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36-DZ001-2023 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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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第一批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科设〔2023〕5号) 的要求,受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处(城市执法监督局)委托,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讨论修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七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收集设施、转运设施、收运车辆、处理设施等。

本导则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西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寄至江西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 1463号精英汇 B 座;邮政编码:330001;联系电话:0791-88283315),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江西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江西省人居环境研究院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宜春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江西洪城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郭德平杨 妤胡伟民曾 铎

熊昌宇胡 斌孔春晓陈丽红刘 燕郭远涛吴 军陈军风李成林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曹学新梁东花张 益李沛东严玉平张 萌甘永红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收集 设施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垃圾收集点 (5)

4.3 垃圾收集站 (8)

4.4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 (9)

4.5 大件垃圾暂存点 (9)

5 转运 设施 (10)

5.1 一般规定 (10)

5.2 垃圾转运站 (10)

5.3 大件垃圾拆解中心 (11)

5.4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11)

5.5 有害垃圾暂存点 (12)

6 收运 车辆 (13)

6.1 一般规定 (13)

6.2 收运车辆要求 (14)

7 处理设施 (15)

7.1 一般规定 (15)

7.2 生活垃圾焚烧厂 (15)

7.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16)

7.4 生活垃圾填埋场 (17)

附录A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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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生活垃圾投放指引 (20)

附录C 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22)

附录D 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计规模计算方法 (24)

附录E 收运车辆配置数量计算方法 (25)

附录F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要点 (26)

本导则用词说明 (28)

引用标准名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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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Waste collection facilities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4.2 Designated waste collection site (5)

4.3 Waste collection station (8)

4.4 Recyclable collection site (9)

4.5 Bulky waste storage site (9)

5 Waste transfer facilities (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5.2 Waste transfer station (10)

5.3 Bulky waste disposal center (11)

5.4 Recyclable sorting center (11)

5.5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site (12)

6 Wast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truck (1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3)

6.2 Wast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truck requirements (14)

7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15)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15)

7.2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 (15)

7.3 Food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 (16)

7.4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17)

Appendix A Signs for class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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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te (18)

Appendix B Guidelines on municipal solid waste (20)

Appendix C Calculation method for number of waste

storage container (22)

Appendix D Calculation method for the design scale of

waste collection station and waste transfer

station (24)

Appendix E Calculation method for number of wast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truck (25)

Appendix F Main point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landfill (2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guideline (2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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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持续深入推进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配备及运行。

1.0.3 江西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除可参考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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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0.2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0.3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2.0.4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2.0.5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2.0.6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重量超过5kg 或体积超过0.2m³ 或长度超过1m, 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2.0.7 垃圾收集容器 waste storage container

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垃圾桶、废物箱、垃圾箱等。

2.0.8 垃圾收集点 designated waste collection site

在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区域等场所按照生活垃圾种类、居民投放距离、占地面积等条件设置的收集生活垃圾的地点,包括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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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房(亭)、垃圾收集容器等。

2.0.9 垃圾收集站 waste collection station

用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暂存、装箱、等待装车运走的环境卫生设施, 一般放置垃圾集装箱并面向公众开放。生活垃圾收集站规模小于30t/d。

2.0.10 垃圾转运站 waste transfer station

用于将垃圾收集车或小型垃圾运输车中的生活垃圾转载到较大型的垃圾转运车的环境卫生设施,仅允许专业收集或运输人员出入。

2.0.11 收运车辆 waste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truck 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

2.0.12 处理设施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采用技术和工程处理手段,使生活垃圾达到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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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 规定

3.0.1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用地、规模应与服务范围、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收运模式等相适应。

3.0.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备应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域特点、发展水平、生活习惯、人口分布等因素。

3.0.3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志清晰,保障安全运行。

3.0.4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备及运行应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要求。

3.0.5 应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

3.0.6 鼓励和支持在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等方面, 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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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集 设施

4.1 一般 规定

4.1.1 垃圾收集设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大件垃圾暂存点。垃圾收集点可以采用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房(亭)等形式设置。

4.1.2 垃圾收集设施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水、臭气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电气和作业安全要求。

4.1.3 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4 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腐、阻燃、耐磨、抗老化、便于移动和清洗,不易变形和损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定期清洗消杀,保持干净整洁,腐蚀严重、外观破损的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维护与更换;

3 根据场所、垃圾量、垃圾容重、收运频次和容器规格确定配备数量。

4.1.5 垃圾分类标志的图案和配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的要求,详见本导则附录 A。已购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等措施以符合标准。

4.2 垃圾收集点

4.2.1 垃圾收集点的配置应做到种类匹配、数量足够、定点定位、 标志规范。

4.2.2 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地面应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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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具备供水、排水和供电条件的,应配备照明、遮雨、洗手、擦手、 破袋等装置,冲洗废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2.3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本导则附录 B 设置投放指引,根据需要公示分类收集点的位置分布、分类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等信息。

4.2.4 居住小区(含住宅小区、公寓和宿舍)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小区垃圾收集点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满足垃圾产生量为原则,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容器配置数量宜按本导则附录C 计算。

2 居住小区垃圾收集点应至少包含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1个居民小区应至少设置1处有害垃圾收集点,1处可回收物收集点。

3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开展定时定点投放,采用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方式的小区,应增设误时分类收集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投放垃圾的居民投放。

4 居住小区内户外公共场所(含人行道、运动场、休闲区等) 宜按人流量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2.5 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场所布局特点等因素确定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和数量;

2 电梯口、茶水间、洗手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 茶水间、洗手间应根据需要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 食堂的就餐区至少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备餐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 学校的垃圾收集点宜按照教学区、生活区等功能区进行分别设置,宜单独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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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于方便投放的公共区域,或明确指定投放地点,学校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可监控范围内;

7 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应至少设置1处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集中存放场所,集中办公的不同单位可合并设置、共同使用。

4.2.6 公共场所垃圾收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容器宜按道路功能配置:

1)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市民活动聚集区等地区的主干路, 人流量较大的次干路,人流活动密集的支路,以及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宜30m~100m 设置 1 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人流较为密集的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功能区等地区的次干路和支路宜100m~200m 设置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以交通性为主、沿线土地使用强度较低的快速路辅路、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各类道路宜200m~400m 设置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 交通物流场站的出入口、候车区、乘车区、洗手间应根据人流量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条安检通道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 公园、旅游景区的出入口处、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游客休息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广场宜按每300m²~1000m² 设置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 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和娱乐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 餐饮服务区域的就餐区至少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备餐区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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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酒店、宾馆等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口、办公室、会议室等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 商场、超市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农产品销售的部位,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8 农贸市场垃圾收集点的布局、收集容器的配置,应结合经营面积和服务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收集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需要增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9 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至少设置1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集中存放场所。

10 举行大型活动、赛事或集会时,活动场所应综合考虑人流分布密度、活动分区、活动时长等因素,增设临时性生活垃圾收集点。

11 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有害垃圾的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12 其他场所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应参照本导则相关场所执行。

4.3 垃圾收集站

4.3.1 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原有垃圾收集站不满足垃圾分类需求的,宜改(扩)建为规范的分类收集站。

4.3.2 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垃圾收集站设计规模宜按本导则附录D 计算。具体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的规定。

4.3.3 大于5000人的居住小区、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宜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采用人力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km; 采用小型机动车或电动车收集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4.3.4 收集站应公示分类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收集流程、作业要求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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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

4.4.1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一般分为固定回收点和流动回收点。

4.4.2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除可回收物投放回收外,宜具备引导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等功能。

4.4.3 可回收物回收站点的布局应按照便民原则,根据人口数量、服务面积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以下指标:

1 居住小区宜按每1000户~2000户设置1个固定回收站点;

2 居住小区以外的聚集区,每个聚集区宜至少设置1个固定回收站点。

4.4.4 因场地不足等原因无法设置固定回收点的区域,可设置流动回收点。流动回收点可采用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方式,或预约方式进行回收。定时定点服务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

4.5 大件垃圾暂存点

4.5.1 大件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场所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4.5.2 新建小区和有条件的既有小区宜在合适区域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并设置明显标志。不具备条件的小区应按区域统筹原则合理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

4.5.3 大件垃圾暂存点应设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单位及责任人、联系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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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转运 设施

5.1 一般 规定

5.1.1 垃圾转运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应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方式相适应,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 垃圾转运设施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靠近生活垃圾产生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位置。

5.1.3 新建垃圾转运设施宜合并设置,各类垃圾的转运、暂存区应相对独立。

5.1.4 新建、改(扩)建垃圾转运设施,宜配置环卫停车场、环卫工人休息场所等,并满足供水、供电、环保、安全、通信、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5.1.5 垃圾转运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1.6 转运设施运行维护应专人负责,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转运设施的各类设备技术指标及性能应符合要求, 安全可靠。

5.2 垃圾转运站

5.2.1 垃圾转运站的类别、规模应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及收运模式确定,新建转运站应按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既有的转运站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类改造。垃圾转运站设计规模宜按本导则附录 D 计算。转运站的建设、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的规定。

5.2.2 垃圾转运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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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转运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转运站的建设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覆盖范围的需求;

2 进站垃圾应来源明确,来源不清的垃圾不应进入垃圾转运站;

3 转运站应保持干净整洁,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和维护, 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转运站应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噪声、臭气、污水排放指标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5 转运站站内应设置清晰的垃圾分类导向、功能提示、安全警示等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站内管理制度或规范;

6 转运站应有健全的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垃圾的来源、种类、转运量、去向等。

5.3 大件垃圾拆解中心

5.3.1 大件垃圾拆解中心宜结合大件垃圾实际拆解需求设置,可与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等统筹建设。

5.3.2 大件垃圾拆解后的材料应按材质分类回收与资源再生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应结合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无害化处理。

5.3.3 大件垃圾拆解应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及零部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 的要求预先拆除,并按种类分类贮存和处理。对需要特别安全处置的危险物质,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和标识。

5.4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

5.4.1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应以区、县为单位设置。分拣中心的建设应考虑区域内可回收物的产量和回收量,并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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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应建立统计台账制度,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回收物的数量、种类、运输记录等。

5.4.3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宜承担低值可回收物托底回收工作。

5.4.4 可回收物分拣中心作业过程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5.5 有害垃圾暂存点

5.5.1 有害垃圾暂存点应结合实际需求设置,可与垃圾收集站、 转运站等其他市政设施合并建设。

5.5.2 有害垃圾暂存点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的规定。

5.5.3 有害垃圾暂存点的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覆盖范围的实际需求,还应满足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和简单归类、存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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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收运 车辆

6.1 一般 规定

6.1.1 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应由收运单位分类收运,收运车辆应专车专用,严禁混合收运生活垃圾。

6.1.2 生活垃圾收运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采取预约收运或定期收运方式;

2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6.1.3 收运车辆应在车身醒目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的要求喷涂对应的分类标志,并根据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距离配置相适应的车型和作业人员数量。

6.1.4 收运车辆的配置数量宜按本导则附录E 计算,并应根据垃圾日产量和运输距离合理安排运力。

6.1.5 收运车辆垃圾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装车、压实、卸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不得出现跑冒滴漏、飞扬洒落、垃圾拖挂等污染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的问题。

6.1.6 收运车辆应按规定地点和路线收集、运输、装卸生活垃圾, 不得少收、漏收。

6.1.7 收运车辆应有专用停放场所,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 且保持收运车辆的干净整洁。

6.1.8 收运车辆应实行专人和台账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6.1.9 收运车辆应符合车辆技术规范,宜安装电子标签识别器、 定位系统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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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收运车辆要求

6.2.1 可回收物收运车辆宜采用厢式货车。

6.2.2 有害垃圾收运车辆应采用厢式货车。将有害垃圾从暂存点运往处理设施的车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等危险废物相关运输的规定。

6.2.3 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宜配置称重设备(装置),其他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 的规定。

6.2.4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运车辆应保证垃圾密闭化运输,防臭味扩散、不遗撒滴漏。

6.2.5 收运车辆每次装卸完垃圾后,应及时清洗、定期消毒,保持车身、车轮、箱体内部干净整洁。

6.2.6 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车辆,条件不具备的应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宜配置物料举升(吊升)装车装置和必要的拆解设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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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处理 设施

7.1 一般 规定

7.1.1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技术。

7.1.2 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保障设施用地,建立起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理系统。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7.1.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和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的规定,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7.1.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并保障在线监控系统稳定运行。

7.1.5 可回收物应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

7.1.6 有害垃圾应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7.1.7 厨余垃圾宜从垃圾收集点直接运输至处理厂,按现行有关行业标准资源化利用。

7.1.8 其他垃圾应按现行有关行业标准焚烧处理。

7.1.9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向监管单位提供每日记录处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废物等的详细数据。

7.2 生活垃圾焚烧厂

7.2.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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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规定。

7.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 “两票三制”。运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运行班组人员配置应专业齐全,并在运行前全部到岗。

7.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加强日常运行管理,保证设备正常投用,各污染物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规定。

7.2.4 炉渣厂内或外运综合利用应满足相关安全、环保要求。

7.2.5 飞灰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 的规定。

7.2.6 生活垃圾焚烧厂渗沥液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 150 的有关规定。

7.3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7.3.1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 的规定。

7.3.2 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地区,可采用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总体处理方案;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小的地区,可采用就地处理或就近相对集中处理的总体处理方案。

7.3.3 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厨余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 分离出的油脂应进行有效处理或安全利用。

7.3.4 厨余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7.3.5 厌氧消化工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设置发电、提纯等沼气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应妥善处理残渣,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 沼液作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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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的规定。

7.3.6 好氧生物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厨余垃圾好氧堆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的有关规定;

2 好氧生物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T 1109的规定,制造的有机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 525 和《生物有机肥》NY 884的规定。

7.3.7 饲料化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厨余垃圾,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

2 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以及现行国家有关饲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7.4 生活垃圾填埋场

7.4.1 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93的规定,并满足本导则附录 F 的要求。

7.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应做好生态修复等封场工作。封场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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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A.0.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图见表A.0.1。

表 A.0. 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图

生活垃圾类别

标志

生活垃圾类别

标志

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

A.0.2 垃圾收集容器、运输车辆标志示例图见表A.0.2。

表 A.0.2 垃圾收集容器、运输车辆标志示例图

生活垃圾类别

收集容器标志示例

运输车辆标志示例

可回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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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A.0. 2

生活垃圾类别

收集容器标志示例

运输车辆标志示例

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

注:运输车辆标志图中的灰色代表实际应用时基材本身的颜色。

A.0.3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回收物标志为蓝色,色标为PANTONE 647C;

2 有害垃圾标志为红色,色标为PANTONE 485C;

3 厨余垃圾标志为绿色,色标为PANTONE 2259C;

4 其他垃圾标志为黑色,色标为PANTONE Black 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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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生活垃圾投放指引

B.0. 1 可回收物投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放前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 废纸及废包装物应折好、压平、捆牢,回收投放时应避免受到污染。一次性纸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厕纸、未明确后续可回收利用的垃圾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 玻璃瓶、塑料瓶、易拉罐等应清空内容物,清洗干净后投放。

4 易破损或有尖锐边角的可回收物,应包裹后投放。

5 用于捐赠的旧纺织物宜清洗干净,打包后投放至旧纺织物回收箱或自行送至捐赠点;废弃纺织物宜捆牢后投放至纺织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污损严重的废弃纺织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B.0.2 有害垃圾投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类投放有害垃圾时,应注意轻放。

2 废电池(如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应保持完好,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的电池应用透明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无汞无害的干电池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 废荧光灯管应保持完整、干燥,防止破损,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破碎的灯管应用较厚的纸张包裹并用胶带缠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 弃置药品及药具应尽量保持原包装,并应连同包装一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 废杀虫剂、清洁剂、空调清洗剂、废油漆等均应与原容器一起密封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20 ·

6 在公共场所投放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收集点妥善投放。

B.0.3 厨余垃圾投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余垃圾投放时不应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2 厨余垃圾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鼓励家庭投放厨余垃圾前先滤去水分;

3 鼓励食堂、宾馆、饭店等集中供餐场所安装油水分离器,并应将餐厨垃圾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单独收运;

4 农贸市场、标准化超市等场所的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收集点。

B.0.4 暂时不明确具体分类类别的垃圾,宜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1 ·

附录C 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数量计算方法

C.0.1 垃圾收集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重量应按下式计算:

Q=A₁A₂RC (C.0.1)

式中:Q——垃圾日排出重量(t/d);

A₁—— 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A₁=1.1~1.5;

A₂——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₂=1.02~1.05;

R——收集范围内规划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垃圾日排出重量[ t/ ( 人 ·d)]。

C.0.2 垃圾收集容器收集范围内的垃圾日排出体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0.2-1)

Vmax =KVave (C.0.2-2)

式中:Vave——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³/d);

A₃—— 垃圾密度变动系数,A₃=0.7~0.9;

Dave——垃圾平均密度(t/m³);

K—— 垃圾高峰时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K=1.5~1.8; Vmax——垃圾高峰时日排出最大体积(m³/d)。

C.0.3 垃圾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数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2 ·

式中:Nave——平均所需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数量;

E——单只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m³/ 只) ;

 

(C.0.3-1)

(C.0.3-2)

B——垃圾收集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₄—— 垃圾清除周期(d/ 次);当每日清除2次时,A₄=0.5; 每日清除1次时,A₄=1; 每 2 日清 除 1 次时,A₄=2,

以此类推;

Nmax——垃圾高峰时所需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数量。

·23 ·

附录 D 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计规模计算方法

D.0.1 垃圾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Q =Anq/ 1000 (D.0.1)

式中:Q——收集站日收集能力( t/d);

A—— 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系数,该系数要充分考虑区域和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影响,取值时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实测值时,一般可采用1.0~1.4;

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人);

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 ( 人 ·d)], 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居住区可取0.5kg/ ( 人 ·d)~1kg/ (人 ·d), 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取0 .3kg/ ( 人 ·d)~ 0.5kg/ ( 人 ·d)。

D.0.2 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Qd=K,Q. (D.0.2-1)

式中:Q—— 转运站设计规模(转运量)( t/d);

Qc——服务区垃圾清运量(年平均值)( t/d);

K₃—— 垃圾排放季节性波动系数,指年度最大月产生量与平均月产生量的比值,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K。可取1.3~1.5。

无实测值时,服务区垃圾清运量Q.可按下式计算:

Qc=nq/1000 (D.0.2-2)

式中:n—— 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人);

q —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 ( 人 ·d)], 城镇地区可取 0.8kg/ ( 人 ·d)~1.0kg/ ( 人 ·d); 对于施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应扣除分类收集后未进入转运站的垃圾量。

·24 ·

附录 E 收运车辆配置数量计算方法

E.0.1 垃圾收集车辆配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E.0.1)

式中:N——收集车数量(辆);

Q—— 日均垃圾清运量( t/d);

q——单车额定载荷[ t/ ( 辆·次) ] ;

m——单车清运频率(次/d);

η —装载系数,取0.85~0.95。

E.0.2 垃圾转运站配套的运输车辆配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E.0.2)

式中:ny——配备的运输车辆数量(辆);

Q——计划垃圾转运量(t/d);

qv——运输车辆每次实际载运能力[t/ ( 辆·次) ] ;

n. —— 运输车辆日转运次数(次/d);

η —运输车辆备用系数,取η=1.05~1.20;若转运站配置了同型号规格的运输车辆,η可取下限值。

·25 ·

附录F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要点

F.0.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

F.0.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安全管理措施,重视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定期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F.0.3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维护期间,全场严禁烟火,并应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F.0.4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应设置长期有效的封顶覆盖系统, 控制雨水入渗和填埋气无组织释放量。

F.0.5 封场后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阶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和填埋气并定期进行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中水污染物质量浓度连续两年低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中表2、表3的限值。

F.0.6 地下水监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监测井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规定。

2 地下水监测指标和不同类型地下水质量执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的规定。

3 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的规定。

F. 0.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满足

·26 ·

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分数不大于5%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F.0.8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应每半年检查一次环境和安全监测设施,并确保监测设施的有效性。

·27 ·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8 ·

引用标准名录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

《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 150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有机肥料》NY/T 525

《生物有机肥》NY 884

·29 ·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术准则》NY/T 1109 注:本导则引用标准为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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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6月20日 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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