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SNAME 195—2025
船舶修理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监测要求
Safety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for dangerous operations in ship repair enterprises
2025 - 10 - 31 发布 2025 - 12 - 31 实施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船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舟山市华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船舶行业协会、浙江英特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云博工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舟山中天重工有限公司、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舟山岱山长宏船舶修理有限公司、杭州简臻标准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市册子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沥港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舒开锋、周炜、许增辉、郁惠民、吴仲芳、李晨、李辉、王魏巍、赵汉杰、温小飞、陈超、刘在良、姚飞、王颖、卢海军、姜世宁、袁恒、项圆圆、李卓远、李浩凯、钟纪杰、蒋汉忠。
船舶修理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监测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修理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监测感知要求和监测系统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船舶修理企业危险作业监测与预警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CB/T 4446 船舶修造安全术语
CB/T 4498 船舶行业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要求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3 术语和定义
CB/T 4498、CB/T 444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危险作业 hazardous work
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且事故后果严重需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但又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规程的作业。
4 监测感知要求
4. 1 监测项目与节点
4.1.1 全过程监测的危险作业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a) 明火作业;
b) 重大件吊装作业;
c) 涂装作业;
d) 有限空间作业;
e) 舱室通风作业;
f) 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
g) 舱室封舱及密性试验作业;
h) 加油/驳油作业;
i) 投油/串油作业;
j) 特种设备作业;
k) 厂内运输作业。
4.1.2 监测节点一般分为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各节点监测要求按表 1 的规定。
表1 节点监测要求
表1 节点监测要求(续)
4. 2 监测指标
4.2.1 一般要求
船舶修理企业应建立明火作业、重大件吊装作业、涂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舱室通风作业、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舱室封舱及密性试验作业、加油/驳油作业、投油/串油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厂内运输作业等的安全监测指标体系,设定预警阈值。
4.2.2 明火作业
明火作业应重点监测作业处所/部位/区域分级以及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和风速、电焊机运行状态等,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2的规定。
表2 明火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3 重大件吊装作业
重大件吊装作业应重点监测起重设备运行状态以及吊装作业场所内的风速、周边人员位置等, 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3的规定。
表3 重大件吊装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4 涂装作业
涂装作业应根据工艺类型,重点监测作业场所空气质量、通风情况、照明情况、噪声情况和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实时位置以及作业设备的运行状态等,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4的规定。
表4 涂装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5 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应重点监测作业场所空气质量和作业人员的数量、生命体征等, 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5的规定。
表5 有限空间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6 舱室通风作业
舱室通风作业应重点监测作业场所空气质量、通风情况等,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6的规定。
表6 舱室通风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7 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
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应重点监测作业场所空气质量、通风情况等, 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7的规定。
表7 封闭处缺氧危险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8 舱室封舱及密性试验作业
舱室封舱及密性试验作业应重点监测作业场所照明情况、空气质量、通风情况以及作业人员实时位置等,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8的规定。
表8 舱室封舱及密性试验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9 加油/驳油作业
加油/驳油作业应重点监测油品设备作业状态以及作业人员实时位置等,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9的规定。
表9 加油/驳油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10 投油/串油作业
投油/串油作业应重点监测投油/串油设备作业状态以及作业人员实时位置等,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10的规定。
表10 投油/串油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11 特种设备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重点监测设备状态、作业人员资质、作业状态等,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11的规定。
表11 特种设备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12 厂内运输作业
厂内运输作业重点监测设备状态、作业人员资质、作业状态等,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按表12的规定。
表12 厂内运输作业重点监测指标及预警阈值
4.2.13 其他作业要求
船舶修理过程中,对于本文件4.2.2~4.2.12未列明的其他危险作业,其监测感知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通用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作业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识别风险源,确定监测指标;
b) 指标及阈值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无明确标准时参照同类风险作业;
c) 监测应覆盖作业前准备、作业中控制和作业后闭环全流程;
d) 新通用性危险作业由企业申报评估,制定细则备案,行业普遍适用后可纳入本文件中。
5 监测系统要求
5. 1 一般要求
5.1.1 船舶修理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与生产运营管理(MOM)相衔接,进行统一管理。
5.1.2 系统应包括以下组成模块:
a) 监测感知;
b) 数据传输;
c) 安全预警;
d) 数据分析模块。
5.1.3 系统应具备对船舶修理作业中安全风险较高的作业、场所进行全过程安全监测的功能,并对超出预警阈值的监测节点进行实时报警。
5.1.4 系统应自动分析监测数据,定期形成监测和预警报告。
5.1.5 系统安全应符合 GB/T 20271 规定的要求。
5. 2 监控方式
监测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a) 信息系统交互:
1) 应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存储与分析;
2) 应实现监测内容的便捷输入;
3) 展示界面可包含分级预警功能(红/橙/黄三级)。
b) 前端物联感知:
1) 前端物联感知应采用符合工作环境要求的传感器、图像识别、定位、红外线扫描、视频监控等技术和设备;
2) 对于存在重大或耦合风险的监测节点应采用多种类型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联合监测。
5. 3 安全预警
监测数据达到预警阈值,系统应自动触发预警,预警信息立即推送至相关人员的监控界面。
5,4 数据分析与改进
5.4.1 系统应每周、每月对监测和预警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监测和预警报告。监测和预警报告应设定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推送至相关人员。
5.4.2 系统应具备问题溯源功能,根据监测记录,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形成安全事故追溯、处置与改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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