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
建筑玻璃用光热调控纳米涂料 应用技术规程
321323-R258—2024
Q/321323 NY001—2024
主编单位:暖阳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玻璃用光热调控纳米涂料(以下简称光热调 控纳米涂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安全可 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以及改建的居住建筑透明围护结构中玻璃采用光热调控纳米涂料 涂膜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的工程应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 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光热调控
涂层达到一定温度时通过涂层色泽变化对光学热工性能进行 自动调控的过程。
2.0.2 纳米涂料
涂料颗粒物细度达到不大于10nm 级别的涂料。
2.0.3 建筑玻璃用光热调控纳米涂料
在建筑玻璃表面施涂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后形成透明涂层,具 有较高的光热阻隔效果的涂料。
2.0.4 红外线阻隔率
在太阳光谱的近红外光谱波段780nm~2500nm 范围内,光 热调控纳米涂料阻隔红外线透过的能力。
注:红外线阻隔率=100%一红外线直接透射比
2.0.5 紫外线阻隔率
在太阳光谱的紫外光谱波段300nm~380nm 范围内,光热调 控纳米涂料阻隔紫外线透过的能力。
注:紫外线阻隔率=100%一紫外线透射比
2.0.6 流挂
涂料施涂于垂直面上时,从涂料施涂到固化之间,由于涂料 抗流性差或施工不当、涂膜较厚等原因导致湿膜向下流动形成各 种形状下边缘厚的不均匀涂层区。
2.0.7 暴露型涂膜
直接暴露于可导致其受损的外界环境下的涂膜。
2.0.8 非暴露型涂膜
不直接暴露于可导致其受损的外界环境下的涂膜。
3 基本规定
3.0.1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0.2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在建筑玻璃上应用后,其节能性能应 满足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3.0.3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在玻璃上涂膜后,不得出现气泡、颗 粒、流挂等目视可见瑕疵。
3.0.4 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下,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在建筑玻 璃上应用后的使用年限:暴露型涂膜不应低于10年,非暴露型 涂膜不应低于15年。
3.0.5 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需要更换玻璃时,应采用在工 厂加工后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3.0.6 既有建筑改造时,在不更换原有玻璃的情况下可采用光 热调控纳米涂料进行现场喷涂施工。
3.0.7 非暴露型涂膜可采用溶剂型涂料;暴露型涂膜应采用水 性涂料。
3.0.8 对光热调控纳米涂料镀膜玻璃的光学性能有具体要求时, 可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确定。
4 性能要求
4.0.1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制品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0.1-1、 表4.0.1-2的规定,试验方法按《隔热涂膜玻璃》GB/T 29501 的规定进行。
表4.0.1-1 采用现场喷涂施工的涂膜玻璃外观质量
续表
注:1.针孔集中是指在任何部位直径200mm 圈内,存在4个或4个以上的 缺陷。
2. S 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允许个数及允许条数为各系数与S 相乘所得的数值,按《数值修约规则 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170 修约至整数。
4. 玻璃板的中部是指距玻璃板边缘75mm 以内的区域,其他部分为边部。
表4.0.1-2 工厂生产的涂膜玻璃外观质量
续表
注:1.针孔集中是指在任何部位直径200mm圈内,存在4个或4个以上的 缺陷。
2. S 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板面积,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允许个数及允许条数为各系数与S 相乘所得的数值,按 GB/T 8170 修 约 至整数。
4. 玻璃板的中部是指距玻璃板边缘75mm 以内的区域,其他部分为边部。
4.0.2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4.0.2 的规定。
表4.0.2 物理性能
续表
4.0.3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镀膜玻璃的光热性能应符合表4.0.3 的规定。
表4.0.3 光热性能
续表
4.0.4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建筑用墙面 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 的要求。
5 设 计
5.0.1 应根据建筑节能要求或阻隔紫外线、阻隔红外线等特殊 要求选用合适的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
5.0.2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可以制成单层涂膜玻璃、中 空涂膜玻璃等,其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等因玻璃品种不同产生的 节能性能不同,设计选用时参考附录A。
5.0.3 对博物馆、展览馆、仓库等对紫外线防护要求较高的场 所,宜设计采用紫外线阻隔率不小于90%的光热调控纳米涂料 涂膜玻璃。
5.0.4 对学校、图书馆、阅览室等对遮阳要求较高的场所,宜设 计采用红外线阻隔率不小于85%的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
5.0.5 对既有建筑改造尤其是楼堂馆所的大厅、楼梯间、走廊 等部位掉色、脱膜影响外观的玻璃,需要在不更换玻璃并对其进 行修复时,可设计采用光热调控纳米涂料现场喷涂。
5.0.6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可以根据红外线的阻隔要求设置在中 空玻璃空腔内的不同层面,其保温隔热效果和外观色彩会有所不 同,设计选用时应予以考虑。
6 生产和施工
6.0.1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分为工厂内生产和建筑工地现场 施工两种涂膜方式。
6.0.2 工厂内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涂施工前应对玻璃按要求尺寸在裁切机上进行裁切。
2 对裁切的玻璃在玻璃磨边机上进行磨边。
3 用纯净水在清洗机上对经磨边的玻璃进行清洗。
4 清冼玻璃表面干燥后应将玻璃周边打胶部位用胶带粘贴。
5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应在温度不低于10℃、湿度不大 于60%、生产车间无尘环境下进行喷涂生产。
6 检查喷涂设备应处于能开展喷涂作业状态,检查光热调 控纳米涂料的品种确保正确选用,检查涂料调和状态应处于能开 展工作状态,然后进行喷涂施工。
7 需要喷涂多层的,应在前一层表干后进行后一层喷涂 施工。
8 需要组合成中空玻璃的先撕去打胶部位胶带并清理残留 胶,在中空玻璃生产设备上按中空玻璃组合程序进行组合。
6.0.3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在建筑工地现场喷涂施工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现场喷涂施工人员应经技术培训并具有现场喷涂施工的 能力。
2 用玻璃清洗剂对玻璃进行清洗,在玻璃清洗剂未干时立 即用清水冲洗干净。
3 被清洗的玻璃表面干燥后应将玻璃四周边框部位用胶带 粘贴。
4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现场涂膜应在温度不低于10℃、湿度 不大于60%、风力等级不大于3级、天气晴朗的环境下进行喷 涂施工。
5 检查施工脚手架或吊篮等施工辅助设施应处于方便施工 和安全状态。
6 检查喷涂设备应处于能开展喷涂作业状态,检查光热调 控纳米涂料的品种确保正确选用,检查涂料调和状态应处于能开 展工作状态,然后进行喷涂施工。
7 需要喷涂多层的,应在前一层表干后进行后一层喷涂 施工。
8 喷涂施工完成涂膜干燥后即可撕去周边透明胶带。
6.0.4 现场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的现场施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相关 的规范和规定,施工人员应佩戴好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做好职业 健康保护。
2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施工用的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检验安 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手持电动工具应检验绝缘性能的可靠性。
3 高空作业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 技术规范》JGJ 80等的有关规定。
4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在建筑工地现场施工时,施工人员应 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工具袋,以防人员及物件的坠落事故。
5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在建筑工地现场施工时应在作业下方 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当与其他安装工序交叉作业时,作业面间应 设防护措施,保证安全施工。
6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施工完成后,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标 志或隔离带,不得在涂膜玻璃附近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
7 验 收
7.1 产品验收
7.1.1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质量验收应提供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和2年期内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溶剂中状态、 涂膜外观、干燥时间3项。
3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0.2条 和第4.0.4条的全部项目。
4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1t 为1批,不 足 1t 也作为1批;
2)产品抽样按《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3186规定进行,取500g 样品用于检验。
5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要求 时,判定为合格。如有2项或2项以上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 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有1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应 对同一批产品不合格项双倍抽样复验,如复验项目检验结果达到 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复验项目检验结果仍未达到本 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1.2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质量验收应提供各批次出厂 检验报告和2年期内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出厂检验为本标准表4.0.1-1、 4.0.1-2外观质量全部检测项目。
3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4.0.1条、第4.0.3条的全部项目。
4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以同种产品、同一级别、同一规格产品500片为1批, 不足500片也作为1批;
2)产品抽样方案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抽样方案
5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达到 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若外观质量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 于表7.1.2中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不合 格。物理性能和光热性能如有1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 应对同一批产品不合格项双倍抽样复验,如复验项目检验结果达 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复验项目检验结果仍未达到 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7.2 工程验收
7.2.1 主控项目
1 建筑玻璃用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主要性能应符合 本标准第4章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该批次的工程复验合格报告、型式检验 报告。
复验参数:幕墙工程(含采光顶)复验中空玻璃露点、可见 光透射比、遮阳系数、传热系数;门窗工程复验中空玻璃露点、 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
检查数量: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产品应用在幕墙工程 时,同厂家、同规格、同型号产品每3000m²复验1次;应用在 门窗工程时,同厂家、同规格、同型号产品复验1次。
2 建筑玻璃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的品种、规格、尺 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1%板块检查尺寸,不足3块全数检查。
7.2.2 一般项目
1 光热调控纳米涂料涂膜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该批次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涂膜玻璃表面应洁净无污渍,整幅涂膜玻璃应色泽均匀。 检查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3 对于特殊工程的质量验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附录A 不同配置下涂膜玻璃产品
热工性能参数表
出
续表
续表
品 续表
续表
品
续表
注:1 膜面位置中#1、#2、#4分别指膜面位置从室外往室内数第1、2、4面(例:涂膜#2,表示涂膜面在室外侧玻璃内侧
面 ;Low-E 膜 # 4表示膜面从室外往室内数第2片玻璃内侧面)。
2 当设计采用现场施工在玻璃室外侧喷涂时,根据既有玻璃配置选用涂膜#1时的配置;当设计采用工厂生产的产品, 应综合考虑工程的节能要求以及使用寿命进行选用。
3 上表数据为设计选用参考值,涂膜玻璃产品的热工性能以实验室检测数据为准。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1《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170 2《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5《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 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 2680
6《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2/3962
7《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B32/4066
8《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3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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