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IN 013—2023
港口空间规划信息模型应用规范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in port spatial planning
2023-06-02 发布 2023-09-02 实施
中国航海学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海元、齐越、王炜正、程凯、马杰、王达川、何洋、潘伟、方森松、邹艳春、冯海暴、李照宇、李蕊、文曦、杨靓、薛天寒、丁文涛、张民辉、史廉博、章稷修、牛作鹏、贾鹏鹏、陈青红、李翔、刘学春、李柏丹、吉明、杨琼、望毅、董焱赫、王涛、徐斌、邸小建。
港口空间规划信息模型应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港口空间规划信息模型的模型层级结构及内容、协同内容及要求、分类与编码、存储及交付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港口空间规划信息模型的创建、运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港口空间规划 Port Spatial Planning
本级规划包含的港口(或港区)在地理空间中的分布、组织及主要发展定位,以及一定时期的港区(作业区)水陆域布置方案等。
3.2
港口空间规划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 In Port Spatial Planning
港口工程在规划阶段内物理、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为港口工程空间规划工作中的各种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是创建和利用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规划的业务过程;是使用模型内的信息支持规划工作业务流程的组织和控制。简称港口规划信息模型。
3.3
几何信息 Geometric Information
建构筑物与设备设施的空间位置和自身几何形状信息。
[来源:JTS/T 198-1-2019,2.0.3]
3.4
非几何信息 Non-Geometric Information
建构筑物与设备设施几何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来源:JTS/T 198-1-2019,2.0.4]
3.5
模型层级结构 Model Hierarchy Structure
对一个完整的空间规划信息模型按照空间、区域等属性进行结构化分解而形成的层级体系框架,以便于后续模型的定义、识别、创建和使用。
3.6
港口级信息模型 Port-Level Information Model
表达港口总体规划范畴内港口空间规划内容的信息模型。
3.7
港区级信息模型 Port Area-Level Information Model
表达港口岸线、生产陆域基本连续或近邻的相对独立港口区域内容的信息模型。
3.8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 Port Operating District-Level Information Model
表达港口岸线、生产陆域保持连续或紧密相邻的港口规划单元内容的信息模型。
3.9
功能区级信息模型 Port Function Area-Level Information Model
表达港区或作业区内根据所承担功能划定的港内区域内容的信息模型。
3.10
港界信息模型 Port Boundary Information Model
为进行空间资源管理而创建的港口水域、陆域的边界信息模型。
3.11
规划信息模型深度等级 Level of Development for BIM In Spatial Planning(L)
衡量规划信息模型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详细程度的指标。
3.12
体量模型 Volume Model
表达建构筑物与设备设施的概略几何形状和属性信息的模型。
[来源:JTS/T 198-2-2019,2.0.17]
3.13
协同环境 Common Data Environment
实现协同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可适应信息模型、数据、文件等多种协同方式。
[来源:JTS/T 198-1-2019,2.0.10]
4 总体要求
4.1 规划信息模型应在各工作任务间实现信息的传递、共享和应用。
4.2 规划信息模型应满足各工作任务间信息模型应用数据交换需求,数据文件格式应具备兼容性。
4.3 同一港区的信息模型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基点及参照关系,并应体现不同模型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
4.4 规划信息模型应采用公制单位,以米为单位的标注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以毫米为单位的标注应为整数。
4.5 规划信息模型宜采用体量模型等轻量化方式进行表达。
4.6 规划信息模型的创建、运用和管理应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5 港口空间规划信息模型
5.1 一般要求
5.1.1 规划信息模型应分层级创建和组织,各层级间应建立关联关系。
5.1.2 规划信息模型应具有继承性,后续工作应保留前一工作交付的模型信息。
5.1.3 规划信息模型应具有可扩展性,可按需求增加、变更信息模型的元素及属性数据。
5.1.4 根据规划信息模型结构要求,不同层级的模型成果应制定统一的命名规则。
5.2 模型层级结构
5.2.1 规划信息模型应按港口级、港区级、作业区级、功能区级信息模型四个层级进行组织,并根据所含区域的分布范围、区域面积、单元数量、管辖需要等因素划定。
5.2.2 港口级信息模型应包含港口整个空间规划的全部工作内容,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级信息模型组成。
5.2.3 港区级信息模型应包含港区整个空间规划的全部工作内容,由一个或者多个作业区级信息模型组成。
5.2.4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应包含作业区整个空间规划的全部工作内容,由一个或者多个功能区级信息模型组成。
5.2.5 功能区级信息模型应体现港区或作业区所承担的功能,一般包含码头区、港口物流区、支持系统区、港口商务区、港口生态区、战略留白区等。
5.2.6 规划信息模型应包含港界信息模型,并符合下列规定:
a)港界信息模型使用红色线条标示港界及其特征点编号;
b)港界信息模型包含港界特征点坐标。
5.3 模型命名
5.3.1 各层级的规划信息模型及其关联信息的命名应采用合适的命名方式。
5.3.2 港口级信息模型命名宜按照全国性布局规划或专项规划确定的港口名录进行命名,亦可根据行政属性命名,既有港口信息模型命名宜遵循原有名称。
5.3.3 港区级信息模型宜按照港口总体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确定的港区名录进行命名,可按地理属性命名,既有港区信息模型命名宜遵循原有名称。
5.3.4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宜按照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名称命名,名称采用地理属性或地理+功能属性方式表达,既有作业区信息模型命名可遵循原有名称。
5.3.5 功能区级信息模型中,码头区信息模型宜根据码头类型命名。
5.4 模型内容
5.4.1 规划信息模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陆域模型,包括港区、港点或港站、岸线、陆域港界等;
b)水域模型,包括航道、锚地、水域港界等;
c)集疏运通道模型,包括集疏运铁路、集疏运公路等。
5.4.2 功能区信息模型应根据规划创建相应的模型内容,宜包括下列内容:
a)码头区信息模型,包括码头前沿装卸作业区、码头仓库(油罐气罐)、堆场、办公、候工候车、食堂、生产生活配套、后勤供应、设备检修、值班执勤、检验检疫等;
b)港口物流区信息模型,包括综合(保税)物流区(园)、集装箱物流区(园)、散货物流区(园)、港口物流区(园)等;
c)支持系统区信息模型,包括办公、值班、候工、通信、后勤供应、物资存储、设备及车辆停放等;
d)港口商务区信息模型,包括与港口相关管理、服务和商务机构办公、商务、餐饮等;
e)港口生态区信息模型,包括集中布置港口绿化、水系、景观等。
5.5 模型应用
5.5.1 规划信息模型的应用宜包括协调性分析、规划指标统计等。
5.5.2 协调性分析宜包括下列内容:
a)协调港口空间规划范围与国土、城市、产业及相关区域规划之间关系;
b)协调港口空间规划范围与生态敏感区、涉水建筑物、周边居民区等的安全距离。
5.5.3 规划指标统计宜包括下列内容:
a)统计资源规划类指标,包括规划未利用港口岸线、规划已利用港口岸线、生产性泊位数量、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数量、深水泊位数量、形成码头岸线长度、货物年通过能力、集装箱年通过能力、旅客年通过能力、车辆年通过能力等;
b)统计发展预测类指标,包括水平年预测分货类吞吐量、水平年预测分集疏运方式吞吐量、水平年预测船舶类型等。
6 规划协同
6.1 一般要求
6.1.1 规划信息模型的创建应采用协同工作方式,并按模型层级开展协同工作。
6.1.2 港口空间规划协同工作包括模型协同、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三种方式,并宜采用模型协同方式。
6.1.3 规划协同宜通过协同环境实现,并应满足规划各相关方的协同工作需求。
6.1.4 规划协同宜包括不同层级港口规划协同和多方相关规划协同。
6.2 规划协同内容
6.2.1 不同层级港口规划协同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宜协调信息模型的总平面、高程及相互关系等,并与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相协调;
b)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宜在本省、直辖市内协调信息模型的总平面、高程及相互关系等,并与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相协调。
6.2.2 多方相关规划协同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a)港口空间规划宜与同级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铁路、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以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相协同,协调港区中港口岸线利用、水陆域布置、港界、港口建设用地配置等信息;
b)港区、作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宜与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信息、安全监督、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方开展协同,协调集疏运方式,给排水、供电等相关的线路信息、空间地理利用信息等,并与城市规划的相关设施协调、衔接。
6.3 规划协同要求
6.3.1 规划协同宜创建并应用协同环境,使规划协同各相关方能够共享模型数据。
6.3.2 规划协同各相关方应建立统一的工作规则,宜包括下列内容:
a)文件和数据的存储、更新及备份要求;
b)各相关方的工作分工、数据交互及交付的方式和内容;
c)各相关方基于信息模型的沟通协调规则。
6.3.3 规划协同各相关方应保障信息模型数据安全。
7 分类与编码
7.1 一般要求
7.1.1 规划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的原则应符合JTS/T 198-1的有关规定。
7.1.2 规划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与编码在工作过程中应具有继承性和延续性。
7.1.3 模型的编码信息应根据工作进度适时添加和完善,后续工作不应改变前续模型成果的编码,但可以继承和拆分。
7.2 分类规则
7.2.1 信息模型分类应采用面分类法,分类对象为成果。
7.2.2 规划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结构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规划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结构
7.2.3 规划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应符合表2的规定,分类表对象的层级划分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
表2 规划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
7.2.4 分类表和表中对象增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a)增加表中对象,不得改变分类表的既有结构和内容;
b)新增分类表的层级不应超过四级。
7.3 编码规则
7.3.1 规划信息模型的编码应采用全数字表达方式。
7.3.2 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编码应由分类表代码和分类对象编码组成,两者之间应采用“-”连接。
7.3.3 分类表代码和单个分类表内分类对象各层级代码应采用两位数字表示。
7.3.4 分类对象编码应由4个层级代码组成,相邻代码之间应采用“. ”间隔。分类对象编码位数不足8位时应采用“0”补齐。
7.3.5 新增分类表代码应在既有表的数字代码上递增,新增分类对象的层级代码应在已有同层级的数字代码上递增。
7.4 编码应用
7.4.1 各分类表的编码应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规划空间按附录A表A.1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按照港口空间特征分类港口规划;
b)规划单体按附录A表A.2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按照港口单体特征分类港口功能区单体。
7.4.2 规划信息模型的编码应采用运算符号联合多个编码一起使用。
7.4.3 编码运算符号应采用“+”、“|”、“/”、“<”、“>”,符号用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a)“+”用于将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集合;
b)“|”用于将同一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集合;
c)“/”用于将单个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定义一个表内的连续编码段落,表示适合对象的分类区间;
d)“<”、“>”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对象的从属或主次关系,开口背对是开口正对编码所表示对象的一部分。
7.4.4 同一类对象的编码应增加顺序码进行区分,以英文符号“&”间隔。
7.4.5 规划信息模型分类对象的编码应逐阶段继承和扩展,并应保持在全生命期的唯一性。
8 存储
8.1 一般要求
8.1.1 规划信息模型的存储除应保存模型本身的完整信息外,尚应保证与其他信息模型、相关数据和文档关联信息的完整性。
8.1.2 规划信息模型宜结合模型体系的组织情况进行存储,可分为港口级、港区级、作业区级和功能区级四个层级。
8.1.3 规划信息模型的存储宜选用符合水运工程数据交换结构的数据格式,也可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选择开放型数据格式。
8.1.4 规划信息模型应按根据工作流程分版本存储,并应保留版本信息。
8.2 港口级信息模型
8.2.1 港口级信息模型的存储宜包括港口级信息模型、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和文档。
8.2.2 港口级信息模型的存储应满足港口吞吐量预测、港口发展现状评估等港口规划工作相关需求。
8.3 港区级信息模型
8.3.1 港区级信息模型的存储宜包括港区信息模型、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和文档,以及与其他层级信息模型的关联关系。
8.3.2 港区级信息模型的存储应满足港区吞吐量预测、港区开发条件研究等港区空间规划工作相关需求。
8.3.3 港区级信息模型应通过链接、关联等方式集成到港口级信息模型中。
8.4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
8.4.1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的存储宜包括作业区信息模型、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和文档,以及与其他层级信息模型的关联关系。
8.4.2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的存储应满足作业区吞吐量预测、作业区功能定位等作业区规划工作相关需求。
8.4.3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应通过链接、关联等方式集成到港区级信息模型中。
8.5 功能区级信息模型
8.5.1 功能区级信息模型的存储宜包括功能区信息模型、数据和文档,以及与其他层级信息模型的关联关系。
8.5.2 功能区级信息模型的存储应满足功能区配套布置等功能区规划工作相关需求。
8.5.3 功能区级信息模型应通过链接、关联等方式集成到港区级或作业区级信息模型中。
9 交付
9.1 一般要求
9.1.1 港口空间规划交付的信息模型应能有效传递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
9.1.2 规划信息模型交付的数据格式宜采用开放型数据格式,当开放型数据格式不能满足全生命期数据传递和交换的要求时,可采用各相关方约定的同一或兼容数据格式。
9.1.3 港口空间规划交付的信息模型应保证其正确性和完整性。
9.2 规划信息模型深度等级
9.2.1 港口空间规划交付的规划信息模型深度等级代码为L050。
9.2.2 港口级信息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9.2.3 港区级信息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9.2.4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9.3 交付物
9.3.1 规划信息模型的交付物包括信息模型、属性数据、交付成果清单和交付物说明文件等。
9.3.2 规划信息模型的交付成果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a)港口级、港区级、作业区级和功能区级信息模型宜以独立的文件形式组织;
b)信息模型中的属性数据宜以最少必要为原则,其他属性数据宜以独立文件的形式组织,并与信息模型关联;
c)交付成果清单宜对应同级文件夹进行编制,以规划信息模型的编码来表述。交付成果清单宜关联清单项对应的电子文件。
9.3.3 港口级、港区级、作业区级模型交付的属性信息应分别符合附录B、附录C、附录D的规定。
附 录 A
(规范性)
规划空间与单体的分类与编码
表A.1规定了规划空间的分类与编码,表A.2规定了规划单体的分类与编码。
表 A.1 规划空间分类与编码
表 A.1 规划空间分类与编码(续)
表 A.2 规划单体分类与编码
表 A.2 规划单体分类与编码(续)
附 录 B
(规范性)
港口级信息模型属性信息
表B.1规定了港口级信息模型的属性信息。
B.1 港口级信息模型属性信息表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表示宜具备的信息,“○”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附 录 C
(规范性)
港区级信息模型属性信息
表C.1规定了港区级信息模型的属性信息。
C.1 港区级信息模型属性信息表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表示宜具备的信息,“○”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附 录 D
(规范性)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属性信息
表D.1规定了作业区级信息模型的属性信息。
D.1 作业区级信息模型属性信息表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表示宜具备的信息,“○”表示可具备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 GB/T51269-2017 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
[3] GB/T51212-2016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4] JTS 166-2020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
[5] JTS 165-2013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6] JTS/T 198-1-2019 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
[7] JTS/T 198-2-2019 水运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用标准
[8] 人民交通出版社.港口规划与布置(第三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
[10]《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8]第11号)
[11]《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的通知》(交规划发[2006]469号)
[12]《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布局规划编制内容及文本格式的通知》(交规划发[2006]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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