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sulting practice
DBJ50/T-555-2026
主编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 26 年 10 月 1 日
2026 重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标〔2026〕1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50/T-555-2026,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文本可在标准备案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官网免费下载。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前言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立项计划的通知》(渝建标〔2024〕 17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造价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企业管理;人员管理;项目管理;成果文件编审;档案管理。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12楼,电话:023-63673008,邮箱: cqhyk001@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 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参编 单位: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大学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重庆市梁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信永中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赛迪咨询有限公司
华信众恒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求精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恒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徐湛 杨万 洪曾 罡王耀利傅 煜吴红杰王 钰焦莉莉王玉合廖袖锋谭国忠杨 旗王 鹏程 吕静 张灵芝郑晓蕾邢 霖廖成成陈亚菊杨超策何光祥黄 怀王 强张 宁阳建华程 鹏梁山川谭 灵白燕杰刘 洋陈财元饶 茂邓丁山陆梦瑾曾小丽
祝黎婷陶小春段小燕王万顺田常文李 俊肖 颖经 菁蒋 勇曾泳杰叶发春魏 交蒋和博罗乔丹邓 飞唐楚靖陈胜利肖 垚高 树群 赵静 杨海鹏宋俊俺佘欢欢石瑞林卢舜芳杜 佳石彩玲王 健
主要审查人员:雷敏 张清福黄 刚田 路高 野苏 琳曹 迪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企业管理 4
3.1 一般规定 4
3.2 组织管理 5
3.3 质量管理 6
3.4 数字化管理 6
4 人员管理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岗位职责 8
4.3 继续教育 10
4.4 职业道德 10
5 项目 管理 11
5.1 一般 规定 11
5.2 管理流程 12
5.3 质量管控 13
6 成果文件编审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决策阶段 16
6.3 设计阶段 20
6.4 发承包阶段 23
6.5 施工阶段 26
6.6 竣工阶段 32
6.7 全过程造价咨询 37
6.8 工程造价鉴定 39
7 档案管理 43
7.1 一般规定 43
7.2 纸质档案管理 44
7.3 电子档案管理 44
附录A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三级质量控制程序表格式
46
附录B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表格式 47
本标准用词说明 50
引用标准名录 51
条文说明 5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ing enterprises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4
3.2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 5
3.3 Management of quality 6
3.4 Digital management 6
4 Management of professional quantity surveyors 8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8
4.2 Job responsibilities 8
4.3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education 10
4.4 Professional ethics 10
5 Project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ing 1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5.2 Management process 12
5.3 Quality control 13
6 Preparation and review of deliverables 16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6.2 Phase of decision-making 16
6.3 Phase of design 20
6.4 Phase of tendering 23
6.5 Phase of construction 26
6.6 Phase of completion 32
6.7 Cost consultancy of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37
6.8 Construction cost verification 39
7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43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43
7.2 Physical records management 44
7.3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44
Appendix A Format of forms for the three-tier quality control
procedure of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ing deliver-
able documents 46
Appendix B Format of dynamic cost management forms for the
construction phase 4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5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1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3
1 总则
1.0.1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其成果文件管理。
1.0.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1.0.4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成果文件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ncy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及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2.0.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nterprise of construction cost con- sultancy
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3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 professional quantity surveyor
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并注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造价工程师。
2.0.4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project cost consultancy docu-
ment deliverables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委托人出具的反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内容的成果文件。
2.0.5 项目组 project team
为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组建的临时性专业工作团队。
2.0.6 项目负责人 projec t leader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等管理,以及承担该项目咨询成果文件编制或审核工作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 编制人 compiler
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8 审核人 examiner
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
2.0.9 审定人 approver
最终审定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企业相关负责人。
2.0.10 全过程造价咨询 cost consultancy of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委托方委托,为实现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目标,提供的跨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3
3 企业管理
3. 1 一般规 定
3.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
3.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范围、服务期限、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双方的义务、 权利、责任及成果文件的表现形式与质量要求等。
3.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同一项目、同一阶段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分别接受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或多方的委托业务。
3.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开展市场经营活动,承接下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 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
2 经济评价的编制或审核;
3 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核;
4 设计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
5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6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7/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或审核;
8 投标报价的编制;
9 施工过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10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11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4
12 全过程造价咨询;
13 工程造价鉴定;
14 工程造价信息咨询;
15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3.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后,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承担合同主体法律责任。
3.1.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信息及承接的本市咨询项目信息进行登记,并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3.1.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服务周期、服务质量、人员配备等因素,遵循不低于企业成本且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项目咨询服务费用。
3.2 组织管理
3.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规范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内部组织管理和外部组织协调制度。
1 内部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咨询项目的管理模式、企业各级组织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现场管理和非现场管理的协调方式、 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职责等内容;
2 外部组织协调制度应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核心,包括外部组织协调与管理模式、沟通与协同流程、问题与冲突解决机制、协调与联系人员职责等。
3.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修改、签发、提交,成果文件及技术经济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
5
3.3 质量管理
3.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流程控制、企业标准等措施,保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
3.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咨询业务后,应依据咨询合同的服务内容、要求及项目特点编制工作计划或工作大纲。
3.3.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编制人自校、审核人审核、审定人审定的程序,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3.3.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内容及格式进行标准化管理。
3.3.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人员能力提升机制,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专业培训。
3.3.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成果文件交付后的服务质量跟踪机制,开展客户回访评价及内部质量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优化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咨询服务能力。
3.4 数字化管理
3.4.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升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建设工程数字化技术发展方向,结合企业自身数字化发展目标,建立数字化服务管理制度。
3.4.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符合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及行业造价数据标准要求,整合市场采集和企业积累的数据资源,构建涵盖各要素消耗量及各专业造价信息的数据库。
3.4.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宜运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大数据、 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资源,提高造价咨询服务的数字化创新能力和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
6
3.4.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宜参与数字协同管理平台建设,在项目的成本规划、合同管理、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成本分析等服务领域发挥专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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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员管理
4.1 一般规 定
4.1.1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应在所注册单位及注册专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4.1.2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独立开展本标准第3.1.4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的所有业务。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在本市范围内独立承担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以及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业务,涉及其他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在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指导下参与相关协助工作。
4.1.3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应在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执业印章,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仅限本人按规定使用。
4.1.4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应按照专业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1.5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4.2 岗位职责
4.2.1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应按照其担任的项目组岗位角色,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4.2.2 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 组建项目组;
8
2 拟定项目工作计划或工作大纲;
3 组织项目实施,质量及进度控制;
4 组织研究处理项目的造价技术经济问题;
5 编制成果文件报告,启动并落实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6 组织成果文件交付、归档及资料移交;
7 组织开展客户回访评价。
4.2.3 编制人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 按照项目工作计划或工作大纲,开展专业成果文件的编制工作;
2 参与现场踏勘,形成影像及文字记录;
3 根据项目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工作,保障基础数据的客观、真实、有效;
4 编写专业咨询成果文件,确保计算公式、计算程序、数据结果等咨询成果内容完整、准确,文件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满足咨询合同要求;
5 对专业成果质量进行自校;
6 按照审核人、审定人反馈的意见,修改调整成果文件;
7 整理、收集、归档项目资料。
4.2.4 审核人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 按照审核程序、方法和质量标准,对工程造价咨询初步成果文件执行政策的合规性、合同的符合性、规则的正确性、程序的完整性、报告表述的准确性、重要事项披露的全面性以及报告格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 将审核意见反馈编制人;
3 参与项目负责人组织的重大问题研究;
4 整理工作复核底稿、相关附件等资料。
4.2.5 审定人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 对审核人审核后的成果文件进行最终审定,提出终审意见;
2 将审定意见反馈编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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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与项目负责人组织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决策;
4 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可能给客户或本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4.3 继续教育
4.3.1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应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每年完成不少于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更新、补充、 拓展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3.2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应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公约、基础技能、业务操作规程、新兴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咨询服务水平。
4.4 职业道德
4.4.1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约束。
4.4.2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必须恪守职业操守、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4.4.3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必须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4.4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必须恪守廉洁底线,抵制商业贿赂。
4.4.5 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 对涉及国家秘密、他人商业与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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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目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实施前应组建项目组,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配备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合同无具体人员约定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匹配相应能力、数量的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
5.1.2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 制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工作计划或工作大纲,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工作组织、进度计划、人员安排、质量管理措施等。
5.1.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审时限应遵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时可参照表5.1.3。
表5.1.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审时限(日历天)
序号
咨询业务类型
1000万元
以下
10 00 万 ~
5000万元
5000万~ 1亿元
1亿~
5亿元
5亿元以上
1
投资估算编制(审核)
15
20
25
30
35
2
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25
35
40
50
60
3
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审核)
30
40
50
60
70
4
结算编制(审核)
30
60
90
120
150
5.1.4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项目信息、咨询合同、成果文件等资料报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实行成果文件赋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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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理流程
5.2.1 项目组应对委托人提供的造价咨询业务资料进行全面检查,编制资料交接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对资料的充分性、有效性及合规性作出判断。若资料存在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项目组应提出补充或修正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
5.2.2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对项目基本情况、技术重难点等内容开展交底商议并形成交底纪要。
5.2.3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咨询项目和资料情况,在项目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提请委托人召集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应形成影像及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由参与踏勘各方签字确认。
5.2.4 项目组应按照咨询合同要求、相关标准规范及工作计划、 工作大纲开展计量计价工作。
5.2.5 项目组完成计量计价工作后,应根据委托人要求,与编制或审核单位开展核对工作。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事项,项目组应出具专业建议并提交委托人,配合委托人开展争议事项后续处理工作。
5.2.6 项目组编制形成工程造价咨询初步成果,并按本标准三级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开展复核工作后,形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征求意见稿,提交委托人并征求相关各方意见。
5.2.7 项目组应将经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签章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发。
5.2.8 项目组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后,应向委托人进行正式交付,同步归还资料交接清单中载明的全部资料,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5.2.9 项目组应组织开展业务工作总结与业务回访,完成项目数据整理分析,并按本标准档案管理规定完成资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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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质量管控
5.3.1 项目质量管控应遵循本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咨询成果文件三级质量控制程序,各级复核均应形成复核记录。三级质量控制程序的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由不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担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三级质量控制程序表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编制。
5.3.2 编制人自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编制人完成咨询项目初步成果文件后,应按本标准4.2.3 条规定和下列内容开展自校工作:
1)初步成果是否完成项目计划的全部咨询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2)初步成果采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计价依据、价格等是否正确、合理、充分;
3)初步成果工程量计算数据引用、调整、结果、汇总是否准确,初步成果与计算底稿数据是否一致;
4)初步成果清单项目是否完整,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整,计量单位、费用汇总是否正确,材料价格、综合单价组成是否合理;
5)初步成果是否与咨询过程中形成的现场踏勘记录、会议纪要、取证等过程管理资料相符;
6)对咨询项目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风险因素以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在工作底稿或初步成果中是否有分析说明,判断和结论是否合理,理由是否充足;
7)初步结果表述是否完整、清晰,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8)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其他必要自校的事项。
2 编制人应将未决事项及需提请审核人重点复核的问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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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书面记录,与初步成果文件、工作底稿、技术经济资料、相关附件等提交审核人。
5.3.3 审核人审核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审核人应按本标准4.2.4条规定和下列内容,对自校后的初步成果文件开展审核工作:
1)咨询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咨询方法运用是否
恰当;
2)是否完成了咨询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满足使用需要;
3)采用的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价依据是否正确、一致;
4)对重要子项、主要工程量进行审核,验算关键数据及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是否正确;
5)清单项目是否完整,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准确、完整,计量单位、费用汇总是否正确,材料价格、综合单价组成是否合理;
6)对编制人提交的未决事项及重点复核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成果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技术经济文件和相关附件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清晰;
8)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其他必要审核的事项。
2 审核人完成审核后,应形成审核记录,将发现的问题返回至编制人修改完善;经审核确认后,将成果文件、技术经济资料、 相关附件和审核记录等提交审定人。
5.3.4 审定人审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审定人应按本标准4.2.5条规定和下列内容,对审核后的成果文件开展审定工作:
1)咨询成果文件结论是否客观、公正,表述是否严谨、清晰,是否满足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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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是否恰当,处理结果是否准确;
3)检验关键量价指标是否在合理范围,异常指标是否有充足的论证依据;
4)对有关事项可能给客户或本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其他必要审定的事项。
2 审定人完成审定后,应形成审定记录,将发现的问题返回至编制人修改完善;经审定确认后,审定人签署终审意见,并将成果文件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发。
5.3.5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在相同口径下工程造价的综合误差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5%;
2 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0%;
3 设计概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6%;
4 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5 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6 施工过程结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7 竣工结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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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成果文件编审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满足对应阶段的深度要求。
6.1.2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审核应依据项目特点及合同约定,在全面审核、标准审核、分组计算审核、对比审核、重点审核等方法中选择适用的方法。
6.1.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深度和精度等应符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1.4 工程造价咨询应在各阶段进行纵向限额控制,投资估算为最高限额,设计概算应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竣工决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任一阶段出现超限额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报告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要求编制相应的造价调整文件及超限额原因分析报告。
6.2 决策阶段
6.2.1 决策阶段造价咨询应遵循下列要求:
1/投资估算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应由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 流动资金组成;投资估算按不同决策阶段划分为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
2 投资估算编制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征、设计文件、本市现行的相关计费依据及配套资料,参考类似项目或工程造价指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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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库资料,在分析编制期市场要素价格变化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3 投资估算审核应对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正确性、编制方法的适用性、编制内容与要求的一致性,以及投资估算中费用项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4 经济评价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现行标准,在项目方案设计和市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做出全面评价。
6.2.2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建议书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可采用生产能力指数法、 系数估算法、比例估算法、指标估算法、混合法;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宜采用指标估算法;
2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投资、产业、规划等政策及文件规定;
2)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及投资估算有关规定;
3)工程勘察文件与方案设计文件;
4)类似项目的投资估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及相关参数;
5)本市的人材机(设备)市场价格信息及相关费用;
6)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率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7)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文件;
8)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3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收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数据、估算指标及其他基础文件;
2)熟悉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与相关的估算指标,调查选址周边环境情况及配套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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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算主要材料、设备及费用;
4)按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工作;
5)汇总各项费用,确定投资估算总额,并完成投资估算分析。
4 投资估算成果文件应包括投资估算书封面、签署页、目录、说明、投资估算汇总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等。其中,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范围、方法、依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构成分析、相关参数与率值选定情况,以及特殊问题的说明等;
5 投资估算汇总表纵向应分解至单项工程费用,并应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若为生产经营性项目, 还应包括流动资金。投资估算汇总表横向应分解至建筑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6 投资估算应编制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该表纵向应分解至主要单位工程费,横向应分解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分项估算,可在投资估算汇总表中单列或单独编制估算表。
6.2.3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运用盈利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 不确定性分析、风险分析等方法,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一般性项目的经济评价无特定要求时仅需进行财务评价;
2 财务评价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和计算财务评价基础数据与参数等相关资 料;
2)估算各期现金流量;
3)编制基本财务报表;
4)计算与分析财务评价指标;
5)开展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6)形成项目财务评价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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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盈利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 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进行定量判断;
4 清偿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借款偿还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进行定量判断;
5 不确定性分析应通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定量判断;
6 风险分析应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与风险应对等环节,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本标准6.2.3条的第3~6款的分析结果和评价指标,最终形成财务评价是否可行的结论。
6.2.4 方案经济比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委托要求和建设项目实际需求,针对建设项目的不同方案或同一方案的不同建设标准,编制对应的投资估算,并向委托人提交方案经济比选分析报告;
2 方案经济比选应结合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寿命、项目性质等要素,运用价值工程、全寿命周期成本等方法进行分析,提出优选方案及改进建议;
3 方案经济比选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熟悉并深度研判各比选方案;
2)根据初步筛选的比选方案,确定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3)计算评价指标值及对比参数,对方案的优劣进行分析排序;
4)综合各方案的技术、经济、社会等层面的要素,编制比选分析报告。
4 方案经济比选成果文件应包括参与比选的方案及其概况、比选分析范围及内容、比选分析依据、采用的比选方法与评价指标、相关评价指标及参数对比表、比选分析结果与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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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与方案比选分析相关的内容。
6.3 设计阶段
6.3.1 设计阶段造价咨询应遵循下列要求:
1 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应依据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结合编制当期的人材机 (设备)要素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并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2 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审核应对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编制依据、编制内容及各项费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概(预)算子目、 工程量、人材机(设备)要素价格,管理费、利润、税金计取等的准确性、全面性。
6.3.2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概算应由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组成。 建设投资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费用应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2 设计概算编制与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计量与计价标准、概算指标及有关规定;
2)工程勘察与初步设计文件;
3)建设项目拟用或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本市人材机(设备)市场价格信息及相关费用;
5)建设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专利使用情况等;
6)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7)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8)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费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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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相关资料。
3 设计概算编制与审核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 收集本项目相关依据,明确编制与审核的范围及要求;
2)熟悉项目前期资料、初步设计文件与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以及现场情况、工程特点等;
3)按初步设计文件、计量计价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开展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对比分析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
4)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核对、评审,按评审意见修改并确认设计概算,分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 设计概算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报告书正文、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对比表及其他附表等,其中报告书正文应包括工程概况、范围、依据、原则、方法、过程、结论、审核明细、建议意见及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5 建设项目仅包含一个单项工程时,应采用二级形式编制设计概算;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时,应采用三级形式编制设计概算;
6 设计概算应按逐级汇总进行编制,总概算应以综合概算为基础,综合概算应以建筑工程单位工程概算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单位工程概算为基础。
6.3.3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图预算按委托内容可分为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
2 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计量与计价标准、有关规定;
2)工程勘察与施工图设计文件;
3)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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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5)本市人材机(设备)市场价格信息及相关费用;
6)建设项目拟用或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项目的管理模式及施工条件;
8)其他相关资料。
3 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收集本项目相关依据,明确编制与审核的范围及要求;
2)熟悉施工图纸、拟用或常规的施工方案与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以及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等;
3) 依据施工图纸、计量计价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对比分析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差异;
4)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核对、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和确认施工图预算,分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 施工图预算审核内容应包括计价依据、计算规则、工程量,以及人材机(设备)要素价格和费率计取等;
5 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报告书正文、预算汇总表、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对比表及其他附表等。 其中报告书正文应包括工程概况、范围、依据、原则、方法、过程、 结论、建议意见及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6.3.4 限额设计、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委托人要求,根据确定的投资估算,制定投资控制总目标和分目标,作为限额设计的要求和主要依据,并协同设计单位进一步对建设项目的功能标准和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解与分析,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合理可行的建设标准及限额指标;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可根据委托要求,采用合理有效的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对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设计开展多方案经济比选,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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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优化设计造价咨询报告;
3 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熟悉并深度研判各设计方案;
2)根据比选的范围和内容,确定合理的分析经济评价体系;
3)依据各设计方案,调整对应设计概算;
4)分析和比选各设计方案经济指标;
5)综合各设计方案的功能、标准、技术、进度和经济等要素,编制造价对比分析报告,提出推荐方案及优化意见和建议,或基于价值工程分析提供相关的技术经济分析结果。
4 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的成果文件应包括范围及内容、比选和优化的依据、采用的方法、比选说明、各方案主要指标对比表、比选结论与优化建议等。
6.4 发承包阶段
6.4.1 发承包阶段造价咨询应遵循下列要求:
1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依据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计价标准进行编制;
2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应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清单、单价及各项费用计算的准确性、 合理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核。
6.4.2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组成;
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标准、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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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量计算规则;
2)招标文件、拟订的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
3)工程招标图纸及其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勘察文件、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
6)其他相关资料。
3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收集本项目相关依据,明确编制与审核的范围及要求;
2)熟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以及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等;
3)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计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4)对成果文件进行汇总、分析、审核、评审、修改和确认, 提交成果文件。
4 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等。编制说明应列明工程概况、招标或合同范围、编制依据等;工程量计算规则说明应明确工程量清单采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6.4.3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高投标限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 其他项目费用、增值税组成;
2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标准、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澄清或修改;
3)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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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工程勘察文件、现场情况;
5)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
6)工程价格信息、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
7)其他相关资料。
3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 收集本项目相关依据,明确编制与审核的范围及要求;
2)熟悉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以及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等;
3)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澄清或修改文件、招标图纸、计量计价规则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或审核;
4)对成果文件进行汇总、分析、审核、评审、修改和确认, 提交成果文件。
4 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报告书正文、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及其他附表等。其中,报告书正文应包括工程概况、范围、依据、原则、方法、过程、结论、建议意见及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6.4.4 投标报价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的投标报价,应不低于工程成本且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2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标准、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 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
3)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4)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工程勘察文件、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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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人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
6)投标人企业定额、装备及管理水平、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及价格变动预期、造价资讯等;
7)其他相关资料。
3 投标报价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报告书正文、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其他附表等。其中,报告书正文应包括工程概况、范围、依据、原则、方法、过程、结论、建议意见及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时,若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应协助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澄清或说明。
6.5 施工阶段
6.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委托人要求及咨询合同约定,在施工阶段开展下列工作:
1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
2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管理;
3 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及工程索赔造价管理;
4 询价与核价;
5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或审核;
6 委托的其他事项。
6.5.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工作,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标准、有关规定;
2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3 工程价格信息、市场价格信息、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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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概算及其批准文件;
5 工程勘察文件;
6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改文件;
7 最高投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文件;
8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9 评标报告、投标澄清文件等;
10 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
11 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图;
1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13 其他相关资料。
6.5.3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其内容应与进度计划、预付款支付时间、进度款支付节点、竣工结算支付节点等项目实际情况相符,编制时应适当考虑风险因素,对委托人的资金组织安排具有指导作用;
2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建设进度,结合工程量、进度计划、重大影响事件、建设单位资金情况等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6.5.4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合同约定编制或审核工程预付款申请,并向委托人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工程施工或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合同价款支付申请、审核时限等约定,开展工程计量工作,对合同价款期中支付费用进行编制或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合格工程,核查现场实际完成情况,编制或审核当期完成产值, 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本期应付合同价款金额及建筑工人工资金额, 并向委托人提交合同价款支付咨询意见。合同价款支付意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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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合同总价款;
2)期初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3)期末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4)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5)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6)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占总价款比例。
4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意见应包括封面、编制说明、预付款和进度款审核计价表及其他附表。其中,编制说明应包括付款依据、相关技术文件、往来函件名称、抵扣的项目工程款 (含预付款)、申请或审核的付款金额、应扣减或扣款及应增加奖励金额说明情况、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审批资料、现场实际完成核查情况、建筑工人工资金额等内容;
5 工程款支付台账应包括已完合同价款金额、预付款金额、 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未支付合同价款金额等内容,并按施工合同分类建立,编制形成签约合同价与费用支付情况表。工程款支付台账、签约合同价与费用支付情况表可参照附录B 的格式编制。
6.5.5 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及工程索赔造价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确认前,对可能产生的费用变动进行测算并提出建议;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经确认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进行费用编制或审核,出具咨询意见。对签署不明或有疑义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与委托人、监理单位予以澄清;
2/工程变更和新增工程应审查下列工作内容:
1)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的必要性、合理性;
2)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3)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
4)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价款计算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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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变更和新增工程费用咨询意见应包括工程变更或新增工程产生的原因、范围及内容、编制或审核依据、计算方法及程序、费用结果及计价表、存在的问题及咨询建议等;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到工程工期及费用索赔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及时限要求予以审核,出具工程费用索赔咨询意见;对工程索赔理由和依据不充分的,应在审核时要求申请人进一步阐明理由和补充相关证据;
5 工期及工程费用索赔咨询应审查下列工作内容:
1)工程索赔事项的时效性、程序的有效性和手续的完整性;
2)工程索赔理由的真实性与正当性;
3)工程索赔资料的全面性与完整性;
4)工程索赔依据的关联性;
5)工期及工程费用索赔计算的准确性。
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费用索赔咨询意见应包括工程索赔事项和要求、范围和依据、相关合同条款、工程索赔费用计算方法、工程索赔费用计算细目等内容;
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收集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及工程索赔的相关资料,建立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和工程索赔管理台账。
6.5.6 询价与核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人材机(设备)及专业工程等询价与核价时,应遵循本标准询价与核价程序,进行市场调查,分析论证取得价格信息,并出具相应价格咨询意见;
2 询价与核价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收集、整理询价与核价相关的资料;
2) 核查询价的品类与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项目情况的一致性,形成询价清单;
3) 开展市场调查、询价,收集整理询价资料,形成询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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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询价资料,出具价格咨询或审核意见并报送委托人。
3 价格咨询或审核意见应包括价格采集情况、建议价取定方法及最终建议价格等内容,并附询价记录表。其中,价格采集情况应包含询价的方式、询价时间、报价方数量、各报价的供货地点、联系方式、报价包含的内容及附加条件等信息。
6.5.7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过程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程序和方法进行编制或审核,分阶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价款计算、 调整和确认,出具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2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与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2)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标准、有关规定;
3)合同图纸、实际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资料;
4)合同规范、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补充的技术规范;
5)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等技术经济资料;
7)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范围的质量合格证明及验收资料;
8)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调整价款;
9)其他相关资料。
3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与审核的工作程序、方法,应按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开展前,应与委托人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范围,并核查该范围内的现场完工情况、质量合格证明及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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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资料等;
4 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结果出现分歧时,争议事项按合同约定处理或暂纳入下一阶段结算,同时各方须对无分歧部分予以确认。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确认文件,经委托人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对无分歧部分出具审核报告;
5 总价措施项目费或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发、承包双方签约合同规定的分解方式计算,约定不明的参照相关计价标准执行;
6 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的构成应按工程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6.5.8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项目各参与方进行联系与沟通, 动态掌握影响项目工程造价变化的信息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工程变更等因素进行工程造价影响预测,并将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告知委托人;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其管理表可参照附录 B 的格式编制,提交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咨询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批准概算金额或投资控制目标值;
2)已签合同名称、编号及签约价款;
3) 合同执行情况及预估合同价款,包括拟分包合同预估价款;
4)已确定的待签合同及预估价款;
5) 本周期前累计已发生的工程变更及新增工程费用;
6)本周期前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占合同总价款比例;
7)本周期前累计工程造价与批准概算(或投资控制目标值)的差值;
8)本周期进度款支付等主要偏差情况及产生较大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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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偏差的原因分析;
9)必要的说明、意见及建议等。
6.6 竣工阶段
6.6.1 竣工阶段造价咨询应遵循下列要求:
1 竣工结算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方式、方法及调整条款等内容进行编制;当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结合相应国家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等进行编制;
2 竣工结算审核应对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成果的充分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除咨询合同约定采用其他审核方法外,应采用全面审核法;
3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与审核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财政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非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工作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竣工决算有关规定,与会计人员配合完成编制或审核工作。
6.6.2 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2)国家、行业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标准、有关规定;
3)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5)工程竣工图、施工图及相关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资料;
6)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变更、计日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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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索赔等资料;
7)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材料、设备认质核价资料;
9)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文件;
10)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11)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及停工、复工报告;
12)现场踏勘复验记录;
13)其他相关资料。
2 竣工结算应按施工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以及未按合同或施工图实施完成的工程内容和超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合同价款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对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按设计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按照工程量计算标准予以计量;依据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以及超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按合同计价原则和结算方法,核算工程实际成本,计算约定酬金及有关税费。
3 竣工结算编制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报告书正文、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汇总表及其他附表等。 其中,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 工程计量计价及人材机(设备)执行情况,费率取定情况,以及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4 竣工结算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送审文件;
2)现场踏勘复验记录;
3)合同各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工程价款文件;
4)本标准第6.6.2条第1款所列的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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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竣工结算审核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应包括收集整理竣工结算审核依据资料,送审资料的交验、核实、签收,对资料等缺陷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意见及补充要求等工作;
2)审核阶段应包括现场踏勘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澄清问题,提出补充依据性资料和必要的弥补性措施,形成会商纪要,进行计量计价审核与确定、完成初步审核报告等工作;
3)审定阶段应包括与发、承包人双方沟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召开协调会议处理分歧事项,形成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签认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工作。
6 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报告书正文、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审核结算书、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及其他附表等。其中,报告书正文应包括工程概况、审核范围、审核原则、审核依据、审核过程及方法、审核结果、 审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审核建议等;
7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无实质性理由拒不签署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协调无果后,经委托人同意,可单独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6.6.3 竣工决算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2)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立项批复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4)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及预算;
5) 招标文件及其配套文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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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及设备采购等审批文件及采购合同;
7)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8)合同价款调整文件;
9)设备、材料调价文件记录;
10)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11)其他项目管理文件。
2 竣工决算编制应遵循下列主要工作程序:
1)收集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相关资料,分类归档,避免遗漏;
2)分类核算项目支出,核对数据与资料的一致性,梳理项目实际成本;
3)对比项目实际总成本与概算(或修正概算),分析差异原因并形成说明,确保超支或节余情况可追溯;
4)按规范格式编制决算报表与说明书,完成竣工决算编制报告。
3 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报告正文或说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其中,编制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到位、使用及结余情况,项目概 (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尾工工程情况,预备费动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4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包含下列表格:
1)项目概况表;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3)资金情况明细表;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6)待摊投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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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8)转出投资明细表。
5 竣工决算审核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2)国家、行业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报告(说明书)及报表;
4)本标准第6.6.3条第1款所列的竣工决算编制依据。
6 竣工决算审核应按照政策性审核、技术性审核、评审结论审核的方式进行。
1)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2)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3)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 金额的真实性及理由的充分性等。
7 竣工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 (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8 竣工决算审核应有完整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审核报告应附下列表格:
1)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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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
6)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
6.7 全过程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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