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8035-2025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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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Standards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J 18206—2025  DB65/T 8035—2025

主编部门: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8月1日

 

前 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公告》(2022年第9号)的要求,编制 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其他省区先进 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15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勘察、市政工程勘察、水文地质、特 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 水和土腐蚀性评价、现场检测和监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 报告、数字化记录、附录等。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 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5号,邮编:830002,

联系电话:0991-8865683,邮箱:coycoy419@163.com)。

主编单位: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新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城市勘察测绘院(市基础地理信息 中心)

新疆圣峰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城乡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材新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土木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巴州基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花城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建勘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中建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祖禄 张长城 许培智 侯宪明 李建光 丁 冰 刘学军 闫新陆 齐 阳 赵忠贤 李 宾 蔡松清 李景贤 王建平 董 磊 魏晓军 陆建国 何红光 齐志龙 徐 峰 吴 刚 王春得 兰志兵 雷 萌 刘利民 胡 涛 黄新亮 陈林红 陆亚兵 舒昭然 刘晓煜 李兴华 周 伟 王传宝 李 扬 刘 宁 白 锋 杨 睿 邹 波 李玉芳 黎孝文 冯玉勇 吴 猛 吴浩彦 杨江川

1 总 则

1.0.1 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及工程勘察质量,符合环境保护和 高质量发展需求,提高投资效益,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根据新疆地区的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地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 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0.3 建设工程应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勘察成 果应做到资料真实、结构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 可行。

1.0.4 新疆地区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勘察纲要 investigation project

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通过收集、 分析已有资料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编制的指导岩土工程勘察工 作实施的文件。

2.0.2 市政工程 municipal engineering

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洞室与隧道、管线、水处理厂 (含给、排水)、废弃物处理、综合管廊等建设工程项目。

2.0.3 采空区 goaf

地下矿层被开采后形成的空间。

2.0.4 黄土状粉土 loess-like silt

具有湿陷性黄土的大孔隙、湿陷性等特征,在一定压力下受 水浸湿,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粉土。

2.0.5 湿陷性碎石土 collapsible gravelly soil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 加下沉的碎石土。

2.0.6 湿陷性砂土 collapsible sand soil

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 加下沉的砂土。

2.0.7 盐渍土 saline soil

易溶盐含量大于或等于0.3%且小于20%,并具有溶陷或盐 胀工程特性的土。

2.0.8 盐渍土地基 saline soil foundation

地基受力层主要由盐渍土组成的地基。

2.0.9 盐渍土场地 saline soil field

由盐渍土地基和周边的盐渍土环境组成的建筑场地。 2.0.10 多年冻土 perennially frozen soil

含有固态水,且冻结状态持续二年或二年以上的土。

2.0.11 季节融化层 seasonal thawing layer 多年冻土区寒季冻结、暖季融化的地层。

2.0.12 纯冰层 pure ice layer

冰层厚度大于25mm, 且其中不含土的地层。

2.0.13 软土 soft soil

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 粒土。

2.0.14 混合土 mixed soil

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

2.0.15 膨胀岩土 expansive soil

含有大量亲水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 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

2.0.16 风吹雪 snow drift

降雪时或降雪后,风力达到一定强度时,气流挟带起分散的 雪粒在近地面运行形成的风雪流。

2.0.17 雪崩 avalanche

指在降雪丰富的山岭区,在重力等因素作用下山坡上积雪的 崩塌现象。

2.0.18 钻孔可视化探测 drilling visualization detection

在钻孔中采用数字化摄像设备系统,观测钻孔中岩土层的组 成、结构和构造等特征,采集钻孔孔壁图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 进行地质分析。

3 基本规定

3.1 岩土分类

3.1.1 作为地基的岩土可分为岩石和土两大类。

3.1.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1 岩石可按下列因素分类和分级

1)按成因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

2)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 分,应分别按表3.1.2-1~表3.1.2-3执行。

表3.1.2-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注:1 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

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 50218执行;

2 当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表3.1.2-2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注: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弹性纵波速度与岩石弹性纵波速度之比的平方。

表3.1.2-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2 岩体基本质量应由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两个因 素确定,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 A.0.1 和表A.0.2 划分岩石的坚 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的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 录A 表 A.0.3 执行。

3 按软化系数分为不软化岩石和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等 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大于0.75时, 应定为不软化岩石。

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 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 石等。

4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 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 RQD。对沉积岩应 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 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 RQD, 可分为好的 ( RQD>90) 、较好的 (RQD=75~90) 、 较差的( RQD=50~75) 、 差的 ( RQD=25~ 50)和极差的 ( RQD<25)。

5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 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 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 以及充水性质等;

2)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 的受力情况等;

3)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1.2-4执行。

表3.1.2-4 岩层厚度分类

6 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 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 A.0.4 执行。

7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V级和V 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 除按本规范第3.1.2-3条~第3.1.2-6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其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 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应注意其开挖后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1.3 土的分类和鉴定

1 晚更新世Q₃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

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 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 冰碛土、多年冻土、风积土和人工填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 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 A.0.5 执行。

2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 为碎石土,并按表3.1.3-1进一步分类。

3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 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 并按表3.1.3-2进一步分类。

表3.1.3-1 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表3.1.3-2 砂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 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 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5 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

黏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塑性指数大于 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 17的土应定名为黏土。

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 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 “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 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

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 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 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 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黏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

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 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 厚度和层理特征;

7)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 强度和韧性,按表3.1.3-3区分粉土和黏性土。

表3.1.3-3 目力鉴别粉土和黏性土

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1.3-4 或表3.1.3-5确定,表中的 N63.5和 N₁20应按本规范附录 B 修正。 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 A.0.6 的规定执行。

表3.1.3-4 碎石土密实度按N63.5分类

注: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 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 的碎石土。 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 或最大粒径大于100mm 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 用野外观察鉴别。

表3.1.3-5 碎石土密实度按N₁₂20分 类

续表3.1.3-5

9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 划分 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1.3-6的规定。当用 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表3.1.3-6 砂土密实度分类

10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 e 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 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w(%) 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 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1.3-7和表3.1.3-8的规定。

表3.1.3-7 粉土密实度的分类

注: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度。

表3.1.3-8 粉土湿度的分类

11 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 划分为坚硬、硬塑、可 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1.3-9的规定。

表3.1.3-9 黏性土状态的分类

3.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3.2.1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在工程建设新区的可行性研究或 初步勘察阶段进行。

3.2.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场地地形图、地质图和卫星影像等;

2 调查场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

3 调查因自然或人为活动形成的滑坡、崩塌、采空区、填 土等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岩土,并进行实地测绘;

4 调查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等;

5 周边工程建设经验。

3.3 勘察纲要

3.3.1 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

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 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勘察纲要,当合同、协 议、招标文件及勘察任务委托书有明确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 技术要求。

3.3.2 详细勘察阶段勘察纲要编制前宜收集以下资料:

1 项目合同文件或委托书;

2 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

3 现场踏勘,取得建设场地的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貌 单元、场地现状以及交通、用水、用电等勘探测试条件;

4 场地周边已有工程地质资料;

5 设计提供的拟建项目的平面布置图、竖向设计、结构型 式、荷载、变形要求、基础埋深等参数;

6 项目的地形图、坐标及高程测量依据。工程勘察项目测 绘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亦可采用 项目所在城市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也可采用独立的 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3.3.3 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 (如有);

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4 执行的技术标准;

5 选用的勘探方法;

6 勘察工作布置;

7 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8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9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10 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11 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3.3.4 勘察纲要中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 例尺、测绘方法;

2 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布置;

3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方法和布置;

4 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采取岩样、土样和水样,样品 的存储、保护和运输要求;

5 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与数量。

3.3.5 当勘察纲要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时,应 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

3.3.6 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3.4 勘察质量管理

3.4.1 勘察企业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业务。

3.4.2 勘察工作应当满足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要 求,建立勘察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措施。

3.4.3 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 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技术职称。

3.4.4 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 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计量标准的要求。

3.4.5 外业记录、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必须真实、准确,勘

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3.4.6 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等应 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4 建筑工程勘察

4.1 一 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以及相关的既有建筑 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改造、桩基工程、基坑工程和边坡工 程等。

4.1.2 勘察工作应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搜集拟建建筑物和 场地相关资料,在充分搜集分析利用已有勘察资料、现场踏勘的 基础上,综合确定勘察工作量,编制勘察纲要。

4.1.3 岩土工程勘察方法包括踏勘、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 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等。应根据勘察目的和任务,考 虑场地实际,结合以上各种方法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条件,采用综 合勘察方法,准确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4.1.4 建筑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岩 土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勘察等级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 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 等级:

表4.1.4-1 工程的重要性等级

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表4.1.4-2 场地的复杂程度等级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2 对建筑抗震危险、不利、 一般和有利地段的划分,应按《建筑抗震设计 标准》 GB 50011的规定确定;

3 地下水复杂是指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 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简单是指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无 是指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表4.1.4-3 地基等级

4.1.5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性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 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性和地基复杂性等级中,有一项或 多项为一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定为甲级。

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定为 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性和地基复杂性等级均为三级时,岩 土工程勘察等级定为丙级。

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性等级和地基复 杂性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4.2 房屋建筑

4.2.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 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 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 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 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 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 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2.2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

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 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 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 评价;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其 工作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要求。

4.2.4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 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 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 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工程勘察之前应向建设单位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 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 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 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应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 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应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洞穴、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 埋藏物;

6 应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径流及排泄条 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 应分析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10 解决初步勘察中遗留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

11 应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 建议。

4.2.5 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 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2.6 对勘察期间勘探深度范围内未见地下水的场地,宜根据 场地地形地貌及地层岩性的分布特征,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对 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影响,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4.2.7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根据建筑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

4.2.7确定。

表4.2.7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 m)

注:在有充分地区经验时,对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勘探点间距可以适当放 宽,但最大间距不得超过70m; 建筑面积小于300m², 层数低于两层(含两 层),后果影响轻微的次要建筑,可以在布置必要的验证性工作量后编制勘 察成果。

4.2.8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 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 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 建筑物范围内的各地貌单元,地形变化及地貌单元交界 处,应有勘探点控制;

4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 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5 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6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 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2.9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 均匀性评价的要求;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5 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 级的不应少于3个,乙级不应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 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 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控制性 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4.2.10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设计基础底面算起。控制性勘探 孔深度应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的要求;一般性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承载力评价的要求。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 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 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 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 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需设置抗浮 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 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范围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 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减。

4.2.11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第4.2.10条的要求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 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 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 压力po≤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 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小于基底下(0.5~ 1.0)倍基础宽度;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 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5 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4节的 要求;评价场地地震效应的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 的规定。

4.2.12 地基处理勘察工作内容应根据拟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 工程地质条件和荷载条件等综合确定,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承 载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4.2.13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

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 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 数的1/2,采取土试样的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单栋高层建筑采取不扰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 量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总数的2/3,对勘察等级甲级不宜少于4 个,对乙级不宜少于3个;同一建筑场地当有多栋高层建筑时, 每栋建筑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3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 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 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4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 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5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2.14 室内试验应根据工程具体要求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需 要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有关规定。

4.2.15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 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 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周边环境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 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3 既有建筑物改造

4.3.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收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 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位置,基底压 力和变形观测资料;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 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变,地裂缝的发生、发展等资料;

2 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 物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土的承载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 降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 对建筑物接建或在其紧邻新建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 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状态改变及其影响;

4 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 基土的固结作用和地面下沉、倾斜、挠曲或破裂对既有建筑物的 影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5 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开挖 卸载导致的基坑底部剪切隆起,因坑内外水头差引发管涌,坑壁 土体的变形与位移、失稳等危险;同时还应分析基坑降水引起的 地面不均匀沉降的不良环境效应;

6 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开挖 卸载导致的基坑底部剪切隆起,因坑内外水头差引发管涌,坑壁 土体的变形与位移、失稳等危险;同时还应分析基坑降水引起的 地面不均匀沉降的不良环境效应。

4.3.2 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的近位岩土 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地基土的实际受荷程度和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状 况及其适应新增荷载和附加沉降的能力;

2 勘探点应紧靠基础外侧近位布置,有条件时宜在基础中

心线布置,每栋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在基础外侧 适当距离处,宜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点;

3 勘探点布设前应明确周边管网布置情况,如有管网渗漏 水或其他异常点,应增设勘探点;

4 勘探方法以适宜探明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为主, 并应核查地基土在原有建筑荷载与新增临近建筑荷载的综合作用 下的变形情况;可采用或综合采用探井、钻探、静力触探、旁压 试验等方法;

5 勘探点取土和旁压试验的间距,在基底以下一倍基宽的 深度范围内宜为0.5m, 超过该深度时可为1m; 必要时,应专门 布置探井查明基础类型、尺寸、材料和地基处理等情况;

6 采用探井方法时,地下水位宜在基础底面以下。主揭露 面应包括基础侧面及部分地基土,明确基础与地基土的同时,探 明基础与地基土的接触情况,必要时可在探井内做深层载荷试验 或其他原位测试;

7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 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 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 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当拟增层数较多或增 载量较大时,应作载荷试验,提供主要受力层的比例界限荷载、 极限荷载、变形模量和回弹模量;

8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着重对增载后的地基土承载力进行 分析评价,预测可能的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提出关于设计方 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4.3.3 建筑物接建、邻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第1款的要求外,尚应评价

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适应局部挠曲的能力;

2 除按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要求对新建建筑物布置勘探 点外,尚应为研究接建、邻建部位的地基土、基础结构和材料现 状布置近位勘探点,其中应有探井或静力触探孔,其数量不宜少 于3个,取土间距宜为1m;

3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 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 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 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评价由新建部分的荷载在既有建筑 物地基土中引起的新的压缩和相应的沉降差;评价新基坑的开 挖、降水、设桩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措 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

4.3.4 评价地下水抽降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研究地下水抽降与含水层埋藏条件、可压缩土层厚度、 土的压缩性和应力历史等的关系,作出评价和预测;

2 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可压缩地层的下限,并应取土试验或 进行原位测试;

3 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 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 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 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分析预测场地可能产生地面沉降、 形变、破裂及其影响,提出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

4.3.5 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搜集分析既有建筑物适应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与拟挖基坑在平面与深度上的位置关系和可能采用的降水、开挖 与支护措施等资料;

2 查明降水、开挖等影响所及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含水层 的性质、水位和渗透系数,土的抗剪强度、变形参数等工程 特性;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4节的要求外, 尚应着重分析预测坑底和坑外地面的卸荷回弹,坑周土体的变形 位移和坑底发生剪切隆起或管涌的危险,分析施工降水导致的地 面沉降的幅度、范围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开 挖、支护、降水方案和监测工作提出建议。

4.3.6 评价地下开挖对建筑物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分析已有勘察资料,必要时应做补充勘探测试工作;

2 分析沿地下工程主轴线出现槽形地面沉降和在其两侧或 四周的地面倾斜、挠曲的可能性及其对两侧既有建筑物的影响, 并就安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提出建议;

3 提出对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 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

4.4 桩 基 础

4.4.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分布、物理力学性质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 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 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 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 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5 评价成(沉)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 的影响。

4.4.2 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端承桩宜为12m~24m,对摩擦桩宜为20m~35m, 当 岩土条件,持力层顶面坡度大于10%且影响桩基方案选择或成 桩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

2 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

4.4.3 桩基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黏性土、粉土和砂土,宜采用静力触探 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对岩溶发育场地,宜辅以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

4.4.4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d~5d(d 为 桩径),且不应小于3m; 对直径大于800mm 的桩,不应小 于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需要验算沉 降时,孔深尚应满足地基变形验算要求;

3 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并穿过软弱层;在 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密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 对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1d~3d 且不小于3m, 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d~5d(d

为桩径)且不小于5m; 对岩溶及岩体破碎带地区,勘探孔应穿 过溶洞、破碎带进入稳定岩层,进入深度应满足上述要求;

5 对可能涉及多种桩长方案时,孔深应满足不同桩基方案 比选的要求。

4.4.5 岩土室内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可 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2 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大 压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3 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 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 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 石,宜进行原位测试。

4.4.6 应根据岩土性质、原位测试成果并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 定桩基岩土参数。对重要的建(构)筑物、地基条件复杂的工 程和缺乏经验的地区,应建议进行现场竖向静载荷试验。对承受 较大水平荷载的桩,应建议进行桩的水平载荷试验;对承受上拔 力的桩,应建议进行抗拔试验。

4.4.7 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 要求,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 案的建议;

2 提供岩土的基桩侧阻力、端阻力和单桩竖向承载力;必 要时估算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

3 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4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工程,应提供压缩层范围内各层 岩土的变形参数;必要时,应进行桩基沉降量估算;

5 对填土、湿陷性土、液化土,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 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6 分析成(沉)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 提出预处理的建议;

7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 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

4.5 基坑工程

4.5.1 当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时应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 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 境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与基坑支护、地下 水控制相关的勘察分析评价内容和初步建议;在详细勘察阶段, 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分析评价可 能的岩土工程问题和环境影响,提出相关岩土参数、基坑侧壁加 固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的建议和安全监控的要求。应针 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 补充勘察。

4.5.2 基坑工程勘察前,应取得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资料:

1 拟勘察项目基坑的外轮廓线,开挖深度;

2 周边道路和各类地下管线的资料;

3 邻近地下工程的基本情况;

4 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地基与基础类 型、埋深、持力层等资料;

5 周边地表水汇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网渗漏情况。

4.5.3 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 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 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 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 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4.5.4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深度以及勘探点间距的布设应根 据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和基坑开挖深度结合基坑设计要求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倍。在 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 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 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2 勘察深度不宜小于开挖深度的2倍,并应穿过软弱土层 和饱和松散砂层;若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 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适当减少深度;

3 勘探点的间距宜为15m~30m, 且每一侧边的剖面线勘探 点不宜少于3个;当场地存在深厚填土、软土、暗沟、暗塘等特 殊地段,应适当加密勘察点,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4.5.5 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 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土的抗剪 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 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

4.5.6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 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阻隔),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7 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 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 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 计算确定。

4.5.8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参照本标 准第7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 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 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5.9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参照本标 准第7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 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 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5.10 基坑工程勘察应提供有关岩土参数和勘察分析建议:

1 基坑侧壁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 定性;

2 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

3 挡土结构和基坑可能发生的变形;

4 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

5 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4.5.11 基坑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基坑工程特点、地层与岩 土条件、地下水条件和环境条件;

2 提出与基坑支护结构选型、安全稳定性计算分析和设计 的相关岩土参数和建议;

3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与控制方法相关的水文地质参数 和建议;

4 提出在基坑开挖、支护和使用期间,防治施工岩土工程 问题、防控环境风险的产生与发展的建议;

5 提出施工阶段的基坑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安全风险监控的 建议;

6 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7 根据地层条件对肥槽回填材料和施工方法提出建议。

4.6 边坡工程

4.6.1 当拟建场地附近存在边坡或工程建设中形成边坡且对建 (构)筑物存在安全影响时,应进行边坡工程勘察。

4.6.2 边坡工程按其破坏后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边坡类型和坡 高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工程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6.3 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附有坐标和地形的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

2 与边坡有关建(构)筑物底层(地下室)平、剖面图及 基底标高、基础形式、荷载、持力层;

3 拟建场地的整平标高和挖方、填方情况;

4 边坡高度、坡底高程和边坡平面尺寸;

5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勘察资料和边坡支护型式与参数;

6 边坡及其周边地区的场地条件、环境条件及地震资料;

7 收集相关气象资料、最大降雨(雪)强度和十年一遇的 最大降雨量,研究降雨及春季融雪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8 收集历史最高水位资料,调查可能影响边坡水文地质条 件的工业和市政管线、水库、江河等水源因素以及相关水库的水 位调度方案资料等。

4.6.4 边坡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边坡的整体稳定情况,其范围应包括可能对场地稳 定性有影响的全部边坡地段。地形图比例尺需根据场地大小及复 杂程度采用1:500~1:2000;

2 调查在边坡稳定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各 类管线分布、类别、埋深、管径大小等基本情况,将其绘制到工 程地质平(断)面图中;

3 调查边坡的形态特征;查明有无滑坡、错落、崩塌和危 岩等不良地质作用,研究其形成条件,并确定其对建设场地的影 响程度;

4 调查边坡的岩土成因、类型、分布、形状,覆盖层的厚 度,基岩面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岩体完整程度等;

5 调查岩体结构面(含软弱夹层)的类型、产状、延伸分 布、组合情况、粗糙程度及充填物的成分与厚度等,并分析其力 学属性及与临空面的稳定关系;

6 调查边坡地下水类型、分布和结构面的充水情况;调查 坡体植被发育和水对坡体稳定性的影响;

7 调查对边坡工程产生重大影响的汇水面积、排水坡度、 长度和植被等情况;

8 调查边坡周围山洪、冲沟和河流冲淤等情况;

9 调查当地边坡的防治经验。

4.6.5 边坡工程勘探宜采用钻探、坑(井)探、槽探等方法,

必要时可辅以洞探和物探方法。

4.6.6 边坡工程勘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范围应包括不小于1倍岩质边坡高度或1.5倍土质 边坡高度,以及可能对建(构)筑物有潜在安全影响的区域。 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应根据组成边坡的岩土性质及可能 破坏模式确定。

2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在可能布置支挡工程的纵 轴线,必须布置勘探线,且勘探点应适当加密。勘探线、勘探点 间距可参照表4.6.6确定,地质情况复杂的地段,宜适当加密。

表4.6.6 勘探线、点间距

3 勘探点的深度宜进入最下层潜在滑动面2m~5m, 支挡位 置的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可能选择的支护结构形式确定。对于重力 式挡墙、扶壁式挡墙和锚杆挡墙可进入持力层不小于2m; 对于 悬臂桩进入嵌固段的深度,土质边坡不宜小于悬臂长度的1.0 倍,岩质边坡不宜小于悬臂长度的0.7倍。

4 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每层岩土主要指标试样的数量土层不应少于6件,岩层不应少于 9件,软弱层宜连续取样。

5 岩土的物理力学试验应着重测试岩土层的抗剪强度;抗 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实测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并宜采用反分析 法验证;室内试验条件应与试样在边坡体内的实际受荷情况及水

文地质条件相近,应合理采用三轴试验或直剪试验成果,并与稳 定性分析时所采用的计算方法相适应;对控制边坡稳定性的软弱 结构面或软弱夹层,宜进行现场原位剪切试验;对大型边坡,必 要时可进行岩体应力、波速、动力测试及模型试验;对有特殊要 求的永久边坡,尚应考虑岩石(体)强度随时间降低的蠕变效 应,并宜作岩体流变试验。

6 边坡工程勘探工作中的钻孔、探井、探坑和探槽等,在 野外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封填密实。当需要时,可选部分钻孔埋设 地下水和边坡的变形监测设备,其余钻孔应及时封堵。

4.6.7 边坡稳定性评价应在充分查明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 根据边坡岩土类型和结构,在确定边坡可能的破坏模式后,综合 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析法、极限平衡法、有限单元法等 进行。各区段条件不一致时,应分区段计算分析。

5 市政工程勘察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洞室与隧道、 管线、水处理厂(含给、排水)、废弃物处理、综合管廊工程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5.1.2 市政工程勘察应根据市政工程的重要性、场地的复杂程 度和岩土条件复杂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 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的规定。

5.1.3 市政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 察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并可根据施工阶段的需要进行施工勘察。

5.1.4 市政工程的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岩土分类、勘探、取 样、原位测试、现场检验与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 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

5.1.5 市政工程的岩土室内试验的试验方法、操作和采用的仪 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6 市政工程的岩土试验项目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并结合设计施工条件、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和岩土条件综合 确定。

5.1.7 市政工程勘察应在充分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勘察 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勘察阶段、市政工程的类型及等级综合 确定勘察工作量,以取得符合各类市政工程勘察要求的勘察 成果。

5.1.8 市政工程勘察实施前,应取得地形图以及地下管线、设 施和障碍物等现状资料,并经现场确认后,方可进行勘察作业, 必要时应开展工程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的专项调查。

5.1.9 既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改扩建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和新 的工程设计要求,在利用原勘察资料基础上进行勘察。

5.1.10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以收集资料、工程地质调查测绘 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调查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及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

5.1.1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位于抗震危险地段,应分析评价地震诱发产生地质 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对工程的不利影响,提出避让或防治的建议。

2 工程场地或邻近涉及不良地质作用时,应初步了解其类 型、分布范围、危害程度,提出规避或防治的建议。

3 工程场地涉及特殊性岩土时,应初步了解其工程地质特 征、成因、分布范围,提出避让或防治的建议。

4 工程场地或附近涉及影响工程方案的周边环境,应了解、 分析其与工程的相应影响,提出避让、保护的初步建议。

5.1.12 初步勘察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查明场地内或其邻近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 类型、规模,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危害程度,对场地工程 建设的适宜性作出正确评价。

2 初步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工程地质特性、成因、分布范围, 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提出防治的建议。

3 对可能采用地基基础方案、围岩及边坡设计方案进行初 步分析评价。

5.1.13 市政工程详细勘察应针对工程特点和场地岩土条件,进 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有关 结论和建议。

5.1.14 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详细查明场地内或其邻近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 类型、规模,分析、评价其危害程度,提出防治建议和相关设计 参数,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2 详细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3 详细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工程地质特征、成因、分布范围, 分析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提出处理相关建议和处理设计所 需的岩土参数;

4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进行分区评价; 根据需要,对地基工程性质、围岩分级及稳定性、边坡稳定性等 进行分析与评价;

5 详细查明沿线各路段地下水类型、埋深和变化规律,评 价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查明沿线各区段的土基湿度状 况,并提供划分路基干湿类型所需参数;

6 详细查明沿线地表水的来源、水位、积水时间与排水条 件,评价其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

7 判定水、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

8 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提供抗震设计所需 的有关参数;

9 根据需要,对地基工程性质、围岩分级及稳定性、边坡 稳定性等进行分析与评价;

10 对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岩

土工程技术建议和相关岩土参数。

5.1.15 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项勘察工作:

1 对工程周边重要建(构)筑物或对工程建设有重要影响 的地下设施,应进行专项调查,并应探明其埋藏、分布情况,分 析其与拟建市政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

2 对重要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评价或工程降水有 重大影响或需论证工程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抗浮设计水位建议值 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3 对既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改扩建工程,当需评估既有地基 基础的工程状态、分析其再利用性能时,应进行专项勘察。

5.1.16 施工勘察应在详细勘察的基础上,针对施工方法、施工 措施的特殊要求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地质或岩土工程问题, 开展施工阶段勘察工作,其勘察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应当满足施 工阶段设计和施工的相关要求。

5.1.17 对原有道路的拓宽、加固工程,应充分利用已有勘察资 料;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节规定进行勘 察;工程需要时,宜进行原有道路状况和路面结构的专项调查, 分析路基病害原因,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1.18 燃气与热力厂(场)站的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9 根据工程类型、地貌单元、岩土性质和勘察阶段,选用 适当的勘探测试手段。控制性和一般性勘探孔应为取岩土试样钻 孔、标准贯入试验孔、静力触探试验孔及其他原位测试孔。控制 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采取土试样的勘探孔 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5.1.20 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2.0m, 每孔每层不应少于1件(组);当土层厚度大于5m,取样间距可 适当放宽,并宜分别在上、中、下部位各取代表性试样1件;主 要地层应适当加密。当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地下水时, 应分别采取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每个场地各不少于2件;有多 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采取地下水试样。

5.1.21 室内岩土试验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土的含水率、密度、黏性土和粉土的液塑限、砂土和粉 土颗粒组成等物理性质试验。

2 土的压缩性、强度试验。

3 土的渗透试验。

4 岩石宜做块体密度及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5 水、土腐蚀性试验。

5.2 道路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岩土工程 勘察。

5.2.2 城市道路勘察应对沿线路基的稳定性和岩土条件作出工 程评价,并为路基设计、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特殊性岩土的治 理等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建议。

5.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以收集资料、工程地质调查测绘 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调查道路沿线工程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及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

5.2.4 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道路工程沿线各区段地基土湿 度状况,初步划分路基干湿类型。

5.2.5 初步勘察阶段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工程宜根据道路分类、场地及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 按下表确定。当条件受限制时,勘探点可偏离路线中线布设,但 不宜超出路基范围。

表5.2.5 初步勘察阶段勘探点间距

2 城市广场和停车场勘探点宜按网格状布置,勘探点间距 宜为100m~200m。

3 对场地及沿途条件特别复杂的区段,可加密勘探点,并 应布置控制性横剖面。

5.2.6 初步勘察阶段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路基地基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地基处理方案比 选的要求。

2 满足地震效应评价的要求。

5.2.7 详细勘察阶段应根据确定的道路设计方案、设计对勘察 的技术要求,为道路设计、路基处理、道路施工等提供详细的岩 土参数,并作出分析、评价,提出相关建议。

5.2.8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沿道路中线布设,当一般路基的道路宽度大于 50m、其他路基形式的道路宽度大于30m 时,宜在道路两侧交错 布置勘探点;因受条件限制,勘探点不能在原设定的点位施工

时,可作适当移位,但不宜超出路基范围。

2 勘探点间距可根据道路分类、场地和地基条件的复杂程 度按下表确定。广场和停车场可按网格状布置勘探点,其间距宜 为50m~100m。

表5.2.8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间距

3 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相同地貌内的 不同工程地质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当勘探点之间地质条件变化 较大时应适当加密。

4 一般路基宽度大于30m 的道路工程以及路堑、陡坡路堤 和支挡工程,应在代表性的区段布设工程地质横断面,每条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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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27日 16: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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