MB≤0.5
≤15.0
≤0.2
0.5
≤10.0
1.0
≤5.0
MB>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1.0°
Ⅱ 类
MB≤1.0
≤15.0
≤1.0
1.0
≤10.0
MB>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3.0°
13
类别
亚甲蓝(MB)值
石粉含量/%
泥块含量/%
Ⅲ类
1.0
≤15.0
≤2.0
MB>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
≤5.0°
注:1 a 经试验验证,I 类砂石粉含量可放宽至不大于3 .0%,Ⅱ类砂石粉含量
可放宽至不大于5.0%,Ⅲ类砂石粉含量可放宽至不大于7.0%;
2 当对混凝土耐久性有设计要求时,宜采用MB 值<1.4的人工砂,且应进行耐久性试验验证;
3 石粉流动度比不宜小于95%。
8 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细骨料。当细骨料具有潜在碱活性时,应采取措施抑制碱骨料反应,并应验证抑制措施的有效性;
9 严禁使用钢渣细骨料,使用各类尾矿和工业固体废弃物部分或全部替代细骨料时,应进行试验验证并符合相关要求;
10 不宜单独采用特细砂作为细骨料配制混凝土;
1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细骨料型式检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5.4 粗骨料
5.4.1 粗骨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等的规定。
5.4.2 粗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包括颗粒级配、针片状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和坚固性;用于高强混凝土的粗骨料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岩石抗压强度。
5.4.3 同一场地或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粗骨料,以每400m³或 600t 为一检验批,仍不足时按一检验批计。对来源稳定且连续3 次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的粗骨料,可将检验批容量扩大1倍。
5.4.4 粗骨料的应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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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粗骨料应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或破碎卵石,并宜采用连续级配或不同单级配混合使用,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2 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大于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 且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混凝土实心板,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大于板厚的1/3,且不得大于40mm;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小于31.5mm;
3 对于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1.0%和0.5%, 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
4 对于高强混凝土,粗骨料的岩石抗压强度应至少比混凝土强度等级高30%,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25mm, 针片状含量不宜大于5%且不应大于8%,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 0 . 5 % 和 0 . 2 %;
5 对粗骨料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包括碱-硅酸反应活性检验或碱-碳酸盐反应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粗骨料;当结构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具有潜在碱活性时,应采取措施抑制碱骨料反应,并应验证抑制措施的有效性;
6 严禁使用钢渣粗骨料,使用各类尾矿和工业固体废弃物部分或者全部替代粗骨料时,应进行试验验证并符合相关要求;
7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粗骨料型式检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5.5 矿物掺合料
5.5.1 用于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可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复合掺合料等,可采用其中的一种,也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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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复合使用。 矿物掺合料质量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应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1003的规定。
5.5.2 矿物掺合料进场检验主要控制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粉煤灰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规定,主要控制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和放射性,C 类粉煤灰还应包括游离氧化钙含量和安定性;
2 粒化高炉矿渣粉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的规定,主要控制项目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和放射性;
3 硅灰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GB/T 27690的规定,主要控制项目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需水量比、烧失量、二氧化硅含量和放射性;
4 石灰石粉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 318的规定,主要控制项目包括细度、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碳酸钙含量、亚甲蓝值和放射性;
5 复合掺合料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复合掺合料》JG/T 486的规定,主要控制项目包括细度、流动度比、活性指数、胶砂抗压强度增长比、三氧化硫含量、安定性、氯离子含量和放射性;
6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矿物掺合料型式检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5.5.3 矿物掺合料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矿物掺合料进场时,首先应检查其类型、品种、等级、批号、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等;
2 应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矿物掺合料,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石灰石粉和复合掺合料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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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t 为一批,硅灰不超过30t 为一批。
5.5.4 矿物掺合料的应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掺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宜使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2 在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其种类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当采用其它通用硅酸盐水泥时,应考虑水泥中混合材的掺量,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掺量;
3 对于高强混凝土或有抗渗、抗冻、抗腐蚀、耐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宜采用Ⅱ级及以上等级的粉煤灰;
4 对于高强混凝土和有耐腐蚀要求的混凝土,当需要采用硅灰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的规定。
5 . 6 外加 剂
5.6.1 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T 8076、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混凝土膨胀剂》GB/T 23439 和《混凝土防冻剂》JC/T 475等的有关规定。
5.6.2 外加剂进场质量检验主要控制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混凝土外加剂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减水率、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pH 值、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引气剂和引气减水剂还应包括含气量,防冻剂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含气量和50 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
2 膨胀剂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抗压强度等;
3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规格的外加剂的型式检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5.6.3 外加剂进场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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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加剂进场时,首先应检查其品种、类型、批号、出厂日期、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等;
2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性能、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减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以每50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t 时按一 个检验批计;膨胀剂以每200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t 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5.6.4 外加剂的应用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在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时,外加剂应与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具有良好的适应性,种类和掺量应经试验验证确定;
2 外加剂中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 及设计要求;
3 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容性和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行试验验证;
4 外加剂存储期超过6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复检项目为进场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合格者方可使用;
5 具有补偿收缩和膨胀性能要求的混凝土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8的相关规定。
5.7 水
5.7.1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 的规定。
5.7.2 混凝土拌合用水的主要控制项目包括pH 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和水泥胶砂强度比;当混凝土骨料具有碱活性时,还应控制碱含量;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放射性。
5.7.3 混凝土拌合用水的检验应按同一水源不少于一个检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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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取样方法与取样数量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5.7.4 混凝土拌合用水的应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2 经沉淀或压滤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机,其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3 当骨料具有碱活性时,不得使用回收水和废浆;
4 废浆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废浆静置24h 后的澄清水与其它混凝土拌合用水按实际生产的比例混合后,水质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 的相关规定;
2)混凝土拌合用水中掺人废浆的比例,应通过混凝土试配确定;
3) 废浆使用前应搅拌均匀;
4)废浆应经专用管道和计量装置输入搅拌机;
5)废浆使用中,每个生产台班检测废浆中的固含量不少于 1 次。
5.8 纤维
5.8.1 混凝土用纤维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1等的规定外,还应满足设计文件及施工要求。
5.8.2 钢纤维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抗拉强度、弯折性能、尺寸偏差和杂质含量。合成纤维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纤维抗拉强度、初始模量、断裂伸长率、耐碱性能、分散性相对误差、混凝土抗压强度比,增韧纤维质量主要控制项目还应包括韧性指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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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冲击次数比,玄武岩纤维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长度、密度和耐碱强力保留率,耐碱玻璃纤维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尺寸偏差、密度和耐碱强力保留率。
5.8.3 混凝土用纤维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进场时应检查其品种、类型、代号、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及检验报告等;
2 钢纤维按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尺寸规格、同一强度, 每40t 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t 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3 合成纤维按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每50t 为一 个检验批,不足50t 时按一个检验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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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配合比
6.1 一般规定
6.1.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宜采用绝对体积法计算。
6.1.2 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照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工作性能和耐久性要求确定各组成材料的种类、性能及用量。当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时,水泥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25%,拌合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250mg/L。
6.1.3 试验室应根据原材料品质、生产管理水平及施工工艺等信息,建立常用的配合比数据库,并定期对配合比进行分析、优化,确保配合比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6.2 设计 配合 比
6.2.1 配合比设计时,应在遵循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工作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原则下,减少水泥和水的用量。
6.2.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强度与其它力学性能及耐久性能应满足相应规范和设计要求,经试验验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配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 的相关规定;
2 水下灌注混凝土应比设计强度等级提高等级配制,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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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按本标准第10.4.5条执行;
3 轻集料混凝土配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 12的规定;
4 高性能混凝土配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性能混凝土技术条件》GB/T 41054 和现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DBJ50/T-389 等的相关规定;
5 补偿收缩混凝土配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8的规定;
6 地下防水工程用防水混凝土配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等的相关规定。
6.2.3 试验室应根据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混凝土试配强度。
6.2.4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且采用的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2%。
6.2.5 结构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不应超过表6.2.5 的规定。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测试结果数据处理时,辅助胶凝材料的量不应大于硅酸盐水泥的量。
表6 .2 .5 结构混凝土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实测值
环境条件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按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计)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
干燥环境
0.30
0.06
1.0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0.20
潮湿且含氯离子的环境
0.15
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盐渍土环境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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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设计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设计:
1 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它特殊要求时;
2 原材料变更或质量有显著变化时;
3 现有配合比不能满足强度、工作性和耐久性等要求时。
6.3 生产配合比
6.3.1 生产配合比应以设计配合比为依据,并根据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工程特点、原材料检验结果、环境条件及施工动态信息等因素进行适应性调整后确定,经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生效;生产配合比录入和复核应分别由专人负责。
6.3.2 混凝土的工作性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性能技术要求,以及结构特点、运输方式和距离、泵送管距和高度、浇筑和振捣方式及工程所处环境条件等确定。
6.3.3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 混凝土凝结时间;
4 混凝土强度;
5 工程有要求时,尚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等。
6.3.4 同一混凝土配合比生产间断三个月以上且原材料无显著变化时,应进行拌合物性能及强度验证。
6.3.5 试验室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统计周期为1个月。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分析原因,进行验证、调整或重新设计:
1 混凝土工作性发生较大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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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的混凝土在上一个统计周期中强度评定不合格时;
3 强度平均值与试配强度偏差较大时;
4 混凝土强度离散性较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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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混凝土生产
7.1 一般规定
7.1.1 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7.1.2 混凝土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
的规定,其控制系统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应纳入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
7.1.3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废浆和废弃混凝土收集与处置系统,不向厂区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废浆和废弃混凝土。
7.1.4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保存生产配合比通知单、计量设备检查记录、计量记录及生产过程相关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应少于 5 年。
7.2 原材料储存
7.2.1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7.2.2 水泥标识牌应标明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严禁混仓。水泥贮存罐应配备料位监控系统,并有防止错误上料措施。水泥贮存时应密封、干燥、防潮。
7.2.3 矿物掺合料标识牌应标明生产厂家、品种、等级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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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不同品种的矿物掺合料严禁混仓。矿物掺合料贮存罐应配备料位监控系统,并有防止错误上料措施。矿物掺合料贮存时应密封、干燥、防潮。
7.2.4 砂、石应按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分仓贮存在封闭式骨料堆场或高塔式骨料仓内,标识牌应标明产地、品种、规格及检验状态等,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
7.2.5 外加剂应按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品种分别贮存,并标明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及检验状态等。外加剂贮存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液体外加剂贮存容器应密封,并有防腐、防曝晒、防冻及防渗漏措施;
2 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厂家或品种时,应对贮存容器进行清洗;
3 液体外加剂出现沉淀、异味、漂浮等现象时,应重新抽样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4 粉状外加剂贮存容器应有防潮措施,有受潮结块时,应重新抽样检验,复检合格后再使用。
7.2.6 原材料的贮存量应能满足混凝土连续性生产要求。
7.3 计量
7.3.1 应保证计量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生产要求。生产控制系统应具备下料过程中显示单盘和累计计量偏差的功能和数据存储功能。单盘和累计计量偏差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表7 . 3 . 1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骨料
水
外加剂
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2
士3
±1
± 1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 1
±2
±1
±1
±1
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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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计量设备应根据设备检校类型及检校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校台帐与检定计划。
7.3.3 计量设备应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 每月应至少自校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
7.3.4 生产计量设备在检定校准周期内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静态计量校核:
1 间隔时间达到半个月或生产累计超过1万立方米时,应对粉料秤、水秤、外加剂秤进行校核;
2 间隔时间达到1个月时,应对骨料秤进行校核;
3 在生产重要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之前应对计量系统进行校核;
4 每次计量系统检修后,应对生产计量设备进行校核;
5 当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宜对生产计量设备进行校核。
7.3.5 当有特殊材料需要人工掺加时,应制定掺加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由专人负责,并作好计量记录。
7.4 搅拌
7.4.1 原材料投料方式应满足混凝土搅拌技术要求,保证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均匀;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规定。
7.4.2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搅拌均匀,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应少于30s, 并应满足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或经试验确定;
2 在制备特制品或掺用引气剂、膨胀剂、纤维和粉状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20s~30s, 或经试验确定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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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3 使用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时,搅拌时间不宜少于60s;
4 当搅拌高强混凝土或冬期施工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5 每一工作班检查混凝土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次。
7.4.3 搅拌机操作员应随时观察搅拌设备的工作状况和出机混凝土的初始工作性能,掌握混凝土工作性能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人员反映并及时解决。
7.5 出厂检验
7.5.1 混凝土出厂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 T 14902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其检验项目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常规品应检验拌合物坍落度、混凝土强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
2 特制品除检验以上项目外,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检验其它项目。
7.5.2 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取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强度检验:每100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 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达不到100盘时按100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1组试件,取样量不少于试验所需量的1.5倍且不少于 20L;
2 拌合物工作性能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
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对于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验批不应少于一个,且设计要求的各个检验项目应至少完成1组试验;
4 混凝土的含气量、凝结时间及其它检验项目的取样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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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7.5.3 混凝土出厂检验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混凝土坍落度及拌合物其它性能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规定执行;
2 混凝土强度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执行;
3 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执行;
4 其它参数检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5.4 混凝土出厂前宜逐车目测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并随机抽检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严禁出厂。
7.6 控制水平管理
7.6.1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统计周期内的相同强度等级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值进行统计分析,以检验其生产控制状况,用于分析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统计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宜超过 3个月。
7.6.2 混凝土生产控制水平可根据强度标准差(σ)以及实测强度达到强度标准值组数的百分率(P) 表征。
7.6.3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应按式(7.6.3)计算,并符合表
7.6.3的规定。
(7.6.3)
式中: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精确至0.1MPa;
fe. ——统计周期内第i 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值, 精确至0. 1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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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u——统计周期内n 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的平均值,精确至0.1MPa;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n 值不 宜小于30。
表7 . 6 . 3 混凝 土强 度标 准差(MPa)
强度标准差o
C20~C40
≥C45
≤3.0
≤3.5
≤4.0
7.6.4 实测强度达到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P) 应按式(7.6.4)计算,且P 不应小于95%。
(7.6.4) 式中:P—— 统计周期内实测强度达到强度标准值组数的百分
率,精确至0.1%;
no——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混凝土达到强度标准值的试件组数。
7.6.5 混凝土生产企业宜采用混凝土强度控制图、直方图等质
量管理图法,对混凝土强度及其离散性进行动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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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运输
8.0.1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能满足产能要求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的规定,符合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8.0.2 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排净罐体内的积水、残留浆液和杂物。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向搅拌罐内加水。
8.0.3 搅拌运输车辆出站前,应检查核对发货单的内容是否相符,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强度等级标识牌。
8.0.4 搅拌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及等候卸料时,应保持罐体正常转速,不得停转。卸料前,宜快速旋转搅拌20s 以上,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
8.0.5 炎热天气时,应对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采取隔热措施;雨天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罐内。
8.0.6 混凝土运输调度应合理,保证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
8.0.7 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做好搅拌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安全清洁运输管理,保证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3 1
9 交接验收与交货检验
9.0.1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应逐一核查,并组织交接验收和交货检验。
9.0.2 预拌混凝土交接验收应逐车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1 交接验收由施工单位指定人员和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人员共同参与,监理单位应对交接验收进行抽查,并记录抽查情况;
2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核查混凝土送货单,确认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使用工程名称、浇筑部位、 强度等级和运输时间,并检查每车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包括坍落度、流动性等,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有权拒收。交
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共同在交接验收单
上签字。
9.0.3 施工单位负责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对混凝土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建立可追溯的试件唯一性标识和交货检验台帐。
9.0.4 施工现场应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试验人员,并在现场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混凝土标准养护室,或符合混凝土标准养护条件要求的设备设施。
9.0.5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取样和检验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混凝土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 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40min 内完成;
2 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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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试样应满足所需成型试件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40L;
4 强度试验取样频率:每100m³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³时,取样也不应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
一次;
5 拌合物工作性能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
6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对于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验批不应少于一个,且设计要求的各个检验项目应至少完成1组试验;
7 混凝土凝结时间及其它检验项目的取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9.0.6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其检验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常规品应检验拌合物坍落度、混凝土强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
2 特制品除检验以上项目外,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检验其它项目。
9.0.7 预拌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经时损失、扩展度以及凝结时间等拌合物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的规定。
9.0.8 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其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
9.0.9 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其取样频率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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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193的规定和设计等要求。
9.0.10 施工单位应在试验结束后10天内,将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结果通知混凝土生产企业。
34
10 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环节包括混凝土输送、布料、浇筑、 振捣、早期护理、养护与拆模等。
10.1.2 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具备混凝土施工浇筑条件。
10.1.3 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10.1.4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人对交接验收合格的混凝土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拌混凝土及时浇筑入模。
10.2 混凝土输送
10.2.1 混凝土的输送宜采用泵送方式,混凝土泵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的相关规定。
10.2.2 输送混凝土的管道、容器、溜槽、导管等不应吸水、漏浆, 并应保证输送通畅。输送混凝土时,应根据工程所处环境条件采取保温、隔热、防雨等措施。
10.2.3 混凝土输送泵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输送泵的选型应根据工程特点、混凝土输送高度和距离、 混凝土工作性确定;
2 输送泵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浇筑量和施工条件确定,必要时应设置备用泵;
3 输送泵设置的位置应满足施工要求,距离浇筑地点近,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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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方便,场地应平整、坚实,道路应畅通;
4 输送泵的作业范围不得有高压线等障碍物,设置位置应有防范高空坠物的设施。
10.2.4 混凝土输送泵管的选择与支架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混凝土输送泵管应根据输送泵的型号、拌合物性能、总输出量、单位输出量、输送距离以及粗骨料粒径等进行选择;
2 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时,可采用内径不小于125mm 的输送泵管;混凝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 时,可采用内径不小于150mm 的输送泵管;
3 输送泵管应根据工程和施工场地的特点、混凝土浇筑方案进行铺设,还应保证安全作业,便于清洗管道、排除故障和装拆维修;
4 输送泵管道宜顺直,转弯宜平缓,弯管软管宜少,安装接头应严密;
5 输送管道的固定应可靠稳定,用于水平输送的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用于垂直输送的管道支架应与结构牢固连接,支架不得支承在钢筋或脚手架上,垂直管下端的弯管不应作为支承点使用,宜设钢支架承受垂直管重量;
6 垂直向上配管时,地面水平输送泵管折算长度不宜小于垂直管长度的1/5,且不宜小于15m; 垂直泵送高度超过100m 时,混凝土泵机出料口处宜设置截止阀;
7 倾斜或垂直向下泵送施工,且高差大于20m 时,应在倾斜或垂直管下端设置弯管或水平管,弯管或水平管的折算长度不宜小于高差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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