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 020.20 CCS B 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9171—2026代替 GB 19171—2003
双 孢 蘑 菇 菌 种
Spawn ofAgaricusbisporus
2026-04-30发布 2027-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 19171—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GB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与 GB19171—2003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容器要求 ”(见第 4章 ,2003年版的 4. 1. 1、4. 2. 1、4. 3. 1) ;
b) 更改了“生物学要求 ”(见 5. 1. 2,2003年版的 4. 1. 3、4. 2. 3、4. 3. 3) ;
c) 增加了 “液体菌种 ”的质量要求(见 5. 4) ;
d) 更改了 “试验方法 ”(见第 6章 ,2003年版的第 6章) ;
e) 删除了 “母种遗传和栽培性状 ”(见 2003年版的 6. 4) ;
f) 删除了“留样 ”(见 2003年版的 6. 5) ;
g) 增加了 “组批 ”(见 7. 1) ;
h) 更改了“抽样 ”(见 7. 2,2003年版的第 5 章) ;
i) 增加了 “检验类型 ”(见 7. 3) ;
j) 更改了 “标签 、包装 、运输 ”等要求(见第 8章 ,2003年版的第 8章)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 口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03年首次发布为 GB 19171—2003;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GB 19171—2026
双 孢 蘑 菇 菌 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孢蘑菇(Agaricusbisporus)菌种的容器要求 、菌种质量要求及检验规则 、标签 、包装 、运输等要求 ,描述了试验方法 。
本文件适用于双孢蘑菇菌种的生产 、管理和贸易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2728 食用菌术语
NY/T 1284 食用菌菌种中杂菌及害虫的检验
NY/T 2524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 、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双孢蘑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7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菌丝体积比 mycelium volumeratio
液体菌种中菌丝体积与总菌液体积的比值 。
4 容器要求
应符合表 1规定 。
表 1 容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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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菌种质量要求
5. 1 基本要求
5. 1. 1 种性要求
母种 、原种 、栽培种 、液体菌种应符合品种特性要求 。
5. 1.2 生物学要求
应符合表 2规定 。
表 2 生物学要求
5.2 母种
5.2. 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3规定 。
表 3 母种感官要求
5.2.2 菌丝生长速度
在马铃薯葡萄糖琼脂(PDA)培养基上 ,于 24 ℃ ±1 ℃下培养 ,15 d~ 20 d长满培养基表面 。
5.3 原种和栽培种
5.3. 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4规定 ,且培养基紧贴瓶(袋)壁 ,无干缩 。
GB 19171—2026
表 4 原种和栽培种感官要求
5.3.2 菌丝生长速度
在谷粒菌种培养基 、颗粒菌种培养基或腐熟料菌种培养基上 ,于 24 ℃ ±1 ℃下培养 ,长满培养基不超过 45 d。
5.4 液体菌种
5.4. 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5 规定 。
表 5 液体菌种感官要求
5.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6规定 。
表 6 液体菌种理化指标要求
6 试验方法
6. 1 容器检验
自然光下目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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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种性检验
供种单位按照 NY/T 2524要求 ,经出菇试验确证种性合格 。
6.3 生物学检验
6.3. 1 菌丝检验
用放大倍数不低于 10× 40 的 光 学 显 微 镜 对 培 养 物 的 水 封 片 进 行 观 察 , 每 一 检 样 应 观 察 不 少 于50个视野 。
6.3.2 杂菌检验
按附录 A 的 A. 1、A. 2 规 定 的 配 方 配 制 PDA 或 营 养 肉 汤 培 养 基 , 按 照 NY/T 1284描 述 的 方 法检验 。
6.3.3 虫及虫卵检验
按照 NY/T 1284描述的方法检验 。
6.4 感官检验
母种培养基灌入量 、菌种外观各项(杂菌菌落除外) 、液体菌种的色泽和形态通过自然光下 目测检验 ;母种培养基长度或厚度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杂菌菌落通过自然光下 目测 ,必要时用放大镜或显微镜观察检验 ;气味通过鼻嗅检验 。
6.5 菌丝生长速度检验
6.5. 1 母种
按 A. 1规定的配方配制 PDA培养基 ,接种后于 24 ℃ ±1 ℃下培养 ,记录长满培养基所需天数 ,计算 3个重复平均值 。
6.5.2 原种和栽培种
按 A. 3、A. 4 或 A. 5 规定的配方配制谷粒菌种培养基 、颗粒菌种培养基或腐熟料菌种培养基 ,接种后于 24 ℃ ±1 ℃下培养 ,记录长满培养基所需天数 ,计算 3个重复平均值 。
6.6 液体菌种理化指标检验
6.6. 1 pH
按 A. 6规定的配方配制液体菌种培养基 ,接种并发酵培养结束后 , 通过无菌操作量取一定体积的培养液 ,用 pH试纸或 pH计测定培养液 pH。
6.6.2 菌丝湿重
随机量取一定体积的培养液样品 ,经 6 000 r/min离心 15 min,弃上清液 ,用相应精度的天平称量菌丝质量 ,计算菌丝占培养液样品的质量体积分数 。
6.6.3 菌丝体积比
随机量取一定体积的培养液样品 ,静置 ≥60 min,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菌丝体积 ,计算菌丝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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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液样品的体积比(以 %表示) 。
7 检验规则
7. 1 组批
7. 1. 1 母种
同一品种 、同一培养条件 、同一接种时间的同种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
7. 1.2 原种、栽培种、液体菌种
同一菌种来源 、同一制种方法 、同一接种时间的同种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
7.2 抽样
按批随机抽取被检样品 。母种 、原种 、栽培种的抽样量分别为该批菌种量的 10%、5%、1% 。但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 10支 (瓶 、袋) ;超过 100支 (瓶 、袋)的 ,可进行两级抽样 。液体菌种每批均应抽样检验 。
7.3 检验类型
7.3. 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容器要求和感官要求 ,液体菌种还应检验理化指标 。采购方对产品另有约定者除外 , 以供需双方约定为准 。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对第 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停产 6个月以上 ,恢复生产时 ;
b)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
c) 原料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e)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f) 正常生产时 ,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
7.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 ,判为合格 ;若基本要求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 ,判为不合格 。批次样品的感官和菌丝生长速度不合格时 ,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再申请复检一次 ; 复检仍按原要求 , 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
8 标签、包装、运输
8. 1 标签
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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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包装
菌种销售时应有包装 ,外有标签 , 内附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提供菌种的品种特性 、适用范围 、贮存条件 、保质期等说明以及风险提示 、技术服务等信息 。
8.3 运输
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必要时 ,应冷链运输 。运输中应有防震 、防晒 、防雨淋 、防冻 、防杂菌污染 、防虫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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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培养基配方
A. 1 PDA培养基
马铃薯(去皮)200 g,葡萄糖 20 g,琼脂 20 g,加水至 1 000 mL,pH 自然 。
A.2 营养肉汤培养基
蛋白胨 10 g,牛肉膏 3 g,氯化钠 5 g,加水至 1 000 mL,pH 7. 4。
A.3 谷粒菌种培养基
谷粒 98% ,石膏粉 2% ,含水量 50%±1% ,pH 7. 5~ 8. 0。
A.4 颗粒菌种培养基
菜籽粕 32 g, 麸 皮 10 g, 腐 熟 麦 秆 或 稻 杆 粉 20 g, 硅 藻 岩 颗 粒 20 g, 珍 珠 岩 10 g, 轻 质 碳 酸 钙15 g, 起始 pH 7. 8,含水量 54%±1% 。
A.5 腐熟料菌种培养基
A.5. 1 腐熟粪草菌种培养基
腐熟麦秆 或 稻 秆 (干)77% , 腐 熟 牛 粪 粉 (干)20% , 石 膏 粉 1% , 碳 酸 钙 2% , 含 水 量 62%±1% , pH 7. 5。
A.5.2 腐熟棉籽壳菌种培养基
腐熟棉籽壳(干)97% ,石膏粉 1% ,碳酸钙 2% ,含水量 55%±1% ,pH 7. 5。
A.6 液体菌种培养基
葡萄糖 5 g, 小 米 粉 7. 5 g, 蛋 白 胨 2 g, 黄 豆 粉 5 g, MgSO4 · 7H2 O 0. 75 g, KH2PO4 2 g, 加 水 至1 000 mL, pH 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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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3 月 27 日农业部令第 62号公布 ,2013年 12月 31 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 5 号 、2014年 4 月 25 日农业部令 2014年第 3 号 、2015年 4 月 29 日农业部令 2015年第 1 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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