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ICS 43.040.10 CCS T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082—2026代替 GB 15082—2008
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
Speedometer for motor vehicle and motorcycle
2026⁃04⁃30 发布 2027⁃07⁃01 实施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5082—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 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与 GB 15082—200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 L 类(见第 1 章,2008 年版的第 1 章);
——增加了 L 类机动车车速表以及数字式车速表的有关技术内容(见第 4 章);
——增加了对车速表装备的规定(见 4.1.1);
——更改了道路试验方法(见 5.2.2,2008 年版的 5.4);
——增加了底盘测功机试验(见 5.2.3);
——增加了同一型式判定(见第 6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4 年首次发布为 GB 15082—1994,1999 年第一次修订,2008 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Ⅰ
GB 15082—2026
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在装车状态下的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 M 类、N 类、L 类机动车用车速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车辆应至少装备指针(包括物理指针和虚拟指针)式车速表和数字式车速表中的一种。
注:虚拟指针式车速表在感官上与物理指针式车速表相同。
4.1.2 车速表显示信息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内,且昼夜均应清晰易读。
4.1.3 车速表指示车速最大值应能涵盖所装备车型的最高设计车速。
4.2 车速标示4.2.1 分度值
指针式车速表在 20 km/h 以上、数字式车速表在 5 km/h 以上,分度值应为 1 km/h、2 km/h、5 km/h、 10 km/h 中的任一种或几种。
4.2.2 标度值
对指针式车速表,标度盘上标度值的间隔不要求均匀,在 20 km/h 以上,标度值按下列规定进行标示。
——用于 M 类、N 类、L3 类、L4 类和 L5 类车辆的车速表,当标度盘上的最大值未超出 200 km/h时,标度值应以不超过 20 km/h 的间隔显示 ;当标度盘上的最大值超出 200 km/h 时,标度值应以不超过 30 km/h 的间隔显示。
——用于 L1 类和 L2 类车辆的车速表,标度盘上的最大值不应超过 80 km/h,标度值应以不超过10 km/h 的间隔显示。
4.3 指示误差
指针式车速表和数字式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应低于实际车速,按 5.2.2 或 5.2.3 进行试验,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之间的误差应满足公式(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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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82—2026
0 ≤ v1 - v2 ≤ + 4 …………………………( 1 )
式中:
v1 ——车速表指示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v2 ——实际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a) 车速表处的温度为 23 ℃±5 ℃(其中 L 类车辆准许放宽至 0 ℃~38 ℃)。
b) 测试车速允许的偏差为±2km/h。
c) 用以测试车速的试验仪器误差不大于±1.0%。
d) 车辆装备:
1) 为整备质量再加上驾驶员、试验人员(如果需要的话)和测试装备(其中 L 类驾驶员及其装备的总质量为 75 kg±5 kg);
2) 所配轮胎气压为正常行驶用气压,即在车辆制造商规定的冷态充气压力下再增加 20 kPa。
5.2 指示误差试验
5.2.1 试验时应按表 1 选取测试车速。
表 1 测试车速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最高设计车速(vmax)
测试车速
vmax≤45
80%vmax
45
40、80%vmax (≥55)
100
40、80、80%vmax (≥100)
vmax>150
40、80、120
注:对于指针式车速表,80%vmax 计算值若不在分度线上,向上取临近的分度线车速值(若该值超过 vmax,则向下取临近的分度线车速值)。
5.2.2 采用道路试验方法试验时,道路表面应平整干燥,并有足够的附着力。在试验道路上设置最短100 m 的直线测试区。测试区前后应有足够长的辅助行驶区。在辅助行驶区内使车速表指示车速稳定在表 1 所示的测试速度点,随后保持该速度通过测试区。测量通过测试区所需的时间,计算出车速,往返行驶各一次,两次车速的平均值即为实际车速。
5.2.3 采用底盘测功机进行试验时,转鼓直径不应小于 0.4 m。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使车速表指示车速稳定在表 1 给出的测试速度点,底盘测功机上显示的车速即为实际车速。
6 同一型式判定
6.1 M 类、N 类车辆用车速表如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车速表型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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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82—2026
——驱动桥速比在所有选装驱动桥速比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不适用直接通过轮速传感器获得
车速信号的车辆);
——驱动车速表的轮胎静负荷半径在所有选装轮胎的静负荷半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
6.2 L 类车辆用车速表如符合下列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车速表型号相同;
——车速表驱动装置的总传动比相同;
——驱动车速表的轮胎静负荷半径相同。
7 标准的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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