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4011-2026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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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4011—2026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技术规程

2026 - 5 - 18 发布

2026 - 6 - 17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倩、胡畅达、王诗雨、高歌、岳彩丰、宋英赫、宫金辉、梁志强、马海涛、董楠、杨红亮、陈建龙、 岂野、于嘉、杨思博、徐搏、宁静、梁英桥、计春旭、尹丽、郭帅、孟大伟、隋岩、张爽、王爽、胡玥、张喆、罗奇云、许宏健、张福刚、刘陆、王刚。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土变更地类核查的核查原则、基本要求、核查流程、核查标准、核查成果、数据安全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国土变更地类核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国土变更调查

对自然年度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3.2

地类核查

对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地类、属性及单独图层变化图斑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的

审查与核实。

3.3

遥感监测图斑

应用遥感技术,在特定目标或区域内获取土地利用状况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图斑。

3.4

跟踪图斑

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但因变化过程未完成、状态不稳定或其他因素导致需

要持续标记、跟踪和记录的图斑。

4 核查原则

4.1 真实准确原则

根据实地现状和主要用途,核查图斑地类、相关属性及单独图层变化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4.2 重点核查原则

根据核查图斑类型和内业核查结果,重点核查耕地、林地、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地类变化图斑。

4.3 区域适配原则

根据气候特点和资源利用特征,差异化核查林区、矿区、粮食主产区等地类变化图斑。

5 基本要求

5.1 土地分类

土地分类采用 TD/T 1055—2019 的工作分类。

5.2 核查单元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核查单元。

5.3 核查周期

每年开展一次国土变更地类核查工作,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核查频次。

5.4 核查方式

以最新时点遥感影像为基础,采用逻辑关系核查、人机交互内业核查及重点图斑外业核查相结合等核查方式。

5.5 精度要求

执行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4.3 调查精度。

5.6 成果格式

矢量数据成果格式为*.gdb,文字报告成果格式为*.doc,表格成果格式为*.xls。

6 核查流程

流程图参见附录A。

6.1 前期准备

6.1.1 人员培训

对核查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熟练掌握核查流程、内容和方法。

6.1.2 设备准备

包括计算机、专业软件(系统)、移动通信终端及交通工具等。

6.1.3 资料收集

核查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遥感影像、监测图斑、跟踪图斑、已审批的用地管理信息、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林地范围、黑龙江省湿地调查指引名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公路路网范围、坡度图、基础数据包(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和汇总表格)等。

6.2 数据接收

按照县级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组织目录结构要求接收调查成果,进行登记、整理和备份。成果目录组织结构详见附录 B。

6.3 参考数据制作

6.3.1 提取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图斑和已标注恢复属性图斑,扣除 25 ° 以上坡耕地及第

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图斑,制作恢复属性参考图层。

6.3.2 提取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非耕农用地图斑制作摸排数据参考图层。

6.4 数据预检

6.4.1 成果组织目录核查

6.4.1.1 资料完整性核查

核查包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成果、相关证明材料、举证成果包、举证信息表和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的完整性。

6.4.1.2 成果规范性核查

核查县级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文件命名的规范性。

6.4.1.3 数据有效性核查

核查包括举证信息表“对应图斑标识码 ”的唯一性、数据库结构的正确性、值域范围的合理性、数据与报表间关系的一致性等数据的有效性。

6.4.2 逻辑筛查

根据图层、字段与举证信息表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批量核查。

6.4.2.1 举证筛查

对应举证的图斑进行核查,筛选应举未举图斑。

6.4.2.2 单独图层筛查

a) 在推(堆)土区图层范围内且位于已审批的用地管理信息范围外的图斑,无明确用途应按原地类认定;

b) 在推(堆)土区图层范围内的耕地图斑,种植属性应为“未耕种 ”;

c) 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范围内的图斑,应按原建(构)筑物地类认定;

d) 在光伏板区图层范围内且位于已审批的用地管理信息范围内的图斑,应按工业用地认定;

e) 在摸排图层范围内的图斑,应位于摸排数据参考图层范围内。

6.4.2.3 属性筛查

a) 新增耕地图斑种植属性不应标注“未耕种 ”;

b) 位于恢复属性参考图层范围内,实地为园地、林地、其他草地和坑塘水面的图斑,应标注恢复属性。

6.5 内业核查

6.5.1 确定核查范围

对比本年度与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提取地类、属性及单独图层等变化图斑;提取上年度地类与最新时点影像反映不一致的图斑;叠加监测图斑、跟踪图斑,依次去重形成核查范围。

6.5.2 核查图斑分类

按照图斑变化类型划分如下核查图斑:

a) 新增耕地/耕地流出/耕地内部变化图斑;

b) 林草湿变化图斑;

c) 新增设施农用地图斑;

d) 其他农用地变化图斑;

e) 农用地变未利用地图斑;

f) 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g) 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标注城镇村属性图斑;

h) 新增未利用地图斑;

i) 未利用地内部变化图斑;

j) 仅属性变化图斑;

k) 仅面积变化图斑;

l) 未变更图斑;

m) 增加/减少的推(堆)土区图斑;

n) 增加/减少的拆除未尽区图斑;

o) 增加/减少的光伏板区图斑;

p) 增加/减少的路面范围图斑;

q) 增加/减少的摸排图斑;

r) 建设用地内部变化图斑。

6.5.3 人工核查

运用专业软件或系统,采取人机交互式核查方法,结合最新时点遥感监测影像、举证照片、已审批的用地管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参考数据,逐图斑核查地类、属性、边界及单独图层的正确性。

6.6 外业核查

对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及内业核查存疑图斑,开展外业实地核查,根据实地现状及主要用途,核实图斑的正确性。

6.7 数据质检

按照核查图斑类型对核查结果随机抽样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若发现核查错误图斑,此类图斑重新核查。

7 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执行 TD/T 1055—2019 。对积雪覆盖期及特色图斑地类、属性、单独图层、举证类型的核查,按以下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典型地类遥感影像与实地现状对照示例参见附录 C。

7.1 图斑核查

7.1.1 积雪覆盖期图斑核查

a) 遥感影像显示规整田块,纹理整齐,实地具备田埂、灌溉渠槽等耕种特征,土地平整且部分可见稻茬残留,或实地为水稻育秧棚等季节性农业生产设施,周边具备水稻种植条件的图斑,认定为水田;

b) 遥感影像显示条带状或板块状,边界清晰,纹理平滑,实地具备灌溉设施和水源保障,土地平整具备耕作条件的图斑,认定为水浇地;

c) 遥感影像显示不规则田块,地表粗糙,实地土地平整具备耕作条件,或具备翻耕起垄、零星作物残茬等种植特征,无水源保障的图斑,认定为旱地;

d) 遥感影像显示规则的树冠轮廓,实地可见经济林果等多年生木本植物,行距均匀排列的图斑,认定为园地;

e) 遥感影像显示绿色不规则斑块,实地无耕种痕迹,用于放牧的天然草地,认定为天然牧草地;实地为人工播种的牧草,认定为人工牧草地;实地为杂草且原地类为非耕地的认定为其他草地;

f) 遥感影像显示河流,实地具备冰面与河堤的图斑,认定为河流水面;

g) 遥感影像显示规则连片的林地,实地具备伐根、树桩或火烧痕迹等迹地特征的图斑,认定为其他林地;

h) 实地符合耕作层严重破坏的情形,同时提供灾毁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的图斑,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并标注“灾毁 ”属性;积雪覆盖期难以反映耕作层状态的图斑,按原地类认定并类举标注“积雪覆盖 ”。

7.1.2 特色地类核查

a) 实地生长乔木的图斑,认定为乔木林地;实地生长灌木的图斑,认定为灌木林地;实地生长疏林地、未成林地的图斑,认定为其他林地;实地林下存在零星坟地的图斑,认定为林地;

b) 实地生长乔木、灌木或杂草且位于湿地调查指引名录范围内,或实地为塔头地、滩涂等具备典型湿地地貌特征的图斑,认定为湿地;

c) 实地位于黑龙江、松花江等水系周边的耕地,因洪水或季节性涨水淹没,耕作层未破坏的图斑,按原地类认定并类举标注“季节性涨水临时淹没 ”;

d) 实地利用棚架或地膜等方式培育木耳等食用菌菇,种植人参、刺五加等中药材或蓝莓、火龙果等浅根系水果及花卉,原地类为耕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图斑,认定为耕地;

e) 实地经河流雨水冲刷形成冲沟或沟壑,原地类为耕地的图斑,认定为其他草地;

f) 实地为晾晒场、农田看护房、玉米架、农机停放场地、饲料仓库、烤烟房等具有典型农业生产设施特征的图斑,认定为设施农用地;

g) 实地为采油区内的油井、注水井、储油池、抽油机(磕头机)、内部道路等石油生产设施,或矿坑因季节性积水形成的坑塘,认定为采矿用地。

7.2 单独图层核查

7.2.1 推(堆)土区

a) 实地临时堆放纯土或少量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材料的图斑,按原地类认定,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b) 实地因实施各类土地整治、复垦、修复等项目形成推(堆)土状态的图斑,按原地类认定,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c) 实地位于道路两侧、风机四周等未在已审批的用地管理信息范围内的图斑,因施工未完成而临时造成推(堆)土部分,按原地类认定,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d) 实地位于河湖水系周边,因实施河道清淤项目临时堆放淤泥的图斑,按原地类认定,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e) 实地位于煤矿开采区,长期堆放尾矿的图斑,按采矿用地认定;在积雪覆盖期,难以判断地表状态,实地为推(堆)土状态的图斑,按原地类调查,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7.2.2 拆除未尽区

a) 实地为瓦砾未复耕复绿或未明确其他用途的图斑,按原建(构)筑物地类认定,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瓦砾已清理,实地已复耕复绿的图斑,按现状地类认定,不应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

b) 实地符合拆除未尽特征,但原地类为非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图斑,按建(构)筑物地类认定,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

7.2.3 光伏板区

a) 实地为光伏板阵列用地的图斑,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工业用地认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现状地类认定,在光伏板区图层表示;

b) 实地为新增光伏发电项目图斑,配套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认定;

c) 实地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图斑,按农村道路认定,在光伏板区图层表示;

d) 实地为已拆除灭失的光伏板阵列用地图斑,按现状地类认定,不应在光伏板区图层表示。

7.2.4 路面范围

a) 实地为已建成通车的新增公路、铁路图斑,按公路、铁路认定,提取公路或铁路的路面范围,在路面范围图层表示;

b) 实地为公路、铁路两旁林带或护坡的图斑,按公路、铁路认定,不应在路面范围图层表示;

c) 实地为已审批未施工或正在施工的公路、铁路,按审批范围和用途认定地类,待施工完成后,在路面范围图层表示。

7.2.5 摸排图层

实地利用棚架等方式培育食用菌菇、种植中药材或浅根系水果及花卉,原地类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图斑,暂不变更地类,在摸排图层表示。

7.3 属性核查

7.3.1 种植属性核查

a) 实地因积雪覆盖无法反映种植属性特征的图斑,类举标注填写情况说明,标注种植属性;

b) 实地种植食用菌菇、中药材、浅根系水果及花卉的耕地图斑,种植属性标注“非粮食作物 ”;

c) 实地为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或套种的图斑,种植属性标注“粮与非粮轮作 ”;

d) 实地为间种或套种林木、果树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位于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种植属性标注“林粮间作 ”,范围外种植属性标注“ 间作套种 ”。

7.3.2 恢复属性核查

a) 实地为园地、林地、草地或坑塘水面,位于恢复属性参考图层范围内的图斑,标注恢复属性;

b) 实地评估可恢复耕种的图斑,标注“ 即可恢复 ”,需实施工程措施恢复耕种的图斑,标注“工程恢复 ”。

7.3.3 细化属性核查

a) 位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林地范围内的耕地图斑,标注“林区耕地 ”属性;

b) 位于集中连片林区内的耕地图斑,标注“林区耕地 ”属性;

c) 位于牧区范围内的耕地图斑,标注“牧区耕地 ”属性;

d)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至今为耕地的图斑,提供林草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不应标注“林区耕地 ” “牧区耕地 ”属性。

7.3.4 城镇村属性核查

7.3.4.1 城镇村属性增加

a) 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不含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水工建筑、管道运输、港口码头、机场),标注城镇村属性;

b) 新增独立工业用地图斑,按其所属城市、建制镇或村庄的性质,标注“独立工业用地 ”属性;

c) 新增城镇村外采矿及盐田用地图斑,标注“采矿及盐田用地 ”属性;

d) 新增城镇村外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图斑,标注“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属性;

e) 以石油资源开采为主导产业的地市,其市域范围内已审批用于石油开采、加工等用途的图斑,标注“采矿及盐田用地 ”属性。

7.3.4.2 城镇村属性减少

a) 原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范围边缘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地已复耕复绿的图斑 ,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不应标注城镇村属性;

b) 原村庄用地范围边缘建设用地当年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图斑,不应标注城镇村属性;

c) 原村庄用地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图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备案信息重叠部分,不应标注城镇村属性。

7.4 举证类型核查

7.4.1 “积雪覆盖”图斑核查

积雪覆盖期难以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的图斑,按原地类认定,类举标注“积雪覆盖 ”;园地、林地、水域、建设用地图斑,不应标注“积雪覆盖 ”。

7.4.2 “无法到达”图斑核查

集中连片山区、森林及发生地质灾害等无人类生产生活的特殊区域,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图斑,按原地类认定,类举标注“无法到达 ”;园地、林地、水域、建设用地图斑或周边存在通达道路的图斑,不应标注“无法到达 ”。

7.4.3 举证照片核查

a) 举证照片应在三个及以上不同站立点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只需拍摄一张照片,每个图斑不应少于 3 张举证照片,对于线状地物、大型设施或地形复杂的图斑,应适当增加拍摄点位,以确保反映图斑全貌和利用特征;

b) 涉及经济林果与林地间地类变化的图斑,举证照片应反映地类现状、苗木、株数、郁闭度及作物行距株距等特征;

c) 实地种植罕见作物的图斑,举证照片应反映作物特征,并在类举标注中说明种植作物类型。

8 核查成果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成果包括核查报告、内业核查错误图斑矢量数据、 内外业核查记录表。

9 数据安全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核查过程中产生、接收和使用的所有数据资料进行密级鉴定及分类管理,涉密数据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物理环境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与传输,严禁在非涉密设备、互联网或公共网络环境中使用;涉密数据的内部传递、对外提供或移交,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登记和签收手续,并采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存储涉密数据的各类介质应统一编号、标识密级,并严格管理。

10 档案管理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数据均应纳入归档范围。归档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规范,档案管理应与核查工作同步进行,并设立专用场所系统保管核查档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的安全。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流程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工作流程见图 A.1。

图 A.1 国土变更地类核查工作流程图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成果目录组织结构及证明材料编号规则

|---xx 县行政区代码 xx 县 20xx 年度更新数据包

|(行政区代码)xx 县(20xx)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成果.UPD

|---xx 县行政区代码 xx 县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区代码)xx 县(区、市)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灾毁图斑材料

|(行政区代码)xx 县(区、市)灾毁图斑矢量数据

|(行政区代码)xx 县(区、市)灾毁相关媒体报道

|---其他资料

|---xx 县行政区代码 xx 县举证信息表

|(行政区代码)xx 县(区、市)举证信息表

|---xx 县行政区代码 xx 县举证 DB

|(行政区代码)xx 县(区、市).DB

|---xx 县行政区代码 xx 县 20xx 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doc

目录结构说明:

1.“ |--- ”表示文件夹

2.“ | ”表示文件夹下的文件

3.编号规则:各类型图斑分别按照规则编号,对于多个变更图斑使用一个证明文件的,只需提供一份扫描文件。材料扫描件应清晰可见,格式为 JPG,单张图片大小不超过 300k。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黑龙江省典型地类遥感影像与实地现状对照示例

大庆油田采油区采矿类型示例见图 C.1

图 C.1 大庆油田采油区采矿类型示例盐碱地类型示例见图 C.2

图 C.2 盐碱地类型示例

主要湿地类型示例(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塔头地)示例见图 C.3

图 C.3 湿地类型示例

主要种植经济作物类型示例(人参、木耳)示例见图 C.4

图 C.4 主要种植经济作物类型示例

耕地积雪覆盖类型(土地平整、翻耕起垄、有明显作物根茎)示例见图 C.5

图 C.5 耕地积雪覆盖类型示例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土地调查条例》

[4]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5]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 号)

[6]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国土调查办发〔2019〕6 号)

[7] 《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7 号)

[8]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国土调查办发〔2019〕9 号)

[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国土调查办发〔2020〕9 号)

[10] 《2025 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11]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要求》(2025 年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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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6月3日 09: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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